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6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我們現在進入第二個議程,即我們那個《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的決議案。

這個決議案後面有一個圖的,有個式樣,就是有個尺碼,上面有個議員證的正面反面,印些條文那些字。亦都是這個決議案的第一條。

我們現在進入細則性地討論這個條文。我們討論第一條。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作為委員會那方面,我們想補充一些就是,其實整個決議委員會是覺得很適宜的,其中有兩個小的修改,一個就是關於那個中文裹面的持證人那個問題,因為我們再參考一下行政會和法官那些證,他們都是用了一個持證人那個中文,所以我們就動議是將那個持有人那個中文的那個用語能夠統一為持證人,這個是一個,另外一個就是,大家都完全理解到這個證會是白底黑字綠色區徽和用塑料制成的,這個就需要是建議一個規格上面,在一個附件�堶探N寫清楚那個規格是怎樣的,除了有大細之外還講到它的印制方面用的顏色等各方面,令到它更加清晰一些。那這個是兩個動議,作為正式的動議。另外一個版本就是那個議員證後面,那個背面那個關於豁免權、權利和特權那個呢,那�塈畯抴蕈g做了討論,有部分的委員就覺得可不可以寫多一些,但是大多數都覺得這個寫法是適當的,即現在這個是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寫了出來了。但有關它的編排,由於原來那個又有一個將那個條文,第廿六條、第三十三條寫了在上面,那就出現了第一款下面就第二款是括�式C那在格式上面,就經過了我們的法律顧問、技術人員的建議,會不會是後面那個好看一些,但是不是作為委員會的一個動議,只是作為一個提出來的建議,假若如果覺得這個式樣是不錯的話,我想我們的委員會的委員,或者我們其他的同事,會在這�塈@出一個選擇,正式提出動議的。

我補充這些內容。多謝。

主席:即第一條,我們第一條就要通過議員證的格式,它的格式就在那個附件中。剛剛委員會的主席梁慶庭議員介紹,我們在看我們的委員會報告書上面,就有兩個版本的,即第一個版本、第二個版本,剛才梁慶庭議員亦都解釋過。我想看一下委員會說要聽一下大家意見,之後才作出正式的動議,實在呢,委員會經過討論之後,就畫了第二個版本出來,但是實質上面是沒甚麼差別的,不過是格式上面覺得第二個版本這樣擺法可能好看些,而且好像是不用說......因為上面剛剛講第一個版本時,第廿六條,下面就是一個是“一”字,第卅三條有個括弧括�式坐G”字,好像看下去不是很......可能會造成一些混淆,但實質上面,他們委員會是沒有甚麼變化的,不過是寫法上面,排列上面排得比較好看些。若果是......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哪個意見或者有甚麼取向?假如......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都明白委員會有個取向性,即不寫幾多條,是嗎?

主席:寫了在後面,括弧後面。

唐志堅:但是,因為,你要知道,這個Lei,即這個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不是整個都是議員的豁免權、權利及保障的特權,這個Lei,這個法律中,不是這個名,如果這個法律是專門對議員的這個權利及特權、豁免權等,委員會的意見都可以,你只是寫根據哪個法律都OK的了,是不是?所以,是這樣,這個法律的標的不是只是這件事,我認為,其中哪一條是關係到議員的這個豁免權、特權、權利的問題的,我的意思還是寫哪一條,是不是?因為那個法律很多條,它又不是專門針對這件事這個內容的,其中這個條文是對議員的特權或者權利,那我認為,我個人認為,是必須寫明是幾多條是比較清晰的。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

