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2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我以全體會議的名義再次多謝政務司閣下列席今天的議會,與我們一起討論「家庭政策綱要法」,使能作出最後及總體的表決。這份文件在細則性裏已由有關社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出了表決,正如大家所知,這個問題在上星期五和星期六已進行了兩次會議,按照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我想問各位議員是否需要對這草案的其中任何一條條文進行討論?這草案在細則性已被通過了,亦加入了一些新的行文,相信已派發給各位了,同時在第六/九四號的意見書內已載明新的行文了。

艾維斯:主席閣下……

主席:艾維斯議員請講。

艾維斯:有關行文第五條g項在行文裏提及「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協助貧窮的父母」,這個在意見書裏並沒有解釋到,但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社會價值問題,亦可能是一個文化上的問題,法律本身應該是普遍性的,對象是給予所有住在澳門的居民,因此我想全體會議按照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條「使用的權利」的規定,使這一項能獨立地表決。因為大家都知道,表決是屬於法律上的事項,而且是屬於自由權的問題,必須具有三分之二票才能獲得通過。至於其他的問題,我是沒有任何疑問了。

主席:艾維斯議員所講的是委員會所建議附加的新行文,即第五條g項「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照顧有需要的父母」,議員要求討論及表決這個新項目。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主席閣下,我只是想提出一個技術上的調整,關於討論第七條,我相信這點在葡文的行文上是有一些缺陷的。這裏提到倫理、道德,我想界定一下這兩者間的分別,或者找尋一個解決方法,使這兩個字眼在意思上不至於太相似、太接近。

主席:華年達議員所講的是第七條第三款最後部份,委員會建議在最後部份的宗教信仰上增加倫理和道德信仰。

潘志輝:主席,我可以發言嗎?

主席:潘志輝議員請講。

潘志輝:對於這兩個問題,我想解釋一下。關於第七條是有一些附註,但我相信存在著一些錯誤,問題是在「倫理」這個字眼,我不知道應該用「倫理」或「道德」哪一個字眼才對?但在我的附註裏只是說在宗教之前增加「倫理」這個字眼。

委員會亦曾討論過的第五條新的g項,有些同事提到在中國的社群裡這件事情是非常重要的,同時有議員指出在新加坡亦曾討論過這個問題,並且訂立了法例,但委員會的表決是決定維持這個行文,因為有些同事憂慮在中國的社群裡確實存在這樣的事情。

曾經有兩個行文,但最後一個行文的內容是「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照顧有需要的父母」。無論如何,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在中國文化上確實存在這個憂慮,我在這方面只想解釋一下。由於時間的問題,在意見書內並沒有提及這個解釋。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我想問是否有需要特別指出要鼓勵那些成年的兒女去照顧父母呢?那麼,未成年的便不需要鼓勵嗎?如果那些未成年但已有能力照顧父母的又如何呢?為什麼只特別提及鼓勵已成年的照顧父母呢?十七歲的青年不是已經有能力照顧父母嗎?或者他們已在就業中,同時情𤦩亦很普遍,在父母有需要照顧的情況下,不是因為未成年便可以不理會的,他們不是亦擁有這份義務嗎?

主席:議員閣下,正如剛才潘志輝議員所說,這是原則上的問題。在孔夫子的思想上,這是一個道德的問題,這裏只提及成年人,是存在一定的因素。在中國的傳統上,成年人的義務是大過末成年的,潘志輝議員也曾指出,委員會內亦明確地感到這點。或者我從另一個方面表達這個問題,在憲法的家庭法例規定裏,有些是個人的,有些是社會性的,在這方面,澳門社會面對一個社會性的家庭法,目的並不是約束每個人在家庭中的權利,而是約束家庭一般應該有的權利,是關於如何接受及保護社會及國家方面,而現在這條條文的目的是明確家庭在社會上的權利,而不是個人的權利。當然,提案人比我更加清楚,但我有一些疑問,我們在這方面是否應該引進道德和心理上的原則呢?不過,無論如何都應交由全體大會決定,因為已有人提出這次的動議表決了。艾維斯議員請講。

