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5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我們繼續開會,我們今天議程的第二項就是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難民地位法》法案,在未開始之前我在此代表立法會多謝陳司長和各位官員的蒞臨,我現在請陳司長作引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主席、各位議員:

《難民地位法》法案旨在確保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議定書內沒有條件自行實施的規定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施行。公約內大部分的規定已具備條件自行實施,如關於難民的定義、其法律地位、禁止驅逐出境原則等,但對於其他規定則有需要制定法例以作規範。

公約內並沒有訂定承認難民地位的程序。雖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內可以透過其他法規填補這方面的空白,但是基於這一類程序所應具備的特性,這樣做會為法律工作者帶來實踐上的困難,而且不符合現實情況。

本法案訂定了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的程序。我們進行了比較法方面的分析,並參考了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執行委員會編製的《訂定難民地位需遵循的程序和準則手冊》,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防止國際恐佈分子或其支持者濫用難民地位而提出的建議。

本法案擬設立一個簡單、快捷和公平的程序,透過該程序,既能維護公眾利益,又不損害給予承認難民地位申請人和難民的基本權利及保障。此外,就承認難民地位的程序設定了一個初步階段,目的是對申請進行初步篩選以防止明顯的濫用情況,因此,只有實際上有可能成功獲批准的申請才能進入續後的階段。

本法案建議設立一個難民事務委員會,由其負責組成卷宗,就有關決定提出建議,以及確保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和其他外地同類實地進行必需的合作。同時,亦規定難民事務委員會需負責建立一個紀錄,載明關於難民地位申請人和難民的資料。

我的引介完畢。

多謝主席,多謝各位。

主席:多謝陳司長的引介。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難民地位法》法案的一般性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好像沒有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我想請問各位是否現在我們可以作出表決?

區錦新議員。

區錦新:多謝主席。

陳司長。

我只有一點不知是否印刷上問題,我弄不清楚,就是在第十三條第四款的句子未完成,不知是甚麼原因?可以解釋一下,在第九頁。

主席:第十三條第四款?

區錦新:我搞錯了,沒有問題了。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尚有甚麼問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我在此多謝陳司長的蒞臨,我們今天的議程到此為止。

我現在宣佈散會。

 


 

 

2004年2月3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我在開會之前代表立法會歡迎陳麗敏司長和各位官員的蒞臨,亦都希望你們新年快樂。

我們現在進入我們今日議程的第二項。

我想說明的就是,這個法律政府第一次送來的時候叫做《難民地位法》,經過委員會的研究之後,現在這個法律的名稱已經改成《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所以我們請各位留意一下,因為不參與委員會工作的話會說:哎,我收到的《難民地位法》,為甚麼現在變成這個法律呢?就是經過委員會的研究、討論之後,再同政府討論之後,就覺得這個名稱更加符合這個法律的精神。

我現在先交給委員會的主席,請委員會的主席介紹你們委員會的工作情況。請。

馮志強:多謝主席。

司長閣下、各位官員、各位同事:

有關《難民地位法》的法案在零三年十一月廿五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一般性的通過,並於同日分發給本委員會以便進行細則的分析。

委員會就法案的具體內容與一般性通過的法案的立法精神與原則是否相符,以及在技術上是否妥善可行等進行了分析、討論。

委員會分別在零三年十二月九號及廿六日、零四年一月七日及十六日召開了會議,政府代表列席了一月七號舉行的委員會會議並給予相應的合作。在良好合作的基礎上,政府提交了該法案的新文本。當中並沒有對法案內容作出重大的修改,而是從形式的角度進行修飾,包括改善多項規定的條文,重新編寫或編列某些條文等。有關的內容已經反映在委員會的意見書當中。

委員會認為法案中所引入的修改將有助於法律的內容更加清晰且更加易於理解,並最終有利於該法案的執行,故委員會認為法案已經具備在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的條件,現交大會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

多謝主席。

主席:很多謝馮議員的介紹。

我想請問陳司長,不知在我們進入細則性的逐條的討論之前有沒有甚麼意見想發表的呢?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我只是想恭祝主席和各位議員工作順利、身體健康。

主席:多謝。

我們現在就對這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案進行細則性的討論和表決。

我們現在就對第一條去到第四條,亦即是第一章的條文進行討論。請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即是第一條去到第四條。即是“標的”,第一條;第二條“解釋及用語”;第三條“難民”;第四條就是“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合作”。對這四條條文細則性的討論。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四條條文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的?⋯⋯若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對這四條條文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請。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那我們現在就對第二章的條文,亦都是第五條去到第七條的條文,即是對於第二章“難民事務委員會”那個條文進行討論和表決——第五條去到第七條。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三條條文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的?⋯⋯若果沒有的話,我們亦都對這三條條文——第五、第六、第七條作表決。請各位議員就這三條條文作出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我們現在對第三章的第一節的條文,亦即是第八、第九、第十條條文進行討論。

亦都想請問各位議員,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的?⋯⋯若果沒有的話,我們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我們現在對第三章的第二節,亦即是十一條去到十五條的條文進行討論,即是有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這�包括有五條條文的。

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我希望就標題為“不接納申請決定”的第十五條得到解釋。

在此建議的模式使人想起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稱的初端駁回,即在一開始就對所提出的給予難民地位的申請不予批准。其後出現多條規定在調查程序後“不批准”的條文。第十五條採用“不接納申請”的句子,意思是在開始時即予拒絕,甚至無需進入調查階段。

我希望知道,對行政長官決定初步不批准申請的行為,是否可以提出上訴?如果不可以,為甚麼?

