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設立審計署。
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一、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
二、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
三、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四、除其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外,下列實體亦為審計對象:
(一) 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
(二) 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
除本法律規定外,審計署得依其他法規規定進行審計。
審計署根據本法律執行其職責時,其權限為:
(一)接收由財政局送交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帳目及各項週年帳表,對其進行審核;
(二)要求審計對象的部門負責人或任何人員作出解釋,或提供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以便審計署履行其職責;
(三)要求審計對象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四)翻查審計對象的任何簿冊、文件或記錄,並取其摘錄,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五)取得審計對象的人員所管轄的所有記錄、簿冊、憑單、文件、現金、收據、印花、證券、物料及任何其他政府財產;
(六)得向檢察院通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事宜。
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在保障有關權利及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有義務與審計署合作。
一、審計署在履行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職責時,有權利獲得審計對象的合作。
二、審計署在履行第三條第五款所指的職責時,有權利獲得有關自然人或法人的合作。
三、審計對象有義務向審計署提供其執行職務所需的資訊、文件及其他資料。
四、未履行上述各款規定的責任人以違令罪論處,且不影響可能產生的民事或紀律責任。
任何自然人及法人的未經法律明確保護的保密義務,均因與審計署之合作義務而中止。
審計署應制定每年的政策方針及工作計劃,送呈行政長官。
一、財政局須在每一經濟年度完結後的五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決定的較長時間內,向審計署送交第五條(一)項所指明的帳表。
二、審計署在收到上款所指明的帳表後,須審核及審計,並須在每一經濟年度完結後的九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決定的較長時間內,就其對該等帳表的審核及審計,以及與其根據本法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有關的任何事宜,擬備報告,並連同有關帳表的文本一併送呈行政長官。
一、審計署撰寫報告時,享有高度自由。審計署可以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任何情況,並指出所牽涉的財政或財務問題,對值得改善的地方作出適當的結論。
二、審計署須將其“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研究報告,送呈行政長官。
一、審計署根據年度活動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工作,並應當在進行審計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審計對象送達通知書。而審計對象應當根據第七條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審計署人員對審計對象進行審計工作時,應出示特別身份證及通知書副本。
三、審計署在完成審計項目後所撰寫的審計報告,在送呈行政長官前,應當先徵求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的意見,並以附錄形式刊於審計報告上。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由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署。
審計對象不得對審計署所作的審計報告及因撰寫報告所作相關工作提起上訴,但可向審計長提出聲明異議。
審計長為審計署所有權限的擁有人,可將權限授予其他審計人員,但核證帳目及就帳目作出報告的職責及權力除外,同時不影響隨時將所授權力收回的權能。
一、審計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審計長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職。
審計長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亦不得擔任政治或公會性質組織的任何職務。
審計長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如因該等事實的性質而認為毋須保密時,則不在此限。
一、審計長的報酬、其他權利與優惠,由有關法規訂定。
二、審計長在其職程方面的穩定性、社會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優惠,均不得受到損害,尤其在年資方面,為著所有法律效力,視為在原職位工作。
審計長得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提出辭職請求。
一、審計署擁有根據第三十條規定的本身編制。
二、公職一般制度補充適用於審計署編制內人員。
在認為有用或適宜時,審計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代其進行任何查究、審核或審計,並要求該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向其作出報告,但上述對公職人員的授權,須經該公職人員所受僱用的部門之負責人贊同。
審計長為進行技術性與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
審計署其他人員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提及的人員,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只得經審計長許可而免除。
審計署人員享受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關福利。
審計長有權限作出所有關於審計署人員任用及職務狀況的行為,並對該等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但該等人員可向行政法院上訴。
一、行政長官向審計長發出特別身份證。
二、審計長可向其認為有需要的審計署人員發出特別身份證。
三、特別身份證持有人擁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通行及出入審計對象的辦事處;
(二)要求審計對象履行本法律第七條規定之合作的特別義務。
四、特別身份證的名稱、式樣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確定。
特別身份證持有人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公權。
一、審計署應將預算呈交行政長官,使其在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時,在開支部份內包括一項供審計署使用的整體款項。
二、審計署各項撥款之間的款項移轉,應經審計長核准。
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審計署應將上經濟年度帳目送交行政長官,以作財政監督及審定。
行政長官制定為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規,訂定審計署的組織、運作、人員編制及職務。
為執行本法律而引致的預算負擔,在本經濟年度係根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盈餘補足之,或當有需要時,開立信用而以上數預算年度的結餘對消之。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一、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二、審計長、助理審計長、首席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審計師及“審計證”持有人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公共當局的地位。
一、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送呈行政長官。
二、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作審計監督。
三、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四、除本法律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署對其他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署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署向未獲任何法規賦權對其進行審計監督或“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的人士或團體進行審計監督或“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
六、審計署應制定每年的政策方針及工作計劃,送呈行政長官。
七、為著本法律的效力,審計對象為所有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源運用的實體。
審計署根據本法律執行其職責時,其權限為:
(一)接收由財政局送交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帳目及各項週年帳表,對其進行審核;
(二)在履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職責時:
(1)審計署有權要求審計對象的部門負責人或任何人員作出解釋,或提供適當的資料,以便審計署履行其職責;
(2)審計署有權要求審計對象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3)審計署有權安排翻查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任何審計對象的任何簿冊、文件或記錄,並取其摘錄,而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4)審計署有權取得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任何審計對象的人員管轄的所有記錄、簿冊、憑單、文件、現金、收據、印花、證券、物料及任何其他政府財產;
(三)在履行第三條第三款的職責時,審計署根據被審計項目的成果,對相關的審計對象進行審計,查核其在公共資源投入與工作產出之間的平衡及適當程度。為此:
(1)審計署有權查核有關審計對象有否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用以探討、揀選和評估其推行政策的方法;
(2)審計署有權查核有關審計對象對既定的政策目標是否已明確界定;其後就推行政策所作的決定,是否符合核准的目標並由適當階層的人員運用適當權力作出;向執行人員發出的指示,是否符合核准的政策目標和決定,並為有關人員清楚了解;
(3)審計署有權查核有關審計對象的各項不同政策目標,以及所選用的推行辦法,是否有衝突或可能有衝突;
(4)審計署有權查核有關審計對象在將政策目標演繹為行動目標和成效標準方面,進展和效用如何;查核有關審計對象有否考慮其他服務水平成本及其他有關因素,以及在成本變動時加以檢討;
(5)審計署有權行使法律賦與的其他權限;
(四)凡根據第三條第五款進行審計監督或“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時,審計署具有與本條第二及第三款的同等權力;
(五)審計署向檢察院通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事宜。
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在保障有關權利及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有義務與審計署合作。
一、審計署在履行第三條第二及第三款所指的職責時,有權利獲得審計對象合作。
二、審計署在履行第三條第五款所指的職責時,有權利獲得有關人士或團體合作。
三、上兩款所指的個人或實體有義務向審計署提供要求提供的資訊、文件及其他資料。
四、未履行上款規定的責任人以違令罪論處,且不影響可能產生的民事或紀律責任。
一、財政局須在每一經濟年度完結後的五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決定的較長時間內,向審計署送交第四條第一款所指明的帳表。
二、審計署在收到上款所指明的帳表後,須審核及審計,並須在每一經濟年度完結後的九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決定的較長時間內,就其對該等帳表的審核及審計,以及與其根據本法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有關的任何事宜,擬備報告,並連同有關帳表的文本一併送呈行政長官。
一、審計署撰寫報告時,享有高度自由。審計署可以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任何情況,並指出所牽涉的財政或財務問題,對值得改善的地方作出適當的結論。
二、審計署須將其“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研究報告,送呈行政長官。
一、審計署根據年度活動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工作,並應當在進行審計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審計對象送達通知書。而審計對象應當根據第六條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審計署人員向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出示“審計證”及通知書副本。
三、審計署在完成審計項目後所撰寫的審計報告,在送呈行政長官前,應當先徵求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的意見,並以附錄形式刊於審計報告上。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由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署。
審計長為審計署所有權限的擁有人,可將權限授予助理審計長,但核證帳目及就帳目作出報告的職責及權力除外,同時不影響隨時將所授權力收回的權能。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六)項,審計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審計長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亦不得擔任政治或公會性質組織的任何職務。
一、審計長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如因該等事實的性質而認為無須保密時,則不在此限。
二、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未經法律明確保護的保密義務和信用機構的保密義務,均因第五條及第六條所指的合作義務而中止。
一、審計長的報酬、其他權利與優惠,由行政長官訂定。
二、審計長在其職程方面的穩定性、社會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優惠,均不得受到損害,尤其在年資方面,為著所有法律效力,視為在原職位工作。
審計長得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提出辭職請求。
一、審計長有權利持有及使用由行政長官發出的“審計證”。
二、“審計證”持有人擁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通行及出入審計對象的辦事處;
(二)要求審計對象履行本法律第六條規定之合作的特別義務。
三、“審計證”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確定。
一、審計署可設助理審計長一名。
二、助理審計長由審計長提名並報請行政長官任免。
三、任免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
四、助理審計長報酬相當於為審計長而定者百分之七十,並享有給予機關局長(第二欄)的其他權利與優惠。
助理審計長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只得經審計長許可而免除。
助理審計長得在六十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審計長辭去本身職務。
對於助理審計長,適用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審計長在履行其職務時,得由局長、首席審計師、顧問及其他必需的人員輔助。
上述所指明的人員由審計長自由任命及免職,並可以借調、派駐或合同方式聘用。
在認為有用或適宜時,審計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代其進行任何查究、審核或審計,並要求該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向其作出報告,但上述對公職人員的授權,須經該公職人員所受僱用的部門之負責人贊同。
審計署為進行技術性與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
一、審計長可向其認為有需要的審計署人員發出“審計證”。
二、“審計證”持有人擁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通行及出入審計對象的辦事處;
(二)要求審計對象履行本法律第六條規定之合作的特別義務。
三、“審計證”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確定。
一、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審計署人員及向審計署提供協助的所有人士。
二、審計署人員享受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關福利。
一、審計署部門的職能,是為履行本法律所定之職責提供必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帳目計劃。
三、財產由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所取得的資產及權利的整體所組成。
四、審計署部門在本身設施內運作。
一、賦予審計署的行為及措施是由審計長,或為此目的而被承認的審計署部門人員行使。
二、不得對審計署所作的行為提起上訴,但可向審計長提出聲明異議。
審計長有權限作出所有關於審計署人員任用及職務狀況的行為,並對該等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但其可向行政法院上訴。
一、根據有關組織法規,審計署部門應擁有本身編制。
二、公職一般制度補充地適用於審計署部門編制內人員。
一、審計署應將預算呈交行政長官,使在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時,在開支部份內包括一項供審計署的整體款項。
二、審計署撥款之間的款項移轉,應經審計長核准。
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審計署應將上經濟年度帳目送交行政長官,以作財政監督及審定。
行政長官制定為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規,尤其是審計署部門組織及運作的行政法規。
為執行本法律而引致的預算負擔,在本經濟年度係根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盈餘補足的,或當有需要時,開立信用而以上數預算年度的結餘對消之。
廢止具有與本法律相對立之一切法律規定。
本法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毫無疑問,在追求精練高效、善用資源、專業能幹的公共行政架構中,穩妥健康的財政狀況及節能高效的行政方針,應該是必然的努力方向。因此本法律所授予審計署相關的職能及權限,將使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中,既能對公共財政活動起著制約作用,又可在改善管理及提高效益中起促進作用。
本法律的第三條及第四條闡明了審計署的職能及權限,其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 審核政府財政帳目;
2. 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
而就上述兩個方面的職能,可以詳細分為三個工作重點:
1. 每年在財政局送交上一經濟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後,對其進行帳目審核,以確保政府的財政與會計帳目的正確和適當,而且符合公認的會計標準。
2. 根據制定好的年度工作計劃,抽樣審核審計對象的帳目。透過對其所申報的帳目及其他依法可獲得的資料,審核及審計各被抽查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 根據制定好的年度工作計劃,對審計對象進行專項的審計。對其在執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
為達至審計署的職能,本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明確訂定了審計署的權限。同時亦在第二條----性質中,已明確指出其獨立工作的原則及其具有的公共當局地位及在第六條----合作的特別義務中,則訂定了各方面的個人或實體所應遵守的義務。
在第三條----職責中,第五款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而以書面授權審計署向未獲任何法規賦權對其進行審計監督或“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的人士或團體進行審計監督或“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這條是保障了作為本特區行政的最高決策人的行政長官可以適當地履行其社會責任,對與公眾利益有重大衝突的事件可以作出相應的行動。這一款亦使本法律顯得更完整。借鑒其他在政府審計工作有豐富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尤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核數條例”,以上的條文亦列於其中,他們亦同時授與審計署署長可以為了妥為履行其職務時具有相同權力。顧及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實情況,同時也體現審計長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精神,因此作出以上第三條第五款的表述。
在第三條----職責中,第七款指出“審計對象”的內涵,為所有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源運用的實體。其目的是要使所有運用公帑的實體,不論是公共還是私人,均納入審計署的審計範圍內,使公帑的運用得以受到有效的審核及審計監督。
作為審計署工作結果的具體表現,將會是本法律第七條及第八條所指的兩類報告,亦即是:
1.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審計報告;
2.“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研究報告。
應該指出,有關“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研究報告,將會是通過全面的調查研究,收集足夠資料,從衡工量值的成績去評審審計對象,對值得改善的地方作出適當的結論。另外,本法律的第九條第三款亦訂明當報告擬妥後,報告書將交與審計對象徵詢意見,而有關意見應以附錄形式刊於審計報告上。這樣將確保在盡可能的範圍內,報告書做到內容正確、完整、均衡、公正及有建設性。顯然“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研究報告將是一個以羅列的事實為基礎所撰寫出的研究報告。
為了令審計署更有效地對各審計對象進行審計監察,同時亦因為由審計署所作的審計報告並不具懲處效力,將不會影響有關實體或個人的權力和義務,因此在本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訂明“不得對審計署所作的行為提起上訴,但可向審計長提出聲明異議”,其中所指的“審計署所作的行為”應被理解為審計署所作的審計報告及因撰寫報告所作相關工作。
