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就本法而言:
(一)“區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二)“區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一、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機構、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方式及條件,以及本法未有規定的使用區旗及區徽的其他情況。
二、行政長官亦有權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
三、區旗下半旗的情況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區旗或區徽。
一、區旗必須按照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規格製造。
二、區徽必須按照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規格製造。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
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
三、上兩款的規定適用於不尊重對象為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的情況,但複製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
一、對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監察權屬於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
二、對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經濟局。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區旗區徽製造規範者,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四、科處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罰款的權限分別屬於上條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及經濟局局長。
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規定製造的區旗及區徽。
二、根據上款規定而扣押的財貨在宣告喪失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九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
一、凡同時展示或使用國旗與區旗,或同時展示國徽與區徽時,國旗或國徽應當大於區旗或區徽,且應將國旗、國徽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三、如國旗與區旗並排展示,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五)行政長官認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傑出貢獻的人,或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三、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如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誌哀。
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的,均應對應製作。
一、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旗圖案見圖 1。

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
二、區旗旗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八種:
1號: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2號: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3號: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4號:長144厘米,高96厘米。
5號:長96厘米,高64厘米。
車旗:長30厘米,高20厘米。
簽字旗:長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長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旗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三、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見圖 2。

圖 2 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
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綠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綠色內圓及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這一組圖案所組成。
二、文字區外圈位於綠色環形窄邊和綠色內圓之間,為白色綠字。文字區外圈上方均勻排列�式坐今堣H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文繁體區徽標準字樣,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點。文字區外圈下方均勻排列�式尿D門”葡文區徽標準字樣,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葡文字樣均以徽面的中軸線為準對稱分佈。
三、徽面內圓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為圓心呈放射狀分佈,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點。
四、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徽圖案見圖 1。

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
五、區徽徽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三種:
1號:直徑100厘米。
2號:直徑80厘米。
3號:直徑6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徽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六、區徽徽面定位圖,見圖 2。

圖 2 區徽徽面定位圖
七、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見圖3。

圖 3 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
八、區徽剖面示意圖,見圖4。

圖 4 區徽剖面示意圖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就本法而言:
(一)“區旗”指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二)“區徽”指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一、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機構、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方式及條件,以及本法未有規定的使用區旗及區徽的其他情況。
二、行政長官亦有權許可、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
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區旗或區徽。
一、區旗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一所列規格製造。
二、區徽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二所列規格製造。
三、區旗下半旗的情況載於本法附件三內。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污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可處以二年以下監禁或二百四十日以下罰金的刑罰。
對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監察權屬於警察當局。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罰款。
三、科處罰款的權限屬於上條所指的實體的最高負責人。
一、澳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第六條規定製造的區旗及區徽。
二、違反區旗、區徽製造規範者,還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經濟局局長有權指定工作人員就製造區旗及區徽的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
對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指的違法行為,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及續後條文所指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依本法徵收的罰款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一、凡同時展示或使用國旗與區旗,或同時展示國徽與區徽時,國旗或國徽應當大於區旗或區徽,且應將國旗、國徽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三、如國旗與區旗並排展示,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如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與區旗或區徽極其相似,則就本法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區旗或區徽。
廢止《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
第十六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的,均應對應製作。
一、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旗圖案見圖 1。

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
二、區旗旗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八種:
1號: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2號: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3號: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4號:長144厘米,高96厘米。
5號:長96厘米,高64厘米。
車旗:長30厘米,高20厘米。
簽字旗:長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長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旗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三、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見圖 2。

圖 2 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