我提出這個問題,因為我閱讀了編製及解釋都很好的報告書,其中說明政府接納了對其行為可提出上訴的勸諭。我們將會有一個拒絕給予地位的正常程序,而對拒絕的行為可以提出司法上訴。然而,對於初步不批准,好像並沒有提及這點。

因此,我想知道:對初步不批准的行為是否可以提出上訴,正如法案對拒絕時所規定的一樣?

多謝。

主席:請政府代表,請。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白迪詩:多謝主席。

我希望解釋,對所有行為均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上訴,因此,這裡不存在不可上訴的行為。我們所規定的是一個不接納申請的特別行為,而這些不接納的理由亦載於《公約》及其他被採納的勸諭中。

因此,關於上訴的一章屬於一般章節。在作出決定後,當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訴。

我希望已解釋了閣下的疑問。

多謝。

主席:請講。

歐安利:多謝所作的解釋,但我的疑問仍然存在。

例如第二十二條規定上訴的假設。如果不承認難民地位時,明確規定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如果規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非一般期限,而是十五日的特別期限,那麼我的問題就有提出的必要性。

如果可以上訴,是否向中級法院提起?是適用三十日的一般期限,還是按類推而適用十五日的特別期限?這是個需要決定的問題,因為有意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能因此而無所適從。法官可以完全認為這是屬於不可提起司法申訴的行為,由於第二十二條沒有規定上訴。

這是我希望得到解釋的問題。

如果我獲得的解釋是:根據一般規定,是可以提起上訴的,那麼第二十二條就應該刪除。在適用一般制度時,這條條文顯得不恰當。

倘立法取向是不能提出上訴,我就希望知道有關的理由。為何第二十二條的情況可提起上訴,而其他情況就可以簡單地拒絕展開調查?基於平等的問題,我認為在初步不批准的情況下,亦有理由給予上訴的權利。

我要求全體會議和政府加以考慮,從而使我們知道不容許上訴是否是政府的明確立場。

多謝。

主席:請講。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白迪詩:請議員原諒,因為我解釋得不好。

我想說的是,事實上,我明白不接納申請與我們所認識的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是類似的,但無論如何,兩者均會導致作出不承認地位的決定。因此,我說“一般規定”因為相對於這法律,所有關於決定和上訴的一節均屬一般性。請注意第二十二條,它規定:“對行政長官不承認難民地位的決定⋯⋯”,如果我現在說不接納申請,亦即等於說我不承認該人可以取得難民地位。

有點混亂的是,整個程序並不是一個給予權利的程序,而是一個承認某一情況的程序。如果一開始我已覺得不能承認這種情況,那麼我就會說不接納該申請。這點只在極少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因此,整個有關上訴的一節均屬一般性,第二十二條亦適用於第十五條的情況。

我剛才的解釋不清楚,請原諒。

歐安利:主席:

我認為這個解釋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我動議將行文寫得更為清晰,因為第二十二條的行文可以使人理解為:倘不接納申請,在經過正常的程序——包括卷宗組成、有理據的建議和行政長官的決定之後,可以提起上訴。

不接納申請的規定載於另一章節內,因而可能引起解釋的問題。

因此,明確的意向是:對初步不接納是可以提起上訴的,但須符合第二十二條內載明的特別規則。

我的意思是,有關問題應在最後編撰時加以考慮,以避免出現解釋方面的疑問。

多謝。

主席:我想,若果是立法的原意同現在歐安利議員提出來的問題是沒有不同的意思的話,只是在理解方面可以令到最後的文本更加清晰的話,我不知道政府的代表你們會不會在這裡作出相應的文本上面的修飾以更加符合原來的意思?

主席:請講。

歐安利:主席,例如第十九條規定:“組成卷宗後,委員會須在十日內就承認或不承認難民地位的決定提出動議。”;第二十二條則規定對不承認難民地位可提起上訴。如屬不接納的情況,就根本不存在承認或不承認的問題,而是按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單純地歸檔。這好像談話已完畢,也好像在此出現一個政治性的決定,因為這是個極為敏感的問題。此外,該政治敏感性分散在整個報告內,也許是由於政治上敏感,根本毋須再給予任何討論的機會,而將有關問題交予法院或國際傳媒處理,讓問題在此終結!

