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會主席透過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將此標題的法律草案發給本委員會,以便分析及作出意見書。
2. 為著有關目的,本委員會於七月六日開會。
3. 有關法律草案,曾經長時間的醞釀,除提案人外,有多位議員參與,因此應已獲得了解,最低限度大部分委員會成員已清楚草案的一般原則。
4. 行政及公共財政事務委員會表示同意草案所載目的在管制憲法所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的行使,因為在澳門除立法會章程部分規定外,欠缺此一管制。
5. 除下列述及的條文外,委員會同意所建議的條文。
6. 第一條第一款 —— 關於此一規定,委員會認為應修改其部分行文。 因此在 「人權」後出現的「法律秩序或一般利益」*應由「合法性或群體利益」取代。從本地區法律及社會現實的技術和政治角度,此項表達更為合適。*是指葡文本的次序而言。對於在此採用「合法性」來表達,在廣義上包含加強合法/不合法方式,如符合憲法性。
7. 第一條第二款d項 —— 關於這項,本委員會認為宜刪除「軍人及軍事化人員」的指示,由於似乎不適合澳門,本委員會建議人員範圍的規定以「由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管制的公務人員及軍事化的人員的範圍」,作為取替。
8. 第二條第一款 —— 關於 「投訴」該部分及基於第五點所指的事宜,應刪除「違憲」的字句。
9. 第十九條第一款 —— 應增設「立法會會刊」第二輯的指示。
10. 即使本委員會認為章程性規定 —— 包括第一六七條至一七三條——是與本法律草案建議的條款相協調,即使立法會或有檢討章程的程序,如有關法律被通過,立法會也應考慮載於法律內且與本會有關的所有原則。
11. 經審議有關法律草案,本委員會認為行使請願權的法律草案已具備形式上及實質上的條件以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於澳門
委員會:艾維斯(主席)、何思謙、郭棟樑、劉焯華、唐志堅、吳榮恪、羅立文(編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