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常設委員會

3/II/2002號意見書

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法案

一、引言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法案,立法會副主席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作出第193/II/2002號批示,接納了該法案。

上述法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舉行的全體會議上獲一般性通過。同日,立法會主席透過第196/II/2002號批示,將該法案派發給本委員會審議並編制意見書。

為此,委員會於六月二十六日,七月二日、四日、十六日、二十四日,舉行了會議。政府代表曾應邀列席其中的兩次會議提供合作。此外,也有本委員會以外的議員列席會議。

政府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提交了新的法案文本。本意見書引述的是新文本的條文,但在有必要時會引述原文本的條文並作適當說明。

二、概括性審議

1、附於法案的理由陳述指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須向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發出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向非永久性居民發出居民身份證。同時還指出,現有的居民身份證未注明有效期,而“沒有有效期的身份證不應作為一種長期使用的證件”;並且,“現有的居民身份證採取的是八十年代初期的技術,防偽性不高,為了加強澳門特區身份證的防偽功能,保障持證人的利益及社會的安定”,有必要發出新的智能卡式身份證。

據此,政府認為,“為發出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須制定新的法規”,並提出了相應的法案。

2、在對法案進行概括性分析時,委員會注意到,除了上述理由陳述,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999號法律(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所持有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繼續有效,直至獲發新的身份證。而另一方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及附件二的規定,澳門原有的核准發出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9/99/M號法令不被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但在制定新的法規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

3、此外,委員會還注意到,換發新居民身份證是特區政府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的其中一項內容。為此,政府採取的措施除了“制定相關的法規草案”,還特別強調“與有關部門合作,採用先進的智能卡技術,使新的居民身份證在確保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具備更多的功能和內容”;並計劃“從便民的原則出發,妥善安排發證工作,預計四年內為所有的居民換證。”(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行政法務範疇4.1部分)。

4、鑒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現實需要,委員會認為,就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進行立法是必要和適時的。

5、同時,委員會認同並接納理由陳述中所提出的,以法律形式訂定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以行政法規訂定相關實施細則的立法方式。

三、細則性審議

除了上述的概括性審議,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委員會主要審議法案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立法的原則,並確保法案的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的完善。

委員會在對法案進行細則分析過程中,政府代表給予充分合作,接納了委員會的許多建議並對法案引入相應的修改。以下將按照法案新文本條文次序扼要闡述委員會對法案的審議意見以及相應的修改:

第一條——標的

委員會接納此條內容。

第二條——澳門居民身份證

該條由法案原第二條與四條內容合併而成,並作了相應的文字與技術修改,主要是刪除了居民身份證分類這一款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999號法律相應條款援引的行文。

第三條——領取

將標題由原來的“強制性”改為“領取”,並在技術上對內容加以改善,使條文含義更清晰、準確。

在討論這一條時,委員會有成員認為有必要規定強制性攜帶身份證,否則,警察就不能以居民未攜帶身份證為由,將其帶返警署調查。但大多數議員認為,如果作強制性攜帶的規定,就可能帶來其他諸如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處罰等問題,因此,認為不宜作強制性規定。

第四條——未成年人的居民資格

該條內容,尤其是原文本第二款的規定,是委員會討論的焦點問題 之一。

在對法案進行審議的過程中,政府代表解釋,原文本尤其是第二款,是針對非永久居民未成年人作出的規定,其理由是存在實際需要,而並無意改變第8/1999號法律的規定或者歧視父親,其目的在於使有關的未成年人直接獲得居民身份證,從而不必每年到治安警察局辦理臨時居留許可手續。同時,政府代表還強調,在適用該條時會結合第8/1999號法律的有關規定。

然而,委員會大多數成員認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對未成年人身份的確定,都以父親或母親的身份為條件,而法案原文本第二款的規定不僅與上述法律的規定不配合,也不符合性別平等的法律精神;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通常由母親照顧,僅以此來確定未成年人的居民資格,理由也不充分,因為在現代社會也存在父親照顧未成年人的情況。因此,不能以便於操作為理由改變法律規定的原則。

也有議員認為父母身份平等的原則並非絕對,因為父親和母親畢竟存在天然的差別,故對給予母親身份的特殊規定沒有異議,但同樣關注該條的規定與第8/1999號法律的規定之間的相互關係。

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政府提交的新法案文本刪除了原文本中第二款的內容。

第五條——禁止扣留

委員會接納此一條文內容,但曾討論過是否將第一款所規定的扣留有關居民身份證的權力限於當局人員。

第六條——特徵

該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的特點之一是裝載集成電路晶片,從而使居民身份證成為智能卡式身份證。委員會對新科技的應用表示歡迎,但也關注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晶片的安全性與資料保密問題。

對此,政府代表解釋,由於晶片採取先進的加密技術,所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晶片安全與資料保密會得到保障。

此外,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此一條文的內容和行文得到改善。

第七條——居民身份證內載有的資料

委員會在對此條進行討論時,關注到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問題。由於歷史的原因,現有的居民身份證未注明有效期限。然而,由於人的身體特徵隨年齡的增長不斷變化,如果身份證不注明有效期,就可能給認別持證人的身份帶來不便。為此,法案規定,身份證的可見資料包括有效期。

政府代表還解釋,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按照持證人年齡不同而有差別。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同意在居民身份證上註明有效期。但也有個別成員認為,身份證包含的資料足以認別持證人的身份,因此無須注明有效期。

另外,委員會認為,原文本第九條第一款(十二)、(十三)項的“光學閱讀區”及“將拾獲證件送回身份證明局地址”不屬於個人資料,因此建議加以調整。政府接受建議,對前者進行了修改,並刪除了後者。

在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所載資料方面,政府接受委員會的意見,不對“因意外、患病或未成年致持有人無能力時所需聯繫的人或機構的資料”作強制性規定,而另作一款任意性規定。

第八條——姓名的登載

除了從技術角度將該條編排至目前位置,該條主要對第一款的行文進行了調整,從而使內容更清晰並便於操作。

第九條——其他資料

委員會接納該條的規定,但認為有必要對行文作改善。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特別是對身份認別資料以外的其他資料的管理實體的範圍以及“讀寫”的含義作了更清晰的界定。

第十條——委員會

在審議該條時,委員會有議員關注資料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問題,有的認為需要訂明資料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對此,政府代表解釋,該資料管理委員會屬於常設性質,其組成及成員的委任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第十一條——資料庫