為了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中規定的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的精神,本法律除在第二條指出外,亦在第三條的第一款及第六款、第七條的第二款和第八條第二款訂明審計署的工作計劃及關於審計的報告書均送呈行政長官。
為了協助審計長履行其職務,本法律第二十一條訂明設有審計署人員,並在第三章內建議成立具有本身人員編制的審計署部門。成立一個具本身人員編制的部門,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1.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強的工作,一個相對穩定的專業隊伍是對審計署未來長遠的發展有很大的好處;
2.同時正由於工作的專業性,尤其是對於行將進行的“衡工量值式審計”,有需要進行一系列而且是長期不斷的培訓,包括在本特區內外進行的課程及實習。這些培訓工作是一項相當昂貴的投資,作為審計署是絕對不希望輕易地流失培訓出來的合格人員的。
審計署的組織架構大致可分成兩大部份----專門負責審計工作的審計部門及後援支持的輔助部門。
基於審計工作的廣泛性及專業性,專責審計的部門會有兩個局級的單位,分別由兩名等同局長級別的首席審計師負責。
由於除了要顧及審計署部門日常運作的行政及財政工作外,關注審計方法的革新及研究本特區適用的新方法、開展與國內和國際對口部門的聯繫及交流、協助開展訓練課程及實習、開發及維護審計署的電腦資訊系統、負責協調審計報告書及相關刊物的編輯和印刷等等,亦將是後援輔助部門的主要工作,因此設立一個局級的單位統籌這些工作是有必要的。
為了令審計署職員便於履行其職務,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授與具自由通行及出入各審計對象的辦事處的“審計證”。
為了確保審計署的獨立性及更有效率運作,本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建議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帳目計劃。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三工作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臨時議事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十一日及十三日舉行會議對《審計署組織法》法案進行審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於十日會議所提供的合作,委員會表示感謝。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設立審計署,為此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所以本法案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必備法律。
經過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一般性接納法案所採取的立法取向,但提出以下幾個原則性問題:
一、助理審計長及其他人員
按法案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助理審計長將由行政長官任免并持有由行政長官簽發的證件,收取相當於審計長百分之七十的報酬,享有機關局長(第二欄)的其他權利與優惠。基本法第五十條(六)項只規定審計長屬於特區主要官員,未明確訂定其級別,應相當或低於司長。根據相關內容,法案所規定的助理審計長介於審計長和局長之間,明顯高於局長,而基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而且現在尚不能確定將來各司長是否會設助理職位。
關於審計署的人員編制、職務等本法案并無規定,只在法案第三十三條提出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將由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認為目前沒有詳細的資料,亦不了解將要設立的審計署的整體架構。
建議審計署的組織、運作、人員編制、職務均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訂定。相應更改法案的標題及相關內容。
二、第三條第五款
委員會成員考慮到審計署在澳門是一個新設機關,如何運作、工作的方式等方面都沒有經驗,市民對審計署的工作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審計署一開始工作就對所有的公共、私人機構、自然人及法人進行審計監督,這樣會分散審計署的工作實力,也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所以委員會認為審計署最初應集中對公共實體及特定的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當有成功經驗,而且市民對其工作有所認識時,再將審計監督範圍擴大。
三、第三條第七款
關於審計對象的界定,建議參考香港審計署有關受審核機構的規定,通過各實體收取公帑的百分比來確定審計對象,對審計對象的範圍加以限制。
四、信用機構的保密義務(第十三條第二款)
委員會認為法律賦予一機關的權力應同其工作的目的及功能相一致。委員會成員提出反貪公署作為開展防止貪污及欺詐活動的機關,信貸機構就與顧客關係的事實或資料保密義務,尚需按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由顧客在透過高級專員公署繕錄的筆錄中給予的許可而免除(參考第11/90/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而審計署的工作并不涉及刑事犯罪活動,其目的是對審計對象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報告亦不具有懲罰效力,但法案第十三條第二款卻規定信貸機構無需其他任何程序,僅因與審計署合作則免除對顧客的保密義務,該規定已超過法律賦予反貪公署的權力,與審計署的設立宗旨并不一致,所以委員會建議刪除相關內容。
五、第四條(三)項
該款是審計署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的準則,毋須以法律形式規範,不屬於本法的內容,建議刪除第四條(三)項。
六、審計證(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法案規定證件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確定。參考其他證件,如議員持有特別認別證,法官持有工作證,反貪污高級專員持特別身份證,認為審計長及其他人員有權持有特別身份證,建議證件的名稱、式樣均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確定。
基於上述理由,委員會對法案進行修改,但因涉及的條文比較多,為便於參考,現將修訂提案附於意見書之後。
經過細則性審議及分析,委員會認為本法案已具備提交全體會議的要件,現將法案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委員會要求特區政府代表出席討論本法案的全體會議,以便提供解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許輝年(主席)、吳榮恪、林綺濤、許世元、廖玉麟、容永恩、梁官漢。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設立審計署。
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一、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
二、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及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
三、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四、除其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外,下列受資助實體亦為審計對象:
(一)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
(二)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
除本法律規定外,審計署得依其他法律規定進行審計。
審計署根據本法律執行其職責時,其權限為:
(一)接收由財政局送交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帳目及各項週年帳表,對其進行審核;
(二)要求審計對象的部門負責人或任何人員作出解釋,或提供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以便審計署履行其職責;
(三)要求審計對象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四)翻查審計對象的任何簿冊、文件或記錄,並取其摘錄,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五)取得審計對象的人員所管轄的所有記錄、簿冊、憑單、文件、現金、收據、印花、證券、物料及任何其他政府財產;
(六)得向檢察院通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事宜。
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在保障有關權利及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有義務與審計署合作。
一、審計署在履行第三條第二及第三款所指的職責時,有權利獲得審計對象合作。
二、審計對象有義務向審計署提供其執行職務所需的資訊、文件及其他資料。
三、未履行上款規定的責任人以違令罪論處,且不影響可能產生的民事或紀律責任。
任何自然人及法人的未經法律明確保護的保密義務,均因與審計署之合作義務而中止。
審計署應制定每年的政策方針及工作計劃,送呈行政長官。
一、財政局須在每一經濟年度完結後的五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決定的較長時間內,向審計署送交第五條(一)項所指明的帳表。
二、審計署在收到上款所指明的帳表後,須審核及審計,並須在每一經濟年度完結後的九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決定的較長時間內,就其對該等帳表的審核及審計,以及與其根據本法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有關的任何事宜,擬備報告,並連同有關帳表的文本一併送呈行政長官。
一、審計署撰寫報告時,享有高度自由。審計署可以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任何情況,並指出所牽涉的財政或財務問題,對值得改善的地方作出適當的結論。
二、審計署須將其“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研究報告,送呈行政長官。
一、審計署根據年度活動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工作,並應當在進行審計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審計對象送達通知書。而審計對象應當根據第七條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審計署人員向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出示特別身份證及通知書副本。
三、審計署在完成審計項目後所撰寫的審計報告,在送呈行政長官前,應當先徵求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的意見,並以附錄形式刊於審計報告上。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由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署。
審計對象不得對審計署所作的審計報告及因撰寫報告所作相關工作提起上訴,但可向審計長提出聲明異議。
審計長為審計署所有權限的擁有人,可將權限授予其他審計人員,但核證帳目及就帳目作出報告的職責及權力除外,同時不影響隨時將所授權力收回的權能。
一、審計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審計長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職。
審計長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亦不得擔任政治或公會性質組織的任何職務。
審計長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如因該等事實的性質而認為毋須保密時,則不在此限。
一、審計長的報酬、其他權利與優惠,由行政長官訂定。
二、審計長在其職程方面的穩定性、社會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優惠,均不得受到損害,尤其在年資方面,為著所有法律效力,視為在原職位工作。
審計長得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提出辭職請求。
一、審計署部門擁有根據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本身編制。
二、公職一般制度補充適用於審計署部門編制內人員。
在認為有用或適宜時,審計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代其進行任何查究、審核或審計,並要求該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向其作出報告,但上述對公職人員的授權,須經該公職人員所受僱用的部門之負責人贊同。
審計長為進行技術性與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
審計署其他人員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保密義務,只得經審計長許可而免除。
審計署人員享受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關福利。
審計長有權限作出所有關於審計署人員任用及職務狀況的行為,並對該等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但其可向行政法院上訴。
一、行政長官向審計長發出特別身份證。
二、審計長可向其認為有需要的審計署人員發出特別身份證。
三、特別身份證持有人擁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通行及出入審計對象的辦事處;
(二)要求審計對象履行本法律第七條規定之合作的特別義務。
四、特別身份證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確定。
特別身份證持有人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公權。
一、審計署應將預算呈交行政長官,使在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時,在開支部份內包括一項供審計署使用的整體款項。
二、審計署各項撥款之間的款項移轉,應經審計長核准。
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審計署應將上經濟年度帳目送交行政長官,以作財政監督及審定。
行政長官制定為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規,訂定審計署的組織、運作、人員編制及職務。
為執行本法律而引致的預算負擔,在本經濟年度係根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盈餘補足之,或當有需要時,開立信用而以上數預算年度的結餘對消之。
本法律自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主席:現在我們就對於《審計署組織法》,我們進行討論。在討論之前,我想請我們的工作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稍後可以補充,介紹一下你們委員會審議《審計署組織法》時發現的問題和你們作出的意見,多謝。
許輝年:多謝主席。
由於我講話並不是很“叻”,所以在意見書頭一部分陳列了一些重要的問題,因為是有些顧慮和有些關於草案方面有一些意見。所以在第一部分列出了幾項比較重要的,這些都是我們事前要考慮和要選擇的問題。如果寫得不清楚,如果有些同事需要詳細解釋,我想我或委員會成員都可以為大家詳細解釋。因為有前提的問題,後期做了一個代替本,方便大家容易看出分別在哪兒。當然,代替本和原草案都正在大會裏審核。
主席:多謝議員。如果各位議員都清楚,我對這份文件作一般性表決。如果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不是,是一般性的表決,請放下。通過。多謝。是一般性通過。
現在我們對《審計署組織法》作細則性討論。我建議各位議員取出委員會意見書和政府的文本對照來看,再看意見書。因為如果委員會作任何修改,我希望我們可以討論。對照來看會比較清楚,否則,我想每一位手上都有一份附件,附件是委員會意見書附有的附件,是委員會在工作之後對一些條文作出修改的文本,用來做一個對比。我希望你們拿著兩個文本來討論,就會比較清楚,否則,就不知道哪裏有修改,而哪裏沒有修改。
第一條,委員會沒有作任何修改,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如果沒有問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多謝。
第一條其實是縮短了名稱,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因為大題目已經有,所以委員會縮減了。第二條,這裏有些不同。是,委員會主席。
許輝年:多謝主席。
第二條的修改祇是保留了原稿的第一款,刪除了第二款。多謝。
梁慶庭:主席,我想問一問委員會,刪除了的第二款我又對比過委員會的文本,其實在後面有一個部分講及這個內容,因為第二款講及原來具有公共當局的地位,現時委員會提供的文本也有這個內容,是在第二十七條,但並沒有列明這個特別身份證或叫審計證持有人的級別或分為哪幾種,祇是說“凡是持有審計證或特別身份證人在履行職責的時候,享有公權”,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呢?其實祇不過是原來提案的第二條第二款的那個部分體現在新文本的第二十七條,是不是這個意思?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因為認為那個位置...第二款放在第二條那裏,認為並不適當。
主席:梁議員,你是不是已經清楚明白呢?蔡署長、陳司長如果你們對...因為有些條文進行了修改,如果有任何意見,你們可以讓我知道你們想發言,如果你們沒有任何表示,我就認為你們是默認同意了。好嗎?這樣比較容易討論。
現在委員會做了一個建議,第二條第二款刪除了,所以我要先表決委員會的建議。同意委員會建議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多謝。
現在是第三條,第三條是“職責”。我們也可以看到有兩個不同的地方,原來政府的文本第三條第一款在我們委員會的文本是沒有的,委員會的第四款應該是對照第七款,同時作出一些修改。是不是這樣?
許輝年:特別是刪除了第三條第五款。原稿的第三條第五款,比較重要,同時那條文再寫了那些機構、對象受限制。
主席:蔡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多謝主席。我對於委員會在第三條“關於職責”的修改,我有一些意見。我也看了委員會的意見書,意見書內也有提及審計署是一個新的部門,而建議書也建議初步來說審計署的範圍不應該這麼大,應該集中一些,主要是集中在公共機關,直到有了成績,然後才再擴大。其實這一點,我的意見就是審計署是一個新的部門,這個沒有錯,而且我也要承認一件事,就是審計署開始工作的時候,當然不可以全面性地去展開它的工作,也會按步就班地去做,這是一定的事實。但是立法的程序,這是我的意見,我覺得如果是一個部門,現在說審計署,但是任何部門或機關,它的成立當然也有部門或機關的特別意義,即是有它本身的政策和目標。在制定法律時,法律的目的是什麼呢?我相信法律的目的是賦予機關權去履行它的職責。在立法時我覺得應該是比較針對該部門自己本身的政策、目標來制定,而不是針對該部門的短期之內的發展而制定。不過,我也尊重委員會的意見,但是有一點,至於刪除了我原本文本的第三條第五款,那個我覺得應該保留,因為第三條第五款是賦予行政長官行使的權利,我覺得行政長官有兩個身份:第一個身份,他是公共行政當局的領導,他是有責任要使公共行政正常地運作和公帑資源能夠適當運用;而另一個身份,他就是這個地區,即是整個澳門的代表人;最高領導人,他當然在這個身份之下,也有社會責任,他要向公眾負責,所以我覺得如果當為著公眾利益,而遇到一些重大的事情發生,我覺得行政長官應該有這樣的權去行使,做一些特別項目的審計工作,所以我建議這一款應予以保留。多謝主席。
主席:多謝蔡美莉署長。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主席。
多謝蔡美莉署長的解釋。我也是委員會的成員,對於這一條的修改當時我也有參與,對於剛才說的第四點,蔡署長基本上表示同意。是不是這個意思呢?第四款。當時對於這方面,我們基本上在委員會裏,我們各個委員的意見基本上比較統一。至於刪除原來的第五款,也就是你剛才所說的“行政長官的權力”,當時我也在小組內提到這一點,在作最後文本的時候,我也有提及我個人可能對這一點有所保留。因為我也覺得作為行政長官,一個地區的最高領導人,是為了...一是有一個前提去行使這個權利去維護公眾利益,而實際上行政長官在行使這個權力時,是不會隨便去行使,因為他行使時,有公眾的監視。我也很同意你剛才所說,有了這個權力,其實可能在以前的市民對於公眾利益;有關這類的事情,市民、甚至我們立法會的同事都很想有這個權力去行使這方面或去做一些工作,可能以往沒有這個權力。實際上我覺得,也是作為特區政府一個新部門的成立;審計署的成立,我們是相信要投放很大量的政府資源去開展工作,應該在今後組成之後,開展工作時我們也都不想審計署...好像以前我們說反貪公署組成的時候一樣,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真真正正開展工作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困難。我們都知道實際上審計署的工作和廉政公署的工作是有相同之處,也是一個很不受歡迎的一個部門。實際上一個不受歡迎的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將要面對的困難更多,應該實際上...也在某程度底下應該賦予多一些權力去工作,才能收到一定的效果,所以對原文本的第五款,我們都知道最近可能我們各個小組都非常忙碌,也不知道其他小組的同事對這條有沒有研究;或也希望聽一聽你們的意見。我個人的意見是我覺得這方面是應該值得去考慮保留給予行政長官這個權力。多謝。
主席:我想問的是第五條,是第五項。第五項對我來說是不清楚的,這個行文。因為這裏寫“未獲任何法規賦予權力”,當然,我們相信行政長官不會“亂”來,但是這裏不需要根據法律賦予權力,即這裏...我想是在概念上比較不清晰。另一方面,這是我個人對這問題需要澄清,為什麼呢?因為這裏寫了“未獲任何法規賦權對其進行審計督導”,即是超出法律賦予你的範圍去審計那些人、那些團體。哪些人?哪些團體呢?以這件事來說,當然我想剛才容議員所說:“沒有可能行政長官去‘亂’做一些事情”,但我們也要很清楚,這個法律訂定之後,會不會引起社會上的一種恐慌呢?以我來說,我除了在立法會擔任工作,我還有公司,那麼明天行政長官寫一個...,有人去告密,他寫一個權給審計署長去查,你來到公司查,那時廉政公署又來;審計署又來。這裏我自己覺得應該不是這樣,但是因為你的行文很不清楚,會不會造成一些恐慌?因為你說這已超出法律範圍。另外,委員會已補回了一個第四條。委員會在意見書第四條裏增加了一條“在這個法律之外,審計署可照其他法律進行審計”,但是第五款,我自己本人我不是那個委員會的,我自己也有疑問,那個究竟是怎樣的情形下?我都相信行政長官不會“亂”來,但法律歸法律,你不可以說“我給你怎樣做”,我自己覺得要看社會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例如我就不理解,明天有人寫信說我們對這間公司有些懷疑,那你行政長官就給審計署去做。當然我想不是,但是從這個行文,我看不出究竟是哪些人士;哪些團體是屬於你審計、監督的範圍?因為這裏是不清楚的。所以我...陳麗敏司長我見到你舉了手,如果區宗傑議員你的問題與這條有關?那麼你們問完之後才給你們回答。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多謝主席。
主席,我同意和認同蔡署長和容小姐的意見。因為第一,我認為立法來說是應該高瞻遠矚的,在立法時應該將該部門所要做的工作全部一次過列明,而不是分階段來立法。第二,我也我認同第五條應予以保留,因為我也很明白主席對於這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的權力”的憂慮,但是這條條文也已經很清楚寫了行政長官祇可以在“為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才可以授權審計署進行審計工作,如果他未能清楚列明是什麼公眾利益,他就會受到法律的挑戰,這個被侵擾人也可以申請司法複核。所以我認為主席你的憂慮應該是不會發生。但是我也有一個問題想問蔡署長的,我看過你的職責,我覺得有點過時,你的職責祇是financial audit,財務審計。在八十年代之後最主要的應該是system audit,程序審計好像沒有被包括在內,我想聽一聽蔡署長在程序審計方面,究竟你會怎樣做法?
