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2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會議繼續,現在審議由吳國昌議員提出的結社權草案,這草案曾經在九二至九六年(第五立法屆)提出過,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委員會負責這方面的意見書,分析了草案後, 委員會認為提交一個取替文本。根據章程規定制訂意見書,取替文本已交予吳國昌議員,並得到他同意,將他原先的草案收回。現時我們審議的是由專責委員會做的草案,這草案需要三分二票通過,即要十六票通過。現在開始一般性討論。
現在由吳國昌議員發言。

吳國昌: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再次在本屆立法會希望重新提出結社自由的法律草案,主要目的是有利於維持澳門現有的結社自由的狀態,將舊有法例作符合現狀的技術性跟進。亦希望將有關公會自由的規範在法例內作出規定,以及希望能夠將現有的公民團體重新以實在條件規範,重新將它設定為政治團體,以便銜接基本法內有關名詞。
法案提出後得到委員會審議及提出了替代文本,正如主席所講,我願意撤回自己的文本,原因是雖然委員會提出的替代文本並無包括公會自由這部分條文,但在其餘各目的我覺得完全達到,並得到了改進。我很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委員會提出的替代文本,使它能獲得通過,但同時重申,如果能夠通過的話,我希望在公會自由方面有所跟進。多謝!

主席:多謝議員,有沒有人想在一般性發言?或者委員會的成員或其他議員想發言,我想,我們可以一般性表決這法律提案,但最低限度要十六票通過。我們現在一般性表決這法律草案,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般性通過。
我們審議第一條「法規範圍」。

歐若堅:不需要「法規」,只需「範圍」便可以了。

主席:委員會提議刪除「法規」這字眼,是否有人需要發言?歐若堅議員請講。

歐若堅:建議的是「本法律管制結社權的一般制度以及政治社團的特定制度」,我可以重複,「本法律管制結社權的一般制度以及政治社團的特定制度」。我相信這是比較適合的條文,內容是一樣的,將「一般規則」和「特定規則」,改為「一般制度」和「特定制度」,我不知道中文有沒有分別,在葡文上我覺得這條文較好。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對實際內容我是支持,但在中文行文上,它用「本法律制訂管制結社權」,在中文意義上,管制含有些負面限制的意思,如果能夠在中文改為「本法律制定規範結社權」,我不知道葡文有沒有分別,在中文來說,用「制定規範結社權的一般制度以及政治社團的特定制度」,可能免除了管制的意思,但我不知道在葡文用詞上有沒有分別。

主席:一般來說較常見的是怎樣用,關於法律範圍,通常是規範抑或是管制,哪樣較常見?

華年達:主席:
或者我建議議員相信我們在委員會編撰時會跟進,我承諾一件事,就是如果委員會做了這意見書的話,我們會跟翻譯辦公室接觸,或者跟其他法律界人士接觸,尋求一個較適當的寫法。我個人來說對這點不能發表意見,因為是葡文我可以說,中文我不可以。

主席:你是否相信編撰的委員會?當然,這樣寫葡文是好些。

吳國昌:當然很樂意接受。

主席:但是修改動議這樣寫似乎很有理由,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我同意將這問題交到委員會,文字上如何能做到更準確,因為在全體會議討論這事宜,我覺得會拖延很長時間。我覺得議會是件政治決定的,這是主要問題,所以,這麼細緻的問題,中葡文如何用得更正確,這屬於技術性,我看應交回委員會詳細研究。多謝!

主席:將會由委員會決定用「管制」或「規範」,可以表決第一條,文本是修定動議的文本,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二條,「結社權」。葡文標題應該用小楷字,有沒有人想發言?可以表決,現在表決第二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三條,關於這草案的結構,有沒有人想對第三條發表意見?是一條很重要的條文關於自決和社團內部進行的自由活動,以及不會受到公共當局干預,我可以表決嗎?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四條,結社自由的保障。如果有議員無時間查閱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話,我可以告訴你們,這條是關於濫用權力的問題,如果濫用權力將受到三年的刑罰又或者罰款。我們可以表決,同意第四條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表決第五條,在第二條有一個特別法律對於政治社團要按第十六條取得法律人格。可以表決,同意第五條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六條,歐若堅議員請講。

歐若堅:我建議在這�媦W加一個「社團」的字眼,亦即是「社團章程」,我相信這樣是較準確,在標題加上「社團」,即是「社團章程」,這樣令條文內容更加明顯。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都是行文問題,在這�奡ㄔX,希望編撰委員會參考。第六條第一款提出,社團章程應指定有關機關,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及監事機關,但似乎更加符合現行習慣用語的,可能是包括理事會及監事會,這樣可能會更好。無論如何只提出意見給編撰委員會參考。

主席:對不起,可能……

華年達:我可以解釋一下,我們是根據民法典字眼,因為大家同意了民法典的內容。我明白你的意思,委員會會分析這一點。但主要的意思是用同一個詞,因為如果在一個法例內用一個詞,在別的法例內用其他詞,似乎會混淆,似乎目標不同,較適宜是肯定一點,即用一樣的字眼。但葡文是沒有問題,在葡文行政機關限理事會都是一樣,行政機關是一個領導機關,執行機關就是執行機關,大家知道它有一個大會,一個監察機關,這�堨s監事會,一定會有一個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理事會,我們稍後會看看。

主席:現在承諾會看看,在中文本看民法典的寫法,看可否完全符合。現在表決第六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我們現在審議第七條和第八條。如果大會清楚的話,我們現在表決第七條及第八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第七條及第八條。
現在審議第九條,亦都是這法律草案的一條很重要條文,關翠杏議員請講。

關翠杏:主席:
我想知道第二款e項的內容,委員會可否給我一個清楚些的解釋?因為我看了中文本,在中文文字表述上較難理解,所以,我希望清楚整個內容究竟是甚麼。

主席:議員希望聽取委員會就第二款e項條文的解釋。一般權限法院判決,一個社團將會被消滅。關於e項,即是「社團的終結」,即是否有系統地貫徹或擾亂保安部隊紀律,我希望委員會任何一位成員作出解釋。
委員會主席,我要求你關注議員提出的問題,如果我沒有弄錯,中文文本產生問題。葡文文本很清楚,關於它的終止,倘終止時以不法方式有系統地貫徹或擾亂保安部隊紀律者,這些社團透過法院判決應該消滅,葡文文本是很清楚,我要求關翠杏議員說說你的問題是甚麼。