政府接受委員會的建議,新增加了該條內容,並認為將有助於加強了對居民身份資料的管理。由於加入這一條,在法案文本其他條文中將相應地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資訊權

委員會認為,在通常情況下,居民有權知悉其本人的相關資料,特別是對載於身份證內資料的資訊權不宜加以限制,因此,建議刪除原行文中的“除法律有相反規定外”的內容。對此,政府已經接受相應意見,並改善了行文。

第十三條——身份資料的查閱

委員會接納該條的內容。

第十四條——刑事責任

委員會注意到該條規定的有關刑事責任的問題。政府代表解釋,電腦犯罪存在日益嚴重的趨勢,危害性也不斷增加。但目前澳門對電腦犯罪缺乏足夠的規範,為了保護與身份證制度相關的法益,有需要在法案中加以規定。該條前三款規定的犯罪不以意圖獲利或意圖造成特區或他人損失為構成要件,第四款規定的加重則針對具有上述意圖的犯罪。

委員會理解政府提出法案的理由。但有成員指出法案的規定存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性以及與刑法典規定配合的問題。譬如,根據法案的規定,偽造或故意破壞身份證明局的官方網站或干擾其運作(法案原第十五條第二款(五)項)是犯罪行為,那麼進入其他公共實體的電腦系統以及破壞其他的官方網站是否構成犯罪行為?法案對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與刑法典(尤其是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否配合等?因此,認為對刑事責任的規定需要重新考慮。

在進行充分討論後,該條內容得到改善。特別是修改了法案原第十五條第二款(一)、(二)和(五)項的內容並限制了其範圍,因為原來文本規定的行為,有的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已經屬於犯罪行為,有的範圍過於寬泛。此外,還增加了新的一款,其內容為“如偽造集成電路的內容,則《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及二百四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和最高限度均同樣加重二分之一”,其原因在於偽造集成電路的內容被視為較嚴重的犯罪,有必要給予更有力的刑事保護。

第十五條——過渡制度

此為新增加的條款。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999號法律(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九條以及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對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有關規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過渡性規定,處理上述居民身份證件在現正審議的法律生效後的效力問題。政府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同意增加該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實施細則

委員會非常關注該條中的發出身份證的收費以及對經濟困難人士領取身份證收費的優惠問題。委員會大部分成員認為,考慮到經濟社會環境和居民負擔等理由,宜免費換發首張新身份證;同時,有議員指出免費換發首張新身份證的另一個理由是,換證並非出於居民自身的原因而是行政當局的要求。此外,在有關身份證收費立法方式方面,有議員提出宜通過法律作出規定。

政府代表解釋,政府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換發新居民身份證,但是換發新身份證費用較高,第一年就高達二億一千八百萬元,如果全部由政府預算承擔存在困難。同時,政府代表認為,辦理身份證屬於行政手續,其收費屬於行政收費而並非稅收,所以應該通過行政法規來規定。

但是,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政府代表表示,考慮到經濟環境等因素,政府會慎重決定收費問題;至於對經濟困難人士領取身份證收費的優惠,現行法規已經有相關規定,將來還會繼續這樣做。

經過解釋,委員會理解政府的取向與存在的困難,但希望在實施法律過程中,妥善處理收費問題,並廣泛宣傳,讓市民瞭解收費以及優惠和豁免的情況。

非永久性居民的居留證明問題

委員會認為,法案原第六條有關“非永久性居民的居留證明”的內容屬於行政程序的內容,無需在法律中規定,因此建議刪除,政府接受委員會的建議,從法案中刪除了該條內容。

法案編排

最後,政府根據委員會的意見,對法案進行了重新編排,從而使法案在技術上更合理。

四、結論

經過審議分析,委員會認為,法案已經具備了提交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審議和表決的條件,並建議在對法案進行細則性表決的全體會議上,邀請政府代表列席,以便作必要的解釋。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二常設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張偉基、梁玉華、關翠杏、方永強、區宗傑、吳國昌、黃顯輝(秘書)。

 


 

2002625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曹其真:議程前發言到此為止。

我現在請各位議員稍候,身份證明局的黎局長他們正在進來。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等進入會場)

主席:各位議員:

現在進入我們今日的議程。

今日議程就是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法案。

首先,我們開始之前,我在這裏代表立法會多謝局長及各位官員、政府代表的蒞臨。

我們現在就請政府代表,黎局長是不是你引介一下這個法案?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尊敬的主席閣下、尊敬的各位議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一項十分重要的基本制度,即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構成作出基本的界定。根據該條規定,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並且有資格分別領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特區首屆立法會在必備立法期間審議並於回歸日當天通過了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對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以本地立法的方式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條件。然而,我們還需建立一個新的身份證制度,使到能夠具體落實《基本法》關於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分別有資格領取相應身份證的規定。

相信透過本法的制定和實施可以達致這個目的。

主席、各位議員:

回歸前,中葡兩國政府協定不在澳門居民身份證上注明有效期,以便將來特區政府自行做出適當的安排。現在,我們有條件也應該在身份上根據持證人的年齡狀況注明相應的有效期,使身份證更具嚴謹性和規範化。在此同時,我們同樣必須高度重視身份證的安全性。現有的身份證採取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的技術製作,限於當時的技術條件,已經不能適應今天對防偽方面的要求,因此,我們需要採取當代資訊科技的成果,製作新的智能卡式身份證以加強其防偽性能,提高身份證的安全水準,去保障合法持證人的權益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信譽,避免本地區的身份證體系遭到擾亂。

事實上,採用智能卡式身份證還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包括可為身份證具有更多功能提供足夠的空間;可以更為方便市民,例如當持證人發生意外時,能夠透過身份證迅速找到聯繫人,以便作出妥善處理等等。

主席、各位議員:

在身份證領域,現時的基本趨勢是在提高技術製作水平、發揮多種功能的同時,亦十分注重保護個人私隱。本法案亦對此予以充分關注。

首先,明確規定持證人具有資訊權,確保持證人可以依法查閱其本人的個人資料。第二,根據資料的不同性質,將其分別列入證件可見資料或儲存於晶片內的資料,並對可見部分的資料作出適當調整,例如,不顯示持證人婚姻狀況及父母姓名,而將之儲存於晶片內。第三,對在晶片內加入其他用途資料作出了嚴謹安排,包括設立專門的委員會進行研究和提出建議;規定其他用途資料須符合公共利益;規定讀取晶片資料的權限和程序,以確保資料不會被濫用;持證人可依法選擇是否在其身份證中加入該資料等。

