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林綺濤:會議繼續。

繼續審議「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提案(最後及整體表決)。

從委員會遞交的文件得悉,委員會大致上已通過了先前討論的文本,當中只對部份行文略為修改,如明確有關條文的內容及對開始生效的日期進行了修改等。

現在將委員會提交的文本交由全體會議作最後及整體表決。

委員會曾對先前的文本作出三項修改,有關的內容已在文本內列明,相信各位議員手頭上已有這一份文本了。

現交由委員會主席歐安利議員解釋修改第四十八條條文的原因。

委員會主席請發言。

歐安利:多謝主席閣下!

政務司、各位議員:

正如剛才主席所言,經濟及財政委員會已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了,「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提案,並作出了少許的修改。其中改動最大的便是法律生效日期方面。

在委員會與執行權一起分析的過程中,均認為「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提案應與新的刑法典一起生效。但由於新刑法典的草案不能如期生效,所以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法規的生效日期,改在下年度首季內(這一建議是在最後一次委員會會議內提出的),並認為在那時候頒佈將會對這一法規有一定的好處。最後,委員會建議「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提案,改在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當然,這只是委員會提出的一個動議。

委員會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取替文本內第四十八條的修改時,發現了一個問題;各成員均認為應該對法律內的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才能具體地澄清法規內所指出的所有情況,以便解決所有的疑問。所以,委員會建議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D項的條文內,作出一個形式上的修改,建議增加一項附加刑罰的名單,其他的內容則沒有任何改動,仍然維持原來的行文。

在委員會的討論內,各成員對職務的禁止/業務的禁止都有相同的理解,認為此方面的情況必須與其業務相關。我們參考了葡國的同類法律,內裡採用了“一定的業務”等類似的字眼。我們對這等字眼的理解是:並不是所有業務都會終止,只是有規定的業務才禁止。因此,我們所提出的建議只是一個附加的建議,建議在條文內附加上“一定的業務/職務”這等字眼。

由於第十條D款作出了更改,所以,第十四條亦需要隨之作出更改,因為兩條條文的目的是相同的。

第十八條的修改並不單是一些細則性或形式性的修改。我們嚴謹及詳細地分析了法規的範圍,考慮到澳門是一個城市,商業活動十分活躍,所以,若對這一法規理解錯誤的,會使有關人士感到憂慮。因此,經過深思熟慮後,我們認為法規的最終目的只是保護消費者;故我們便從澳門現行的保護消費者法規內找尋有關之法律概念。最後,我們認為需要重新修改這一條條文。

由於第十八條的條文是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所以,此一條文有別於同一提案內的其他條文(其他條文涉及商業訛騙罪行,此等罪行在有關之刑法典已有記載)。凡涉及第十八條條文內所記載之的罪行,均稱之為“危險罪”。這一種罪行的產生,是因為某些商人出售了某種會損害消費者的貨品,因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所以,這一條文內要保護的對象是消費者。條文內更規定,凡涉案的有關人士將會受到處分。

由於此一條文有別於同提案內的其他條文,所以,我們為了避免此一條條文之概念與別條文之概念,及法律保護對象之不同而產生混淆,故建議在法規內採用“消費者”這一名詞。

主席閣下、政務司閣下:

以上便是委員會對提案所作的修改。其中包括:明確規定犯罪行為之有關的職業及業務;以及澄清第十八條的保護對象為“消費者”;此外,在提案的生效日期方面,我們建議將生效日期修改為“九七年的一月一日”。

多謝!

主席:多謝議員!

現在交由政務司作出解釋。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閣下:

本人只作出一個簡短的發言,以表示本人認同剛才委員會所建議的更改法案生效日期的意見。

明天,諮詢會內會訂定新刑事法典的頒佈日期。

本人希望立法會能在本立法會期內,給予執行權通過「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許可,以便能盡快通過這一法典。事實上,這一法典現在已處於最後諮詢的階段了。

「刑事訴訟法典」是一個新的法典,由於所記載的解決方法都是一些新的方法,所以,司法官員們需要若干的時間才能適應新的檢察結構,此外,還要作出有關的準備工作,如人力及地方等,才能完全執行這一新法典的規定。因此,我們應該給予一個較長的緩衝期,以便有關的人員及市民能適應新的法典(這法典共有五百多條的條文)。故本人認為委員會提議更改生效日期為九七年的一月一日是適合的。

基於以上的解釋,所以本人向主席建議修改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本人的發言到此為止。

多謝!

