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郭棟樑議員,請你引介這個法律草案吧。這是稱為《請願權的行使》的。請向全體會議解釋。
郭棟樑:多謝主席。
在這個議程中曾經講過請願權的草案。我因為這樣的陳述,按章程要求的規定,我們在一天呈交這樣的草案。其意思不是指我們在這裏祇是讀這個提案。
我認為,「請願權的行使」的意思,是想讓議員知道,這個草案本身的重要性在哪裏。這個草案進入了立法會,需要各位議員去支持並提出意見。因它對於不久的將來是有它的重要性和價值性的,而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作出一個貢獻,不單有關的委員會要作出貢獻,而且,作為立法會的議員亦應解釋和作出貢獻,來改善這個草案的行文。
甚麼是請願權呢?我們人人都知道的。憲法第五十二條現在仍在本地區生效。它無限地給予所有的市民都有權作出請願,向主權機關、所有的當局都可以請願的。這個概念,最終在《基本法》裏也得到接納。雖然《基本法》尚末生效,但我們亦應該考慮我們的將來,而且亦應考慮如果《基本法》五年後即生效,並且在《基本法》的第五十條第十八款裏已經載明,澳門市民有權向執行權的主管請願,所以,有需要規定這個權利的行使。祇是很抽象地說每個人都有權去作出請願是不足夠的。那需要怎樣去做呢?我就想向大家講講。我們每一個人都知道,澳門的市民有一個似乎已取得的權利,就是向任何人提出請願。甚至似乎在這個權利上有一些歪曲的情況。是這樣的,很多人有時在法院裏敗訴(在法院裏沒有理由兩方面都是勝訴的)我們應該尊重法院的決定,只要它已作出確定性的判決。但我發現,人們通常在別的地方重新取回權利 —— 反貪公署。事實上,是一個這樣的習慣:有些人喜愛投訴。當然,這些人應該投訴、應該請願。行使他的權利是對的。這個法律是用來規範這種情況的,並會向市民講:你們怎樣可以行使你們這個權利呢?這是合乎憲法的權利的,在將來,也是《基本法》所載的權利。但你怎樣行使呢?所謂有關的當局,那究竟是哪一些有關的當局應該接受這些請願呢?因為如果一個當局收取了這個請願,卻祇是放在抽屜裏,是沒有用的。澳門的市民有權作出投訴、申駁、請願,亦都需要知道這樣的權利是怎樣行使的。事實上他是有權利獲得一個答覆的。而他的答覆都是否定的也說不定。所以,我們應該想到請願權、申駁權,不是一定會得到一個有利的答覆的。因此,這個法律的草案是很重要的,亦都需要我們所有的人都研究這個草案,去作出我們的貢獻,使它能在將來成為一個有效的法律。因為,如果單純為了生產法律而生產法律,就不要希望我們生產很多的法律。因此,我呼籲各位同事,希望他們參與,去創造這個法律,讓它成為一個很有效的法律。
多謝。
主席:多謝郭棟樑議員。我想問一下各位全體會議的人士有沒有人向這些提案人提出要求解釋的呢?如沒有人要求解釋的話,現在我們就……郭棟樑議員已經作出呼籲了,我們每一個人都作出我們的貢獻,去創作這個法律,制訂這個法律去規範一個很主要的權利。而我們的憲法亦都有所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