主席、各位議員:

現行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已沿用了十年,其中一些基本原則經過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本法案予以採納,目的是令制度有合理的連續性。同時,我們相信,本法案將有助於形成一個具有以下特徵的新型身份證制度:證件分類清晰、效力狀況明確、法律保障全面、注重保護私隱、發放程序快捷。

至於本法案的主要條款,已在理由陳述中分別作出了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我的引介完畢。多謝各位。

主席:多謝黎局長的引介。

我們現在進行一般性的討論,請各位議員有甚麼疑問的,對這個法案,都可以提出來。

區錦新議員。

區錦新:多謝主席。

黎局長、各位官員:

基於這個身份證發出是對於本澳居民,他們都是牽涉到對《基本法》那個理解,所以本人想提出,問一問,就是這個是一個比較具體的條文,但是牽涉到對《基本法》的解釋,因此在這裏提出來。就是在第七條那個關於獲取居民身份證資格的問題。按照現時《基本法》的規定,就是當一個居民,如果他出生的時候父或者母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的時候他就已經具備了澳門永久居民的資格。但是這裏的第七條第二款裏面,就只是強調在澳門以外出生的未成年人如出生時其母親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則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為甚麼這裏只是強調母親呢?如果這個所謂獲得居民身份證資格的人士,如果他的父親是永久性居民的時候他是不是沒有這個資格呢?我想瞭解一下這個問題。

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多謝。

我亦都想提一些公眾一直關心的跟進以外法案本身那個架構裏面是適宜包括內容的。在法案裏面適宜包括內容,因為在第十六條裏面規定實施細則,包括身份證的式樣,主要可見的特徵,發出的程序及收費的實施的規則等等是會由行政法規來訂定。我要提出第一個疑問,就是因為身份證發出的這個制度是的確牽涉到理論上是全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人。尤其是它的特徵及收費的制度本身是整體,即是每一個居民的權益和政府之間公帑之間有一個很重要的關係。而處理這個重要的關係是不是應該適宜用法律來規定比用行政法規好呢?當然了,用法律來規定,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經過一個法律的程序。但是問題就是如果一旦真的是要改全部人的身份證的特徵及要改到全部人要拿到身份證的時候那個費用的話,盡速作出這些這樣的調整的時候,事實上是通過一個一次修改法律的程序是不是會覺得是浪費呢?我覺得就不是浪費,對於這些這麼重要的事來講,有一個正式的立法程序去處理,我覺得反而是比較用行政法規更加適合的一個層次。所以我會提出一個疑問,就是是不是有一個這樣的必要要用行政法規去處理?這個是一個牽涉範圍的問題。另外一些就是公眾所關注的,而我過去亦都提出過質詢,已經答覆了,不過我想知道,當時答覆的時候就未有進一步的消息,而現在既然來到的時候,我亦都想看一下有沒有進一步的消息,包括這一次換領身份證裏面的收費是不是……當時答覆我的時候當然就未有一個具體計劃,但是到現在是不是已經有一個具體計劃?收費多少呢?即是有沒有可能判斷這一次換證的收費呢?同時亦都想知道,因為公眾亦都很關心那個新的身份證的保密的問題,因為法律裏面亦都很明文規定了它會用集成電路晶片的方式、智能咭的方式來製造這個身份證。這個時候,公眾一直關心的就是一個資料保密的問題。當然了,我提出的質詢已經答覆了,就是說公眾可以自由選擇那些非必要性的資料放進去。但是公眾有另外一個思路的擔心,就是說即使是這樣也好,我自由選擇了我的資料放了進去,但是這個晶片或者智能咭本身那個保密性是不是足夠呢?因為上一個月,在美國的學術研討會裏面已經指出了,智能咭有很多種不同的制式,但是如果它採用一種兩位數的即01的制式來設定這種智能咭的密碼時,按照實驗已經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用簡單的儀器,包括用相機的閃光膽,再加上顯微鏡,經過測試就可以解到這類這樣的制式的密碼。而當局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究竟現在的制式會不會牽涉到這一種的情況,抑或根本我們是不需要憂慮這方面的問題,原因是制式不同呢?我希望就這些問題作一個回答。至於剛才區議員提出的,我想進一步跟進得具體一些,就是關於出生時母親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那些人,他就應該是有一個未成年人的居民的資格。因為這個法律直接牽涉到發身份證,而加了這類的條款的時候是不是它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他的母親現在已經成為一個澳門永久性居民,那無論她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入境,譬如她用雙程證入境,他都可以根據這一條在澳門拿個身份證,是不是有這樣的意思呢?抑或不是的,即是即使你母親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都好,你來澳門一直還是需要單程證?如果是的話,又有甚麼必要特別在第七條裏面加上這一款呢?因為他父親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都是一樣的,都是要持單程證入境才能來取的時候,哪加上這樣的意思在哪裏呢?我都想特別瞭解一下。

多謝。

主席:黎局長:

我現在暫時看不到有哪位議員想現在發言的。就區錦新議員和吳國昌議員提出來的一些問題,可不可以請黎局長作一個回應?

不好意思,本來究竟將來發身份證收多少費用不是我們這裏討論的,不過因為這個可能是公眾比較關心的,趁這個機會我就請黎局長,如果你已經有資料的話,你可以……或者政府可以有一個怎樣意向?但是,這個不是我們今日一般性討論這個法律的內容。如果通過法律,按照政府的通過了,是由將來行政法規來規定,這個已經不是我們在這裏討論費用的問題。這個我是要指出來的,因為這個與我們今日一般性討論不是有直接的關係,我們是通過不通過這個法律的精神而已。這個是一個政治的取向,我們准不准政府不寫在法律裏面,就是用行政法規。這個是一個根本問題。不過,無論如何,因為吳國昌議員亦都指出現在可能很多市民都很關心,我不讓你答覆又好像不是很好。我可以不給答覆,但是因為公眾很關心這個問題,如果政府是有資料在手的話,亦都可以答,如果你說我們現在還不知道,那等法律通過看情況吧。