主席:多謝政務司閣下!

很高興得悉執行權希望本會盡快給予立法許可,以便通過「刑事訴訟法典」,亦高興知道「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工作已接近尾聲。

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主席閣下、政務司:

剛才本人的發言中,忘記了一個有關第四十五條條文的問題。

在委員會內,我們也討論了第四十五條的條文一段頗長的時間。最後,委員會決定維持原來的行文,因為委員會認為,在技術上難於明確列明那些是澳門市民的必須財貨。雖然,有關刑事的法例,若沒有對有關之項目列明明確的定義並不太好。但是,委員會認為審判官可依據其專業知識,按照具體的現實情況自行作出界定,即審判官可以自行訂定某一段時間的首要財貨。經過委員會詳細的討論後,認為第四十五條維持原來行文的A項及B項較佳。

在B項內,基於澳門城市的特徵,工業化不是很高之緣故,所以難於以抽象的概念明確訂明何謂工業原料。否則,會給從業員帶來一定的混淆。故此,我們最終選擇了一適度的解釋方法,便是:A項內由法官自行界定某一段時間內的首要財貨;B項的項目則由總督訂定之。

本人強調,雖然第四十五條的條文我們沒有作出任何的修改,但在委員會內,我們亦曾對有關之情況作出詳細的討論。

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主席:

剛才委員會主席已就第四十五條作出詳細的解釋;但本人想重申一點:

在技術上明確界定第四十五條有關之項目,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從另一角度去看,基於澳門是一個自由商業的社會,若違反了自由市場的原則時,如囤積財貨等,便需要受到適當的刑罰。

若按照現行第四十五條的行文所理解,發現當中存在了很大的彈性。如在A項所規定的“某一段時間”。“某一段時間”即是在那一段時間呢?在一段時間內大量消費“首要財貨”,這一段時間如何訂定呢?在自由市場社會內,本人認為不應有如此的限制。本人同意在非常時期內才對此作出限制,如戰爭、饑荒等情況限制才算合理。

此外,本人認為若保持原來的行文,在執行上會給予執行的人士如稽查等很大的自主權。因為沒有對有關之財貨或原料作出明確的界定,所以,任何財貨都可稱為首要財貨。“某一段時間”到底是那一段時間呢?如何界定才能使執法者有法可依呢?這是本人所顧慮的。由於此等情況往往會在稽查方面出現問題,所以,會使稽查員有機可乘,利用其擁有的自主權而胡作枉為。

本人曾在委員會建議將條文內的首要財貨及原料都交由總督訂定;“某一段時間”亦需要由總督訂定。本人雖然亦接受委員會主席提出的理由,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若賦予法律行文太大的彈性,會使執法者有機可乘,為商業活動帶來不公平。

對於此一方面,本人希望能知道執行權的看法。

多謝!

主席:政務司請發言。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各位議員:

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問題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對於必須財貨的概念,確實很難作出明確的界定,更何況要求總督在某一段時期界定那些是首要財貨,這將更為困難了。

若我們詳細分析第四十五條A項的行文,會發覺這一條文確是一條很好的法律條文。

相信大家都明白,法官在作出界定時是會受到某些標準所約束的。如在某段時期內缺乏糖,那麼,法官應該知道這一段時期內,糖為首要財貨;所以,當某些人士囤積這類財貨時,便要受到法律的處分。當然,若在市場上,這類財貨是充裕的,相信亦沒有任何人介意他人儲存大量此類財貨的了。

