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第二常設委員會

事由:為討論和分析噪音問題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與政府代表舉行會議。

I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邀請政府代表舉行會議 ,討論有關噪音的問題 。對澳門的噪音,市民投訴很多,因此委員會認為宜聽取政府負責機關介紹有何措施解決此問題。委員會憂慮,由於噪音的來源日益增加,對市民的健康及都市環境產生越來越壞的影響。另一方面,雖然市民生活質素受惡劣的都市環境破壞,但二零零二年施政方針卻未提及在環境政策方面推行重大措施。委員會認為環境政策可以且應該成為澳門特色的一個重要元素,因此,應為澳門及其居民的未來訂定重要的策略。委員會明白規範噪音的現存法例是良好的,但似乎執行方面存在多種困難,對其結果亦缺乏監控。基於此,委員會欲知悉是甚麼原因導致環境噪音問題未能解決,是否由於現行法例存在漏洞,又或缺乏人力及技術資源以促使及監督市民遵守法例。此外,還欲了解發出噪音的場所的發牌程序 ,及政府監察其活動的工具 ,尤其在監控環境噪音方面。

此外,委員會還希望知悉政府為預防及控制噪音而採取措施的推行時間表。

政府應委員會邀請,派出多名代表參加立法會會議。列席者包括民政總署主席、環境委員會代主席、旅遊局副局長、旅遊局一名處長、民政總署一名處長及兩名法律顧問。

區錦新議員也列席會議。

民政總署主席首先對有關問題作簡單的介紹,指噪音問題及其控制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對此事有不同權限。民政總署曾與工務局開會 ,深入探討現存問題,以尋求解決方法。按著,旅遊局副局長介紹近兩年該局開展的工作。

該負責人介紹了該局在酒店及同類場所行政准照領域及監察該等場所的權限。同類場所包括舞廳及酒吧,發牌的權限由第16/96/M 號法令規範。這樣,對上述兩類場所(我們所關注的產生環境噪音最嚴重的場所)發准照之前,旅遊局須要求在都市、衛生及防火方面具權限的實體,即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衛生局、消防局、治安警察局,發表意見。這些實體都發表了意見且證實場所符合法定要件,旅遊局才發給准照。隨後,由該局對場所進行監察。

至於設備的監控,則由民政總署與旅遊局合作進行。噪音的監控則根據第54/94/M號法令實行,由民政總署及旅遊局負責測量。根據測量結果,如噪音值高於第 241/94/M號訓令(核准第 54/94/M 號法令所規定的《聲學規定》)所定數值,則根據其中所載規定罰款。然而,測量噪音存在許多?x難,因為測量時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大廈本身的噪音、背景噪音、騷擾噪音等。面對這些困難,土木工程實驗室曾制訂建議,提出建築此類場所時技術上應注意的隔音方法。這樣,自二零零一年一月起,旅遊局把實驗室的建議送交所有舞廳、酒吧及卡啦 OK的東主,主要建議在該等場所設假天花板、掃吸音油漆、使用隔音材料等。

政府代表指第 241/98/M號訓令在澳門的都市環境中難以執行。首先,該訓令與第 54/94/M號法令就背景噪音的定義存在差異,以致出現根據法令可視為背景噪音而根據訓令卻不一定視為背景噪音的情況。

另一方面,此訓令只涉及空氣中噪音的傳播,而通過固體介質(如牆壁)傳播時是否符合訓令的要求,對此存有疑問。

此外,室內測量噪音應有三部特殊測量儀器以取得一平均值。但由於澳門空間小,難以同時運用三部儀器在符合訓令所訂定須離開牆壁(一點零公尺)以及地面(一點二至一點五公尺)一定距離的條件下測量噪音。為解決此困難,環委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作出指引,如無法同時用三部儀器,可減少儀器數量,但訓令中有關離開牆壁及地面一定距離的要求仍應遵守。這方法現正試行。