在那個,相信我們的同事都留意得到,它括住是,即是排版上面有些不同而已,它後面都寫明將第廿六條不是凸出擺了在上面。那當然有觀點角度認為:喂,好些的。包括在討論當中究竟是不是要這樣寫上豁免權、權利、特權呢?甚至乎是不是一定要這樣擺法呢?或者乾脆寫了那兩段,在後括住,就講明是第三/二零零零/M號法令第幾條第幾款呢?這�埵釩雃h種寫法,但如果我們看版面這樣來計數,如果數一下那些行數,它就會在那個簽名的位置上面會多些,格式上面看起來就會靚些,但我自己覺得,就沒有專門妨礙得到究竟是不是由於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它根本確實不是一個豁免權、權利和特權,不是的,這個是《議員章程》的。如果是這樣的話,變了下面專門寫到廿六條,但是是不是在那個第三/二零零零/M號法律�堶悼u是那些部分呢?我又......因為議員的權利有很多的,證明議員的身份去行使權,但是就不是說是純粹是這方面的豁免權、特權,所以我們在討論當中,有些同事說不如寫多些,把其他的也寫上,但是就覺得這樣亦都有困難的,結果就維持現在這個這樣的做法,但純粹在編排上面覺得這樣的條款會在版面上面會靚些。如果講到版面,我希望如果將來在實際制作的過程,那個豁免權、權利和特權那一行同第二行之間那個距離還是闊了點,可以考慮在整體設計的時間就再排得好一點。我的見解是這樣。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考慮到唐志堅議員和委員會的主席的意見,我建議就是這樣:既然這個三/二零零零號的法律不是單指豁免權、權利和特權的話,我看有將這樣東西分開的必要。現在這樣寫法給人誤解,就是說這個三/二零零零號法律就是豁免權、權利和特權,但事實上這個議員證是講甚麼呢?是講豁免權、權利和特權的,所以我認為這個議員證的標題,只寫豁免權、權利和特權,下面,現在可以按照委員會的格式,不過,在第廿六條第一款的前面,要加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我建議就是這樣。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還有哪位議員想發言的?現在就是吳榮恪議員有個建議,就是拿第二版本做基礎的話,拿那個括號�堶悸熔臚T/二零零零號法律那個就擺進去下面,即在括弧�堶探N擺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跟�忖U面就是又是寫上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第卅三條第二項。是這樣的意思。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主席,多謝你。

吳榮恪議員的建議是可取的,但是葡文編排,我相信將來就很長很長了,因為你中文多了一行字就肯定多了一行的了,你譬如第二十六條,你把第二十六條搬去後面的括號,就肯定要跨過多一行的了,葡文亦都要跨過多一行,但是你還要說明它是第二十六條搬下去,下面又要搬。我想,有時這樣是要看版面好不好看,大佬,你想得很好看,但擺進去時擠在一起。這些是非原則的事,我覺得是這樣,主席,主要是看擺進去時好不好看,不要一味怎樣怎樣。如果你只是搬了下去,你淨寫Lei,甚麼甚麼,幾多編號,我相信葡文另外還要想想它,好不好?但我都覺得,主要是那�埵鼽m那麼小,你如何排得清晰一些,給張咭給人家,人家一看就明白你這個是議員的。我相信公共人員他都知道你議員有甚麼權利了,如果他不清楚,你才叫他看,用放大鏡看那些。好了,多謝。

主席:我想這個可能有些道理,因為這個咭就不是我們的圖看見的那麼大的,要小很多的,再縮細就可能,中文我看可能不是很大問題,葡文的確可能很大問題。不過,這個還是要做了版才見到,現在我們講擠進去都不是說不行的,但做出來不知好不好看,因為那張咭是比我們原來的議員咭要小一點點的。若果舊的議員有舊的證件的話,應該是還小於以前的議員證一點。這就可能真的是那些字,葡文排在一起,可能全部要黏在一塊。高開賢議員。