可能會出現這種概念,但正如所說,對所有行政行為均可提起上訴。因此,在這個特殊情況中,上訴權是存在的。

主席:主任,請。

唐志堅:主席⋯⋯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白迪詩:多謝主席。

所提出的問題是複雜的,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困難。

對此事宜,我們受到《公約》規定的限制,因此,我們在此可以考慮的,是承認或不承認的情況。倘若我們對不接納申請(邏輯上我認為是不予承認)引進特別規定,就會偏離《公約》的規定。關於《公約》,它是直接適用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締約國。我明白,在理解是否存在同一情況時,可能會出現疑問。實際上是同一情況,因為有另一節只涉及決定和上訴。事實上,我們曾嘗試將不同的問題安排在同一章的不同節內。我無意冒犯,但我認為第四節適用於本法律所規定的全部情況是清晰的。倘若我們偏離現時《公約》的規定,以及局限於施行細則的部分時,我對於將出現的情況感到憂慮。

不錯,不接納並不是拒絕決定,但最終也是相同的,因為如果我不接納申請,是因為我不承認該地位。

這與很多法律不同,狹義上這個法律受到《公約》執行制度的限制。

如要在此寫上“決定和上訴”,那麼我們就需要加上一句,我不知道...我知因為承認或不承認,並沒有其他情況。

或許可以改善行文,但恐怕會得到相反的結果,即:當我們在正常訴訟程序中增加例外的規定時,就好像對每項事宜都有特別的程序,而事實上,該程序是適用於本法律內的所有情況的。

我不知道是否已解釋清楚,閣下的問題十分恰當,坦白地說,我們一直認為這個問題是清晰的,因為在我們的法律體系內,對所有行為均可提起上訴。因此,當在此引介一條相對於法律規定的一般制度具有特別性質的規範時,我們認為所有市民都會明白,有關制度是涉及本法律所載的所有情況的。

如果議員想提出取代行文的動議⋯⋯

歐安利:主席,我有個意見。

在討論第二十二條時,我們可以加上兩、三個字以便包括對不接納行為提出上訴,例如:“對行政長官不承認難民地位或不接納申請,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這樣就包括了兩種情況。

主席:若果照⋯⋯是。

歐安利:我重申,這是個取向的問題,因為在政治上,不接納上訴亦是有意思的。然而,由於答案是適用一般制度,對此我是同意的,因此可以增加這點。

另一方面,或許會有重大的政治因素而不開展程序!甚至可以不講程序!

我的動議(我會將之交由全體會議考慮)是增加第二十二條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不承認地位的情況,而且亦包括不接納申請決定的情況。

因此,這是個改善行文的問題。

多謝。

主席:若果照歐安利議員的建議,就是十五條現在不動它,要在廿二條那�作出少少的修改。這個,正如歐安利議員說的,這個是一個⋯⋯若果是可以決定十五條就是這樣的情況,根本就不得上訴,現在就問立法的原意就是所有的這�的條文,所有的不被接納或者拒絕,都可以上訴的情況下面,對十五條,如果現在不方便作出⋯⋯現在這裡不作修改的話就要廿二條。但是因為現在我是把十五條和廿二條是分開表決的,所以這個希望能夠得到政府一個明確的答覆。

另外,唐志堅議員已經舉了兩次手了,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就這個問題是兩個程序的,第一個就是他來申請。他來申請,當然大家要注意到他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而特別要留意申請不接納的理由就是第十四條。而公約亦都作了規定,已經明顯規定了,第一條第六款,如果出現了公約的這些事實呢,是可以不接納他的申請的。而二、三、四、五呢,大家都很清楚,文字已經清楚的了。所以對於這些不接納申請,依據其中就是公約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定。考慮這整個法規的精神的話,照我的理解—— 我相信我的理解同顧問有少少不同—— 廿二條的那個就是指行政長官如果不承認他的難民地位這個決定的,可以上訴,就不是指不接納他的申請可以上訴。為甚麼呢?我的理解就是不接納申請,以這個明文這麼多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因為是一個細的地方,我們就不是,亦都沒有條件,亦都沒有很多的保障來接受很多的難民。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照第十四條的那些,特別行政區是可以直接已經不接納他的申請了。所以有沒有上訴權,我個人的理解,在這一條,在這一條接不接納申請這個,我們已經很清晰,十四條寫明了,在這些的範圍內是完全不接納他的申請的。不接納他的申請,申請人他不是一個難民地位的人,他未具備一個具有難民地位的人,大家要明白這一點。所以,我的理解可能就是相反,因為這個是一個政治決定,特別是在現在的情況。你說,已經明顯知道公約第一條六款的各項規定的你都容許他上訴,或者第二款,“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定而被禁止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你都讓他上訴的話,因此,上訴是具有終止效力,根據一般的規定,他就可以留在澳門的。當然,到十幾條就有規定,他一定要在甚麼地方被監管住的。但是這些,特別是危險人物、恐怖份子的時候,我們怎樣處理啊?是不是?所以,我的理解,法律整個精神,申請我們是不讓上訴的,這裡已經有依足規矩了,至於廿二條那裡是不接納他的難民地位的行政長官的一切決定是容許有上訴的。