艾維斯:主席閣下,剛才華年達議員所提出關於第七條的問題,在葡文文本第十六條第三款我亦發覺有同樣的問題,即道德與倫理方面的問題,在這裏重覆地出現是毫無意義的。在表達了這個意見後,我想問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家庭經濟計劃」是什麼意思呢?我知道「家庭計劃」的意思,但在經濟上的家庭計劃,我就不明白了,到底透過這個「家庭經濟計劃」的字眼想達到什麼目的呢?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認同議員是可以要求重新獨立表決一些條款,我衷心的希望某些條款是能夠獲得通過,包括第五條內所新增的條款「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去照顧有需要的父母」。關於這點,在委員會細則性的討論中已經過很詳細的討論,曾經亦有動議希望能規定成年子女供養父母是一種責任,當然裏面亦牽涉很多一般性法律的問題,即是在成年子女不盡這個責任時,是否應該處罰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最後,委員會希望能夠在家庭政策的目標內加入這個因素,我本人亦支持這點的。因為我們提出這個因素是理解為引用西方法律體系的一套法律,將它介入東方文化之中,這個在家庭生活上是相當重要和顯著的,尤其在澳門許多人所體現到的東方文化特質,而我們覺得這個介入並不會構成當一旦子女不供養父母的時候,便以法律去處罰他們,我們是沒有這個意思,但在這個法律裏有一個積極鼓勵的作用,是一個政策的目標。

關於經濟計劃方面,我相信這裏許多社會工作者都會相當強烈地感到而反映出來的,指出一個家庭輔導的計劃除了先進的國家經常集中在心理和生理各方面的問題上,但在澳門地區存在不少低下階層,社會工作者經常面對一些問題家庭,他們除了要處理其心理,或生理各方面的問題外,甚至對家庭計劃方面,如何處置自己家計的發展都需要社會工作的輔導。這種輔導其實不只在澳門需要,許多第三世界的國家都同樣需要。作為家庭計劃的輔導,除了希望能夠除了心理及生理性質的輔導外,還加入一個比較能夠針對低下階層,尤其是在家計輔導方面都需要社會工作的協助。我們希望能夠引用這個因素,而經濟計劃的輔導是指該家庭本身家計方面需要有一個計劃,而有些家庭的確還未能做到,尤其是農村轉入城市生活的家庭,經常面臨種種適應城市生活節奏和城市發展而需要重新設計其家計。因而社會工作者都提出了這點。

主席:這方面是很正確的。艾維斯議員想就這方面發表意見,請發言。

艾維斯:我建議表決第十條第二款,因為我不同意這裏所寫的內容,我覺得這點是歧視貧窮的人,限制他們不可以生育太多,因此需要大家投票來決定這條條文。
關於h項,我坦誠說,我是不明白它的目的,在h項內明確地指出是減輕家庭成員的負擔,我不明白那些可以照顧家庭的未成年者不用去照顧父母,為甚麼兄弟之間不是互相照顧父母呢?為什麼在這裏特別指出成年人才要照顧父母呢?有同事提到新加坡亦有這種法律,不知道議員閣下可否拿這些法律來參考呢?我們必須知道這些法律的內容,這點是極為重要的,因為所有法律都有它的邏輯,如果沒有邏輯的話,將照顧家庭的義務只集中在成年人身上,似乎便是把他與家庭分割開了,因為家庭是屬於所有家庭成員的。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請各位議員不要受到誤導,一個家庭經濟計劃的輔導絕對不是強制在生育的權利。
至於鼓勵成年的子年去供養父母,在這裏已很清楚的表明,在經過委員會詳細的討論後,我們都不建議將它作為一種責任,倘若不履行便以處罰這種方式去處理,而只是用一種積極的方向去鼓勵,並沒有強加責任的意思。

主席:對於這個法律草案的條文,各位議員是否需要對其他條文再作討論呢?我想提醒一下,最後的編撰委員會需要保留某些動詞的字眼,因為在這裏沒有統一的動詞,而某些字眼是用將來式,它應該用將來式的字眼卻用了其他時態,所以我要求作一個關於動詞使用方面的最後檢討。

另一方面,第十九條的行文有一點問題,但只是在行文上,不是指內容方面,委員會亦承認這不是最好的行文,所以我想藉今次機會提出來。

關於教育津貼是應該謹慎地去編寫的,因為我覺得它的來源是我所認識的。關於教育津貼的法律,別的國家是用「補助」或「教育的工資」等字眼,因為很多父母在他們的子女幼小時沒有去工作的,故政府使給予一些教育的工資,或是教育的補助。這些來源或者對我們可以作為一些啟示,但我們在書寫時便要小心,不要讓我們誤會任何兒童都可得到教育津貼,我相信這不是草案提案人的意思,所以我們必須謹慎,因為在教育範疇內很多先進的法例都有這樣的行文,故我們必須留意,避免在設立一些事情後才發覺與本地的實況無關,這裏所提及的並不是給予所有低於三歲的兒童的教學津貼,這津貼只是給予一些在家照顧子女而不能到外面工作的父母。這是我個人的理解,潘志輝議員請講。

