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7/1999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居民國籍

申請的具體規定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處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指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下稱身份證明局),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關國籍的申請(下稱申請)。

 

第二條

申請的種類

申請包括下列種類: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加入中國國籍;

(二)中國公民退出中國國籍;

(三)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恢復中國國籍;

(四)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選擇中國國籍;

(五)具有其他國籍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

 

第三條

申請的提出

一、國籍申請須填妥有關表格。

二、國籍申請可直接向身份證明局遞交。如申請人不在澳門地區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遞交。

三、國籍申請可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國籍申請須由父母雙方簽名。

四、在遞交國籍申請時須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

(一)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二)出生證明;

(三)已婚、離婚、喪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產的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五、如在身份證明局的檔案中存有申請人依本法律規定須提供的證明文件, 則可豁免遞交該等文件。

六、除本條規定外,申請人還須根據申請的種類遞交本法律第四至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四條

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

一、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二、為著上款之目的,申請者須:

(一)遞交是中國人的近親屬的證明文件或者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

(二)除無國籍者外,須遞交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從發出之日起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前曾在其他地區居住六個月或以上,且在該地區居住時已滿十六週歲者,還須遞交申請人原居地發出的從發出之日起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四)證明其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如屬未成年申請者)具有經濟能力。

 

第五條

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如有外國國籍,須遞交有關證明;還須遞交是外國人的近親屬或定居外國的證明文件,又或有正當理由退出中國國籍。

 

第六條

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

恢復中國籍的申請須附同曾有過中國國籍及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選擇中國國籍的申請

一、選擇中國國籍的申請還須附同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聲明。

二、如身份證明局局長對上款所指的聲明有疑問,可要求其遞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變更國籍的申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變更國籍的申請須附同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第九條

近親屬

本法所指的近親屬包括: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十條

自由裁量權

一、身份證明局局長對國籍申請的審批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利益人可按一般規定對之提起司法上訴。

 

第十一條

申請的審核

一、國籍申請由身份證明局局長進行審核,並將有關決定通知申請人。

二、在審核國籍申請時,國家、特區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應優先給予考慮。

三、如加入或恢復國籍的申請被批准,除無國籍者外,申請人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遞交放棄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否則有關決定失效。

四、身份證明局在收到上款所列的文件五日後,或如不屬加入或恢復國籍的情況下,則在發出批准通知五日後,由該局發出最新國籍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通知

一、特區政府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有權限機關送交獲批准的國籍申請。

二、在澳門出生的居民的國籍申請如獲批准,身份證明局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有權限的登記機關。

 

第十三條

收費

一、身份證明局在處理本法規定的國籍申請及發出國籍證明時應收取費用。

二、費用的具體金額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如申請不被批准,所繳款項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5/I/99-5號法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

申請的具體規定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處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指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下稱身份證明局),接受、整理及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下稱國籍申請)。

 

第二條

國籍申請的範圍

國籍申請包括下列種類: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加入中國國籍;

(二)、中國公民退出中國國籍;

(三)、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恢復中國國籍;

(四)、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選擇中國國籍;

(五)、具有其他國籍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

 

第三條

自由裁量權

一、身份證明局局長對國籍申請的審批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利益人可對之提起司法上訴。

 

第四條

國籍申請的提出

一、國籍申請須填妥有關表格。

二、國籍申請可直接向身份證明局遞交。如申請人不在澳門地區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遞交。

三、國籍申請可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國籍申請須由父母雙方簽名。

四、在遞交國籍申請時須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

(一)、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

(二)、出生證明;

(三)、已婚、離婚、喪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產的證明文件,如申請人不是未婚。

五、如在身份證明局的檔案中存有申請人依本法律規定須提供的證明文件,則可豁免遞交該等文件。

六、除本條規定外,申請人還須根據申請的種類遞交本法律第五至九條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五條

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

一、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二、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遞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是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

(三)、除無國籍者外,須遞交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申請人原居地發出的從發出日計起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前曾在其他地區居住六個月或以上,且在該地區居住時已滿十六週歲;

(五)、證明其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如屬未成年申請者),具有經濟能力。

 

第六條

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

恢復中國籍的申請須附同曾有過中國國籍及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如有外國國籍,須遞交有關證明。此外,還須遞交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一)、是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

(三)、有正當理由退出中國國籍。

 

第八條

選擇中國國籍的申請

一、選擇中國國籍的申請還須附同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聲明。

二、如身份證明局局長對上款所指的聲明有疑問,可要求其遞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變更國籍的申請

變更國籍的申請須附同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第十條

近親屬

本法所指的近親屬包括: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申請的審核

一、國籍申請由身份證明局局長進行審核,並將有關決定通知申請人。

二、在審核國籍申請時,身份證明局局長應優先考慮國家、地區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

三、如加入或恢復國籍的申請被批准,除無國籍者外,申請人須在接到通知日算起六個月內遞交放棄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否則有關決定失效。

四、身份證明局在收到上款所列的文件五日後,或如不屬加入或恢復國籍的情況下,則在發出批准通知五日後,由該局發出最新國籍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通知

一、身份證明局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有權限機關送交獲批准的國籍申請。

二、在澳門出生的居民的國籍申請如獲批准,澳門身份證明局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有權限的登記機關。

 

第十三條

收費

一、由身份證明局收取下列費用:

(一)、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澳門幣一千元;

(二)、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澳門幣四百元;

(三)、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澳門幣八百元;

(四)、申請選擇中國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五)、申請變更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六)、發出國籍證明書:澳門幣一百五十元。

二、如國籍申請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其未成年子女,每個家庭成員收取上款(一)至(五)項所列費用的一半。

三、如申請不被批淮,所繳款項不予退回。

四、行政長官可對本法律訂定的收費金額作出修改。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

申請的具體規定》(法案)

理由陳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一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的國籍將會發生變化;一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或者變更國籍。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籍問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機構處理。因此,需要指定處理國籍申請的具體機構,訂定國籍申請的範圍、程序及手續。

本法案規定了由身份證明局負責受理及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加入中國國籍、中國公民退出中國國籍、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恢復中國國籍、具有中國血統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選擇國籍、具有其他國籍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的申請。其中,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可以提出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

同時也規定了提出這些申請須遞交的文件、一般的程序及費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第三工作委員會

第1/1999號意見書

 

關於細則性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法案的意見書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三工作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臨時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九日舉行會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法案進行審議,期間曾就有關問題與特區政府溝通。

本法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所作出的解釋,規定了國籍申請的種類、程序及手續,并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在法案中指定由身份證明局對有關國籍申請的事宜作出處理。經過細則性審議,委員會基本贊同該法案。現將有關審議意見,及對本法案個別條文的編排順序、行文的修改意見陳述如下:

1 第一條

1.1 委員會建議將第一條中的“接受、整理及批准”改為“處理”。

1.2 有委員會成員認為本法案不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而且還規定了變更國籍的申請,所以動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改為“國籍的申請”。

1.3 該條中“(下稱國籍申請)”改為“(下稱申請)”。經上述修改的第一條為:

 

第一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指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下稱身份證明局),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關國籍的申請(下稱申請)。

2 第二條

2.1 關於該條的標題,委員會認為應與其規定的內容一致,動議將其改為“申請的種類”。

2.2 相應在條文中將“國籍申請包括下列種類”改為“申請包括下列種類”。

2.3 關於第二條(五)項的內容,委員會認為應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一致,所以動議將“澳門居民”改為“原澳門居民”。該建議已被特區政府接受。具體修改內容為:

 

第二條

申請的種類

申請包括下列種類:

(一)........

(二)........

(三)........

(四)........

(五)、具有其他國籍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

3 第三條

3.1 關於第三條的規定,有委員會成員提議對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決定,應規定一種行政救濟的途徑,即利益人可就決定向行政長官或相關的司長提起行政上訴,仍不服可提起司法上訴。但該意見未被特區政府接納。

3.2 動議在該條第二款“利益人可”之後加“按一般規定”,即利益人在提起司法上訴時,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向有權限的法院提出。具體修改內容為:

 

第三條

----

一 ........

二、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利益人可按一般規定對之提起司法上訴。

3.3 該條規定身份證明局局長的自由裁量權﹐其內容與第十一條所規定申請的審核是相關的;而第四條至第十條是對第二條的具體規定。所以建議將第三條規定的內容置於第十條之後。

4 第四條

4.1 該條的標題改為“申請的提出”。

4.2 動議該條第四款(一)項中“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身份證具體分為永久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兩種。

4.3 該條第四款(三)項葡文本漏列“喪偶”,應修訂。

4.4 建議調整中文本該條第四款(三)項的行文。該條的修改內容為: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一 ........

二 ........

三 ........

四 ........

(一)、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二)........

(三)、已婚、離婚、喪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產的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五 ........

六 ........

5 第五條

5.1 建議在該條第二款(一)項句尾加“的證明。”

5.2 建議調整該條第二款(四)項行文,具體表述見修改條文中第二款(三)項。

5.3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須送交的文件,其中(一)項和(二)項是選擇其一,後三項皆為必須提交的文件﹐因此,委員會動議將(一)項和(二)項的內容合為(一)項,相應以下三項分別為(二)、(三)、(四)項。

 

第五條

-------

一 ----

二、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遞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是中國人的近親屬或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的證明;

(二)、除無國籍者外,須遞交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從發出之日起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前曾在其他地區居住六個月或以上,且在該地區居住時已滿十六週歲者,還須送交申請人原居地發出的從發出之日起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四)、證明其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如屬未成年申請者),具有經濟能力。

6 第六條

6﹒1 委員會認為法案第二條是逐一列舉國籍申請的種類,而第四條至第十條是對第二條的具體規定,應同第二條列舉的順序一致,故建議將第六條同第七條的順序調換。

7 刪除中文本第八條標題中的下劃線。

8 第十一條

8﹒ 1 該條第二款中的“地區”不明確,經與特區政府協商,動議將其改為“本地區”。

8﹒2動議將該條第二款改為“在審查國籍申請時,國家、本地區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應優先給予考慮”,以突出應優先考慮的因素。

8.3 建議中文本該條第三款中“通知日算起”改為“通知之日起”。

 

第十一條

------

一 ----

二、在審查國籍申請時,國家、本地區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應優先給予考慮。

三、如加入或恢復國籍的申請被批准,除無國籍者外,申請人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遞交放棄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否則有關決定失效。

四 -----

9 第十二條

9.1 關於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委員會認為由身份證明局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有權限機關送交獲批准的國籍申請不適當。特區政府接納該意見。委員會動議將“身份證明局”改為“特區政府”。

 

第十二條

---------

一、特區政府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有權限機關送交獲批准的國籍申請。

二 --------

10 第十三條

10.1 關於第十三條收費的規定,委員會認為本法案不宜規定收費金額,因為如在本法中規定具體費用,當需要修改收費時,則必須修改法律,否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委員會認為本法案只需規定處理國籍申請及發出國籍證明時應收取費用,但費用的具體金額由行政長官訂定及修改。委員會建議修改第一、二款的內容,刪除第四款。有關修改建議已同特區政府達成共識。動議將第十三條改為:

 

第十三條

一、身份證明局在處理本法規定的國籍申請及發出國籍證明時應收取費用。

二、費用的具體金額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如申請不被批准,所繳款項不予退還。

11 本法案的格式依據《法規的公佈與格式》進行修改。

經過細則性審議及分析,委員會認為本法案已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臨時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要件,現將法案及意見書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許輝年 (主席)、吳榮恪、林綺濤、許世元、廖玉麟、容永恩、梁官漢。

 


 

1999年12月6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黎司長、趙教授。

很對不起,我們知道你們五點半就一直在那�媯奶F,但你們也明白,立法會有時討論得很熱烈,時間就會長些。今天請你們來也是為了方便我們工作,因為我們接下來討論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具體規定》法案。稍後如果議員有甚麼疑問,請各位給他們一個答覆,方便我們的討論。

第三工作委員會編製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具體規定》法案的意見書。請問大家對這份法案的一般性有甚麼問題沒有?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司長及各位合作者,

