社會、教育及文化事務委員會
第6/94號意見書

事由:家庭政策綱要法的法律草案的細則性表決。

 

I. 引言

1. 就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全體會議採納的決議,標題的法律草案的細則性表決,係按照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交由本委員會表決。

 

II. 表決

2. 有關法律草案表決結果如下: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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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團體"與"實踐"之間修改:"關於家庭利益"。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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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及在"合作"和"互助"之間增設"責任"。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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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但一票棄權。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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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將"代表"由"關於"取替。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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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有下列修改:b項在"發展"及"兒童"之間增設"接受教育權利"。c項在"衛生"後加設"教育"。f 項在"互助"與"數代"之間加設"互相協助"。增加g項,而現時的g項及h項轉為h項及i項,新行文為:"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照顧有需要的父母。"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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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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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信仰" 前增設"倫理、道德及"。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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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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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引進新的第二款,行文為:"行政當局承認收養未成年人前的收養前諮詢有高的道德及社會價值"。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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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及在第二款增設:"及家庭經濟計劃"。

第 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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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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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 十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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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第三款內"教育"後增設"組成"。

第 十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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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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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撤銷,因此應重論其後的條款。

第 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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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第三款內"道德"前加設"倫理"。

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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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將標題及行文內的"醫療輔助"的字句由"多方面輔助"取替。

第 十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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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 十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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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但修改其秩序,並轉為草案第二十條的第二款。

透過該修改,應重編其後的條款。

第 二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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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將"社會保障"的字句由"社會工作"取替。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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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第二款內"方便"後增設"每當可能時"。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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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第四款內"聽取關於…社團"取替"聽取家庭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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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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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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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過,而在"採納"及"措施"之間增設"逐步"。

 

3. 吳國昌議員建議引進一條新的關於教育的條款的動議,不被多數議員接納。因為很難將有關條文列入制度內,但不妨礙承認對欲引進的原則表示同意。

4. 作為最後的問題,本委員會建議執行權,在社會工作委員會內進行關於家庭的事宜討論。因這個委員會的存在是撤銷家庭政策委員會的因素。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

委員會:潘志輝(主席)、崔世安、梁慶庭、吳國昌、彭為錦、彭彼得、施白蒂(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