多謝。

主席:我想,這個問題,若果我們沒有記錯的話,在委員會的層面,是正如唐志堅議員的解釋。當時是說十五條是不可以上訴的。我想,在委員會裡面討論的時候是有共識是根據十五條是不可以上訴的,到廿二條那個情況才可以上訴——若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究竟政府你原來立法的時候你的意思是怎樣的,這個是很緊要的。你第一次的解釋就是十五條呢 ⋯⋯以在委員會的時候的認識,我若果沒錯的話,你們委員會的共識是十五條的情形是不可以上訴的,要去到二十二條⋯⋯不是的,意見書裡面沒有寫,但是當時我記得是這樣解釋的,十五條那種情況應該裡O不得上訴的,是終止的了,乾脆是你歸檔,冇得再講的了。所以這個是一個,我想現在是必須要澄清的。因為現在根據政府的顧問講,就是十五條都是可以上訴的,而這個是一個立法的時候與我們的政治決定完全是兩回事。若果真的是正如顧問解釋的那樣,那可能在廿二條都要作一相應的改動的措施,但是若果不是呢,就是十五條是十五條,廿二條是廿二條。所以這個我覺得現在在這裡一定要搞清楚的。----------------------------

區錦新議員你是不是舉了手?請。

區錦新:我是作為第一委員會的成員,我在我的記憶中是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的,即是上訴講上訴,有講後面不批准的十五日和喪失難民地位的十日是有討論過,但是在接不接納這個問題上是沒有討論過的。即是講,有沒有上訴是沒有討論過的。所以這個亦都是一個很明顯,如果在一個法案裡面即是是一個明顯的漏洞。如果,如果我們認為我們認為他不可以上訴的話,亦都應該清晰地講明他不可上訴,如果不是的話,這樣就會導致可以引用其他的法例來上訴的。所以這個是應該很審慎處理的。究竟政府的立法的取向容不容許上訴?不容許上訴有甚麼理據?雖然是一個政治決定,但是這個在法律上面是應該很清晰的。

歐安利:第十四條列舉出一些情況,當符合在此規定的前提時,申請可視為不被接納。

正如唐志堅議員所憂慮的,在審議有關事實時可能會出現不規則的情況,例如:在第(五)項,委員會在審議是否有理由作出初步拒絕時可能會犯錯;在第(四)項,委員會對有關事實作出的決定可能有錯,委員會可能會混淆姓名,從而對與可疑人士具相同姓名的人造成損害,這樣,該人士是否不能提起上訴?是否僅接納提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是向同一實體提出的,而上訴則是向法院提起的。

我認為在此涉及的是公正的問題,為甚麼不可以提起上訴?為甚麼不可以要求一個司法機關審議同一事實?這完全符合一個國際機構,即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勸諭。

如果這規定適用於一般的程序,為甚麼它不適用於拒絕的緊急程序呢?該兩個情況的最終結果都是拒絕,但其內容完全不同。

為了不延長討論時間,我重申,對我來說只是需要知道可否提起上訴?

根據已作的解釋是可以提起上訴,我同意這點。既然如此,最好在行文上解釋清楚。

相反,如果不能提起上訴,則須向民間社會解釋,因為立法取向是需要解釋,而不能推算或預設!

多謝。

主席:陳司長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或者我請主席容許我用葡文答,然之後我就請顧問完善那個技術上面那方面。

我們認為,對於第十五條不接納的決定,立法精神是可以根據一般規定提起上訴的。當不接納申請以及將卷宗交給委員會歸檔前,當事人可以根據一般規定提起上訴。

第二十二條指出當難民地位不獲承認時所提起的上訴。

因此,這是兩個情況。我們希望動議在第十五條增加新一款,第一款保持不變,第二款亦不變,第三款規定:“作出不接納的決定後,根據一般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現時的第三款改為第四款。第二十二條則不作任何修改。

多謝。

主席:陳司長:

我想問一問,若果政府現在⋯⋯這個是我們的一個政治的決定,你可以說不讓他上訴的。現在政府原來的原意都是說讓上訴的話,你說若果在這裡第三款就變成說可以根據我們⋯⋯即是可以上訴。根據我們的通常的情況,那第四的“作出不接納申請的決定後,有關卷宗須送交委員會歸檔”,這個是上訴之前還是上訴之後啊?⋯⋯上訴之前。因為你說原來的第三款現在變成第四款的時候條文一個字都不變,但是因為前面加了一條說可以上訴的,那你歸檔是上訴之後,他若果得值的話那是不是不歸檔呢?這個我想問一問,因為我們現在是討論細則性的。原來的第三款直接變成第四款的,若果你政府的建議,那這個情況下面的歸檔是上訴之前還是上訴之後呢?這個應該要有少少明確。

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主席:

如果是有上訴的話,那個檔案就是不可以送去那個委員會那裡歸檔的,所以,在字眼那裡或是可以清楚多少少,即是說去到最後的決定之後,然之後才送去那個委員會那裡做歸檔的。

主席:因為我提出的問題就是這樣的,究竟是⋯⋯你已經不被接受,但是你讓他上訴,但是上訴之前歸檔呢上訴之後歸檔?應該⋯⋯是不是上訴之後歸檔呢?若果上訴得值的話就又可以行另外一些程序。所以我提的問題就是這樣。如果你要修改,即是現在政府希望增加一款在這裡的時候,相應的第三款變成第四款的話,亦都作出少少的相應的改變,否則你這裡的條文的文字是有問題的。