各位午安。

如果讓我在這方面表達我的意願的話,我希望知道得更加詳細。

這個法案,尤其是第三條的“指派”這個性質,對批不批給中國公民,這是一個行政行為或屬於行政行為的性質。這�媮羲滿圻菪捄艨q權”,我們知道這是行政機關管理的一種方法,即由行政機關根據適宜的準則或適合性來決定。當這個行為是一個受約束的行為,行政當局就會根據合法性的準則來處理,當然要有法律規定的足夠的要件,行政當局會按照適宜性來決定有關的事。在決定批與不批給時,自由裁量權的其中一個後果就是,我們都知道,它與司法上訴行為有關。如果它是來自行政當局權力的一個受約束的行為,當遇到有缺陷時會導致上訴,如果它涉及司法裁量權時,那司法裁量權就涉及權力行使的偏差。這種情況很難在司法上訴時查出來。我們現在進行的是一般性的討論,對於如何批出來,它當然是源自法案的精神。對賦予公民身份的權力來自司長的一個十分簡單的行政行為。司長本身並沒有政治權力,他祇不過擁有行政權限。從我的角度,經過我的分析,涉及國籍的事不應將之縮小為一個行政行為,因為給予一個公民國籍時,與批准一輛車──批給它一個牌照──在馬路上行駛不一樣,因它是一個主權行為。我要成為美國的公民,我要符合很多條件,如果美國當局說我不能成為美國公民,我是不能對行政當局不批准我入籍提出司法上訴的,不能這樣的,因這個行為不是狹義的行政行為,雖然它毫無疑問是一個行政行為,但它是來自行使政治職能的一個行為。放棄國籍也一樣。例如某人申請放棄一個國籍,假設放棄中國國籍,國家可以認為你沒理由,因而不給你批准,這是最好的例子。例如中國的西藏的一個人說不要西藏籍,那是不行的,中國當局是可以不批的。因此,我相信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應該把它分成兩大部份:取得中國籍、放棄中國籍及重新取得中國籍,這是第一組問題;第二組問題是選擇中國國籍,例如澳門人取得中國國籍及持外國護照的人士想入中國籍。因此,這�堸艉@的問題是澳門人選擇中國籍。香港沒有選擇國籍的問題的,香港祇有修改國籍問題,例如持歐洲某國護照的人可以修改國籍。所以,我們要分開這兩個大問題。第一組即取得國籍的問題,我相信這是一種不可以採取司法上訴的行為,因為一個國家可以自由決定接不接受一個人申請本國國籍,因而它是不受法官監察的,因為它是一個主權行為。我想成為一個加拿大籍人,如果加拿大不批准我擁有加拿大護照時,我是不可以向加拿大行政法院上訴的。澳門情況也一樣,如果某個澳門人想成為中國人而行政當局認為不應該賦予他這個國籍,他是不會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如果向法院上訴,就會成為權力偏差的一個行為,權力偏差就是濫用權力。這種問題隨時都會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有甚麼權力去取消一個司長的權力呢?法官應該根據法律工作。法律就是法律,法官不能取代政治權。關於d項的澳門人而擁有外國護照的問題,情況就不一樣了。這�堶惘釦峖乳v的問題。我當時在籌委會時也講過這個問題──土生葡人的問題,那時我也舉了加拿大護照這個例子來說明,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這是e項的問題……

主席:歐議員,

第幾條?因為中文文本沒有a、b、c、d的。

歐安利:第五條。

主席:好的。

歐安利:從一般性來講,這個問題應該受到各種處理。關於土生葡人的問題,籌委會決定給予土生自由選擇權,也不設時間限制。如果中國當局做了決定,因為它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決定,它賦予他們自由選擇國籍的權利。這個自由選擇不能因為司長的自由裁量權而受到限制。司長不能說因為現在不適宜賦予某人中國國籍。我相信我們在分析時應該分清楚,它與剛才說的取得和放棄國籍不同,因為在這個方面,中國當局就會宣布,問土生人士是否需要中國國籍,因而,這方面是不應該受到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的。而對持有外國護照的人士來講,解決方法我相信都是一樣的。持有加拿大護照的人士,祇要他證明自己持有別國國籍就可以馬上改他的國籍,意思是說在澳門不會把他當作中國公民般對待。這方面的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賦予的,這個權力不能受制於行政當局用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尤其是不能受身份證明局局長的約束。在一般性方面,我覺得我們要深入分析這個法規,因為這是一個政治性行為,而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賦予中國國籍是一個行政行為,而根據國籍法來講,這個行為是由部長那一級來行使的。澳門籌委會向常設委員會建議,而常設委員會也接受了這個建議。籌委會認為澳門居民不需要到北京處理國籍的問題,中央政府把這個權力賦予特區政府行使。正如我剛才講過的,為了方便市民的生活,也把這個權限賦予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可以行使這個政治權限。這個政治權限應該由合適的機關行使,首先應該由行政長官行使,因為他是特區的最高領導人。行政長官可以因為太技術性或其他理由而不想直接處理這個問題,他就可以把這個新的權限賦予政務司長。政務司長可以認為身份證明局是一個處理這類程序的合適的機關,接�朵N見書中收集有關的資料,再把意見書交給政務司長。有權限決定是否發出國籍的機關在中國是部長級的機關,如果沒搞錯的話就應該是公安部了。我相信這個權限應該是合適或平等的人才能行使,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就是政務司了。當然,具體程序可以由局長處理,例如由司法政務司等處理。政務司應該不斷收集資料,再把這個權限賦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最後決定權應該就在行政長官或政務司那�堙C因此,對這個法規的一般性,我認為重要的意見就是這些。如果可能的話,我希望能在這方面得到一點解釋,這樣就可以方便我表決。簡單地說,我認為國籍的問題是一個政治性質的問題,最重要的是一個政治問題,而不是一個行政問題,因而就不能透過裁量權來處理申請、重新申請或放棄國籍的人士的申請。

主席:周議員。

周錦輝:謝謝主席。

聽過剛才歐安利議員的發言,他把中國和本地區作了比較,我想請他解釋一下,本澳的官員和中國內地領導層的級別,例如正部級、副部級之類,那我們的局級是中國的哪一級,你對此是怎麼理解的?不知你明不明白我想問甚麼?

歐安利:很明顯,級別不會是完全一模一樣的。澳門將來的局級和中國的部長級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級別。我剛才講過了,有關國籍的問題,假如在國內,它的權限是屬於部長級的。中央政府認為澳門是一個特別行政區,一定要找一個人,而這個人的級別不能低於國內處理同樣問題的人的級別。我不知道我們的行政長官與國內相對而言屬於哪一個級別,它與部長級別如何,可能是一樣的,我不知道。行政長官可能把它理解為政治決定,所以不直接處理,因而可以把申請國籍的權限授予司長,由司長處理,但不表示說澳門的司長就與國內的部長級別有同等的地位,也因為我不知道。我想說的是不能把這個權限賦予一個實體,而這個實體祇是一個行政實體,讓這個實體來處理。這樣做是不應該的,因為它不是一個行政行為。我想利用這次機會講一講,我剛才所講的一個結果,一如現在這樣,將來身份證明局的局長一定是中國公民。很明顯,如果不是中國公民,就不可以處理取得中國國籍的申請,這是理所當然的。在《基本法》�堙A籌委會決定,特區主要官員一定要是中國公民,這一點很清楚。所以,行政上的司長不可以由非中國公民出任,但沒有說身份證明局的局長也要是中國公民。所以,在這個架構下,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由一個非中國公民的人出任身份證明局的局長一職。在這種情況下,他批不批准中國國籍的申請就會有點問題了。這�奡N可能出現這樣的一個問題,即澳門永久性居民可能包括了非中國公民身份。別的一些局長﹙不包括行政長官和檢察官﹚例如經濟局和其他局長都有這個職權,但不適宜由身份證明局的局長處理中國國籍的申請問題。不知我能不能解釋得清楚給我的同事周錦輝議員聽?

主席:周議員。

你對歐議員的解釋滿意嗎?

周錦輝:可以這麼說,我對政治不是很成熟,就你剛才的解釋,我也祇理解了一半。我從《基本法》中看到,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了,澳門是特別行政區,我們有自己的終審法院。我們是一個政治實體,行政也是。所以,我認為我們的特別行政區首長到國內應該得到副總理級的待遇。我們有終審法院。不知我的知識到沒到這個層次。所以,你剛才所講的,我們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有沒有權力賦予某個部門處理這件事,我現在還不是那麼清晰,你的解釋我還不是很了解。

主席:謝謝周議員。

我稍後會請吳國昌議員講話的。現在我不以主席的身份而以議員的身份,對這份法案提一個意見。歐安利議員剛才說的也正是我想要說的。《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是中國籍的,但沒有講將來的身份證明局局長是不是也要中國藉。這樣的話,就可以這樣理解,即非中國籍也可以出任身份證明局局長。假如將來出現這樣的情況:非中國籍的人來決定接受、批准另一人能不能擁有中國籍。第三條是有這個意思的,上面第二條那麼多情況都要身份證明局局長來決定批與不批,我覺得法案在這一點上是不恰當的。如果不是這樣理解,那這人一定要是中國人,如果是中國人的話──但《基本法》�堥S有規定這個職位一定要由中國人來出任,所以法案與《基本法》是有出入的。如果由外國人出任此職,這是很滑稽的:我們中國國籍由一個外國人來批准。所以,我認為這份法案的這一條有問題。

吳國昌:謝謝主席。

無論如何,我一般性表示支持需要制訂這份取得國籍的法律作為我們的必備法律。我雖然不是委員會的成員,但我曾經列席過委員會討論這份法案的會議,我也提出過意見。我非常反對指定由身份證明局局長來作終局的決定,他決定之後,連他的上司、行政長官都不可以推翻他的這個決定,而要跑到法院上訴。到法院上訴甚麼呢?這是個政治決定,法院祇能檢查整個審議程序是否違反法律。如果審查過整套程序沒發現它違反法律的話,而它又是一個政治決定,那法官如何推翻呢?不存在這種可能。我堅持要有一個行政上訴機制。委員會意見書提到有委員提出這個意見,行政當局不接受,但卻沒有解釋為甚麼不接受。據我所知,甚至籌委會也這麼決定,即人們可以透過澳門的一些特別機關來決定取得國籍的問題,而這個機關沒有規定就祇是單一的一個機關,可以有層次上的處理。他處理的事項的確是一個政治決定,我們看後面的第十一條就很清楚了。在審查國籍申請時要顧及國家和本地區的安全等因素,即整個國家的安全這個因素也要考慮在內。這完全是一個政治決定,但把一個不折不扣的政治決定擺在一個事務性的局級的層次上來處理,這也不要緊,它當然是可以處理的,但它具有最終局的決定卻完全沒有上訴的機制,我對這點非常有意見。無論如何,我覺得這是一個需要在細則性�堸Q論的問題。如果有議員覺得它嚴重得要在一般性�媟d清楚的話,我也不反對在這�堸Q論,但我是這麼認為的,即這種安排是非常不合適的。不可能祇交給……當然,我知道你也可以說香港也是這樣的,這是另外一件事,大家也可以提出來討論,但就事論事,我覺得不應該由一個局級機關作這樣的終局的決定。決定一個人的國籍身份,這是一個國民基本權利的事,不祇是居民,而是國民基本權利這個範疇的事。我覺得它應該有合理的解釋,為甚麼不能接受有行政上訴機制的提議。

主席:周議員。

周錦輝:謝謝主席。

我想再澄清一下,因為可能有些同事不了解我剛才所講的事。我其實是支持主席和歐先生的意見的。我是以另一個角度去看這件事的。因為《基本法》寫了,祇有幾個職位才需要由擁有中國國籍的人出任,但澳門有一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如果我們的局級有這樣的權利,而我們的局級相對國內就是副部級了。因為承認了它有這麼特別的權利而它的位置又那麼超然,從政治角度來看,我認為它跟主席和歐先生所講的意思是一樣的。明不明白我的意思?

主席:如果沒有議員對一般性提出問題,在進行一般性表決之前,是否可以請陳司長回答議員提出來的問題?