多謝。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關於第七條那個法律規定第二部份就是關於一些未成年人。這個條文在草擬的時候主要是要針對一些在現實出現的情況。情況是這樣的,即是有一些人,有一些媽媽,她在外面生了個細路仔,要帶這個細路仔回來澳門去撫養他。在現在現行的時候,現行的做法就是這些細路仔是需要父母帶他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那裏申請臨時居留的。這個時候亦都是需要每年去續期的。我們就認為,可以的話,就在這個條文裏面直接對這些細路仔直接給一個身份證給他,直接發出去給他,就不需要父母帶他每年都要去續期。這個出發點都是為了照顧到這個在現實裏面有這樣的一些市民他們有這個這樣的需要。亦都有市民曾經跟我們講,他們說,譬如他的媽媽替他續了黃咭了,但是她接着就可能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其他的原因而要出去外地,但是她到時到候要準時回來去換這個黃咭的。所以這一個就是我們在起草這一個法案的時候的現實的生活的需要。至於婦女選擇在澳門以外生細路仔,這個就是婦女的權利,我想這個原意就是要尊重這種權利的。

而問到爸爸的情況,如果不是滿足這個資格……現在這個主要就是針對婦女在外地生細路仔這個這樣的問題。這個法律的第七條的第二款正是針對這個問題。

關於吳國昌議員提到的第十六條實施細則的特徵及收費,我們認為,這個特徵,譬如證件設計的是甚麼樣呢?它的正面會是甚麼款,背面是甚麼款,我們認為適宜擺在行政法規裏面。至於收費的問題,雖然大家關心,但是我們的看法都是認為把它擺在行政法規裏面是適當的。現階段,我們得到很多市民關於收費的意見,而現在亦都未有一個落實的方案。但是,當我們在將來草擬行政法規的時候我們是會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意見的,務求做到能夠對於有困難的人士加以照顧的。

關於新身份證保密的問題,那個晶片的防偽能力應該是很高的。以現在來講,理論上而言是不是可以打破晶片呢?在理論上面這事不能說不可能,但是,據我們所得的資料,如果我們現在採用這種技術,一般而言,可以講在未來的十年裏面你想打破的機會相當微小。我們選取這個加密的技術的時候曾經詳細考慮過的。

關於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母親是永久性居民,即是仍然講的是第七條的第二款的那個部分,這個條文裏面寫的就是他出世的時候他的母親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這個是一個條件。首先要去看一看、確認母親是不是真的是永久性居民。當然,如果確認了是永久性居民的話,根據這個條文,在澳門以外出世的未成年人,母親的身份她已經是一個永久性居民的話他當然都是澳門特區的居民。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區錦新議員。

區錦新:多謝黎局長的回答。

但是我聽得不是很明白的,就是,譬如以澳門現在的《基本法》來講,就是說,一個居民出生的時候,他的爸爸或者媽媽已經具備澳門永久居民的身份的話,他就已經是澳門的永久居民,已經有權拿身份證了,哪現在怎麼會有……剛才黎局長說因應現在有這些這樣的情況,所以在制定這個法律的時候就特地去有這個條文。但是問題就是如果是這樣的時候,其他條件為甚麼要年年續期呢?為甚麼不能直接拿到居民身份證呢,因為他們本身已經具備澳門居民的身份了?

多謝。

主席:容永恩議員。

容永恩:多謝主席。

局長:

想問一問一些非強制性的資料。我們法律裏面規定,如果第一次換證的時候就可以選擇性加入。現在我想瞭解一下的,就是如果拿了第一次身份證之後,假如持證人如果不想加一些資料進去或者想刪除,是不是都可以隨時提出申請?而這方面是不是都是要收手續費的呢?

多謝。

主席:黎局長。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關於區錦新議員那個問題,就在這裏補充一下。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在第8/1999那個法律裏面,就在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永久性居民是甚麼條件才符合的。剛才區議員提出的一個例子,如果你父母是澳門的居民,哪細路仔出世他是不是永久居民呢?這就要對號入座,看一看這個第一條裏面是不是符合才行。譬如說那個爸爸是中國籍,父母是中國籍,他出世的時候,如果這個細路仔在澳門以外出世但他也是中國籍的話,根據第8/1999那個法律的第一款的第三項,這個細路仔是永久性居民,沒有問題的,他可以直接拿身份證,他無需拿那個黃咭的。但是會出現另外一種情況的,是怎樣的呢?就是那個細路仔在外國出世,而根據中國《國籍法》第五條……本來就說他父母是中國公民,他在外地出世,而這個細路仔是中國公民,但是在第五條的第二個部份,它是這樣講的:如果父母任一方在當地定居,在外國定居,而這個細路仔出世的時候就因為取得外國國籍的話,他是不具有中國國籍的。而這個時候這個細路仔即使他的父母在他出世的時候他是澳門的永久居民也好,甚至乎是澳門的中國籍的永久居民也好,這個細路仔由於他不是具有中國國籍,他就不能夠按照第8/1999那個法律裏面符合這個永久性居民這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這個細路仔現在的做法就是不可以直接拿到身份證,他要申請一個臨時居留一個這樣的准許。這個我大致上面可以舉一個例來解釋為甚麼這個條文需要列出來。

另外就是容永恩議員的問題,就是關於資料,即是說其他用途的資料那個加入是可以由持證人選擇性地去加入的。當然了,能夠選擇加入,在我們的理解中就應該也容許他有權選擇刪除。至於是否要收費,這個就要看將來是怎樣決定的。因為這一部份資料,其他用途的資料,這個仍然在身份證明局的權限裏面,歸屬資料所屬實體去決定。

主席:各位議員……區錦新議員。

區錦新:根據黎局長剛才的回答,就是說,如果根據《國籍法》裏面,對這個例子,當然是的。《國籍法》裏面第五條就規定,如果這個細路仔出世的時候是沒有中國公民的身份,沒有中國國籍的話,他現在就拿不到身份證,就需要拿黃咭。但是現在這個規定就是媽媽是永久居民的話就可以,哪為甚麼爸爸是永久性居民……即是說,如果已經沒有中國國籍的話,根據這個法律,媽媽是永久居民的話就可以在澳門拿到澳門居民身份證,哪為甚麼爸爸不行啊?即是如果有這個的時候,變成你會歧視爸爸。我想先搞清楚,為甚麼媽媽可以爸爸卻不可以呢,如果都是沒有中國國籍的話?