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綠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綠色內圓及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這一組圖案所組成。
二、文字區外圈位於綠色環形窄邊和綠色內圓之間,為白色綠字。文字區外圈上方均勻排列�式坐今堣H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文繁體區徽標準字樣,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點。文字區外圈下方均勻排列�式尿D門”葡文區徽標準字樣,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葡文字樣均以徽面的中軸線為準對稱分佈。
三、徽面內圓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為圓心呈放射狀分佈,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點。
四、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徽圖案見圖 1

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
五、區徽徽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三種:
1號:直徑100厘米。
2號:直徑80厘米。
3號:直徑6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徽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六、區徽徽面定位圖,見圖 2。

圖 2 區徽徽面定位圖
七、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見圖 3。

圖 3 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
八、區徽剖面示意圖,見圖 4。

圖 4 區徽剖面示意圖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五)行政長官認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傑出貢獻的人,或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三、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如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誌哀。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為了落實基本法的這一規定,有必要制定《區旗、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律,並將其作為必備法律。
為此,本法具體規定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展示及使用區旗及區徽,禁止事項,對有關輕微違法與犯罪行為的制裁。本法附件中列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說明,區徽說明,以及區旗下半旗的情況。
事由:審議「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二工作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及十二月二日舉行會議,對標題所指的法案進行分析,而行政法務司司長更出席了十一月三十日的會議。完成分析後,委員會決議對「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給予贊同意見。
2. 根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所作的決定,本法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作出細則性規定。
3. 本法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尤為重要。地區的象徵對本地區具有識別及區別的價值,且對本地區的團體具有參考的價值,因此應得到所有人的尊重。這種尊重通過本法案所規範的多種形式體現,從必須符合製造的技術規格到對嚴重侵犯者施以刑罰等都作出了規範。
4. 在細則性審議時,本委員會對法案沒有特別的疑問。然而,在編撰時可對其文本作出個別的修改,因此,委員會提出如下建議:
i. 第二條
修改葡文文本第二條的行文,使中、葡文文本相符合。改為:
ii. 第三條第一款
將葡文文本中「organiza*�es」一詞改為「institui*�es」,因為更能符合中文文本所使用的「機構」的概念,且涵蓋面更大。
iii. 第三條
委員會建議在第三條增加一款,成為該條的第三款,行文如下:
三. 區旗下半旗的情況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載於法案第六條第三款關於下半旗的情況與該條的標的(區旗、區徽的製造)不符,需作出更有條理的編列,將該款列入關於地區象徵展示及使用的第三條,成為該條的第三款,作出編列的修改後,法案附件的編號也需作出修改。
iv. 第六條第一及第二款
應說明附件為法律的組成部分。
v. 第七條
載於第七條的刑事種類縮小了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有關的廢止載於法案第十五條)規範的保護範圍。行政法務司司長告知本委員會執行權沒有意圖縮小該刑事種類,故不妨礙維持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生效。
因此,委員會決議對該規定提出修訂提案,使其與刑法典規定的情況一致。因此,有關的第三百零二條不應被廢止。委員會成員吳國昌議員因對上述修訂提案有所保留,故不予簽署。
提出修訂提案如下:
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不對之給予其應受之尊重者,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vi. 第八條
本條關於監察的內容應該分為兩款,原文作為第一款,而第二款則規定:根據第六條及附件所列規格製造地區象徵,其監察權屬於經濟局。因此,建議第八條的行文如下:
一、對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監察權屬於警察當局。
二、對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經濟局。
vii. 第九條
委員會建議在第九條增加一款,內容如下:
三、違反區旗、區徽製造規範者,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四、(原有的第三款,葡文文本的行文需作出相應的修改。)
該規定原載於法案的第十條第二款,委員會認為其應編列在有關罰款的第九條內。
viii. 第十條
委員會建議在第十條增加一款,成為該條的第二款,以確定所扣押財貨的歸屬。因此,建議第十條的行文如下:
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本法案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規定製造的區旗及區徽。
二、根據上款規定而扣押的財貨在宣告喪失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ix. 第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發現本條與第九條規範的事宜不符。在得悉執行權的意圖後,委員會建議引述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因此,建議行文如下:
本法律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適用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關於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x. 第十四條
該條的行文不能清楚闡明立法者的意圖,因此必須修改,可作出更有條理的編列。委員會建議行文如下:
對區旗、區徽的保護亦適用於不遵守載於本法律的製造規格。
xi. 第十五條
作為對本意見書第v項建議的補充,委會建議刪除該條文。
有關的修訂提案未獲得吳國昌議員的簽署。
5. 委員會建議在審議本法案時應考慮對國家象徵的保護所作的建議,因為有必要使這兩個性質相同的法規的制度及技術性解決方法相一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張偉基、馮志強、關翠杏 、吳國昌、戴明揚、黃顯輝。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我們現在討論《區旗、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停頓)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法案的一般性有甚麼意見?
(停頓)
主席:如果沒有議員有意見我就作一般性的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停頓)
主席:現在表決細則性條文。
委員會的報告書對第一條沒有作任何的修改。有沒有意見?
歐安利:主席閣下。
我相信法案的行文要做一些……因它的立法情況其實和國旗、國徽法案是一樣的,為了避免重複──因為它和之前的法案的結構是一樣的,都是經何月何日通過的區旗、區徽等,而通過的日期和實體都是一樣的。我們都有電腦,要抄下來其實很容易。但我覺得行文不是很好。我相信編撰委員會最後會作出調整的。
主席:關於這個問題,在兩個委員會編報告書時,我曾經要求過,如果時間允許的話,希望兩個委員會對相同的條文要編寫得差不多,甚至寫法一樣,因為這與我們立法會的形象有關。立法會寫出來的條文,意思是一樣的,但寫法不同。現在看起來稍難,為甚麼?首先是沒把它們交給同一個委員會,其次,在正常的情況下,我是會交給同一個委員會負責的,這樣,同樣的條文,同樣的內容,編寫出來時會是一樣的,現在這樣做是因為時間關係。現在,兩個委員會編報告書時都是時間較緊迫的。我個人也希望內容相同,寫法就應該一樣,否則同一樣事情寫法卻不一樣,讓人看起來立法會是如此工作的,這就不大好了。我們剛討論了國旗、國徽,現在討論這個問題我覺得有一點困難。歐安利議員提出來的意見是事後調整,但如果我們這�堻q過了,事後是沒法再編寫的。例如第一條,剛才的國旗、國徽說的是根據甚麼甚麼法律編出來的。如果我們現在不通過眼下的形式,就無法再改動,唯一可改的,就是有些條文說的是一樣的事情,那可不可以寫得統一一點呢?這是可以做得到的。如果是條文本身的問題,例如這�堬臚@條“定義”,國旗、國徽的第一條也叫“定義”,但現在放了在第二條,因為前面加了一條“標的”。我現在建議結合兩種方法,議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國旗、國徽法案提出動議,如果不提動議而這�堣S通過了,要求小組修改最後文本,這是做不到的,因為我認為它是不可以修改的。所以我建議這樣做。
梁議員。
梁慶庭:謝謝主席。
剛才歐議員提出來的問題我們在討論時也經常碰到,因為我們參與工作的議員和我們的一些法律顧問的意見認為,法律可以有很多種編寫方法,起碼我就不懂。例如第一條“定義”中的第一款說的是“區旗”指的是甚麼甚麼,還有年月日的。當然是可以寫得簡單些,例如“區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這樣寫是可以的,不是說不可以的,但用何種編撰方式才是一個較好的法律編撰方式呢?我不懂,在小組討論中,我們沒有專門就如何編撰才算好提出專門的修訂意見,所以,如果議會的同事能提出另外的意見的話,相信我和小組的同事都會用一種非常開放的態度去接納所有的意見的。如果說這麼寫會精簡些,法律上又通得過去的話,我個人──我不敢代表小組──不會覺得有問題。但怎樣才叫做好呢?我相信這是法律專家在編寫法律時要做的工作。
小組對這份法案做了好幾次研究,也和主席及別的小組的同事溝通,希望盡量配合。後面的條文,包括罰款的處理,放不放在同一條呢?現在兩個文本是不相同的,有沒有條件在通過之後在編撰上能夠有較為統一的做法,這點我也不懂,但我覺得,如果從編撰技術上來講是可以作一些適應的。對第一條,我們研究的時間確實不能好像第一組那樣加上一個“標的”,如果議員建議加上“標的”,我們也是會歡迎的,因為這是所有議員的權利。對其他條文的修改,在具體討論到時再作一些具體的補充,我的同事也會作些補充。
謝謝。
主席:謝謝。
關議員。
關翠杏:我們小組一直很希望如果能與討論國旗、國徽小組的寫法一樣,這樣會更好些。不過,我現在有這樣的一種看法,第一條的“標的”不能像國旗、國徽小組那樣寫得那麼簡單,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徽、國歌已經行使了五十年時間了,如果把澳門的簡單地寫成“區旗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我覺沒意思,應該詳細一些。祇是這個問題。我們同意,對別的條文,如果可以的話是可以做一些編列的調整的。
主席:我想大家都清楚第一條了。
歐安利議員是作一個動議嗎?