﹙停頓﹚

主席:綜合起來有幾個問題。

﹙停頓﹚

主席:唐議員。

唐志堅:剛才提的問題《基本法》已經講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可以授權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至於國籍問題,無疑就是授權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被賦予權限來處理這些事項。至於第二個問題,我相信已經超越了這個法規的權限了。我的意思是說,《基本法》沒有訂定處理國籍問題的官員屬於哪一級,所以我認為這完全是行政長官的權限,他交給誰處理就由誰處理,因為行政長官是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至於為甚麼沒有規範這個機構的負責人一定是中國國籍的人來出任,我相信我們在訂定《基本法》的時候,我們主要是訂定一些主要官員,包括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包括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他們必須是中國公民,這是主權回歸後體現中國恢復主權的事。為甚麼沒有訂定處理國籍問題的這個主要官員也要有中國國籍呢?不錯,你的觀點很正確,即處理國籍這個官員──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我相信當制訂《基本法》時不可能訂得這麼細,但既然行政長官有這個權,我相信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把這個權限交給哪個局級單位,其次,我相信他也會注意的,他不會把它交給擁有其他國籍的局長或別的主要官員等的負責人。如果要在這�堶q定身份證明局的局長一定要是中國公民,我相信已經遠離了這個法律的範疇,不應該在這�堶q定。行政長官把這個法案提交來立法會,意思就是把申請辦理國籍或申請變更國籍,或如委員會所講的處理中國國籍的申請的權限交給身份證明局。我體會的這個法規的第一個精神就是這樣,即交給身份證明局處理,至於其他的問題,我在稍後的細則性審議中再講。我覺得你提的這個問題(一定要指明是中國公民)已經超越了我們立法會的權限。我不能理解……

主席:唐議員,

不是這樣的,我看你是理解錯了,事情剛好相反。這個問題是我提出來的,即我們的這個法律不能超越《基本法》。我現在不是要求這個局長一定要是中國人,而是《基本法》沒有規定這個位置一定要由中國人來做,也就是說凡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都可以出任這個職位。這個法律讓這位局長有自由裁量權,有很大的審批權力,你申請中國籍時他可以批給你也可以不批給你。我提出來的問題剛好相反,不是說這個人一定是中國人,而是說到時如果不是中國人當這個局的局長時會出現很尷尬的場面。當然,如果一位葡藉澳門人出任局長的話,行政長官可以不交給他的,除非你自己聲明。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不是我們這�堶n討論的。但這份法律出來的話就表示這名局長有權批。《基本法》沒有規定這位局長一定要由中國人出任,可以出現不是中國人出任的情況的。法律已經這樣寫了,將來如何呢?交給一個外國人決定我們能不能入中國籍?現在談的是這份法案的事,不是別的事。

唐志堅:我想問一下,你這麼說也就是我剛才的意思,也就是說已經超越了……行政長官任命誰當局長就有兩種可能:中國公民或非中國公民。任命權在行政長官那�堙K…

主席:不是的,這份法律……

唐志堅:不是這份法規應該考慮的問題。

主席:這份法律制訂出來後將來這位局長……

唐志堅:它包括“局”。

主席:他有權批你的國籍,是這個問題。

唐志堅:我相信是把這個權交給身份證明局的這個“局”,而不是交給某個人,是不是?

主席:但這�堛滷齯憛K…所以我覺得這個法案跟《基本法》有出入。如果非要把權力交給一個非中國籍的局長,那是無可無不可的,我祇是希望政府澄清,假若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話,那怎麼辦呢?是不是由外國人來處理我們的中國國籍呢?問題在這�堙C

唐志堅:你既然能考慮到這一點,那你怎麼能想像行政長官一定會委任一位非中國籍的人來當局長呢?

主席:不是的。

唐志堅:我相信他一定會找一個沒有外國籍的來當局長。

主席:但《基本法》沒有規定這個職位一定要由中國人來當。

唐志堅:是沒有規定,但任命權是在行政長官手上。

吳國昌:我想聽聽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解釋而不是我們議員之間爭論這個問題。現在問題很清楚了,我們很想聽聽提出提案的候任政府官員的解釋,這樣可能會清楚一些。

﹙停頓﹚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各位議員提出來的問題我們也商量過,我解釋一下我們在編製這份法案時為甚麼寫上身份證明局。我們編製時參考了不同的情況,主要是《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時的幾個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幾點有關解釋,其中的一個決定是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有關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因為有這樣的決定,所以就有這條條文。我們也考慮到行政當局要實實在在地做好申請表格及申請過程中的所有東西,所以我們指定了身份證明局,為甚麼?有些議員提出交給司長一級,但如果根據行政程序,司長級不方便,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資料都拿到這個行政程序上。另外,我們也參考了香港的做法。我們是幸運的,香港兩年前回歸了,我們有香港的經驗可以參考。香港也是授權予香港入境事務署,這是我們可以參考的一個經驗。

剛才講到上訴的一些情況。決定批准國籍申請與否,我們當然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這是一個行政行為,例如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決定,他有自由裁量權來決定該申請。我們當時也考慮過上訴的機制,我記得在立法會小組會中,大家都提出過上訴的機制中,為何不是先向上級即行政上訴機制提出上訴卻直接向法院上訴?我們覺得它是一個行政決定,另外,對一個行政決定的上訴最後還是到了行政上訴這個機制�堙C我們決定一個人的國籍有一個基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這是根據的基礎。如果我們行政上的某一個局做了一個決定,這人不服,他再向行政當局的再高一級那�堣W訴。我們覺得中間有很多程序是不必要的,也可以避免很多繁複的程序,所以我們覺得不需要這樣做。如果上訴的話就直接向法院申請上訴,也就是司法上訴。黎局長或者可以解釋一下編製法案程序上的情況是怎樣的。

如果主席容許話,我想請黎局長來解釋。

主席:請講。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謝謝主席。

這個法律是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而對它的第五點作出解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有關機關處理與國籍有關的事宜。它說的是“指定有關機關”。與香港不同,香港類似的對《國籍法》幾個問題的解釋,它已經指明了由香港入境署,澳門的有關文件中沒有指定哪個機關、機構,所以,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要指定是哪個機關。這個權當然是很清楚的,無需再寫在條文中,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第五條已經明確講了是“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即這個權是給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現在祇不過是指定一個機關處理,所以第一條就是講處理的事。我們也考慮幾種不同的申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說過,對“變更國籍”要“申報”而不是“申請”,它不用“申請”這個詞。我們覺得,在具體工作時,國籍的具體規定其實首先是要指定由哪個機關執行,其次是要講由哪個機關有權審批,其他的就是一些手續性的事情,基本上就是這樣。在要具體做決定時,應該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我們認為大家要留意的是我們也要考慮一些具體的操作,因為當要執行這個法律時,可能不祇是一、兩個或幾十個個案,而是以萬來計算的個案。我們在這個法律草案�堙A我們根據的是這種思考:我們要給實際操作這方面的問題有較多認識的部門的負責人來處理有關國籍的申請。至於剛才歐議員講的政治權與行政權,這不是我所能解釋的,我祇是解釋編製這個草案時所思考的問題。

主席:謝謝局長。

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謝謝有關的解釋。

無論如何,我覺得很缺乏說服力,因為我很懷疑將來行政長官想中止《行政程序法典》�堜珜W定的一系列上訴機制,我們現在正有大量的行政上訴機制容許上訴,而正在進行的上訴中包括了必要的和非必要的上訴,但我們從來不覺得這些行政上訴機制是多餘的,而是需要的,我覺得即使國籍問題也一樣。我祇能指出一點,剛才的解釋並沒有必要的理由來說明必須由身份證明局來作最終局的決定。我們當然絕對沒有懷疑應該經過身份證明局來處理有關的甚至絕大部份的問題,但當出現例外的情況時,我們需要有一個行政的上訴機制,我覺得它是必需的。如果按照法案的原文通過的話,後果並不是說行政長官授權給這個人處理,不是這樣的情況,如果這個法律原文通過的話,就是指定了由這個人全權處理,連行政長官自己也不可以推翻這個局所作的任何具體決定,而不是一種授權的性質了,而是法律指定了,除非再修改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依然保留我的意見為好。無論如何,在對法案的一般性表決時我仍然持支持的立場,因為我覺得它是一份必備法律,是應該制定和通過的。至於剛才的問題,我覺得可以在細則性討論時處理。

主席:我想這樣,因為有很多位議員舉了手,但有一點是剛才沒有解釋的,為甚麼我會在一般性時提出這個問題?因為如果基於政治原因而不批給某個人國籍,他怎麼去法院上訴呢?根據第十一條提到國家和地區的安全問題而不批給他國籍,他怎麼去法院上訴呢?即使你根據的是《國籍法》的標準,那也是不行的,因為一個國家是可以不批的。為甚麼我會在一般性時提出這個問題呢?因為這份法案本身有矛盾。究竟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這�堥S有這麼分別開的。我不反對身份證明局來處理這個問題,但它把法律問題和政治問題,也把行政訴訟問題混為一談了,所以這個法案是不清晰的,究竟它是屬於法院的行政訴訟問題還是屬於政治問題呢?國籍問題是政治問題。我希望得到解釋。歐安利議員發言後是黃顯輝議員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閣下。

各位議員、司長。

感謝解釋,我已經比較清楚了。我想再多講一些我在籌委會工作中得到的信息,是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四點及第五點的。第四點講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變更國籍,可憑有效證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在這種情況下,究竟可不可以透過有效的證明文件到特區有權限機關改變國籍呢?這是新華社去年十二月通過報章公布出來的資料。我想講的是,當我們討論這個文本時,籌委會最初的行文就已經明白寫�式夾郊鷖狻�局”了,但我和其他一些人覺得不應該這樣,因為它是中央政府的決定,而是否由中央政府指派特區的一個部門,這樣會否衍生一些不同的理解?第五點,從文字上理解是授權給特區政府的。這可以解決兩個具體的問題:土生葡人選擇國籍和中國人持有外國護照,他們在澳門都會得到中國公民的對待。接�戍滼o個問題引申到與國籍有關的問題上,連加入國籍也一樣。具體來講,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土生葡人和希望變更國籍的人。首先請大家留意第四點的“原澳門居民”祇要求他提交有效證明文件,這�婸〞漪O祇要他提交有效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有外國護照就可以被視為非中國公民了,而一個土生葡人則祇要他證明他有中國血統及作出選擇就可以成為中國公民。如果這麼簡單的話,我覺得根本就沒有自由裁量權了,因為祇要求提交這些要件證明他是具有葡國血統和中國血統,就可以馬上成為中國公民了。正如我講過的,這是形成權的問題,是關乎民法的問題。行政當局不可以選擇“是”與“否”,一定要馬上接受的,即使沒有自由裁量權也好。如果某人擁有加拿大護照,他祇需要遞交有效證明文件,向澳門政府證明他是加拿大公民,就不必受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即使這個自由裁量權屬行政長官或身份證明局局長。所以,這�堨i以理解為祇由一個行政部門處理,也由它決定,就像一加一等於二的數學問題一樣。土生葡人證明他有兩國血統同時作出申報的話就等於中國公民了;中國公民祇要證明他有加拿大護照,作出變更國籍的選擇後就可被認為是一位外國公民,他沒有選擇權的可能。如果行政當局不批的話,可以採取司法上訴。之前所講的是兩種情況:加入國籍、放棄國籍、恢復國籍與選擇國籍、變更國籍。在這兩個組合中,不論土生葡人還是加拿大籍的人,如果他們向行政當局要求加入中國國籍被拒的話,他當然可以向法院上訴,因為這樣做違反由人大常委會定出來的規定,例如我可以成為中國公民,就不能單憑局長的自由裁量權就否決了我的選擇。這種選擇方法就是我對人大常委會的所作規定的理解。我有權成為中國公民,我也有權把我的中國籍變更為加拿大籍,而我是不可以受到局長的自由裁量權的約束,這點是很清楚的。而這個行文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因為當時鑑於澳門的歷史而希望給予人們彈性選擇,給土生葡人自由選擇他的國籍,而他的選擇不可以受到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即不可以受到特區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至於其他的情況,例如一個在澳門住了很多年的德國記者,他會說中文,認識中國文化,想加入中國籍的話,這�奡N存在政治選擇了,是一個政治行為:給這個人一個中國籍。澳門的中國公民想放棄他的國籍的話,但他沒有葡國血統──四十多萬人不可能都是中國籍──他不能隨意變更,因為這是一個政治行為。所以,對恢復中國國籍的行為,我不想講……中國政府,當然不可以這樣做,但這是一個政治決定,而不是行政決定,所以它是不受司法上訴權的約束。我不能以香港為例,因為我根本不認識香港行政上訴的情況,我們這�婸〞瑪D門行政的自由裁量權的上訴範圍很狹窄,但我又不知道香港的情況,兩者之間的行政上訴的概念可能完全不同。籌委會的決定應該根據主要原因來理解,使我們能夠明白它為甚麼會作這樣的決定,因為它主要就是要處理國籍的問題,而不需要到北京向公安部提出申請,這點很清楚,意思就是說將決定權交給本地區負責。謝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謝謝主席。

