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5/1999號法律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律訂定使用國家象徵的一般制度及其保護規則。

二、本法律附件一至附件四屬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定義

就本法而言,下列者被視為國家象徵:

(一)“國旗”,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國徽”,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三)“國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對國家象徵應有的尊重

國家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第四條

展示、使用及演奏

一、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公共實體所在的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或兩者同時展示。

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訂定:

(一)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

(二)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方式及方法;

(三)得限制或禁止對國家象徵的公開使用的情況;

(四)須將國徽圖案刻在其印章或鋼印上的公共機構。

三、國旗下半旗、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事宜,載於本法附件二內。

 

第五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私人喪事活動;

(三)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二、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私人慶弔活動;

(四)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第六條

破損的國旗或國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違反附件一至附件三規定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毀壞的國旗或國徽。

 

第七條

演奏國歌

一、國歌應依照本法附件四的正式總樂譜的準確規定進行演奏。

二、不得修改國歌的歌詞。

 

第八條

國旗、國徽的製造

一、國旗及國徽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由有權限機構許可的實體製造。

二、國旗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一所列規格製造。

三、國徽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三所列規格製造。

四、展示或使用不同於本法規定尺寸的國徽,須預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許可。

 

第九條

侮辱國家象徵罪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

(一)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

(二)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

三、第一款及上款第一項的規定適用於侮辱對象為國家象徵的複製本的情況,但複製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以為是國家象徵。

 

第十條

監察

對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

 

第十一條

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科處罰款的權限屬於治安警察局局長或水警稽查隊隊長。

 

第十二條

扣押

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第八條規定製造的國旗及國徽及製造該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

二、違反國旗及國徽製造規範者,還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三、經濟局局長有權實施上款所規定的罰款及指定工作人員就製造國旗及國徽的違法行為制作有關實況筆錄。

 

第十三條

適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規格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附表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附表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乙.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丙.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丁.長144厘米,高96厘米;

戊.長96厘米,高64厘米。

國旗製法圖案

 


 

附件二

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

一、國旗下半旗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誌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4)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二、國旗的優先地位

(一)升掛國旗,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須在其他旗幟之前。

(三)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旗時,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三、升降國旗

(一)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規格

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稈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六、供展示或使用的國徽的直徑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甲.100厘米

乙.80厘米

丙.60厘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方格墨線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縱斷面圖

 


 

附件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3/I/99-3號法案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就本法而言:

(一)“國旗”指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國徽”指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三)“國歌”指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第二條

展示、使用及演奏

一、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主要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或兩者同時展示。

二、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以及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須遵從的方式及方法。

三、行政長官亦有權許可、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國旗圖案或國徽圖案,以及演奏國歌。

四、行政長官可規定須將國徽圖案刻在其印章或鋼印上的機構。

五、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事宜,載於本法附件一內。

 

第三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私人喪事活動;

(三)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二、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私人慶弔活動;

(四)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第四條

破損的國旗或國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國旗或國徽。

 

第五條

演奏國歌

一、國歌應依照本法附件二的正式總樂譜的準確規定進行演奏。

二、不得修改國歌的歌詞。

三、行政長官可批准在某典禮上演奏國歌的一部分。

 

第六條

國旗、國徽的製造

一、國旗及國徽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經中央人民政府所許可的實體製造。

二、國旗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三所列規格製造。

三、國徽必須按照本法附件四所列規格製造。

四、展示或使用不同於本法規定尺寸的國徽,須預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許可。

 

第七條

侵犯國旗、國徽及國歌應受的尊重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或公開及故意不按正式總樂譜的標準演奏國歌,或修改國歌的歌詞,可處以三年以下監禁或三百日以下罰金的刑罰。

 

第八條

監察

對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的監察權屬於警察當局。

 

第九條

罰款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科處罰款的權限屬於上條所指的實體的最高負責人。

 

第十條

扣押

一、澳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第六條規定製造的國旗及國徽及製造該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

二、違反國旗及國徽製造規範者,還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三、經濟局局長有權指定工作人員就製造國旗及國徽的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

 

第十一條

訴訟程序

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違法行為,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及續後條文所指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第十二條

罰款的歸屬

依本法徵收的罰款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第十三條

國旗、國徽的複製本

如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與國旗或國徽極其相似,則就本法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國旗或國徽。

 

第十四條

特別法

本法為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第一、六、七項所列全國性法律的特別法。

 

第十五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

一、國旗下半旗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誌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4)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二、國旗的優先地位

(一)升掛國旗,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須在其他旗幟之前。

(三)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旗時,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三、升降國旗

(一)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


 

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規格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附表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附表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乙.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丙.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丁.長144厘米,高96厘米;

戊.長96厘米,高64厘米。

國旗製法圖案

 


 

附件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規格

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稈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六、供展示或使用的國徽的直徑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甲.100厘米

乙.80厘米

丙.60厘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方格墨線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縱斷面圖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理由陳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鑒於澳門目前沒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的法律規定,有必要作為必備法律,就國旗和國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懸掛及使用作出規定。

鑒於國歌是國家制定或選用代表國家、並作為國家民族精神象徵的歌曲,具有與國旗、國徽同等的尊嚴,因此,對於國歌的演奏也應一並予以規範。

本法是根據基本法的要求,借鑒鄰近地區的立法,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

因此,本法具體規定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展示,使用及演奏,禁止事項,有關的輕微違法及犯罪事項。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將作為基本法附件三列舉的全國性法律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實施,但上述兩法中的許多內容有待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具體實施,因此,本法是實施上述兩法的特別法。

本法附件列明了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昇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詞、曲,國旗規格、國徽規格。

 


 

第一工作委員會

第2/1999號意見書

事由:《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一﹒根據臨時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委員會受主席委派審議《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及編製有關意見書。

為此,委員會於十一月二十五、二十九、三十日舉行會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女士在三十日的會議所提供的合作,委員會表示感謝。

二﹒委員會一般性接納法案所採取的立法政策取向。

事實上,法案所訂定的規範是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誌應受到尊重所必需的,而且法案也符合臨時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提出的要求。

三﹒委員會認為,在細則性上仍可針對若干方面進行法律技術上的改進。為此,委員會對法案提出修訂提案,對於提案內容,行政法務司司長表示贊同。

為方便參考,現將修訂提案附於本意見書之後,並根據臨時議事規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提交全體會議。

四﹒結論:

a)審議中法案已具備提交全體會議所需的實質和形式要件;

b)對按照附件建議修改後的法案的通過,表示贊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

委員會:唐志堅(主席)、歐安利、高開賢、崔世昌、周錦輝、賀定一、區宗傑。

 


 

附件

第一工作委員會

2/1999意見書

修訂提案

一﹒增加新的第一條(並將隨後條文重新排序),其行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律訂定國家象徵的一般使用制度及其保護規則。

二﹒本法律的附件一至附件四屬本法律的組成部份。”

二﹒第二條(原來的第一條)的主要部份修改為:“就本法而言,下列者視為國家象徵:”,原文本中各項中關於有權限通過國家象徵的實體和日期的敘述均予以刪除。

三﹒增加新的第三條,其行文如下:

 

“第三條

對國家象徵應有的尊重

國家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四﹒第二條改為第四條,其行文如下:

 

“第四條

展示、使用及演奏

一. 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公共實體所在的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或兩者同時展示。

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訂出:

(一)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

(二)國旗的展示、國徽的使用及國歌的演奏的方式和方法;

(三)得限制或禁止對國家象徵的公開使用及展示;

(四)得規定須將國徽圖案刻在其印章或綱印上的公共機構。

三.國旗下半旗、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事宜,載於本法附件二內。”

五﹒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並以“違反附件一至附件四規定”取代“不合規格”的表述。

六﹒原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並刪除第三款。

第一款的“附件二”改為“附件四”

七﹒原第六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經中央人民政府所許可的實體”表述改為“有權限機構許可之實體”

八﹒原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其行文如下:

 

“第九條

侮辱國家象徵罪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不對之予應受之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

(一)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及國徽;

(二)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適用於侮辱對象為國家象徵的複製本的情況,但複製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國家象徵。”

九﹒原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表述由“第五條至第六條”所代替,至於“警察當局”的表述則由“治安警察廳和水警稽查隊”所代替。

十﹒原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標題也改為“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款中的“第三條”和第二款中的“第四條”的表述分別改為“第五

條”和“第六條”

十一﹒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第六條”表述由“第八條”代替。

第三款中“經濟局局長有權”和“指定”的表述之間加插“實施上款所

規定的罰款及”,並在同一款中“實況筆錄”之前加上“有關”的表述。

十二﹒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其行文如下:

 

“第十三條

適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

十三.刪除第十一、十三及十四條,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

十四.附件一、二、三及四依次改為附件二、四、一及三。

 


 

1999年12 月6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議程的第二項即《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對這個法案的一般性,議員有甚麼問題?

