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

 

第一常設委員會

第3/II/2002號意見書

事由:《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法案。

I - 引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提交了“通過《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法案”,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規定於同日批示接納了該法案。

上述法案於今年五月十六日舉行的全體會議上獲一般性通過,並於當日派發予本委員會審議,並訂於六月十日前完成意見書。

由於分析該法案時,委員會提出了一些疑問,因而須對法案進行較詳細分析,審議亦較原來預計需時為久。此等因素令原訂期限未能遵守,需要求延期三十天。有關要求已獲主席六月五日批示批准。

委員會於六月三日、十日、二十日、二十五日舉行了會議,政府代表列席了六月十日的會議並提供合作。

經過上述合作後,政府送來本法案的新文本,其部分內容為委員會所提出者。本意見書引述的條文是根據新文本作出的,但有必要時會引述原文本的條文並作適當說明。

II - 引介

根據附於本法案的理由陳述,“要求軍事化人員除需具備用作規範公務員的職務及公僕意識準則外,還對其言行舉止要求更高,這是由於其職責為維護市民的基本權利,尤其直接保障市民的身體完整性、生命及財產”,故認為“有需要透過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為澳門保安部隊各軍事部隊配備曾接受特定技術和公民意識培訓的人員”。

另一方面,鑒於軍事化部隊的專業職能,要求“更嚴格的甄選準則,使市民對保安部隊的人力資源有信心”,故需訂定特別甄選準則,只有“道德品行”及“公民品德 ”要求者,才為保安部隊所錄取。

理由陳述還提到本法案欲透過設立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的渠道,使澳門保安部隊能擁有各種具專業的人才,以滿足“保安部門面對現今的新挑戰”的需要。

III - 一般性審議

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規定了“地區治安服務”的錄取制度,對投考澳門保安部隊者進行培訓。此法規除規範投考澳門保安部隊須就讀的課程條件外,還訂定有關課程的各種規則。政府認為,儘管現行制度不久前才修改,且經試驗肯定,但仍未能滿足保安部隊下列兩項重大需要:

- 關於不錄取公民品德不符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人員執行職務所需道德品行及信任等特別要求的投考人,未有法律規定。

- 未能錄取專業人士直接進入澳門保安部隊,擔任基礎職程副警長或副區長的職位。

因此,雖然引入現行招收和甄選制度的修改只有兩項,但政府仍表示不選擇只修改現行法規的有關內容,而選擇提出全新的法案。即將通過的法律只載明對“屬於平等原則的例外情況”須以法律規範的內容,現行法令的其餘內容則列入將公佈的行政法規內。

分析政府提交的法案時,委員會接納政府就需要修改現行制度所提出的理由,但對法案與現行制度不同之處,即不將關於錄取投考人的基本原則及課程特點列入法案內,有所質疑。送交立法會審議及經全體會議通過的法案,只規定該課程的若干特別錄取要件、及舉辦特別課程以招收具有高等學歷學員的新渠道。有關課程、錄取和淘汰投考人要件的其餘內容,法案中均沒有規定。即沒有規定錄取參加學員培訓課程所需的學歷、課程修讀時間、學員的地位、適用的紀律制度、投考人修讀課程的制度及其報酬、可能遭淘汰的情況、學員放棄修讀時向公庫賠償等。委員會認為,未來的法律應規範這些內容,並在會議中將此事實告知政府代表。委員會認為,作為澳門保安部隊學員培訓課程錄取制度的基本指導原則,應在法律中訂出,而非由將來的行政法規規範,行政法規應只充實及詳述該法律所規範的內容。

委員會認為,為直接進入保安部隊各部隊擔當基礎職程的副警長或副區長職位而舉辦的特別培訓課程,在本法案中作出規定是重要的。規定須具有高等學歷者方可就讀此項課程,將提高各部隊成員的水準,因為他們有高等學歷,所以有利於提高服務的質素,也有利於使各部隊具有革新能力的人員,並有助於在新時代服務市民觀念的更新。在當今保安問題全球化以及犯罪形式瞬息萬變的時代,保安部隊人員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以應付每日面對的挑戰,特別是在保護市民的身體完整性、生命、財產方面。此外,澳門作為一個國際城市,舉辦的活動將越來越多,以吸引世界各地人士來澳,而保安部隊人員將展示澳門是一個擁有良好教育的公務員隊伍的城市,從而展現澳門的積極形象。另一方面,博彩業的開放將吸引該行業的大型跨國公司及世界各地的人來澳,他們對有關國家保安部隊“運作方式”有深刻的認識,故有必要使澳門擁有良好人力資源的警隊和消防隊,且具備高度行動能力及卓越才幹,以應付博彩業開放所必然帶來的各種情況。因此,委員會認為,最重要的是開辦特別培訓課程,招收具有高等學歷的投考人,這樣才能提高保安部隊人員的文化、學歷及行動水準。儘管開辦這類課程有利於提高各部隊人員素質,委員會仍認為,接受此課程培訓進入保安部隊擔任基礎職程副警長或副區長職位者,亦須具備“前線”工作經驗,即通常稱為“實戰”的經驗,除取得上述工作經驗外,還要取得警察及消防員日常碰到難題、及擔任副警長或副區長職務時須解決問題所涉及範圍等有關的經驗。因此,委員會認為,擔當主管職位者,除了接受理論方面的培訓外,還應具備其即將進入的部隊的實際工作經驗。為此,委員會特別關注,以參加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取得擔當副警長或副區長職位資格的投考人,在實踐方面的培訓。