關翠杏:我理解這個是透過法院的判決之後,團體要取消,在中文文本出現了兩個詞,以不法方式有系統做兩樣事宜,一個是貫徹,另一個是擾亂。作為貫徹,我們看詞本身的意思,如果擾亂保安部隊的紀律,我理解可以接受解散這團體,但如果貫徹保安部隊的紀律,我不明白,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行文很難理解,因此,我希望清楚葡文的意思,因為貫徹和擾亂兩個詞不可並用,這是我個人的感覺。

主席:我不知道中文文本怎樣,在葡文是「倘終止是以不法方式有系統地貫徹」,意思是透過不法方式有系統貫徹,或者其終止擾亂保安部隊紀律,因此,是兩個情況,在這兩個情況法院可以決定消滅某個社團。是兩項不同的事宜,當它的終止是以不法方式貫徹,或者當它的終止是擾亂保安部隊紀律者,是兩種不同的事。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在這一項來說,即使是合法,如果違反紀律部隊紀律都不可以,不法是一個情況,即使是合法,只要它危害保安部隊紀律都不可以。

主席:在葡文來說是不同,在葡文有一個「或」字,我不知道我們的意見是否有用,它的終止是不法方式,即使它是合法方式,如果它違反這個紀律部隊紀律都不可以。我不知道可否這樣翻譯,意思是,在一個情況,方式是不法的,社團便要消滅,另一情況是,可以是合法的,但當它違反紀律部隊紀律時,社團亦會被消滅。清楚嗎?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實際上在概念上我們首先排除合法和不法,組織一個團體去擾亂保安部隊紀律是不對的,但我組織這團體去貫徹保安部隊,如果它這做法是不法的話,是否不對呢?即團體的宗旨已經是,首先是不法方式,當然從正面角度,我去貫徹保安部隊,這應由保安部隊自己去做,不是由一個團體去做,因為這是一個社會團體。是這個意思,是否明白這個概念?
即是說,去貫徹亦不可以,你去擾亂亦不對,但是,這貫徹和擾亂兩個都有合法和不法,假如在不法情況下,去貫徹不對,去擾亂亦不對,不是去貫徹而在不法情況下都是對的,不是這樣理解。

主席:對不起,吳國昌議員已要求了發言,或者由他先講。

吳國昌:我是針對用華語為主的議員,我提出一句給大家參考,因為在我提出的原本草案內有關這項內容,我的中文表述是:「用不法或者以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的途徑」,即用不法途徑,或者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的途徑,有系統地貫徹其宗旨的社團,即我原案行文在中文是這樣。在中文意思是,一是它用不法途徑有系統地貫徹它的宗旨,一是用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的方法而有系統地貫徹,在這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應該是這個意思。

主席:是,就是這樣,葡文其實都是這樣,我看到你原文的譯本是第九條第二款e項,葡文跟它是一模一樣,跟議員剛才所講的一樣,途徑是擾亂。

吳國昌:如果是這樣,我作為一個以華語為主的議員,我建議在編撰時參考原本提案的中文行文,假如意思是一樣的語,因為現在的中文行文的確對華語為主的議員產生很大的混淆。

主席:好,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如果按照吳國昌議員的意思,跟行文完全不同,要弄清楚法律的意思是甚麼,但現在主席的意思是,無論是貫徹也好,擾亂也好,假如屬於一個不法行為,它都是不對的,是這個意思。剛才的解釋是,以一種不法行為貫徹,以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為宗旨,不是這樣。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因為直接解釋會較容易理解。我的意思是,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它以不法途徑有系統地貫徹它的宗旨,第二種情況是以擾亂保安部隊的方式有系統地貫徹宗旨。原本行文是這樣,後來據說葡文行文按照這意思,只是中文行文引起了混亂,我建議參考原本行文進行編撰。

主席:我相信在理解方面很清楚,因此,如果全體會議認為是這樣的話,這情況可以交予編撰委員會解決,因為現時這方面事宜的理解已很清楚,因此,我要求編撰委員會對比這兩個文本,然後決定行文。
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各位議員:
你說吳國昌議員和劉焯華副主席所講一樣意思,我摸不著頭緒,我覺得他們兩人所講的意思不同,他們兩個表達的意思不同,再加上行文來說,我覺得行文的問題不大,只有一點語法問題。但是,吳國昌議員說包含範圍更廣,因為它的宗旨是以不法方式有系統貫徹,即是以不法方式貫徹它社團的宗旨,法院宣判它要消滅。但這�堛獐g法是它的宗旨是以不法方式有系統地去貫徹保安部隊的紀律,是兩回事。這個理解是它有系統貫徹保安部隊的紀律,意思是有一個社團,本來保安部隊有其運作,它有它的紀律,由保安部隊執行,有一個團體就不是,它是以不法方式接納這團體,有系統地把保安部隊的紀律變為由它執行,這個團體法院有權宣布消滅它。但吳國昌議員的理解卻不是,是另一個意思。我弄不清楚,不知你們的小組想取哪個意思,法院有權宣布它消滅。我現在問委員會的意思,如果委員會的意思是針對保安部隊的紀律,我同意原文。多謝主席!

主席:我現在將發言交予委員會主席作出,希望他解釋立法者的思想是怎樣。

華年達:主席:
我有一些混亂,事實上是一個翻譯問題。這�埵釣潃荓〞p,二擇其一,是有選擇性的,是兩樣事情,任何一種情況社團都會消滅。兩種情況,任何一種都足夠,不用兩種情況一起,不是兼備的,不需要一定要不法方式加上擾亂保安部隊一起。一是擾亂,即使你的方式合法都好,你如果擾亂都不可以。但或者跟保安部隊無關的,總之以不法方式都要消滅,這是我們的意思,葡文都很清楚。

主席:似乎現在中文文本有點問題,所以我要求編撰委員會在翻譯辦公室協助下再次看這個意思,似乎在中文文本內有些問題不很清楚。吳國昌議員亦提醒我們注意他原本草案行文,第九條第二款e項,它的標題是解散,吳國昌議員說它的行文較好,或者要求大家到時看看原本的譯文,可否有較好的表述,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剛才華年達主席解釋得很清楚,一個不論它是合法與否,總之,擾亂保安部隊紀律就要取消。第二個是以不法手段貫徹它的宗旨要取消,是否這個意思?我明白了,這樣,委員會可以將行文修改好。多謝!