歐安利:我意思是指在最後編定時如果認為適宜的話就盡量統一立法用語──如果認為這樣做適宜的話。
主席:你說的是整個法案的條文,不是指第一條。
歐安利:是的,是整個法案。
主席:我們要明白,如果把我們通過了的條文搬來搬去,將來會找不到或說不是我們討論的就會有問題了。有幾條條文是沒法搬的。我希望你明白,剛才通過的國旗、國徽我們搬了很多條條文,有些合併了有些分拆了。我也看到兩個文本內有些條文是意思完全相同的,祇是一個是區旗一個是國旗,這還可以改,但有時一條條文分拆到了不同的條文中,我相信編撰委員會做不到。我的意思就是這樣。歐議員講的我想很多時做得到的,有些則可能做不到。
現在表決第一條。同意第一條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現在討論第二條。
梁慶庭:主席……
主席:請講。
梁慶庭:委員會完全贊同中文文本的第二條,但發覺葡文文本有文字不相符之處,因而在葡文文本重新做了一些修改。中文文本基本上沒改動過。
主席:好的。有沒有議員對第二條發表意見?沒有的話就表決吧。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三條是“區旗、區徽的展示及使用”。
梁慶庭:主席。
我們把原來的第六條的“區旗下半旗的情況”這一款提上來放進這一條,成為這一條的第三款,因為我們覺得它是屬於“展示和使用”這個範疇的,但原內容完全沒有更改。
歐安利:主席閣下。
容許我嗎?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這�堣ㄛO與剛才的國旗、國徽法案統一的問題了,而是它的內容有點問題。第三條的第二款說的是“行政長官亦有權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對“限制或禁止”,我完全同意,相同的內容在國旗、國徽法案也有。我的疑問是有關許可的。第一個疑問,如果某人使用區徽而沒有得到許可的話,正如這�堜珓�,似乎沒有任何處罰。所以,這條條文所載的規定即我們甚麼時候才可以用區旗、區徽呢?就是要在行政長官許可之下才可以用。這個規定好像裝進一個爛的袋子那樣,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不在行政長官許可時這樣做,也不會有任何的處分。其次,為甚麼我不同意第二款“許可”這個字眼呢?因為在一個自由社會�堙A例如在澳門這個自由社會�堙A為了表達我對“區”的支持,或我要公開地表示我支持這個“區”,例如我在一場足球賽�堙A我想拿一面區旗以示支持,或在一個儀式�塈皕Q在室內掛一面區旗,都要等行政長官的許可。再者,也是我要提出的最後一個理由。如果維持這樣的行文,我恐怕行政長官,尤其是在未來的兩年�塈Y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後,會花很多時間作這種批准:逐個個案逐個個案批准。個人和機構如果想慶祝特區成立,也要麻煩行政長官批准這類申請。所以,我正式建議,維持第二款的行文,但要刪除“許可”這字眼。
謝謝。
主席:梁議員。
梁慶庭:謝謝主席。
我們小組沒對“許可”這個問題進行過剛才歐議員所講的如此深入的研究。我個人的理解是這樣的,這�堣ㄛ擛O講區旗、區徽,還有區旗圖案和區徽圖案,如果涉及這些的話,會不會出現需要得到許可這樣的一些情況呢?對這個方面,我們小組確實沒有深入研究。在討論國旗、國徽法案時,我留意到第一工作小組將這個“許可”拿走了,我不知道在這個過程中,特首辦方面即陳司長他們的意見是怎樣的。我希望得到這方面的補充。我留意到它是拿走了“許可”的,這樣會不會更加適合呢?我們小組事實上是沒有詳細地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我相信歐議員提出的問題也在小組�堸Q論過了。事實上,“展示及使用”區旗、區徽或它們的圖案,當然也需要嚴肅,因為它們是我們特別行政區的象徵,但法律主要是禁止某些事或對這些事加以限制就已經足夠了。意思是說有了限制與禁止,已經可以避免了許多其他的不適當使用了。而用“許可”則會使人誤解成我是否需要經你批准。事實上,區旗、區徽也好,國旗國徽也好,祇要他在使用時尊重國家象徽和尊重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就行了。主要就是這個大原則,即尊重的原則。這樣,我相信是不用經過批准的。現在已設計了很多小旗到處掛,根本就不用批准。精神就是這樣的。限制了那些不適當的使用,我認為這是需要的,我相信這是它們的精神。我們在討論過程中,行政法務司長也表示同意這個理解。
主席:根據這種寫法,我前晚在上海已經犯了法了,因為台灣和香港有禮物送給我們澳門去的團,我們卻沒有禮物,沒辦法,我們臨時送了些我們的小區旗、小徽章給人家。我個人也同意取消“許可”,因這樣做不足以構成犯法。根據這條,我前晚可以被罰很多款的。
現在有一個動議,是歐安利議員提出的,內容是取消第二款的“許可”兩字。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一致通過之後我們就無須表決原來的那個了。
現在討論第四條。
(停頓)
主席:大家對第四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五條,有沒有議員想發言?沒有的話就表決。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現在討論第六條。我們要注意,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第六條的第三款搬上去變成第三條的第三款。我剛才已經講過了,祇是表決時我沒有特別聲明。
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七條,委員會有一個建議,根據《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
歐安利:主席閣下……
主席:請發言。
歐安利:我想聽聽委員會的意見,這條規則是如何配合剛才通過的國旗、國徽法案的?我們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提到不尊重國家象徵,這�婸〞漪O不尊重區旗或區徽,而第三款就是想解決複制本或仿制本這個問題。這�奡ㄗ儠い謋貌滷齯憍韘b較後些,在第十四條中。剛才的法案也講到複制本這個問題,它把這個問題算入這條刑事條文�堶情C我想聽聽你的意思是如何將這兩條法律條文統一,一方面是關於不尊重某些情況,另一方面是關於複制本的情況,一如之前在國旗、國徽法案討論過的條文那樣。
主席:我相信大家都聽清楚了。因為我們剛才通過的法案的這一款的題目也是改了的,祇是國旗、國徽法案包括國歌。大家認為該怎麼辦,兩條條文說的是同一樣事情,祇是一個講的是國旗、國徽,一個講的是區旗、區徽──除了國歌,講國徽的多了國歌一項。如果寫法能相同,大家都同意,這樣對我們立法會編製出來的法律是比較好的。內容實質沒有改變。有沒有議員想對這一點發表意見?梁議員。