法案說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決定是最終決定,我想澄清一下《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上訴機制。如果我沒記錯的話,《行政程序法典》是可以過渡的。在這個前提下,法案第三條第二款所講的,按照葡文的意思就是“最終決定”。假設這是一個行政行為,不意味廢除任意訴願,也沒有廢止向局長的再上一級,例如將來的司長的再上一級即將來的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這是中文法律名詞。我們的前提是,如果《行政程序法典》能夠過渡,不可能說不可以向行政長官或向司長上訴。大家對這個概念要清晰。我個人的看法是法案的第三條第二款沒有廢除行政上訴的機制,但這個決定不一定要作“必要訴願”,可以同時向司長和行政長官上訴,也可以向行政法院作司法上訴,祇要這是一個行政行為。謝謝主席。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謝謝主席。

以下祇是我個人的看法。我想說身份證明局與這人是不是中國公民這個問題。大體而言,做這個申請依據的是人大的解釋,這也是唯一的依據,加上《國籍法》,主要就這兩個依據。現在的這個申請國籍的辦法都離不開這兩份文件,當然,首先要根據《國籍法》,其次就是根據對它的《解釋》的第五點,剛才各位都講過了。問題雖然是這樣,還是會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到時身份證明局長不是中國公民時,這樣是不是很滑稽或尷尬呢?主要談的就是這個問題。我覺得這件事是第三條的細則性問題,而我們首先要一般性通過該法案。我在這�堨�講一講。將來行政長官怎樣委任身份證明局,他是中國籍還是非中國籍,我想行政長官會負起這個政治責任的,不是說他可以胡亂找一個不適當的人士出任身份證明局的局長的。縱使他真的找一個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來出任身份證明局的局長,我看也是因為行政長官對他有信心,相信他在審批過程中會負上他應該負上的責任的,而不是在對這個局長的審批沒信心卻還要任命他當局長。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剛才歐安利議員所講的那樣,一是根據《解釋》的第四點,�堶掩〞漁t不多已經是自動得到的了,那為甚麼還要行使身份證明局局長的自由裁量權呢?我覺得不應該這樣理解,如果細心看一看第四點的最後兩個字就會明白,它祇是說向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而“申報”並不意味�忖@定被接受。還有,現在這個法律祇適用於澳門居民,而不適用於非澳門居民,所以這�埵魚d圍的限制。所以,用這個方式審批澳門居民申請國籍,我認為應該訂定這些規矩,包括政治上的審查,而不是一般性的,因為它祇針對澳門的一般居民來做的。我就解釋這麼多。謝謝。

主席:大家都討論了很長時間了,仍然是一般性,現在八點半了。議員剛才提出了一些問題,請問司長或局長有沒有補充解釋?

﹙停頓﹚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謝謝主席。

我祇想回應一點,即黃顯輝議員剛才講漏了一點,事實上,就算法例沒有寫�戎i以作“必要訴願”,也是可以做“任意訴願”的,這也是我們贊同的。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在一般性發表意見?大家看這樣好不好,有些問題留在細則性討論時再提,現在就對一般性進行表決?同意這份法案的一般性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有沒有棄權的?兩個,請放下。

現在已經過了八點半了,我們完成了兩份法案,現在這個是一般性通過了。

 


 

1999年12月8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歡迎陳司長、黎局長和趙教授,在百忙中抽時間到來解釋法案內各個問題,我們在上日一般性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法案),現在進行細則性討論。

各位手上應該都有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書。陳司長,你們手上都有意見書嗎?有,我們現在開始討論......你沒可能沒有文本,你應該有的,因為很早以前已發出了。

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討論第一條。如果我們比較原文和委員會的意見書,是有少許變動。各位議員對這一條有何意見?委員會作出的修改不是原則性問題,是寫法問題。如果無議員發表意見,將這條表決。根據我們議事規則,先表決委員會的意見書的第一條,同意的請舉手,反對的請舉手,有一票棄權。

歐安利:主席,我只對行文有意見,因為這行文是一個引入部分,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有關解釋。這個引言部分是一個解釋,通常不會載於條文內。規範一個行為、一些解釋、一些引言,通常都不會載於條文內,這只是我對這行文的一個意見。

主席:關於這一點,不牽涉實質修改,我們稍後在編寫行文時才處理。

我們現在討論第二條。陳司長、黎局長,如果我們在表決前,兩位對於我們的修改有何意見,可以提出,不然,在我開始表決後,就不再討論。

第二條,委員會的修改都不是實質問題,大家閱覽後,如果無疑問,可以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一票棄權。

第三條,在一般性討論時有較多議員發表意見,現在作細則性討論,有沒有議員有意見?對於第三條委員會的修改不大,只建議將第三條第三款置於最後,如果同意的話,我們的編撰委員會會根據議員的意願編製。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作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三票反對。

關於意見書第三條第三款,請在編製時置於最後。

第四條,委員會建議的提案其實涉及第四條第四款,其他完全沒有修改建議,如果無議員發表意見,我表決該條文。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應該有一票棄權。

第五條……

歐安利:我亦對行文發表意見,我覺得可以刪除“不是中國公民取得中國國籍問題”,因為通常是無國籍才取得國籍,不然,就是加入國籍。這是第一款的問題。

第二款,亦是同樣問題,關於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當然是有興趣的人,他們要求加入國籍,不需指明是外國人,我們當然知道他不是中國公民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不需這樣寫。

另一方面,這已不是形式上的問題,關於應提交的證明,我認為好像限制了一些文件上的證明,而不容許有其他途徑的證明,尤其是法律上容許的其他證據。而第二款第二項要求一個要件,就是正當的理由以得到國籍,這理由一定要很強才能得到中國國籍,不是任何申請人提交一個表格就可以,因為要解釋理由。例如一個無國籍者是很難提交一些證明,在這�堙A尤其是第二項,這個要件其實可以透過另一個途徑提交。這個證明應該由身份證明局局長審議,根據這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由局長審議一個人是否可取得中國國籍,他要接納法律容許的證據,因為有些事很難透過文件證明,但可以透過人證明,或者公證處的一些事實。

譬如有些人對中國國家作出很大貢獻,我用一些較特殊的例子。譬如現在有人對於中國加入世貿作出很大貢獻,他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他一定要拿出證明文件,證明他曾經在世貿會議內說服了很多美國人,但以文件提供證明是不容易的,我只想作這個補充。

主席:首先我想提醒一下,文本將來的編碼,希望中、葡文文本一致,因為政府送來的文件編號是英文字母,而中文的編號是數字,將來可能不能對配,我希望我們在編製時法律格式要一致。

歐安利議員,你剛才提出的問題,有沒有具體修改的意見?

歐安利:主席,我是沒有的,我只希望我們的同事和執行權留意,在取得國籍方面可以透過其他證明取得,因為這�堨u限制接納一些文件的證明,但是,在法律上有很多人證的證據,不一定要文件的證明。此外,這�堳雃h條文都是純粹一些規範性質的,規章性的一些條文,如果嚴格上說來,更不應載於這法律內。對於我來說,這是規章細則規範的事宜,屬於行政長官,即執行權方面的權限。當然,如果執行權認為將這事宜加入法律內,由另一個立法機關處理的話,是沒有問題的。但嚴格上說來,這其實是一些規章性的內容,正如剛才表決的條文,第四條,關於文件副本等問題,其實是規章的事宜,細則規範的事宜。譬如第四條第四款說一些證件、身份證等,如果某一天要更改這些時,要在法律更改,其實應該在規章內載明這些事宜。無論如何,我只想作這個補充,我覺得這條文對本身可提供證據的範圍似乎限制了一些,說服局長或行政實體給予國籍時,本身申請加入國籍時的理由、它的依據等,是較限制了。

主席:有無議員想發言?

梁慶庭:第五條第一款行文說及永久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可以加入中國籍,這�堭j調了非中國公民,當然,如果是中國公民不存在申請加入中國籍,不存在“申請加入”,只存在“辦理申請轉入其他國籍”,所以,“非中國公民”的寫法,是否有一個特別理由?或者只屬於表列上或者文字上的一些重複而沒有特別的理由?如果沒有特別理由,當然,可以再精簡一些,我想問清楚這個問題。多謝!

主席:吳議員,你先問問題,稍後他們才解釋,你先問問題。

吳榮恪:關於正當理由,因為國籍法規定三項要件的其中之一,是中國人的近親,定居在中國的,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這個我看,如果正當理由是按照中國國籍法的意思加進去,我覺得就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提交證明是較難的。你只可講出理由,但很難拿出證明去證明你的理由、我想,這個表述是否可以,中國人的近親,這是可取得證明的,但理由方面,無可能取得證明,所以,第二款的第二項,分開陳述是否較好?

但分開陳述有另一個問題,因為按照《中國國籍法》,在幾項中任擇其一,定居在中國的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不是相連的。如果一起寫,有一個“或”字當然較好,但如果有“或”字時,很難界別證明的問題,所以,我建議第一項是“中國人的近親的證明”,第二項是“有正當理由”。或者倒轉寫,“中國人的近親的證明或有正當理由”。

主席:即是你建議變為一項。

吳榮恪:不是任擇其一。

主席:現在吳議員的意見是取消第二項。

吳榮恪:我只想大家考慮這事宜,我未有建議,因為按照中國國籍法,如果加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這句話,作為在澳門的居民,加入中國國籍,因為中國憲法應該不在特區頒佈,在澳門來說不是全國性法律,我不記得清楚,是嗎?如是者,如何表達入了中國籍,他要遵守甚麼法律呢?如果不是中國憲法的話,讓大家考慮這方面。或者是遵守基本法,有無需要考慮這方面?我提出來讓大家考慮。

主席:陳司長,剛才梁議員問了一個問題,在第三條第一款“非中國公民”。歐安利議員亦同時提出這個問題,即是,你要入中國籍肯定是非中國公民,在這方面梁議員問及有無特別意義要列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這�塈畯怢S有一個特別的意思,其實我們最初的文本沒有這句話,後來發覺有需要寫清楚些。“非中國公民”,沒有一個特別意思,只想清楚表達,如果各位議員認為不需這樣寫,我們不會反對。

主席:多謝陳司長!

梁議員清楚了嗎?你有無動議?吳議員建議第二款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合併,是嗎?

吳榮恪:只將行文修改。

主席:剛才你說了一條加上“或”字。

吳榮恪:用這“或字”,只修改行文,改為:一.是中國人的近親的證明或有正當理由。

主席:或二.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籍……

吳榮恪:或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

主席:吳議員,你看看前文第二款,因為有一個證明文件,這樣寫,我個人認為不能解決你所講的問題。

吳榮恪:上文有提及這證明文件,這事宜……

主席:因為你剛才說拿不出正當理由的證明文件,正如歐安利議員所講,但你作這樣的修改,仍然達不到你的目的,因為第二款,上文已規限了要有證明文件,所以,我請你考慮。

戴明揚議員請講。

戴明揚:主席,我只想要求解釋,因為根據我在委員會意見書內看到,事實上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合併了,我不知道吳榮恪議員所提出的是對委員會的一個建議嗎?

主席:因為委員會已將兩項合併,但吳議員剛提出的問題,就是對正當理由拿不到證明文件,所以,如此修改達不到吳議員所講目的。

吳榮恪:我明白了,因為我沒有注意第二款有“下列證明”這幾個字,當然,如果按照委員會的意見書的表述,他沒有中國人的近親屬,但他有正當理由,只有正當理由但拿不出證明,怎辦呢?當然,這樣寫,問題不大,但在實行時使申請人沒有所為,我的意思是這樣。所以,有無需要用這文字去適應實際情況,這需要大家考慮。

主席:我想請問陳司長和黎局長,你們做這份法案時的思路如何,因為上文說了要有證明文件,不論司長或局長也好,你們認為如果有正當理由時,它的證明文件是甚麼?因為在編製這法律時有這個思路,可能真的可以拿出文件,我想,你可否向我們的議員解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起草這條文時是根據中國國籍法第七條。我們的考慮是,譬如他是中國人的近親屬,我們需要他有一個證明文件。另外其他的兩個條件,我們都給予證明文件,主要是有一個文件式的要件,不單只是口述,即使是歐安利議員提到的,譬如有人協助中國加入世貿,都有這個情況,不僅是他口述,有報章報導過,用證明文件的原因在於此。

同時,這�塈畯怢S有用“或”這字眼,因為我們覺得在中國國籍法第七條其實已說得很清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都可以。我們的思路是,他有多少證明文件提供可以幫助他加入中國國籍的話,盡量提交。大致上思路是這樣。

主席:多謝陳司長,我想問一問委員會主席,當時你們將第五條第二款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合併是有原因的,請你解釋一下。

許輝年:多謝主席!