我想⋯⋯唐議員⋯⋯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們委員會有沒有討論,但是我記得委員會就這個立法的精神是很清晰的,有沒有討論到十五條、十四條,那裡就沒有寫的。我們看法律,澳門是成文法的,我是看法律文本的。澳門沒有寫可以上訴就不得上訴的。其他的條文,其他的甚麼說有得上訴已經寫明了,如果不是的話,你廿二條,學區議員那樣,你都可以統統取消了。是按一般法去上訴的。但是這個涉及到一個難民的申請,我個人的理解,當時我已經是三番四次講出澳門是沒有條件那麼仁慈那麼民主那麼公平,是沒有接受,是依據聯合國那個公約的規定,我們依據那個,我是不接受就是不接受。我是認為⋯⋯我看法律是這樣的精神的。而這個,我相信,你說他是難民地位,來到澳門申請,那個已經規定了他不得來申請的了,聯合國那個公約有個決定已經說他不得來申請的了,而他來申請了,你就說:你不行!那他就說:我要上訴!那你不就死死地,你就要被關在那裡,你就要找⋯⋯如果那個是恐怖份子,你就要多十個人來看裡他,日夜監視他,是不是?那他上訴不得值呢?他還可以向高級法院上訴。這樣,按一般法,那就再上吧。我們是不是想接受這一種這樣的,澳門是不是接受這種現實?為甚麼公約和決定已經講明,這些是沒有難民地位的,而如果我們接受這種現實,我們大家以後就要知道,很多的這些難民來到澳門了,來申請了,你豈不是要準備了很多人到時來緊跟他!是不是要接受這種?人家國家為甚麼可以不接受你申請我即刻就驅逐出境,為甚麼澳門我們不行呢?我想問大家。這個是政治決定。我的理解就是依法律的條文理解就是這樣,除非政府你現在說要改這個理解,那我會再思考究竟贊不贊成這個改法,是不是?但是我根據這個法律條文的理解,我是同顧問是不同的。

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我已忘記了我想說的是甚麼⋯⋯

根據同事唐志堅議員的想法,最終結果是導致刪除第二十二條,因為在此強調無人可以質疑最高的政治決定。如突然出現五萬名難民,澳門並沒有能力收容這些人,最高的決定是簡單地將他們送離澳門。

在一般性通過時並不是這樣的。一般性通過的,是接納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執行委員會的勸諭。該勸諭中指示接受該《公約》的國家應在涉及這事宜的法律中作出可以提起上訴的規定。

當遇到上訴的具體個案時,律師可以提出甚麼理據?鑑於我在法律界的學識有限,故會參考《行政訟訴法典》中列舉所有上訴依據的第二十一條。

我們並不考慮越權或無權限的假設,但可能出現缺乏依據的情況。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希望國際社會將澳門視為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地區,且政府的決定是有依據時,就應該容許當事人可藉該條c項提起上訴。

當事人亦可利用d項,聲稱在審議其個案時出現明顯錯誤,或根據另一項規定聲稱存在權力偏差的情況。

這些都是訟訴法容許的對行政行為提出爭議的技術工具。

在此不是質疑最高權力機關的行為,而是應將它納入說明理據的原則和正確審議事實的原則內。對於錯誤審議及錯誤適用《公約》,我們在一般性已通過的就是接納上訴。

如果我們認同這是國際上的普遍理解,並接納該《公約》,那麼就應接納對第十五條情況的上訴。

關於政府的建議,我不知道是否適用一般規則,因為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一個特別規則。無論如何,為使新法律不會變成“惡法”,在法律的行文�說明“期限為十五日”及“具中止效力”是沒有任何不妥的。

主席: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多謝主席。

委員會在細則審議的時候對十四、十五條是作出充分的討論的,至於區議員說沒有討論可能他那遲到了——真的是可能遲到了,不然的話我們的意見書不可能有這樣的寫法的。

我個人認為,第十五條的那個不接受申請的決定是應該理解為一個申請人是不具備難民的資格的時候而作出一個政治的取決。我完全贊同唐議員的這個論點的。在確認程序,全部都可以由特區政府去作一個決定,不一定是要跟一個《民事訴訟法》這樣的原有的條文去處理的。為甚麼在這個法律裡面只有十五天上訴呢?這個就是沒有跟現在的法律去做的一個態度,是一種政治決定。

我的表達是這麼多了。

多謝。

主席:區錦新議員。

區錦新:對剛才我們的第一委員會主席的那個講法,我覺得是值得回應的,因為事實上第十四、第十五條我們在第一委員會裡面是討論過的。是討論過,我不是說條文未討論過,只不過是在這個機制裡面有沒有上訴就沒有討論過了。因此,我都認為這個本身是一個漏洞。而我現在想再問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按照剛才陳司長那個建議,如果這個可以根據一般規定提出上訴的時候,究竟這個上訴的規定是些甚麼東西?有幾多日期及向哪位部門去上訴?有幾多次的上訴機會?譬如說上訴駁回之後是不是還可以再有上訴?因為如果按照一般規定來講,就可以出現這樣的情況。我想知道政府這方面可不可以提供一些資料說明的。