潘志輝:關於第二點字眼方面,我是接受第一個字眼,但顧問卻不同意我的看法,即不同意工資只是一個回報,或者認為用「補助」這兩個字眼會較為好些。但無論如何,委員會將從法律的角度上再研究這個問題,以便選取一個更合適的字眼。

主席:現在有兩條條文要進行表決,一個是第五條g項的附加條文,另一個是第十條第二款,同樣是新設的條文,亦是關於「家庭經濟計劃」,我想問一問華年達議員在這點上有什麼建議呢?對於第七條和第十六條又有何建議呢?因為根據潘志輝議員的解釋,這是在倫理方面而不是在道德方面,不知你認為如何?對於這點我們已清楚了,但只是第五條g項和第十條第二款。

政務司一直都參與我們的討論,我希望你能夠給予一些指示。因此現在我相信沒有其他議員想發言了。我們進行表決由委員會建議的第五條新加項目,而這條條文需要有十六票贊成才能通過的。各位議員明白嗎?

我們進行表決由委員會編寫的第五條g項,行文是「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照顧有需要的父母」。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十三票贊成,因此這條文不能通過。劉焯華議員是否需要解釋呢?

劉焯華:主席,政務司閣下,各位議員:

剛才我投了棄權票。我覺得如果將這個「鼓勵成年的兒女盡其能力照顧有需要的父母」看成為一種文化,這點我認為這是一個偏差,其實任何的文化都離不開經濟基礎的,如果我們講東方文化,大概中國是一個東方古國,在文化方面可以說代表東方文化。就如在座的議員中,倘若他們的母語是中文,我便相信他們是中國人。

根據最近期的數字顯示,中國的人口大約有十二億,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農民,農村的家庭結構是宗族結構,所謂三代同堂、四代同堂,這種家庭模式和現代澳門的家庭模式有何區別呢?實際上,在中國大陸而言,子女供養父母是被視為一種責任,但在澳門,到底核心家庭或是宗族家庭得到發展呢?我們必須考慮這個問題。本人覺得如果要鼓勵子女供養父母,從道德觀念來看,我是不反對的,但我恐怕這樣會降低或削弱社會對老人的承擔。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只是作表決聲明。這條條文不能夠獲得通過,我個人表示遺憾,但並不是完全地失望,因為我知道要任何東方的文化進入一個西方的法律體系,總是需要經過相當長時期的努力,我覺得這個提議絕對不會阻礙政府扶助老年人,亦不是倒逆了世界家庭發展的潮流,我個人只看到世界核心家庭的發展並不是絕對化的。

雖然西方的社會宗族式的家庭已解體,但是一個縱向式繼續維持互相支援的家庭系統在許多華人社會或者許多華人和其他人共居的社會內仍存在,這並不再是宗族式,而是一種三代之間互相有較強烈支援的系統,我希望不會因為這個法律不能夠通過就取消了這個文化特質的存在。多謝。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議員,你可以作你的表決聲明,但我要表示一點,我投這個棄權票是不會後悔的,因為關於這項供養的權利,在澳門民法典內已有保障,已經確保了有能力的子女是有責任協助有需要的父母,相反亦是如此,並不單純指成年的子女。

主席:施白蒂議員請講。

施白蒂:我不想講太多,我只想解釋一下我們的西方社會亦都非常重視孝順這點。我相信大家都知道這種行為不只是存在於東方。

艾維斯:主席,我可以發言嗎?

主席:艾維斯議員請講。

艾維斯:雖然這個問題是由我提出,但我仍覺得這問題提得不是很正確,因為這個問題並不是主張東方反對西方,我覺得問題是澳門有一個法律制度,家庭可受到其他的措施保護,而法典亦有一部份提及家庭的權利,我相信亦已能為家庭帶來強力的保護,所以一些家庭問題可以透過法院去解決,如達致孝順的目的等。由於現在法律對家庭已有一定的保護,所以不可以在公眾心目中存著這個想法,就是立法會不希望成年子女協助有需要的父母。事實是相反的,我只是認為法律對父母或子女已有一定的保護,即使是成年人,如果無工作或無能力的話,父母都應該對他提供一定的幫助,就是祖父、祖母、兒孫亦然。

主席:多謝。崔世安議員請講。

崔世安:主席、各位議員:

我贊成剛才的動議,我同意艾維斯議員所說關於不是東方、西方的問題,主要的原因是現在很多的地區,尤其是澳門,由於我工作的關係,接觸到很多老人都需要照顧的,第一,當然是社會需要、基礎需要,這就是經濟能力,使他們能夠解決基本的生活。由於很多老人隨著自然的規律而出現很多慢性疾病,同時由於他們缺乏兒女的照顧而產生很多憂慮,現在很多國家都建有老人院,使老人得到好的生活和善終。由於現在社會進步,核心家庭的發展是必然的趨勢,在委員會的討論中,希望鼓勵一些兒女成長後,除了是「父養子,子養子」外,還加強人們的道德觀念。我相信能夠使老年人減少憂慮和生活和諧,亦可令他們健康及晚年生活愉快,所以我投贊成票。多謝。

主席:我相信沒有議員要作表決聲明了,因此我們可以進入另一個問題,亦是由艾維斯議員提出的,是第十條第二款的一個附加動議,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條的標題是「家庭計劃」,目的是確保父、母親身份,我們都知道家庭計劃是包括許多的行動,如指導行動,給予資料等,這些活動是在社會工作的範疇內進行,在衛生的範疇內進行,而這裏的目的是想增加多一點,因此提出家庭經濟這個計劃。我想問是否有議員想發言?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想請委員會主席解釋增加關於「及家庭經濟計劃」所包含是什麼意思?我覺得原來的意思應該足夠的。在家庭計劃及家庭經濟計劃上,這個「及家庭經濟計劃」到底包含些什麼?因為在後面有關夫婦遺傳方面的指導,包括懷孕方式的指導、諮詢等等,看來與家庭經濟計劃的關係不大。多謝。

主席:潘志輝議員請講。

潘志輝:我剛才已解釋了,對於這個經濟計劃問題,我相信委員會已研究了,同時亦已通過了。對於本地方面,第二款已講得很清楚這計劃是什麼。基於艾維斯議員所提出的理由,我相信這個字眼是強行附加的,委員會和有關人士有另一種不相同態度。在當時,委員會要求有關的議員,尤其是提案人,如果可以的話,最好能列席會議,但結果只有一位議員列席會議,而這議員亦不是提案人,所以我樂意接受架構內存有一個錯誤的說法。
至於理由方面,建議引進這字眼的議員已作解釋。

主席:現在可進行表決第十條第二款的條文,標題是「家庭計劃」。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的發言沒有其他,我只是想再拉票罷了。由於我害怕因解釋得不清楚而使投票者失去信心,我們現在所說的家庭計劃,並不是要多加「家庭計劃及家庭經濟計劃」,絕對沒有這個意思,而只不過在這條款內描述家庭計劃所包括的內容,因而我們亦看到家庭計劃所包括原文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心理及生理方面的內容,今次加入家庭經濟計劃包括了家計方面處理的輔導,這亦屬於社會工作範疇的類別,絕對不是家庭計劃及家庭經濟計劃的意思。多謝。

主席:似乎對於家庭附加方面的範圍擴大了,議員對這點是有理由的,通常我們想到家庭計劃方面是絕對想不到吳議員所述的附加部份。現在進行表決第十條第二款,各位已準備好嗎?現在開始,是否有什麼疑問呢?

唐志堅:我想請主席讀一讀原本的行文,因為我不明白。

主席:在第十條第二款是沒有任何的修改,只是在最後部份加入「及家庭經濟計劃」,在行文上沒有任何修改,只是在最後加入這附加的句子,並沒有其他改變了。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為甚麼有兩個計劃,一個在上面,一個在下面呢?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作為委員會成員,我覺得有一點需要向大家解釋。在委員會的意見書裏第十條為了一致通過,第二款增設「及家庭經濟計劃」,在我們委員會的討論中,這個「及家庭經濟計劃」是放在全文之後,我指的是在中文文本,全文是家庭計劃包括婚前、夫婦間及遺傳方面的指導、懷孕控制的方法、諮詢、不育處理、遺傳及性傳染病的預防」,之後再加上「及家庭經濟計劃」等的工作,就是在這個方面加入,並不是在家庭計劃以外再加一個「家庭經濟計劃」,這點我相信委員會的成員都很清楚的。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同意新行文的議員請舉手,十三票贊成,因此這個附加不被接納,這行文維持原文。

施白蒂議員是否想作出聲明?請講。

施白蒂:多謝主席閣下。我以本人及潘志輝議員的名義作一個表決的聲明,因為在討論中,我們感到艾維斯議員的理論及唐志堅議員的理由都很有道理,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棄權而不採取一些激烈的態度,我所講的就是這些。

主席:多謝。完成這個討論後,按照章程的規定,現在可對整個條文作最後的表決了,何先生請講。

何厚鏵:多謝主席。

對不起,我剛才重看第七條,發覺有少許問題,我希望得到委員會的解釋,是關於倫理和道德方面的,我知道「道德」是考慮刪除而以「倫理」取代,這是否在第三款「永遠尊重各人的倫理及信仰自由」裏加入呢?是否將倫理加在信仰的前面呢?