原因是根據中國國籍法需要兩個條件的其中一個都可以,所以,第一、二、三、四、五,每一項都要提供,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加上“或”字,其中一項都可以,即是,一是有親屬證明,一是有正當理由,以及下列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必需提供資料,更改的原因是這個。

主席:多謝委員會主席,剛才唐議員想發言,請講。

唐志堅:主席、各位議員。

我想這個問題,因為中國國籍法規範了三個條件,任何一個條件都可以。一個是中國人的近親,第二個是在中國定居,第三個是有正當理由。這三個條件不是併合的,而是任何一個符合都可以,當然,需要審批,不是他自然會成為中國公民。

現在看第五條,標題是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是一種申請,這申請,在第二款說申請人是非澳門永久性居民。第一款除外,人員在進行第二款,要他遞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的意思是規範了在申請時必需遞交,是否這個意思?我想問清楚。因為申請加入是一個概念,申請必需遞交的文件是另一個概念,是兩個概念。不知道我是否說得明白,即是哪些人符合條件申請。之後,申請人需要遞交甚麼,在法律上亦可以,所以,剛才我聽到很多議員所講的問題,譬如第二款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可能存在這個問題,這是一個條件之一。

親屬、近親屬及有正當理由,這是條件之一。下面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需要作一個特別證明。當然,近親屬可以遞交證明,但正當理由,議員說無證明,因為證明可能是一種旁證式的,或者具有事實的一個證明文書,但正當理由主要是他自己陳述,是否這個意思?我認為有正當理由便提出,這個其實是一個理由陳述書,可能這�埵麻I混淆,我想,可否解釋清楚一點?

主席:我想問一問黎局長,因為這法案是根據中國國籍法制定,中國國籍法第七條說具下列條件者,不是說你一定要拿甚麼證明文件。這正當理由,我剛才聽陳司長說,有些文字上的東西,不是口頭說我具備條件,即是唐議員剛才問的,自己寫一張申請書說自己具備甚麼條件,所以,申請入中國籍。如果是這樣,因為有文字問題,我們不可以說它是證明文件,因為是個人自己寫。如果是這個意思,我問黎局長,為甚麼你不用下列條件者?不根據國籍法,如果根據國籍法,有些可以有證明文件,你們將來處理實際情況時有些可有文件證明,有些要他自己聲明,這樣,能否解決問題?因為在上文規範了一定要拿證明文件,下文便沒有商確餘地。黎局長,唐校長也問了相同問題。區議員請講。

區宗傑:我想問黎局長在編製這行文時的想法。關於第一條,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加入中國籍,我認為是很合理的。老實說,若不是非中國國民,如何加入中國籍,這是很合理,尤其在英文(non Chinese residences)表述更合理。至於委員會修改的第一條,我認為都很合理。如果我要申請入中國籍,我當然要有正當的理由。例如:我說被越南政府政治迫害,我一定要有政治迫害的證據及證明文件。如果我很虛構說,我加入中國國籍是因為我很熱愛中國文化,至少我可以找唐校長,幾個議員證明我經常參加中國文化研討會,因為我喜歡中國文化才在澳門居住十二年,現在申請加入中國籍,當然,這些是可以證明的,我不認為有甚麼不合理。

主席:歐議員請講。

歐安利:我不知中國國籍法怎樣,或者可能會出現一些情況,雖然有一個中國近親,但他沒有合理理由取得國籍。是否說如果他有中國近親,就當他有正當理由。因為你可以當它是兩回事,亦可以是同一回事。要取得中國國籍一定要有正當理由,你是否覺得如果只有一個中國近親已算是有正當理由?法律認為有近親並不足夠,還需證明你有正當理由,因為我可能有一個兄弟,或者是同父異母,是一個近親等,這不知是否當一個正當理由,我不知道如何處理。

關於葡國國籍法的經驗,如果用加入國籍的方式,不只是提供文件證明便可以,因為要展示他的正當理由,而所要求正當理由是他與葡國國家的聯繫。在中國亦一樣,一定要與國家之間有一個連繫,不可只有一個近親便算,因為近親通常用以取得居留權。譬如我想到香港居住,我提出香港有一個近親,不是用以取得國籍,所以,這�堸鶡磎v提供給我們的行文,可能會令人覺得有兩個不同事宜,但不需要一起出現。

可以是,我可能沒有近親,我有一個正當理由,這是第一個可能性。又可以是,我有一個近親,但沒有正當理由,又或者這正當理由不被接納,這是第二個可能性。第三個可能性,既有近親,又有正當理由。似乎這個理解較牽強,所以,需要解釋一下中國國籍法對這點如何解釋,我覺得應該有正當理由才可申請入中國國籍,因為本身我想成為公民。

主席:黎局長請講。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原來行文有一個含糊地方,所以委員會建議修改為:“是中國人的近親屬或有正當理由”,這應該是兩個條件中的其中一個,所以,這是原文的一個錯漏。

至於證明文件,我個人的意見,第二款可以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需要:第一,遞交中國人近親證明或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在這方面沒有證明,我的看法是這樣,事實上,我們用的證明是,譬如他自己作聲明,在實際操作上我們有這想法,我們都稱之為證明文件,不是空口說,而是白紙黑字作為一個文件。

此外,除無國籍者外需遞交證明。第三,遞交刑事記錄,在文字上可加上“應遞交”。第五項,亦加上“應遞交”,或者這樣可以解決問題,但是,在原文上有一個寫法的錯漏,我同意是兩個條件之一。

主席:黎局長,你剛才的意思是,在第二條第二款,根據委員會的意見書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為一,但在前面加上:“是中國人的近親的證明”,在題目上刪掉證明文件,改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需具備:

第一,中國人的近親的證明”。請講。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我想,“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需要:

遞交是中國人的近親屬的證明或者具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

主席:好,各位議員是否明白?

現在黎局長聽了我們的意見及閱覽了委員會的意見書後,他有這個建議: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需要:

一、遞交是中國人的近親屬的證明或者具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

黎局長,是否這樣?

區宗傑:主席,我有點意見。如果按照原文所講,不應該是“或”,一及二是兩個條件。

主席:不是,根據中國國籍法是其中一個條件,不需要兩個,因為現在這份法案是根據中國國籍法做,即中國國籍法規定了其中一個條件。

Erica,請給予區議員中國國籍法文件,梁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關於第五條,剛才有同事講及第二款,我本身從文字上理解,第一款說,一定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之中的非中國公民才可加入,有一個條件,就是一定要是永久性居民才可加入,概念是這樣。

第二條,申請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有否受到第一條永久性居民的規限,我的理解是有的。第一,必須是永久性居民,所以,第二款所講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是否跟第一款的非中國公民是一樣的,但表述不同。如是者,我有一個問題,是否在國籍法解釋上一定要是永久性居民才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不是交,而是加入。永久性居民,我是說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可否申請加入?就要在其他地方申請。

歐安利:梁議員,我覺得你有理由。

主席:讓梁議員先講完吧。

梁慶庭:如果是這樣,這是另一個問題,因為其中有些涉及到居民。

第二個問題,同樣是這一條第二款,剛才黎局長所講的我清楚了,是兩個條件其中一個。但是,第二款第四項,即現在委員會所寫的第三項講及原居地,在到澳門前在其他地方居住超過半年者,這�埵酗@個原居地及其他地方,總言之你在某地停留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需要有該地停留的證明,是嗎?我希望在原居地的表述上考慮一下,申請人需要遞交在該地區所發出九十天的證明書,如果該地和原居地的意思一樣,在文字上協調一點較好。

主席:歐安利議員,你剛才示意發言,請講。

歐安利:在葡文第四項說原居地,我覺得是很廣泛的,可以是香港居民,不可以用原居國家,因為葡文用了國家字眼,如果是香港就不算是一個國家。

主席:黎局長,我自己想問一個問題,第五條第一款說永久性居民,第二款似乎不是永久性居民,因為如果是永久性居民,無可能有第四款,即委員會意見書的第三款,為甚麼?如果你說永久性居民,肯定已在澳門住滿七年,已住滿七年,再拿他在七年前所住地方超過六個月的證明,是沒有意義的。我有這個疑問。因為你已在這�埵簅﹞C年,你已是永久性居民,這�堣ㄛO說之前,他說到澳門居住之前,他不是說居住期間七年中間曾經有段時間住了六個月,而是你到澳門定居前,你已做了永久性居民,已經七年了,你是否要拿十多年前的證明,我有這個疑問。如果你說你是永久性居民,但是,我去年往加拿大住了六個月,在申請前六個月我有理由,現在他說到澳門居住之前,你已成為澳門居民,在澳門至少居住了七年,住滿七年後,是否去拿十多年前在加拿大住過的時間證明,我的懷疑是這一點。

區宗傑:在十幾年前他犯罪坐監,我們都不會批核他成為中國公民,這是正確的,為何不正確?或者在十多年前他犯了嚴重罪行,我都不會給他居留權。

主席:他說到澳門居住前,黎局長可否解釋?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原來的思考是加入中國國籍是一件很嚴肅的事,要審慎處理,所以,我覺得即使他是永久性居民,來澳這七年內很守規矩,但是,他在七年前,他在原居住地或曾經住過的地方究竟有無犯罪記錄,我們在起草時的原意是想看看他們的記錄。

主席:好。

區宗傑:你到澳門七年,你是永久性居民,我沒辦法逼你,法律就是這樣。

主席:為甚麼我這樣問,因為第一款指明是永久性居民,第二款卻沒有,為何有這差別?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主席。

容許我解釋這一點,其實這個是要滿足第一款的條件,然後進入第二款的條件。換言之,其實這先決條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然後進入第二款。他還要有中國人的近親屬,又或者他有正當的理由。我們要他是永久性居民這個考慮,不單只是參考香港的做法,他們現時的實際操作,要是永久性居民才考慮他的加入國籍申請。

主席:如果在沒有混淆情況下可否在第二款加上“永久性居民”,這樣,會更清楚。

歐安利:主席。

我有一個提議,第一款說“非中國公民”,倒不如說特區居民中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不用非中國公民。因為剛才說很累贅,或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即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樣,可以解決。

主席,在第一款不寫非中國公民,就寫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申請加入中國籍,避免了在理解上的疑問,避免了很累贅說非中國公民要加入中國籍。

主席:各位是否清楚?關議員請講。

關翠杏:對不起,我想說少許事,因為看到國籍法,剛才有同事講到第七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有三個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個便可以。但是,我留意到在現在這條文內有一個親屬的條件,以及有理由加入中國國籍的條件,沒有了在中國定居的條件,我不明白這原因。當然,我很明白,因為他說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必然在澳門定居,所以,我的疑問在這�堙C既然是這樣,即是說,如果這是其中一個條件的話,其實已存在條件。

即第一款和第二款,我們剛才所講將之並列,如果是三個條件,隨意選擇一個的話,應該不需要有。即是說,我單以在澳門定居這條件已有條件申請加入中國籍,即是這幾項內的其中一項,我不知道政府為何把中間部分刪掉,到底用意是甚麼?我想清楚一下。

主席:黎局長,你是否明白關議員的問題。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主席,容許我說。

主席:是,請說。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我們有考慮這事宜,即是說,他們設有三個條件。但是,我們在做這條文時參考香港的做法,不只考慮在澳門定居這條件就可以申請加入中國籍,因為可能會引伸一些較大問題。如果他還未是永久性居民,他加入中國國籍後會否有其他好處,我們有這個考慮。我們覺得香港實行的方法可以作參考,如果只是定居,可能只是臨時居民,他在外國居住,到澳後取得臨時居留證在澳門定居,接著,第二日他到來申請辦理加入中國國籍,我覺得在加入中國國籍方面需要謹慎處理,這是議案的考慮。

主席:關議員請講。

關翠杏:我不會反對這個,但我覺得應該清晰一點。剛才聽了黎局長所講,帶來幾個疑問,聽起來好像說非永久性居民都有資格申請。按照剛才的解釋,我的理解是這樣,不知有否理解錯誤。正式來說,如果說國籍問題的嚴肅性,我覺得全國對國籍的申請一樣,不應在澳門或香港較特別,因為從中國國籍法原則上既然三個條件其中符合一個就可以,我不明白我們澳門為甚麼要特別些,或者香港為何要特別刪除居住的條件。我同意我們可以規限他是永久性居民,如果住滿七年的永久性居民才有資格在澳門當地申請的話,其實剛才的顧慮可能沒有了,不會有些人特別為了國籍而假結婚,或出現甚麼問題。我不是說反對,我覺得我們要清晰一點,以及我們真的要慎重些訂出,為何與國籍法有些不同之處。多謝!