多謝。

主席:黎局長。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這個情況,當然了,在條文裏面這樣寫,即連出生時期母親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當然這個講的是母親,另外這個不寫其父或母,不寫父親,當然就是不想在這個法律條文裏面……首先想在這個法律條文裏面先解決母親這個問題。這個並不是歧視的問題,因為事實上母親她懷孕,接着她生細路仔,她選擇在哪裏生,母親她是有這個權的。另一方面就是要考慮一樣的,就是未成年人跟媽媽生活,即是由媽媽去照顧,這一個是一個自然的現象。另一方面,亦都是考慮到母親母子之間的關係的那個認定是比較容易的,而父與子之間那個親子關係的認定是比較複雜一些的。

多謝。

主席: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多謝主席。

各位官員:

我想問一個問題,為甚麼現在的身份證(代表一個人的身份的證明書,應該是一個很嚴謹的一個文件,隨身攜帶的。)當局即政府方面不知是不是追隨那個時尚,又搞些甚麼多智能的咭的身份證。不知這個有甚麼特殊的用途?如果可以提到款的話,我想市民是沒有意見的。一個身份證,很簡單,姓名、年齡、出生日期,沒有其他東西可以再加進去的了,是不是?因為我們考慮到身份證真的是隨身攜帶,很容易遺失。如果照報章所登錄的,要億幾元換一次這樣的證件。換句話說,即是澳門四十多萬人,大約是三百元一張身份證。如果遺失了,是不是終身受保,即不見了可以再拿一份,不用給錢的呢?如果要給錢的話,有沒有考慮到市民的成天經常不見的時候就是一個損失?我從這張身份證看不到有些甚麼不好的,又很薄,插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如果你是有一個晶體的話應該就會很大塊了,起碼是一個五分錢那麼大的一個晶片在裏面。如果受了潮又怎樣呢?是不是?所以是不是一定要追隨時尚,一定要放很多個人資料進去呢?我想,放資料進去是沒有作用的,我認為。你放些甚麼資料進去啊?我想不到放些甚麼資料進去。你可不可以解釋可以放些甚麼資料進去那個身份證裏面?我們想知道一下。

多謝。

主席:我想,馮志強議員的問題,記得在施政方針的時候好像是賀定一議員提出來的,講了幾個鐘的。即是有駕駛執照等很多很多資料。今日不需要請黎局長講幾個鐘的了,因為這一次施政方針真的是講了至少一個鐘以上這個問題。但是馮志強議員提出來的問題就是我們立法會究竟要不要有這個身份證法,要不要用這樣的高科技、新科技去發。但是,身份證肯定是要發的,因為區別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區別,根據《基本法》是一定要發的,至於這個問題,黎局長你不妨可以回應一下現在的智能咭,至於應不應該去拿身份證和甚麼樣身份證,這個是另外一個問題。

即馮志強議員覺得這些身份證比較貴,投資比較貴。請黎局長。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現在的身份證是很細的,將來的那個智能咭身份證其實都是很細的,它的大小就如同一張信用咭的大小,而厚薄都是同一張信用咭不相上下,即厚薄是差不多的。現在用的這款身份證,它的防偽能力是很低的。在當時,即在上一個世紀的八十年代剛出的時候它的防偽能力當然是高的,但是隨着時間的一路過去,它的那個防偽的特徵讓人逐漸可以有技術去仿造,仿真度也相當高。這個時候,這個證件就容易被人偽造,亦都發現有偽造的證件出現的,事實上。這個就對持證人的保障是有損害的。我們亦都收到一些個案,去銀行也好去政府部門也好,就冒用了人家的身份證。有些是用人家的證件,有些是改了人家的證件去用。這對於地區及持證人本身的利益是有所損害的。我們是希望發一個防偽性很高的證件。防偽性很高的證件,現在的智能咭是其中一個可以選用的方法。這個智能咭的保密性、防偽能力是相當高的,這個我就不詳細去解釋技術上面為甚麼了。我們認為發一個智能咭身份證是有助於保障公共利益和持證人的個人利益的。至於其他的受潮等問題,這一方面我們打算在發證的時候希望可以加一個套,可以套住這張證件,方便有些時候汗大的人汗水不直接接觸到那個晶片。至於加些甚麼資料進去,這個只是一個構想,因為實際上根據法例主要就是應該是要由一個專責的委員會向行政長官閣下提出這個建議。初步是應該會考慮加入車牌資料。這些在一些發這些智能咭身份證的國家基本上亦都是會這樣採用的。就是說一個是駕駛執照可以放進去。另外一個就是一些作為緊急用途的一些醫療的資料,這些包括他個人本身是不是有一些特定的,例如放了一些人工的儀器進去,如果他有事的時候,如果能夠及時知道的話,救護人員能夠對他施行適當的救護,這樣,對於持證人的生命亦都是有保障的。

大致上是這樣。

多謝主席。

主席:區錦新議員的一個問題,是不是?回答了,不過你好似再問多一次,是不是?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主席:想請問各位議員……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表示一個意見及提出一個一般性的問題。

表示的意見就是說關於第七條有關內容的答覆我聽了之後我都覺得很有保留。本來,我記得,在回歸立法的時候,我們考慮到區別身份的界定等等的立法工作,亦都曾經在一些環節裏面辯論過母親身份和父親身份的一些分別。我會回去再詳細看我們立法會的會刊,看清楚內容是怎樣的。但無論如何,剛才那個解釋就似乎說我們現在先解決母親的問題,然後父親問題看一下解不解決。這樣的解釋我覺得就相當有保留了,因為作為一個立法的工作的話,就應該在預見到有的問題都應該去解決的,除非我們預見不到的。這個只是一個意見,不是一個問題。第二就是提一個一般性的問題,就是關於這個委員會。因為在法案裏面沒有提及這個委員會的組成的人的性質是怎樣的,只是說會有一個委員會透過批示去設立。這樣,我不知道委員會現在設想是會由包括公眾人士一種委員會抑或是純粹是由官員組成的委員會,在法案裏面是不知道的。但是不知道有沒有一個設想呢?如果只是指定一些官員去做委員會,會不會亦都可能其實是身份證明局繼續做就差不多了。它可能是指身份證明局長、副局長或者哪個部門的廳長等等組成一個委員會。這樣,不設委員會分別都不大。在一般性來講我想問一下設立委員會那個人選的意向是不是已經有一個計劃抑或是沒有計劃?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一般性這個法案還有甚麼意見?黎局長。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關於這個委員會的組成的問題,就是在這個法律草案裏面就有講,就是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去成立這一個專責委員會。它的組成應該會在這個批示裏面訂出的。至於那個組成的人的情況應該不會出現身份證明局局長,然後接着是副局長,然後那個局裏面的廳長,應該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的。應該有幾個局的領導,亦都是應該會有檢察官。但是這個只是構想,最後其他人選就是行政長官閣下在那個批示的時候就會作出的。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個法案的一般性還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似乎沒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那就請各位議員一般性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這個法案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我在這裏很多謝黎局長和各位政府代表的蒞臨。