主席:全體會議如果覺得清楚的話可否相信這個編撰委員會,我們可以表決,全體會議清楚了嗎?當解釋了疑問後,大家都清楚了。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是一個建議,如果是一些理解上的疑問,值得我們在行文上避免。如此重要的法規,當它執行時希望它不會產生疑問,不論它對社團或者公共當局執行法規方面都不希望有疑問。似乎e項的最後部分是很重要的,即是說,社團如果擾亂保安部隊的紀律,這些社團應該宣告消滅。似乎這個個案有足夠尊嚴度可以獨立作一項,獨立作一項時可以避免理解上的疑問,不論葡文本或中文本也好,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似乎這個建議很好,可以解除了一切疑問,在葡文文本我不覺得有疑問,但我覺得完全值得這樣做,使這行文更清楚。委員會主席對於這一點覺得怎樣?

華年達:我會考慮這個建議,我會記下的。

主席:各位議員是否清楚?如果清楚的話可以進行表決。在表決時不可有疑問,如果這事宜是同一項時就沒有問題,如果大家將它分為兩項,我相信完全可以接受,甚至更好,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原來在討論當中涉及兩項事宜,一個是你用不法或擾亂保安部隊這些途徑去做你的社團宗旨,經法院裁定,這個社團應該解散,意思是這樣。剛才吳議員說及到,在剛才討論時確實又引入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些團體的組成去貫徹或擾亂紀律部隊的紀律,涉及到紀律部隊的事,當然所指範圍較窄,原來行文所指範圍較闊。總之你用不合法的方法去做你的事,法院裁定你一定要解散。
但是,這�塈皕|提出一個問題,譬如有需要獨立處理,這屬於整個法律體系的編列,我會尊重專業的意見。但提及到一個問題,確實涉及到紀律部隊的問題,紀律部隊的結社是葡國憲法或現行的法律不容許的。我聽到有些議員說,如果涉及貫徹,與非紀律部隊人員無關,是紀律部隊執行機構的事,你另外再搞一個社團,應該是不合法的。這樣,帶出了第二個問題。但如果只是說用不法或者影響了整個紀律部隊的紀律,在這情況下去做,你任何一些社團都可經法院裁定後解散,引入了另一個問題,是否多設一條條文,既然委員會主席說曾注意這問題的話,可以再考慮,但引起我一個思考,就是對於紀律部隊本身的結社問題,是值得考慮的。多謝!

主席:歐若堅議員請講。

歐若堅:對於我來說條文是清楚的,可能在中文解釋上有問題,或者我們可以避開這些問題,將擾亂保安部隊紀律者或者以不法方式貫徹它的宗旨,意思是擾亂保安部隊或以不法方式有系統地貫徹它的宗旨,或者這樣寫會更清楚。意思是當擾亂保安部隊或者以不法方式有系統地貫徹它的宗旨,這樣會較清楚。

主席:意思即是說,我們將它倒轉。

歐若堅:意思是社團擾亂,我相信這樣寫是有意思的。當然這是行文問題,可以糾正,或者表決通過與否。但是,如果這樣寫可以避開這問題,意思是社團在以下情況下要消滅,當它們擾亂保安部隊紀律,或者以不法方式貫徹它的宗旨。

主席:我希望委員會主席留意,因為委員會負責取替文本,歐若堅議員提出一個動議,意思是將它倒轉。

華年達:我理解到,擾亂保安部隊或者以不法方式貫徹它的宗旨,意思是將保安部隊放於首部分,將行文倒轉寫。我不知道中文這樣寫是否清楚,因此,我們先記下它,因為這些事宜不是常事,是技術性,是很抽象的。對於抽象事物立法是很困難,因為他說一個,別的又說另一個,這些字眼是很空泛的,每一個字眼有其意思,因此,這些字眼要取決上下文的意思才可採取,因此,我記下所有,以便忠於它主要的內容。

主席:最主要是全體會議要很清楚理解我們現在給予它的是甚麼,無論如何,如果不清楚給它們時,就不可以。因此,我在這�堛磻M一些行文,之後,交予編撰委員會。但是我們不肯定就不可以,因此,全體會議必須完全明白我們表決的內容,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我重複我的說話。立法會對一事情進行表決,其實,我看它的意思大家應該明確,就是在一個不合法方式下有系統貫徹它的宗旨,或擾亂保安部隊紀律者,當然,兩句說話放前放後,意思是一樣。如果你將兩句說話不用「或」字相連,將它們分為e及f兩項,意思我看都是一樣。一個是以不合法方式系統地貫徹它的宗旨,另一個是擾亂保安部隊紀律,這是兩件事,怎樣排放,意思都是一樣,我看,都是交予編撰委員會處理,我們決定了這個意思便是了。主席,是嗎?多謝!

主席:好,副主席,我需要肯定的是全體會議已經清楚它的意思,如果已經清楚的話,我們可以進行表決。肯定之後,根據章程規定編撰委員會將會作最後編撰。即是,全體會議給予我指示,我可以進行表決,是嗎?我們表決第九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十條,這是關於例外情況,如果沒有問題,我們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十一條,這行文是委員會建議的,是新條文,規定一個程序的手續。我想,我們可以表決第十一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十二條,在這條我相大家留意到委員會擴大了保障,不僅是財產的取得,亦有轉讓和設定負擔。當我們通過宗教自由法例時我們亦有關注到這一點,就是擴大本身的保障。如果沒有問題,我們現在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我們進入第二章,政治社團。我們審議第十三條。關於這事項,有沒有人想發言?委員會敘述過如何審議這條文,在意見書第二十八點有講及,有沒有人想發言?如果沒有人發言,我們表決第十三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我們現在審議第十四條,關翠杏議員請講。

關翠杏:主席:
在這�塈琣麻I建議,都是在文字上的,因為在中文本c項說了,參加本身管理機關的活動及市政機構的活動,其實我理解,這都是說本身本地區的管治機關。但是,由於我感覺在這章講政治社團,如果在c項出現本身管理機關,很容易引起混淆,就是這個政治社團本身的管理機關,所以,我可否給一個建議,就是使它清晰一點,將「本身」改為「本地區」,這是我一個小小的意見,因為我知道葡文可能沒有問題,但中文我們會產生誤會。市政機構當然很清楚,但由於它前面講本身,而隸屬政治社團的章節,而這個社團本身是甚麼呢?我覺得為了使法律上的理解更清晰,是否將「本身」改為「本地區」會更好?多謝!