主席:我想,各位議員都應該有這共識,一定要是永久性居民才可申請,我想聽來也是好的。但是,可能在行文上,第一款,剛才歐安利議員所做的建議較能解決每位議員的疑問,所以,如果大家清楚,我想,陳司長和黎局長都同意他的建議,在第一款做一個文字上的修改。第二款,黎局長做了一個修改的建議,但這相差亦不大,我想稍後可根據此作表決。如果大家認為清楚的話,我根據這幾項來表決,我想,這建議可能解決所有議員的疑問。還未解決嗎?

關翠杏:我認為仍解決不到,但我不會反對。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大致上知道疑問是甚麼,就是中國國籍法規定三個條件,具有其中一個都可以申請入中國籍。我們把它壓縮了,為甚麼?為甚麼香港壓縮?我們不知道,但我們抄襲了香港的版本將之壓縮。我個人的理解是有一些道理,原因是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透過中央一個授權以取得國籍,而這個授權有一個前提,就是要解決某些國籍問題,所以授權給這些地方一些特別機構處理國籍取得的問題。由於這前提才讓特別行政區做這些事,不是一般性地授權特別行政區設定機構處理一般性的取得中國國籍問題,而是在有一個大前提處理一些歷史遺留下來的事件下,才授權特別行政區某機關處理一些中國國籍法下的取得國籍問題,而不是授權予一個領事館式的機構去一般性處理中國國籍問題,我相信是基於這個前提考慮。但這前提考慮不是很具體,所以,不能非常清晰解釋為甚麼一定要是永久性居民,而在兩個條件之間的關係不是很具體,但有一定理由。在一定理由上沒有具體的邏輯聯繫都好,但我覺得都需要有一個大致上的邏輯聯繫,使我們將中國國籍法這三個條件之一的狀態收窄成一個永久性居民才可以做,只能在兩個條件下考慮。這個我相信不是一個具體的邏輯推論到必然是這個結果,只是一個大致粗略邏輯,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用這方法,而行政權將香港的做法套用於澳門,看大家是否願意接納。

主席:關議員請講。

關翠杏:主席。

其實我的意思,我坦白一點說,我其實不想爭論問題,但我想說清楚我自己的觀點。對於國籍申請問題,按照國籍法的規定,其實�堶悸滷齯憪琱ㄓ牊鵅A但我覺得如果作為澳門的永久性居民,由於我已擁有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因為在這�埵簅﹞C年,我作為一個外國人,我想加入中國籍,我已具備條件。即是說,從中國國籍法,第一款、第二款合成一款的條件其實可以免除,但現在我們除了在這�堜~住外,加多一些條件,我覺得不是很好,但我想清楚了解,我不是反對,是這個原因。

主席:即是這樣,我們不再討論,因為無反對。我想,如果大家同意,歐安利議員,請你再說一次第五條第一款,請翻譯員翻譯一次,我們的工作人員記錄下來,之後作表決。

歐安利:第五條第一款會是這樣寫:“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第二款,“為了上款目的”,之後的行文是剛才司長所講的行文,就是分兩項,一直說到遞交證明文件,為上款規定應遵從:

第一項,我不知行文是怎樣,由局長說吧。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遞交中國人的近親屬的證明”。

歐安利:我覺得這行文或者局長和本身委員會之間可以寫一個較好的行文,意思是這個。

當然,不妨礙我本身對這法案原先的立場,我只想嘗試解決些困難或障礙。

周錦輝:在翻譯上不很清楚,我想把它寫下來,好嗎?他說葡文,在中文行文上文法是倒轉的。

主席:Catarina在翻譯房,是嗎?把它寫出來。

關議員請講。

關翠杏:主席。

我們的時間如此緊迫,既然這條文有問題,我們可否將之押後,先做第二條。

主席:我不宣布休息也是這個原因,因為大家分散了,十分鐘也不能召齊回來。

周錦輝:主席。

我想先看了它,我不知道我們的議事規則是怎樣,我相信可以回轉頭,看完這行文後,或者我還有話說。

無問題就可以,我想了解清楚而已。

主席:可以回轉頭,為了節省時間,因為這行文正翻譯中,或者我們先討論第六條。高開賢議員請講。

高開賢:主席、各位同事、司長、局長。

剛才歐議員提出的動議,我再閱覽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有幾個名詞,一個是“非中國公民”,一個是“外國人”,一個是“無國籍人”,共有三個名詞。而這三個名詞在第一款和第二款,是以不同名詞分別表述,對於這三個名詞,有無特別指定的含義,我想了解清楚。而剛才歐安利議員提出的動議,是否已包括了這幾個名詞所指有關內容,我想了解清楚這情況。

主席:對不起,黎局長。

高開賢議員,因為關議員動議了我們先討論後面的行文,現在手頭上沒有文字表述,我想我們先押後這一條,稍後有條文才討論會較好,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聽得清楚,既然有押後動議,我們先討論第六條。稍後才回轉頭討論第五條。

現在討論第六條。委員會意見書是想改變該條文的次序,如果大家對委員會的意見無任何異議,因為這不是實質問題,我不分開討論。第六條,將來編撰委員會根據委員會意見書編製。現在討論第六條,議員有無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這條,只有一票棄權。

第七條,退出中國籍的申請。

許輝年:主席,我不知道中文文本是否配合葡文文本?在葡文是:“中國公民要求放棄國籍”。在這�堿O指特區的永久性居民,我不知道在這�埵陬L必要再提及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是否已包括這條文,要視乎第一條。在葡文文本第一條說到居民申請國籍,無講及永久性居民。如果在第一條規定了這個範圍,規定了誰人可以申請,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的話,之後的條文我們不需要重複。我不知道可否使大家明白,在第一條說及居民,是否不是永久性居民,抑或只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因為有些外國人可能在這�堨u居住了五年,如果他說在這�奡ㄔX申請,究竟他要到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抑或到北京申請,其餘問題都是一樣。

吳國昌:我懷疑既然我們在這法律第一條說關於永久性居民的申請,我當時表達了一些懷疑,既然這�堛竁F了,以後的條文都受到這一條的規範。譬如我們剛才所講的第五條,可能已受到規範,不需在第五條重複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要是永久性居民,如果第一條能夠全部規範了,按道理不需在第五條再提及,但卻提及了。好了,提及後,接著後面的條文,譬如第七條又不提及。當時,我也表達了一些懷疑,究竟第一條開宗名義的規範,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否足以概括下面一系列的條文,如是者,我個人覺得無理由有些條文提及,有些卻不提及。譬如第五條很清楚提及到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不知道為甚麼後面的條文卻不提及,如果第一條已足夠去涵蓋所有的話,第五條卻不需要。對於統一性,我表達過懷疑,當然,當時我只列席委員會,不是每次都有參加,我不知道這問題是否已完全解決了?但提交來的文本依然出現不統一的情況,我想了解一下,但據我所知,該含義應該仍然是指永久性居民。

主席:黎局長請講。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這�塈皕Q解釋一下,我們在第一條所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這�堿O居民,即是說,在以後的條文,除了另外有特別指明外,譬如加入中國國籍指明是永久性居民,其他的只要是澳門居民都可以。在退出中國國籍這條內,在起草時我們無意說他一定要是永久性居民。

或者我講一講一個我遇到的具體例子。這是一個實際個案,我們現在都不能協助他,在將來或者可以幫到他。情況是怎樣呢?一個內地人申請了單程通行證到澳門定居,他取消了大陸的記錄戶籍,但他到澳後仍未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但是,譬如他跟日本人結婚,根據日本的規定,他要入日本籍,日本方面的先決條件要他放棄原來的國籍,所以,如果我們規定他必須是永久性居民,他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並要等七年才能取得證件。這樣,具體上對他來說都頗為難,他想入日本籍,郤不被接受,又不能返回中國,如果我們不接受他的話,他要透過中國駐外領事館申請,但中國方面認為他已到澳門定居,他的記錄已取消了,所以,這一條其實原來希望不是要有居民身份證的條件下。

主席:多謝黎局長的解釋,我想大家都很明白,這點說了,不一定需要是永久性居民,剛才局長說了一個實際情況。這行文,我想第五條有同樣問題,因為行文說,下列任一證明文件。同樣理由,正當退出中國籍可能沒有證明文件,這事情可能是相同的,如果各位議員同意,我們作相應的文字上的重述,為了統一,前文寫了,後文可以相應作出修改。

現在就條文的內容表決,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我剛才聽了黎局長的意見,他介紹了實際個案,我覺得我們所討論的在國籍法上提到兩個條文。這�堿O提供證明,即是說,如果近親要提供證明,如果是正當理由,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剛才黎局長說了,當然,他結婚是關乎日本的事宜,他加入日本籍有問題,有些是有理由的。正如剛才所講,如口述、聲明、書面提出都是理由的證明。但我覺得理由方面是很空泛的,理由背後是否需要一些證明?譬如這理由我們不知道實際上具體將來是否容許,我們講理由,或者將來特區政府,或者內地來說是中國政府,它容許在甚麼情況下一些人加入中國籍,或者在我們特區政府在甚麼理由下容許一些人通過澳門加入中國籍。現在大家都說不出這是甚麼理由,這要掌管者才知道是甚麼理由,但這個理由是否單憑聲明便可以證明?確實來說它背後是否需要一些證明?我提出這個疑問。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多謝主席!

剛才副主席所講的問題,是我在之前的會議想說的,因為我不同意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因為是一個主權性的權能,不是一個行政的權能,是否批准放棄國籍是一個政治的權能。副主席所講的正反映了我想表達的,因為很多時這些理由是很難由證明文件證實,所以,是我們對該部門信與不信的問題。如果我們交了一些文件給一個部門,究竟所交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正當理由?多謝!

主席:周議員請講。

周錦輝:我想要求一個解釋,我上次開會都明白這個問題,我今天不重複說是因為想不到解決方式,我想知道議員有何好的提議,有何指引?是否需要政治的指引?我想向執行權反映一下。

主席:副主席,你是否要求發言?