我們現在散會。

 


 

2002730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我們議程前的發言已經全部結束了。我們就快進入議程了。請各位議員稍候,政府的代表正在進來。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等進入會場)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進入今日的議程。今日的議程是單一項的,就是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法案。

在我們開始討論之前,我在這裏代表我們的立法會各位議員歡迎陳司長及各位官員的蒞臨。

我們現在開始細則性的討論。

在討論之前,我交給委員會的主席,希望委員會主席可以介紹一下你們在細則性討論的時候的情況。

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司長閣下、各位政府官員、各位同事:

這個法案在六月二十五號經大會一般性通過之後,同日,主席就將法案派給我們第二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

委員會在這個期間先後舉行了五次會議,其中政府的代表應邀出席了兩次會議,並且給予充分的合作,接納了委員會的很多的建議,並且對法案引入了相應的修改。在七月二十三日提出了新的法案文本。委員會對法案新的文本表示接納及認同。

新的文本的修改,主要來講,是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屬於技術性的,譬如關注法案的一些條文的編列,部分條文究竟擺的位置在哪個部分是作出了一些修改以及在行文上面一些的修飾,務求令到法案更加清晰和準確。另外一個方面的修訂是包括了刪除了原來法案第七條二款有關在澳門以外出生的未成年人如出生時母親是澳門永久性居民則其也是澳門特區的居民這個規定。這個在大會裏面進行了很詳細的討論。委員會非常之重視這件事。在討論當中,經過深入的討論,新的文本對這個方面作出了刪除。除了這個之外,亦都考慮到它的適應性,原來的法案的第六條非永久性居民的居留證明,覺得在行政法規訂定是較為適合的,政府亦都接納了這個意見,刪除了這方面的行文。同樣,針對着法案的完整性作出了一些新的加入,其中包括了有資料庫和過渡性的規定。這兩個方面來講,亦都是令法案更加完善的。而其中有一些問題,委員會是透過了新的文本詳細地編列了、逐條編列了意見。我們的意見書基本上面按照新的文本的條文編列的,亦都必要時引用了一些舊的文本作出輔助。

意見書已經詳細列出了我們委員會這方面的分析。在稍後按照每一條逐條逐條討論的時候,如果有需要的話,本人將會作出補充。其中意見書第十頁末段提及到有一個關於身份證的部分,我們有些行文上面是不準確的,原來的行文是寫第一年高達二億一千八百萬那個是應該更正為總的費用為一億二千八百七十二萬。這個是由於數字翻譯上面的一些不適當,在這裏向大會提出,亦都是請各位注意的。

我的發言完了,主席。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開始細則性的討論。現在討論的是第一章的第一條至到第五條。請各位議員就文本……我現在請各位看的是最後的文本,亦即是我在七月廿三號那日發給各位的文本作準。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相信同事亦都會留意到新舊文本的對比。第一條沒有改變,第二條是原來的第二條和第四條,行文作出了一些的修改——部分的字眼被刪除。現在的第三條,原來的第五條行文裏面的那個標題是強制性的是修改為“領取”,部分的行文內容亦作出了修改。第四條,原來的第七條,是刪除了剛才所介紹的第二款,具體的理由亦都在意見書裏面詳細表達了。第五條,原來的第八條,基本上面,委員會是作出了認同。

我補充完了。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文本的第一條去到第五條,亦即是第一章,有沒有意見?鄭志強議員。

鄭志強:多謝主席。

各位官員、各位同事:

第三條裏面那個領取的第二款提到年滿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須領取居民身份證,哪這個居民是指非永久性還是永久性就不是很明確,只是說五歲就要領身份證。我想請問這裏是不是應該有一個界定比較好一點。第二個就是“其他居民非強制性領取”,“其他居民”是指哪一些?是指五歲以下抑或是指非永久性居民?

多謝主席。

主席:我想請問陳司長,不知你們哪位回應?請黎局長。

身份證明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關於第三條的領取,第一款已經講了,就是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權獲發居民身份證,即是說是居民才有權拿這個居民身份證。然後第二款就說年滿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需要領取居民身份證,其他居民非強制性領取。所以其他居民,在這裏講,其實就即是說在第二條款裏面的年滿五歲以外的其他的澳門居民。在這個條文裏面沒有寫,就是永久性居民就拿這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非永久性居民就拿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其中這裏沒有去重複,因為在另外的條文裏面講了,就是在第二條裏面的第二款就已經講了是分成兩類的,就是永久性居民就拿這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非永久性居民就拿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我的答覆就是這樣。

主席:多謝。

不知鄭志強議員你明白沒有?

鄭志強:多謝主席。

我還是不是很清楚,因為剛才黎局長講,其他居民就是指年滿五歲以外,這就是說他六歲就不用強制性去領取身份證了?這即是好似同你原來在第三條第二款所講的五歲就需要領取居民身份證不是很清晰了。雖然你有講過非永久性與永久性,但是這裏的領取,原來的第五條就是有強制性的問題存在,現在你沒有了強制性幾個字,實際就是說哪些人需要一定要拿身份證呢?就是說五歲就一定要拿了,因為有一個“須”字存在,須領取居民身份證,其他就是非強制性的,而其他居民是指哪些呢?如果是五歲以外的,剛才黎局長所講的,我就很不清楚了。

主席:黎局長。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這裏是這樣的,年滿五歲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就領取居民身份證,年滿五歲就必須要。年滿五歲就是五歲或以上,是不是?即是六歲、七歲也可以。這裏其他居民,這裏講的是在第二條條款裏面不是年滿五歲的其他居民。我剛才用“以外”,或者可以這樣講:“非年滿五歲”。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個……鄭志強議員你現在明白沒有?