高開賢:多謝主席。

剛剛亦都是聽到幾位議員大家提出的意見,亦都看到原提案的稿和委員會所提出來的這個稿,在兩個稿�堶情A其中剛才亦都提到關於這個豁免權、權利和特權(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這樣的字眼,兩個稿都有的,但是,正如剛才所講,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堶情A現在我們所寫的這兩條,應該不止的,而是超過兩條以上的。但我們現在就這樣寫了下去的話,我都有這樣的感覺,就是好像這個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堶掖o個豁免權、權利和特權只有這兩個在那�堙A所以我建議就連這個豁免權、權利和特權這幾個字是不是都可以取消,而將那個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擺在不論委員會也好或者是提案的議員所提出來的也好,這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或者是第三十三條二項的之前,又加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下去,這是不是就會稍為清晰一些,就不會產生一些誤會呢?這是我個人的一些意見。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沒錯,原則上,這個議員證當然是可以講是給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看的,但我覺得,澳門的公務員對議員證是不是都理解呢?我覺得不是,講到是甚麼議員,有些都不知議員是甚麼,不知道的,更何況說我們議員有沒有豁免權、權利和特權等等。所以我認為,豁免權、權利和特權是一定要寫在上面的,但是我另外有一個方式建議,就是,既然你沒有了那個括號�堶悸熔臚T/二零零零號法律這個字的時候,現在就不是排兩行,中文歸中文,葡文歸葡文,即豁免權、權利和特權寫在中文那邊,將葡文這幾個字(我不會讀那幾個字)就擺在葡文那邊,所以,那�奡N留了一行出來,等多些空位,將中文也好葡文也好,有地方擺那個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這個字在那�堙A因為你少了一行,就不是第一行寫中文第二行寫葡文,是將它分開左右,左的是寫中文右的是寫葡文,這樣就好看了。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數過一下那些行數,中文如果是......吳議員的提議我是頗為同意的,因為它不會將三/二零零零那個法律同第廿六條分開,可以能夠用那個辦法一連串地寫下去,我覺得是較為清晰一些。如果這樣寫法,中文那�塈A無論,即按照如果是委員會所建議版本,是維持四行中文字,如果是用這個寫法的話,第二個部分就由兩行變成了三行,但兩行變成了三行同原來現在這個建議的版本即原文的版本是一樣的:四行三行,那中文沒有改變,葡文一樣。葡文那�堶鴩茠澈媊閉O二四六,現在呢,那個是五行,那如果將接納吳議員的意見,那那個葡文維持在同原來的建議案一樣是六行,密度都差不多。另外一個就是那個葡文那�堣斯M好像原來的建議案那樣,又是四行,那換句話來講,如果接納了吳議員那個提議的話,就同原來那個排列那個位置不會差很遠,但是我就覺得可較為清晰一些。這�媮縞X了我的即數完之後的我的一些看法,但正如好像唐議員所講,好像最重要的是在設計上會較為更加能夠好看一些,清晰一些。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就會覺得吳議員那個建議是一個頗好的建議。

主席:即省下一行的位置,即後面那個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就寫在下面,這樣來講中文就搬去左邊,葡文搬去右邊。吳榮恪議員你的建議是這樣的。這樣,位置即可以相對來講推上一行,推上一行的時候就可能不用那麼擠。不過,無論如何,這張咭都應該是很擠的,因為我們那張咭是比較小的。如果一張咭可以做到這麼大,你是可以看得很清楚,但事實來講,大概只有一半Size的,大概是一半──應該是一半還不到。所以,無論如何,我想看看各位議員你們怎麼看法。吳榮恪議員就做了一個建議,聽起來梁慶庭亦都是同意這樣做法。剛剛唐志堅議員都說是可取的,問題是你排不排得進去。如果把中文搬去左邊,葡文搬去右邊,的確可以省下一行字的位置出來的。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其實我們在這�堸Q論,其實結果都是一樣的,大家都表達的問題,大家都......我建議不要在這�堮鷇O那麼多時間,不如交給編撰委員會去決定,聽了意見之後。我認為不需要在此討論了。我的建議是這樣。

主席:再請問各位議員意見如何?因為這個決議,第九條說這個決議即時生效,而即時生效的話,我們做議員證也要配合的,不能說今天我們通過之後整個禮拜都沒有,所以,我的意思就是希望能夠配合的。至於吳榮恪議員的意見,我想都是很中肯的,因為在這�堙A大家都是想像,因為這張咭事實上是比較小。這張咭就這麼大,現在特別是葡文字都是很細小的,因為你再寫大一點根本就沒甚麼可能看得到。我想請問還有沒有其他議員關於這點發表意見的?如果沒有的話,就交回委員會,最後就可以再排一排版──聽取了意見之後再排一排版。另外與制作這張咭的即送這張咭給我們的唐志堅議員再大家談一談版的問題,總之要做到靚為止,如果議員同意的話。做到比較靚,不要一看下去甚麼也看不到,好嗎?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主席:

不用找我的,因為我只是執行決議而已......

主席:給個版給......