主席:我知道這些字眼,因為這一系列的事宜都是委員會引進的部分,或者我要求議員讀出中文文本的內容,不知要求是否過分?請講。

關翠杏:中文本說,「參加本身管理機關的活動及市政機構的活動」,其實很容易理解。

主席:這個字眼「本身管理機構」現時已存在,所以我不明白為何會混亂,因為「本身管理機關」已存在,是經常使用的字眼,因為我無能力討論中文的問題,但我不理解疑問的理由在哪裹?是否因為本身管理機關,「本身」這字眼?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關於c項,我對比過原來吳議員給予的文本,它參與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活動,現在委員會提出的取替行文修改了,當然,在法律上有本身管理機關。本身管理機關,很明確說是政府機關,即參加政府機關的活動。現在取替文本寫明是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在基本法內界定了是非政權性機構。為了避免這方面的問題,我覺得是值得考慮這行文的清晰表達。其實我相信法案很清楚說,它除了提出一些意見,參加選舉,批評一些公共行政活動,還可參加政府機構的活動,其實是這個意思,但如果標明是市政機構的話就不很適當,但我不知道委員會為何專門將市政機構問題列出。

主席:因為委員會將自治團體改為市政機構,原文是第十七條c項。關於政治團體,它已說到參與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團體的活動,委員會更改了,覺得這樣較適當,不說地方自治團體,用了市政機構,因為之前原本是這樣寫。
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梁慶庭議員的意思是不應該說市政機構,是否不應該說,即是刪除市政機構,是嗎?

梁慶庭:我的意見是這樣。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我不想講我不知道這些事情,又或者當我沒有這些資料時,即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但是,我覺得地方自治團體是政治性質的,當然,除了地區性外,帶有政治性。當然,根據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沒有政治職能,沒有用地方自治團體,而用市政機構。我收到的資料是,籌委會沒有規定市政機構的具體職權是怎樣,與及它包括甚麼,它的職能名單仍然未界定。
我覺得由於在這方面有這些討論,即是在文化方面有某些職能,究竟有沒有政治成分。好,如果是一個市民或者民間社團,它決定參與市政機構,即使它沒有本身管理政治的職能,但它有其他職能,有些職能可帶有政治性的,因為它的目的是參與公共活動,因此,應該包括參與市政機構的活動,因為基本法沒有寫明市政機構將來沒有,它只寫明市政機構沒有政治權能。
在政治方面,我認為不是本身管理機關,相反來說,它與地方自治團體不同,因此,它沒有政治權能,即是它管理方面的權能,但它對於其他方面是有權能,因為它是地方行政當局機關,因此,我覺得團體不可以不參與這方面的活動。為了作出更好的界定,如果集中於一個機關,無論如何,它是一個政治架構,雖然它沒有管理、立法和主動的能力,但是,它亦有一些職能,特別是授予的權力。譬如文化、衛生方面的事宜,基本法已說明,這些是地區管理機關擔任的一個角色,因此,不應排除利害關係人可以參與它的活動或跟這機構合作,不論是選舉或委任等,但是,我們一直尋求一個中間的立場。
在行文來說,不用澳門組織章程現行規定,亦不用基本法規定,因此,我們說了用市政機構,不用地方自治機構,為了避開政治內容。但是,如果希望給予其他建議的話,我們委員會會記下所有建議,重新思考這點,重新思考這一點,我相信達成共識是沒有困難的。

主席:我們還在思考期間。華年達議員剛才所講,我是同意的。歐若堅議員和我都曾經在市政機構工作,市政機構是最接近市民的機構,而政府機關偏離較遠,他們採取政治決定,意思是一般和抽象的決定。但是,市政機構是較接近市民,因是需要市政管理機關。我自己來看,當然,我只說我的意見,不應該不容許社團參與市政機構活動。但是,正如我剛才說過,現時來說,我也只是思考,市政機構是很接近市民的機構,因此,我覺得如果不容許社團參與市政機構活動是很可惜的,澳門市民如果不參與這些活動是很可惜的,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的建議是,因為市政機構亦是一個諮詢機構,在澳門現在或將來特別行政區也好,除了市政機構是諮詢機構外,還有其他的諮詢機構,所以,我建議不應該用市政機構。但是,參加本身管理機關及諮詢機構的活動,只有市政機構是諮詢機構,基本上是這樣寫明,現在有常設委員會,都是諮詢機構,都可以參加,所以,我說諮詢機構包含的範圍較市政機關廣泛,我的建議是這些。

主席:吳榮恪議員發言說及市政機構會轉為純粹諮詢性質的,議員,是嗎?如果沒有執行權力,純粹諮詢性質,他們如何運作?但是,議員,你是籌備委員會的成員,它是純粹諮詢性質嗎?我沒有這個概念,如果沒有少許執行權力,它們如何運作?現在交由唐志堅議員發言,因為他已要求了。

唐志堅:主席、各位議員:
我相信已擴大了問題去討論,亦都擴大到未來實施基本法時對市政機構如何。第一,我根據文字理解,政治社團得致力於參加本身管理機關的活動,這名詞是在組織章程內,組織章程把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包括澳督和立法會,聯同澳督的諮詢會。我相信委員會取本身管理機關的意思是,政治團體要參加本身管理機關的活動。大家要注意,它去參加它的活動。
第二,委員會改用市政機構,我都同意,因為並沒有涉及基本法實施後對市政機構的職能有何改變,基本法亦寫市政機構,沒有用別的名稱,我們現在亦通常叫市政機構,更通俗一點,就是市政廳。當然,市政機構現在有很多活動,將來我相信市政機構亦有很多活動,但是,在這�塈琱ㄦQ講籌委會如何研究市政機構的問題,如果說便長篇大論,但我認為政治團體致力於參加這些活動沒有問題,我基本同意這樣寫。多謝!

主席:譬如清潔活動就是市政機構的活動,保護環境活動亦然,難道我們禁止社團參與這些活動?如果是這樣,我覺得很可惜,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多謝!
我想回到關翠杏議員提出編撰委員會要留意一下中文版本的行文,我想已足夠,本身管理機關之前可否寫明是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在中文行文很清楚是指甚麼。至於市政機構,在基本法上寫明,它是能夠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它不單純是諮詢性質的。多謝!

