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4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林綺濤:進入議程工作的最後一項,審議「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法律提案。

休會數分鐘,等待歐明德政務司出席本會今天的會議,協助我研究議程第三項的工作。

(休會)

主席:會議繼續。

開始審議「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法律提案。

本會及執行權在九一年開始審議這一法規,所以,這一法規通過了一個很長的立法程序。

由於舊的法律已不合時宜,所以建議修改舊有的法律。此外,由於舊有的法律沒有中文文本,所以我們需要進行很長的立法本地化及更新工作,因而延誤這一法律立法工作的進行。

今天出席本會的會議的有司法事務政務司歐明德、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助理協助員。

本人以大會的名義多謝他們出席今天的會議並協助工作之進行。

本人知道經濟及財政委員會很艱辛才能完成編製意見書的工作,執行權亦經過很長的研究及分析,並曾與這一法律有關的公共機構討論及交換意見。當然,提案亦曾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內作出討論。

經濟及財政委員會聽取了七個社團的意見;在工作的過程中,亦得到執行權的協助。所以,本人相信這一提案的文本是一個已達致共識的文本,因為,這一文本是得到執行權及委員會完全地接納的;意味著這一文本將會順利地獲通過。

現在將這一文本交由大會作一般性的討論。

開始一般性的討論工作。

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主席、政務司及其協作者、各位同事:

本人只想就這一提案作出一點的發言,以便能指出這一法規的重要性。

「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法律提案,已是一個舊有的法律。原法律是沿自葡國於一九五七年頒布的同一法律。這一法律早於六十年代初已在本地區生效。隨著時間的變遷,這一法律亦曾作出了很多輕微的修改。毫無疑問,這是本地區其中一個重要的法規,屬於特別的刑事法律制度。所以,我們的工作可謂是刑事法律上立法本地化的第一步工作,亦是更新的工作。

修改這一法律提案的工作是由執行權向立法會提出的。無可否認,這是一項十分重要工作。

剛才主席亦提及,在研究這一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得到總督代表的大力合作,因此,研究所得的取替文本是執行權與委員會合作的結晶,當然,並不代表這一文本可以到所有議員的贊同。

由於這一提案涉及刑事法律,所以,這法律並不是一個完全沒有爭議的提案。同時,根據立法會章程之規定,這一法律提案必須有十六票贊成才能獲得一般性通過。

本人希望藉此機會多謝執行權及政務司一直以來為我們提供的協助,所以,我們才能順利編製這一取替文本。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閣下、政務司閣下及其協作者、各位同事:

正如剛才主席所言,我們的專責委員會做了很多的工作,聽取了很多團體的意見,部分意見更被吸納在新的取替條文內。

委員會編製了一本厚厚的意見書,本人雖然剛收到委員會意見書不久,但亦翻閱了意見書的內容,頓時覺得委員會為編製意見書,確實花了一段頗長的時間。所以,本人在此向委員會致意。

本人相信頒布這一法律將有助於工商業活動的開展,特別是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及公共危險犯罪方面,以維護澳門的經濟秩序及公共衛生環境,保障了社會公眾的人生安全及財產權益。

此外,法律內列舉了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各種違法性犯罪行為,與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條文配套施行,加深了刑法典相關條文的內容,及解決了其他不便操作使用的問題,為司法機關界定行為的違法性提供了具體判斷的尺度。

在委員會提出的取替文本內,有兩點更改是很重要的:第一點是將商業活動的違法情況限定於本地區範圍內,對國際貿易活動以合約的規定處理之,不以刑事行為論;第二點是對於首次過失的行為,適用罰款去取代刑罰處分。以上的規則是在廣泛聽取意見後加以修訂的。

本人認為這以上兩點修改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人原則上贊成通過現行討論的法律提案。當然,提案的細則部份仍有待修改。

多謝!

主席:還有其他議員想發言嗎?

