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4/1999號法律

就職宣誓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旨在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所規定的宣誓事宜。

 

第二條

定義

一、本法所稱的宣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宣誓。

二、本法所稱的宣誓人,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

 

第三條

宣誓的時間及要件

宣誓人應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第四條

宣誓的語言

宣誓人得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條

拒絕宣誓

 

應依本法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

 

第六條

誓詞內容

宣誓人應按其所任職務,分別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詞宣誓。

 

第七條

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

身兼本法所指的職務一項以上者,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

 

第八條

監誓

一、行政長官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監誓。

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委託行政長官監誓。

三、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

 

第九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 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

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一、行政長官的誓詞

本人            (姓名)         ,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二、主要官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職務)           ,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三、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職務)           ,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四、行政會委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五、立法會議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六、法官、檢察官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職務)             ,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2/I/99-2號法案

就職宣誓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旨在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所規定的宣誓事宜。

 

第二條

定義

一、本法所稱的宣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宣誓。

二、本法所稱的宣誓人,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

 

第三條

宣誓的時間及要件

宣誓人應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第四條

宣誓的語言

宣誓人得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條

拒絕宣誓

應依本法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

 

第六條

誓詞內容

宣誓人應按其所任職務,分別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詞宣誓。

 

第七條

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

身兼本法所指的職務一項以上者,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

 

第八條

監誓

一、行政長官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監誓。

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委託行政長官監誓。

三、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

 

第九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 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

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一、行政長官的就職宣誓誓詞

本人           (姓名)         ,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二、主要官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職務)           ,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三、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職務)             ,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四、行政會委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五、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六、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職務)           ,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姓名)        

 


 

《就職宣誓法》法案理由陳述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而第一百零二條更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故必須制定法律以規範上述宣誓事宜。

本法案是根據《基本法》上述條文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下稱《決定》)而擬就的。此外,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顧及澳門本身的實際情況。

本法案所規範的,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就職宣誓事宜。正如上述,無論宣誓的主體、內容及目的,概以上述規定為依據。而在《決定》中,亦已就有關人員宣誓的誓詞及監誓的實體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能在本法案中體現出來。

此外,考慮到上述的《基本法》條文所規定的宣誓效忠行為,是擔任有關職務的人員的強制性義務,故對於拒絕依本法宣誓者,規定其喪失就任資格。

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而《決定》第一點亦規定有關人員在當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宣誓就職,故本法案屬“必備法律”之一。本法不僅適用於第一屆特區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有關人員的宣誓事宜,日後有關人員宣誓就職事宜,仍可適用本法的規定。

在回歸前的澳門法律體系中,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的規定散見於各個機關的組織法,籍著這次機會,以單一法律將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項作一系統的規定。

 


 

第二工作委員會

第一號意見書

事由:「就職宣誓法」法案的細則性審議。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二工作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二十二日舉行會議,決議對「就職宣誓法」法案給予贊同意見。

2. 根據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所作的決定,本法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作出細則性規定。因此,本法案訂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政府官員在就職時所作的宣誓的主體、內容、目的、方式及性質。

3. 本法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的基本工作。宣誓是開始擔任公職時的必備形式,因此,規定必須以公開、親身及莊嚴的形式進行,並規定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

4. 在細則性審議時,本委員會沒有特別的疑問。然而,在編撰時可對其文本作出個別的修改,如:

i. 第三條的標題的葡文本應為“Monmento e requisitos dos juramen-tos”;

ii. 工作委員會動議第四條行文修改為“宣誓人得選擇以普通話、粵語或葡語宣誓”;

iii. 對第五條「拒絕宣誓」作出更有條理的編列;

iv. 根據將來有關規範格式的法律規定,對日期的行文採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的行文採用統一的標準。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張偉基、馮志強、關翠杏、吳國昌、戴明揚、黃顯輝。

 


 

說明

由於錄音方面有故障,以致無法將全體會議的過程轉錄為書面會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