我個人的理解,每個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都不同,從整體而言,是有不同的信仰和不同的宗教,這點是必須尊重,但倫理是不應該與信仰及宗教相提並論的,倫理在每個社會中都有一定的標準,不可能每個人有不同的倫理標準,所謂倫理是每個社會根據文化、道德、傳統去作為一個大部份人所接受及所履行的一些生活規則,這就是倫理。所以不可能每個人有一套標準的,當然每個人都有自由決定是否遵守社會的倫理標準。

由於這裏是作為一個家庭輔導的計劃,其中重要的一環是盡量幫助家庭去履行這個社會上大家認為的倫理標準的一個底線,而在這條裏若註明永遠尊重每個人自己的倫理標準,這樣輔導些什麼呢?若出現問題,又以什麼標準去輔導呢?所以我個人認為委員會應該考慮不將「倫理」加在這條條文之內,這是我個人的見解。多謝主席。

主席:在整體表決前,大家都發表了意見,副主席亦提出第二個問題,關於第七條第三款,如果沒有記錯的話,議員是想全體會議考慮是否有需要「倫理」這個字眼?或者簡單地寫「尊重各人的宗教信仰」,我有沒有理解錯呢?請講。

潘志輝:我是明自的,對於倫理及道德這兩個字眼上,副主席發覺關於倫理的問題,是這個問題嗎?問題是否將倫理包括在這條文內。以我個人而言,我是想保留的,我在意見書內已表明了。根據遵守宗教信仰方面,如果保留宗教信仰,則亦需保留倫理的信仰,事實上,不論倫理或道德也好,我在最後的意見書內已做了附加。

華年達:主席……

主席:請發言。

華年達:根據意見書所述,倫理的範圍比宗教更大,因此,可以只是寫倫理而不寫宗教信仰,如果有宗教信仰,則必須有倫理。在葡文方面是如此,但我不知道中文文本是如何,因為很多時候在翻譯上是難以解釋清楚的。在葡文方面,我是同意,因為倫理比宗教的範圍更大。

主席:我本人認為倫理是可以包括宗教在內的,不過兩者寫在一起亦沒有什麼大問題。副主席請講。

何厚鏵:多謝主席閣下。我十分贊成倫理的範圍是大過信仰及宗教,但第七條第三款以我個人理解,作為家庭教育應尊重每個人的信仰及宗教,意思是作為一個家庭教育的輔導是不會影響到每個家庭,引導他們相信與他們意見不同的事情或去侵犯他的宗教自由,這是我的理解。但是作為家庭教育首先是倫理教育,如果對於倫理方面的見解是永遠尊重每個人的倫理及信仰自由,那麼輔導人們什麼呢?如果去幫助人們,但不會刻意地或有目的地去影響人們的信仰及宗教,這點我完全贊成,但如果要影響人們對倫理方面,而和社會倫理的標準不同,便引導人們回到社會的標準上,這是最重要的目的。如果一方面做家庭教育,但另一方面又永遠尊重每個人在倫理上的不同見解,我覺得這條文有很大的矛盾存在。多謝主席。

主席:現在請曹其真議員發言,同時我希望何厚鏵議員繼續想一想,在你的看法中,這行文如何才是最好的呢?

曹其真:在這裏我希望得到翻譯的幫助,從何厚鏵議員的發言中,相信本會的中國籍議員個個都可以理解,因為倫理是沒有一個個人的標準,社會上存在著一個固定的倫理標準。

我想問一問,因為在葡文文本中,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 在中文文本裏翻譯為「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在葡文文本裏是:SEMPRE A 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 E AS CONSCI�沀S RELIGIOSAS DE CEDA UMA......,中文翻譯為「永遠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現在還未加「倫理」這個字眼,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 在我個人的理解是因為我們要加入「倫理」這字眼,我覺得的確是存在一個問題,若是永遠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中文的寫法是否完全符合 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 呢?在我個人的看法是不符合的,這裏不是指倫理,是 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而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 是否如個人的信仰自由呢?是否如中文的各人的信仰自由呢?因為這是第一部份,CONSCI潐CIA 這字眼如何翻譯呢?是否翻譯為個人的信仰呢?我想問題是在這裏,由於葡文和中文文化的不同,因此在寫法上肯定有少許出入的,如果只是 CONSCI潐CIA 這個字,在中文解釋是個人的良知,我想問題就是出現在這裏了。