政務司閣下請發言。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正如剛才委員會主席的發言般,本人只想強調一下這法規的重要性及完成這一取替文本的過程。

新的法律提案是考慮到本地區的實況而制定的。在提交這一法律提案給立法會研究的時候,我們並不清楚一月的時候會頒布一份新的刑法典,所以,我們修訂草案文本時,必須考慮是否與新刑法典產生抵觸的問題。

由於商業刑法有別於普通的刑法,所以,此等法律通常都是單行法律的形式制定,以便能針對有關不斷變遷的環境進行更改。

本地區現在採用的法律是沿用自五七年葡國頒布的法律。隨後,考慮到環境的變遷,六一年及六三年等都曾作出了修改。由於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到世界某些殖民地地區出現侵略戰爭,為解決因戰爭所引起的經濟違法性行為,及穩定地區的經濟而作出修改。

由於澳門的經濟一直也處於健康的狀態中,所以,我們自始也沿用葡國的法律,只就個別情況進行修改,無需要制定一個特別的「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法律」。

隨著本地區經濟的發展,現在我們必須對此一制度進行修改,以便回應現代化的發展。因此,我們應對此一法案加以詳細考慮。

本人強調,這一法律草案是經過詳細的考慮而制定的。在常設委員會內,六個月內共召開了八次的會議;同時,亦聽取了有關利益代表的意見。

這是本人想轉達的訊息。

有關這一法規的問題,執行權願意提供任何立法會認為需要的合作。

多謝主席閣下!

主席:本人想提出兩個細小的問題,希望大會加以關注:

第一個是關於草案的解釋及編排方面。我們習慣將定義首先列出,然後才編寫行文,但在本草案的最後第二章之情況則有所不同。本人認為,這樣會使我們產生混淆;例如在有關妨害公共衛生方面,本人發覺常提及公共衛生的定義,可是,公共衛生的解釋只編排在草案的最後部分內;本人相信委員會如此的編排是有其一定的原因,但本人總覺得有點不大習慣。

第二方面:第九條是關於對法人所適用的處分。本人覺得這一條文若編排在第三條之後更好呢?

本人提出以上兩點,希望大會能稍加關注。當然,編撰委員會還會對行文進行修改的。

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主席閣下:

本人想在細則性方面提出一個細小的問題,但本人不知道現在提出或是在稍後提出較佳呢?

主席:現在只是進行一般性的討論,所以,稍後提出較佳。

華年達:本人想向政務司要求一個解釋。

本人想知道政務司對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之意見如何?問題涉及葡文文本第三十九條有關技術顧問的條文。

在法院意見書的第四十八頁之註錄內,指出需要十七個技術性規範。本人出於好奇心,希望知道政務司對此方面的看法。

本人的問題只是如此。

多謝!

主席:政務司請發言。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

本人會盡量回答委員會主席提出的問題。

就本地區現在的法律而言,有關於妨害經濟之違法性行為的法律已不可以納入司法權力管轄的範圍內。由於技術上的問題,減刑方面確實難辦到。一般而言,這類個案不能交到法院處理,否則,便會加以緩刑;因此,我們在兩年前連同立法事務辦公室及公共化驗室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並研究了各項的法規,使法案規範的範圍擴大。

我們提出的提案是基於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而加以適當之限制。本人就這一規範性的工作委任了一位法律專家,將有關的草案透過一個專責的翻譯中心進行翻譯工作(因為我們的法律翻譯辦公室的人手不足,加上有關法案的法律字眼非常技術性)。

有關技術顧問方面,法律規定由官方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鑑定的工作。由於情況較為特殊,所以,我們可以考慮採用技術顧問的同時,亦採用官方的鑑定人員,尤其是有關推定刑法的事宜。所以,基於其性質,我們在刑事法內規定必須對此等身份作出介定。

此外,對於使用添加劑方面,可根據有關的資料,訂定指導的方針。本人想指出,現有一個關於肉類水果等範圍的管制法案正在籌備中。

多謝主席!

主席:如果大會再沒有議員提出問題,我們便進行一般性的表決了。

相信可以進行表決了。本人首先將「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性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草案,交由大會進行一般性的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進入細則性的分析。

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主席、政務司、各位議員:

本人是委員會成員之一。

鑑於這一文本已獲得大會一般性通過了,但文本的條文共有四十八條之多,其中有許多涉及技術性的問題,所以,本人建議將這一文本交由委員會作細則性的討論,然後把討論之結果交由大會作最後及整體性表決。

本人的建議如上。

主席:多謝議員。

本人想問有否其他議員想就這一法律提案,或就剛才吳議員提出的動議作出發言呢?

相信沒有了。

現在對議員提出的動議進行表決。

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動議是將現行討論的取替文本,交由專責委員會進行細則性的審議,然後將最後結果交由大會表決。

吳榮恪:本人想再清楚解釋一下。

在委員會的討論內,委員會各成員都歡迎各位議員出席我們的會議,參與我們細則性的討論,並提供意見。

主席:當然,這是我們一貫的做法。各議員可以隨時參與委員會的工作的。

現在表決議員提出的動議。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完成了我們今天的工作。

多謝政務司及其協作者列席我們的會議並為我們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