(停頓)

主席:如果對一般性沒有意見的話,我建議全體會議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一致通過。

主席:我們進行細則性的討論。

第一工作委員會為這份法案編製了一份意見書,意見書中提出了修訂案。請委員會主席或任一位成員簡單介紹一下。

唐志堅:謝謝主席。

各位議員。

委員會開了三次會議,細則性審議《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比較深入地研究過該法案的草案後,一致同意它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對一些具體條文該怎麼寫,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意見,而向全體會議提出的動議就是附件中的修訂提案。

有一點是十分抱歉的,在我們的修訂動議提出來之後,才發覺沒整理好第四條第六點的文字。希望大家明白,由於時間緊迫,出現了一些錯誤。第六點是將原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但漏了“並刪除第三款”這幾個字。這是條文的編排問題。第一款的“附件二改為附件四”原來是“附件二改為附件一”的。這都是附件重新編列後的次序問題。所以,大家收到的委員會的意見書�堨t外還夾了一張紙,主要就是指出第六點的編列上出現了一點錯誤,不是別的大問題。有些議員收到的可能是已經改正了的,有些就可能是沒有改正的。

大家都知道,第一條是很重要的,內容是關於原法律提案的標的。我們在第三條加上了“對國家象徵應有的尊重”。此外,最大的修改是在“侮辱國家象徵罪”上採用《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措辭。我們也梳理過原法案的“輕微違反”與“行政違法”,使它清楚說明哪些屬“行政違法”,哪些屬“輕微違反”,而在“行政違法”則採用“輕微違反”的原則,同時指定負責執行的部門,包括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屬於國旗、國徽生產的就歸經濟局這個有權限實體負責。主要就是這些修改。

編列上也作了一些修改,特別是對原法案最後兩條,我們認為它們沒甚麼必要,由於引入並採用了“行政違法”,即第五二/九九/M號法律,因而不需要指出罰款要歸庫房,因為那�堣w經寫得明明白白,所以連有關的條款也刪除了。

主席閣下,

我就作這些簡單的介紹,稍後對具體條文作具體討論與實質性表決之前,如果大家有甚麼不明白的話也可以問我們小組的成員。

謝謝。

主席:謝謝唐議員。

因為時間較短,意見書發到大家手上的時間也不長,有些條文作了比較大的調整,也因為有些條文經過修改後或增加某些內容,例如唐議員剛才解釋過的第一條和增加了的一條,有時就會出現一點點混淆。我看這樣吧,如果大家同意的話,我就用委員會意見書中的修改動議作為表決的文本。有些原文有,有些原文沒有,也就是說是它增加的。如果委員會的動議不獲通過,我們再回頭討論原來的文本,否則我們會很亂,很不清楚。委員會建議在第一條前增加一條,而原來的第一條就變為第二條。

我們現在討論委員會建議的第一條。議員可以同時對照兩個文本,如果原來文本�堥S有的話,就是委員會增加了的。

我們現在討論第一條即“標的”。它有兩……這些應該稱為“項”還是“款”?應該是叫“項”吧?啊,是“款”。有些叫“項”有些叫“款”,我都被它搞糊塗了。

第一條有兩款。第二款提到屬本法律組成部份的附件一至附件四,我想它的次序也有調整,但這樣做問題不大,因為附件還是這幾個附件,祇是次序可能不一樣。

副主席是否想發言。

劉焯華:剛才說到“項”與“款”的問題,我知道《基本法》�堿O從“條”到“項”的,沒有“款”的,但澳門政府在立法時一般是用“條”、“款”、“項”這個次序的。現在要看一看我們的《法規公布與格式》�堶惘釣S有提到是怎麼說的,如果有提到過,那它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做……它�堶惆S有提到嗎?

主席:�堶惘n像沒有提過,所以剛才我才說被搞得很混亂。這�堛漱@、二究竟是“款”還是“項”,以前好像是用“款”的,不過,在討論《基本法》時好像是沒有“款”的。

劉焯華:沒有“款”,祇有“項”。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的理解,現在法案用的是中文大寫的“一”就叫做“款”。

主席:就是說它是“款”。

唐志堅:中文大寫“一”翻譯成葡文是完全可以翻譯出來的。中文大寫“一”加括號的就叫做“項”,而“項”之下則現在還沒有出現,將來出現的話,中文可以用大寫阿拉伯數字的I、II、III、IV,再有分“點”的話,也可以用的,但葡文到時就用不�忖F。葡文也可以用I,問題祇是有沒有括號。葡文的“項”可以用“I”,甚至在多少多少“款”可以用“1”,到“項”,葡文也是可以用括號的。再往下葡文就祇能用a、b、c、d。所以,多少“款”多少“項”多少“點”,現在沒有出現過,將來可以看看葡文和中文該是怎樣的,例如中文可以用阿拉伯數字的,“項”之下則現在還沒有出現,將來出現的話,中文可以用大寫阿拉伯數字的I、II、III、IV,葡文相信祇好用a、b、c、d了。中文將來把“款”、“項”和“點”以a、b、c來表示也難說。將來再看看怎麼辦吧,現在的法案還沒有出現過在“款”、“項”之下還有“點”之類的。現在沒有括號的就是“款”,有括號的就是“項”,以第幾款第幾項這樣排列。這是我的理解。

主席:謝謝唐議員。

這樣吧,我們現在暫且就當是這樣的,將來出現的話再說吧,它不是法律討論中需要討論的事,問題是我們在討論中如何稱呼它而已。

我們討論第一條。

唐志堅:主席,有沒有新編的文本?議員好像還沒有獲發新編好的文本。如果你進行表決,他們手中沒有這份文本就不好辦了。不知其他議員有沒有?

主席:Erica,他說你沒有發給人家。

唐志堅:她說會在開會前發的。

主席:現在去發吧。

唐志堅:應該在會前發的。

主席:你現在馬上去發吧。

Erica,你快點去發吧。

(停頓)

主席:委員會的意見書發下去了,可能是秘書處誤會了。我不知道沒發給議員。唐議員是叫她會前發的,但可能沒有發,現在馬上就發。我一早就有了,所以我不知道你們沒有。

(停頓)

唐志堅:那天搞得很遲,接�收O星期六和星期日,他們休息了。這段時間他們都很緊張的,所以我那時容許他們會前發,而意見書和修改動議一定要先出來。

(停頓)

主席:不好意思,請各位稍等,他們馬上印,否則沒法討論,祇是浪費時間而又不知所云。這�埵酗@點點誤會。

(停頓)

主席:但附件都是一樣的,反正要等,請大家看一看。意見書上也有的,祇是委員會重新排列一次而已。大家都可以看到,意見書的第一條是“標的”,它有第一款和第二款兩款。

吳議員。

吳國昌:趁�有o個空檔,我想提一提,委員會對原法案是作了相當大程度的修改的,我是這樣想的,即不知是否要有行政長官的代表列席呢?因為實在是作了相當大的修改,不知道行政長官的代表有甚麼意見沒有。

唐志堅:吳議員問得相當好。最後一次會議我們請來了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列席會議。陳司長同意並接納我們所提的幾點動議。委員會意見書應該沒有寫出來。

主席:寫了。

唐志堅:是寫了。他也表示接受。排列順序主要根據委員會所接納的意見再作編排的。改動不會很大,祇是某些條文取消了,次序肯定就會變了。附件主要是根據第一條、第二條按順序重新排的,其他的編列沒有甚麼問題。

主席:據我所知,這份法案最大的修改就是引入《刑法典》罰則的部份,司長也同意了。所以,吳議員的擔心,我想……

唐志堅:沒動過“行政違反”那一條,祇是把它列得清楚一點。

吳國昌:我知道,委員會意見書當然提到過行政長官的代表同意了,但我覺得,因為它涉及候任政府提出的法案,我的意見是有它的代表列席會好些。

主席:感謝你的提醒。我們五點多(希望能在這個時間)討論國籍的申請時會有執行權代表列席,為甚麼這個沒有呢?這是因為政府已事先同意了。另一方面,今天已經是六號了,我們剩下的時間祇有十三天,樓上還有法案沒拿下來,陳司長三點鐘時正在搞一個還沒拿下來的法案,她剛才跟我說過名字的,但我現在記不起來了。他們人手也相當有限。在委員會討論時她已經同意,我才同意她不用再下來的。他們樓上好像才四、五個人,如果陳司長也來列席,那樓上的工作就要停下來,因為一來就要來兩到三個人的。按計劃,我們五點多討論《國籍法》時她也會列席的。現在是非常時期,希望議員都能諒解。我同意司長他們可以不用來,因為他們在小組討論時已經來過了。我覺得這件事不應該妨礙我們的討論,而如果我們把他們全部叫下來,樓上的工作就要全部停頓,我們到時可能就祇剩下三天或兩天時間工作──沒有時間了。我想,將來我們會很正常,正式回歸後,他們的人手也會充足些,法案也不至於要這麼急急忙忙趕出來。

吳議員應該滿意這個答覆。我是知道這個情況的。我們已經邀請候任司長在稍後討論《國籍法》時下來解釋問題。

(停頓)

主席:意見書大家都有了。意見書的第一條有兩款,他們另外編的文本祇不過把它抄過去,劃一整理而已,我相信不妨礙我們的討論的。

大家對第一條(共有兩款──我們暫且名之曰“款”)有甚麼意見?如果沒甚麼意見,我想是可以表決的。第一條是委員會增加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想可以表決了。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二條是“定義”,即原來法案的第一條。意見書已經寫了,現在的寫法不同於原來的,但意思是一樣的,祇是寫法上的不一樣而已。大家看看有甚麼意見沒有。“定義”本來是寫�式坐@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現在就沒有這樣寫了。如果大家認為清楚的話,我們表決吧。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討論第三條。

委員會建議第三條是“對國家象徵應有的尊重”,意見書�堿O用粗體字印出來的。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在法案中作如此表述。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討論第四條。第四條是原來的第二條,委員會建議作這樣的調動。它的名稱是“展示、使用及演奏”。

(停頓)

主席:第四條一樣有三款,它實質上沒有任何變動。委員會祇是作了調動,實質內容沒有任何改變。

吳榮恪議員有問題嗎?

