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政策綱要法 (第1/VI/98號法案)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宗旨及範圍)

一、本法律旨在確立就業之基本制度以及政策的原則。

二、凡有關就業政策的法例均須遵守本法律的規定。

 

第二條

(基本制度)

一、自由選擇職業及就業是居民的基本權利。

二、就業者須符合本地區法例規定的身份及條件。

三、禁止任何影響就業機會平等之歧視性限制。

 

第三條

(政策原則)

一、以促進居民充分就業為導向,提供及支持有利於促進就業之計劃。

二、制訂措施,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就業結構。

三、協調勞資關係,並逐步改善就業條件。

 

第四條

(政策內容)

一、訂定公共投資、公共服務及公共工程合約須有優先聘用本地居民之條款。

二、根據充分保障居民就業及再就業之原則,完善僱傭關係之相關法例。

三、加強職業培訓及再就業培訓,尤其是:

A、加強統籌職業培訓;

B、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培訓計劃及課程;

C、增加專款專用之培訓資源並嚴格加以審核;

D、鼓勵僱主培訓在職員工;

E、推介完成培訓的人員就業。

四、採行有效措施,為失業及待業者提供就業條件和機會;尤其是:

A、對失業人士之再就業給予特殊幫助;

B、為首次求職者提供就業輔導;

C、鼓勵聘用殘疾人士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五、制定最低工資制度,並對其作定期檢討;該制度不得作為降低正常工資水準之理由,亦不妨礙合理提高工作報酬。

六、為確保就業政策之切實執行,就業政策法例須規定違例罰則,明定負責檢控違例之機構,及檢控和處罰之程序。

 

第五條

(政策制定)

一、由總督制定本法之補充性法規。

二、制定就業政策須充分徵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三、制定就業政策,應以本地區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就業及失業狀況,經濟現狀及發展趨勢為基本參考依據。

四、總督及獲其授權者,根據年度施政方針及公共投資計劃,制訂相應就業政策指引。

五、就業政策應與社會保障及其他相關領域的法例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就業保障機制。

 

第六條

(政策實施)

一、由總督指定負責實施及監督實施就業政策的專責機構。

二、設立舉報機制,鼓勵舉報違例,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公佈調查結果並做出相應處理。

三、本條第一款所指之專責機構,須向立法會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提交供其省閱的就業政策實施狀況之專項年報。

 

第七條

(就業情況的調查與公佈)

一、就業情況的調查是制訂就業政策及職業培訓計劃的依據,須定期公佈。

二、就業情況的調查與公佈由第六第一款所指之專責機構負責。

 

第八條

(人力資源之補充)

一、輸入外地勞工僅作為補充本地人力資源不足之暫時性措施,且須遵循保障本地居民就業及薪酬不受衝擊之原則。

二、行政當局在公佈允許輸入外地勞工政策時,須充分說明確實存在本地人力資源不足的狀況,須公佈保障本地居民就業及薪酬不受衝擊之具體措施。

 

第九條

(生效)

本法律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理由陳述

制訂就業政策綱要法,作為一項嚴肅的立法動議,首先是基於對其必要性的明確信念。這至少包括社會及法律兩個層面。

由於本澳經濟持續放緩,就業情況令人憂慮。雖然執行權的統計數據與民間團體的調查結果不盡相同,但領取失業津貼者增加、部分居民生活水準下降,消費市場疲弱卻是不爭之事實。而開放部分行業輸入外勞之決定更是引起激烈爭議。改善就業狀況己為迫切的社會要求。

毫無疑問,政府為此承受來自各層面的壓力。然而這種壓力並非沒有道理。概因就業狀況如何,在今天早已超出純粹個人事務的範疇,而是直接關係到提高人力資源價值及整體競爭力,推動經濟發展及地區進步,維係社會穩定及改善民生條件。所以,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對此袖手旁觀無所作為,都將改善就業狀況列入重要施政內容。

在這方面本澳政府亦不例外。並為此頒佈了為數不少的相關法例,其中又以推動職業培訓者居多。同時,由葡國延伸適用於本澳的國際勞工公約亦有數十條。這些對保障就業權利及改善就業狀況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也為制訂就業政策綱要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本地區的有關法例是分別就某項專門事務做出規範,並未形成完整的政策體系,亦末確認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角色;難以回應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及經濟社會環境之變化。因此,制訂更系統及更具進取性的就業政策綱要法,是完全必要的。

事實上,政府對某一領域的基本政策、價值取向以綱要法的形式予以確認,是有諸多成功的先例。同時,它亦為檢討或制訂該領域的相關法例提供基本準則和法律依據。

早在1959年,就已有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本澳。此後,尤其是近二十餘年,又有更多的公約延伸適用於本地。這些以國家作為簽約主體的公約,主要就保障工作權利,反對各種歧視,改善工作條件,保障女工及規範使用童工,組織工會及集體談判,勞工賠償,工時休息,最低工資釐定及其他等等事項作出規範。至於政府的促進就業政策則屬各國政府因勢而定之例,公約不宜太多涉獵。

因此,上述公約並未使制訂就業政策綱要法失去其價值,同時還提供了某些基本立場。例如,在綱要法中必須明確及概括性地確認對就業權的保障,並將其列為基本制度。

毋庸諱言,政府對促進就業承擔更積極角色,是本法的一項基本立場。其理由已有前述。當然,這並非要求政府全面直接參與勞動市場,這既不合理也不可能。

然而,政府透過本法確認其促進就業的基本政策立場卻是可行和必要的。同時,亦應考慮到政策切實執行方能實現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