主席:周議員,你是不是想問一個同樣的問題?
區宗傑:主席,蔡署長好像要答覆我。
主席:區宗傑議員,我已經說過,讓我們的議員講完這一條,我先請...我想這裏是由我主持會議。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
各位官員、各位議員。
我或許會引用一些意見來發表我的意見,當然我有一些不同的論點想問行政當局。大家都明白,澳門都是想改好,我明白和理解行政當局的困難,任何工作都有一個起點,祇是怎樣開始呢?有一個問題我想問一下,稅務局和審計法院的關係,澳門有稅務局的吧!有沒有?以我所知審計法院的職能正如區議員所說是auditing,即是審核。執行的應該是稅務局。以我的理解,是我本人,區生,我講我自己的意見,稍後你可以補充。例如以前司法司和治安警察廳都有矛盾,這是權力的問題,現時仍然有這個問題產生。我想請問司長,有沒有真的考慮,例如稅務局和貴部門的關係?將來廉政公署的權力和你們有很直接的關係,因為如果審計,很多未必一定是漏稅,也有貪污。檢舉方面是要經檢察院檢控的,現時廉政公署是沒有檢控權的,所以這種關係非常複雜,不知道你有沒有考慮到與他們...因為我們還沒有看到廉政公署的職權問題,還未拿出來,所以我認為會和你們有少許技術上的矛盾。我是問這個問題。
將來廉政公署會不會有案件交給審計署審核呢?例如檢舉了一間公司或私人機構等,因為現在廉政公署的職能祇有監管專營公司和政府部門。如果私人機構,廉政公署將來會不會有這個權?我的意思是...例如有什麼數目上的問題;有什麼交易,當然審計署會協助他們在數據上平衡一下。即你們和他們有沒有先溝通?已經給了你們權力,你們和他們...他們的職程怎樣做,我不是很明白,因為過了這個法案之後,我們又要...廉政公署也好;稅務局也好,要互相有一個正統的方式去統籌一下。多謝。
主席: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多謝主席。
各位司長、各位同事。
我祇是擔心一件事,我們的小組,即許輝年小組,第三小組,他說建議取消第三條第五項內的一些條文,我認為是正確的。因為我直觀上審計署過去的工作是對政府的有關部門和政府的系統作出監管,從未涉及社團、自然人和法人進行審計監督,這個概念我認為很差,如果是這樣就會衍生很多問題,因為如果...將來我知道反貪公署已經可以做這個工作,稅務局也可以進行這個工作,如果審計署也進行同樣的工作,那麼做生意的人就會很“凄涼”,也可以說是擾民,“架床疊被”這種機構使民間“無啖好食”,並不是說那些部門有問題,大家都很清楚,過去澳門政府的那些紀律部隊,數十個部門,司法處、又治安當局、二區、三區、四區、六區......,他們做出很多行為對市民做成很嚴重的傷害,因為我知道很多公務員的操守都很有問題,我希望大家留意這一點,不要讓政府那麼多機構可以管治市民的日常運作,這一點很重要。因此我認為這個概念是錯的。已經足夠監管各方面的事。多謝。
主席:戴明揚議員,陳司長和蔡署長請你們諒解,因為都是討論這方面的問題,我希望不是對話,稍後妳們一起答覆可能更加清楚。戴明揚議員,請發言。
戴明揚:多謝主席。關於這個法案各位都希望能訂出一個較好的法案。因為我們都很想有一個好的審計署產生,給我們的澳門特區,所以我們想...我們想在這裏通過,即是想...例如我們未來的審計署署長可以能夠開展她自己的工作,我剛才都是...例如馮志強議員剛才所說為了這些所有的事,所以我們應該...我們要知道“什麼是私人或公共利益?”應該有個界限,知道有什麼分別,萬一我們做得不好,失去平衡,可能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不良的影響,到了最後我們想在第三條增加新的條文;想增加一款。因為例如任何一個社團的成員,如果他對這個法律沒有信心時,他們......(錄不到)。
主席:梁慶庭議員,容議員,如果你講的是剛剛的,沒有新的我希望就不要了,你的觀點已經很清楚。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關於第三條第五款,這裏提及一個“為公眾利益”的問題,我自己有一個這樣的感覺,就是以香港為例,委員會提供了香港的核數條例,香港的就更加“緊要”,審計署長得到總督的授權,或者沒有獲得授權,祇要他認為,他就“去”。但這裏的第五款設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了公眾利益而得以書面授權審計署去進行工作”。我們經常涉及一個這樣的問題,以澳門電力公司和澳門自來水公司為例,政府方面在合約上已經規定了利潤。香港曾經發生過這樣的問題,他們的投資是以固定投資加大,結果在計算有關利潤時,他們就有一個空間去增加本身的收入,社會上面很“嘈”,認為這樣會影響整個香港的公眾利益。在這件事上進行了一些計算,最後經過計算,認為你這樣的投資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我知道這些香港有關情況,我個人的理解,這就叫做“涉及公眾利益”。例如電訊,電訊現在並沒有利潤管制,新的合約我沒有看過,我不知道,但是舊的沒有這個,但是有些專營合約是設定利潤管制的。香港比較多,例如地鐵......等,有很多,這些就稱為公共利益。確實我們同事所反映的憂慮是適當的,讓我們設定法律的時候會更加小心,不要做成一些,其實本來是沒有的,但是出現一些負面的東西。例如你來審查我的公司,我的公司會不會和公眾利益有關呢?例如我開一間小商店,而你和我“過不去”而誣告我,如果這樣想,當然把行政長官想成另一回事,但是我們看公眾利益就會有一個問題,假若如果委員會認為要將第五款刪除,我們澳門在這方面要求了很久的,例如公共事業的收費,需要有一個合理的訂定,你說他夠;他說他不夠,假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作為議員,我們也知道我們自己去做一些這樣的審計,衡工量值的做法,我們自己根本是很困難的,如果特區政府基於一個公眾利益而做,有沒有需要呢?如果不做,做不到這些的時候,當出現一個大家都很想做的這些公眾利益時,又怎樣去平衡呢?我覺得剛才戴議員說得很好,就是一個平衡。確實,從很極端方面看,連一些小型公司或私人企業也要被審查,是不對的,但同樣有另外一個問題,我們講了很久想去尋求一個公道的、衡工量值的結果,我們要用什麼辦法才能找到呢?我都是這個問題,我是提出來讓大家考慮。委員會對第七條的做法設定了一個限度,並不是對所有涉及用少許資源都要查,這就清楚了,大概涉及的金額是多少就可以審查,但是第五款就沒有,第五款祇是去到“行政長官為了公眾利益”這一點,而這個問題在香港或鄰近地區;或澳門其實都有。多謝。
主席:我已經看見歐安利議員及崔世昌議員都報了名想發言。我想,這裏梁慶庭議員講了話我有一個疑問,我們是立法會,如果覺得法律是不夠,我們是可以立法去監管那些公共事業,如澳門電訊公司、澳門電力公司等。但是這一條,我自己剛剛要問的問題,應該稍後會得到答覆,這裏是說沒有任何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當然我們相信行政長官所做的事都是以公共利益出發,但是為什麼我們立法自己覺得不夠,現在無法監管,為什麼我們不去立法呢?為什麼要在法律以外讓一個部門有這樣的權呢?這是我提出的問題。因為我們立法會是可以制造法律,覺得現在電力公司賺很多錢;電訊公司賺很多錢,不符合公眾利益,我們應該自己可以“做”一個法律去監管。我問的問題是,因為稍後...我還未讓政府的代表講話,還未到他們講話。我的問題是,為什麼要法律以外呢?法律是我們自己做的,我們覺得不夠是立法會的責任去“做”法律,而不是讓政府超出法律以外做一個批示或授權。我是這個意思。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由於葡文的翻譯比較困難,因此我不會作比較深入的講話。《基本法》也有講及審計署的存在以及他的權限,澳門審計署和香港的審計署是有所不同的,我很想知道澳門審計署的審計對象,在法律上是比較困難的。為了這個審計署我做了一份文章,同時,也翻譯成中文,我們希望可以透過法律令審計署長可以順利執行任務。因為五年之後可能會有更多的工具輔助審計署去執行工作,這方面是值得讚揚的。關於草案第五條第三款裏可以看到審計署並不是祇涉及公眾利益,而是涉及全部公司,不論是政府或私人公司都包括在內。澳門的制度包括保護私人利益在內,例如私人銀行,他們對社會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他們根據法律做事,也受某些有權限的政府部門監管,他們有權監管及審核其賬目,例如電訊公司和政府,雖然他們簽訂合約,政府也會監管其賬目。在合約內會有條文列出要接受監管。總括而言,我覺得第五條是對的,是值得讚揚的。現在要通過這一個內容,在時間上可能未必適合,是不是必須在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始呢?我覺得條文是重要,但是並不是那麼必要,應該由一個獨立權限去做,應該創立更多條件讓政府加入。一般來說,這個行文都不錯,我們這裏所指的人士都是比較重要的人,例如一些自然人或法人,這些社團通常是指自然人及法人,葡文本的最後可能會很難理解,關於第五條我覺得還有改善的餘地。多謝。
主席:崔世昌議員,請發言。
崔世昌:多謝主席。
聽取了各位議員對這個問題的憂慮,或者贊同;或者不贊同,我自己也看過這個原文本和小組的文本之後,我有一個看法,我覺得審計署現在對這個看法是以一個微觀的看法。從審計署自己的出發點看法,這個我覺得是絕對正確,對於這一點。但是我覺得在這個轉接的時候,在特區政府成立的時候,要從宏觀;從大的觀點來看,暫時第五點是不適合保留,我是贊成小組的意見,是應該在三年後或五年後,或者我們的社會進步得很快,兩年後也不一定,但或者我們的社會將來不進步,在五年後或十年後檢討也不定,到時才加入這條文。同時我也贊成歐安利議員所講,條文要作一些修改和要更清晰些。所以這是我的意見。多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還有沒有意見?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多謝主席。
這個審計署的成立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而定,但很不幸地,《基本法》第六十條祇是很簡單的一句話,就是“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而沒有將審計署的職責範圍描述,但是根據我幾十年在社會的經驗來說,我認為審計署的審計對象應該是政府部門和一些如市政廳、AMCM之類獨立財政的機關;好像一些專營權公司或一些正如第五條所說受政府資助的機構。其實一般的私人機構,根本並不是審計署調查、審核的對象。其實若是這些私人機構如果政府要審核,是可依循其他法律途徑;經過不同的監管機構處理。所以我相信,或者很多議員對於審計署的工作有些混淆才會產生過慮的情況。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看審計署的職責,在審計時的主要目的是衡工量值。我覺得不是牽涉到廉政公署的職責,應該是分開兩件事。就第五項這個問題,我聽了各位議員有不同的意見;也有相同的意見。基本上我們當然要信任行政長官,但我所講的信任不是法律意願,不是一個法律,當然我們要信任。在兩者之間我們要有一個平衡,又要信任;又要法有依據,我看要做到這兩點才可以成為事實。我作為這個小組的成員之一,在這件事我就曾經深入討論過這個問題。為什麼工作委員會要增加第四款?是有意思的。別忘記原來法律的第三款第五項要做的時候要行政長官授權才可以做得到,但現在委員會的第四款本身已是一個法律,無須行政長官授權。問題是這個分別不同,如果你按照現在新小組的替代文本第四款,這個已經是自動法律,無須行政長官授權就可以做。我現在請大家考慮一下,如果是在第五款內,我覺得是可以修改一個行文,行文是“怎樣在行政長官在關注到公眾利益時作出一個平衡”。我希望在這一點問一問司長有沒有可能性?如果有可能,我們的爭辯會比較少,但請大家考慮一點,委員會的第四款,大家考慮清楚是不是可以接納,因為這個是法律,原來政府給我們的條文不是這樣寫的,所以大家要考慮,在兩者之間,因為如果祇有第四款,對那些監督的人士或團體,這裏就沒有限第四款所述的百份之五十或百份之五十以下。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最好聽取政府的意見,第五款這個條文有沒有辦法作出一些修改來平衡,我的希望就是這樣。多謝。
主席:陳麗敏司長請你再稍為忍耐一下,周議員對還有意見對這一條。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想再補充一下我剛才的問題,或者有少許不清晰。我想講清楚政府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我絕對不同意吳榮恪議員所說,為什麼稅務局、廉政公署和審計署沒有關係?審計署是不是一個主動性的機構,應該是獨立的;作為一個平衡的;要作為一個複核的機構。例如,警察抓到人,再到檢察院檢控之後到法官,有一個程序的,由最低做起的。如果現在倒過來,我是針對第五條第三項的一個問題一個字眼“行政長官叫做,就要做”,這是由上而下。我們是以制度做事,我們不是以人做事。我想了解清楚,我想問司長,這個制度、這個法案是不是由上而下,還是由下而上呢?我們做生意要向別人解釋我們澳門的法律,作為一個議員,正如吳國昌議員所講,這是我們的責任,完全不是不支持。因為如果每一件事情都要問上級才可以做生意,我覺得很困難,澳門發展經濟方面,所以我想了解一件事,例如審計署也有權,市民反駁可以用會計師去反駁,審計署再複核,作為證供協助政府去告發某些東西,或者對市面的利益,作為一個消費者的利益的平衡,我不明白一件事,就是第五條第三款,其他的我沒有問題。為什麼要以一個人來行頭呢?對不起,是第三條第五款。是,我明白。我們是尊重特首,我們也相信特別行政區的長官為我們澳門做事的,否則我們大家也不會坐在這裏。問題是如果沒有制度去做,如果再重疊以前澳葡政府在經濟上的發展,例如馮議員所講,有擾民或重疊的地方,我覺得我不是這麼支持。但是如果你認為有什麼方式、制度能夠真的改進,我的意思即是由你們上面的制度改下來,還是由下面的制度改上去?我要清楚這一點,因為還有其他的法律是與你們相關的,我們還未收到。大家都知道時間不多,大家都知道一個信任的問題,我想了解一下有沒有和他們溝通過,或者將來用什麼形式,用什麼制度?你們審計署是一個平衡...正如狀司所說是一個平衡的工具,我們在這裏做生意的希望我們引進一些外面的人來做生意時,信心多些。多謝。
主席:我想大概議員都已經說完了,現在我請司長或蔡署長講一下。多謝。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我等了很久了。
其實聽了這麼多議員的意見,我自己從中也有幾個思想,想著稍後可能需要請蔡司長解釋審計署的運作,做法案時的精神怎樣。不過,我想強調,我們特區成立的時候,依照《基本法》第六十條,我們是要設立審計署。這是我們第一個基本的條件要做。關於我們做法律草案時,有參考其他地區的做法,不是抄其他地區,但是參考其他地區、鄰近地區同類型機構的做法。我這裏也有香港的審計情況,他們是這樣,或者如果各位給小小耐性,我讀小小,就是說有一個條文“即使署長未獲任何條例賦權審計、審核或查究任何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團體賬目,但如特首為公眾利益而以書面授權署長如此做及署長認為進行此等審計、審核或查究並不妨礙其根據本條例妥為執行其職責和妥為行使其權利,則署長可審計、審核或查究任何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團體的紀錄及賬目”,以上是香港的情況。在我們的法案提上行政會時,大家也有提及不同的情況,也因為這樣,原本的草案是審計署可以主動,而無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授權就可以審核,和香港的情況很相似,但是也是看到大家的反應以及澳門的實際情況,因此便在第三條第五款寫下“要得到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這是一個大前提,“因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署向未獲任何......”。現在聽到各位委員的意見,我想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建議我們可以考慮一下,可能在條文方面我們可以略為修改。現在我們有一個建議,即這個不是純粹建議,因為到寫的時候大家再看看,我們或者建議說“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署向任何實體進行審計、監督,或衡工量值的審計、監督”,這是我們的一個意見。不過,我想請蔡司長解釋一下,因為有很多議員,例如周錦輝議員,想清楚了解一下審計的作用及運作情況。
主席:陳司長,我想問一問“任何實體”是什麼?因為你這裏說的“任何實體”,即所有東西都包括,公營、私營、全部都包括在內。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是。我們中間的條文有列明哪些實體是涉及審計署可以做得到。
主席:所以這裏你不應該...以我的理解,這裏不應該是“任何實體”,既然你有規定,那些實體在其他條文規定,就不可以說“任何實體”。以我的見解,“任何實體”即是澳門四十五萬人,任何人都牽涉在內,即我的理解是。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陳司長說其他條文已有提及那些是實體,我聽後有這個疑問,即任何實體是不是全澳四十五萬人都牽涉在內呢?抑或法律已經規定了哪些實體呢?這是有差別的,因為“任何實體”即什麼實體都包括在內。所以這個我...對不起,蔡署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或者我們稍後想一想這個條文怎樣寫,好嗎?