吳榮恪:我想提問題要求解釋。現在的第二款第一項說的是“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如果法律經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訂出“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而“場所”及“場合”祇是一個地方,而訂得這樣細緻,假如這個場所是行政長官沒有提到的話,那是不是不可以呢?是否應該訂得這樣細緻,我要求解釋,看看委員會對“場所”是怎樣理解的。如果“場所”訂了是甚麼地方,但行政長官的法規沒有訂定地方是否就不可以呢?我對“演奏”是這樣理解的,即它是由人演奏的,由樂隊演奏的,而播放錄音又該作何理解呢?請委員會解釋。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謝謝吳議員提出這個問題。

大家可看看原來的文本,祇是改動了少許,原來文本�埵陶o一句:“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主要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我們考慮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會容易讓人理解為小政府,但它實際上是包括了大政府的,意思就是立法會和司法機關也包括在內,指的是這些主要機關所在地的主要建築物。行政長官要透過行政法規來頒布哪些建築物可以升旗和甚麼時間升旗是不一致的,有些是工作日升旗,有些是七天都要升旗的。我們要明白,“展示或使用”是兩個概念,是針對室內和室外而言的。有些地方的室外要加升一面國旗或室內要掛一面國旗都要慎重一點。另外也要明白,國徽不是隨便任何一個公共機關都可以掛的,不是外面的任何場合都可以掛的,《國徽法》�婸§o很清楚了。不是哪個司可以決定掛個國徽在自己的辦公室外面的。要明白這一點,國旗針對的是……所以我們把它改為“主要公共實體所在的建築物”。其次,行政長官也有權透過行政法規說明,除了政府的某些建築物之外,某些場合和場所在甚麼日子一定要掛,即他有權行使這項權力,至於沒有講過的場合或場所,老實說,國徽是不能拿去掛的了,因為掛國徽有嚴格的限制,但國旗就沒有這樣說,意思是說可以自己掛,祇要按掛的標準,我相信是不會限制甚麼的。我們要明白,因為這些都是國家的象徵,掛的時候要莊嚴。第一點是說行政長官有權以行政法規訂定必須在某些場合或場所在甚麼日子要展示或懸掛國徽或國旗,我相信國徽很少出現這種例子。奏國歌也是一樣,它也規定甚麼場合是一定要奏的,例如官式場合或官式活動就一定要奏了。我想第二款也是因為這個原因,第三款是指可以透過行政法規禁止對國旗等的使用的。第四款就是運作上的問題了。我相信行政長官有權批示哪些政府或公共實體可以把國徽的圖案用在印章中。也要根據全國的《國徽法》在澳門的實施情況。所以說這是行政長官的權限。吳議員提到沒有規定的場合又如何呢,總的是要尊重國家的象徵,就算你在家中放枝國旗,祇要你是尊重它的,相信也不會有人去告你說你違反了哪一條。這是我的理解。

謝謝。

主席:吳議員你問的問題,在第二條第一款中說的是必須要掛的,而不是限制其他的。即這�堳�的是必須要掛的,不是限制民間等其他地方的。它不是限制,而是指出哪些地方,譬如行政長官大樓就可能必須要掛,我們立法會大樓可能必須要掛,而並不是限制甚麼,祇是規定哪些地方一定要這樣做。

吳榮恪:我明白這種解釋,很感謝。但在“場合或場所”使用國旗和國徽都應該沒有問題,但在演奏時是祇有“場合”而不可能有“場所”的,也就是說你在甚麼“場合”演奏,但如果說在甚麼“場所”演奏,又好像沒這麼說的,希望你能解釋一下。甚麼“場合”演奏國歌,有這麼說的。如果好像你剛才說的那麼訂定的話,那“演奏”指的是人演奏,而“必須……演奏……的場所及場合”是由人來演奏的,它將來可否訂成……不能說“演奏”,不知用甚麼字眼才對,假如用“播放”又如何呢?這可能是很細緻的東西,但既然今天拿上來討論,我就對這個問題有點疑問,特別是對“演奏國歌的場所”這個寫法,或者希望有……

唐志堅:主席……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我相信“演奏”是個大概念,演出是要用人的,“演奏”未必要用人的,因為“奏”是可以“奏樂”的。所以說這是個大概念,不能說“演奏”就一定要用人的。“奏”可以說“奏樂”也可以的,對不對?所以說這是個大概念,如果要包括進去,看來要把用擴音機來“奏”,有歌譜還是無歌譜都是“奏”,或者都是“唱”等等。“奏”譜也可以,加上“唱”也行,這個大概念已包括了這些了。至於“場所”與“場合”,《國徽法》就是這麼說的,我們是照抄《國徽法》,也照抄它的分別。它們有沒有分別呢?從嚴格的字義來講,它們是有分別的,否則《國徽法》不會這樣寫,對不對?我們祇要求大家明白在甚麼地方或哪些“場合”或哪些“場所”,我想就是這樣一個意思。

主席:副主席。

劉焯華:第二項的行文是“國旗的展示,國徽的使用”。我覺得這�埵陸暋D,其實國徽能不能展示呢?如果我們留意一下,新華社掛國旗上去時同時也有國徽,其實國旗和國徽同樣有展示和使用的問題,現在的寫法就是國旗是展示的,國徽是使用的,我對文字的理解就是這樣。其實國旗、國徽都有展示和使用的問題,所以,是否應該按照原來的寫法呢?我的意思是說國旗和國徽同樣有使用和展示的問題,現在的行文,讓人理解為國旗祇可以展示,國徽祇可以使用。在行文上能使它清楚表明國旗和國徽的展示和使用就好了,否則“國旗的展示,國徽的使用”就存在�戍蔬酋吽C在文字上把它改成“國旗、國徽的展示和使用”是否合理些。

謝謝。

主席:區議員。

區宗傑:主席。

我想回到第一條上去,剛才是表決了的,但你沒發它的文本給我們。

主席:不是的,我們有這份文本的,祇是現在還沒有發,我剛才用了意見書的文本。

區宗傑:我想給你指出一個錯漏,第一條第一款應該是“國家象徵的一般使用制度”,你漏了“象徵的”那三個字。

(停頓)

主席:你指出的是現在發給你的文本中的錯漏,謝謝你。

我們剛才通過的是意見書的文本,把它改過來就行了。

區宗傑:我知道問題不大,我祇是告訴你一聲,讓你知道。

主席:我知道了,謝謝你。

你現在不是對第四條有意見吧?

區宗傑:我沒有,沒有。

主席:不如這樣……

梁議員。

梁慶庭:謝謝主席。

我覺得這兩種表述沒有甚麼大分別,祇是在排列上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變成這種形式。這�婸﹛坏悁甈F長官以行政法規訂定”,它祇用一個模式,有沒有其他的呢?原來寫的是行政長官有權規範下面的幾件事,但這�堸ㄓF講由行政長官做這些規範之外,還給他訂定了一個法律形式,就是用行政法規去做。除了行政法規之外有沒有其他的方式?例如下面說“須將國徽圖案刻在其印章或鋼印上的公共機構”,它會不會用內部命令的形式或者行政命令,甚至用內部的規範性批示就可以解決呢?我覺得內容改變了總得要有個理由。希望這點能得到一點解釋。

主席:唐議員。

我想你清楚他的問題的。

唐志堅:我們是有研究過的,也有人提過以行政法規或批示的形式,即加上“批示”,因為也考慮到用“批示”是否快捷些。這個建議本身沒有問題,但行政法規已經包括了行政命令和行政法規的批示。我們知道,相信這四項都是很嚴肅的事。據我所知,哪些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建築物,行政法已經規範了,到時就會出來的,它規範了哪些日子,哪些機構需要掛。至於其他的以甚麼批示的形式,例如禁止,我看第三款都要用行政法規,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都是,但第四款規定國徽圖案可以刻在哪個政府部門的公章中,我相信與國徽的使用的嚴肅性有關。第四款用批示行不行呢?現在很難明確地說究竟用行政法規和批示形式出行不行。我們考慮到如果不這樣寫,會不會影響用批示來做這種事呢?我相信到時不會有影響的。而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就要用嚴肅的行政法規的形式出。

主席:歐安利議員,

你是不是想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

我祇是想補充一下行政法規和批示的問題。

我知道另外有一個法規,它�堶惜]載有一般規則、一般準則和標準,讓將來的行政長官或其他的行政機關在使用國家象徵時按個別情況作出限制、禁止。如果行政長官完全沒有作決定的指引或標準,那這是不應該的,例如甚麼時候可以使用和不可以使用國徽,要有限制的準則,否則就是不應該的。市民可以公開表示他們愛國情操,因而不能使市民無準則可循,例如何時可以使用,何時不可以使用國徽,這是不能沒有限制的準則的。按照澳門居民的一般權利,最好是有一個行政法規細緻地規定這份法律所載的內容,因為法律不能巨細無遺,法律提案不能細緻到說明甚麼場所或場合或地點,法律是不會這樣寫的,必定要有行政法規設定一些準則。究竟行政長官依據甚麼準則,可以按具體情況分析,看看應不應該禁止公開使用國家象徵。所以,我們要有一份法律,也就是我們手上正在表決的這份法律。我們要有行政法規來訂定一些一般準則,之後,行政長官或他的合作者就當然會有政府的批示出現,按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決定應不應該和甚麼時候可以使用國家象徵。

主席:各位議員。

你們清楚第四條了嗎?……清楚了。

我們現在用的是委員會的提案。副主席剛才建議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用原來的寫法,即“國旗、國徽的使用及國歌的演奏方式和方法”。如果大家都清楚的話,我把它分開表決,首先表決委員會剛才建議的第四條。

梁議員還有問題嗎?

