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現在進入今天議程的最後一項,審議及表決「宗教自由」法律草案。

在本屆立法會期之初,吳國昌議員遞交了一份「宗教自由」法律草案。這份草案的前身是第五屆立法會(九六年七月)提出的「宗教及崇拜自由」法案,並經過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的深入討論,編製了一份很好的意見書。當時,由於立法會正值第五屆會期完結的階段,因此,法案並未能正式成為法律。

去年,由吳國昌議員提出同類的法案,經憲法權利自由保障事務委員會的研究及編製了意見書,今天,再次交到全體會議審議及表決。

委員會研究的結果是同意這份草案的精神,但對條文的系統性則不表同意。所以,最終決定提交一份取代文本。按照立法會章程的規定,標題亦略作修改,名為「宗教及禮拜自由」法律草案。

本人已與吳國昌議員就這方面交換了意見,得悉議員亦同意委員會所提出的取代文本。因此,今天我們所討論的是專責委員會所提出的取代文本。

本人宣告現在開始一般性討論。

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主席,

各位議員:

宗教自由的立法工作的確經過多年的研究,目前,澳門並非沒有一些有效的法規,只是需要一些屬於本地區的法律去將現有生活當中的自由及權利,以本地法律加以認定。這將有利於此等自由權利可以繼續如常地行使。
本人認為委員會意見書內所提出的取代文本能夠達到本人原先提出保障現有宗教自由權利的目的,所以本人撤回原先提出的草案。我希望各位同事都能支持委員會提出的取代文本,使之能在本屆立法會或本會期內通過。
多謝。

(暫停)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

各位議員:

宗教自由保障是屬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宗教自由」法律草案從第五屆立法會提出到現在提交全體會議討論,當中經過一段長時間的討論及研究。

過去,雖然委員會就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亦針對細則性的條文進行了很詳細的研究。保障宗教自由及信仰自由對本地區而言是必需的。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作出詳細的規定,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特區政府不得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與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此外,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本人已看了本屆立法會的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及提出的取代文本。本人認為這份取代文本在保障宗教及信仰自由的精神方面已很完善,本人一般性同意委員會的取代文本。
至於細則的內容,在宗教教育方面則有所保留,因為這方面不涉及自由的問題,而涉及原有的各類學校會因而產生困難。此等細則的問題,本人將會在細則性討論時再提出來研究。屆時,希望各位議員能多加注意。
最後,本人表示一般性同意及支持委員會的取代文本。
多謝。

主席:多謝議員。

是否還有其他議員想就一般性方面作出發言呢?我相信各位議員都很清楚,再沒有疑問了。

現在我們進行一般性表決。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這法案必須有三分之二大多數票才能通過。

現在表決「宗教及禮拜自由」法律草案。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草案一般性獲一致通過。

現在進入細則性審議工作。

劉焯華議員請發言。

劉焯華:主席

在此我想提出一個動議,建議將這個草案的細則性審議一併留待下星期才進行。

由於委員會在上星期五才完成有關的意見書,雖然距離全體會議召開的時間符合五天的規定,但不少議員在數天前到了珠海參加籌委會的工作,所以有些議員在全體會議召開前一、二天才收到委員會的意見書,故此,我希望能有更多時間讓議員分析法案及作細節討論,因而我建議押後在下次全體會議才進行細則性審議。

多謝。

(暫停)

主席:議員提出了一個押後的動議,將「宗教及禮拜自由」法律草案押後在下次會議才進行細則性審議。

我藉此機會向各位議員表示,由於本會有很多議員均是籌委會的成員,他們上周整個星期都在珠海出席籌委會會議,甚至部分議員直至昨天晚上或今天早上才到澳門,便隨即出席今天的議會。他們的辛勞本人是理解的,同時他們維護本地區利益的精神及貢獻是可嘉的。我們應向他們致意。現在表決的「宗教及禮拜自由」法律草案的意見書確實需要長時間的研究,因有關意見書的篇幅實在不少。

對於劉議員提出的動議,各位議員還有其他的意見嗎?下星期二的會議,我們首先由執行權引介「調整公職人員薪俸」的法律草案,隨後便處理今天未完成的工作。

好了,可以表決劉議員提出將草案押後的動議。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動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