主席:可否刪除「本身」這個字眼,這是一個本地法例,不需要說本地區,我們或者不用「本身」,改為本地區管理機關,不用「本身」這字眼,有沒有人同意這建議?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第十四條的說法是這樣,「貫徹其宗旨,政治社團特別致力於不列各項」。你沒有寫明它去參與市政機構的活動,他會參與市政機構的活動,不說政治社團,一般團體,澳門的團體是很積極的,都會參加這些環保、清潔和文化活動。
但是,在這�堭M門指出政治團體,要特別致力於參加市政機構的活動。我覺得不是活動本身,除此之外,究竟市政機構本身,基本法說它是一個非政權市政機構,政治團體為甚麼要做特別制度,而不是一般團體?說名字已很清楚,是政治團體,原來已很清楚,主要協助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參與政治活動,其實政治團體的含意是非常清楚,而在它的職責特別指明它要特別致力於,不是它應否參與這些活動。
原提案人如果都說地方自治團體等於市政機構,譬如吳議員的提案都說是市政機構的話,我會清楚些。我們的同事說到澳門有很多政府機關的另一些諮詢組織,政治團體去參與,直接去議政、論政是需要的,譬如經濟委員會,或者社會工作委員會、最高交通委員會、環保委員會,這些政治團體應該致力於這些活動。其實突出市政機構,我覺得是不適當的,假若是這樣,我會動議將這一條特別去表決。多謝!

主席:議員,或者我們休會片刻,議員是否要求休會?我不介意不休會,我理解到議員要求休會。

劉焯華:主席,我提出休會十五分鐘。

主席:好,我們休會十五分鐘。

(休會)

主席:我再開始我們的會議。我建議進行表決,因為我相信之前的討論是較理想的,現在表決第十四條除了c項外,因為c項提出了較多的疑問,但內容我們已經清楚。我們表決第十四條,除了c項,是否清楚?我們現在表決第十四條,除了c項,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我們表決c項,但首先我要跟關翠杏議員肯定一事,是否刪除「本身」這字眼,你是否有這建議?

關翠杏:主席,如果能夠改為「本地區」會很清晰,這是我個人意見,當然,這不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主席:本身葡文都可以刪除,沒有問題,因為這是澳門法例,不說明是澳門都沒有問題,如果各位議員覺得這較為適當,編撰委員會都可以考慮。
可以表決嗎?葡文沒有「本身」這字眼,進行表決c項,同意的議員請舉手,有沒有人反對?這c項是大多數通過,一票棄權。
我們繼續審議第十五條,歐若堅議員請講。

歐若堅:我想政一改行文,委員會認為要加上「一般」這字眼,在本法規的一般規定管制,行文是「政治社團的設立受本法規的一般規定管制」。在這情況下,相信這行文較正確,我現在再重複,「政治社團的設立受本法規的一般規定管制,具下列特點」。多謝!

主席:亦是行文的問題,在a項,在法律人格,葡文字眼不需要a字。可以表決第十五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十六條「內容組織」,這個條文是委員會的行文,基本上對於本地區的法規是一個革新,這是我的看法。委員會認為應該有一個原則,要這樣寫這個法律,可以表決第十六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十七條,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主席:
我想向委員會主席提出我的意見,就是想將第三款刪除,原因是一個團體要登記時,它需要二百人簽名,但它首先要到身份證明司查一查,得到一個證明,有沒有相同團體名稱?有沒有混淆?但是,如果有三個月優先保留,我覺得好像購票,不是人去排隊,先放一張椅子去排隊,因為有優先三個月,譬如第二個團體已組織了,有二百人簽名,它去登記時就不妙了,被阻延了,由於名字給予那個優先者。這與公平有關,我建議刪除第三款,不知委員會主席有何意見。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主席:
這個事項在委員會討論過,為甚麼有這個項目,就是當時我們嘗試統一程序,跟其他登記程序統一,相對於現時情況,這是一個革新部分。譬如商業登記,如果有人想組織一間公司,它會到商業登記局,要求一個證明書,證明沒有其他公司跟它公司的名稱相同。對於這一點,是否用保留制度都可以?葡國有保留制度,即一個人要求名稱時有權在一段時間內享有這保留。但如果有人問有沒有這名稱,在這段時間它說有,不是經常發生的,但希望避免人要求名稱時,幾日後有人要求同一個名稱,但其實前者已有優先權使用這名稱。
但是,我們亦看看是否更改商業登記的程序。現時商業登記都沒有保留,我們現時都不知道情況如何,這�塈畯怓隻馧o樣用,在商業登記如果我們希望採用保留制度都可以,但這一點還未決定到,所以,我都不反對刪除這一項。正如副主席建議,因為這是一個革新部分,亦有其理由,但是,不是必須要保留,即是會發生的是有人會要求一個名稱,如果要很多時間登記,另一個人剛巧要求同一個名稱,可能會出現問題。但是,正如我們都知道,不是經常都有政治社團成立,所以,這個危險不是很實際,除非有人明知有一個社團要組織,故意超前作登記。但是,這不是一個重要問題。之後,有關部門可以採取他們的規則去針對這一點,不是必須要在這法規載明關於結社權的項目。
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各位議員覺得要保留的話,委員會同意亦接納副主席的建議,亦即是刪除第三款。若然,在第二款似乎不適宜說明證明書是免費發出,這�堨蝳釣靘�史背景,因為通常一般選舉程序、政治程序、收費是豁免的,通常費用都很少。但是,為了成立一個社團,它要組織這社團的話,已知道它們本身的簽名認證是免費的,所以,這個證明書,一個微不足道的費用都會阻礙人申請一個證明書,不會因為它支付不到費用而不申請證明書。這個最後部分委員會建議刪除,即在第二款說到領取一份發出的證明書時,第二款末這個「免費發出」可以刪除。

主席:我相信清楚了,委員會同意刪除第二款最後部分,「免費發出」,因為不需要保留免費這部分,因為所牽涉的金額很小,以及刪除第三款,剛才委員會主席都提出過理由,這是委員會提出的取代動議。如果清楚的話,可以進行表決,現在表決第十七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表決第十八條,我相信是沒有爭議的,現在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十九條,我們已進入第三章,最後及過渡規定。我相信很清楚,沒有人提出問題,我們現在表決,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我想清楚一些,就是這�婸’洧�津貼或者公共實體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的資助社團,即是無論津貼是多少,譬如給予文化團體三百元搞一個活動,是否這團體都要將它的財政帳目刊登報章?

