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30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我們現在請吳國昌議員引介「宗教自由」法律草案。

吳國昌:謝謝主席。

各位同事:

引介的內容很簡單。上屆立法會也有一大群議員曾經為制定本地區「宗教自由」的法律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現在祇不過是那個努力的延續而已。

這個法案是希望將澳門社會中現存的「宗教自由」在本地區的法律上作基本的認定。在形式上,這個法案曾明文肯定現在政教分離的原則和各宗教平等的原則,將個人的宗教自由分別從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活動的自由這兩個層面上作出規範。也將會認定現有宗教團體運作中的一些情況。法案將確定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容侵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加以限制。而對於宗教活動的自由,就曾按照現行的習慣(當然也要按照國際人權本身的約定)加以規範。至於指示宗教團體運作方面的情況,將包括宗教團體內部的自主,他們的傳媒的使用,財產的處理,地區際的聯繫,司祭人員的培訓和它的保密責任等.全部在現行的習慣內作出認定。
我覺得,宗教自由不但是澳門社會現行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也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獲得肯定的。將這種現有生活方式中的自由權利在本地區的法律上加以認定。我覺得,有利於使它恰當和莊重。

我提出這份法案,祇不過是在上屆立法曾眾多議員努力的基礎上的進一步努力,沒有任何特別的政治含意,祇希望以平常之心來確認現有的情況。

謝謝。

主席:謝謝。

請問有沒有議員向一如由吳國昌議員講過的,我們大家都知道的問題提出要求解釋的呢?

全體會議目前看來沒有任何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