對於第 241/94/M號訓令第二..一中規定的敲擊聲的概念亦有疑問,因為欠缺清晰的界定。嚴格界定此概念十分重要,因為源自敲擊聲的噪音 ,有五分貝的加值。

負責測量噪音的技術人員遇到另一個困難,涉及第 54/94/M 號法令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噪音值。當噪音之A計權等效連續聲級值(Leg(A))與在參考期間內的百分之九十五時間內(L95)超出的背景聲級值之差高於十分貝,視為產生騷擾噪音。考慮到澳門的特殊環境,很容易便會超出該數值?A所以可能對被測量的場所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環委會代主席指出,第 54/94/M號法令是根據公佈當年的噪音情況制訂的,其中所訂定的量度標準為國際上所使用。但隨著噪音源頭的增加,本澳的狀況發生了變化。自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八年間,針對噪音的投訴甚少,但一九九九至二零零一年間則大為增加,達二千八百八十三宗。投訴的原因大多源自卡拉 OK、音樂、街上的噪音、車輛的噪音、談話聲及搓麻雀的噪音。投訴的時段多為晚間,佔百分之九十。

據該負責人表示,要解決噪音問題,先要從噪音來源著手。環委會正在澳門進行一項有關噪音的普查 ,以清楚確定環境噪音的主要來源。在完成普查並分析收集到的資料後,才可以修改現規範此事宜的法律制度。此工作相當艱辛,因為澳門雖然是一個小城市,但人口稠密,車多,都市規劃?茖?萓h種壓力。

對於噪音水平的監察方面,民政總署主席指困難不只是由於第241/94/M號訓令所定的標準(國際認可的標準)。他指問題頗為複雜,因為測量是事後進行的。到場測量的隊伍由具備測量技術知識的多人組成,通常他們抵達現場時,引起投訴的狀況已不存在,有時是由於違法者知悉他們已在途中,或只是由於引致噪音的源頭已消失。噪音與空氣污染不同,聲音停頓後噪音便會終止。由於測量隊伍至少需時四十五分鐘才能抵達現場,這段時間足以讓違法狀況停止,而不可能作事後測量。警方也面對同一問題,因為他們只在接到投訴後才前往現場,需時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事後測量噪音得到的數值並不能成為證據,因為測量時的條件已完全改變噪音的數值。

另一問題是關於同一條街內酒吧的數目。當然酒吧、舞廳的數目越多,噪音也越多,但也不可能限制該等場所的數目。澳門既是一旅遊城市,這些場所不能缺少,故問題應從多個角度分析。

現在,事後監察是測量運作中的機器聲量及量度設備的尺寸,以查核是否符合准照的規定,如有差別,則予起訴。

委員會欲知悉環委會曾否分析民政總署提出有關測量噪音方面的問題和有無解決方法。同時希望知道市民的投訴是否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問及在治安警察局內設立進行聲學測量的技術隊伍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曾研究如設立該隊伍公庫要付出多少成本。委員會表示,這個問題必須解決,因為隨著博彩業的開放,將有更多場所全日二十四小時運作,因此認為應特別關注都市規劃的問題,使將該等場所設於遠離住宅的地區。

關於內港碼頭產生的噪音問題,此事受第5/2002號行政命令的規範,委員會欲知悉是否有實體負責監督該行政命令的執行,以及在制定該命令時曾否聽取環委會的意見。還問及環委會如被要求介入時是否有足夠的技術能力。

對於這些問題,政府代表指出,制定適用於預防及控制環境噪音之規定的第 54/94/M號法令只是近兩年才開始執行。鑑於此問題的重要性,行政當局各機關正一起研究解決或減少噪音問題的方法,而此情況在澳門較為嚴重。至於委員會建議設立的技術隊伍,此事難以即時實行,因為缺乏相應資源。另一方面,憑經驗所知,這類隊伍的工作成效不大。至於噪音的限度,很難確定哪個平均值是合理的限度和進行測量。在現階段,正研究各種方案,如執行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措施、設立能及時量度噪音的隊伍、或繼續使用第241/94/M 號訓令所規定的上限,以核對是否超出允許的水平?C現階段尚未能判斷應採取那些措施。然而,在收到的二千八百多宗投訴中,其中一千宗是針對同一場所的。因此,問題的大小應適當地縮減至真實的程度。

