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修改規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 第3/2000號決議

 

 

第二常設委員會

第2/2001號意見書

 

事由:《修改規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 決議》的決議草案*

1、立法會主席透過第15/2001號批示,將獲得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上述決議草案派發給本委員會分析並編制意見書。

2、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舉行會議,對上述決議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也是決議草案的提案人,他們的介紹有助於對草案的分析。委員會認同決議草案的一般取向,在細則性方面,委員會認為:

(1) 草案對決議第五條第三款的修改和增加第六款的規定,使質詢程 序較以往清晰,並有利於保證質詢的時效性,因而是可取的。

(2) 草案增加的第六條第二款,即主席在十五日內收到六個申請後得 訂定召開質詢會議時間的有關規定,內容不夠清晰,也將給操作 帶來不便,因此建議刪除該款。

(3) 將第八條第一款的“被質詢的政府官員”改為“被指派回答質詢 的政府官員”,使質詢與答覆方式更有彈性。此外,認為在進行 質詢的過程中,為避免發言偏離質詢主題,應嚴格地理解第二款 規定的“補充質詢”的涵義,即限於所質詢的事項和問題本身。

(4) 草案對第十條的文字修改使條文涵義更清晰。

(5) 委員會贊同草案的其他內容。

3、委員會認為決議草案已經具備由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審議所需要的條件。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於澳門。

第二常設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吳國昌、張偉基、歐安利、關翠杏、黃顯輝(秘書)。

 

*參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第 1/2001 號意見書附件I的決議草案(第553頁至5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