委員會認為,甄選保安部隊投考人,應儘可能嚴格,儘量避免公民品德及道德品行不符合保安部隊嚴格和廉潔特別要求者進入。因此,不錄取道德品行及公民品德不符合部隊要求的投考人的規定,是一項重要的革新。委員會認為,這項審查應利用各種法定途徑,並維護投考人的辯護權。委員會認為,特別在法律上規定投考人在其投考資格取消前有權行使聽證權進行辯護,是保障了投考人免遭不夠嚴謹的審查,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投考人的利益都得到應有的保障。

IV - 細則性審議

除上述一般性審議外,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委員會亦對法案的具體內容是否與法案的立法精神相符進行審議,並確保有關法律規定在法律技術層面無不妥之處。法案的細則性審議在得到提案人的緊密合作下進行,以下為經引入修改的法案新文本的內容和修改的理由:

第一條 ——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委員會認為須改善第一條行文,以清楚說明法律的內容。基於此,該規規定的行文已經改善。

第二條 —— 性質

在法案的原文本中,第二條只規定了一些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特別要件(年齡和體型)。委員會認為,該規定除了應明細列出投考人的其他錄取要件外,其編列位置也不很恰當。以系統編列的角度而言,將政府欲設立的兩個課程(普通課程和特別課程)的定性規定集中在同一條文中,似乎較為正確。另一方面,法律亦應規定課程的修讀時間,因為,課程為期六個月、一年或兩年,對投考人的培訓、及部隊提供的服務素質,並非沒有分別。法案新文本解決了這些問題,第二條對兩個培訓課程的性質作了規定:把為進入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基礎職程內的警員或消防員職位而進行的培訓課程,訂為“普通”課程;而為進入該等部隊的副警長或副區長職位而進行的培訓課程,則訂為“特別”課程。同時,第二款亦對課程的期間作了規定,這在法案原文本中是沒有規定的。

第三條 —— 錄取要件

這個規定的內容是法案原文本第二條所規範的事項。這樣,除了改善第一款的行文外,還增加了投考普通課程和特別課程的學歷要件(新文本第一款(一)項),並規定投考人須通過常識、體能和心理技術測試及倘需進行的專科測試(第一款(四)項)。此外,還規定了一些不錄取的條件(第二款),如投考人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罪,或在投考時因同類性質犯罪而被起訴或控訴等。同樣,曾在保安部隊或公職因行為不良而被免除工作、撤職或強迫退休的人,以及因紀律理由在過去的培訓課程中被淘汰的人,也不能投考。在這一條中,還增加了一點內容(第四款):獲錄取修讀普通或特別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以保安學員的身份修讀。法案中引進的這些修改,很大程度回應了委員會就有關事項向政府表達的憂慮。

第四條 —— 紀律制度

法案原文本對學員在修讀培訓課程期間適用的紀律制度並沒有作任何規定。按委員會就此事所表達的意見,提案人在法案新文本中加入這規定,援引《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作為保安學員在培訓期間適用的紀律制度。

第五條 —— 修讀制度

法案原文本並沒有訂明學員以甚麼制度修讀課程,亦沒有規定他們是否有權收取報酬;如有權收取,報酬多少?這是十分重要的事項,因為投考人既可能是已與公職有聯繫但想投身另一職程的人,也可能是跟公共行政部門或實體無任何職務關係的人。委員會認為應在法律訂明將與這兩類學員確立甚麼關係,這不單因為涉及對行政當局造成影響(選擇修讀課程的公職人員的替代、需支付的報酬等),對投考人本身亦十分重要,因他們在作出決定前,有必要衡量此決定對其工作前景是否有利,因而須儘量獲得更多資料。同樣的思維亦適用於報酬的問題,有必要確定投考人在修讀課程期間是否有權獲得薪酬,以及決定投考保安部隊的公務員將處於甚麼狀況;將收取原職位的薪俸,抑或適用其他制度?為解決這些問題,增加了這項規定,訂明公務員及與公職沒有聯繫的投考人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制度,且規定公務員可選擇原有薪俸。至於其他投考人,政府認為其報酬只應由補充法規訂定,雖然有委員會成員認為此事應在法律中訂明。

