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0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 我們現在就進入第二項議程,表決我們的《回歸法》。

根據我們十二月十八日執行委員會的第二/九九號的議決,如果《回歸法》獲得通過,那我們就採用一次性表決的方式,因為在今日之前,我們已作過一般性和細則性的討論。根據《回歸法》的第二條,如果通過《回歸法》,我們就可以確認特區立法會在二十日之前根據全國人大的規定提前工作時審議的所有法律。第二條規定,表決以舉手的方式進行。

我們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我們一致通過《回歸法》。

《回歸法》的附件五列出了我們在過去兩個月中所做的所有的工作,即政府送來的十項法案,我們都通過了。我們有三份全體會議的決議,另有兩份執行委員會的議決,剛才我們通過《回歸法》,也就意味 所有這些法律都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