b好,好。因為你寫了“任何”,老實說,四十五萬人一個也走不掉。蔡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多謝主席。首先我講一講審計署主要的職責是什麼,我相信審計署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其實審計署用另一個角度來看,或者比較容易理解。我剛才已經說過,行政長官有兩個身份:一方面是政府公共機關的領導人,他一定要確保公帑正常地運作,所以審計署也可被理解為幫助行政長官達到這個目的的其中一個工具。換句話說,審計署...我們的職責就是給一個保證給行政長官,就是公帑被正常地運用。我們怎樣做呢?就是透過審計去做。而做審計,我們是有兩方面去做:一方面是我們一般所講的賬目審計,也是剛才區宗傑議員所說“可能有少許過時”,其實我們並不是純粹的做賬目審計,我們也有一個衡工量值式的審計,這個跟區宗傑議員所說的system audit 相似,因為什麼是衡工量值式的審計呢?就是我們會根據被審計對象的最後成果。換句話說,我們不會針對任何政策或怎樣,我們針對是針對他的過程,即是他在得到這個成果的過程裏面,資源是不是正常運作?換句話說,我們也當然會看他相關的政策,是不是適當地執行和資源是不是正常地運用。換句話說,就是資源的投入和工作的產出,到底是不是得到一個平衡和是不是得到預期的目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衡工量值式的審計。我們就是透過這兩個方法去確保公帑正常地運作。而我們的對象,其實我們最初立法的精神,我們其實原本的條文不是這樣,我們的精神主要是凡牽涉到公帑的部門或實體、機構應該被歸納為做審計的對象,但是牽涉到公帑這方面,也有包括一些受資助的機關之類,所以基於這個精神,我是接受委員會的建議,至於第四點,那個我是接納的。但是除了公帑之外,審計署...因為也是...我把話說回來,就是我剛才已經說過,但是在回答一些問題時,我是需要重複,請各位給小小耐性給我。除此之外行政長官有另一個身份,我剛才也說過,這方面當然剛才曹議員也有提及,就是說我們可以在立法方面控制那些專營公司;或者對公眾服務的公司;或者對公眾利益有影響的,我們從立法去解決這些問題,但是我相信如果設立一個審計署,審計署將來我們所僱用的人會具有關方面的專業,我相信審計署也會有專項知識來做這方面的工作,如果你說立法會我可以立法,但問題在首先你立法控制之前,你怎樣去界定,例如你電力公司的政策不對,你“賺多了錢”,但始終你都要有一個根據,你怎樣下這個判斷呢?是不是在這方面需要我們去協助,我提出的意見是這樣。至於行政長官行使這個權利時,我是絕對贊同區議員的講法,他當然不會“亂”做,因為他是要向公眾負責,他那裏我們也定了“他是以公眾利益才可以提出做這個審計工作”。關係公眾利益,當然他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因為他要面對公眾,否則公眾也可以從另一些機制提出反對;提出上訴。
剛才曹議員也有提及“其他法律規定”,即委員會所提的第四條,其實那一條不是說那個精神是放在一邊,有一些機關自己本身組織法裏,即組織時已經有法律規限要定期被審計,這個對象就是這一點,不是說其他法律制定其他任何的團體可以被審計,這第四條是針對某一些機關,根本它自己本身組織法時已經有這樣的規範,它已經規定了何時要提交賬目;要經過審計機制等。
另一方面,剛才陳司長也提及,我也想再提一下,其實香港或也參考了其他的地方;很多地方,其實權力也很大。而香港方面,行政長官有這樣的權,不單是行政長官,甚至乎香港審計署的署長也有這個“酌情權”。但是我在這裏,我也尊重行政會的意見;也尊重立法會的意見,另一方面,為了更加能夠體現審計署是向行政長官負責,所以“賦予審署長”這個權我是刪除了,但是行政長官的權我是保留了。理由我不再重複了。多謝。
主席:多謝蔡美莉署長。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多謝主席。我想請問陳司長和蔡署長,由於第三條第五款,我們很多議員都對於行政長官的權力有些憂慮,不知道你們會不會考慮我們將它修改為“行政長官得為公共利益透過向法院申請授權審計署進行審計工作”?
主席:我覺得...剛剛陳司長已經說了她的想法,我自己作為一個議員,我有些顧慮,你是沒有法律規定,我們的行政長官我們不是不信任他,但這是一個法治社會,都要根據法律去做事,我想大家的顧慮都在這方面,不是信任或不信任行政長官的問題,剛才有多位議員都說“不相信行政長官,我們也不會坐在這裏研究”,問題是這條條文是列明無須根據法律就可以做,所以不管行政長官是大政府;還是小政府,他不單是代表政府,也是地方最高的負責人,都要根據法律來做事,所以我想的顧慮很多問題都是由這裏衍生出來。所以...梁慶庭議員你舉了手,我給你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看過文本,剛才我們的主席說“無須遵守法律”,我看過文本的意思是說,因為現在審計署要去對它進行審計的對象是有法規的規範,那些要被審計,這裏所提及的是非審計對象,而不是它可以不按照任何法規,“想審計誰就審計誰”。這些非審計對象,這些非審計對象審計署長就不能隨便審計,一定要得到行政長官“為了公眾利益”,而且要有書面授權才可以進行審計。不是審計署長想做就可以去做,是作了這樣的規限,而不是長官一點頭就可以做,而是用這個作為前提去限定審計署不可以“想做就去做”。香港儘管可以這樣,但是澳門在這個情況底下,我個人認為,用這個方式令審計本身更加影響到那些負面的情況更加少,而不是可以不理法規而隨便做,這個“未獲任何法規賦權”的意思不是說不用理會其他的法律。我看它的意思是**
主席:其實我也明白這個意思,即是已經有法規規定那些是你審核的對象,即是無須理會那些法規規定,祇要行政長官簽名就可以審查,這就是不根據法規做事。因為已經有法規規定那些機構會受審計署審查,但是現在有行政長官的書面授權就無須遵守法規,你可以去查,這是一樣的道理。我的意思是無須根據法律規定,即法規的規定也可以審查;在法規規定以外的人也可以審查,那麼這個法規就變成沒有用處了。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我想,各位議員的發言,我第一次接觸這個法案的時候,也有這個憂慮。我對這個問題的憂慮來自於兩方面:第一點憂慮是對非公共實體,即自然人及法人,審計署會不會為了本身的權力而對他們進行審查呢?無論是賬目或衡工量值。第二點憂慮是會不會擾民;產生一種擾民。例如那些會不會嚇怕人;或者......講的是其他的憂慮,我相信並不是嚇怕人。香港早就實行這種制度,但是並沒有嚇怕市民及公司。是不是這樣看,審計署是一個新建立的部門,當進行審計,它有兩大職能,對於第一個職能我相信毫無疑問,對於公共收支的審計,當然這裏要涉及將來...例如某些團體使用公帑的,審計署有沒有權,如果認為需要的時候,有沒有權對這些公共團體,因利用、使用公帑而進行審計呢?我相信這個問題立法會過去也討論過,我們也要求所有使用公帑的團體,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必須呈報賬目,各位別忘了我們通過了。當時我們還有一個限額,為什麼當時立法會採用這個立場呢?也是對公眾利益負責。香港就規定了,對這方面。當你得到公帑的資助超過你的團體的開支的一半以上,就要接受審計。當然是不是審計署認為就對所有團體都進行審計,我相信他們也沒有可能。香港只有在懷疑或審計哪一方面,為什麼那麼多團體有......審計署可以選擇審計,否則審計署將需要很多工作人員,是嗎?但是法律要保證,法律是建立在一個保障制度網,使公帑不會被胡亂花費,所以這一點我不會反對;我相信大家也不會反對。
第二個關鍵就是衡工量值式的審計,害怕行政長官在公眾利益這個前提之下會擴大化;又害怕擾民,對工商企業也好;對私人或其他團體也好,但是怎樣去衡量這個問題呢?我認為作為衡工量值式的審計,其實審計署的職能是作出評估,由政府制定這個政策的措施,而不是由公司制定。政府在制定這個政策、措施之後,在資源投入所得到的效果是怎樣?這裏不涉及其他方面。假設,我不知道舉這個例子對不對,即制定了一個社會政策,因此很多方面涉及到給私人機構、私人團體承擔;例如老人政策,如果政府承包,我相信在座的都會歡迎,但是假如這個政策由很多私人機構承擔,在這個過程中,這個政策和政府所花費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包括私人機構他們自己的做法來評估,這個老人政策究竟效果好不好呢?在這種情況之下,是不是涉及私人呢?我認為涉及,但是假如你將這道大門關閉,我真的不知道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署怎麼樣工作,假設批出一個專營合約,這間專營公司完全是一間私營公司,你把這道門關閉,一方面又說他賺錢太多,又不要專營批加合約,又將我們繳交的費用去做固定資產投資,又將固定資產投資轉移到市民身上,過去我們聽見很多這些批評,如果不容許,審計認為需要公眾利益的時候,審計署可不可以得到特首的授權去審計呢?是運用衡工量值,並不是告官、不是起訴等。審計署沒有這些權力,並不能與廉政公署相提並論,審計署祇是一個工具,審計署並不是做這些東西,我相信。是嗎?現在我想,完全關門,老實說我不同意,審計署幹不出什麼,大家的憂慮,一個新的事物是有憂慮,想當年我們反貪公署計劃了十幾年,每個人都憂慮,不想把他擴大到私人,現在的結果怎樣?貪污的人士很多,對不對?因為反貪公署沒有權力,但是你要注意審計署並不是做廉署的工作,都是工具,審計署祇是審計、評核,作為一個評估的工具,衡工量值式是這樣,我們不要害怕,但是我也同意這道門要開,可是不要擾民。如何開呢?可以訂定一些條件,例如涉及公帑要怎樣做;例如涉及衡工量值,你就根據公共利益的團體,包括自然人,審計署認為;特首認為涉及公眾利益,如批給...等做一些政策,很多私人承包做。我想如果涉及這方面,我同意將“大門打開”,否則審計署將來很難展開工作。請大家考慮一下,我要說的是這麼多。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
我想回應一下,唐議員剛才說話,他祇是衡量他的數目,無惡性。我不是說他有惡性,但是我想請唐議員看一看原稿第四條第五款。
主席:多謝許輝年議員。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我認為現在討論是很困難的。因為尚欠一些人員協助我們討論,例如參考香港方面的資料,在香港,不論是公款或審查,甚至打擊貪污方面都是由廉政公署做的。這一方面和澳門有所不同,澳門是由行政法院、審計法院做一些普通檢查,看看合約是不是有合法性;收支是不是合理等。但是《基本法》不想行政法院、審計法院繼續擔當這種角色,我們應該跟隨香港的情況,但應該跟多少呢?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百呢?像香港廉政公署,可以檢查一些私人機構,而澳門反貪公署則祇可以對銀行進行審查。我也不清楚反貪公署可不可以對私人機構進行審查,我們一方面應該為“公眾利益”得以保持。另一方面,應該跟隨香港,跟隨香港多少部分呢?例如審計署,可不可以為私人機構進行審查呢?既然香港可以,為什麼澳門不可以?這是我們辯論的第一點。另一方面,我們現有的東西基本上應保持不變,到現時為止,我們已經對很多法例進行了修改,例如LAND MARK要被審查,但他有這個心理準備嗎?這些私人機構作好準備去接受這個新制嗎?這是現時必須的嗎?可不可以暫時終止,留待日後再討論?因為現在是有一個爭論,雖說五十年不變,但現在已經變了很多。另一方面,也須限制跟隨是香港的方法,我們也需要有理由去決定跟隨香港多少,這也是一個要討論的問題。澳門和香港對中國都是不同的制度,現在並不是一國三制,如果要百分之百跟隨香港,就需要有一個充份的理由。多謝。
主席:各位議員,我們現在討論的第三條,我想你們看一看委員會的建議書,做了幾個改變,原文本的第四款現在變成委員會的第四條,原文本的第六款搬到第九條,所以唯一的差別是第五款,委員會取消了第五款。委員會的第四款,即原文本的第七款做了一些改變,所以原文本有七款,七款內的第七款是委員會建議的第四款,他們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之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同意的情況之下可以查。第六款搬到第九條,另外第四款搬到第四條,如果不這樣看,不是委員會的議員恐怕難以明白。第五款是唯一一條委員會建議取消的,也是我們討論最多問題的一條。第七款改成委員會的第四款,所以不是由七款改成四款,而是實在由七款改成六款,有兩條是搬了地方,所以我再作一個補充。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主席,我祇是補充一下,其實你剛才說的第三條的第四款我們搬到第四條,內容有些變化,原文本是“法規規定”,我們將它提升為“法律規定”。
主席:我知道,但是條文在討論第四條的時候,我們會討論,否則不是委員會的議員找不到那些條文。其實不是七款變四款,而是七款變成六款,有兩款搬到後面。屬於委員會的議員當然清楚,不是委員會的議員就會不清楚,現在如果大家都清楚,又沒有補充,大家認為有條件表決,我就要表決了。
各位議員請注意,我們要十三票才可以通過。對不起,是十二票。請叫其他議員回來,好嗎?我會分開每一款來進行。
歐安利:那第七條是否需要討論?
吳榮恪:主席,因為剛才陳麗敏司長有些建議修改......
主席:不是,如果沒有議員......
吳榮恪:是提出,不是建議。因為她有這樣的提出。
主席:你可以作提案,但是她的提案我不會......
吳榮恪:或者我們議員可不可以作為她的意見是修改第五條。
主席:你可以作提案,你不作提案,我就不可以用......
吳榮恪:當然要提案,因為我不知道我們議員有沒有打算接納陳司長的......(錄不到)
(休會)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主席,我有一個動議,要求保留政府的提案第五款,但是作出修改。修改內容我將會慢慢地讀出來,祇是修改一些字,內容是這樣,作為現在專責委員會第五款,內容如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
區宗傑:主席,他剛才說什麼人?