梁慶庭:我剛才提問過,我是想搞清楚修訂文本與原來文本有甚麼分別而已。我們小組在研究《區旗區徽的使用和保護》時,我們提過希望能盡量協調好兩份文本。我們小組討論時沒有明確講明行政長官要用行政法規的方式規定,因為在分析中,我們理解到行政長官有權規定甚麼,這是他一定要做的,他是一定要按照這個方式做的。我們小組的意見認為需要十分明確地指明要用行政法規這個方式去訂定。這似乎是我得到的答覆,不知我有沒有理解錯了。我首先要理解清楚問題所在。

主席:對的。

梁慶庭:內容沒有不一樣,祇不過指明行政長官要用甚麼方式訂定。原文有沒有這個內容?有還是沒有?如果有的話,那這祇不過是嘗試用另一種更清晰的方式表達,是不是這個意思?我們沒有提出修訂提案,但我們的看法是盡量把兩份法案協調得較好,所以我才問這個問題。如果沒有甚麼大原則性的問題的話我們會再作思考的。我想清楚知道這種寫法是不是祇列明用行政法規訂出而已,它原來的寫法是“有權規定”,那“有權規定”是否講明他不需要用行政法規來做,還是有更大的空間,即可以用行政法規或用批示甚至用其他的方式做?聽過解釋後,我覺得似乎講明是要用行政法規來做的,做完之後,稍後有些可能是用批示來做的。是不是這個意思?表決是如果我舉手,我就要看看下面那句是怎樣的。

主席:我想大家都明白你想問些甚麼。

唐議員和歐安利議員剛才應該已經答覆了這個問題了,但現在請再講清楚一點,好不好?或者唐議員……

歐安利:主席閣下。

其實很簡單,有沒有行政法規,唯一的而又是最大的分別在於如果有行政法規,就是說有一些法律規定來訂定在甚麼情況下可以或在甚麼情況下不可以使用國家象徵,也要有法律規定究竟在甚麼場合和在甚麼場所應該掛國旗等等。也就是說這都會有法律規定的。如果沒有行政法規,就不會有法律的規定了,也就是說市民不知道何時可以使用國家象徵,而要視乎每個個案來決定。如果有了行政法規,就是說不會有任意權存在了。有一些一般的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澳門的所有居民會知道有些甚麼規則是要遵守的,也就是說知道何時可以使用,何時不可以使用國家象徵。在行政法規�堻]定了這些限制條件之後,行政長官(或者授權給主要司級官員等)根據具體個案來決定如何發出批示,決定同意還是不同意這些申請。所以,最大的分別就是這方面,即在稍後時間由行政長官透過行政法規設定法律的一般規則,否則就會沒有法律規範。唯一的法律規定就是這份提案,這是一個很籠統的提案,不會涉及也不可能涉及這麼細緻的事,祇有行政法規才可以訂定這麼細緻的規則。具體一點來講,有行政法規並不代表行政長官在某天不能透過批示具體地實施行政法規�堛漯k律規定,我們現在明白地寫上行政法規並不代表不能有批示,祇是批示要根據行政法規來行事,而行政法規則要根據這份法律來行事。

主席:黃議員。

黃顯輝:謝謝主席。

關於將來澳門特區行政活動的形式,這似乎是一個很新的課題,但我們上個星期通過了一個法案,它是關於法規的格式和公布的,我們似乎可以在其中找到一些新的思路,去研究一下、學習一下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規的形式。至於在上個禮拜所通過的《行政法規的公布和格式》中的第三條,�堶惘�乎提及:“下列者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別,否則不產生效力。”很清楚,這�堛熔臚G項就是講行政法規的。正如上個禮拜我們討論時,有關小組負責人提到的“行政法規”祇是一個形式,不是一個泛指名詞,祇是一種形式。再看看�堶惘傢鰡齯慦熔艦|項:“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對外規範性批示”,我們要學習得好一點這�堜畛羲滲S區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以我的一點點經驗、一點點知識,這�堛爾略慦熒N思就是“行政法規、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對外規範性批示”,這三樣東西都可能是涉及到規範的,換句話來講,將來的行政長官可以透過這三種形式:行政法規、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對外規範性批示來做行政規章(或者叫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看看第一小組的建議,它祇是用“行政法規”這種形式去限制行政長官如何實施現在這�堛漲傢鰤禤a象徵或國旗、國徽的事宜。這是否太過窄呢,一定祇用行政法規這種方式,而不留有一些餘地讓行政長官透過其他的行政規章形式,例如剛才所講的行政命令或者對外的規範性批示來做這些事情呢?希望大家注意一下這�堙C

歐安利:主席閣下。我祇想補充一點。

正如剛才所講,在行政法規�媟|設立一些法律規定。在成為法律規定之前,行政法規要經過行政會的,而批示是不需要經過行政會的。我較為關注的是這�堬臚T項所說的市民有公開表達他們的愛國情緒的權利,在這種具體情況下,就不能夠……因為他們本身的權利受到了限制,不能純粹因為個別的批示而使這種權利受到限制,一定要有一些規定指明某種情況他的權利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為此,從行政合法性的邏輯及從一個法治社會的邏輯來看,我覺得需要經過行政會才能發出這些法律規定,否則我們也不會有法律規定而祇有“決定”了。如果沒有規則限制的話,你要是不遵守“決定”你就要坐牢。

謝謝。

主席:梁議員。

梁慶庭:謝謝主席。

都是關於這個內容的。原來條文的寫法是否涉及無法做出一個行政法規讓大家遵守?我不覺得情況是這樣的。原來的第二條的第二款是說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國旗、國徽的展示和使用及演奏國歌的場合和場所,下面還說展示和使用國旗、國徽和演奏國歌時應遵循的方式和方法。這兩者是統一的,會用一種方法來規定它們,使大家都知道應該怎樣用。同樣,也有權在哪種情況下或許可或限制或禁止,但在作出或許可或限制或禁止時,可能未必會用行政法規去做,而新文本說“得限制禁止國家象徵公開使用和展示的具體情況”就更加嚴了。我想了解清楚的就是涉及這方面的問題。原來的文本沒有說不經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訂出就不能達到這個目標。它也提到行政法規、行政命令或對外規範性文件等有不同的講法,就可以讓其他同事思考這件事。

主席:梁議員。

請問你是否不同意委員會提出來的用“行政法規”去規定呢?黃顯輝議員最後是希望大家思考,我是這麼聽到的。黃議員是否覺得這�堿曌g“行政法規”不夠呢?我們始終是要表決的,每個人都要有自己的意見,如果你覺得祇用“行政法規”不夠,而委員會成員的唐志堅議員和歐安利議員覺得應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來訂出,但我現在聽黃議員的意思是說這樣子不夠,不過你沒有結論,我因此不知道你想怎樣。

黃顯輝:我沒想怎樣,我祇不過是……剛才梁議員已經講過了,特別是有些要禁止的、要限制的,如果要經過一個“行政法規”的程序,或者要用“行政命令”或者要用“規範性批示”,比較起來,處理手法不一樣了。如果我們不在這�堶郃謅F要用“行政法規”──當然,行政長官不能以自把自為、武斷的方式去做這些如此嚴肅的事情,行政長官當然要按《基本法》的規定辦事,按照我們上星期已經通過了的法規的公布格式中所提及的行政長官作為執行權可以使用的方式、形式依法處理有關的事宜,而不是祇能夠用一種方式即叫做“行政法規”的這種方式來做事。

主席:謝謝黃議員。

我並非說不要討論了,但因為時間很寶貴,希望每個議員提出問題時講過了你的觀點之後,你要說你希望怎麼寫,你乾脆說我覺得怎樣怎樣,因為我們是可以提動議的。副主席剛才提出了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時,他就有一個動議。我希望講了你的理由之後你就要說你想怎樣,要不然這麼講下去,講到今晚還停留在這一條上。我希望大家諒解這點。

梁議員。

梁慶庭:主席。

我不明白你所講的,但我相信我們提出問題是因為我們想清楚了解,例如,如果原來的條文達不到這個目標的話,我就會看看新的條文是否更加適合。但新行文涉及到行政法規,可能變窄了,我就會思考,但我未必要表示我贊成或反對或提出我的建議,但我會在表決時顯示出來。

主席:吳議員。

吳國昌:經過討論,知道其中的分別很細微,而這個細微的分別是否那麼重要,大家可以判斷。無論如何,正如委員會意見書所講,這些改變是行政長官代表同意了的。既然行政長官代表同意了用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公布的話,我就沒有意見了。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謝謝主席。

我想,梁議員考慮的是區旗、區徽的行文,並希望兩個法規能夠統一的問題。但黃顯輝議員所講的關於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和行政長官的批示等等,我也認為他講得相當清楚,但大家要明白,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我剛才看過國家以法律形式頒布的《國旗法》和《國徽法》,它�堶惘酗@條具體說明,例如船隻等,容許有關的“部”根據《國旗法》再作若干具體的規定,因為《國旗法》�堣w經指明哪些機構一定要掛,哪些不允許掛,例如辦喪事是不准掛的。船隻在出入境口岸一定要掛國旗。大原則是一定要用法律頒布而不是用批示的。至於某些具體的情況,例如申請哪一天要掛甚麼,如果他不清楚的話,他去申請時會知道行政長官是否同意。行政法規祇不過是公布一些在澳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旗法》和《國徽法》時行政長官要通過它來公布如何在澳門具體實施,其中會有若干的規定、限制,這都是需要的,而不是限制你哪天掛哪時要掛或哪天不准掛哪時不准掛,這些可以理解為用一個簡單的批示的形式來施行。一定要先以法規的形式公布,但它不妨礙行政長官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的處理,他用批示也好,甚至用通知也是可以的。國家哪天要求下半旗,他也要按照國家的通知通知哪些單位要下半旗,這不用以法規的形式來出的。我想這�堣ㄦ|妨礙到這一層的。《國旗法》和《國徽法》也要在澳門實施,而我們現在這個是一個法規,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全國的這三個法律和我們通過的這個法律,再經他以行政法規的法律形式頒布哪些准哪些不准,應該怎樣掛怎麼演奏等。我相信梁慶庭議員的問題主要在於將來兩個法律如何取得平衡,但如果你動議要行政長官要以行政法規或批示的形式公布,你寫多一點進去也沒有問題的,加進“批示”也不是甚麼大問題,是可以的。行政長官在行使他的權力時,我相信他如果認為用行政法規好就可以用行政法規的。我覺得問題主要就在這�堙A不過大家好像都沒甚麼動議。副主席的動議是“國旗、國徽的展示和使用”,我個人是表示同意的,沒問題的。

主席:前面的三條我們已經通過了,委員會提出來的第四條現在已經發給大家了,而副主席對第二款第二項提出了動議,加上政府交來的文本,共三份。大家對第四條還有沒有別的動議呢?如果沒有動議的話我就按次序表決,因為沒人提出具體動議。有沒有人提出動議?沒有的話,我建議抽出委員會意見書中第二款的第二項來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委員會建議的第四條中的第一款(除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統統都通過了,而且是一致通過的。

第二款第二項有副主席提出來的一份動議,即把它改成“國旗、國徽的展示和使用及國歌演奏的方式和方法”。

同意這份動議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無需表決政府的文本中的第四條了,我們現在討論第五條。

第五條與政府送來的應該沒有任何修改。大家有甚麼意見?如果沒意見的話我建議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政府法案的第四條我們這�奡N變成第六條:“破損的國旗或國徽”。委員會現在的建議與原文本沒有甚麼大出入,祇是委員會的建議中加多了“違反附件一至附件四規定”這幾個字,政府交來的文本中本來沒有這幾個字的。

歐安利:主席閣下。

這�埵n像出現了不同的文本。

主席:唔?