梁慶庭:第七條的刑事罪狀問題,我們委員會在討論時確實也用了不少時間去研究。我們分析過國旗、國歌的那個法案,國旗、國歌法案除了參考《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之外,還參考了我們國家現行的《國旗法》的有關表述方式,所以也寫進去一些有關的內容。政府交來的原來文本用的也是這個模式,也有一個“等”字。經過分析,現在已經不用這種方式表述了,因為用了“等”字就很難處理更多的事情。這得到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參與並表示執行權同意我們這方面的看法,也就是說維持《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生效問題。至於對“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這類方式是否表示不尊重,小組沒有討論過,我們祇關注到如果祇用“等”字,可能不適當,但如果祇列出那幾種的話,也可能很難預見其他更加多的例如吐口水等情況,我們不能用這種辦法列舉出來。所以,如果按照國旗、國歌法案第二款的方式而將它劃入“不尊重”的話,我個人是有保留的。當然,全體會議是最有權力的,但小組在討論時我們確實覺得這樣較為適合一點。至於複制品的問題,我們是研究過的,我們把它放到最後,這是立法的技術。我們沒有用“複制本”的寫法,我們討論過用英文寫,也討論過用別的動詞,但我們無法超越,所以就用了第十四條所寫的“對區旗、區徽的保護亦適用於不遵守載於本法律的制造規格”。你就算不符合這種制造規格,是你畫出來的也好,如果涉及這個問題的話,我們區旗、區徽的保護也處理這種情況。我們就是嘗試用這種方式。我嘗試把我們小組討論的事向其他同事,包括歐委員提出。如果認為提到前面的話,是不是一定要按照這個行文呢?我看還是由大家作出一個決定。
主席:各位議員。
這個內容我們已討論了很久了,至於放不放到前面,有沒有具體的提案呢?委員會主席不同意。第七條第一款是《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這也是小組的意見,但對我們剛才通過的國旗、國徽法案那一條的第二款有保留,這是梁慶庭議員的意見。國旗、國徽法案的第三款是現在區旗、區徽法案的第十四條。委員會對第十四條有另外一種寫法,各位可以在報告書�堿搢魽C我現在想問一問,有沒有議員想提出其他的建議?
歐安利:主席閣下。
允許我嗎?
主席:請。
歐安利:我建議的唯一目的就是協調我們今天審議的兩個文本,把它們統一起來,因此,我建議第七條第二款,內容說的是甚麼甚麼才叫不尊重,根據《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是“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我的目的祇是想統一兩個文本。第七條會增加第三款,內容用剛才通過的法案的第九條第三款行文。剛才通過的法案的行文是“上款a項規定”,這�堬峇@為“上款規定適用於不尊重對象為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的情況……”總之是與剛才通過的法案的行文一樣。
主席:各位議員。
大家明白沒有?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歐安利議員建議的是第一款與委員會的沒有甚麼差別,用的都是《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不要第二項,因為我們現在暫時還沒有“區歌”。第二款祇是拿國家象徵的來改一下,其他是一樣的。
歐安利:主席閣下……
主席:第三款……
歐安利:我還有一個疑問。
主席:請講。
歐安利:我想聽一聽委員會的意見。第一款如果是完全照抄《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那相同寫法的東西似乎不需要在這�埵A通過。我們這�堿擛O說《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繼續生效而已,祇不過這�堣ㄔ峞尿D門地區”而用“特區”。我沒有拿它與《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對照看,但它們似乎是一樣的,而且是完全一樣的,用的字也一模一樣的,也就是說是照抄過來的。我覺得不需要抄出來了,因為它是現行的。我祇建議對《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作一個補充,希望能與國家象徵的統一。那就是說我們祇剩下兩款,第一款說的是不尊重,就是指“焚燒、毀損”等行為,第二款講的是複制品的問題。
主席:我知道,但焚燒國旗的刑罰是否重於焚燒區旗呢?我們要考慮這一點。
梁慶庭:是的。
主席:我祇不過是提醒一下大家,因為那�埵陵t別。如果大家認為有差別,那沒問題,因為兩個法案有不一樣的地方。我不是有問題,而是提醒大家,在刑罰上,它們是有差別的。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歐安利議員建議不需要有第一款,即不需要抄《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了,就是祇剩下第二款……內容是國旗國徽法案那�堛熔臚G款的第一項,祇把“國旗”、“國徽”改為“區旗”、“區徽”就行了。接�朽N把第十四條(有關複制品的)搬到第二款�堙C委員會的意見是用《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兩個不同的意見就是這樣。
請講。
梁慶庭:主席。
委員會在研究時充分留意到,我們第七條的第一款基本上是按照《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行文。我們曾經考慮過,如果觸犯了有關的罪的話,就會適用於《刑法典》第幾條,最後,我們覺得,如果重複這樣寫出來,在技術上不是太過難看的話……如果要講《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那它是甚麼呢?有些人其實是不知道的,所以我們嘗試採取這樣的一種方式。如果整條都拿走的話,那現在的第七條中談到的侮辱本地區象徵的就有兩種情況,那就是說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是甚麼,還有就是類似性質的情況同樣受到這種規範。內容似乎就祇這些了,這樣究竟是否適合呢?