主席:是“特許人”。吳榮恪議員請繼續。
吳榮恪:“被特許人”,即是將“審計團體”改為“被特許人”,“特許人”即是專業人士。至於收受公帑的人士在第四款已經有提及,這裏不再提。
主席:吳榮恪議員,你是不是將第五條範圍縮窄為專營公司,是嗎?即是用“被特許人”。
吳榮恪:總之叫“特許人”。
主席:應該會闊些少。
吳榮恪:我相信可以消除了我們的一些顧慮。
主席:是私營公司,是的。
好了,相信大家已經過很長的討論,......現在請歐安利議員發言。
歐安利:我想問關於剛才所說的公眾利益。那麼所有的公共實體都存在公眾利益,一定有。因此我希望能夠解釋一下,什麼叫“公眾利益”?是任何“公眾利益”嗎?根據這個“公眾利益”LAND MARK 便需要做......。我很想知道什麼是“公眾利益”?為什麼要保留“公眾利益”這個詞。
主席:不是,不是,這裏被特許人他翻譯成什麼?
歐安利:我不是說關於下半部,下半部沒有問題。我現在說“根據特首......因公眾利益的理由”,我想知道什麼是“公眾利益”?
主席:你是不是問吳榮恪議員?
歐安利:我希望執行權能夠解釋給我聽,“公眾利益”是什麼?因為太空泛了。任何事情都有“公眾利益”,是嗎?太空泛了。因為“公眾利益”一定要有一個目的才可以進行審查,為此我覺得這個行文需要再看一次,因為太空泛了。好像特首說“因為公眾利益”便要進行審查。如果這個私人實體說“在審查時沒有公眾利益”,那怎麼辦?一定要設立一個程序讓這些“公眾利益”及“私人利益”受到維護及平衡。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不是針對歐安利議員的問題作出解釋。因為這個法律的解釋權並不是由我負責,但是如果我沒有記錯,在澳葡政府時期有很多法令及批示都有這句“公眾利益”。我是這樣理解的。
主席:澄清了,請你叫議員回來表決。這裏還欠四位,我們正在等你們。唐校長去了哪裏?是不是已經走了?剛才吳榮恪議員已經讀出他的建議。委員會也有一個書面的提案,我說過原文本的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七款都修改了,其他的祇是搬了位置。現在先表決吳榮恪議員的提案,如果各位議員已經清楚而沒有問題,就進行表決。吳榮恪議員請你再說一次。
吳榮恪:各位議員,我的動議是將現在的第三條第五款修改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
主席:同意吳榮恪議員這個提議的議員請舉手,十四票同意,請放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兩票,請放下。應該有一票棄權。通過。
現在表決委員會的建議第三條有四項,如果各位議員沒有意見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討論第四條,即原文本的第三條第四款,容永恩議員有一個補充,就是“將其它法規規定”刪除。
梁慶庭:主席,我個人想知道這個改變的理由,除了這個法規之外,其他法規有沒有涉及呢?如果按照其他法律做又會產生什麼後果呢?我想聽取委員會的介紹。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當時我們委員會做這個法律是用來規定審計署的活動範圍,後來決定用一些比較簡單的條文來定訂審計署的做事範圍,是比法律降一級的,但又變得不甚平衡,所以要擴充其他法律尋求平衡。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關於這一點我想請我們的法律顧問郭華成先生解釋一下。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這裏“除本法律規定外,審計署得依其他法律規定進行審計”,我覺得將以上條文的第二個“法律”改成“法規”會比較好。因為如果指明“法律”會令人理解為是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法規則是與以往有關的法令,或其他的行政法規,有可能有一些有關審計方面的一些規定。例如以前的審計法院,有些程序是可能適用於審計署的,所以現在的“法律”你可以理解為廣義的法律,並不是單指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是包括其他的法令及行政法規,我認為可以。否則改用“法規”則比較全面,避免以後會引起混淆。
主席:我覺得法令應該是法律,同樣有效力。以前的法令將來不會有,像委員會主席介紹的“行政命令”,這是法律規定的,將來法規規定的都可以。剛才他們都說降了一級。我希望郭先生解釋一下,以前的審計法院怎樣可以和現在的審計署相提並論。因為《基本法》也沒有提到以往的“審計法院”,即相等於現在的“審計署”。我們可能會覺得他們可能是同一樣的機關,實際上,他們並不是相同的機關,這一點我是要澄清的。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多謝主席。剛才我所講的法規,據我所知道,是關於我們新制定的審計署組織運作及職權。在行政法規內,有一些內容是關於衡工量值式審計的有關技術規範。那條法規是根據這個法律所定的原則擴展和發展,那就是有關於這方面的技術規範。這是第一方面。
主席:對不起,打斷你的說話,你說“根據這個法律”,這條法律還未成立,那個法規怎可以根據這個法律呢?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對不起。這個法律祇是在準備中。第二方面,關於審計法院,是這樣的,審計法院和審計署是沒有什麼法律上認可的聯繫,如果我沒記錯,在《司法組織綱要法》的過渡條款內有一條是關於審計法院的過渡性規定,其中有關於審計法院的法律,其內容是“遇審計署組織法規互相抵觸,諸不適用於審計法院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的法規廢止”,他並不是廢止所有關於審計法院的法規,祇是廢除不適用於審計法院的法規,同時抵觸審計署的組織法規也會廢除,所以我們留了一個缺口。因為關於審計法院的內容比較多及複雜,所以才會留有一個缺口,這是兩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希望將“法律”改成“法規”則比較安全。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委員會在研究第三條時,祇是定訂審計署的行動範圍,並沒有想到其他法例的問題,從第三條的組織很容易看到下列問題:第一,審計署祇是審查使用公帑的部門,例如政府機關,百分之一百是用政府公帑;第二,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經費是用政府公帑,或接受政府資助,或事前接受審計的機構,我相信包括的範圍已差不多,再加上第五條,包括從事未收受公帑的私人機構都得被審計,因此應該很全面。如果將來想加入新的東西,應該要經過立法程序。剛才你指的情況是不是指政府部門?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我指的“對象”是政府部門,但我針對的是程序及運作方面的法規,並不是單指“對象”問題。
許輝年:我看這裏是“對象”的問題。“對象”是指所有的政府機構。我看沒有問題,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舊例。
主席:郭先生,許輝年議員是說第四條並不是說程序,而是在第三條裏面沒有規定的“對象”,是嗎?許輝年議員。你是不是這個意思?你是沒有可能再做一些法規去規範第三條內沒有包括的對象,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許輝年議員是這個意思。在這裏法律對象已經規定了,如果你想增加,你要用法律來增加,並不是以任何程序。程序並不是入這裏,所以我想請問郭先生,你們所做的法規是不是想增加“對象”,如果不是增加“對象”,就不應該和這一條有關。
梁慶庭:主席,我從委員會主席獲得的答覆使我清楚了很多,開始的時候我確實擔心,如果審計署祇是按法律進行審計,從字面理解是規定進行審計,既然已經解決了審計對象,而具體的做法並不是按照這裏的做法,是按照其他的法規去進行審計,我得到這點解釋便很清楚,我留意到委員會做得很細緻,他們將沒有必要的部分拿走,衡工量值的具體方式在新文本內是沒有的,這些必然成為衡工量值的一些指標。我相信這些將來不會以一個法律形式去做。我曾經擔心會不會影響到審計,但按照委員會主席所講,現在先設定根據本法律規定的審計對象,如果有更加多的對象,就要依照其他的法律規定去進行,但具體怎樣進行審計,就要按照現行的法律去定訂一些法規處理。我想先理解所有的細節才會對條文進行表決。多謝。
主席: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主席。我想請問政府代表,職責已經規範審核對象,但我想知道,從前可能有對學校進行監管,例如“已經入網的學校”是受政府資助的,受資助額必然會超過百分之五十,但據我所知,有些學校雖然受到很少的資助,但都會受到政府某些部門對其進行賬目上的審核。將來審計署會對這類問題採用一些法律還是仍沿用原來的法規來執行呢?無論如何我相信都會產生一些影響。我想請政府代表對這方面作一些解釋。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其實要一個很簡單的解釋,令我可以表決,一個很清楚的解釋,清楚就可以了。當我看到第四條,委員會給的第四條,我就即刻明白和接受了委員會的意見。但是大會正在疑惑;詢問,這個委員會的建議,因此我就想問,究竟你們的疑問和法例有關;或是將來的規章;或是一些很普通的批示就可以令審計署順利進行審計工作而不在這個規範底下,是這樣嗎?我完全同意委員會的建議,但你們討論的,一方面很簡單,就如你們所說,純粹一個規章的增加,也可增加審計的過程。我想請問大家,是這樣嗎?多謝。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我聽委員會主席所講,第四條實際上是指上一條所指的對象。如果增加就需要用法律,但從第四條的行文,從中文字面上我看不到有“對象”的意思存在。剛才委員會告訴我,這一條並不是講“對象”。在這一點我們存在不同理解,我希望大家先弄明白。多謝。
主席:蔡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多謝主席。這個問題由我來解釋,因為我最清楚。這個法律是由我草擬的,這一條的目標是講關於“對象”。在委員會的第三條已經規範了,而且通過了。除此之外,我們針對哪些機關?因為有些機關在組織法時,已經有條例規範,要接受審計的機制。一方面,我們有職責要對他們進行審計,在我們草擬時,由於時間緊迫,我們沒有時間去找出哪些是受法規規定,哪些是法律規定?因此才會建議用“法規”。因為“法規”比較全面。我們的意思是希望做到沒有遺漏,但這一條是講“對象”。我們並不是喜歡審計哪一間就審計哪一間,是有法律規範的。目的就是這樣。多謝。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因為這個行文是根據原本的提案第四條所講,“由審計署進行審計的事項,審計的事項被視為一個對象”,但轉到新文本第四條,變成“其他法律規定”,這是該條的題目,內文是“除本法律規定之外,審計署得依其他法律規定進行審計”,在新條文內我們看不到對象這個概念。
主席:蔡美莉署長已經解釋清楚,他們原來都是指對象。那倒不如從對象這方面著手,如果覺得條文不夠清楚是可以修改的,這就很容易解決。委員會主席,你可以說一下嗎?其實“除本法律規定外”再加上第三條述及的對象已經很明確了。我不想留待編撰委員會解決,因為這個責任是很大的。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主席,我們可以理解到,一個普通的法規就可以令到審計署的職權擴大,是不是?因為整體來說,所有政府部門都需要審計的,是不是需要有一個法規規範這個部門進行審計呢?例如將來的海關部門,我想不需要再寫任何一個規章、法規來做審計。因為他們本身受審計的監控,如果不是我們怎樣去監控他們預算、開支等。其實在嚴謹地來說,和我們的況來說,如果是所有政府部門的規章,都已經規定了這些部門需要接受審計法院或未來審計署進行審計及監察。剛才講到這些對象的問題,其實最主要都是希望講到究竟“對象”想達至的目標,第四條想達至的目標是什麼?我們正在討論的第四條講及的公共基金,如果他們有自己的收益,並且多於政府的資助,這裏已有一定的法例去規範、去定訂。在審計署裏我們就可以看到,這便是對象的問題,其實這個第四條不是指明哪一個一個是對象,祇是透過立法會的一個法律去進行審計,但是有一些可能這裏沒有列明,就是按照規章去做,第四條就是這個意思。如果將來想涵蓋未列明的情況,例如商業公司,現在暫時沒有列明這些商業公司,那時就需要立法會再頒佈一個法律去規範,而不是簡單的一個行政法規就可以規範。我相信情況是這樣。多謝主席。
主席:我看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在上一條的第四款第二點“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是不是可理解為組織法規定者,是屬於這一條嗎?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主席,如果他受資助就屬於,如果有些不受資助,但他的法規規定須接受審計就屬於這種情況。
梁慶庭:主席,我對法律和法規的分別並不熟識,我想請問,本來有些公共實體規定了要進行審計,但他們並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寫明,可能是以法令或其他方式,假如現在第四條不將法規寫進去,會不會影響將來審計署無權去對現時由法規規定要接受審計的機構進行審計呢?
許輝年:審計署是一個新成立的機構,因此並不存在以往的那些權力,他的所有權力都是現時立法會給予的,所以你們說五年前或十年前會有法律規定審計署對他們進行審計,這是沒有可能的。
主席:這和我剛才說的觀點相同。這是一個全新的機構,我們現在還未有審計署的,又何來有新的對象呢?我越聽越糊塗了。郭先生請發表意見。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多謝主席。我們很理解許輝年議員的意見。審計署確是一個全新的機關,就第三條第四款所提到的審計對象,一個是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現在有一點很明確,這裏是指政府部門多一些,很多政府部門的組織法規是用行政法。第四條的規定便和行政法規之間產生矛盾。關於這一點可不可以請許輝年議員解答?
主席:郭先生,第三條已經通過了規定政府部門一定要接受審計,根本無須另立一條法規,規定政府部門要受審計。我實在想不到有哪一個政府部門需要另立一個法規,規定要受審計署審計,這是不通的。我們已經通過了政府部門都要受審計署審計,沒有一個政府部門可以逃掉,所以不會有第二個行政法規規定將來的海關要受審計署審計,不會有的。因為他是一個公共實體。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第三條應該理解為他是不是用公帑。第四款也有提及若干部分用公帑,每一個政府機關都用公帑的,對嗎?所以這裏已經列明全部政府機關。代替本的第四條是關於私人機構在什麼情況之下才受到審計。多謝。
主席:如果大家對“對象”仍不清楚,可不可以在條文的中間加上“依其他法律規定的審計對象進行審計”,這樣就不會弄錯,但是我就不明白為什麼要有另一些法規來規定我們這裏已經規定的東西呢?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委員會對“對象”的界定確實做了很多工作,這是事實。剛才通過的第三條裏列明“通常用公帑的實體都是政府部門”,但是涉及到行政法方面有些實體既非被特許人,也非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而是包括一些行政公益法人。如果我們的法規“太死”、“不靈活”,在法律形式規定之情況下審計署才可以進行審計,則以後就一定要用法律形式規範哪些公益法人是否需要受審計制度約束。如果我們用“法規”,則將來可能處理以下問題:假設行政長官按照法律規定批准某些法人、或團體、或基金會成為公益法人,則可以在有關行政法規內規定有關公益法人要受審計約束。我們在這裏作出一個權衡,否則立法會將來要透過法律知會行政長官,批准某一些實體可以成為公益法人,同時規定要受審計制度約束,問題是由我們這裏決定。我估計政府會考慮這方面的問題,不知道我說得對不對?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我們討論了這麼長時間,都是為了一個問題,其實我已經把限制的界線定得很寬,這樣就不會發生法律或法規的問題。同時,現在我們把範圍定得較寬,將來要修改,也不需要在法律上修改。多謝。
主席:蔡美莉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我想補充一下。雖然審計署是一個新的機構,但並不排除過去有一些組織,但我現在也未能把這些組織列出來,在成立的時候,已經有一些法規或法律規範要接受審計,所以第四條即原草案的第三條“職責範圍”,主要是為了使他們更完善,但是各位既然對這條文有疑問,要把法規改成法律,我看倒不如把這條刪除。如果把它刪除,將來有這些機構出現也不會引起抵觸。因為這些機構如果真的存在,既然已經有法律或法規規定要接受審計,他們也必然會被審計。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或者有一些行政當局和私人機構都會在合約上訂明要接受審計。因此我建議有關第四條“其他法例”、“有關合約”方面都要加入。如果有法例就可以依法辦事,但有些情況是透過合約形式進行,例如這間公司是需要根據合約由這個部門執行這項工作。如果是這樣,我們就可以補充了,對嗎?其他合約或法例載在這裏,有這兩種東西就可以解決問題。大家都知道一份合約,或者不是服務承諾,或者一個大型合約,或者不是一個公共批給,但是我覺得與政府以合約形式合作,就需要接受審計。梁慶庭議員說的,這些基金會,也是一個例子,這些基金會也可以自願接受審計。一間有信譽的公司會有幾種審計,例如銀行,有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這是一個官方的審計,對嗎?但是這並不代表一定好,或者官方審計也未必做得好,是有這個可能的。多謝。
主席:關於這個問題歐安利議員提出了一個已經存在的合約,除了法律規定,歐安利議員,你剛剛又說你同意刪除?是不是?