歐安利:我手上的葡文文本祇說“附件一至附件三”,其餘的是一樣的。

主席:但中文是寫著一至四的。

歐安利:否則的話罰了款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主席:葡文寫的是一至三。

(停頓)

主席:他說這�堿O中文錯了,因為國歌是沒有……

歐安利:罰款最高達到一萬元,所以要知道為甚麼。

主席:不是的,因為附件四是關於國歌的。

唐議員,請問是否中文錯了?

唐志堅:討論時是一至三。

主席:一至三。好的。

唐志堅:因為國歌沒理由會破損的或者有塗污、褪色的國歌。

主席:我們這�塈鵀^來。

唐志堅:這�媮羲漪O實際的物件或實際的圖案,國旗是一個實物,國徽也是一個實物。

主席:即條文應該是“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違反附件一至附件三規定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毀壞的國旗或國徽。”

關議員。

關翠杏:謝謝主席。

我想弄清一個問題。附件指的是一至三,奇怪的是附件二講的是下半旗,但這�堛疑D目講的是國旗的損壞,那它應不應該包含附件二呢?我想知道它是甚麼意思。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你不可能拿一面褪得變成橙色的國旗來下半旗,你也不可能拿一面損壞了的國旗來下半旗,道理是一樣的。展示和使用是包括了下半旗的。不知你明不明白。下半旗是不能夠用褪了色的、破損的和損壞的國旗的,因為這也是很嚴肅的事情。

主席:還有哪位議員有意見?梁議員。

梁慶庭:原來用的是“不合規格”,現在就寫得更細緻,說明甚麼是不合規格。原來的不合規格指的是國旗和國徽,而不是說它是全升還是下半旗。附件所講的不合規格是指國旗和國徽的規格,而不是指行為本身。我們是否再研究一下附件二的問題是否應該列入這個範圍。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那附件二使用的是甚麼東西?使用的是國旗!既然說國旗不能不合規格,那附件二所說的下半旗你用的是甚麼來下半旗呀?你使用的一樣是國旗,那這面國旗一樣不能用褪色和損壞的國旗。是這個意思,你明不明白?附件二用的也是國旗。

梁慶庭:那是個頓號,它是這麼說的:“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的國旗”。我不管你是下半旗還是不是下半旗。破損的,它不管你是怎麼使用,而附件一和附件三講的是規格,附件二祇講下半旗的規定。是不是這樣理解?

主席:吳國昌。

吳國昌:我認為包不包括附件二其實問題不大,但是,嚴格一點說它祇應該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三。如果包括了附件二所講的下半旗的那面旗的不合規格或者破損或者諸如此類的問題的話,它已經違反了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規定了,就不需要說因為它違反了附件二的規定了,因為附件二規定的下半旗的情況,甚麼情況、甚麼地位和如何進行,至於那面旗本身合不合規格,附件一和附件三已經作了規定。嚴格來講我覺得是這樣的,但我不大反對包括附件二,祇是嚴格而言,祇有附件一和附件三就行了。

主席:現在是不是有意見?

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謝謝主席。

我想再問一個問題。破壞是大家都知道的,污損也知道,至於褪色,我想問一問,我們都知道,中學也學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紅色的,褪色是一個印象,紅色有很多種。我想請他解釋一下,褪成怎樣才算違法。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

我們也討論過這個問題,但我回答不了馮議員這個問題。那面旗晒了兩天淋了一天,我相信它多少也有褪色。我們祇要明白它是國家的象徵,就從這方面去理解。我相信插在船頭的國旗,船在走的時候它也一定在褪色。我回答不了這個問題。主要的是要你知道國旗是國家的象徵,我相信你自己也會有判斷力的,就是說這面旗太舊了,不應該繼續掛了,就算你繼續掛,我也不相信緊接著就犯上刑事罪的,不會這樣的,是不是?我相信對這件事應該這麼理解,也就是從大原則來理解。這�婸〞滿坐ㄠo展示或使用”,我相信這條的目的是要人們知道,不要拿面損壞了的國旗來升,損壞了的例如缺了角的國徽也拿來掛,是這個意思,因為這是嚴肅的事。

主席:馮議員。

馮志強:謝謝主席。

說實話我甚麼都明白,也根本不需要思考,我祇是想指出一點,一件很小的事也可以拿出來辯論。如果逐個字來討論,我想今晚也完成不了。如果二十二位議員都隨便抽一個字出來討論,要花很長時間等他們回答問題。能不能這樣,大家都明白,今日不是開國日,如果在四九年,我們就要認真討論,但《國旗法》和《國徽法》頒布到現在已經過去幾十年了,現在我們才這麼刻意地回過頭去討論是不值得的,希望大家也思考一下。

主席:謝謝馮議員。

梁議員。

梁慶庭:經過剛才的討論,我提出一個動議,將“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違反附件一至附件三”改為“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違反附件一及附件三”,下面的照舊。

主席:如果大家……

歐安利……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別的問題要講……

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主席閣下。

那附件二呢?附件二講的是下半旗。我們也把它與科以罰款那條一起看。處罰針對的是不適當的情況,那它針對的範圍也包括了下半旗,即下半旗不能用污損的國旗來下半旗,一定要是一面乾凈的、正常的、合乎規格的旗,即要這樣正正經經地下半旗的。我覺得這一條的內容即附件二為甚麼會有這個意義呢?我覺得它就與這個問題有關。我在委員會已多次表達過我的立場,即我不同意這個規定。簡單地說,這�媮羲滌w對這些情況(掛了污損的旗)所科處的罰款,但它本身並非有侮辱的意圖,如果它有侮辱的意圖,我們就會實施第九條。即如果他刻意使用及展示污損的,即對國旗有侮辱意圖的話,會受到刑事監禁的處分的。但這�堛滷〞p是沒有侮辱的意圖的,但那面旗確實是破損了,我覺得不應該對之實施處罰,尤其是當那個人根本沒有侮辱的意圖,即是無意的,他祇不過想公開地表達他自己的愛國情懷和對國家的尊重,而他又祇有這麼一面旗,還剛巧是褪了色的。這面旗是在四九年開始一直保留在家�堛膘麮{在的,很有歷史價值的,好像酒一樣,越舊越好。如果我們因為這樣而處罰這個人的話,那我是不同意的,即我不同意這一條的規定。當他不適當地將旗下半旗時,附件二才用得上。他這樣做沒有侮辱意圖,但當警察警告他之後他仍用這面不合規格的旗來下半旗,這樣才是不對的。下半旗會使人聯想到國際上或國家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時才會這樣做。所以,我怎麼也不同意這個規定,我在表決時會表達這個意願的,但我又不贊成不要附件二。

主席:如果議員沒有問題的話,我建議表決。我們現在等於有三個文本,一個是梁慶庭提出來的,即不要附件二,祇寫由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規定;委員會是附件一至附件三;政府寫的是不合規格。根據我們表決的次序,我們先表決梁慶庭議員提出來的動議。

同意由梁慶庭議員提出的動議的請舉手……一、二、三、

四、五,請放下。

同意委員會提出的即由附件一至附件三的請舉手……十四票。

這樣,我們就用委員會的動議。

我們現在討論下一條即第七條:“演奏國歌”。

委員會刪除了“演奏國歌”這一條第三款即“行政長官可以批准在某個典禮上演奏國歌的一部份。”委員會刪除了這一款。委員會可否作一點解釋。

唐志堅:我們討論之後,覺得有沒有必要這麼具體地規定批准奏兩句或奏四句或者奏一半。另外,在甚麼場合才能這樣批准呢?這種情況是很少出現的,況且國歌也不是很長。除了國際性的頒獎禮,例如六個國家,由於時間關係每個國家祇能奏一半,除了這類體育性的場合有這類特殊運作外,相信本地區較少這樣演奏,例如某些場合甚至官式場合奏兩句就代表了奏了國歌,這種情況應該很少出現。我們提議刪除這一款,行政法務司司長也表示很少用到這一款的,他們也同意刪掉這一款。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將來作這樣的批准的,因為他有這個權。假如某個場合中,為了節省二十秒,他是有權批准的,不寫上未必就表示他沒有這個權,是不是?所以就刪除這一條。

主席:梁議員。

梁官漢:我對中文沒有意見,但葡文還寫�式宋q詞”這兩個字,中文�堿O沒有這樣寫。“國歌應依照本法附件四的正式總樂譜和歌詞的準確規定進行演奏”,葡文有“歌詞”,中文沒有“歌詞”。

區宗傑:我覺得它是對的,那頁�堶悸漱]就是歌詞了。

梁官漢:我知道,但中文的第一款中沒有“歌詞”。

主席:梁議員,

我覺得這�堣中憍M葡文是有一點點差別的。中文說的按照“樂譜的正確規定進行演奏”,演奏時是不會有歌詞的。葡文那樣寫可能有必要,但中文應該是沒甚麼的,因為演奏時哪來的歌詞。

梁官漢:問題是葡文有這幾個字。

主席:因為演奏的祇是旋律。這�堛爾略摮n作相應的調整。

(停頓)

主席:我想葡文要作相應的修改,你們記下來就可以了。

現在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我們討論第八條。

第八條是原來的第六條,原來寫的是“經中央人民政府所許可的實體制造”,這�塈麍陛坏悁傅v限機構許可的實體製造”。

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梁議員。

梁慶庭:第三款的國徽指的是附件三?