唐志堅:決定了甚麼我照做的了,因為事實上,排版的事各有各的角度,是不是?因為這個是大會決議的,否則到時說唐志堅改了我的那個,那就大罪了,是不是?因為這個是大會的決議來的,我的意思是你給甚麼我就做甚麼。

主席:我的意思就......

唐志堅:排得不好看也照�旭窗A我不承擔這個責任的。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

沒人叫你承擔這個責任,而是可能委員會會請你排一排給他們看看,這個有可能的。即是如果你把中文搬去左邊,葡文搬去右邊,可能叫你排一排版給他們看。這個不是說......假如大會決定交了給編撰委員會,可能他們會,我的意思就是,因為要請你排一排版出來,哪一個是最清晰的,是這樣的意思,不是叫你去承擔這個責任。

唐志堅:我不明白那個中文怎麼搬,中葡文是不是把對調過來?

主席:不是不是,吳榮恪議員的意思就是,因為現在中文寫了在──指標題──葡文的上面,即兩行並列的,那吳榮恪議員的意思就做一個建議,就拿豁免權、權利及特權那幾個字移向左邊,即寫在中文的上面,那個葡文移去右邊,這樣就空了一行位置出來了。但這個現在還沒有人排過,是這樣的意思。

唐志堅:現在我明白了,但我相信肯定不好看。

主席:所以我才說要編撰委員會......剛剛吳榮恪議員就說不要為這點......還是先排個版出來,哪樣靚,就說交給編撰委員會。所以我說編撰委員會可能會請你排一排版,就是這樣的意思。因為現在大家都是想像,把中文搬去左邊,葡文搬去右邊,並排,這就省了一行位置出來。不排的話,現在都不知道好不好看的,問題是這樣。因為這個證件不是很大。若果大會覺得交回編撰委員會去決定,交回給委員會,我現在就是要通過那個條文,這樣,委員會就應該根據幾個議員的提議去排一排版,看看哪一個做法是比較最靚,但實質上是沒甚麼改變的。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如果交回委員會去在編撰那�堸窗A我就要清楚一下,一個就是說,譬如有議員建議那個豁免權、權利及特權取消,吳議員就覺得這樣不好,應該有的。首先確定這個,這個一定要寫上去,至於寫法是左邊中文右邊葡文還是繼續維持現在兩行呢?這點來講,如果真的長長的,我初步去想,會是不好看的,不好看的。但是這�媮晹釣ヰ韃﹛A將來會看了,但起碼先確定這個。第二個確定就是說,下面寫的內容,譬如“任何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這個,就後面要“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而下面那個部分亦都是“第三/二零零零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這就得了。至於具體怎樣排得它覺得好看呢,我想都是制作人和設計專家處理的了,最緊要確定那個方式,我們如果真是需要做編撰的話,最要緊的是不違反我們大家通過的那個精神。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清楚了,我就可以確定下來,真的要這樣做的時間我就知道怎麼做。我想清楚這樣事。多謝。

主席:高開賢議員。

我想請問你剛才說的取消豁免權、權利及特權,是不是當一個動議提出來?

高開賢:我作為一個動議提出。因為,在我自己個人覺得,豁免權、權利及特權是不止現在在我們這個咭�堶惟瓞g的兩項的,所以,在這個情況底下,如果在寫了下去之後,有豁免權、權利及特權,這樣寫了下去之後,看起來很容易會誤解好像這幾個權利就是這兩條而已,沒其他了,所以我是動議取消這幾個字。多謝。

主席:我想這樣吧,這張咭,剛剛梁慶庭議員說會有些空位,我可以提醒你,是沒有甚麼空位的,不過,我們先表決高開賢議員這個動議,因為這個比較有些變化的,其他議員的講法都是照樣寫上這麼多東西在這張咭�堶情A至於怎樣寫才最靚,這就是寫的問題了。但是高開賢議員提出來的就是根本不要上面那一行,這樣是有輕微的差別的。我想,我先表決這一點。高開賢議員現在提出來就是根本不要議員證�堶悻w─你們看附件第二版本(第二版本、第一版本都是一樣的)反面的第一行都有一行中文和葡文寫�式岐襲K權、權利及特權”。現在高開賢議員動議在這個咭�堶惜˙搨n寫這個。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講得很有興趣。講設計我又不是很熟悉,但有一件事,我看人家的證件──世界性的,國際上的──只是這樣寫的,Under第幾個Conditionary,議員受甚麼權利的保障。這些,執行權那邊,那些所謂的其他的政府部門要知道我們有甚麼權利的,不用寫在這�堣F。不知各位明不明白我們意思?只是寫有甚麼,Under哪一條Law,我們議員可以使用這張咭可以有這種權利而已,就是這麼簡單。至於社會上的人,有甚麼豁免權他們應該要知道的,是不是?我們不明白為甚麼為了設計......設計是當然要的,揀配偶都有些人喜歡高有些人喜歡肥有些人喜歡瘦,我不辯論了,但是,掉過來,我認為,我覺得,如果要簡化,就是我們議員有哪幾條保障?哪幾個法律保障?我們議員可以行使這個權利,就是這麼簡單的一個證件。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

