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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民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商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