主席:是附件三。

梁慶庭:那沒有別的事了。

主席:第三款寫的是附件三,祇是中文打成了附件二。

如果沒有問題我就不請委員會主席解釋了。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討論第九條。

法案第九條最基本修改的地方是將引用《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條文寫在了第一款中。

(停頓)

主席:這�堛漣幭雂騆�多些,這幾條要回過頭去看……大家要留意,這�塈幭亃o比較大。委員會把原來的第七條的條文修改後放在第九條的第二款的第一項和第二項中。大家找到了嗎?兩項本來是寫在一起的,連怎麼燒,怎麼毀壞國旗和國徽及演奏國歌時故意不按歌譜或更改歌詞也寫上了,現在分開兩項寫。前面的第一款抄了《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又把第十三條寫進第三款中。第十三條的原文是“國旗國徽的複制本”,委員會把它寫進第九條的第三款中。所以,表決時各位議員要回過頭去找那幾條條文,即要找原來的第七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委員會照抄《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大家有甚麼問題沒有?吳議員。

吳榮恪:請問應該怎樣理解“複制本”?例如國旗的“複制本”和國徽的“複制本”,它們本身已經是複制本了。我想聽一聽解釋。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事實上,我們現在正在使用的國旗和國徽全部都是“複制本”,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區議員。

區宗傑:主席。

我想提出的問題與吳議員提出的很相似。因為我們現在用的國旗和國徽全部都是“複制本”,所以,我想加上“仿制品”這個詞。例如,我在一張白紙上用黑色筆(總之不用紅底金星)畫一面國旗,但人人一看都知道這是五星旗,但我卻踐踏它,這當然是侮辱了,但這不是“複制本”,它祇是“仿制品”。所以是否應該考慮加入“仿制品”這個詞呢?

唐志堅:主席,

容許我嗎?

主席:好的,唐議員。

唐志堅:第三款已講了這種情況了,區議員。也就是說它“足以令公眾以為是國家象徵。”你找硬紙皮畫一個國徽,這不是甚麼“本”的問題。原文的第十三條有十分相似的意思,它說的是“極其相似”。不管怎麼,你用原件也好,“複制本”也好,甚至你自己照樣子畫上去的也好,用一張紙畫張五星紅旗也好,總之給公眾的感覺是正在踐踏和侮辱,你就觸犯了刑法。意思就是這樣。第三款已經包含了你所講的這類情況。

主席:我想,區議員的意思是不用“複制本”而用“仿制品”。據我聽到的,區議員不是反對這條條文,而是說這個名詞不夠正確,他想用“仿制品”。其他的他沒有意見。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你就是這個意思。

區宗傑:對的對的。謝謝你。

主席:吳議員。

吳榮恪:小組主席剛才說現在所有的國徽、國旗都是“複制本”,那第三款那麼寫就不妥當了。“還須足以令公眾以為是國家象徵”,這沒法誤會的,“複制本”根本就是真東西,那你又如何會誤以為呢?我建議它祇適用於“侮辱國家象徵制品的情況”,這樣就可以了,以下的我認為沒有需要,因為現在用的都是“複制本”,“仿制本”和“複制本”都是一樣的,那就不需要用誤以為它是真的國家象徵這個意思了,沒有這個需要。

區宗傑:“仿制本”和“複制本”有分別,“複制本”是全部按照原有格式來做的,“仿制本”可以不按照原有格式,甚至可以不用五星而用六星,這也是仿制本。

吳榮恪:“仿制本”和“複制本”其實都是根據原來的樣子來做的,是這個意思,我們現在針對的,不管它是“複制本”還是“仿制本”,因為我們現在用的統統都是“複制本”,其實應該統稱它們為“複制本”而不是“仿制本”。

主席:吳議員,

我對它們也有一點個人意見。這是另外一種情形,唐議員剛才已講了一點意思出來了,是你隨便說一個“象”我們的國旗、國徽。你也可以說我正在畫的東西不是國旗,也不是國徽,但別人一看,你根本就是在畫國旗或國徽。說的是這個意思,而不是說你真的去做一面國旗。你自己說不是在侮辱國旗,也不是侮辱國徽,但你正在燒它們或者踐踏它們。別人看它們就很象,就算你少畫了一顆星。我個人的看法是它說的是另外的一種情況。剛才唐議員說的也是這個意思。

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大家都很勤力,真的很積極,我今天學了很多東西。不管怎樣,大家都是憂慮法律不清晰,但要明白,我們澳門的立法者是把這個法律交給法官的,我們不知道是否要找岑浩輝先生來給他作文字解釋,因為不知道他到時明不明白。有罪沒罪是法官定的,我們祇是立法而已。我認為它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如果我們的法官連甚麼“仿制本”和“複制本”也弄得亂七八糟而亂罰的話,我認為我們的澳門就真的有點問題了。

我想發表一下我的意思而已。

謝謝。

主席:副主席。

劉焯華:這祇是行文的統一問題。那�堨�部用了“侮辱”這個詞,但第九條的第二項寫的是“下列情況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因為它涉及侮辱國家象徵罪,是否是“侮辱”和“不尊重”呢?這兩個詞在中文�堿O有區別的。既然是這麼重的罪,我想在文字上統一為“侮辱”,不用“不尊重”這個說法了。

主席:就是說你建議把第九條第二款的“不尊重”改為“侮辱”,與後面條文統一。

(停頓)

梁慶庭:主席……

主席:法律顧問剛才提醒我們,第九條第一款是照抄《刑法典》的第三百零二條。那�埵釣熇堭〞p,一是“不尊重”,另一是“侮辱”,《刑法典》的第三百零二條是分開寫的,它是這樣寫的:“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它是分開的,它寫成了兩種不同的情況。

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不管第九條第一款寫了“公然侮辱”和“又或對之不尊重”,但第二款就界定了“不尊重”的情況,而又沒有界定甚麼才是“不尊重”的情況。如果把它換為“國家象徵的侮辱”,那“不尊重”的情況就沒有其他條款可以界定了,就是說情況是一樣的。究竟我們認為第二款規定的是甚麼,是“侮辱”還是“不尊重”?第二款第一項說得很清楚,應該是屬於“侮辱”的範圍,但第二款的第二項是否可以變為“不尊重”的範圍?這是否意味�曳臚G款其實是想包含了“ 侮辱” 或“不尊重”,即這兩方面的範圍都包括在內了﹖是不是呢?我想問清楚。

其次,我個人是支持行政長官辦公室提出來的原來行文,我不同意這方面的修改,我要求一會兒表決時能分開,即遂款表決。

(停頓)

主席:各位議員……

劉焯華副主席,你是否提出修改?

劉焯華:現在的第二款界定了“不尊重”的情況,它已對原來的文本作出了修改,但第九條第二款的第一項規定它是適用於侮辱國家象徵的情況,這差不多把“不尊重”等同於第一款所說的“侮辱”。整份文本祇是這�堨X現了“不尊重”,對它作了界定。實際上,也把它等同於對象徵的侮辱。我覺得它沒甚麼意義,祇不過是“界定”這個意義,即界定下列情況將被視為“不尊重”,但它又適用於“侮辱”國家象徵的情況。我不知道它與《刑法典》的罰則有甚麼區別。

(停頓)

主席:周議員。

周錦輝:謝謝主席。

說得通俗一點,侮辱我我就豁出去了。如果說“不尊重”,那今天的報界也不尊重我們,我上了洗手間才進來也不給我照相:不尊重嘛!“不尊重”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可罰也可不罰;侮辱是不可能接受的。我就不大贊成剛才副主席的動議,即刪除了“不尊重”。

劉焯華:因為標題是“侮辱國家象徵罪”,而我們提到的第二款中的“不尊重”到了第三款又適用於“侮辱”。看看能否解釋一下情況到底是怎樣的。

(停頓)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

我本來想去洗手間的,但還是聽了再去。

第一條是這樣說的:“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這句話有一個意思,第一是“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包括了國旗、國徽和國歌;而“又或對之不尊重者”,這�媮臻M楚了,“不尊重”一樣是觸犯刑法的,它說的不是人們一般說的你尊重我我尊重你的情況,這�媟荂m刑法典》寫的“不尊重”是構成刑事罪的。如果從定義上來講,“侮辱”可以說是不同於“不尊重”的,但說到“侮辱”,例如向國旗吐口水,這是屬於“不尊重”還是屬於“侮辱”呢?或者用資訊工具公然蓄意把國歌歌詞改了,經互聯網發出。這人這樣做可以說是“公然”的,他也非常不尊重國歌,雖然沒改歌譜,祇改了歌詞,而是蓄意去改。第二款所說的“不尊重”已經構成第一款所說的罪了,即已犯了刑事罪,同樣可以“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意思就是這樣。可能真的會出現一種誤解,認為“侮辱”沒有懲罰,因為第一款寫了“不尊重”,但第二款是特別指明指的是這幾種行為:“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可以講,第二款所說的這幾種行為一樣包括在第一款的內容中,即如果觸犯了,將來法官會根據規定“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主席:不知可否嘗試作這樣的理解。這�媮晹陷X位法律界的人士。這一條的標題是“侮辱國家象徵罪”,第九條的第三款說如果用“複制本”的話就界定它為“公然侮辱國家象徵”罪。我這樣理解可能是通的。不知我的解釋是否清楚?第九條第一款根據《刑法典》,說的是“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第二款就說明甚麼情況下是“不尊重”,但沒有說到根據《刑法典》而來的第一款。第三款講到“複制本”時,該怎樣適用這個罪呢?“侮辱國家象徵罪”是題目,應該包括了第三款。我覺得如果作這樣的理解就說得通。

劉焯華:討論之後就會有一個理解。事實上,第二款說“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三款同樣是在侮辱罪�堙C

主席:它屬於甚麼罪?