第六條 —— 保安學員的淘汰

法案原文本中並沒有規定,在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如任何學員顯示不具備必要條件或處於有礙其進入保安部隊的狀況,可被淘汰。委員會認為,為維護行政當局及學員本身的利益,宜在法律訂明哪些原因將導致學員不能繼續修讀課程和進入澳門保安部隊編制。提案人認為委員會的憂慮合理,確實適宜就此事項加入一規定,並已反映在新提交的新文本中。

第七條 —— 服務時間及年資

委員會同意這規定的內容,認為對未來的保安部隊人員有利,只要作出相關的扣除,他們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時間,為退休及撫卹金的效力,將可計算在服務時間內。這一規定具有社會意義,因為對於屬公務員的學員,其修讀課程的時間,為一切的效力,尤其為退休及撫卹金的效力,當然計算在服務時間內;但對於與公職沒有聯繫的學員,則不是必然的。

第八條 ——在職時意外

委員會對這一條表示同意。

第九條 —— 假期及年假

這一條第二款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享受假期權利一般制度的例外情況,且相對於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規範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和部門的人員培訓),是一項創新的規定。

這樣,根據上述通則,確實服務滿一年的工作人員有權享受二十二個工作日的假期(第八十條第一款),而在服務的第一年?,連續工作滿六個月後可提前享受十日假期(第八十五條第二款)。這個制度(提前享受十個工作日的假期)也是現行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所載的制度。但?F府認為,由於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對體力和精神方面的要求甚高,加上學員在八至十二個月的修讀期間不能享受任何假期,因此,給加入部隊的學員在就職前享受十日假期。委員會同意這個原則,但認為不應包括已與公職有聯繫的學員,因為他們將有權享有法律規定的二十二個工作日的假期?C政府同意委員會的論據,並作了相應的修改。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 補充規定;相應

委員會同意這兩條的內容。

第十二條 —— 廢止性規定

為與立法會通過的其他法律協調,修改了這一條的標題。

第十三條 —— 生效

委員會同意政府建議的生效日期。由於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大部分內容將由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希望法規的公佈時間不會與本法律的生效時間相距太久。

V - 結論

委員會經審議及分析法案後作出結論如下:

a) 認為本法案具備在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的必需要件;

b) 建議政府派代表列席為對本法案進行細則性表決而召開的全體會議,以提供必需的解釋。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委員會:馮志強(主席)、唐志堅、崔世昌、賀定一、徐偉坤、區錦新。

 


 

《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法案

理由陳述

 

澳門保安部隊各軍事化部隊的入職制度相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要求更高的特別條件。因此,要求軍事化人員除需具備用作規範公務員的職務及公僕意識準則外,還對其言行舉止要求更高,這是由於其職責為維護市民的基本權利,尤其直接保障市民的身體完整性、生命及財產。

因此,有需要透過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為澳門保安部隊各軍事部隊配備曾接受特定技術和公民意識培訓的人員。鑒於治安警員的專業職能,需要求有一個更嚴格的甄選準則,使市民對保安部隊的人力資源有信心。

除訂定特別甄選準則外,還設立一個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使其成為進入軍事化職程的一個新渠道,目的為招聘具高等學歷的人員。該課程將以副警長或副區長的職級進入基礎職程。此舉,使我們容許在具有良好表現、經驗、學歷及培訓的條件下,使基礎職程與高級職程互通,這些條件將會在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時予以訂定。該措施能填補軍事化人員編制中一個重要的遺漏,尤其保安部門面對現今的新挑戰以及社會對其專業“知識”及有關人員學歷的要求日漸增加及變化不定。

鑑於有關規範的事宜超越行政長官制定規章的權限,因為屬於平等原則的例外情況,所以我們認為須透過法律方式予以規範。透過本法律草案,賦予行政當局制定嚴格甄選投考人的準則,以及訂定保安學員在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應有權利的規定。

因此,除了特別著重對投考人公民品行的審查外,還設定最高投考年齡的限制以及嚴格的體能及體格的甄選準則。最後,除了訂定享受年假及假期的特別制度外,還為著年資的效力以及退休及撫恤金的效力,訂定關於服務時間的特別計算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02號法律

(法案)

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款)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設立為進入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編制而進行基礎準備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第二條