主席:還有哪位議員有問題?關議員。
關翠杏:主席。
我還是有這樣的感覺。現在的寫法與國旗、國徽法案的寫法是基本統一的。現在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對一些法律專家來講,可能很容易就知道《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到底是甚麼,而對一般市民來說,他們對比了兩個法律之後就會奇怪區旗、區徽法案會不會祇有第二款和第三款呢?我們當初也考慮到這個問題,因此決定不如寫得清楚一些,這樣就更容易區別了。國旗、國徽法案那個罰則是從“三年”開始的,而區旗、區徽是從“二年”開始的,這樣,比較起來就會清晰一些。所以,我的看法是仍然希望保留這一條。
主席:這樣的話,我嘗試在表決時先表決歐安利議員提出來的建議,如果他的建議通過了……因為它是沒有《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兩者是不相同的,所以,無論通過與否,我們再表決你們委員會的建議,即保留《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條文。至於該條文將來如何排列,是一是二是三都沒問題。唐議員。
唐志堅:主席。
我想請問歐議員,你說的是把十三條還是……
主席:第十四條。
唐志堅:把第十四條加到第三款中,你是想原文照搬上去還是想照國旗、國徽的那種寫法?
主席:他剛才說了按國旗、國徽的寫法。
唐志堅:按照國旗、國徽的寫法?那好,那我要提醒主席,歐議員涉及兩個提議,當然,他少講了一個。我希望分開表決。
主席:好的,可以。現在歐議員做了一個建議,有兩條,一條是拿國旗、國徽法案的第九條的第二款,即“下列情況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象徵的不尊重”,這是第一款,接�忖U面的那款是取區旗、區徽法案的第十四條,用我們國旗、國徽法案的“根據上兩款的規定”。因為歐安利議員是沒有(委員會文本的)第一款的,它祇說“上款”。如果我們一會兒通過的包括《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就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但他的建議是沒有的。所以我分開兩個表決。不知大家明白不明白?歐安利議員提出來的第一個提案是取那個國旗……
梁慶庭:增加一款。
主席:增加國旗、國徽……
劉焯華:增加第二款。
主席:不是增加,他祇是不要第一款。他不要《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他的第七條祇有兩款,第一款就是我們國旗、國徽法案的“不尊重”的寫法,是第九條第二款的第一項,因為第二項是沒有“區歌”的。所以……
梁慶庭:那條不用那麼說的……
主席:他這個是第一個……
梁慶庭:第一條已經不要了,那我怎麼舉手?
主席:因為唐議員要求我把歐議員的建議分開兩個來表決,所以我才表決這個。同意的請舉手……
梁慶庭:到底是甚麼?我真的不知道。
主席:不清楚嗎?
梁慶庭:不知道。
主席:你們把《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的第九條……
梁官漢:即把第十四條放在第二款�堙C
梁慶庭:他說的是刪除……
主席:把《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的第……不是,他沒刪,你委員會的還沒討論。他建議是不要這一條,一會兒我會回頭表決委員會的那個。如果三個都通過了,那這條就變成三款了,如果通過兩款的話,這一條就祇有兩款。
梁官漢:明白。
主席:明白嗎?所以我現在請大家拿《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的第九條的第二款……
梁慶庭:唉,算了,不要管它了。
主席:即把“國”改成……副主席。
劉焯華:委員會的第七條和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一款是完全一樣的,差別祇是“兩年”與“三年”,其他的都一樣。
主席:這是對的。
劉焯華:如果是“兩年”的話,那原法案是應該保留下來的,問題是將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二款的第一項加上去。
主席:不是這樣的,是歐安利議員不同意委員會的意見……
劉焯華:噢。
主席:他有另一個提案,因此我先表決他的……
梁慶庭:他是刪除掉的。
劉焯華:是刪除。
主席:他沒有刪除。我現在還沒講到委員會的意見,我祇是說他建議的第七條祇有兩款……
梁慶庭:浪費氣力。
主席:等於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他不贊成再把《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寫進第七條�堙C所以,我已經講過……
梁慶庭:他首先要提出刪除提案。
歐安利:不需要重抄一遍《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不需要的。不論修改多少,除非引進了修改才要再抄一遍。如果連標符號也一模一樣的話,就沒有需要再抄一遍了。我們已經通過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了,它�堶惜w包括了不尊重的部份。我覺得這�堣]應該加進去,否則,法官在執行我們通過的這些法律時,他們就會想,焚燒國旗是罪,因為他不尊重,但同一個議會也在同一天通過了另一個法規,它是關於區旗、區徽的,卻刻意不包括焚燒區旗的部份,就是說焚燒區旗不算是罪了。可能會出現這種疑問的。所以,我憂慮的就是這些,我也因此才有意思把它們統一起來,祇是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理解,也就是說不希望將來會出現這種理解。我們刻意把它抽出來,不要了,那肯定是有意思的。如果我們不說清楚甚麼才叫“不尊重”,就會出現兩種可能,一是我們剛才通過的東西是毫無意義的,是多餘的;一是我們現在不加進這個法律,因為它本身有它的意思,即是說“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都不是罪了,但這些其實是另類缺乏尊重,也應該受處罰。人們可能會有這種理解,即這樣做不會受罰,因為公眾不是法律界中人,大部份人都不認識法律,他就可能會這樣理解。這樣,我們全都是一個騙一個了。