歐安利:主席,執行權要什麼我也同意,這是我的原則,但是這個權利並不是祇屬議員,所以我想大家知道,其實這並不是太有用,並不是有另一些法例去做另一些情況,但是我們要明白到立法程序是由立法會去訂定這些情況,這就可以了。如果將來有問題也需要立法會去定。這不是最好的嗎?最要緊的我們最狹窄的範圍就是由立法會去定,這是最好的,最清楚,最明確的。正如我所講的合約,一個延續我們的思想,或者有其他的法例,或者有其他的規章也不出奇,或者本身的合約也不定,是不是?所以如果你們覺得要刪除,我也同意。執行權說什麼我都同意。多謝。
主席:這裏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增加被審計對象,委員會認為一定要有一個法律形式。因為審計署是新的機構,過去沒有這種形式,但是如果現在已經有以合約形式,不受資助的情況出現,正如歐安利議員、黃顯輝議員所說的情況,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之下,就要看你們議員的取向。我覺得如果現在以法律形式規定對象,如果將來想增加就需要以法律形式,但是怎樣解決過去的呢?例如基金會。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比較具體的建議。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建議將這條押後,先討論其他的條文。
主席:吳榮恪議員建議將這條條文推遲,但推遲也祇能推到今天晚上。今天晚上一定要有決定。同意押後第四條的議員請舉手,十二票,通過押後。
現在討論原文第四條,委員會做了一個文本,請許輝年議員介紹為什麼把原文縮短?
許輝年:主席,因為這個條文有很多條款都是將來審計署的內部技術問題。一般來說,不應該在法律上寫得那麼詳細。如果太詳細,將來在更改法律的時候會有困難。
主席:蔡美莉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主席,我絕對贊成許輝年議員的意見,第三委員會的建議。基本上他是將原文第四條第三款刪除,這裏絕大部分都是工作的準則,刪除之中我覺得有些項目是需要保留的,因為在剩餘的項目中,沒有一項是相應衡工量值式的工作權限。在“職責”方面,第三條第三款寫我們可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所以我建議將大綱放回條文內。“審計署根據被審計項目的成果,對相關的審計對象進行審計,查核其在公共資源投入與工作產出之間的平衡及適當程度”,我想將以上保留,其餘則刪除。多謝。
主席:委員會有沒有補充?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我沒有時間召集第三小組。
主席:你個人也可以。
許輝年:我個人沒有意見。
主席:你們個人沒有意見也要作動議。如果不是這個沒有**
歐安利:我想要一個解釋。是不是一定要將這個權限寫在條文呢?一般的權限都已有這一項。這是很普通的條文,一般的權限都已經包含了,任何的審計活動都已經包含在這些原則裏,為什麼又要在這裏再提及呢?
梁慶庭:主席,委員會提出的行文未能涵蓋全部法案的內容,如果我們通過委員會的第五條,即委員會的意見書的話,並不等於替代了原法案的所有東西,我是這樣理解。它是不是一份替代文本?
主席:梁慶庭議員,我明白你的意思。因為有些條文不寫在一起,我也比拼過。有些是沒有更改,有些是改了,但是並不是全部符合,所以我們在表決前我首先取得共識,否則,就很難表決。因為與原文的差別很大,不是條改小小。你比對一下條文就會發現,因為委員會將程序方面的東西全部放在一起,將來要修改就非經立法會不可。委員會認為將修改權留給審計署會比較好,我們這裏他們提出來的祇是關於權限,不關乎限實際的條文,他們運作方面則保留,所以你比對條文就會看見有的東西在一條條文內已經包括;有的則沒有,為什麼沒有呢?剛剛已經解釋了。審計署長也同意了有的具體的,將來的問題的確很麻煩,否則改一點都要提交立法會修改法例,所以想將權力交還他們,將來內部由自己決定。是這個意思。所以我想為了大家討論方便,差不多已經包括在內,祇是程序上的項目不包括,署長提出的祇有一點,她希望第三款放回原處,其他的程序方面是她......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主席,有一點關於剛才通過的原本的第三條第五款,即原稿的第四條也應保留。當時刪除是因為代替本沒有寫關於行政長官有權授權審計署。多謝。
主席:要還原剛才通過的第三條第五款,我明白。相信編撰委員會也會明白。通過的要放回去。林綺濤議員,請發言。
林綺濤:多謝唐議員讓我先講。其實我這裏是希望講一講,歐安利議員剛才所講的問題,我也是這個委員會的,在委員會的主席的容許下,我想解釋一下我們為什麼要將我們建議的第四條第三款,為什麼我們要刪除呢?因為它是描寫審計署的職權。其實我們並不需要這麼詳細地描寫它的職權,因為在第三條已經有提及審計署的職權。歐安利剛才說得很好,就是審計署已經有很多準則去進行審計工作,所以在第三條實在無須再描寫究竟怎樣做,例如怎樣去做經濟;效益各樣事情,不需要這麼細緻描寫究竟它的職權範圍是怎樣。其實這是我們委員會的建議,蔡美莉小姐剛才所說的問題是我想說的問題。多謝。
唐志堅:主席,我現在越討論越覺得腦袋越亂。因為我再看委員會的意見書,祇提出取替文本,祇寫“意見如下”,也說“委員會對於法案進行修改,因為條文多而提出如下意見。經過細則性審議及分析,委員會認為本法案,本法案是指執行權的法案,已具備提交全體會議的要件,並將提交全體大會審議”。現在我變成好像...究竟審議原來的法案還是委員會的提案呢?我希望明確一些,否則我兩面...如果提到委員會的法案就應該正正式式說“為委員會取替文本”,現在不是。看來看去究竟審議哪一個法案?
主席:唐志堅議員,我本來想的做法就是,委員會將文本作為正式提案,但是因為他們的正式提案與政府的文本在條文上有較大的分別,他們也作了溝通。剛才許輝年議員也解釋了,他不是不贊成政府的做法,祇是為了方便將來的工作,所以我本來想的做法是,先表決委員會的條文,然後在取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之下,有些程序是可免的,所以希望議員再看原來的文本中間,你覺得沒有包括在委員會的條文而必須要提出來,正如蔡署長剛剛提出的,就是第三款,她提出來的。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如果你根據現在...委員會做了一份很詳盡的文本,而且跟政府方面作了溝通,現在蔡署長提出的也是唯一的一點,所以我會先看委員會的文本,再看你們覺得有什麼還未包括在內的,再提出來討論。大家都知道我們的時間很緊迫,如果你不拿委員會的工作成果來討論,反而逐條討論,我想今天晚上無法做這樣的工作。所以我很感謝委員會為我們做的工作,我將回過頭來再看,把委員會沒有包括在內的,而你們又認為需要拿出來討論的再討論,其他沒有提及的,就等如交還給政府做自己內部的工作程序。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我很贊成你的意見,剛才我問的也是這樣。既然委員會做了這樣大量的工作,我自己也用了時間去核對。其實第四條,原文本共有五項,委員會經過研究之後將三項及四項拿走,把原來的一、二及五項變成現在權限的第六項。其實是將原文本的三項及四項拿走,祇是把原文本的一、二及五項重新編配成六項,根本沒有變,祇是少了第三項及第四項,所以我剛才問的問題是這樣。如果表決了委員會的文本,即是還有兩項未表決,然後才處理,所以我認同這個方式。我問清楚,而且實際上我是逐條核對清楚,祇是將第二款的幾個細點變成了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而原來的第五款變成了委員會的第六款,所以沒有矛盾。如果執行權認為第三項的細則全部拿走也沒有問題;祇想保留項目,如果是這樣我們再作決定。
主席:需要你們提案才可以。
唐志堅:主席,我想請問,這個程序對嗎?沒有議員提案,我們表決哪一個程序?要在原文本上提議取消哪幾項;要保留哪幾項才可以。第三項要取消哪幾項呢?保留哪幾項?現在沒有人提案。委員會的文本我不知道是提案還是取替文本,如果是取替文本,在委員會的意見書內又找不到“取替文本”的字樣。它說“建議如本法案,如法案交大會審議”。
許輝年:法案在大會。因為我沒有做議員很久了,我忘了,對不起,很對不起。因為我的中文“有限”,時間又不多,我看中文很慢,很對不起,所以沒留意到意見書沒有寫“小組提案”,但是當時想到我已經換了一個附件,當然有圖案,如果不是要附件做什麼呢?做很這麼辛苦,是不是?是這樣的意思。現在我不知道我的小組給議員同不同意,同意我就正式提案,附件是一個提案作討論。好不好?
主席:因為許輝年議員在開始講話的時候已經說明是提案,他是以作提案來做;也是以小組的名義來做,不過無論如何這都不是問題。現在許輝年議員向大會道歉,我們也非常讚賞他們委員會的工作,因為他們做了很多工作。據我所知,昨天晚上他們沒有吃晚飯;甚至午飯也沒有吃,不停地做。我很感謝許輝年議員及工作委員會所做的工作,剛剛我已經說了我準備怎樣做,是準備先表決委員會的提案,然後再問議員,在原條文的中間有哪些你們覺得需要再提出來補充的,至於沒有提及的就當作取消。我是準備這樣做。可能我應該先講,可是你們比我先提出,所以才會有這些誤會,但是現在已經澄清了。如果沒有意見,我希望各位議員對蔡署長剛才提出的考慮一下做不做提案?如果不做提案,那我就先通過委員會的文本,假如通過委員會的,我也要逐條去做。不知道你們明不明白?所以我希望有提案,將未包括的放回去。許輝年議員剛才說了一點,本來已經取消的一條,現在我們在上一條已經再表決取回,不過有些修改,已經加了進去。還有哪些遺留的;覺得應該放回去的,再請你們提案,不作提案的,我們就當作表決取消。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多謝主席。當然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式,但是假如...我想說清楚程序,如果我們以小組提案,好了,全部都接受了,至於小組提案裏,不見了的原文本的條文需要有人重新提案才討論,這件事我看會比較麻煩。因為這是小組的決定取消,即是不放在提案,即是沒有了,不拿出來討論。如果再提出來討論,是以個人身份提出來,現在有的議員說,再提出來的時候,這個研究程度就很難很難決定怎樣提法,是不是真的聽到政府代表說“要我拿出來”,那就要我再舉手拿出來。很多時候反應不夠快,如果你不出聲就當作沒有了,我認為這點有些問題。
主席:吳榮恪議員,剛剛我不是說“不出聲”,我會再回頭逐條逐條...即是覺得在這裏有的,你們有人建議的,我再舉手放回去。如果沒有,也會有一個取消的程序。我剛才說得很清楚,當然我們是請政府代表在這裏,希望能夠有共識,現在蔡署長提了出來之後,小組沒有提出來,希望能夠有議員提出來,但是如果沒有議員提出來,我還是會再回頭。
吳榮恪:如果主席你提出來,那就好多了。
主席:不是,我剛剛說了,我是會再回頭。
梁慶庭:主席,現在署長還在,我想再提出一個問題,可以嗎?就是...原來在第四條的第四項已經取消了,關於第三項,剛才署長已經表明了立場,很細則的那些,完全同意委員會的分析,應該刪除,但是建議在功能上放回,現在涉及第四項,第四項是說“如果根據第三條第五款”,即是剛才吳議員動議的;也是被大會接納了的方式。如果對這部分由行政長官根據公眾利益對那些被特許人要求去進行審計,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了第四條,會不會覺得作為一個職責上有缺陷呢?因為我聽到似乎你沒有提出這一點,所以我才提出這個問題,方便完成表決之後,我們考慮究竟我們會不會補充有關的內容,或者覺得已經是完善了。多謝。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多謝梁議員提出的問題,其實我也想說,剛才許議員提出...因為我們剛才保留了一條“賦予行政長官授權審計長對被特許人進行審計”,所以在權限,我們應該保留原文的第四條第四款,但是我沒有提出,因為我的理解,這個已經不需要了。因為委員會已經將我原文的第四條重新組織,經過重新組織之後,基本上我不需要再重複。因為委員會的行文做得比我們的還要好,行文裏簡單清晰地列出了審計署的權限,這樣的做法,原文的第四條第四款已經不需要了。
主席:我相信大家都明白了。現在取委員會的建議提案,但是要加上我們剛通過的第三條第五款,本來已經刪除了,現在經過修改之後重新放回去。剛剛委員會的主席提出來的,這個我留給編撰委員會去...本來他們做文本的時候,第三條第五款是刪除的,但是我們剛剛經過長時間的討論之後重新放回,不過修改了條文,所以第五條應該有這一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現在有沒有議員有提案?關於原文本裏未被委員會文本所接納的其他的內容,有沒有提案?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我動議將原來的第四條第三項,不應該叫第三款,第三款是有細括號的。叫款還是項?
主席:是第三款,“款”之後才是“項”。
梁慶庭:有括號的叫“項”,不叫“款”,總之是有括號的第三,是剛才審計長說的內容部分,但是要調整。我正式動議。多謝。
主席:同意梁慶庭議員的動議的請舉手,梁慶庭議員現在動議取第四條的第三......
梁慶庭:我建議等一下。
主席:大家明不明白梁慶庭議員的建議?有哪幾位出去了?
梁官漢:主席,你正在找議員回來表決的時候,我建議,因為這是一個提案,因為剛才有一位議員說不知道討論哪一條,我建議討論這個,按照這個為標準,如果執行權不反對;或者建議增加哪些才......
主席:不是,我們現在已經通過了委員會的提案,現在梁慶庭議員正式動議取第四條的有括號的三前面一段的文字,“在履行第三條第三款”,那個第三條第三款可能要作相應的改變,重新放回去,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有沒有?其他的當作棄權,通過。現在還有沒有其他的動議?凡是不在委員會文本內和梁慶庭議員動議內的條文,全部視為取消。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是第五條,這一條和原文本的一樣,沒有動議,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因為完全沒有不同,所以我說原文本可以表決,是一樣的,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六條,是委員會提出的第七條,許輝年議員,請問這個文本是不是全部當作動議?
許輝年:是的。
梁慶庭:主席,委員會的文本其實與提案相比,主要是少了第二款,這個我相信是基於委員會在分析時,將原來的第三條第五款取消了。如果現在第三條第五款經過修改之後,如果維持原文,我想看一看委員會在這方面.......如果是這樣,那“合作的特別義務”應該和原來的提案一樣。
主席:一樣。現在我們表決原本文的第六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梁官漢:如果同意第六條,希望“人士和團體”改為“自然人和法人”,因為沒有“人士和團體”。
主席:跟前面的一樣。因為我們剛剛前面有條文改變,所以一定是跟通過的條文一樣。好嗎?因為以後的條文,委員會的條文將與原來的條文有很大的差別,我希望許輝年議員你介紹一下。好嗎?
