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陳述

現提交予立法會的法案,旨在對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條文。按照該條文規定,引致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人受到人身損害的工作意外,或因他們本身行為而導致其損害的工作意外,列為不給予彌補權之情況。

此外,亦為適當配合有關保障暴力 罪行受害人的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三條的規定,因此有必要作出上述的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01號法律

(法案)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內容如下:

f) 經考慮受害人在侵害事實作出前或作出時之行為,以及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或受害人與行為人的活動圈子之關係後,證實純屬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從事職業活動時發生者亦然。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