主席:委員會主席會解釋得好,但我相信委員會的意見,這是委員會的行文,意思是由於是公共款項,所以要公佈帳目。

華年達:主席閣下:
是,無錯,是透明度原則。譬如三百元,最好不要要求,因為收取三百萬資助者都不想公佈它的帳目,因為有些團體有這個權利,有些團體卻沒有這個權利,這是透明度的原則。因此,無論大家是否同意,由於是透明度原則,所以要公佈,這�堥S有說明在哪�堣膚G,當然,這一點我們可以看,但原則就是這樣。

主席:意思是,由於是公共資源問題,因此,需要將帳目向公眾公佈。或者大家都知道,津貼發出的標準不是很統一的,因此,在八十年代開始,不斷要求所有社團,以及本身公共機關公佈它發出的津貼,因為公眾有權知道究竟在這方面的費用是多少,我相信是這樣,因此,委員會認為需要引進這條文。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這個透明度的原則是很重要的,我在這�奡ㄓ帣{實問題,社團接受有關的津貼和資助,一定會向政府部門提供很詳盡的單據。確實不要取笑,有些社團的活動獲得三百元資助,是否它沒有一個監察機制,不是,這些機構都會向公共實體提供有關資料,我所謂的問題不是不應該有透明原則,而是講及到在實施時出現其他問題。現在規定一定要公佈的是一些專營機關,透明原則是需要,但具體的設定應該如何辦理,這�埵]為第二條,應該刊登報章,第一條說要去公佈,在技術上確實有些事我需提醒其他同事。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我都有疑問,因為這是一個嚴重問題,一些小的津貼,連公佈費用都不夠支付。當然,是很有自由度,沒有說明帳目的大小如何公佈,它要公佈小項目的收支如何。三百元,事實上是微不足道,可以公佈一個簡略摘要,好像一些選舉活動的一些帳目都可以這樣,�堶悸滲u確性無人知道,在未來會有一個審計專員,我覺得需要有審計專員,甚至可以很簡略公佈帳目,但如果內面有問題,可以查到。透明度就是這樣使用,因為我覺得當津貼金額涉及很大,這一定要規定。本身對於一些行政公益社團已是這樣,因為最終都是同一個原則,如果它從公共實體收取款項時,是適用這個原則,因為它只是適用於公共實體,如果是私人實體,不需要公佈。如果是公共實體,一定要公佈,取得公共實體的津貼,它需要公佈,我不認識任何社團只收取三百元的津貼,當社團要求津貼時不會要求三百元,肯定要求多些。

主席:我不知道全體會議為何這麼興奮,每個人都在笑,全體會議是否已完全清楚?

梁慶庭:我也不想太晚結束會議,我聽完後有些不清楚。一個說法是所有受資助的社團都要公佈,但是公共實體才需要公佈,我看行文不是這樣理解,總之,團體收取津貼或受公共實體給你任何性質的資助都要公佈。我覺得它可以有很多種公佈方式,你提交給有關的監管實體,監管實體將你的帳目張貼出來,這是一個公佈方式。監管實體亦可設定一些方式,如上一條所通過的一樣,由該實體規限採取甚麼方式,在報章公佈,有無可能?因為我不清楚的是,在我理解這條文,是指所有社團,如果真是這樣,要清楚究竟指甚麼,如果是所有社團的話,我提出在報章公佈,即使登一段很小的篇幅,花費不少。我清楚這問題。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梁慶庭議員的憂慮是有道理的,因為事實上澳門有很多這類社團,它們分別是不同實體,可以申請資助。譬如有些社團只資助某個活動,給一千、二千,很多實體都如是。如果你叫它在它的帳目通過後公佈,沒有問題,因為我相信健全的實體每年都會公佈它的帳目。但是,第二款規定它要在報章公佈,其實有些團體會有困難,申請幾百元,要花費幾百元刊登報紙,會有這個問題,因為有些細團體真是申請很少款項。
我試圖在第二點,這公佈應接受有權限實體的監管或在報章公佈。有權限實體現在已有監管,你資助一千元,活動完成了,將單據交給它,它監管了,認為你這一千元,實際不單只是一千元,要給單據他們複查,他認為你的一千元所用得宜,不用再刊登報章。如果加一句「接受有權限實體的監管或」,如果真是資助你十萬九千七百元,有權限實體要求你公佈,便要公佈,但一律要公佈,我相信有少許困難。除了政府,團體都不支持,搞甚麼活動都不支持,這是無可能的,我試圖在第二款加上這句,有權限實體將來有權監管它,我資助這筆款項,是如何運作的?
委員會主席,這樣可行嗎?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我明白,因為這點涉及開支,所以較嚴重,當然,有些情況會出現,但是,我們需要考慮,社團在接受公共資源。資源是公共的,因此,問題就在這�堙C我不知如何在這方面作出限制,不論它的金額若干。但是,我的意思是,公共帳目是我收了幾多錢,而用了幾多錢,就是這樣,如果這個企業或者社團在將來對於它的帳目,審計署說是不足的,它定出一些規則,公共款項如何使用,在這情況下,對於超過某些限額是有用的,但是,如果我們寫明有權限實體應該根據款額遞交帳目,如果是這樣,當然市民希望知道公帑是如何使用。但是,我們亦需知道,如果一個社團接受一些公共資源,它是否真的如此使用,是否用在這方面?因此,我們在這方面是否應定出原則,公開來說或者不應在這�堙A但原則上我們放置或不放置。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對於第十九條我亦有疑問,並不意味著沒有這條就沒有透明度。一個社團的活動不是依靠它遞交帳目與否來衡量,或者它的帳目做得好或不好,究竟它的帳目公佈時的幅度是大或小,不是這樣衡量。
對於公共帳目,市民亦有另一個方法評估,但對於這條文,一個社團或者實體,它收到十萬元津貼,在下一年公佈它所有帳目,因為這社團的帳目包括很多,與資助無關,這個資助可訂定作某些用途,在該年解決一個緊急情況。這社團收到一定的津貼,它在下一年是否要將它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公佈?如果是這樣,實在太誇張了。因此,我對於這�奡ㄔX的解決方法有所保留,問題是公共實體有權知道它如何使用款項,對於它本身私人活動不應受這些規則約束。私人社團根據合法性原則,亦受合法性原則約束,但是,不需要打開道門給公眾看,為了將其內部問題向公眾顯示,譬如十萬元、一萬元,我覺得這樣做是過於其實。