有關使用內港碼頭的行政命令,環委會曾被諮詢,且發表了意見,建議使用適當的減音設備。

至於開放博彩業後將有更多場所二十四小時營業的問題,旅遊局正研究修改規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發牌制度的第 16/96/M號法令,使卡拉OK的准照發給亦納入其範圍,因為過往經驗顯示,這些場所的業務很多時候並不是准照所包括的,許多獲發准照經營卡拉OK的場所以酒吧、的士高、有樂隊伴奏的酒吧等方式運作,而這正是引起大量噪音的源頭,如這些場所只經營卡拉OK則不會出現此情況。除了將卡拉 OK 納入酒吧及的士高的發牌規定外,同樣在研究是否可能以法律規定開設酒吧、的士高、卡拉OK及同類場所時必須採取隔音的技術措施,同時考慮引進特殊措施,控制這些場所的音響器材的聲量。但即使採取了所有這些措施,也不可能保證百分百消除噪音。

對於住宅內談話造成的噪音,委員會詢問政府代表通常採取甚麼措施,而對狂野派對會否採用特別方法以減低其噪音。

就上述問題,尤其是住宅內的噪音問題 ,民政總署主席指這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同一種聲音,對某人可能構成騷擾但對另一人則不是。至於因談話引起的噪音,由治安警察及民政總署職員負責監察。即使這樣,監察仍有困難,因為他們接到投訴並進入大廈正門時,看更已通知了有關人等,?狴H當他們抵達有關住宅後,肯定引起投訴的噪音已不存在。

至於狂野派對,稽查人員會到場監督場所的運作時間,因這些場所不得運作超過半夜十二時。

旅遊局負責人就准照續期的問題指出,每項續期申請批核時必定考慮有關場所有無違反第 47/98/M 號法令第十六條關於發出卡拉OK場所執照的規定。如證實提出申請者違反了有關規定,特別是其業務妨礙公共秩序、安全或安寧,又或對公共衛生構成嚴重影響,准照不會獲准續期。該名負責?H還指出,旅遊局二零零一年收到的三十六宗關於噪音的投訴中,只有兩宗證實與噪音問題有關,其餘投訴涉及有關場所非法經營的問題。他更指出,旅遊局不單在接獲市民的投訴時展開稽查行動,也會對受監察的場所作定期稽查。但定期稽查只針對防火、公共衛生、臭氣及油污等問題 。至於噪音問題則在接獲投訴時始按照第54/94/M號法令的規定採取行動。

參加這次會議的議員,由於肩負對市民的責任,欲知政府代表在會議上提出的多項法例修改所定下的時間表,因為看來很明顯,某些法例需要作出重新安排。

環境委員會代主席指出,現正收集不同國家及地區有關噪音的數據以便訂定適合澳門的標準,該項工作估計可於年底前完成。至於其他的法例,現正分析及衡量將引入的修改。另一方面,旅遊局副局長表示,正在研究把卡拉OK場所納入酒店業及同類業務的發牌制度內,此外還在研究修改法例使酒吧、的士高、舞廳及同類場所的建築及裝修均須採用隔音材料。但上述兩名政府代表均同時指出此項工作很複雜,需要各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

II

委員會認為,環境質素是澳門的一個策略性問題,因此,應成為政府優先處理的項目之一。鑑於旅遊業是本澳經濟的主要支柱之一,且當我們有意加強此一行業在未來的重要性時,負責維持都市環境質素的有關當局應加倍重視此一方面的問題。此外,還應創造條件,好讓澳門的市民能在一個既舒適又無污染的環境中生活。

委員會明白,欲達到上述目標需面對本澳內在的特性,例如高度城市化及人口高度密集。雖然針對此等問題已作出了改進,如設立特定的工業區,但仍有住宅區、工業區與商業區相連一起,且其密度超出了即使如澳門這樣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可容許的合理程度。

雖然,澳門的獨特性導致創造一個良好的都市環境時遇上不少困難,但關於噪音污染方面,也就是我們現正集中關注的問題,在本澳有重要的法例可作基礎依據,以推動澳門成為個在聲音環境方面具良好質素的城市。

現在已有法例管制由建築工程及其器械、空氣調節設備、表演活動、工業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的活動所發出的噪音、職業性噪音,使用機動車輛產生的噪音、和住宅及場所防盜系統產生的噪音等,同時也有針對產生噪音而訂定的時間限制,即規定從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不許發出噪音。