若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的意思,就是條文乾脆不用寫。我想,這個,委員會討論的時間亦都曾經有議員提過出來的,即完全不用寫,應該知道的。這個議員證,我們根據經驗,甚麼時候會用呢?那兩條在甚麼情況下面會用呢?我記得──委員會你們成員都可以再補充──那天討論時,我剛巧在場,討論那點時有議員提出來說不用寫了,你應該知道的。為甚麼寫兩條而不寫其他呢?即議員有權收人工那些不用寫在這�堙A為甚麼呢?因為不止的,不止這兩條的。問題就是,我們根據以往的經驗得知,因為你議員不是個個執行......即警察或者司法他們會認識議員的,不是一定認識你的。所以,第廿六條的第一款就是甚麼情形下面他可以拘留,那你出示那張咭那個時候,就可以不需要他去查一查看你是不是議員,避免這些這樣的情形。第一。

第二,他手頭如果沒有那個法律在,請等一等,我要去查看看你有沒有這個權。有這個可能的。第一。第二點,關於第二條那些字──自由出入的情況,譬如說我們當......有一年,一九九一年還是九二年,在狗場,很多偷渡來的人在那�媔陘丑A議員非常關心這些這樣的事。當時很亂的,狗場的門口就全部封鎖了。你去到了,假如你不出示議員證,那個警察或者糾察在那�堿O未必認識你的,就不給你進入。有這張證,你可以出示這張證,就說你議員可以在這個時候進去,即你議員是關心發生了這樣大的事件時候,譬如說,我隨便舉個例子,狗場那件事,我想,當時很多議員是進了去的,去看發生甚麼事,若果警員認識你的話,他給你進去很自然,不認識你那個你不可以說:“你為甚麼不認識我?”你都要有張證來證明你是一個議員,你是可以在那個時候了解情況。假如講,是禮拜日遊行的時候發生衝突,即有些同警察衝突的時候,假如封鎖了那個場地,你議員不出示證件,不是每個警察,封了路的話,一定放行的。你出示那張證,因為他不認識你不是罪來的,是不是?或者他認識你也當不認識你,你不可以說你一定要認識我的。他明明認識你他說不認識你,我不知道你是議員,你有甚麼證據,甚麼權利,你說你一定要進來?是這樣的場合下。所以,就不可以寫多,這兩條是應這樣的情況下面的需要來訂的。過去──當然了──過去了的現在未必一定是要搬過來的,過去的經驗來講,這個咭用的情況下面,大多數的情況都是這些這樣的情況即你需要出示你的咭,其他的情況下面,因為它又不可以當身份證又不可以當信用咭,這些是你議員執行你的任務的時候,有的時候,譬如,遊行的工人跟警察衝突那時,把路全部封鎖,你議員怎麼進去呢?有這張咭可能你就即刻可以出示的話,他看一看,他即使不明白那個法律,他看看那咭,都應該放行,讓你進去的。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是想補充一下剛才我的發言。我完全明白主席剛才所作出的解釋。澳門四十多萬人,雖然我不是要求每一個人,今年我在這�堻ㄟ詠汛陪�,我本人不是要求人人都認識我的,但是如果澳門的文化,人們留心的,行政當局萬幾公務員都不留心澳門的政治體系。我們都不要求低級的公務員,或者未必認識我們,但如果我們Show這張咭出來,而有一個Law是可以給我們運用權力呢,他可以去問一問他上司的,他不明白。我相信他們一定要明白,如果他長期都不明白的或者不知道的,那若果有一個領事外交員來,他拿一個Passport,我是Diplomatic的領事護照,他又不認識那他又怎樣呢?是不是?它不需要寫出來的,我想我們的特權,應該我們是Under protect by 哪個law就行了,如果不明白他上司會解釋,或者他去找他的頂頭上司,一個電話就行了,不用別的甚麼的。我們不會怪他甚麼的,說他不讓我們進去,因為我是議員。我們希望他們可以了解一下,有當值的警官的,如果警官都不懂,警司又不知道的,那他們就真的要小學開始再讀過了──澳門的制度是甚麼,是不是?我們坐在這�埵b做些甚麼?當然了,我們不是希望每個人都認識我們,但我都希望他們尊重。如果有這個議員咭Show出來的時候,若果有不明白的時候,他們會問一下的,我相信他們,我們亦都會解釋給他們聽我們的權利是甚麼的,那如果他堅持不放行進入這些場所的,那他當值的時候有這樣的問題的地方一定有些高級些的官員在場的,他們一定要認識我,我認為。多謝。

