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2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履行第8/2002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其組成如下:

(一)身份證明局局長,任協調員;

(二)檢察官一名;

(三)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法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五)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二、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如收到在居民身份證加入其他用途資料的申請,則須在三十天內召開會議。會議由協調員召集,須有不少於三名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三、在有需要時,協調員可邀請其他人士列席會議,列席者沒有表決權。

四、委員會的行政輔助由一名秘書負責,秘書由身份證明局任命。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