主席:這是委員會的行文,我希望知道,我不理解到委員會是否根據現行法例編寫行文,根據七六年法律編寫?我們在這�堣w有答案,我在看第三//七六/M號法律第十三條,它的內容是,「社團每年公布帳目,在通過帳目的翌月公布」。

華年達:正如主席剛才說過,事實上這行文是七六年,但我們認為這是過於嚴重,這一條一向要求太嚴重,我們以七六年法律作出發點,當然,我們討論將會修改七六年法律,但事實上無理由要求所有社團,因此,我們考慮其他情況,就是行政公益法人問題,我們局限在收取公共實體資助的社團。
我明白歐安利議員所講的問題,但是,我不能夠贊同這意見,因為一個社團很富有,它要求資助,根本不需要,你有錢而要求資助會影響其他社團。帳目是列明收支,就是這樣,但在這法律沒有說到,法律只說公佈,沒有說如何公佈,意思是不用很詳細,由首至末公佈。某人或某社團之後可以定出提交帳目規則,在這方面來說,不是這法律負責。當然,它可透過公告處理,只要不作出歧視。但是,我認為可以要求另一樣事,如果我們不要求的話,理論上我們會回到法律之前的情況。這方面來說,以前的情況不要求很高,因此,我們認為這樣做是有意義的,我們只要求收取公共實體資助的社團,如果它們覺得無需要,便不要求資助。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這個收取了公共資源去進行活動的團體,應該有一個責任。現行法律亦規範了政府部門本身一定去公佈究竟有哪些資助,資助多少。本身這社團不去公佈帳目,不等於公眾不知道,或者不具有透明原則。原來七六年規定全部都要公佈,實際是這樣。
我看不見澳門有過千社團會公佈,我們做一些事前必需考慮實際,而不是訂出後,沒有罰則就不公佈。我們做一個法律,鼓勵人不遵守法律,但是否不定規則,隨你拿政府的款項都可以,是否這麼嚴重?又不是。現在政府很多部門都資助民間團體展開工作,而民間團體本身亦會將完整的財政資料提交給公共實體,它有責任監管,如果那個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私自給一些團體,同樣會受到處理。所以,我講到的問題是,如果你真的做的話,要看是否可行。訂定法律要看可行性,除了應該合理外。但現在真是要做到這樣,抑或我們叫一些團體全部保持七六年的法律,全部違反現在有關規定,定下了的法律便要執行,有法而不依的話,起到的作用可能更壞,但一定要防止公帑在不受監管情況下亂花費,所以,我覺得這一條條文很值得我們各位同事給多些意見。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多謝!
我相信行政當局每年在政府公報內公佈一個收取津貼的實體名單和有關金額,這是有意義的。不僅社團將其活動向市民公佈,行政當局亦是這樣做,它亦有義務向市民公佈究竟這些公帑如何使用,作為津貼的公帑如何使用。我不知道是否可行,我講過行政當局應該每一年公佈收取公帑社團的名單及金額,這是非常實際及非常概括性,因為透明度不僅涉及收取津貼的社團,亦涉及公共實體。

主席:歐安利議員,你或者希望有更多透明度,以看社團如何使用公帑,我同意你的意見。我同意在八七年時有人提出,當時在第五/八七號批示提出了,大概條文是一樣,它說明每一季,即每三個月發出津貼的部門應該公佈資助社團或公共實體所有津貼金額,必須每季在政府公報公佈,第五/八七號批示雖被取代了,但它的一般方針是維持的。
我不知道委員會有何意見,但似乎在這�埵酗@個建議或者動議,就是刪除這條文,委員會對這事宜有何意見?
我不知道我們已接近章程規定的時間,或者下星期我們還需召開另一次全體會議,因為明天經濟及公共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分析一系列的法律提案、草案等,以及憲法權利自由保障委員會將近完成一份意見書,關於樓宇作不當用途的法例,我們再需要開全體會議。當然,有一個問題,這事項需要特定多數票通過,正如經濟及公共財政委員會討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附表,這事項亦需多數票通過。我不知道全體會議如何決定,但我們可以繼續思考這事項,下星期我們再完成這法規,我不知道大家有何想法,因為如果經濟及公共財政委員會完成其討論事項,以及憲法權利自由保障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我們要多開一次會議,對不起,我打斷妳的話。

華年達:或者我建議,現在已有特定多數人數,如果議員對於這條文無保留的話,我們可以通過多些條文。之後,或者剩下一條暫停,或者第十九條暫停,其他條文都可藉著今天時間表決,如果有問題可以暫停,既然大家議員都在座,或者我們做多些工作。

主席:好,如果這條文有困難的話,或者先審議下一條,第二十條,公民社團的轉換。即現時公民社團的轉換,如果它們想的話是可轉換,不是純粹根據法例便轉換,公民社團不會突然變為政治社團,所以這�埵酗@系列規則由委員會建議,讓現存的公民社團可以遵守。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關於公民團體的轉換問題,因為考慮到公民團體的概念跟居民的概念是兩回事,由於基本法只有居民的概念,所以原來已登記的公民團體,應該在主權回歸前能夠解決,現在寫下去的期限是六個月,計算時間,還有一百五十日時間,我建議將六個月改為三個月。
另外還有第十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且不取決其他要件的審查」,我看,由原來公民團體轉變為政治團體,這句話是不適宜的,當然是否審查,但寫了其他要件都不需要審查,我看這一句沒有必要,因此,我建議刪除第一款最後一句。

主席:副主席說刪除,是嗎?