多謝。

主席:張偉基議員。

張偉基:多謝主席。

司長、各位官員、各位同事:

基於剛才在半個鐘頭的討論裡面,好似我本人得不到一個清晰的理解——在委員會之間及政府代表。我提議暫停這個會議,等委員會有關人員與政府代表找到一個充分一些的意見,因為我本人聽不到一個比較可以理解的法律理念。

多謝。

主席:我想交給陳司長,你可不可以⋯⋯因為這裡是出現了一個問題,事實就是⋯⋯因為我知道,好似剛剛⋯⋯不好意思,我叫不出你的名字,是不是Dra. Ferreira?應該就是沒有來委員會參加會議的,所以⋯⋯當時我就知道,有問過,我們的顧問有問過這個有沒有上訴的——當時的答覆不是這位顧問來答覆的——是說了那個原意是沒有上訴的。所以現在的混淆就在這裡,究竟⋯⋯所以其他未來參加過這個委員會會議的議員更加搞不清楚,因為究竟在委員會層面⋯⋯區錦新議員你可能聽不到,但是我們的顧問的確是問過的,但就不是這一位。這個是有問過有沒有上訴,當時是說沒有上訴的,若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我們的顧問也在這裡⋯⋯是,當時是說沒有上訴的。委員會是這種理解,大部份的議員。你說沒有聽到,亦都沒有討論過,我亦都沒有辦法,但是我當時,我知道當時我們的是有問過的。所以在這個情況下面,你政府現在的答覆是有上訴,那你究竟那個原意,立法的原意當時你是有上訴還是沒有上訴?我覺得,若果真的是沒有條件繼續討論的話,我會押後討論,即這個法案整個打回給委員會,因為為甚麼呢?在這裡拗就⋯⋯究竟你的立法原意,因為區錦新議員說未討論、未問過,其實我們是問了的,是有問了的,問了的答覆是沒有上訴的。當然了,這些我們現在就不在這裡拗了,沒有用的,我們最緊要搞清楚你究竟⋯⋯就算要修改那你為甚麼要修改?現在的條文為甚麼呢?我想,在這裡亦都是⋯⋯沒有參加委員會的議員更加不明白。

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

你說得很對,因為事隔這麼久了,記性有限。你的理解⋯⋯因為你都有好多次參加了會議的。你說得很對。依我的個人理解,加上讀了這個文本,加上我們在委員會成日都在講,澳門是甚麼條件去制定這個這樣的法規的。我亦都在小組講了兩次,起碼。舊時越南難民大量湧到的時候,我們澳門當時的政府,來到,我加足水加足糧食是拖出公海的,是不接納他的。澳門是沒有條件接納這些的,是不是?大家不知道記不記得?如果當時我們是接納他的,你就唔做得拖出公海,你要給他住給他食,要來確定他是不是難民地位,是不是⋯⋯

區宗傑:你還不能趕他走。

唐志堅:是的。我們沒有條件。再講到上訴日期,我們的顧問在解釋,我們為甚麼給十日、十五日,葡國、德國是給八日而已。他們也不是依他們的一般法,對難民不是依他的一般法的上訴期的。我們對這個意見書,最後我都講不要寫這些人家國家是怎樣處理難民地位的,很多國資料參考的,不要寫落意見書,可能引起其他議員在審議法律的時候就不清楚。我們大家要維護澳門的利益。澳門不是一個可以容納很多難民的地方,亦都不是可以容納那些聯合國公約規定的那些那樣的危險人物來澳門來申請難民資格的。

這個是我個人理解的,當時參與審議這個的一個立法原意的。

我給大家參考,可能我是錯的。

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陳司長:

我雖然開了兩次會,剛巧那次政府官員來了,主席你都有時走入來問候一下我們的。這麼巧,真話,唐議員講的話我親耳都聽了兩次。我們關心第十五條,其實我們是不想公開地去辯論這件事。視乎於澳門和唐議員關心我們的社會的民生及我們的經濟的發展,我們委員會很多,大部份,不是代表甚麼,我本人來說,我相信完全支持政府,是給一個權利政府,在有甚麼特別的事故之前給你一個特權,才做這個法例出來。如果今日可以改成全部可以上訴的話,我就掉轉頭來投棄權票。原意就不是這樣的,原意就是為了我們的社會安定繁榮穩定,去同你們對話的時間,是支持,我們是給一個特別的第十五條給你們政府去運用。當然了,四萬、五萬的難民我都相信他們不會是一齊湧入來澳門,因為,真的是搶食都很困難。但是亦都不用擔心到有這些這樣的事故發生,我認為,是不是?人心是肉做的,我們澳門是特別行政區而已,我們有中國這樣大的後盾,我想大家都會安心,但是為了方便我們特別行政區的運作而作出這個決定去支持政府。這個我是記得很清楚的。如果今日是將這個意思掉轉頭去做的話,本人就投棄權票。

