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27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宋玉生:我們開始今天的議程。在進行一般性討論前,我希望以立法會的名義多謝政務司、各位司長及顧問的合作。

議程第一點是關於《出版法》法律提案。這個法律提案是由前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負責進行分析,該委員會編製了一份意見書及提交了一份取替文本。由於翻譯所有的附件及較長的意見書是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只可將該法律提案放在三月份的議程中。而在三月沒有進行有關議程是因為立法會派了一代表團到葡國與葡萄牙共和國議會就修改《澳門組織章程》事宜的進行討論及磋商。我相信所有的議員都拿到了工作所需的中、葡文資料了。

我現在宣佈進行一般性討論。

(停頓)

主席:如果全體會議已經清楚的話,我建議進行一般性表決。

我現在對《出版法》法律提案及由委員會簽署的取替文本進行一般性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一票棄權,通過。

現在進行細則性討論。

華年達:主席,可否容許我發言?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我想作出的解釋如下:這《出版法》的法律草案,正如主席剛才所講的,已拖了一段頗長的時間,尤其是本委員會已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編製了意見書。由於有許多原因,其中主要是需要對取替文本及長篇幅的意見書進行翻譯,在這段期間,有些事情已經改變了。我希望全體會議注意下列事項:在《出版法》中沒有包括加快因濫用新聞自由的訴訟程序的內容,因為當時認為立法會沒有權限對這方面的事宜進行立法。後來,我們大家都知道,因為修改《澳門組織章程》,立法會有了對訴訟程序方面的立法權。因此,提出了一個意見,就是也許現在是適當時候考慮在這法律中加入專門規範訴訟程序的事宜一章或一些規定。另外,與此同時,委員會亦得知法律改革辦公室亦對現在正在討論的法律草案編製了一份意見書,我個人認為是一份編寫的非常好的意見書,當中指出了幾點可以完善某些概念的行文,所提出的一些方案也可以重新考慮。

最後,我還想說的是委員會今天才得知有一封信由記者尤其是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的記者簽署的,當中對《出版法》法律草案的規定作了一些建議及批評。

我覺得,因為已到這個時候了,在結束意見書之前,我們確實有時間聽取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的意見,而該協會亦有來信立法會提出一些方案和批評,我認為,我重申我們值得重新考慮一些新的論點。因此,我建議,根據立法會章程,尤其是我們的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全體會議議決交由有關委員會進行細則性表決,或交由全體會議認為更適合的另一個委員會進行有關工作,該委員會應重新審議剛才我提出的幾個重點。如果全體會議同意的話,像平常一樣不僅僅是委員會的成員,其他議員如果希望參與幫助對現正研究的文本進行改善的話也可以參與。大家都已知道了,該文本在委員會通過後就交到全體會議進行最後的整體表決。由於這個草案也包括了一些刑法規定,雖然不是很多,但是有這些規定,我認為,根據立法會章程,總應該在全體會議進行討論。如果全體會議認為適合的話,委員會稍後會提出這一個問題。

因此,主席,根據立法會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我以委員會的名義建議編製意見書和取替文本,有關程序我剛才已講了。

多謝。

教育暨公共行政政務司:主席可否容許我發言?

主席:政務司請講。

教育暨公共行政政務司:多謝主席。

我只想講,鑑於這個法規的重要性,政府會全力配合委員會的工作,如果立法會認為要通過華年達議員的建議的話,我們亦會對該法案的最後編製作出配合。

多謝。

吳榮恪:主席可否容許我發言?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主席,我希望解釋一下剛才在表決時,我對華年達議員提出的部份理由投棄權票。

記者們認為該《新聞法》在未考慮他們提出的要點和建議前,不應該公佈,我認為我們應該接受他們的意見。

主席:這是一個表決聲明。所以,吳議員,這個聲明將會記錄在案的。

現在全體會議討論華年達議員以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的名義所提出的建議、意見書和取替文本,這建議是由全體會議議決交由該委員會進行細則性表決,但不妨礙全體會議進行最後的整體表決及對關於刑事事宜進行特別表決。

(停頓)

主席:如果全體會議清楚的話,我建議對華年達議員的建議進行表決。同意該建議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一票棄權,通過。

現已作了議決,請容許我以立法會的名義多謝執行權在細則性審議的工作中將提供的合作。正如華年達議員所說的,歡迎任何議員到該委員會對該法案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