劉焯華:我剛才解釋那個是提出正當理由,如果這個文字上提出了,因為現在我覺得無論在第七條原案都有提出,都將理由和文件連結一起。委員會的審議實際上在理由方面不需證明,現在討論卻帶出這個問題。一個理由,剛才黎局長所說的一個問題,在理由的背後確實有需要,在執行這個加入或退出國籍有關的申請行文,行政部門可以有權要求就理由背後提供一些文件,如果沒有這一條,是一個口頭或書面聲明都可以,但有這條文就需要提交證明。即是說,執行部門亦有這權限提出要求,就這個理由背後交一些文件,它有這個權限提出這要求。不然,我提出的理由就是了,因為它無賦予它要求多些文件,如果它知道寫法,理由和文件,將來處理這部門的主管可以向申請人要求提供多些文件,就它的批准要求提供多些證據,否則,就是一個理由,一是批准,一是不批准,它不可以再進一步處理,會有這個問題出現。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世事有利有弊,你寫是有道理,不寫亦有道理,因為一個人想向有關當局申請時,它當然想達到這個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當然,他盡可能提供更多有利於他的申請的東西,不管是證明、證人或甚麼也好,如果他想達到目的一定要這樣做。原因是如果他不盡量提供的話,可能達不到這個目的,可能得不到批准。如果你不寫不等於拿不出這些證明文件,除非他不想,是可有可無。我覺得問題不是很大,只是一個原則性問題,就是,我們國家的國籍法的確說只需提供理由,是很清楚的,無說就這些理由再提供文件,這是另一回事。行政上有進一步的需索是另一回事,但入國籍,是很清楚在我們國家國籍法,的確說只需提供理由,我覺得這個的確是一個政治決定,原因是即使你能提供文件,是否一定要批給他,都不是,依然是一個政治決定。我覺得不需要堅持提供文件,可以有彈性,因為我不能夠估量到有幾多情況可以提出申請,而這些情況是否種種都一定可以提供到文件根據,我真的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我亦不懷疑不寫明要他提供文件,恐怕他不提供文件,我想這憂慮不是很重要,因為對方是很想達到這個目標。

主席:梁議員,稍等一會。我本人覺得,如果你要他有一個正當的理由,我們行政上還有一套規矩,不是說有理由就不需證明,我的理解是這樣。不是一定要有文件的證明才算有理由,因為剛才黎局長所舉的例子,他有結婚證書,有日本人的法例,但可能提交不到它的理由證明,他或者說很喜歡中國文化,所以,我本人覺得行文上不寫上證明文件並不表示不可要求他索取,我想這問題可能司長、局長可更好地回覆。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因為這是一個辦理國籍的具體規定,我相信你提交有關的資料、證明文件,甚至人證,這些都是佐證,如果根本不符合有關條件,交其他資料是無用的。由於它是申請的具體規定,它要求你申請時提供有關資料,不足夠時繼續要求取得更多,這在實際做的時候是肯定的,所以,如果寫上遞交這些資料,這都是證明你符合有關條件的必要資料。你只寫上自己的名字便申請,其實對申請人都沒有益處,所以,在這法律具體規定了申請辦法,你能夠提交當中任一項資料的話,我覺得不是必然的,但有其他的證明,反正都是讓申請人知道他應該有這些資料,這樣,是方便了申請人本身,我不覺得使他更困難。但如果認為人證不屬於文件資料,在這方面將法律範圍擴大,我不反對,但我覺得要具體規定申請辦法,讓人知道做這事宜要遞交甚麼資料,我覺得不是限制了他的權利。多謝!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覺得我們現在把兩個問題合而為一,而事實上亦需要的,我們不能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國籍法套入澳門的國籍法。全國人大國籍法,只是就國籍的一種規範,是一個法律,然後到行政運作時有另一個規定,現在我們澳門是授權可處理,同時要按這法規說明一些必要的手續,所以,我不明白為甚麼對證明文件反感,因為我們在進行兩事宜,第一是我們有權辦理,第二是我們怎樣辦理。如果取消了國籍,身份證明局要怎樣做,要多定一個具體細則。但不可行,因為我們現在已授權這單位處理,所以,我們現在把兩個問題合併這份文件內。

各位議員,不是全國人大說甚麼條件便可以,全國人大公佈了三個條件其中之一都可以。但是,當到了行政部門時,它會有細則性規定,要遞交及辦理甚麼,它會規定的,將來如果身份證明局依這法律處理身份國籍問題,有些條件它認為必需會定下的,所以,我認為大條件要寫在法律上,不可不寫,因為它是一個授權辦理部門。不需做兩個規定,一個說它有權,第二個是實行的細則,我想,無必要規範兩樣事宜,只需行一步便成,因為它是具體受權單位,所以,無需要再爭論,這不是原則問題,我認為寫清楚便可以了。

歐安利議員剛才所講的,我基本同意。第一款,你說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申請國籍,第一,他是近親。第二,他有正當理由。

主席:如果是第五條,我們稍後討論。

唐志堅:現在說第七條都是一樣的,第二款說要遞交有效證明文件,加上原來的第三、第四及第五,說到第七條都是一樣,你要申請時,就要交有效證明文件或理由陳述申請,是將一個手續合起來的。第七條,我覺得無問題,完全不需爭論。證明文件會否侵犯申請人的基本權利?我認為是沒有的,其實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根據國籍法他有自由行使權,完全可以退出,當然,他要辦理一定手續,譬如遞交有關文件說明退籍。我想,這事宜不需再爭論,因為它是實際的執行單位,意思是,身份證明局可以辦理申請退籍,當辦理時要遞交這些文件,兩者合一是無問題的。

主席:我想,關於這一點,最有權發表意見的是黎局長,在討論第五條時黎局長同意不寫上理由的證明文件,剛才黎局長建議取消理由的證明文件,但我們未表決,現在第七條應該跟第五條一樣,我們的確無需爭論這些,黎局長說理由方面可以要求文件證明,我們不需在這�堛局蛂A因為剛才黎局長對第五條做了一個建議取消“證明文件”。雖然我們未表決第五條,但我覺得第七條和第五條,正如唐議員說,應該是一致的,所以,我亦尋求一致的意見。我說了,在這�堣ㄜn討論,將來在編撰時,因為兩條文在寫法上應該一致,不是爭論要或不要的問題,如果通過第五條,第七條會有相應的寫法,我的看法是這樣。因此,現在對這一點還有沒有意見?陳司長是否想發言?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就是這個意思,黎局長剛才都解釋了,各位議員亦很清晰給了意見,事實上是這樣,我想,待條文修正後,大家看看,就沒有問題。

主席:周議員請講。

周錦輝:主席。

我花你們一點時間,我想請問陳司長一個問題,我趁這機會,或者所提出的問題不在這範圍內,如果能夠回答我便好了。在澳門申請國籍或者中國人,這是旅遊證明文件,是中國方面說過的,是嗎?護照是一個旅遊證件而已,葡國方面是,中國方面是不是?我想問一問。

主席:我聽不明白,周議員,請你重複吧!

周錦輝:申請中國籍的護照,中國護照是一個“travel document”,是嗎?不是,我想問陳司長,歐先生,對不起,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想問一問,我們澳門在申請居留有無一些表格,有無申請居留法?

第三點,我想再問陳司長,日後申請國籍是不是還要著重於在澳門永久性居民多於國籍?與永久性定居居留法有無銜接?因為正如吳國昌議員說,你是永久性居民才可以申請國籍,是否兩回事?先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再申請國籍,是嗎?如果是有關的,有無兩個細則性程序?我想你有時間做這事宜,這申請表日後會否有?我想問一問,或者我們還有沒有機會看看?

主席:陳司長請回答。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周議員!

如果我回答得不完全,我想黎局長補充。

關於國籍或永久性居民,我們有兩份法案提交立法會,現在討論的是國籍申請。如果是加入國籍,一定要是澳門永久性居民。其他的剛才黎局長都有解釋,譬如申請退出國籍,他不一定要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這一份是該草案管轄的範圍,管轄要甚麼程序、做些甚麼、交甚麼證明。如果說永久性居民,我不知道立法會全體會議是否已通過了,是另一份文件,另一份法案。

關於連同這法律有無申請表格申請國籍,或者對永久性居民有另一個法案,當然是有,身份證明局做了,要配合這些法案。

主席:好了,我們現在對第七條的內容清楚嗎?黃顯輝議員請講。

黃顯輝:多謝主席!

執行權代表,我只想澄清一些法律概念,關於文件的概念,我想,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條應該有一個很清楚的定義。在法律上文件不是一張紙張,我讀出條文內容,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條關於文件的概念,它說:“文件是指任何由人編製用以再現或顯示人、物或事實之物件”。或者葡文文本第三百五十五條,在法律上文件不是一張紙張,“diz-se documento qualquer objecto elaborado pelo homen com o fim de reproduzir ou representar uma pessoa, coisa ou facto.”在法律上是指任何一個物件。

主席:多謝黃議員,但我想這個問題已經超越了,因為大家已經同意黎局長的建議,只欠表決而已。黎局長提出的建議,在表決時議員可以同意,亦可以不同意,我有幾個文本要表決。

第七條,各位議員還有沒有意見,若沒有,我付諸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通過的。

現在討論第八條,委員會對該條文沒有任何意見,因為在打字時中國國籍,在中國兩個字下加底線,各位議員對該條文有無意見?現在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討論第九條,變更國籍的申請,委員會亦沒有作任何修改,有無意見提出?梁議員請講。

梁慶庭:我只問一個問題,關於申請和申報,根據人大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的幾個問題解釋,國籍變更,在第四點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後,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變更國籍,就可憑有效證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申請和申報有沒有不同?

主席:多謝梁議員。我想問一問黎局長,因為我們在籌委會開會時就這一點討論了很長時間,亦有共識。如果有一個澳門居民移民到加拿大或者澳洲,他取得加拿大籍或澳洲籍,回澳後只需作一個申報,不需申請,說明自己是加拿大籍或澳洲籍。剛才梁議員已讀出籌委會的決定,我們在籌委會討論時,最後通過只需申報,即不需要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特別的批准,是自由的。不知當時黎局長做這法案時,這�堜珓�的申請是否一定批准?若不然,我建議按籌委會決定做,請發言。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這�埵陳d意到解釋文件上用申報,事實上一直的理解和起草時只需他申報,但有時要看符合條件的問題。

主席:對不起,我聽不到他在說甚麼,請你們說話時音量收細。對不起,黎局長,請繼續。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我們有理解到兩者的分別,這是一個申報,申報的意思是向我們說明。但是,我們考慮他是否符合條件,即看看國籍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上的條件,即他是否有這個身份,是否真的是原澳門居民從海外回流,如果他符合這個要件,必然要將他的國籍變更。

主席:梁議員請講。

梁慶庭:因為我真的不了解變更國籍還有甚麼類別,如果純粹是這個類別的話,我覺得有理由將籌委會當時的決定內容寫下去,因為這樣可清楚知道申請者是何人。因為按照中國國籍法有關規定,如果他持外國護照回澳,他有外國公民權,如果他不作出變更,我們視他為中國公民,這是涉及領事保護的問題。他不申報,必定視他為中國公民,如果申報了,看資料已視他為外國國籍,在這過程上界定他是中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方面較清楚,是否不應涉及是否批准他的問題,而是要提及有關資料就足夠了。與此同時,由於只是這樣寫,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變更的狀況?如果純粹只針對這方面的變更,是否可以將這情況寫清楚,使整個條文更清晰,我想跟進這問題。

主席:梁議員,你有無具體建議?

梁慶庭:我想確定變更國籍是指這一種,如果是的話,我建議將人大籌委會對這方面有關解釋的第四點寫下去。

主席:黎局長剛說了,請你再說一遍。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或者看看第二條,申請種類第五項說了,具有其他國籍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我或者說說,原來在起草時是為了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有關國籍變更的條文,完全是這樣理解。

主席:多謝黎局長,梁議員,你是否想做一個動議?

梁慶庭:我問清楚後便沒問題,因為這條文在表述上有些含糊。

主席:你有沒有其他問題想問?沒有,你建議用籌委會的決定,梁議員在寫他的建議時,我們將這一條同樣押後討論。

押後的條文計有第五條和第九條,現在討論第十條。

第十條是說近親屬,對於第十條議員有沒有意見?如果無意見,我表決第十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討論第十一條,請大家留意這條文委員會有修改的意見,但不是原則性的問題,對於第十一條,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討論第十二條……

區宗傑:主席,第十一條第三款,我有點意見。在行文上“否則有關決定的失效”,是否應該是:“有關批准的失效”?因為決定後才批准,如果在六個月期限內他都不遞交文件,就表示放棄,這批准亦告失效。

主席:區議員,剛才你已舉手通過了這條文,你現在想回轉頭作動議,因為已通過了,我不會回轉頭。

第十二條,委員會意見書內對第一款有點修改,各位議員可以就第十二條發表意見,如果無意見的話便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三條,委員會的意見是,不應將收費逐項列出,因為將來要修改時,每次都要修改這法例,所以,委員會做了一個建議,大家看意見書便可以明確了解。委員會將第十三條分成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意味著將來收費有變化時不需要立法會重新將這法律修改,有無疑問?如果沒有便付諸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十四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我們要回到第五條。有兩個條文押後了,分別是第五條和第九條。第五條,剛才歐安利議員的建議已翻譯了並分發給各位議員,他更改了第一款、第二款。如果我沒有記錯,司長和黎局長都同意這樣修改,但現在已寫成條文,議員閱後有何意見?周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執行權代表,

主席,我再次鄭重聲明,因為中、葡文字上的問題要回轉頭討論,本人不懂葡文,葡文文化很低,所以,我鄭重聲明,日後若有動議提出,請中、葡文並列。

主席:現在有中文的。

周錦輝:現在有,我只想道歉,因為我花了大家時間,我不懂葡文,我是讀英文的,我在美國畢業,葡文文法跟英文相近。在執行權文本第五條第一項,跟現時歐安利議員所修改的第五條第一項比較,我覺得完全是文法問題,如將周錦輝寫成錦輝周,連同第二條第一項,證明文件,如果要明確點置於第一項,我完全支持。我覺得為了加快工作,如果執行權沒有意見,我是完全支持修改。但第五條第一項我真的有點不明白,為甚麼要套用外國文法,中國文法亦可以,對嗎?我不明白為何一定要修改,如只將周字置於前面,錦輝置於末或首,如果有合理解釋,我都接受的。多謝!