要明確界定首要財貨的概念是很困難的;根據本人的理解,所謂之首要財產,是指每天生活所必須及主要之物品。基於此一概念,確實很難作出明確的訂定,而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在具體的環境下,才能明確作出訂定。我們大家都知道,在某些時期,社會可能會普遍缺乏某類財貨。因此,雖然法律條文內沒有明確界定何謂首要財貨,但是,法官在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下,會自行訂定的。難道某類財貨在市場上仍然充裕的時候,法官仍將之界定為社會缺乏的必須財貨嗎?所以,當社會缺乏某種首要財貨時,法官才能將此類財貨訂為必須財貨。

有關原料方面,總督較容易在某一段時期內將之訂定,因為,基於市場的觸角,可以容易地將首要原料界定出來。但是,首要財貨的界定,則交由法官處理較好。

議員指出缺乏首要財貨的情況通常出現在戰爭時期或非常時期,本人當然希望本地區沒有採用此一法律的需要。但是,我們需要未雨籌謀,以免在有關之情況出現時,才發覺法律之不足。

本人認為,委員會制定的此一法律行文,是一條很好的條文。

主席:多謝政務司!

本人希望閣下剛才的發言可以使議員放下心頭大石。

本人得悉委員會曾盡力訂定此等概念,但因此等概念確實較難作出明確規範,所以,委員會便採用了現行的折衷辨法。事實上,本人認為此一法律條文也頗完善的。

本人希望吳榮恪議員在聽取了政務司的發言後能放下心頭大石。

劉焯華議員請發言。

劉焯華:主席、政務司閣下:

剛才吳榮恪議員對此一法律條文之內容存在著過大的彈性甚為憂慮,並害怕因此而產生負面的影響;尤其涉及妨礙衛生方面。

本人非常贊成能制定一些衛生管制的法律,使市民的健康得到保障。但是,我們在考慮通過一些法律時,必須考慮如何能將有關之法律有效地實施;以便發揮法律的效能。因此,制定了法律後,執行權還有很多跟進的工作。

有關經濟妨礙方面,很容易令人聯想到飲食業(無論是中式的或是西式的酒樓茶室)。

在本地區,普遍在廚房內工作的人士,大都不是在學校學習內汲取有關之技能,而是在廚房內跟著師傳慢慢浸淫出來的。因此,他們有一套習慣,如何能使他們改變原有之習慣,使之適應法律來保障市民之健康;這需要我們多做一些工作。所以,若這一法律被通過後,執行權必須與有關之團體研究及傾談,通過此等團體向有關之行業推介。此外,我們亦需要制定一些準則及指引;例如如何在酒樓之魚缸內養海產才能符合標準?雪櫃的到達哪一溫度才不會使食物變壞呢?在儲藏過程中,哪一份量的添加劑才符合標準呢?等等,執行權也必須通過與有關團體之磋商,與行內人士之接觸以制定一個標準,同時,將此一標準變作指引,向行內人士推介。這樣做,才能發揮法律的效力,使業內人士適應了法律的要求後,市民的健康才能得到保障。

多謝!

主席:多謝!

本人相信「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提案,已可以作出最後及整體性的表決了。

現在進行最後及整體表決。同意的議員請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本人謹以大會的名義多謝政務司與其協作者出席我們今天的工作,並為我們提供了協助。

希望這一法例能達成其原有的目的:打擊違反社會自由經濟市場規則的行為,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何思謙議員請發言。

何思謙:本人只想作一點發言。

這一法律在經過一段長時間的討論後,最後都被通過了,同時亦填補了本地區部份的法律漏洞。

剛才有議員提及,有部份細則性的條文我們需要明確訂出,否則,無法可依時,可能對經濟產生負面的影響。希望有關人士對此方面尤加關注。事實上,細則性的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參考葡國及中國的法律,以便更完善我們的工作。

多謝主席!

主席:多謝!

崔世安議員請講。

崔世安:主席:

今天,通過了「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法律提案。確實對本地區有一定的益處,尤其是在公共衛生方面。

本人認為委員會及執行權在此一法律上已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公共衛生的教育、專業人材之技術能力以及設備方面則尚嫌不足。所以,本人希望能加強培訓本地區公共衛生的專業人材及增加有需要之設備。

多謝主席!

主席:完結今天議程第三點之工作。

多謝政務司閣下及其協作者出席我們今天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