劉焯華:屬於“侮辱國家象徵罪”。

主席:屬於“侮辱國家象徵罪”。

劉焯華:問題在於我不知道《刑法典》中對“不尊重”和“侮辱”有沒有兩種不同的刑罰,還是都是“處最高三年徒刑……”這樣的話,“不尊重”和“侮辱”就交由法官酌情處理。刑罰最高是三年徒刑。我是這樣理解的。

主席:不知作這樣的理解,大家都統一了沒有?

梁議員想講話嗎?

梁慶庭:你問理解沒有?我也不想拖長討論,我們小組在討論時也確實被這個問題困擾住。

區宗傑:主席。

你一會兒還要解釋的,你不能走出去的。

(停頓)

主席:繼續繼續,請不要打斷。

梁慶庭:很多同事也講過了,“侮辱”和“不尊重”在程度上確實是不一樣的。這樣說的話,那第二款說的那種情況就不屬於不尊重了,即燒毀國旗不屬於不尊重,這是我個人的理解。那可否這樣說:“下列情況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侮辱和不尊重”?要看看程度到底是怎樣的。如果是吐口水或奏國歌時應該肅立但你卻自顧自地在做另外的動作,這些是不尊重。能不能夠用“侮辱或不尊重”這個辦法來解決它呢?另外,如果有這一款的話,就出現了一個問題:下面祇說了五種即“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範圍限死了。我們在研究中發覺,除了這五種之外就沒有別的了。第二款的規範就是說這些才是侮辱或不尊重,把範圍劃了下來,是不是有這個意思?至於第三款的“複制品”或仿制品,我們討論時也越不出那個框框,因為我們也搞不清楚。如果你說我們現在升上去的國旗原來是“複制”的,也就是說我們這面國旗是“複制”的而不是原廠制造的,我們真的很犯難。我們嘗試用一個辦法,不涉及“複制品”和“仿制品”這個詞,而說這方面的保護也適用於不遵守我們法律所規定的制造規格,也就是說你不遵守它的制造規格,例如尺碼大了或小了,包括你自己畫一面或仿制一面,我們連這也列入保護的範圍。這是我們討論時討論過的,在研究中也提出來過。因為如果有第二款的話,是否就有這麼一個意思,即將“侮辱”和“不尊重”劃進這個範圍,其他的不是?這要先說清楚。如果這些也是“不尊重”的話,“侮辱”的豈不是更加嚴重?我就想知道有甚麼是比焚燒國旗更嚴重的。

主席:區議員。

區宗傑:主席。

我對“侮辱”和“不尊重”是這樣理解的,“侮辱”是不但自己有意不尊重,還引起其他人對國家不尊重──這是“侮辱”。我也可以解釋一下“不尊重”,例如那面旗已經舊了,我如何處置它呢?我把它燒了,即我用燒毀的方式來處理了它;或者我這家飯店想標奇立異,我把國旗拿來當地毯用,讓人家踩,這是“不尊重”而不是“侮辱”;又或者我洗手後用國旗來抹手,這也是“不尊重”。與“不尊重”不同之處在於“侮辱”有意做某些事來引起其他人與我有共鳴:一起不尊重。我相信它們是有分別的。

劉焯華:主席。

這個問題是我提出來的,看過第三百零二條後我完全沒有意見,它很清楚,“侮辱”就是指上面那些行為,“不尊重”就是指第二款所指的行為。祇是知道了第三百零二條也有這兩種情況,而兩種情況用同一個罰則,罰輕些罰重些由法官判決。事情就這樣,完全能理解,沒提出過甚麼,剛才所提的我收回。

主席:梁議員,

你提出的另一個問題,你提出的“不尊重”祇是指焚燒等等。副主席現在說撤回他提出來的問題,他澄清了他沒問題了,他自己說明白了。梁議員你提出來的問題就是……容議員。

容永恩:謝謝主席。

主席,

我看梁議員剛才提出問題的原文除了說了那五種方式外,好像也用了“等方式侮辱”。我們能不能重新加上“等方式”,即包括了吐口水或其他的特別情況,使這些也包括在內。

主席:容議員,

根據我的了解,我聽我們的法律專家講,中國法律以前是用“等”字的,現在已經取消了,不用了,因為它在法律來講是十分不嚴謹的,“等等等”都不知道究竟是甚麼意思。他們告訴我,在沒修改國家《刑法典》時是用的,但現在已經不用了,所以,委員會覺得不能走回頭路,澳門亦不這樣用了。這個用法已被廢除了。

區宗傑……

主席:甚麼?

區宗傑:我對“侮辱”和“不尊重”的解釋是這個意思,例如國旗爛了,舊了,我就要扔掉,那扔掉就要用紙包起來再扔……

歐安利:應該有一個儀式。

區宗傑:以示尊重它……

歐安利:先唱首歌,然後再有一個 Ruas of procede。

主席:請問還有沒有別的具體的……容議員如果覺得重新用“等”的,這也算是一個建議,我祇是說法律專家怎麼講我就怎麼告訴你。

梁議員。

梁官漢:如果不要“等”字,那可不可以用“不適當用途”呢?例如我把一面旗不是這樣子,而是這樣子放下的,這就是“不適當”,它沒寫,它祇說“焚燒、毀損”,那我這面旗就是這樣子的,那是不是不適當地用呢?

主席:不是的,我想──這是我個人的意見──很多時候,剛才馮議員也講過的,《國旗法》已經頒布五十年了。譬如,其實,對上面那個問題我已經沒有提出來,例如這面旗是新的,不過它皺皺巴巴的,你也不燙一燙它才掛……它十分皺皺巴巴,你說行不行呢?是不是?很多此類的情況是沒有寫進去的,如果全部都要寫進去,這是不可能的。你可以把它以動議的方式提出來,祇是我個人覺得很多事情你是無法看得見的。假如這面旗是新的,也不褪色,也沒有穿了個洞,但你拿回來時卻是皺皺巴巴得不成樣子,也不去燙一燙就掛上去讓它飄,皺皺巴巴的,這也是不行的。我想我們不要在這�堛妨糷F,有動議的就請提出來,我就表決,好不好?如果梁議員你覺得用你的那個意見作為一個動議的話,我們是可以表決的。

我現在宣布表決,根據……黃議員。

黃顯輝:我們第二小組討論區旗區徽時也曾經碰到這個問題……除了這種行為之外還有別的不尊重國家象徵的行為,如果這樣入罪的話,就違反了這�堛漲D法規定:量刑法定原則,即法律沒有規定的不是罪,法律沒有規定罪的就不能判刑。我們這樣寫第二款,的確這些行為才是不尊重。現有的《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已經是這樣──我個人的看法是它寫得相當清楚。既然第一條是對第三百零二條作出適當的配合之後而移植過來的,我現在向全體會議作出一個建議,建議刪除第二款的行文。

謝謝主席。

主席:就是說現在多了一個動議,黃議員動議刪除由委員會提出來的第九條的第二款,也就是說第九條祇有第一款和第三款。剛才吳國昌議員要求分開表決,但我不大明白你的意思。你是想分成三款來表決?即不用原來的次序,就用這個?好的。

現在表決。

先表決由黃議員提出來的動議,他動議刪除第九條的第二款。同意的請舉手……放下,這個動議不獲通過。

現在表決第九條的第一款。同意的請舉手……反對的請舉手……通過。

現在表決第二款。同意的請舉手……十八票同意。請放下。這一款獲得通過。

現在表決第三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一致通過。

現在討論第十條。第十條是原來的第八條。這�塈鴾F一點點,把“警察當局”改成“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

副主席。

劉焯華:如果在這�媦g死了是“治安警察廳和水警稽查隊”,而這是目前的架構,這是說如果將來一改動,法律就要跟�戍鵅C這�堹鄐ㄞ鈳o樣寫呢?《基本法》有一個“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它就是警察部門,我看它已涵蓋了將來的甚麼水警陸警了。所以,我的意見是用“警察部門”四個字,它已經全部涵蓋了,因為《基本法》有一個“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它已經提到這個了,那肯定是有一個警察部門的,它將來應該統管了水警和陸警的。按照《基本法》是這樣理解的。

這就當是我的一個建議。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主席閣下,

這個問題委員會其實已經分析過了。我現在以委員會主席的名義講一講這個問題。

我相信副主席應該還記得,當立法會於九六年討論經濟違法行為的一個法案時,當時一致同意,法律清楚、明確地指出由哪個實體負責監察這些規則有沒有被遵守。如果訂得不怎麼清楚的話,很可能會沒人想去承擔監察的職能或責任。如果我們祇空泛地講由警察部門負責,究竟是指哪些部門呢?況且澳門還有市政警察,市政警察通常是處理城市的問題的,那他們是否也要負責執行這些規則呢?既然現在沒有更清晰的形式表達,我們就祇好仍用“治安警察廳和水警稽查隊”。如果就說“警察部門”,那司警部門也算是一個。如果祇寫“警察部門”,會使人誤以為指的是治安警察廳,也會使人誤以為是消防隊或市政警察,因為大家不能清楚理解它的意思。所以,現在祇好仍然沿用我們目前的架構。記得九六年也出現過同樣的問題,即應該由哪個實體負責監察。當時政府交來的法案很空泛。如果說“警察部門最高負責人”,《基本法》中和我們在籌委會的決定中,警察首長是誰呢?有可能是保安司,那是否應該由保安司負責罰款呢?如果照用交來的法案的那種說法,它是很不清楚的。“最高負責人”又沒有單數重數之分,總之是很不清楚,不知該誰來執行這種職能。所以,委員會才有如此明確的建議,想明確指出究竟由哪個機關負責監察以避免混亂。說清楚是“治安警察廳和水警稽查隊”。如果有人想加進去那是完全沒有問題的,現在這樣寫祇是為了不讓他們逃避責任而已。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謝謝主席。