我的意思不是要堅持,我也是委員會的一員,也曾經建議刪除第二款,祇是在聽過政府方面的意見後,我覺得這樣也好,我也就利用這個機會解釋為甚麼我會認為有第二款是好的,因為不尊重是屬於侮辱國家象徵的範圍。我們的種類叫“侮辱”,而“不尊重”是它�堶悸漱@個類別。第二款是關於燒旗等,這樣就可以更細緻地說明,讓人們知道燒旗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這就是為甚麼要有第二款的理由。我重申我的建議:刪除第一款,即不用把《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抄出來了,因為已經在那�埵s在�式C我接�朽N做兩個建議,第一條是先提《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然後就說何謂“不尊重”,因為《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媮縐魽坐ㄣL重”,而“不尊重”就是指下列這些行為了:“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第二款講與複制品有關的問題。
謝謝。
主席:我聽到你們說刪除,其實不是刪除,因為政府送來的文本原來並沒有這一條,即沒有《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這一條的,《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這一條是委員會建議的,所以我才先表決歐安利的建議。這�堣ㄕs在刪除的問題。我聽到你們說有刪除,但其實是沒有刪除的,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政府送來的提案,所以,現在既然有委員會的意見書,又有歐安利議員的建議,所以我現在先表決歐安利議員的建議,然後再表決委員會的意見書。如果兩個都被通過的話,就寫進一條�堙A明不明白?所以這�堣ㄕs在刪除的問題,因為本來就沒有,政府送來的原文是沒有《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這個內容的。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謝謝主席。
我明白這不是一個刪除動議。我祇是想表明有另一個選擇,即我同意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交的原文,所以我是不同意委員會的建議。
主席:吳議員。
若果全部條文都不通過,我肯定要表決政府交來的提案的。
吳國昌:我祇是向大家提出有另外的考慮可以選擇。
主席:如果全部都獲得通過,政府的就不會存在了。因為歐安利提出來的與委員會提出來的提案是兩件事,所以要作兩次表決。明白嗎?
唐志堅議員建議把歐安利議員的動議分兩次表決。黃議員。
黃顯輝:謝謝主席。
國旗、國徽的法案已經通過了,我不想再講了,但關於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三款所講的“侮辱”針對的祇是複印本。我反而很支持我們委員會的建議。對區旗、區徽,委員會的建議,我的確要堅持我剛才在國旗、國徽提到的立法者不可能盡列所有“侮辱、不尊重”區旗、區徽的動作及行為類型。如果我們採納歐議員的建議,透過第二款鎖死了五類行為是不尊重的話,但我們怎樣推測哪些行為、哪種行為是侮辱呢?我再強調一次,國旗、國徽法案的第九條第三款針對的侵犯國旗、國徽的行為,指的是複印本。憑一個邏輯上的推斷,歐議員建議中的“侮辱”比“不尊重”嚴重。如果……
歐安利:我不是這個意思。我剛才講的是“不尊重”是“侮辱”的一個分類,沒說它是嚴重些還是不嚴重些,它們都是一樣的,我說它是它的一個分類而已,嚴重性相同。
黃顯輝:但第二款這種寫法,從字面看來,“不尊重”就這幾種行為。我不是說歐議員你的“不尊重”與“侮辱”之間有一個誰輕誰重的定性,我祇是講我個人的意見。如果碰到“侮辱”和“不尊重”,要在它們之間作出比喻……如果到法院,定了哪幾類行為是“不尊重”的,我是法官,碰到一個具體行為、一個動作,到底是界定它是“不尊重”還是“侮辱”呢?我肯定──我個人的看法──有關的動作一定比現在立法者透過第二款所訂出來的五類行為更為嚴重才算是“侮辱”,否則就無法入罪。所以我堅持委員會的意見,第三百零二條的條款是很清楚的。謝謝主席。
唐志堅:主席。
請容許我再把一些概念性的東西講清楚。國旗、國徽也好,區旗、區徽也好,我們為甚麼要考慮第三條呢?政府送來的法案草稿為甚麼要有第十四條呢?因為它所有的東西都叫做複制品,你到哪�堨h找來正本?其實,我們通過的也是區旗、區徽的一個圖案,根據這個圖案才能制造區旗、區徽。它祇是一個標準圖案。想當年,我相信通過的區旗、區徽也祇是畫出來的那個圖案,我甚至不記得當時有沒有拿一面真的區旗出來,指�戎氖●N是這面了,這面才叫真的、原本的區旗,以後的統統都稱之為甚麼甚麼。我們沒有經過這個程序。你明白了嗎?就是說我們通過的祇是一個制造的標準圖案。所有的區旗、區徽也好,國旗、國徽也好,它們都是複制本。政府交來的第十四條就是要講明白這個道理,不論是甚麼形式,你拿了的這些統統都是屬於這一類的。我相信黃顯輝議員首先要理解一個概念,你要明白,沒拿出過一個正本,全部都是複制本,因此才要加上第十四條,與剛才的國旗、國徽法案加上第九條第三款一樣,意思就是這些行為都是不尊重,都是觸犯了刑法。所以,我相信法院是會根據這一條來判的,不是說你有沒有真本這個意思。
主席:各位議員。
大家在討論國旗、國徽法案時,相同的問題我們已經討論了很多了。還有哪位議員要發表意見的我還可以讓他發表,但已經明確了的事就希望不要再講了。因為剛才討論國旗、國徽時,很多問題都已經講過了。現在是歐安利議員有一個建議,建議有兩條。如果大家明白的話我就宣布表決,好不好?大家如果明白的話就表決吧。他的第一條等於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二款。
同意的請舉手……
唐志堅:第二款第一項。
主席:是第一項,我已經說了沒有第二項了,因為我們沒有區歌。
同意的請舉手……十二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好的,請放下;有沒有棄權的?……兩票:通過了。
這是歐安利議員提出來的第一條提案,第二條就把第十四條搬上來,再用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三款作相應的變化。同意的請舉手……十四票;反對的請舉手……沒有;棄權請舉手……你是……
黃顯輝:反對的。
主席:反對的是一票還是兩票?一票。棄權請舉手……三票。
梁慶庭:棄權也要舉手?不舉手不就是當棄權嗎?