多謝。

主席:因為現在有些事,是說當時有講過沒有講過,這裡都沒有意義,我覺得現在都沒有意義,但是我們委員會,我想,很多議員的理解,對十五條的理解是沒有上訴權的。我現在都不需要一定要講有講過沒有講過,這個沒有意義的,在這裡。但是現在出現的問題,就是政府你現在說有上訴的,甚至要修改這個條文,而我就會有同張偉基議員差不多的想法,在這裡你再拗落去都沒有用。這樣⋯⋯是不是⋯⋯若果⋯⋯司長我想請問你一件事,就算我擺落委員會裡面都會有一個問題,因為你的原意是究竟有沒有上訴?這裡就變了應該很明確:究竟有沒有?不然的話委員會都做不到工夫的——我想委員會都沒有辦法做到工夫的。究竟⋯⋯因為你有個原意:立了法是這樣的,所以你就根據這個原意去做工夫。委員會有三位議員已經明確表明說是不同意這樣的,當時的理解不是這樣的,所以我就希望政府能夠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究竟你得不得上訴?原意,那個立法的原意究竟是怎樣的?

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為了使人對在此訂出的取向不存在任何疑問,適宜再審議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的內容。

主席:這裡就是⋯⋯因為若果說十五條現在只是加上一個很簡單的條款,就說:根據一般的規定⋯⋯那樣,那個上訴期肯定不是同廿二條那個十五日的,是不是?你廿二條有個特殊情況你准他十五日,而你十五條准他三十日,這個在邏輯上面都是有問題的。即是你本來在十五條你不寫,你說那個原意是有上訴,就准他三十日,那你廿二條去規定一個很特殊的情況你才給他十五日,這個,整個法律的邏輯我想都有些問題。這個大會,我們最後可以決定的。因為我們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情況。若果在這樣的情況下面,我希望能夠交回委員會再去⋯⋯我現在不作任何的表決,亦都不押後,第十五條⋯⋯我不是說其他的全部通過,我押後十五條和二十二條,我想亦都沒有這個必要。整個法案我今次不作一般性的表決,到此為止,前面表決了的,是到十條的,表決了的,然後我今日休會,等到下一次我們開會的時候。我現在希望問委員會主席及全體大會,我們在下個禮拜四有沒有條件再拿回來?

馮志強:我想,可以的,應該沒有問題的。

主席:這樣,我給充足一點的時間。今日是禮拜二,我到下個禮拜四。下個禮拜四應該是二月十二號,是不是?二月十二號。這樣,我們今日通過的到第十條,就因為已經表決了,通過了,而這個會我現在休會,去到委員會你們再開過會,我們十二號才再回來,討論由第十一條開始,好不好啊?這樣,我想請問陳司長,你們有沒有問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我們完全尊重主席和各位議員的意見。我相信有這樣的必要,我們政府再同委員會再深入地再看這個情況,去清楚這個情況,包括是有需要有些甚麼修改,我們在委員會那裡大家再講過之後再提上來,主席。

主席:因為我剛剛提出來的廿二條,你說可以上訴的條件都要再甚麼的,若果你說准十五條上訴,廿二條你可能都要相應地作修改,好嗎?

我現在休會⋯⋯

歐安利:主席閣下⋯⋯

主席:是,請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關於押後表決的規定,毋須對梁慶庭議員的動議進行表決。

主席:很多謝你的提醒。因為我剛剛已經講了,大會是一個最後決定所有的事的。因為這個我們都是第一次發生,若果委員會主席及各位議員認為下個星期十二號禮拜四我們是可以有條件來到表決的話,我想請大家⋯⋯你們覺得十二號是不行的話,你們可以講第二個日期的,因為只可以推選一次的。

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十二號本人有地方去,請定假先。如果是的話,我不會拖你們的。

主席:不是,我想都是尊重你們各位議員,因為都要表決的,這個我們現在都要表決的。如果認為十二號未有條件的話,可以⋯⋯我不是一定要十二號的,你們可以建議⋯⋯

歐安利:當具備條件時,主席將訂出新的全體會議的日期。

主席:亦都可以,現在不定日期,等這個委員會你再同政府或者一齊討論。我想,因為這個條文既然有這麼多的意見,我希望在委員會的層面的時候,關心這兩條條文的議員,有些你們都去參加。不要再帶回來大會又再大家的理解完全不同。這樣,可以再安排日子。這個法案就推遲。

我想請大家表決,同意推遲這個表決的,根據我們一百廿四條,這樣我們要作一個表決。是的,是根據一百廿四條。根據一百廿四條的條文,我想現在若果同意推遲表決這個法案的細則性的表決的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這樣我就再交給委員會。

我們現在散會。

我在這裡⋯⋯陳司長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主席:

我想請問可不可以⋯⋯

主席:各位議員:

請你們坐低,陳司長要講話。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不好意思。

既然我們今日這麼人齊在這裡,我們,即政府官員,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起碼就同委員會的議員現在完了會之後大家碰一碰面,先講一講我們需要做些甚麼工作。不知有沒有這樣的可能?