我了解何厚鏵議員所提出的問題,倫理是沒有個人標準的,但每個人的良知卻是有個人的標準,也就是 LIBERDADE DE CONSCI潐CIA 有個人的標準。因為每個人的良知不同,即是個人對事情的看法,對道德標準是有個人的見解。而倫理這事情卻有社會的標準,為社會所共識的,但不可以說在倫理上對這點有不同的看法。個人的良心是個人的,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由於兩種文化的不同,在表達上產生不同地方,因此必須找一個較接近的字眼,當然,這是希望翻譯人員提供一定的協助。

主席:我想請問何厚鏵議員,你對行文的看法是如何?剛才你的發言是有你的理由,現在華年達議員及艾維斯議員對這個問題要求作發言,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多謝主席閣下。

我相信剛才所討論的事情是來自同一件事的。主要的原則我們都同意了,但行文的葡文寫法沒有理由令人震驚的,不過我們是有義務使中、葡兩份文本的意思盡量接近的,或者以一個更簡單的文本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我們只是寫「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不是已可把所有的意思完全表達了嗎?這已包括其他各方面,不需再作詳細的列明倫理、宗教信仰等等。我認為這樣會較好,我不知道我說得是否清楚。

主席:非常清楚。因為信仰自由無論是宗教或倫理方面的已經包括了,這方面葡文寫得很好,行文是「永遠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以輔導為目的。因此,這樣文本可以更和諧了。大家覺得如何呢?艾維斯議員你想補充哪一方面呢?

艾維斯:我從書中看到,這些定義是出自法律,它們的根源是一樣的,葡國憲法中出現的信仰自由就是曹其真議員剛才所講的關於個人自由方面。當人們在選擇某種東西的價值時是有權選擇某個標準的,正如華年達議員所講,倫理、道德在信仰自由裡已包括了,每個人對於某事情所選擇的價值觀念都有自由,但這方面是另一種自由,其中一個表現在宗教信仰方面。在良知和宗教方面,包括有政治和其他廣泛的內容,因此是否有獨立的需要呢?我覺得倫理和道德方面不需要獨立,因為良知方面已包括了,這是概念方面的問題。因為一位基督教徒的態度和別教教徒如佛教徒的態度是不同的,所以對個人信仰方面亦有影響,法律應該加以保護的。如曹其真議員和華年達議員所述。來自某個憲法性的制度是有這些字眼的規定。

主席:現在我們同意這方面的行文,認為良知自由的意思是廣泛了一點,是嗎?

華年達:我想維持原來的信仰。

主席: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及艾維斯議員所述,這個法律與葡國憲法根源方面是不同的,一個是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這是一個選擇。我認為在座各位的文化層面都很廣泛,因此我們可設法找一個能被大家接受的行文。何厚鏵議員請講。

何厚鏵:多謝主席。

經過剛才曹其真議員和幾位同事的解釋,我強調我本人並不是對葡文翻譯為中文的字眼有意見,雖然我不懂葡文,但我知道是講及個人價值觀的問題。不論是良知也好,價值觀也好,我都沒有問題的,但中文是不可以寫為倫理,因為倫理是綜合了很多方面而作為一個社會的標準,絕不是個人的問題,當然我希望法律翻譯辦公室能夠重新研究,有沒有別的較為適合的字眼可用,又或是取消這個字眼,但作為不論個人價值觀、良知或信仰自由也好,我完全沒有意見,所以我沒有問題了。多謝主席。

主席:誰可以提出確實的動議來讓我們表決,有沒有關於這方面的動議呢?華年達議員提出撤銷宗教信仰,即是各人的信仰自由,艾維斯議員有沒有提出其他行文?

