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第二常設委員會

第3/2001號意見書

 

事由:《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法案

1. 按立法會主席三月二十日批示,經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法案派給本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並編製意見書。

2. 上述法案旨在將某些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納入第5/91/M號法令的附表內,從而使該等物質的非法生產、買賣、使用及吸食受刑法監管。

3. 第5/91/M號法令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及遏止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非法販賣,以及採取針對藥物依賴的措施。在制定該法令時,亦曾以多個有關該方面延伸到澳門適用的國際公約為指引,如《關於精神科物質公約》及《一九六一年關於麻醉品單一公約》。

4. 討論中的法規突顯出在此事宜上澳門關注到要保持更新打擊非法使用及販運麻醉品的法規,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載於表中的物質的使用及買賣受刑法監管,「並必須根據聯合國本身機關所核准之修改予以調整」;亦容許在上述表中加入其他物質,儘管該等物質沒有顯示出對其依賴會構成危險,但該等物質的使用目的與麻醉品物質類同。

5. 因此,為了實施在上述法規規定的法律指令,本法案便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審議。

6. 在本質方面,委員會對分析中的法案沒有任何反對意見,並認同政府對打擊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科物質、預防及控制本地市民吸食該等物質的憂慮,因為無論非法販運還是吸食該等物質都會嚴重損害社會及公共衛生。還需補充的是,該等物質的非法買賣可損害合法的經濟基礎,威脅社會穩定及安全,腐蝕正當的商業及金融活動,並對社會各個方面造成破壞。

7. 委員會還認為政府保持關注該類非法買賣在國際上的演變是十分重要的,同時對一些物質的不當使用及買賣應以刑事罪行處理,因當該等物質用作其他非治療性目的時,可危害吸食者的健康及生命,而對非法買賣該等物質者則構成龐大的收入來源。

8. 基於此,委員會認為將氯胺酮列入有關物質的名單內,使其買賣及吸食受負責實體嚴密控制是適當的,因該物質的非法吸食及販運近三年不斷地大幅度增加。而且鑑於非為治療而吸食該等物質可對吸食者產生嚴重後果,所以對非法吸食、持有及販運者以刑事罪行處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

9. 另一方面,還需提防一些物質的非法使用及買賣,該等物質並非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但當它們與其他化學品同時使用或配製,可產生相等於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效果。而問題在於為著獲得醫療效果,該等物質是容許在本地使用的,因此應盡可能遏止有關物質的非法使用及買賣。

10. 在細則性分析時,委員會從法律技術角度看認為本法案的制定是正確的,而且鑑於對載於本法案附表的物質及製劑的非法買賣、使用及吸食處以刑責的迫切性,同意該法案應即時生效。

11. 委員會最後認為法案具備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在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所需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吳國昌、區宗傑、張偉基、關翠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