主席:委員會的提議是把《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的條文作為第七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一票;有沒有棄權的……沒有。第七條基本上與國旗、國徽的一樣。我希望你們最後編製時的文本要與國旗、國徽的第九條第三款一致,作相應的變化,刑罰是有一點差別的。
我們現在討論第八條:“監察”。
歐安利:我也有一個動議──不用“警察當局”而用“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我剛才已經講過了,我的唯一目的是統一兩份文本。
謝謝。
主席:你的建議是用“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委員會另有一個建議,建議中多了“經濟局”。它把第六條所講的監察權分開。第四條、第五條是“警察當局”,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經濟局”。我現在先表決歐安利議員的提議。歐安利議員沒提到第二款的“經濟局”。委員會增加了一款,第六條的監察權是“經濟局”。我相信歐安利議員的建議完全不會提到第六條,因為與警察無關。這一條歐安利議員有一個建議,委員會有一個建議。歐安利建議的是把“警察當局”改成國旗、國徽法案的一樣。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委員會建議的是第六條用“經濟局”。梁議員。
梁慶庭:謝謝主席。
我想作點解釋。
我們提到的“對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經濟局”,根據的是原法案的第十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訂定的。我們是這樣考慮的:對於上面的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如果把監察規定在一條�堙A講明違反了哪些,監察權就在哪�堙A哪方面的監察權在哪�堙A為的是方便市民,使市民容易看到。我們同時將下面第十條原來的罰款的違法行為也編列在罰款那�堙A違反甚麼甚麼就如何如何處分。我們主要是覺得這樣編列較為適合,但沒對權限作任何的修改,也沒有新增加的內容,它們都是原來就有的,我們祇不過覺得這樣編列較為合適。
主席:大家聽了解釋之後對表決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現在討論第九條。委員會建議第九條增加一款,原來的第三款變為第四款,增加的是第三款:“違反區旗區徽製造規範者﹐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梁慶庭:主席。
看起來我們在這�媦W加了一款,但我們祇不過是把下一條的第二款拿了上來放在這一條�堙A這樣分類會清楚些。
主席:他們建議的第三款也就是政府送來的文本的第十條的第二款。有沒有意見?
歐安利:主席……
主席:請講。
歐安利:為了統一,我覺得第三款應該有些改變,因為“最高負責人”,我們剛才的那個法案已經講過是“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這�堣]應該這樣寫,因為是由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實施這類罰款的。既然第八條已經講過經濟局的權限,那實施罰款的權限也屬於經濟局局長。
主席:明不明白歐安利議員提出來的意見?梁議員想講話?不是你?我剛才看見你舉手的。
梁慶庭:不對呀。
主席:有沒有意見?
梁慶庭:主席。
國旗、國徽法�堻B罰款的權限原來也是指實體的最高負責人。
主席:是的,沒改動過。
梁慶庭:好像沒改過,是一樣的。
歐安利:我有講到的。
主席:不是,剛才通過的文本是沒有的,跟這個一樣。
歐安利:不是。剛才我們通過的第十一條第三款是說“行政違法行為”的,它說的是“屬上條所指的實體的廳長或隊長”,否則有權限實體如何執行。
主席:中文是沒有的。
歐安利:那經濟局誰是最高負責人?我想問經濟局誰是最高負責人?是局長還是經濟司或財政司?因為這�婸〞漪O“最高負責人”,而經濟局長是經濟財政司長的下屬。我呼籲,關於處罰的問題我們要明確一些,否則法院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上訴。我理解一個實體的最高負責人,例如經濟實體,不是經濟局長,而是經濟財政司長,因為是經濟財政司給予指示的。
主席:我希望我們的輔助部門將來能先把中文和葡文的文本對好才送上全體會議。我剛才也疏忽了,我沒有看兩個文本,而祇看了中文,想�池雩茯O對好了才送上來的,現在已經表決過了。
梁慶庭:可以回過頭去的。
主席:這不能叫做回過頭去,因為懂葡文的祇會看葡文文本,懂中文的祇會看中文文本,問題就出現在這�堙C輔助部門交出來的東西中文和葡文是不一樣的,連意思也不一樣,會出事的。現在是懂葡文的祇看葡文,舉手時祇看�次略憭憟鄘|手;懂中文的祇看中文,但中文和葡文兩個文本是不一樣的。我希望你們今後對好了才送上來。現在已經表決了,但它不屬於……因為這�埵傍陪�是不懂中文的,祇懂葡文,他舉手時祇會看�次略憭憟說A懂中文的議員祇看中文。所以我們舉了手的東西原來是不一樣的。這不是回過頭去的問題。這是我們要統一的。
梁慶庭:主席……
主席:請講。
梁慶庭:第九條的標題寫的是“罰款”,而國旗、國徽法是“行政違法行為”。我們建議能在這方面統一起來。由於上個法案已經通過了,我們建議將“罰款”這個標題改為“行政違法行為”。
主席:好的。
現在第九條第三款這個文本的中葡文沒有問題,但剛才國旗、國徽法出了問題。歐安利議員建議把“警察局”改為“警察局長”來負責。
梁慶庭:你先找人寫好它吧。
主席:唐議員。
梁官漢:主管可以。
唐志堅:主席。
國旗、國徽法案的中文沒有問題,因為“上面所指實體的最高負責人”就是指“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他們是這個實體的最高負責人,為甚麼會想到保安司,不是這樣的。區旗、區徽一樣沒有問題,就算它通過了也不會有問題。如果說“治安當局”沒改動,可能使人想到保安司長,但我們的國旗、國徽已經講明是這兩個實體了,可這�婸〞熙o兩個實體的最高負責人。這不會有問題的,很清晰,就是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沒有問題,我覺得中文完全沒有問題。