許輝年:原稿的第十三條一部抄到那裏,原稿的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的部分涉及銀行保密,代替稿刪除了銀行保密這部分,理由在意見書第一段作了解釋。
主席:即是現在這裏的第七條,事實是原來的...不是,對不起,說錯了。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後變成現在的第八條。
許輝年:對不起,第十三條第一款變成新稿的第十七條。
主席:即第十三條第二款變成第八條。
梁慶庭:主席,原來的拆成了兩條,一條變成第十七條,即“審計長的保密義務”,另一條是現在的“自然人及法人的保密義務免除”。我想請問蔡署長,如果將信用機構抽出來,你們的看法怎樣?我們想知道。因為委員會的很清晰,因為委員會覺得在這一點上應該有個保護,但是“沒有刀是兩頭尖的”,如果保障得好,可能工作上會出現問題,這好像我們的反貪工作一樣,所以我想得到這方面的意見。在條文上我覺得委員會作出了很大的技術上的修定,令條文編列得更好,把條文拆成兩邊,不會混在一起,審計長這樣免除;那些自然人又這樣免除...就是這個意思。這一條就這樣抽出來,究竟對於將來的審計工作有什麼影響?我想知道清楚一些。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我們最初的出發點都是方便審計署進行工作,因為我們是針對某些地方,例如儲金局,如果它有法律保護,即我們的考慮是這樣,但是抽出來之後會不會影響我們的工作呢?在某程度上會影響我們的工作,但是我也不抗拒將其拆開。因為我們審計署的工作,我們始終都是會希望;會呼籲被審計的對象主動提供資料給我們。因為最初的合作特別義務方面已經規範了他們一定要提供適當的合作給我們,所以這裏...我的意見是我不會太抗拒。
主席:如果明確我就表決。現在的第八條即是原文本的第十三條第二款,基本上委員會會重新編排,但是沒有大的修改。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是第九條,這裏如果議員有少少混亂,就是你還未討論的條文以後會出現,現在我們正在用委員會的建議討論。第九條“工作計劃”,即是原來的第三條第六款。剛才我們討論第三條的時候說會在後面出現,現在出現了。我們剛剛討論的第三條第六款沒有說,現在放在這裏。“工作計劃”,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十條是原文本的第七條,剛才我們跳過了,和原文完全一樣。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意見,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十一條“衡工量值或審計”,是委員會的第八條,不是,第十一條即是原文本的第八條,我看應該沒有什麼改變,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的,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委員會建議的第十二條,即是原文本的第九條,也沒有任何改變,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十三條“聲明異議”,即是原文本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有沒有疑問,即委員會建議的第十三條,祇是用字上有些改動,如果清楚我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到“審計長及審計署人員”那一部分,委員會的第十四條,即原文本的第十條,應該沒有任何修改。
許輝年:對不起,主席,取消了“助理審計長”。
主席:是,取消了幾個字,即“助理審計長”。
許輝年:主席,請讓我解釋一些問題。因為意見書裏已經提及關於人員的問題,那條法律祇是說審計長和助理,還有一些行政人員,由後期的法規規定。委員會認為除了審計長之外,其他審計署的人員受同一個法規規定,委員會認為這樣比較完善。
主席:相信許輝年議員已經解釋清楚,在第一節裏原文本應該是“審計長及助理審計長”。因為“助理審計長”,剛剛許輝年議員已經說了,我們立法會不是不同意,而是所有的人員由另一個法規去規定,所以這個法案裏祇出現審計長。標題上也應作出相對的改變。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我建議將標題的表決放後一些,如果在稍後的時間我們通過了,那時候我們才......
主席:明白,明白。即是討論了如果這裏沒有“助理審計長”,在這裏也沒有必要出現,是這個問題,很合邏輯的。委員會建議的第十四條即原文本的第十條,但是要注意這裏出現一個“助理審計長”,在委員會意見書裏“授權於其他審計人員”,即在“助理審計長”位置變成“其他審計人員”。如果大家清楚,贊成委員會動議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委員會的第十五條即原文本的第十一條,但是有修改,這裏由一款變成兩款,題目由原文的“任命”改成“任免”即可“任”也可“免”。我們沒有特別意思的,署長。同意委員會動議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十六條即原文本的第十二條“不得兼任”,這條沒有任何修改,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十七條即原文本的第十三條第一款,請大家留意,第十三條第二款已經通過了,已經搬去前面,留下的第一款放在“保密義務”的一條裏,原文也沒有任何修改。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主席,老實說,其實我覺得如果侵犯了保密責任時,究竟會有甚麼罰則呢?
主席:這個在這個法律好像沒提到,後面也好像沒有。
歐安利:有處分或沒有處分?有沒有紀律的處分?我想應該有些紀律的程序,是嗎?因為好像澳門的財政制度,但我也不肯定,但澳門的財政制度,好像如果犯了保密的操守時,會受到一些紀律程序的處理。
主席:不知道政府...署長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歐安利:關於銀行法律金融制度是說關於紀律程序,甚至去到刑事程序,如果侵犯了保密的責任時,會有民事和刑事程序處罰的。
主席:即現在這條通過後會有這個義務保密,但若不保密時,有沒有處分?現在歐安利議員提出來。
歐安利:其實澳門太小了這個地區,今天我可能是貨幣暨匯兌監理處的職員,但是可能明天我已經是一間銀行的職員,或者我已經知道某間銀行的所有秘密,所以這個法例必須要嚴謹。例如我所認識的國家葡國,如果她是不遵守保密的義務的話,他必須履行民事責任;紀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我想這樣是會比較保障,而且市民也較有保障,或者我建議一個第二款,如果他是侵犯了保密責任時,需要負民事責任;紀律責任或者甚至乎是刑事責任。我的建議是增加這一款,就可以更加符合這個整體的精神和可以與法律金融制度裏的規範。
主席:各位議員清不清楚,歐安利議員作出一個正式動議,如果第十七條通過,對於沒有遵守保密義務的人,他將提出有一個處分。區宗傑議員請等一等,因為這個條文,我希望歐安利議員...你們幫他寫出來,現在我宣佈散會,給大家回去,回來的時候有一個條文給大家討論。即現在委員會的第十七條,我們的第十三條。
歐安利:我今天晚上不可以回來,所以我想現在討論。
主席:如果你不可以回來,那你現在可不可以寫一寫?
歐安利:寫中文?OK,我即時寫中文給你。
主席:我的意思是現在他寫完以後,翻譯成中文,我們今天晚上回來之後就可以表決。好不好?現在散會。九時三十分希望可以回來,我今天不想大家再遲到。有的議員提議九時,我本來說九時三十分。各位議員九時十五分回來,因為兩個小時夠了。
(休會)
主席:現在樓下的秘書處正在做兩份法案已經來到,所以你們走的時候別忘了取自己的文件。明天早上我們不開會,明天下午三時正開會,關於這兩份法案,我現在沒有時間送到小組。走的時候別忘了取文件,否則不知道誰沒拿,到了明天又說沒有文本,明天早上大家自己看一下那兩份文件。好嗎?所以今天晚上如果快一點,我們就可以早一點回家。
不是,臨走的時候在門口派發,現在正在影印。你們別忘了取,因為如果忘了取,萬一明天送到你的手上可能會很遲,而且會很亂,因為不知道誰拿了;誰沒拿。
我們繼續討論,委員會的文本是第十七條,即原文本的第十三條第一款,歐安利議員剛才做了一個建議,大家手上都有一份,第十七條增加了第二款,即是“保密義務”的第一款,原來的文本沒有變。現在歐安利議員建議增加第二款,這種情形並不特別,因為在其他的法律裏要保密時都有一個“如果你不保密就......”的處分。每一位議員都有一份中文本,是嗎?葡文本也有。有沒有意見呢?如果沒有意見,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我看見第十七條,即是歐議員提出的建議或動議,我想跟大家說一些法律上的問題。這裏純粹是訂出一些在其他法律已經定了的條文,現在我們透過第十七條增加一款條文,即是在這裡再重複一次。這裏設立的規定完全有別於現在我手上的第三小組關於第七條經我們改了次序之後的第四款的內容。
主席:你正在說的是委員會的第七條。
黃顯輝:是的,因為第七條的原第三款規定“未履行上款規定的責任人以違令罪論處”。在法律上,這是設立一個罪狀,違反了這規則的便處以違令罪。 這裏立法者的意圖很明確,“喂!你不能夠違反,違反就犯這種罪,是這樣判罪的”。設立一種新的罪狀,這是立法者很明確的意圖。我覺得《刑法典》裏對公務員違令有很明確的規定,正如歐議員所提議的“一般規定處理”。《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是“公務員要遵守的保密義務”,《刑法典》對於公務員的規定很廣義,非常之廣泛,應該包括我們法規所說的審計署署長在內。我想提醒大會注意,既然《刑法典》已經定了這一種罪狀,有沒有必要在這裏的第十七條增加一款條文呢?另外,在民事上、紀律上、刑事上需不需要增加這條文呢?在民事上,當然,《民法典》規定了民事上的責任:關於公共管理,私人管理,公務員當然要承擔有關的民事責任。再舉個例子,我們剛剛通過的《司法官通則》,難道法官不需要保密嗎?我們剛剛通過的文本有沒有類似的制度?我想法官的保密義務不會比審計署署長的保密義務少,但是我們剛剛通過的法規沒有這樣的規定,像這裏要增加這樣的條文,增加一條這樣的規定,我覺得沒有這個必要。
主席:對於這一條,有沒有議員要發表意見?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歐議員臨走的時候增加了這一欄,看上去似乎有些問題“違反上款所指的保密義務時,審計長...”,指明是審計長......
區宗傑:這裏說審計長不用的。
馮志強:是的,如果下屬不保密時,她要受處分,字面是這樣寫的。
主席:馮議員,如果後面的第二十三條通過,因為這幾條是專門說署長,如果這條通過,後面應該有相應的條文增加。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多謝。我們很同意黃議員的意見,我們覺得這裏沒有必要寫,為什麼呢?因為如果在這裏增加這一條文,那麼這裏很多其他的條文也要寫。例如第十六條“不得兼任”,如果真的兼任怎麼辦呢?類似的條文很多,為什麼說沒有必要呢?因為其他一般法律規定了的事,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按照一般的法律去辦就可以了。我是補充這一點意見。
主席:我想請許輝年議員或戴明揚議員替我作一個補充,因為我自己都很想明白,我記得立法會...我現在記不起哪些法律,就是在保密法裏一般都增加一條,這個大家都知道是《民事法》或《刑事法》是有的,不過我覺得這個情形不是單獨在這裏出現,我們立法會有很多法律都有,所以不是一個很像很突然的,在這裏出現的,但是我現在嘗試找,我自己印象中...因為不祇一次的,這種條文。可不可以給我小小幫助,因為我想有便我們的討論。
許輝年:主席,我相信歐議員是作為一個對應條文。因為一個新部門,很多人都不清楚什麼情況,現在看到保密,他想有對應第二款,即是“如果不保密”就會有什麼後果,並非產生什麼新法律,到執行的時候,都是按照原有法例,刑事等方面。我相信是讓市民知道如果不保密便會有一個怎樣的後果,祇是這樣。
主席:我記得我們做反貪污條文的時候,如果我沒有記錯,因為當時我有參與做,雖然刑事法、民事法都有,我記得有保密條文的補充,因為當時很強調保密條文,可能是這個理由,因為歐安利議員不在,他請了假。正如許輝年議員所說,是一個新設的部門。如果查看反貪污文件應該是有的。當時也是為了“違反保密”,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但當時做的時候很強調,也是違反了保密原則時將會怎樣?所以現在要看一看,即是這個條文如果加上去,現在有議員建議,如果加上去會不會有違反呢?即對這個法律會有什麼壞處?但現在我找不到......蔡美莉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主席,我想提一點,在《反貪污組織法》的保密裏是沒有附加這一條文的。
主席:不是這樣。顧問告訴我《刑法典》裏列明“總督、政務司,甚至反貪污專員一定要遵守保密”,當時未有審計署長,這是我剛收到的消息,你們可以查一查《刑法典》。因為總督、政務司和反貪污專員加了進去,由於沒有審計署所以沒有加。一定要遵守與其他公務員一樣,一定要遵守保密,但是沒有說審計署長或審計署的工作人員。因為審計署是一個新的部門,所以我想查清楚。反貪專員在《刑法典》內規定,因為以前祇有這些機構沒有審計署,所以審計署長在保密的《刑法典》內不包括的。《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是我們立法會特別加進去的。是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A,內容是“總督、政務司、立法會議員、諮詢委員、司法官、檢察官、反貪專員及市政機關據位人”,這裏是增加了,上面是說公務員的概念,公務員應該守的紀律、保密等,當時立法會加上去的,是我們立法會加上反貪專員的。原文是沒有的。我相信當時沒有加審計署長是因為當時沒有審計署。現在《刑法典》沒有,不知道黃議員你怎麼看法?沒有特別提到審計署的,將來會有海關的,我相信如果《刑法典》沒有的,應該不會妨礙我們在這裏加上去。因為本身是我們立法會加的,不是特別針對審計署長,因為反貪專員都是立法會加上去的,我已經澄清了黃議員的問題。當然同意不同意;接受不接受他的提案是議員大家自己的決定。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相信保密是每一個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刑法典》內定訂的是每一個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但是為什麼當時要將某幾個職位特別定明在條文之內呢?因為有些職位是屬於政治職位,不屬於澳門公務員,但是立法會認為他們在澳門行使公務,所以特別將他們點名在條文之內,未來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是否屬於政治職位呢?我相信不是這個概念,他們也是公務員的一份子,祇是主要官員那一級,所以普通法對他們是完全適用的。當然,你們提到要特別增加一條條文,沒有問題,但我認為他們是公務員,不是政治職位。以前特別對反貪也好;其他的也好,是因為有人認為“我不屬於公務員,是政治職位,不受普通法規限”。大家看一看《基本法》,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很清楚,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他們都是屬於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公務員,所以普通原則是應該適用的。我說完了。
主席:如果大家清楚我就表決......**
梁慶庭:對不起,我遲到。主席,剛才唐議員所說的在《刑法典》第五章第一節第三百三十六條,他所說的是第二款,第一款是“為著本法典的規定效力,公務員一詞句括A、B、C”,然後是第二款“下列者等同公務員”,A是剛才主席所講的,那些等同公務員呢?總督、政務司等,包括反貪污既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的及市政機構據位人。好像唐志堅議員所講,這些職位究竟列不列入公務員範疇?過去,這些職位是受組織章程所規限,例如反貪公署過去不是對行政長官負責,而是向法律負責。它究竟是怎樣呢?可能是不是不清晰呢?我不知道。這一點上我正在學習中,但是剛才唐志堅議員說,如果審計長等同於...已經是公務員範疇,就應該受一般公務員的法律約束,我們不是特別針對審計長或不信任,而是這些責任應該有相應的規範來保障社會的平衡。如果現有的情況可以解決,那就好辦了。假若未能好像唐議員所講,我們的立法會有法律專家,我們自己的同事也有法律界的......(錄不到)
主席:戴明揚議員,請發言。
戴明揚:多謝主席。我不反對的,相反我覺得是重要的,存在的這個規定,即是我的同事歐安利議員提出這個動議,但我相信現時並不是正確的時刻;或者是適當的地方去包括這條條文。未來,即十二月二十日之後,或者有需要重整《刑法典》,又或者將舊的東西更新,澳葡政府的一些運作更新來適應特別行政區新的需要。我相信如果作一個...我覺得需要的一個修改;一個規定,如果要做的話,就應該在適當的時刻做,就是當立法會覺得是適當的時候,就可以作更深入的審議,或者檢討這個《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時候做,我的立場是,未來應該深入討論這個問題,就是將...或者在《刑法典》裏檢討,然後將條文包括在內,不是在這個法律提案裏做。
梁慶庭:對不起,按照現在這個文本第二十三條,審計署的其他人員行使職能時都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如果我們在這裏加,肯定在後面的都要加,不單是審計長,其他一般公務員都要受“保密義務”限制。我們要考慮這個問題,在確定增加之前要先考慮後面的條文。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我剛才也說過,可能歐議員的意思是,因為是一個新的部門,增加了保密責任,如果不守保密會有什麼後果呢?當然如果到時執行刑事或民事責任時,當然按照現行法律去做,並不是說這裏沒有一個新的意義,祇是說清楚,有一個“對聯”的意思。這裏沒有新的;沒有創新的意義。與民事或刑事...沒有新的意義。
主席: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我想回應一下許議員的“對聯”問題,但這個“對聯”不是真真正正的對應,前面的一條我覺得是設定一種罪狀,如果觸犯就屬違令罪,現在歐議員建議的並不是“當”違令罪,祇是把現有的制度再重複一次。因此,這個祇是形式上“對聯”,並不是實質“對聯”。前面的一條是將一種行為定出一種後果,違令罪的刑事上後果,所以我覺得前面我們通過的違令罪是立法者很明確,“喂!你們這些實體違反了保密義務,就要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後果等於違令罪的後果”,但現在這裏只是形式上的“對聯”,將法律已經定了出來的再重複一次。
主席:多謝黃議員。戴明揚議員所說的到最後我也不明白,審計署長,希望將來修改《刑法典》時才加入條文裏,可能我聽錯,所以不是很明白。就是將來的《刑法典》要重新修改,這裏就不用加進去;也不反對加進去。我聽你說是,不反對加進去,但是沒有必要加進去,因為將來應該去修改《刑法典》。究竟你覺得審計署長應不應該包括在內呢?要到將來修改《刑法典》才包括審計署長呢?現在不需要。我覺得是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即現在不加進去,將來到《刑法典》才加入,除了反貪專員將來變成廉政專員,再加入審計署長。我不是很明白,請你再說一次,可以嗎?