劉焯華:刪除第一款最後一句,將六個月改為三個月,第一款和第三款都要改。

主席:副主席的意思是,六個月期限在第一款和第三款,應該減為三個月,同時亦需要刪除「且不需要其他要件的審查」。驟眼看來這一句「不取決於其他要件的審查」,似乎是一個很特別的情況,而委員會考慮過社團的情況,不需要要求所有證件,只是公民社團的特別情況。因此,全體會議認為應否維持呢?因為除此之外還需要遵守其他要件,如果是這樣,使公民社團變為政治社團會有困難,因此,我要求各位議員考慮,現在交予委員會主席解釋。

華年達:我希望能夠解釋,六個月,原先的意見是擴大這可能性,即是別的社團,不是根據第三/七六/M號法令而成立的社團。當時來說,委員會看到任何社團已存在,可以變為政治社團。但是,最後,我們認為明確說明一個公民社團,即在第三/七六/M號法令第十條之後的條文,說明公民社團。由於它的數量很少,總體來說數量很少,因此,如果通知現存社團不是困難的,因為社團在行政暨公職司登記了,這部門負責處理選民登記的問題,因此,它們在行政暨公職司登記了。今時今日如果將這條文的範圍限制的話,這樣,我同意副主席的建議,就是將六個月改為三個月。當然,如果在第一款縮短時間,在第三款亦要,因為這兩條是互相配合的。
對於行文問題,且取決於其他要件審查的問題,正如主席閣下提出這個問題是好的,最重要是我們是否要求現行的社團有正常程序,或者要二百人簽名,或者要選民證等問題。由於社團數量很少,需要表明要變為一個政治社團,因此,行文可能不是這一個。但現行社團希望變為政治社團的,根據行政暨公職司收到的社團登記資料只有五個,當然,我不可推測究竟是怎樣,我們最多有五個,或者有兩個、三個,或者一個也沒有。因此,這個條文的意思是,特別在比較這兩個文本時,他們可以作一個聲明,交有關部門,之後將社團通則一起遞交。
現時在行政暨公職司登記,但將會改為身份證明司,因此,它必須將有關公司的社團資料一起遞交,由於這些問題,如果我們強制它進行一般程序時,意思在這條文內,這不但是委員會建議,亦跟其他議員交換意見後得出的意見。不需定出特別數字,因為現存的數字是很少,編寫方面我肯定委員會會關注,但是,最終問題是我們是否接受這個原則?

主席:副主席,是否接納剛才委員會主席提出的論據?意思是這些社團很少,只有五個,不知道有多少個想轉為政治社團,但我們是否想給予他們方便,抑或要求他們重新開始程序?由第一步開始。

劉焯華:這個登記程序是由第十五條訂定。第一,我們已將期限由六個月改為三個月,這句話,事實上,如果要保留是沒有問題,只是我們基本要按照原來程序,但是,有個特殊情況,在一個短的時間內,可以三個月解決它。

主席:三個月時間都是很短,如果去收集簽名,再開始程序,其實三個月是很短,或者我們在這�堶n慷慨一點,可以這樣說,全體會議清楚意思了嗎?委員會贊成將六個月改為三個月,其餘維持,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想問委員會主席,第二款是否今次去改變為政治團體必需的要件,是否一定要?如果要,你第一款是方便它,第二款都要交一個、兩個、三個要件給行政暨公職司,是嗎?我的意思其實是第一款最末一句話有沒有都沒有問題,但要這句話,不需其他要件審查,第二款說要交三個要件,包括承諾書,是否有點矛盾?第一款說不要,第二款突然說一定要,都是要件,即是它要交社團的章程副本、機構領導成員名單,以及據位人名義的承諾書。這三個文件,我的理解是一定要的,其實加上不需其他要件審查,即是第二款都可以不要,但不可以,第二款一定要,是嗎?所以,最末一句不加上,都要執行第二款,只是不需用第五/八七/M號的要件,但要符合下款的要件,我在這�塈き瑽侘M楚,我不知是否說得明白,符合第二款的要件便行。

主席:唐志堅議員,我相信第二款是很簡單,社團想變為政治社團,它必須聲明它想,提交聲明書及社團章程,因為它至少向公眾表示它希望變為政治社團,而它的聲明透過聲明書作出。

華年達:我剛才在想,表面上好像一個矛盾。唐志堅議員,不錯,就是這意思,唯一的要件就是第二款的要件,因為要說明社團希望這樣做,因此,在第一款我們作出澄清,社團可以根據第二款規定且不取決於其他要件的審查,就是這樣。除了第二款外沒有其他要件,我想澄清,它不會改變意思,只是行文問題。

主席:歐安利議員,不好意思,請講。歐安利:我想講一點,不知是否我看得不清楚,問題不會影響這�堛漲璊憛A就是關於將現行公民社團變為政治社團,除了再將它的章程遞交外。無論如何,都需要一個管理機關的聲明,就是這樣,不需會員大會,意思是五個領導人簽署了便行。我的理解是這樣,當然,它可以是積極的,亦可以是消極的,某某社團需要很少人數簽署便可以,不需要會員大會議決,我相信應加上會員大會的議決,表明想改為政治社團,這是一個細緻問題,當然不會影響有關條文的優點。

華年達:議員在這方面給予我們協助,你說得很好,就是這樣,只要求做一個管理機關的聲明書,可以是會員大會,其他的亦可以,是領導的機關。如果是大會的執行委員會都是領導的機關,它有代表性的話,可以由它做,為甚麼?因為意見書雖然沒詳盡說出來,但是,我都可以解釋。
委員會跟一些人說過,首先我們知道究竟哪些人登記了,以社團作登記,不是這麼容易,因為我們去身份證明司但是不能夠,因為之前有歷史的前科,這些登記我們可以看到民政局當時已有登記,之後,轉到別的部門,去到行政暨公職司登記,它的紀錄共同點是沒有一樣事是更新了資料。我們大家交談過,希望聽取有關社團人士的意見,無人知道究竟會議錄的部冊在哪�堙A誰是領導層,因為他們說現在已不是我做了,為了不想找到更多問題,六個月的期限都不是很長,所以我們用這個解決方法。
有一樣事情可以肯定的,雖然這個機制很簡單,表面上不是這麼嚴謹,我可以肯定明確現時的情況,現在較幾年前清楚很多,因為幾年前都不知道誰是領導層,以及在哪�媔}會。所以可以肯定這些條文能夠確定我們的情況,因為可以發生的是,無人肯承擔責任,不想以名譽承擔責任,無人承擔責任時,社團不可以轉為政治社團,但是,如果有多些建議,我們都會聽取。

主席:基於剛才委員會主席所講,委員會已分析過這問題,至少看過由一個領導機關去做,抑或會員大會去做,後來認為應該是領導機關,我理解的是這樣。
各位議員覺得清楚這事宜嗎?能夠表決嗎?進行表決第二十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二十一條。可以進行表決,同意第二十一條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我們表決最後兩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現在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我問大會是否有條件決定剛才暫停的條文抑或在下次全體會議才決定,好,留待下次審議,大家可以深入思考,因為太過倉猝是不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