主席:歐議員,請稍候,我想,議員要明白,最後的寫法可以在文字上修飾,因為我們輔助部門有專業的文案及法律人員,現時用葡文讀出後便即時翻譯,如果條文的意思沒有錯誤,或者這樣寫:“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你是否這個意思,如是者條文可能比較通順,等於你說周錦輝,錦輝周一樣,所以,這方面我希望議員能諒解,歐議員不懂中文,他說了,翻譯員根據他的意思翻譯,但實際意思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對我們中國人懂中文的可能較清晰,是否這樣?我想是這個意思。

周錦輝:主席。

不是這個意思。如果是一樣的話,證明了甚麼?第一,或者不用修改。第二,證明中文和葡文大家都理解它的意思,我們不會執著語言的問題,但我要證明一點,不論中文或葡文條文,最終目的都是想理解清楚。如果需要的話,不論外國人,無國籍人置於首,或錦輝先排,我對此沒有問題,我只想利用這空間證明一點事情,如第二條第一款,如果執行權認為將“證明文件”置於第二項a,亦是為方便大家理解,這樣,我會支持的。主席,我只想證明這一點。

主席:你對這行文的意思有無意見?

周錦輝:我當然有意見,不然,我不會發言。我現在發言是給予意見,最好是不修改,我尊重執行權給我們的條文,因為我只懂中文文法,我不懂葡文文法。

歐安利:我所建議的不是原提案的行文,是有不同之處,不單只文字上、文法上不同,它將證據範圍擴大了,不僅限於文件上的證據去證明正當理由,即加入或放棄國籍等情況,有正當理由。你覺得原本法律提案與現時修改條文是一樣,所以我無理由提出修改,但這�埵酗ㄕP之處,就是關於可以提出的不是文件上的證明去滿足有正當理由的條件,我不知問題是否在於此,若不是,我或者不能解釋你們的疑問。

主席:現在或者這樣,因為剛才黎局長對第二款做了建議,但我不可表決黎局長的建議,只可表決議員的建議。

黎局長剛才的建議是對第二款作出的,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第一款是沒有建議的,第二款的建議是:“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需要:一.遞交是中國人的近親屬的證明或者有正當理由加入中國國籍”。我的理解是這樣,有無議員反對這條文的建議,如果我無理解錯,這是需要議員提出建議的,不然,先表決委員會的意見書。這不是我們議員正式的建議,我提醒大家,因為我不能表決黎局長的建議,現在因為歐安利議員對第一款作出建議,所以亦做了第二款,當然,可以表決歐安利議員的建議,但是,我聽到周議員說,如果我沒有聽錯,希望第一款如執行權提案一樣寫法,所以,我要分開表決。

梁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深入地研究了第一條,對三種寫法,我都舉手贊成。因為我覺得條文由中文譯成葡文,在葡國人來說似乎欠缺了一些,由葡文譯成中文是 David Chow,是一樣的,但是,三種寫法我都會贊成,因為我覺得如果我們都明白這條文的意思,因為當時我們不能弄清究竟非中國公民是否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原來是一樣。其實我自己亦寫了這條文,但沒有提出,因為執行權原來的行文需要修改的很少,我沒有正式提出非中國公民改成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第二款是申請,用者字代替,便承接了全部,所以,三種寫法,覺得哪一種較好,我們每個人的看法不同,但我覺得三種寫法的意思一樣。如果按照黎局長或現時的寫法,第一種寫法用遞交,第二條第二款又用遞交,那麼,便重複了,這些工作可否由編撰委員會解決,我覺得這樣做是最好的。

主席:區議員請講。

區宗傑:主席。

我建議第一款照原來的文本,第二款照歐安利議員的建議表決。

主席:你做了一個新建議。高議員請講。

高開賢:主席、各位同事。

我想看執行權方面對於剛才我們議員提出的第五條的動議有何看法,因為它在表述上跟原來文本似乎在字面上有點不同,當然,經過政府代表解釋後,在第五條有些意思,實則上對於這個新動議來說,是否可以接受?我想聽清楚政府方面的意見。

主席:黎局長請講。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其實我覺得新的寫法與我剛才的建議沒有分別,最主要是行文上的問題,大家譬如考慮到第一條,帶出一個字眼,叫做非中國公民,即是第二條所講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果在這方面有另一個概念的話,將它合併,其實現在我手頭上的文本我覺得都是清晰的。

主席:我現在把它分開表決,因為有幾個建議,最後一個是區宗傑議員提出的,跟歐安利議員提出的不同,他說第一款沿用政府的文本,第二款用歐安利的建議,因為是他最後提出,我先表決它的建議。

劉焯華:現在是否有三個建議表決?

主席:現在是這樣,在歐安利議員提出後,周議員提出疑問,但我的理解是,周議員提出的不是正式的建議。對於第一款,他說政府送來的文本是很好,現在區宗傑議員做了一個提案說,第一款跟政府的原文,第二款照歐安利的建議,要分開來表決,因為梁慶庭議員無做任何提議,所以,最後一個提議是區宗傑議員的,跟歐安利的提議不同,所以,我將它們分開表決。

劉焯華:主席,我知道,我只有一個憂慮,因為我們要十二票通過。共有三個提議,我覺得不是原則性問題,我同意梁慶庭的意見,將這條文交由編撰委員會處理,否則,三個提議都不被通過,因為我們要有十二票通過,這是議事規則規定的,我只想提出這個憂慮。

主席:因為委員會都不能做到。周議員,我們要表決了。剛才副主席提出,這條文需要十二票通過,現在內文我想幾個建議都在說同一事項,甚至黎局長剛才都說跟他的思路一樣,但是,有提議第一款寫非中國公民,第二款寫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歐安利的提議是統一兩款的寫法,都寫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其實非中國公民,即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意思是一樣。如果沒有議員收回建議,歐安利議員收回他的建議。

現在只有區宗傑議員的建議和委員會的文本,區宗傑議員的提議是,第一款按照政府的文本,第二款按照歐安利的建議條文。雖然歐安利議員收回他的建議,但區宗傑議員把他的條文作為提議,所以,我把第一款和第二款分開表決,現在只有區宗傑議員的提議,如果通過的話,就按這提議進行,若不通過,要回到委員會審議。現在表決第五條第一款,同意區宗傑議員的建議,即原來政府的行文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區宗傑議員提出的第二款的建議,即剛分發給你們的行文,如果同意的請舉手,十四票贊成,這條文獲通過。

現在討論第九條,梁慶庭議員說要做一個建議行文,完成了嗎?

梁慶庭:主席。

我將在人大常委會有關變更國籍其中第四點,即現在這一句,“變更國籍的申請書附同外國國籍的證明”這句之前的文字,清晰表達哪些人可以呢?說明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加上這一句,即是這些人變更國籍,就需要這個內容,我想,可以更清晰些表述。因為第二條已寫了申請,剛才黎局長說遞交了這些手續便清晰,我想增加前面一小段文字,而這小段是籌委會通過後報上人大通過實施的幾個解釋的其中一個內容。主席,因為無時間翻譯,我口頭說出來。

主席:你重複一遍,好嗎?

梁慶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接著是政府提案的內容。

區宗傑:不是,你說加上“如變更”。

梁慶庭:這些人變更,不用“如”。

區宗傑:在文法上不對。

主席:梁議員,請你將你的提議全部讀出。

梁慶庭:再讀一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變更國籍之申請,需附同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完了。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講。

許輝年:我想要求一個解釋,申報與申請是否一樣?

區宗傑:是不同的,申報是 declare,申請是 apply。

許輝年:如果不同,變成兩類事宜,第一款也有問題,要將申請和申報區分,這樣,第一款可能是:“處理國籍”,變了一些行文用申請,一些行文用申報,是比較混亂,申報要如何處理,這也要規定。

梁慶庭:多謝主席!

關於申報和申請,我一開始討論時已提出了,這個問題我不會不留意的,但剛才黎局長作出了一個解釋,另外剛才我們在第二條國籍的申請範圍,我們用闊一些的範圍去理解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是這樣,所以,我只加上那些人做申請,是清晰一點,沒有其他內容。多謝!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相信梁議員加上去的是給那些在特區成立前後原來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人,在海外居住,回到澳門,只要他符合這三個條件,我們都說他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他們回澳時要變更國籍,原來他們是中國公民。我想問政府的代表是否指這類人?假設原來澳門的永久性居民,他可否申請變更國籍?為甚麼不可以?原來澳門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他都可以申請變更國籍,如果你這樣寫,只局限於海外回來的部分,是嗎?原來澳門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他們都可以自由變更國籍,都可以申請,沒有包括這部分,是否有第二條條文說及,我不清楚,我想問政府代表。

主席:黎局長請講。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多謝主席!

這個變更國籍,根據國籍法的解釋,是在第四款,我們在起草時的原意,正如梁慶庭議員所講的範圍,即是變更國籍只可以在第四點所講範圍,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這�婸#勴D門居民,當然包括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因為它只寫原澳門居民,所以,我對這國籍法解釋的理解是這樣。接著,我們在起草時根據變更國籍的範圍,即看第四款。

主席:即是說,唐議員提出的問題,如果一個澳門居民在澳門,未到過海外,取得外國國籍是不可變更。因為這一點要弄清楚。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我想是不可以。

主席:黎局長的答覆是不可以。

唐志堅:我想問為何不可以,根據甚麼理由說不可以,是否根據中國國籍法?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主席、各位議員。

對於身份的認別,我同意局長的理解,因為這個問題在籌委會內分析過。唐志堅議員是法務委員會的成員之一,而我也是,這個行文基本上是套用原來香港所實行的條文,我們大家都知道這條款原來的歷史,原文是香港特區成立前或成立後,為了使所有持外國護照的人,尤其是加拿大籍、澳洲籍的人,他們要求返回香港,向香港政府部門表示想更改國籍。當時,我提出過這個問題,我們澳門有十萬居民持有葡國護照,這十萬持葡國護照人士,如果不是澳門居民就不可申請變更國籍,當時我說我不明白這個不同的處理方法,因為一個中國公民有澳洲籍護照,可以變更國籍,但一個中國公民如果有葡國護照的話,就不可以變更國籍。

當時的解釋是如果持澳洲護照的,在澳洲居住,持葡國護照者不一定住在葡國,如果他不是住在葡國,或者他住在葡國有一天想回來,就可能適用於變更國籍,我覺得是有需要看籌委會的第四點。在葡文是返回,就是一個人到了海外,他有外國公民身份,返回澳門而向當局申請當他是一個外國公民。

主席:我想這問題不應在這�堸Q論,因為籌委會已作出決定,只是在外國回來的這部分。

歐安利:我有一個建議,……

主席:如果你未離開過澳門的而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可申請,這問題是超出了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籌委會已決定了,所以,我希望議員不要在這�堸Q論。

現在請歐安利議員講第二個問題。

歐安利:我有一個建議,不知是否有建設性?有一條可以解決遺漏情況,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就適用於中國國籍法及有關常委的解釋,這樣,避免了解釋上的問題,即是凡有遺漏者便適用於這個,只給大家考慮。

主席:如果其他議員無一個提議,梁議員的建議說得很清楚,不只說變更國籍,他在前面加上一段,就是籌委會的決定,說明了一定要從外國回來的這部分人可以申請。現在有部分議員問這�堨峊蚑虴磼峊茬齱A我想,請你們都作出提案,因為這樣,我們不能有結果的。梁慶庭作出建議加上籌委會的解釋第四條首部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之後……中國公民”,之後,根據政府提案的條文內容,如果無其他建議,如果有議員建議將申請改為申報,請你們提出,不然,我只表決梁慶庭議員的建議。各位議員,是否明白我的意思?因為剛才有議員提出申報和申請是兩回事,如果無人提出建議,我以梁慶庭的建議,用申請字眼付諸表決,許輝年議員沒有建議嗎?

許輝年:是,我沒有建議,我認為是申報,但申報後有關部門要考慮他的國籍是否無問題,最終要他接受新國籍。

主席:你無新的建議,因此,我表決梁慶庭議員對第九條作出的建議。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一票棄權,這條文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