歐安利:如果這�堣ㄧ挭徽M楚,可能就會有人把治安警的最高負責人理解為保安司長。有人會這樣理解的,甚麼叫最高?葡文本說的是上述實體的最高負責人,例如治安警的最高負責人是誰呢?可以是保安司長。我覺得,在處罰的事項�堙A講清楚一點沒有害處。第一次全體會議已經講過了,所用的語言要市民明白才行。我們在文字功夫上要努力,使人們最後能明白“最高負責人”所指的不是保安司長,而是廳長和隊長。那為甚麼我們不乾脆就用這些字呢?這些職位將來可以不復存在,副主席也講過這個問題,但如果現在有人叫做經濟司司長的話,那為甚麼不稱之為經濟司司長,而一定要說甚麼經濟司的“最高負責人”呢?我再重複一遍,因處罰涉及公共利益,例如,如果這類事項不那麼清晰的話,法院�奡N會出現很多上訴,那誰會受到損害呢?是公共利益。我們已經有這類個案了,例如反吸煙廣告法例,因為實施得不好,法院就接獲很多上訴,上訴的人有輸有贏。我們祇不過努力一點就可以使法律更加清楚,如果是司就叫做司長,是局長就叫局長。
主席:梁官漢議員。
梁官漢:謝謝主席。
公共行政分主管和領導的,我覺得實體的主管已經很清楚了,別說“最高負責人”了。可不可以用“實體的主管”呢,因為它已經很明瞭了?
主席:崔世昌議員。
崔世昌:我有一個不成熟的意見。刪除“最高”兩個字,因為它會使人誤解,以為上面還有高一級的。我覺得某個部門的負責人這種說法比較清晰一點。沒有了“最高”兩個字就不會使人把經濟局誤解為經濟司或把警察局誤解為保安司。我覺得這樣會清晰一些。
主席:崔世昌議員的意見其實和梁官漢議員的意見是一樣的,即不要“最高”兩個字。
崔世昌:我跟他的不一樣,我保留“負責人”,不是要用“領導”。
主席:他也不是說用“領導”。
崔世昌:我不要“領導”。
主席:他也是用“負責人”,不是說用“領導”……是“主管”嗎?
梁官漢:“領導”也行,“主管”、“領導”都可以用。
崔世昌:不行的。梁先生,“領導”很容易讓人誤解……
梁官漢:不是不是。
崔世昌:“領導”祇有一個人。
梁官漢:公共行政那�埵部K…
崔世昌:你誤解了。我不贊成。
梁官漢:不是不是。公共行政那�堙K…
崔世昌:我們現在說的不是公共行政而是說立法會。
梁官漢:不是。現在講的是公共行政中的經濟司或警察,這是公共行政的職級。
崔世昌:謝謝主席。
我們現在講的是立法會而不是講公共行政,這�媔}的是立法會全體會議。
主席:為了避免混淆,有議員提出建議刪除“最高負責人”中的“最高”兩個字,也有議員建議“最高負責人”都不用,而用“主管”。梁官漢議員,是嗎?
梁慶庭議員還有甚麼要說的?
梁慶庭:我們如果都清楚這�堳�的是“經濟局局長”,而剛才那個指的是“治安警察局局長”和“水警稽查隊隊長”的話,我希望──因為我自己真的也搞不清楚究竟“主管”、“領導”和“最高負責人”中該用哪一個才對,最重要的是我們知道現在講的是這件事──我們立法會的法律專家在這方面給我們中、葡文最準確的講法,否則的話,連我自己都不知道該舉手贊成“主管”還是怎樣。我全部都舉手的,因為我明白它的意思。究竟該怎麼寫?我想我們很難說我們自己的看法是不是清楚知道了是哪個問題了,送去編撰小組那�奡N算了,這樣行不行呢?
主席:各位議員。
現在統一認識,警察局最高是警察局長,經濟局也是局長,不到司長那級了。大家同意這個意見的話,我們就請兩個委員會編製時寫好,好不好?
這�埵陷X個建議,第一個是梁慶庭議員的,他剛才提議把“罰款”與國旗、國徽的統一,改成“行政違法”。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這條現在有四款,委員會建議搬第十條的第二款上來作為這�堛熔臚T款。
梁官漢:第四款。
主席:第三款。原來的第四款變成第三款……不對,是原來的第三款變成第四款。如果沒有別的建議,我就表決委員會的建議。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條
:“扣押”。委員會作了一些修改,因為這�堛熔臚G款已經挪到上面去了,變成了上條的第三款,所以這�堿曈悃漺琚C同意委員會建議的舉手……請放下。第十一條已經修改過了,它不用《刑事訴訟法典》的第三百八十條,與國旗、國徽一樣,用的是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三條委員會沒有作任何的修改……對不起,是第十二條,第十二條還沒討論。
歐安利:我有疑問。這�媮縐鴘獄@款是本地區的一項收入,不知道需不需要講一下那些扣押的物件。
主席:刪除第十二條。
歐安利:這�媮縐勴�的問題,說“在宣告喪失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那扣押物又如何呢?
主席:我們上一條已經通過了。
﹙停頓﹚
主席:你們委員會意見書中建議刪除第十二條,但報告書中漏了。刪除第十二條。
同意刪除第十二條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三條委員會沒有作任何的修改。同意這條的請舉手……請放下。
原來的第十四條已經搬到上面去了,這�奡N不見了。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應該是你們刪除了,是嗎?
﹙停頓﹚
主席:委員會建議刪除第十五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
第十六條:“生效”。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還有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共有三個附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三個附件一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這個法案也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