戴明揚:主席,我或者嘗試講清楚我的意思。我剛才所講的是,我不是反對;也我不會反對這個條文所建議的內容,即我的同事歐安利議員所提出的建議。但是當我覺得,即較為邏輯的或者可以講;或者較為適當的,即是如果我們將來有《刑法典》的修改,不論你是某些名稱要更改,例如剛才主席讀到《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時候,“總督”這個名稱,在十二月二十日之後澳門就不會再有“總督”,繼而變成“行政長官”,即是有些名稱需要更改的,實際需要修改《刑法典》,所以我就說,如果在將來修改《刑法典》時才作一個較深入和整體的審議。這是我個人的意見。我並不是反對動議的內容,而是比較適宜稍後再做。多謝。
主席:我想問一問陳司長,你們送來的法案《回歸法》我們到現在還未看到,剛送了下來,正在影印,應該在《回歸法》裏,應該你有一個調整、適應,例如那裏出現“總督”就改成“行政長官”。這些是我們沒有可能在十二月十九日之前可以解決的問題,那你將來的《刑法典》,例如《刑法典》仍然生效,我不知道你在《回歸法》裏有沒有作出這些回應,如果有,即表示《刑法典》裏提到的總督、政務司、反貪專員相應的名稱更改了,不需要等我們將來修改《刑法典》時才有。因為我還未看到《回歸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我可以回應,主席,是有的。在《回歸法》附件四有清楚列明。因為你們各位都還未收到,剛剛才送來。
主席:即是這裏回應了戴明揚議員的問題,我們不需要修改《刑法典》就可以解決總督的名稱,將來變成誰。我想行政長官也受到《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行政長官、司長、立法議員、諮詢會變成行政會,我想,我現在還未看到這份文件,應該有作相應的、反貪專員變成廉政公署,這裏我想告訴大家,這個提出來,正如許輝年議員所講,因為是新的部門,以前也沒有審計署長,所以在我們的《刑法典》沒有提,其他的職位,將來還會有海關關長,也是沒有提及的,因為是新的,現在歐安利議員也不在,我們很難,即有這樣的條文,我們祇可以通過《刑法典》的條文;其他的條文來推,我想大家都很清楚,也不需要再說,我現在表決。這一條分兩款表決,因為前一款是原來的第十三條,即現在的第十七條,現在取委員會的條文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現在取歐安利議員的提議,即你們手上都有的,全部有的,如果通過變成第二款,如果不通過這一條祇有一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全部棄權。
現在討論委員會的第十八條,原文本的第十四條,這一條沒有任何修改,同意的請舉手......
區宗傑:主席,我有意見。我對第十八條第一款有少許保留,因為我記得昨天主席曾經強調過,有關司法官員的薪酬問題,這裏寫“審計長的報酬是由行政長官決定”,與我們昨天說過的精神“應該由立法會批核”相違背。
主席:區議員,我想我昨天沒有說過這樣的論點。我祇是說“到目前為止我們不知道將來是由立法會通過或行政長官決定”,即他用簡單的行政命令決定報酬,即要來立法會,以前要來立法會,但是現在的不知道。所以無論如何你可以發表你的意見。
區宗傑:但你如果不決定,我們怎樣決定這條法案呢?
主席:不是,這個不是由我來決定的。如果立法會,現在大家同意這樣做法,等於你讓行政長官決定,你可以反對。是不是?你可以提議,你說審計長的報酬要由立法會訂定。因為這個不是我決定;誰決定,是政策問題,即我們立法會採取什麼政策的問題。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主席,就這個問題我也想問一問,因為的確是在昨天我們討論司法官的薪酬時候也討論了這方面的問題。我想在這裏正式諮詢一下,就是“行政長官辦公室”方面的考慮,將來這些各部門首長的薪酬,會由一些行政指令決定;還是由法律決定呢?包括主要官員和下面有關的薪酬。各主要官員包括審計長;或者司長;或者是將來的司法官員等。昨天也討論了司法官員那方面,我想知道將來是不是有全盤的打算,是怎樣界定這些薪酬?是一份法律?是一個行政指示?或怎樣呢?
主席:請陳司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吳議員。這個情況我們現在仍然是研究階段,將來會諮詢行政會,之後的結果是怎樣我們不知道。
吳國昌:如果是這樣我正式提出一個動議,將第一款修改成為“審計長的報酬、其他權利及優惠,由有關的法規訂定”。我覺得主要官員,審計長當然也是主要官員,他們的薪酬和有關的權利、優惠等,與其他官一樣,我個人的意見是,如果行政長官沒有一個明確看法,在可選擇的幅度裏,我覺得還是保留由一個法律;最低限度由法規去規定會比較適當。
主席:吳議員的動議大家都聽到了,這裏的行文是“由行政長官定訂”,吳議員你的動議是由有關法規訂定,這裏不排除是行政法規。陳司長,我想請問如果由行政長官決定,應該都要經過法規批出,沒有可能簽了名就批准。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是,如果經過徵詢行政委員會,是以行政法規批出的。
主席:有沒有議員想發表意見?梁慶庭議員,你是不是想發言?
梁慶庭:我正在思考。
主席:你是不是想發言?否則我表決。
梁慶庭:問一問,確實沒有理由行政長官決定的時候,是以批示的形成的。行政法規是很寬的,行政法規和法律是很寬的,這點上我想聽一聽陳司長你們在這方面的看法,因為整個...如果用“審計長的報酬和其他權利、優惠由相關的法規定訂”,反正由法規訂定,你們覺得從你們整個法律構思上的路向是不是一樣?不明白。因為這個法規訂定包括法律及行政法規,由於剛才正在想,這個的寫法是不是較為符合實際呢?
主席:陳司長,其實梁慶庭議員的問題是假如吳國昌議員的動議通過,是不是違背你們的思路?即是用“相關法規”你們是不是反對?崔世昌議員,請發言。
崔世昌:我看了我們昨天訂定法官薪酬的條文第三十三條,我們也是用法規訂定的。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我就表決吳國昌議員的動議,即“由有關於法規訂定”,後面那句,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是委員會的第十九條,原文本的第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是委員會的第二十條,原文本的第三十條,但有一些修改,委員會將它修改後搬到第二十條。請大家看一看第三十條條文。各位看完有沒有意見?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我有一個問題不明白,剛才第十八條的時候,通過的是第十八條還是...我們舉手是通過吳國昌議員的動議,但第十八條過了沒有?我還沒舉手,不知道我是不是棄了權?
主席:對。因為表決了他的動議之後,忘了表決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有沒有意見?即我們通過了吳國昌議員修定了的條文,這裏分兩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對不起,第十九條我們已經通過了。
第二十條現在看第三十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表決委員會的第二十一條,請各位看第二十三條,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討論委員會的第二十二條,即原文本第二十四條,這裏沒有作出修改,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委員會提出的第二十三條,即原文本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沒有意見?第二十六條的第一款,但是有少許修改,這裏是適用;是對的。因為第十八條的規定,你們看一看原來第十八條的規定,就是“助理審計長”,我們沒有了,所以要引用前面的。
區宗傑:主席,我想請問蔡署長,為什麼第二十三條審計署的其他人員在可以經審計長許可而免除保密責任呢?
主席:這是委員會的,我請委員會答覆。因為是第十八條。蔡美莉署長,請發言。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這個基本上已經有...審計長是有一條規範了審計長需要遵守保密義務,但是在某一種情況之下,這是考慮特殊情況,當然不會脫離審計長所需要遵守的保密義務。即某些情況之下審計人員...由於工作需要,人員是可以將一些資料提供給...即不是將它公佈,而是交給相關的人員,這方面由審計長決定,但是始終審計長自己也有一個保密義務規範,不可以跨出審計長,精神是這樣。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主席,還是關於這個問題,第二十三條我考慮過,應該包括除了審計署平常人員之外,應該包括現在我們通過了的第二十及二十一條內述及的人員。我想應該包括在內,因為保密應該包括不是正式屬於審計署的人,當需要我做...也包括這些人。
主席:黃議員你是不是想發言?我好像看到你舉手。你說。
許輝年:主席,我想補充一下,根據澳門的《刑事法典》,“違反保密法律”在第三百四十八條已經寫了所有公務員都是在法律許可底下的時候,為了自己利益底下,可以作出“違反保密”。
黃顯輝:即《刑法典》有規定,如果有許可就不算“違反保密”。《刑法典》有規定,即有上司的許可,當然是合法的許可,即使透露了出來,也不算“違反了保密義務”。
主席:如果大家清楚,我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是委員會的第二十四條,即原文本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因原文本第二十六條是分兩款的,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委員會文本第二十五條,即原文本第二十九條,原文也沒有改變,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表決委員會第二十六條,即原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的條文,剛剛我們跳過了原文第十六條,原文的第十六條我們沒有討論。另外,第二十五條...原文的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的題目一樣,所以委員會將兩條放在一起,變成“特別身份證”,是兩條條文的合併,現在寫得比較清楚、劃一。是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五條,我給幾分鐘時間大家看一看,因為這個條文跳過了,兩個條文合併在一起。
梁慶庭:主席,我想問一問,這個特別身份證,我們常常接觸身分證,好像我們的身分證,小組;委員會的負責人方面或我們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可不可以介紹一下?還是這個講法比較適合。因為它是用“審計證”,兩種證件是一樣的嗎?兩種證件原本是一樣的,但委員會用了“特別身份證”。
許輝年:因為一個個模式都是由行政長官訂定的,我認為“出世紙”都應該由他出,名稱都是由他編的。是這個意思。一樣的性質,沒有更改。那裏沒有說名稱,名稱將來怎樣叫將來由行政長官訂定。是這個意思,沒有別的意思。
主席:各位議員,你們明白嗎?你們可以提,不過我希望...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對不起,我們議員談了這麼久,我想問一下行政長官方面的代表的意見,似乎委員會覺得直接定了“審計證”這個名不好,如果不是不好為什麼不直接用審計證?很簡單定了下來,不用行政長官再想。我也想問一問行政長官方面的意見,就是認為這算不算是特別身分證的其中一類呢?辦公室方面的意見怎樣?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其實基本上是工作證,但是我相信第三委員會的意思與我們一樣,祇不過他們的意思是在法律上就這樣叫“特別身分證”,與其他的部門一樣,因為就算是反貪公署,他們都是法律賦予他們特別身份證,但是那個名稱,行政長官會以行政法規去規範。到時會在那裏制定名稱,基本上都是審計證,是一個工作證明。
主席: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多謝主席。我發覺得用這個名稱並不適合,“特別身份證”即與我們不同;與其他人不同。希望明確指出某一個工作。例如我們的議員證不是叫特別身份證,也是叫議員證。
主席:議員有自由提出提案,委員會也已經解釋清楚。名稱不一定叫這個,不過由行政長官以法規規定,將來叫什麼?但是不妨礙議員在這裏提出意見。但是如果不提,我就表決,將來由...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建議在第四項加兩個字“的名稱及式樣”。
主席:大家都明白,我先表決第四項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增加名稱,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表決委員會的第二十六條的全部條文,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委員會的第二十七條,即原文本第二條第二款。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主席,請留意標題,我們寫了“公權”,與原稿不同。因為我們認為“公權”能夠表達多些,比較適合。平常使用的字不對,因為是使用“公權”的人。不是平常用的字“公共當局”不明白是什麼意思。所以提出改為“公權”。
主席:我想大家都聽見許輝年議員說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這個條文我希望編撰時......**
區宗傑:有意見呀!主席。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不是有意見,我是祇有疑問,剛才第二十五條表決了嗎?
區宗傑:已經表決了。
審計署署長蔡美莉:第二十五條“行政及紀律懲戒權限”,表決了,對不起。多謝。
主席:現在表決第二十八條,即原文第三十一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是委員會提出的第二十九條,即原文本第三十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這裏原文本的第三十三條即委員會的第三十條,有少許修改,請大家注意,應該內容沒有改變,祇是文字表述有少許變動,如果沒有意見,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三十一條,即原文本第三十四條,和原文一樣,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是第三十二條,即原文本第三十六條“生效”,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我想問一問許輝年議員,我想這個條文全部沒有遺漏。因為跳來跳去......
許輝年:還欠一條,法律的名稱。
主席:我們還有一條押後的,我現在要討論。不過我想先問一問有沒有遺漏?有沒有哪一條沒有討論?
許輝年:沒有,要留意法律的名稱,更改了。
主席:即整個法律的名稱,是嗎?
許輝年:是。
主席:因為我們還有一條押後。原文本第三十五條“廢止性規定”。許議員。
許輝年:那裏一般來說是新法例生效之後,舊的法例廢除。
主席:所以這裏有一條,第三十五條這裏是沒有的,現在委員會的主席解釋了,如果除非,我重複你的講話,除非你規定哪一條法例的哪條廢止,如果不是不用寫。所以我都是要作一個表決。因為...有沒有其他條文遺漏了?應該沒有,因為那個條文跳得比較多。這個整個法律跳得比較多。現在的第三十五條;原文的第三十五條,你們沒有的,所以我要表決取消,因為其他的條文已經全部有了。委員會建議刪除第三十五條。如果同意刪除......
唐志堅:主席,我想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郭先生。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這一條刪除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在《司法組織綱要法》內已經包含這個意思,無須在這裏重複。
主席:我現在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應該沒有遺留。我們回到委員會建議的第四條條文,對這條條文我們討論的時間已經比較長。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主席,我有一個動議,很簡單,內文是這樣“除本法律規定外,審計署得依其他法規”,將“律”改成“規”,標題也保持一樣。
主席:其實吳議員是取回原來第四條,是這個意思。先表決吳榮恪議員的動議,第四條標題是...標題改成什麼?吳榮恪議員。改成什麼?“其他法規規定”?吳榮恪議員,標題是不是改成“其他法規規定”?
吳榮恪:按照內文,不過如果有好的編排當然沒有問題。
主席:我們現在表決,同意的吳榮恪議員的提議的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三票棄權。通過。今天的這個法律通過了。原文本的標題是“審計署組織法”,現在委員會建議改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的法律”。許輝年議員請你解釋一下,是不是全部的組織都不在這裏?
許輝年:是的,大部分的都不在了,要特首做,所以我們用這麼大的標題好像不對,祇是強調這個法例是設立審計署。簡單地說出它的範圍,所以整個標題都要改。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委員會建議的名稱真的不是法律名稱,像一個機構的名稱,“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的法律”,覺得組織法太大。我聽委員會主席說,覺得組織法太大了。我不明白為什麼說太大?審計署的組織法......
許輝年:因為內容並沒有涉及太多關於組織方面。
主席:因為裡面的條文,我們剛剛把“助理審計長”也取消了,因為它的組織不在這裏,有多少個局;多少個廳,這些全部沒有提及。本來唯一有的是“助理”,現在祇有審計長一個人,委員會說祇有一個審計長就不要叫組織法了,是這個意思。你們委員會是這個意思,是嗎?因為這裏關乎審計署的組織將來要行政長官自己訂定法規去做,所以委員會才會在這裏更改名稱。我聽你們說是這個意思。如果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請放下。一票棄權。通過。
此法律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