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訂定警察總局範疇內之刑事警察當局

 

第一常設委員會

第2/2001號意見書

 

事由:《訂定警察總局範疇內之刑事警察當局》法案。

1. 按立法會副主席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根據《議事規則》規定已獲一般性通過的《訂定警察總局範疇內之刑事警察當局》法案派給本委員會分析及編製意見書。

2. 不久前立法會根據政府提案,通過了設立警察總局的第1/2001號法律,該機關負責指揮及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以及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治安。

立法會希望能給予警察總局有效執行其職責的必需條件。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在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尤為重要,因為,具備這種身份的人在刑事訴訟及打擊犯罪方面扮演著一個特殊的角色。

在通過上述法律時,由於尚未訂定警察總局的組織架構,因此,只給予警察總局局長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第十一條)。然而,當時立法者已考慮到該身份僅給予局長並不足夠,有必要在行政法規通過及訂定警察總局的組織架構後,將該身份擴大至其他有資格的人員(第九條)。隨後,第2/2001號行政法規通過了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範。

因此,現在可以完成制訂規範警察總局行動的法律工具。分析中的法案的理由陳述表明:“現時已具備條件訂明在該機關任職之人員中,不論其任用方式,哪些人員具有《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3. 在警察總局範圍內,除警察總局局長外,本法案還將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給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在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任職的警司級及警司級以上的軍事化警官,以及給予在上述兩個附屬單位任職的司法警察局督察和副督察(根據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規定,上述單位為組成警察總局架構的三個附屬單位的其中二個)。

理由陳述還提及“具體確定上述身份(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對於執行行動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具有該身份的人員尤其有權發出到場命令、通知命令及拘留命令,這對於警察總局有效執行其職責是十分重要的”。

4. 在細則性討論及分析本法案後,委員會認同增加警察總局中具備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人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為這將有助於警察總局執行打擊犯罪的任務。

5. 最後,經審議及分析本法案後,委員會認為其具備提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所必需的要件。

委員會建議政府代表列席細則性表決本法案的全體會議,以便作出所需的解釋。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日於澳門

委員會:馮志強(主席)、唐志堅、高開賢、崔世昌、賀定一、戴明揚(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