艾維斯:主席,我不打算提出任何行文,我覺得現時的行文已很好,但我想提醒一下,我是基於如下理由而作出發言的。由於當日提出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說的信仰自由及宗教自由,這裏說及兩個自由,一個是信仰自由,另一個是宗教自由。因為宗教是一種表達方式,人們可以信奉任何宗教而不須作任何儀式,而宗教的信仰是來自宗教方面,是需要有一定的儀式。在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裡證明維持這種權利,即在法律面前不論任何國籍、性別等等,都有明確的列明,有少許接近信仰的自由,這個法律如此寫法是有意義的。如果刪除了某部份,雖然不致造成不尊重各人對宗教的價值觀,而訂出對家庭的行為,我實在想不到有什麼好處?我們需要訂出關於信仰、倫理、道德自由的法律,因為法律是為人而訂的,如果我們能夠加強這個情況,同時我認為是可以這樣做的,現在我們已在運用倫理和道德,因此我覺得我們更能清楚它所出現的價值。

主席:我想讀一讀葡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澳門的居民在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在這條文中出現了我們所討論的字眼,計有宗教、傳教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而放在我面前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三十四條亦如葡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一樣,同時提及這三個因素。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我贊成何厚鏵副主席所提出的意見,在這點上再加「倫理及道德」,看來並不大適合。按照原文是因為宗教是一種信仰,為了中文行文方面能好些,我建議把後面的「宗教信仰」四個字刪除,在「信仰自由」前面加入「宗教」,即是「永遠尊重各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主席:曹其真議員請講。

曹其真:主席,剛才我聽到何厚鏵議員的講話,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宗教信仰」這幾個字其實我是沒有意見的,意見只在委員會表決時所提出增加「倫理和道德」方面,剛才大家討論是刪除「道德」兩個字,即是只加「倫理」兩個字,而我剛才的發言所說希望得到幾位翻譯同事的幫助,就是如何翻譯「倫理」這兩個字?根據葡文方面,這個問題是不大的,但翻譯成中文後,的確有問題存在,我想問一問委員會所作的建議書,究竟是否需要再加「倫理」這兩字?如果要加的話,就需要幾位翻譯同事的幫助,否則是不行的。但對於宗教信仰,我覺得這不是太大的問題,唐志堅議員剛才所講應該是加入「宗教信仰」,但我覺得裏面是有分別的,信仰及宗教信仰是兩回事,一個人可以沒有宗教信仰,但可以有別的信仰,例如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信仰亦是一種信仰。

在中文文本方面,我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倫理」兩字應該放在何處呢?倫理絕對不是指個人的倫理,這是沒有可能的,如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倫理的看法,這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報章經常報道說某某觸犯倫理,如果每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倫理,那就沒有人犯事了。

主席:吳議員你要求發言嗎?現在首先由吳國昌議員發言,然後便是崔世安議員。請講。

吳國昌:經過一番的討論,我覺得如果能夠維持原有的行文,相信不會有太大的爭論,即是保留「永遠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以及宗教信仰」,相信維持這個原文,爭論就不會太大。反過來說,若我們在中文部份不加「倫理」這字眼,無論我們如何更改,相信它的實質意義都不會有很大的不同。我希望各位議員努力,盡快結束這個冗長的討論。

主席:我亦希望如此,但首先我要交由崔世安議員發言,然後我相信可進行表決了。崔世安議員請講。

崔世安:多謝主席。

很簡單地,我與梁慶庭議員都同意刪除委員會所提出增設「倫理」的字眼,因為在中文理解方面有不同的意思,是不合我們基本社會價值觀方面的理解,所以我希望刪除「倫理」這個字眼。

潘志輝:主席閣下,請容許我講話嗎?

主席:請講。

潘志輝:我們都希望能快些完成這項工作,我相信委員會的議員都得到維持原文的共識,因為道德和倫理的字眼在中文文本裏會引致很多問題。由於對這個附加不太清楚的原因,所以引出很多問題,所以我們決定維持原來的文本。

主席:現在我們開始表決。

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我可以講話嗎?

主席:對不起,政務司,你曾經要求發言的,但我忘記了你的要求。請講。

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多謝你給予我參與這個有趣的交換意見的機會。從道德、倫理、宗教等字眼去討論,這些概念是難於準確地去界定,究竟道德、倫理、宗教的範圍到哪裏呢?我相信引致這麼多討論最終的問題都是圍繞著信仰自由,因為可按照其本身的價值而有不同的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亦有社會的倫理價值,兩個的範圍是不同的。一個是信仰自由,一個則是社會的倫理價值。
我想提醒一下,我們正在分析一個事項,這個事項與母親身份、父親身份和家庭計劃有關的,如果我們帶出墮胎這個問題,我們的討論可能將會更長,所以信仰自由亦與倫理的社會價值有關的。如果我們按照信仰自由的原則,或者我們可以同時加入「尊重社會的倫理價值」,指的並不是每個人的倫理價值,而是本身社會的倫理價值,因為每個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是由社會更大的規則去限制的,因此我一直想提出問題以配合信仰自由、道德、倫理自由、宗教自由,但卻將社會倫理的價值忘記了。