雖然有關噪音方面的法規屬於較新的法例,委員會認為法例仍有一些缺點,需要改善。

因此,用作預防及控制環境噪音的第54/94/M號法令,以及核准「聲學規定」用以測量噪音的第 241/94/M號訓令均訂定一些數值,但根據政府負責人的講解 ,該等數值似乎過分嚴格 ,也因此對城市生活傾向噪雜的澳門來說較難實行,故似有必要修改上述法例由有關聲學的規定,使之可行。該「聲學規定」主要載於第241/94/M訓令第二條中,應在不超過兩年的期間內予以修改。從有關規定中,我們可了解當時的立法者已意識到有需要將有關法例中所訂定的數值和定義與澳門的聲音環境相配合,而聲音環境會隨著不同的時期而有所不同。

此外,第54/94/M號法令序文中提到稍後需核准一項關於環境噪音的一般規章,但這點也從來未見落實。事實上,現行法律制度並未就一些現存噪音情況(隔鄰噪音,即在住宅內產生可滋擾鄰居的噪音、交通基建產生的噪音、汽車防盜器引起的噪音等)作出規定,此等情況可能引致社會衝突?A應市,加以預防和管制。

另一方面,委員會也認為,就發出牌照而言,無論是對工商業或娛樂業的活動,對環境方面幾乎沒有要求,致使有關經濟活動的從業員對環境保護 尤其是減少和控制噪音方面,養成不負責任的態度。由於法律容許,導致建築樓宇時不會考慮防噪音的措施 。此等措施極有助於減少由主要音源產生的噪音,這正是我們現正集中關注的問題。關於這一方面,我們發現由第79/85/M號法令核准的都市建築總章程並無任何必須處理樓宇噪音的規定。

至於第47/98/M號法令所規定的卡拉OK發牌制度,完全沒有把噪音的控制列作發牌的要件,不像以前的制度(第 31/93/M號法令),以遵守控制噪音污染之規定作為發准照的要件。現行制度只限於事後的監控 —— 這是相當困難的 ——“規定重複違反...... 管制噪音污染之規定或其?L環境保護方面之技術性規定,則從事有關業務的許可將廢止。

但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規章卻有不同的規定,要求舞廳及提供音樂之設施應從建築技術上防止噪音向外擴散。但該法規載有一例外規定,容許很多這類場所可毋須遵守控制噪音的規定而運作。第83/96/M號訓令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規章所要求之技術要件不適用於在其開始生效前已設立之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亦不適用於已在辦理之申請,這樣便容許一些沒有任何隔音技術設施的酒吧及舞廳得以繼續運作。

委員會認為發牌實體發出准照前應聽取環委會的意見,該會亦應參加負責檢查設施的委員會的工作,雖然此要求並未載於有關發牌制度中,按重組環境委員會的第 2/98/M 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g項規定,就會影響環境的工業的准照發表意見,屬環委會的職責。因此,徵詢該實體是絕對合理的

III

噪音是現今一個切實的問題,委員會認為應繼續進行跟進,且應繼續召開會議,以知悉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噪音問題對市民的健康及生活均帶來不良後果,政府實應關注並採取適當措施,即使不能徹底解決,至少亦應改善有關情況 。隨著博彩業的開放,新的娛樂場將陸續開設,如不採取適?穜僧I,環境噪音問題將更為嚴重。

基於此,委員會認為政府應在下列領域採取行動:

—— 在都市規劃中,將酒吧、卡拉OK、舞廳及其他可引致噪音的場所遠離住宅區;

—— 強制規定有關場所必須使用能把隔音做到最好的建築和裝修技術及 材料;

—— 把噪音污染的控制列作任何能引起噪音的場所獲得准照的其中一個主要因素;

—— 訂定配合本地區特徵的噪音測量標準;

—— 16/96/M號法令視為同類場所及卡拉 OK 的發牌程序中,強制聽取環境委員會的意見;

—— 透過傳播媒介進行宣傳,使居民認識噪音問題,並鼓勵鄰里間養成互相尊重及和諧共處的習慣;

—— 宣傳有關環境噪音的現行法例,讓市民知悉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 改善現行法律制度,以改正不足之處,尤其在都市建築、產生環境噪音的場所的發牌制度、和關於預防及控制環境噪音的制度方面。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張偉基、梁玉華、關翠杏、方永強、區宗傑、吳國昌、黃顯輝(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