副主席提的問題我們委員會也討論了很長時間。政府提出的是“警察當局”,但我們也研究過將來還會不會有“當局”這兩個字。我們曾經想過稱它為“警察部門”或有警察職能的實體。由於“警察部門”的說法很廣泛,將來的保安司下轄多個部門,包括消防隊。我們想來想去,一如剛才歐安利議員所講的,要明確這些部門該執行甚麼職責。我們寫的是“治安警察局”,我相信將來怎麼變也會有“治安警察局”的,因為每個城市都有治安警察,如果把司警也寫上去,那司警將來的職能是怎樣的呢?司警現在是無需負責治安警察的職能的,由治安警察負責更直接。我覺得不給消防隊這個職能是對的。為甚麼要清楚地寫上水警稽查隊呢,它負責的是海上的事,例如船隻、港口,因為這是它管轄的範圍。當然,副主席提出將來改的時候法律也要跟�戍鵅A這不會有問題的,不必特意為了這個部門的名稱而改這份法律。我們過去其實處理過很多這類的問題,例如這個部門的名稱改了,但它過去已經適應了。對用甚麼名稱我們討論很久了。我們認為政府提出來的“警察當局”中的“當局”兩個字不大好,它指的究竟是保安司還是治安警察去負責這件事呢?是一個人還是一個部門呢?問題就是這樣的。所以要寫明白是由這兩個部門負責,指明是它們的職責。我相信這樣已經可以執行對第五條、第六條的監察工作,即這兩個部門要負起監察第五條、第六條的責任。希望大家能夠明白,我們不是沒考慮過的。

劉焯華:因這份是我們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講法律適應化,法律小組一審查完法律,很多名詞是要適應,這是我們知道的。如果現在不需要通過法律而可以適應化的,我們隨便寫個部門的名稱不就適應了?不可以這樣的,因為法律已經規定了。現在有個問題,我們不想因為這件事而改法律,我們有沒有別的路可走?行政長官是實際執行這條罰則的,那可以不可以給他權利讓他以行政法規去做?這是一個問題;或者現在寫得彈性一點,就是寫“警察部門”或別的甚麼。如果將來這個部門被取消了,而把它轉到別的部門去做,我們不改法律就這麼做的話我以為又不怎麼恰當,即不改法律而可以轉到另一個部門去做,這怎麼講得通呢?我提這個問題祇是說想尋求一個解決辦法。目前這樣寫,將來我們的特別行政區有沒有這個部門我們還沒知道,但警察部門是肯定有的,因這是《基本法》寫�扛滿C水警將來怎樣呢?它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因為現在沒有新的政府架構,我們都不知道情況,所以我們不知道政府會有些甚麼調動。我祇希望能夠用一個大框架即寫“警察部門”,將來由警察部門下面的三個小部門還是五個小部門執行都不會有影響,但我們現在祇寫�汛給豲〞糷U面的兩個小部門去執行,但這兩個部門將來怎樣發展,我們是不知道的。看看能否以這種方式尋求解決的辦法。

主席:因為梁官漢提議了幾次休息,但我現在還不想休息,因為還有兩、三條,完成了接�汐晹陷X個法案。我想做完這個法案後休息十分鐘,好不好?

唐志堅:主席閣下。

我不明白的是,特區政府二十日成立時是不是沒有了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呢?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這樣寫就有問題。我不明白,有哪條消息說到時特區政府沒有這兩個部門……

劉焯華:我……

唐志堅:至於將來如何改……如果將來改的時候這份法律的名稱是完全可以改的,也容易適應。我的意思就是這樣,但我不明白的是現在有沒有信息說將來特區政府成立時會沒有治安警察局或水警稽查隊。

主席:周議員舉手很久了,請講。

周錦輝:我絕對支持小組主席說的指定由哪個部門做,因為這是責任。萬多人的公務員隊伍,就經濟廳就有幾千人了。不管怎樣,本人政治層面還是很低的。立法會這�埵釩雃h籌委委員,他們知道的東西比我多,尤其是小組召集人,將來澳門變得怎樣,是甚麼名稱,希望他現在就告訴我,讓我多些機會和快些支持議員,因為我在開小組會時是真的不知道。用甚麼名稱好,變成怎樣才好,保安司管甚麼好,有沒有水警,我祇知現在有這兩個部門,我祇支持我們現在正在做的工作。將果知道未來會發生甚麼事的話,希望他現在多澄清一下,告訴我們,讓我們了解得多一些。

主席:這樣吧,我想問一問唐志堅議員,你的建議陳麗敏司長那時接受嗎?……如果接受的話現在就表決。

有兩個建議,一個是副主席的“警察當局”……不對不對,是“警察部門”,對不起,原來的那個才是“警察當局”。

同意副主席提議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委員會的建議。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討論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是原來的第九條,標題也改了。第九條原來的標題是“罰款”,現在改為“行政違法行為”。�堶惘酗@點調整,第一款本來是第三條,現在改為第五條,祇是次序的重新編排,沒甚麼大的……

歐安利:主席閣下……

主席……出入的。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在表決時我想講一講第二款。

主席:歐安利議員要求在表決時把第二款分開表決,是不是這個意思?梁議員請發言。

梁官漢:中文寫的科處罰款與葡文的有出入──葡文是一千,中文二千。我說的是第二款。

主席:是第二款嗎?

梁官漢:是的。

主席:好的,謝謝梁議員。

我們看一看。

梁官漢:是的,是二千至一萬,葡文的是一千至一萬。

(停頓)

梁官漢:中文是二千。

歐安利: ……

(停頓)

主席:中文證實是錯了。一千……

梁官漢:應該是一千還是二千?

主席:一千,是一千──一千至一萬,是不是錯了?

(停頓)

主席:是打錯了的,是一千至一萬。

歐安利:……

梁官漢:不對,是二千。

歐安利:……

主席:小組……

歐安利:一千是否是翻譯自《刑法典》的?是不是要配合《刑法典》?因為政府的建議是二千元至一萬元,我們現在改為一千元是否為了配合《刑法典》?以我所知,分歧就在這�堙C改為一千元就能配合澳門的《刑法典》,二千元是政府的建議,因為它認為最低限額應該是二千元。

主席:那大家明白了嗎?歐安利議員解釋說是要與現在的《刑法典》比較統一,因為現在是一千到一萬的,政府拿來的是二千到一萬。接�戌n像你們小組的提議政府同意了,是嗎?

唐志堅:沒有。

主席:但你們小組……

唐志堅:小組就是這份文本了。

主席:也是二千?因為葡文是寫�忖@千的。

歐安利:我們跟行政法務司長談過,她不接受一千元。

主席:就是說不接受一千?

歐安利:葡文文本應該是二千元,是二千元。

主席:應該是二千。那葡文要改回二千,好嗎?

梁官漢:就是說陳麗敏不接受二千,那就不用說了。

主席:不是,她不接受一千。還有哪位議員不清楚?

梁官漢:她現在不同意一千。

主席:那我們拿二千到……

梁官漢:不同意一千,同意二千,沒改過……

主席:梁議員……

梁官漢:就是說不讓改……

主席:梁議員……

梁官漢:但葡文改了。

林綺濤:我祇是要求解釋。問題是法務司不接受一千元。

歐安利:這是不是新解釋?在工作期間,她可能講過這個意見。

主席:現在表決。歐安利要求另外表決第二款。我現在表決第一款……

梁官漢:一千,應該是一千就對了。

主席:……第三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一致通過。

同意第二款為二千到一萬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一票。第十一條通過了。

第十二條。

(停頓)

主席:甚麼?誰棄權?對不起,有一票棄權。

現在的第十二條就是原來的第十條,按照編號順序,第一款所講的第六條就變成了第八條。第三款即“經濟局局長有權”後面加上了“實施上款所規定的罰款”,其他就沒甚麼特別的修改。如果議員沒甚麼要說的話,現在就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是第十三條,標題是“適用制度”,它是……

許輝年:第十三條是否應該加上“第十二條第二款”,因為�堶惇橧縣F第十一條用的行政的做法?

主席:講的是第十三條吧?

許輝年:是第十三條。

主席:第十三條……

許輝年:應該是“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主席:它祇說“第十一條”。

許輝年:應該是“第十一條”加上“第十二條第二款”。

主席:你的意思是應該加上“第十二條第一款”。

許輝年:第二款。

主席:是的,是第二款。即“適用於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是嗎?

委員會有沒有意見?因為漏了……

唐志堅:沒有意見的,主席。

(停頓)

主席:我們表決好嗎?現在的行文是適用的制度不祇是第十一條,還包括第十二條的第二款。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四條。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還有幾個附件。

(停頓)

主席:請大家注意,附件的次序有一點變動。

(停頓)

主席:對了,我忘了,是在表決附件之前嗎?還有一件事,這�埵陷X條給刪除了,我們拿�扛漱憟遘g過了委員會的重新編排,這樣,原來文本中有幾條已經不存在了,因為次序改動過了,有些不用了。原來由政府送來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堶悸漱漁e已經搬到我們剛才討論過的條文中。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附件一。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同意附件二的請舉手……請放下。

同意附件三的請舉手……請放下。

同意附件四的請舉手……請放下。

好了,這個法案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