主席:多謝政務司向全體會議所作的補充。我想提醒大家,這一款是由「行政當局…」開始的,標題是「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似乎整個第三款都是一個命令,希望行政當局及公共部門來進行的,目的是希望公共權力及行政當局方面不要基於一些倫理、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問題而影響一些家庭。我相信這個條文本身和憲法第十三條有關的,是保障一個平等的原則、社會的尊嚴和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規定的,沒有人可以受惠或是基於上一代的宗教、性別、種族等而被影響,我們不要忘記這是關於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方面的,是給行政當局、公共權力的一種命令,公共權力是要尊重信仰自由和每個人的宗教信仰,我相信這個命令是對這方面的。社會範疇內的一個家庭的權利,是社會、政府、行政當局要尊重每個家庭的價值。我相信我們已很詳盡地討論了這個事項,華年達議員將很簡略地完成討論的工作來讓我們表決的。

華年達:我想作出一些貢獻。由於在葡文方面沒有「倫理」這字眼,所以這方面沒有問題。我本人希望中文和葡文的行文盡量接近。在聽過各位同事的意見後,我覺得原來的行文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此我不作出任何的動議。我要求進行表決這唯一的行文,即是原文。

主席:艾維斯議員亦接受原先的行文嗎?好了,即是沒有任何議案要表決,因為在委員會內已表決了這個行文。因此,我想向何厚鏵議員說,由於我不清楚中文方面是如何。在葡文文本裏,我個人覺得是完全沒有問題的,或者好像剛才曹其真議員所說,在中文文本內找一個更和諧的方式來表達出來。現在已不再加「倫理」這個字眼了。基於這個原因,便沒有什麼再需要表決了。吳榮恪議員是否想提出一個新行文,請講。

吳榮格:我要求發言是基於想表達我個人的看法,並不是提出任何動議或修改,由於我感到大家討論這麼長時間,最後行文仍是照舊的,即不加「倫理及道德」這兩個字眼。我覺得在「家庭綱要法」內不加入「倫理及道德」這兩個字眼是有問題的,因為倫理、道德是一種社會問題,而這個問題卻源於家庭,當然,倫理及道德確實是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就算是倫理,東、西方社會都有不同的看法,特別是美國和中國,對倫理的看法分歧很大。我認為同一件犯罪案件,在美國可能沒有人想及與倫理有關的,但在中國可能會涉及倫理的問題。我不知道在教育界裏,對年輕一代的教育,在課本上或在一般教育制度內有沒有宣傳倫理及道德這方面的教育呢?
在綱要法裏,如果認為倫理、道德這兩個事項對社會造成影響的話而不把它加進去,我覺得似乎遺漏了一些事情。當然我不會為加進這兩點而作出動議。為了不浪費時間,現在我表達我個人的看法,我覺得倫理和道德對社會是很重要的,特別道德這個問題。倘若賭博涉及道德的話,這樣賭博是否正確呢?這就是道德的問題。就如我們的社會是否趨向勸人不要賭博?或是勸人不要吸煙呢?這是難於界定的,但是沒有了倫理道德,我個人認為這個家庭就欠缺了一些應做的事情。不過我不會提出將倫理及道德加進去的動議,以避免繼續將這討論延長。

主席:何厚鏵議員請講。

何厚鏵:我嘗試盡量快點說。我基本是同意大家所表達的意見,現在我只是提一提關於第十六條也同樣出現「倫理」這個字眼的問題,它應該同時刪除的。

還有我想以少許時間來回應吳榮恪議員的意見,我非常同意他的看法,由於倫理和道德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不應該將倫理這個中文字眼放進行文內,如果放進去,就會完全被混淆了,它的社會價值便會失去。多謝。

主席:議員所講的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是同樣的解決方法,但第七條和第十六條所述的不是一樣的內容,架構是不同的。

艾維斯:主席,我相信問題是一樣的,只是寫法上的不同。現在我重覆「信仰的自由」是來自道德和倫理方面,因為我們現在正在說這兩個明確的不同,它有兩個基本的自由。我們有信仰,如果我們還協調道德、倫理,由於我們有教育的自由,而教育自由是來自個人的信仰,因此我認為問題是相同的。但說到字眼吻合,在兩個明確的自由方面,正如華年達議員所說不是一樣的。但現在我只想表達一個問題,在道德信仰方面,或者用第二種方式寫可以使其吻合,我相信編撰委員會會把它寫好的。

主席:似乎至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個具體的建議可進行整體表決。不過,我現在仍將整份文本進行表決。同意整份文本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