黎局長:

我自己本身都覺得這一條文寫得不是太清楚。我又覺得奇怪你為甚麼不拿其他居民分開他呢?這樣看來,即是解釋後可以明白它的意思,但是的確看起來不是太清楚。我很理解鄭志強議員為甚麼有這樣的意見。

崔世昌議員。

崔世昌: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各位官員:

我覺得這條條文其實就字眼的問題而已,這樣寫會不會好一點呢?“年滿五歲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須領取居民身份證”。一句說話我覺得更加清楚很多。不知大家可不可以研究一下?

主席:不是的,它又要強調其他居民是可以不領取的。其實這一句我為甚麼說我看下去會很理解鄭志強議員的意見呢?因為這條條文的確很難明白,因為一個正的一個反的,從語文來講都不是那麼容易理解的。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委員會在討論的時間對這條條文的訂定是清晰的,即是我們覺得,總之夠五歲的那些就一定要拿證的,未夠的那些可以。原來的條文都是一樣的。經過了立法會的輔助部門的同事和政府方面的討論,就提供了這個新的文本。我想補充的那個內容,就是說,如果那個……意思就是說應該在第二條裏面,即現在這一條的這一款裏面講到,夠五歲你就一定要拿,未夠的你可以拿。如果覺得是不清晰的話,有些在文字上面的那些,我們希望能夠,如果可以的話,因為亦都經過了雙方大家這些法律專家和部門這方面的研究了。我覺得,我在這裏補充當時討論的一些背景讓大家知道。意思就是這樣的。

主席:我都希望能夠在字眼上面,你們在那一句真的是要推敲一下,因為的確,我自己本人亦都覺得是有問題的。因為這裏寫年滿五歲的,即是一定是非永久性居民,因為永久性居民你說已經在第二條已經寫了的。那你滿了五歲……因為剛剛黎局長解釋得更加是……你說在第二條第二款已經解釋清楚了,說永久性居民一定要拿的。所以這個的確變得很不清楚。因為你年滿五歲和以上你必須要領取,而你後面那句,“其他居民非強制性領取”究竟是指甚麼呢?是不是不夠五歲呢?而根據你的解釋,就是永久性居民一定要領取的。那些不是那種的。我覺得同一句裏面是不是很適當呢?即是很容易被人誤解。

陳澤武議員你是不是舉了手?……是,請。

陳澤武:多謝主席。

各位官員、各位同事:

其實黎局長的意思是不是……先看第三條第二款,其實它的意思就是說五歲以上就一定要拿,五歲就可以不拿,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呢?哪是不是可以寫成——我的中文又是不好的——是不是年滿五歲或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必須領取居民身份證,而是未滿五歲就非強制性領取。這樣是不是清楚一些呢?即是可以拿可以不拿,是不是這樣好一點?

主席:陳司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我們原來的那個文本即第一次送來立法會即六月十四號送來的那個文本,原本就是這樣寫的,就是分兩款的,第一款就是年滿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然之後有另外一款,就是未滿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申領居民身份證。是個“可”字的。後來經過同立法會,亦都是與委員那裏大家溝通,後來就達到現在這個修改的文本。不過,我們是完全很樂意,如果各位議員認為不是那麼清楚的話,我們建議或者拿回原本那個文本。如果大家可以接受的話就將這個文本修改。

多謝主席。

主席:不是,原本的那個文本都是有問題的,甚麼問題呢?就是未滿五歲的他自己不會去拿的,即是就算滿五歲都不會去拿。我記得委員會開會的時候,就是因為你說可以去申請,所以那裏就引起了……因為那次會議我也在場的。即是你五歲的你怎樣叫他去領取呢?申請呢?你本來寫的是申請。所以就改成這樣,現在變成了“領取”。我覺得領取,這條條文不是問題,問題是你的寫法是有問題。其實你想講的就是滿了五歲你要領,未滿五歲可以不用強制性。但是你的文本,從中文來看是不恰當的,你這樣。因為你指其他居民,人家會懷疑其他居民是哪些人呢?其實你只是講一件事而已,就是說五歲以上你就可以去領取,五歲以下你是可以領可以不領。但是你這個“其他居民”這樣的寫法,在同一句裏面是不妥當的。但是原本的文本你要回來的話,你又要重新改,那個標題不是“領取”了,變了是“申請”。哪由哪個去申請呢?帶出來很多問題,是不是監護人去申請父母去申請呢?這個,我記得委員會是提出過這樣的問題。我覺得那個內容不是問題,而是你那句照中文來看的確是很有問題——葡文我不知道有沒有問題,因為我沒看到葡文這一條,中文是有一個表述的問題。你寫“其他居民”,我想是這個。剛才兩位議員,崔世昌議員亦都提過,陳澤武議員亦都提過。其實你們要講的不是其他居民,而是不足五歲的。根本你寫其他居民人家是很懷疑的,甚麼居民,甚麼人?其實你要講就是五歲以上要拿,五歲以下隨意吧,你喜歡拿就拿,你不喜歡拿你可以不拿。我想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為黎局長你剛才解釋那個時候都沒有清楚,所以聽不明白。其實你若果這麼簡單就是指五歲以上和五歲以下,是可以寫在一句上的,但是如果你回到原來的,好似陳司長講的,你回到原來的文本,這一條全部要重寫,因為為甚麼呢?你不是領取,而是申請。即是原來的文本講的是申請,這就帶出很多問題了:誰去幫他申請啊?你說父母申請,如果他沒有父母而有監護人,行不行啊?就是這些這樣的問題。是不是?所以,我覺得文字上面,其實這一條你們是很清晰的。我想,這樣吧,若果議員同意的話,那個意見就是滿五歲你就必須去拿,未夠五歲你可以去拿可以不去拿。

陳司長你們是不是這樣的意思?若果是這樣的意思我們稍後就照這個意思去寫,寫到對為止。但是如果你回到原來,我們要拿原來的條文,我想有些爭拗。因為你改的原因是因為已經有……因為你寫了父母去領的,而如果父母沒有了的話豈不是很慘,是不是?所以我想請問清楚。

陳司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曹主席。

是這樣的意思,就是五歲或者以上就一定要拿,如果是五歲以下就不需要。我們現在亦都是有另外一個建議,就是這條的第二款就是:年滿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須領取居民身份證,五歲以下居民非強制性領取。不知這個建議可不可以接受呢?