錄取的特別要件

一、在不妨礙一般制度的規定下,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特別要件如下

(一)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但可限制年齡超過三十歲的投考人的人數。

(二)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二、投考人的公民品德顯示不符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特別要求的道德品行、公正及信任時,不獲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須考慮可能存有的警察紀錄,以及任何備有的資料,但不影響投考人的聽證權,該權利須自獲悉取消其投考資格意向日起計的三日內行使。

 

第三條

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

一、得為具高等學歷之學員開辦特別課程。

二、完成上款所指的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的學員,可進入澳門保安部隊治安警察局或消防局的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內的副警長或副區長職級。

 

第四條

服務時間及年資

一、只要確實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軍事化部隊及作出相關的扣除,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修讀期間,尤其為退休及撫恤金的效力,計算在實際服務時間內。

二、為年資的效力,年資自就職後,以在有關部隊內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算。

 

第五條

在職時意外

一、已為退休基金會會員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在職時遇到意外或在職時患病,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

二、對非上款所指的學員,適用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制度,但須證明意外或患病是直接與培訓有關,而澳門特別行政區要負上有關責任。

 

第六條

假期及年假

一、學員在培訓期間,不得享受任何一段的假期,但在不可抗力且經正在接受訓練的部門領導批准的情況除外。

二、學員在完成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以及在有關部隊就職之前,有權享受十個工作天的年假。

 

第七條

補充規定

本法律制度的補充文本是以行政法規作出。

 

第八條

相應

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凡在與澳門保安部隊有關的法例中所提及的地區治安服務,是指本法律所設定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第九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

 

第十條

生效

本法律於二零零二年 月 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 月 日簽署。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02號法律

(法案)

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設立為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人員編制,進行有關軍事化人員技術和公民教育的基礎準備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第二條

性質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分為以下兩種性質

(一)普通性質,分別為進入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基礎職程內的警員或消防員職位而作準備的課程;

(二)特別性質,為進入上項所指部隊同一職程內的副警長或副區長職位而設的課程。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為期八至十二個月,其組織、時間表、有關內容和課程計劃,由補充法規訂定。

 

第三條

錄取要件

一、在不妨礙公共職務任用的一般法律規定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下,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特別要件如下

(一)投考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者,須具備初中畢業或以上程度;投考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者,須具備高等學歷;

(二)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但保安司司長得以批示限制年齡超過三十歲投考人的數目;

(三)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四)通過常識測試、體能測試、心理技術測試及倘需進行的專科測試。

二、不錄取下列投考人:

(一)其公民品德顯示不符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特別要求的道德品行、公正及信任者;

(二)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罪,或在投考時因相同性質犯罪而被起訴或控訴者;

(三)過去曾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免除工作,或曾被撤職、強迫退休,或因紀律理由在過去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中被淘汰者。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須考慮可能存有的警察紀錄,以及任何備有的資料,但不影響投考人的聽證權,該權利須自獲悉取消其投考資格意向日起計的三個工作日內行使;

四、獲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投考人稱為“保安學員”。

 

第四條

紀律制度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在紀律事宜上適用於保安學員。

 

第五條

修讀制度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修讀制度如下:

(一)定期委任,屬已有公務員身份的保安學員;

(二)散位合同,屬其他情況者。

二、保安學員收取的報酬由補充法規訂定,已有公務員身份的保安學員得選擇原有薪俸。

 

第六條

保安學員的淘汰

經負責進行培訓的領導人員提出說明理由的建議,保安司司長得?令淘汰下列學員:

(一)處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狀況者;

(二)在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任一階段不及格者;

(三)表現不具備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所必需的個人及公民品德者;

(四)在培訓期間,連續或間斷缺勤超過培訓期間工作日日數十分之一者,除非屬因病或家屬死亡的合理缺勤,且負責培訓的領導人員作出有關缺勤並不阻礙該學員繼續受訓的決定。

 

第七條

服務時間及年資

一、只要確實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軍事化部隊及作出相關的扣除,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修讀期間,尤其為退休及撫恤金的效力,計算在實際服務時間內。

二、為著年資的效力,自就職後,年資以在有關部隊內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算。

 

第八條

在職時意外

一、已為退休基金會會員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在職時遇到意外或在職時患病,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

二、對非上款所指的學員,適用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制度,但須證明意外或患病直接與培訓有關,而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負有關責任。

 

第九條

假期及年假

一、學員在培訓期間,不得享受任何假期,但因不可抗力且經負責進行培訓的領導人員批准者除外。

二、學員在完成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以及在有關部隊就職之前,有權享受十個工作日的年假;如屬本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者,上述年假則在其每年有權享用的年假中扣除。

 

第十條

補充規定

本法律制度的補充文本以行政法規作出。

 

第十一條

相應

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凡在與澳門保安部隊有關的法例中提及的地區治安服務,是指本法律所設定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第十二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54/98/M號法令。

第十三條

生效

本法律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