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非本地勞工身份卡新式樣。
二、為進行發出上條所指身份卡的有關行為,應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 b 及 d 項所指臨時居留證續期及補發費用,按相應情況繳費。
三、廢止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政府公報》刊登的一九九零年八月十日第96/GM/90號批示。
四、本批示在刊登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