主席:這個應該可以接受,大家都會明白。我想,“其他居民”那幾個字改一改就可以了。我剛才的意思就是給你們慢慢改,不過,若果現在已經有具體的建議,這就更好了。

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相信這個法律的條文經過解釋就是很清晰的,原來都是未滿五歲才歸強制性的。陳司長最後講的五歲以下我反而不是很同意,我反而建議她用未滿五歲。因為五歲以下那就是四歲了。你上面說年滿,滿了你就強制性,未滿的,你那怕四歲十一個月,他都可以自由的,非強制性的。我反而對那個五歲以下覺得不是很好,未滿五歲就會好一點。

多謝。

主席:我想,陳司長你們對唐志堅議員這個文字上面的建議應該不會有反對的,這個更加清晰一些。本來,這些文字我們在這裏是不講的,不過因為這一條的確產生很多疑問……本來我也是說照這個意思去投票後再給政府,在訂的時候再做最後的文本,但是現在既然已經有了,所以這條條文已經明確了:滿五歲的必須領取,未滿五歲的是非強制性領取。這個第三條就照這樣。

我想請問第一條至到第五條還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的?……若果沒有的話,亦都沒有議員提出來要單獨表決哪一條的話,我們就表決第一條去到第五條。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我們現在就進入第二章,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條的討論。請各位議員就第二章的條文發表意見。

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多謝主席。

在討論到第六條的時候,即使在委員會裏面我亦都提及過,就是說它的重要的精神就是我們是會用一個集成電路的晶片來做這個身份證。當時就提及過這種資訊技術的保密的問題。當時局長以他個人的經驗和知識,就可以判斷,應該在未來十年之內都應該不會有人可以破解的。同時亦都講嘗試有沒有可能提交這些有關的這些制式的資料。到審議完之後,當然亦都未能夠提供到有關的資料。我只是在這裏細則性審議的時候再問一問,有沒有任何這一方面的資料的提供或者事後的補充?既然一般性通過了這個法律,而這個一般性通過的時候亦都應該意味着這個是實質的內容,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是會支持的,但是無論如何,我是保留這個意見,看一看局長有些甚麼補充。

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你是不是舉了手?……請發言。

梁慶庭:補充少少資料。

確實,局長曾經向委員會提交過這個資料。是我的疏忽,稍後我會補充的。對不起對不起。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第六條到第十條的條文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的?……政府方面亦都沒有意見,因為梁慶庭議員代你們回答了。

這樣就表決,第六條去到第十條,第二章。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方永強議員你好似沒有按。

(表決繼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現在討論第三章,即是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請各位議員發表意見。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第三章十一條是新的,是技術上面更加完善而已。第十二條,原來的第十三條,是刪除了第一句的,這一句是:除法律有相反的規定之外。就是這一句刪除了。我們覺得這個刪除是適當的,是會更加好地保障那個權利。第十三條和第十二條原來是一樣的。

我補充這些資料。

多謝。

主席:請各位議員就十一、十二、十三條的條文發表意見。……若果沒有意見的話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現在去到第四章,“最後規定”,那裏,我想這裏有些條文是新的,因為原來的文本是沒有“過渡”這件事的。當時可能疏忽了,現在有一個“過渡”。你未領取新的身份證是不可以在澳門生活的。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這一章第十四條的“刑事責任”基本上是技術上面作出一些處理而已,沒有原則性的改變。第十五條是新的。這個就好似同第六條的刪除是一樣的,同這裏的增加一樣,同政府交換意見的時間,知道有關的規定相信會在行政法規裏面去訂定。經過討論之後,我覺得在這個法律裏面作出規定是更加完善,所以是新增加了這個內容,令到法律更加完善。第十六條雖然委員會或者政府沒有作出任何的改變,但是在這裏值得重新提到的,這裏涉及到一個收費的問題。在意見書裏面都表達了,委員會大部分的成員認為,應考慮到經濟環境和居民負擔的理由,適宜免費換發首張的身份證。儘管這個討論沒有一個結果,但是委員會重申這方面的意見,讓政府在這方面作出一個稍後時間的處理。這個我們是會補充相關的意見。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十四、十五、十六條條文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

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我要求將第十六條獨立表決。我個人的立場就認為制定身份證的,尤其是收費方面,我覺得是應該在法律上面作出一個很嚴謹的規定。當然,我都是支持能夠第一次發這個身份證的時候是免費的,但無論如何,我的立場,一個原則性的立場,我認為就不適宜在行政法規那個層次去規定。所以我希望將第十六條獨立出來表決。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就十四、十五、十六條條文……若果沒有意見的話,就……我接納吳國昌議員的申請,現在先表決第十四、十五條,十六條押後。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現在我們表決第十六條。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通過了十六條條文,這個法案就通過了。

方永強議員。

方永強:我想就我認為很是重要的兩個問題作表決聲明,該兩問題都關乎執行權的專屬責任。

第一個問題是同收費有關,這已在專責委員會中已作過討論。

在發給身分證時的收費上,我建議免收費用,亦要求執行權考慮這個可能性,因為現時是換身分證,而且從任何角度去看,是行政當局主動要求去換。

第二個問題是關乎要求想在澳門定居的葡裔居民提交居留證明。

原先的第六條第二款已被刪除。我希望當在制訂有關規章時,對此問題再作考慮。

鑒於葡萄牙在澳門過去的歷史,我認為葡裔人士應得到有別於其他國家人士的待遇。因此,我請求並希望執行權就此事作出考慮。

多謝。

主席:我們通過了這個法案,就是可能在這個會期,暫時,我還看不到十月十五號之前會有大會開,但是並不是開始放假,因為若果有需要的話,各位議員是要回來開會的。我們正式放假——休會——是八月十六號開始的。在這段時間雖然我看不到,暫時看不到有大會,但是不要個個都出去了,到時要開會的時候個個都找不到。若果我們在八月十五號之前沒有會開的話,我希望大家能夠有一個愉快的假期。即是至到八月十六號才放假。

另外,我在這裏很多謝陳司長和各位官員的蒞臨。

我們現在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