主席:我想是可以的,我們委員會的同事。委員會的主席請。

馮志強:主席:

應該我們一陣間散了會同政府那方面大家有一個溝通,看看定個甚麼時間大家再開會。一陣間可以講。

主席:因為陳司長要求大家這麼齊人,就希望委員會的⋯⋯

馮志強:成員。

主席:成員及有興趣參與這個再修改的可以同政府代表一齊再談一談。

現在散會。

 


 

2004年2月17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議程前發言全部結束,我請各位議員稍候,政府代表進來。

(政府官員進場)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進入今天的議程。今天議程的第一項是繼續《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在未開始之前我在此代表立法會多謝陳司長和各位官員的蒞臨。

各位議員應該記得我們上次細則性通過了第一條至第十條,今天會從第十一條開始討論,現在每位議員手上應該都有政府對上次大會有些議員提出有疑問的條文作了修改,我想各位都已有新的文本,亦收到委員會一個補充的意見書,我在未開始前交予委員會主席,請委員會主席再介紹一下關於上次有少許疑問的條文,我們上次暫停因為有議員提出來,特別對第十五條有疑問,請馮議員發言。

馮志強:多謝主席。

司長閣下、各位同事:

各位同事:

在上一次全體會議當細則性表決《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法案時,當討論到第十五條有關不設立難民地位申請的決定時,政府和議員之間可能有一些誤解,委員會當時誤解了政府的立法原意,經過了大家的討論,當時決定押後再作一個交換意見,當日大會結束後繼續討論這個問題。很多謝政府在這方面重新交一個修改條文,相關的問題已得到委員會同意,同時,亦作出了一份普通的意見書提交大會。至於其他問題,由當局答覆各位議員,我的發言到此為止。

主席:不知政府代表對你們最後的修改,因為你們的條文,特別是第十五條作出了修改,不知在大會有沒有甚麼意見要說?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我相信我們已跟委員充分溝通了,以及所提出的修改文本今天審議,我亦藉此機會多謝立法會和各位委員跟我們在這方面充分溝通,現在能夠再次細則性審議這份法案。

多謝主席。

主席:因為先前有這個誤解,我希望就第十五條的條文,政府代表可以在此,你既然作出修改,我想不僅在委員會,而是在此請政府對你修改了的文本,為何要作這樣的修改?有一個較好的介紹,不然,我想,在座的傳媒都沒辦法報導,請發言。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給我這機會,如是者,我對我們今天所提交修改的條文裡面的意思重新一次解釋。

第十五條裡面所講的,就是關於行政長官如果不接納申請的情況,當時,委員或者立法會議員提出當不接納申請時有沒有上訴?當時,我們的解釋是有上訴的機會,現在我們提出的修改文本更清晰地說明當時的立法原意,很可能當日在委員會或者如剛才馮議員說大家有些誤會,或者我們解釋得不清楚,所以,我們現在有機會解釋。在第十五條,我們很清晰列明了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情況,就是如果行政長官在四十八小時之內作出決定否決,即是不接受有關人士的申請時,在第三款說,這決定需要即時通知申請人,這是我們第一個建議修改。

在第四款,行政長官作出不接受這決定,當事人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但這上訴清楚寫明不具中止效力,即是說,即使四十八小時過了,行政長官不接受他的申請時,即使他向中級法院交了上訴,都不會影響這程序,即不會因他交了這上訴而留他在澳,如果需要遞解他離開澳門,他都需要離開。我們在新加上的第五款很清楚說明,上訴自通知當日開始的期限是十五日,這個是脫離了我們在一般法內的三十日的情況,這個是跟我們委員充分溝通了,因為當天的意見是,如果沒有寫明,我們遵照一般的法律。

另外,在第六款,我們亦很清楚說,最終決定後,何時才送卷宗到委員歸檔?我記得當天主席亦問過這問題,今次我們加上最終,即是過了所有上訴程序後,法院最後決定後,才送卷宗給委員歸檔。

另外,在第三十九條,因為當天的文本⋯⋯。

主席:陳司長:

我想,現在我們討論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條文有哪位議員,現在我們討論的是政府修改後的文本,如果大家都清楚,我們會作表決,未清楚的可以再問問題,我看不到有議員想提問題,我們對修改後的文本的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條文作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對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條文進行討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這四條條文沒有作過任何修改,是上一次的文本,請各位議員就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條文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去到第三章第四節,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三條條文的討論,請各位議員就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三條條文發表意見,這三條條文亦沒有作修改,請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如果沒有議員發表意見,我們便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去到第四章,難民地位該章節,我們現在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六條條文進行討論,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請各位議員就這六條條文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意見便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開始討論第五章,對第五章的條文,亦即是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條文進行討論,請各位議員就這三條條文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現在開始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討論第六章,第六章,即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的條文進行討論,請各位議員發表意見,沒有意見的話便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剩下來的是第七章,剛剛司長好像想就第三十九條發表意見,請發言。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在第三十九條,我們建議加上第二款,就是對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即補充的適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多謝主席。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第七章的條文,即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的條文,請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便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這法律後面尚有很多表格的,這些表格亦是我們要通過的,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附件內的這麼多表格有哪位議員想提出異議或者提出問題?如果沒有,我們對表格作出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這個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請注意,這個題目跟原來的題目不同,但不需要作表決。我暫時不作休息,因為我知道有些政府官員要退席,亦有一部分官員要進場,我請各位議員安坐座位,我們即刻進入第二項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