主席: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多謝主席。

我的意見就是說,我記得我們以前那些議員證都有這兩個Law在�堶悸滿C這�埵釣潃荓齯憛A就是說我們可以不受逮捕、拘留和羈押,是很清晰寫在議員證上面的,同時還有一條就是卅三條第二項那個可以自由出入任何公共場所。我相信,既然以前已經有了,我想一直以來都維持的,是有它的必要存在在這�堛滿A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磨擦。真的,我都擔心澳門有些公務員可能不認識,對議員那個權利問題。如果這兩條明確寫在這�堙A起碼我們不會受到即時的騷擾。我只是想表達這一點。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還有沒有意見?周錦輝議員你那個是不是正式的動議,希望甚麼都不寫,就只是寫那個法律出來,執行三/二零零零號法律所賦予議員的權利?是,請發言。

周錦輝:主席要我解釋我都解釋一下吧。我今日所......由開頭各位議員都提出的意見之後,我的一個感覺而已,一個意見而已。寫是寫不完的,有些寫得多有些寫得少。我的只是一個意見,至於動議,我就不會動議的了,因為你給甚麼咭我我就使甚麼咭。我本人就認為甚麼字都沒甚麼問題的,有張咭有張相,我想我們行政當局那些人都會明白的了,如果個個都蠢到說真的要留難我們的,我就覺得我在澳門生存都沒甚麼空間的了。所以我覺得寫也好不寫也好,但你為了拗叫,到今日,即大家給意見到今日,用了半個鐘頭時間,有些說寫多了有些說寫少了,我只是給些意見而已。多謝主席。不敢動議。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過去我們都有張議員證,以前,但張證就想討論都沒得討論,都不用討論的,出了來就是了,究竟那個式樣靚不靚,怎麼看法,似乎在我印象�堶掖ㄗS有這回事的,是不是?沒有這回事的。那在我們委員會討論的時候,確實,即現在很多的事,我們是想將它更加規範化,所以我們兩位的提案議員很努力地將它寫明了,包括了這個證是誰所有的,可以怎樣用,很清楚,我們亦都,即是很好,就是能夠通過了這�埵陪荌Q論。確實呢,其實,我們各位同事所提及到的一些情況,委員會討論當中是有提及到的。剛才我們的曹主席補充了很多了,包括了為甚麼會適當維持,基本上面維持了原來一些的式樣,覺得這兩樣都,啊,是即時的,較為直接些的,再擺在那�堻ㄗS有壞處的,一個。確實有些討論,如果統統都擺又不夠位,擺些不擺些又擔心是不是就是這兩樣呢等等。其實那個討論很有意思,包括了周議員所講,是不是乾脆Under在這條Law下面就有幾多樣東西,包括這些都有,但委員會沒在這個方面作出了一個動議而去提出這樣事,沒有,只是維持原來的這個做法,只不過在那個技術層面上面覺得,咦,可以調前調後。但是,我們覺得,當時我們自己委員會討論,這個都是有注意到的,而且真是有價值的,但正如我們的同事講,你拎一個議員證出去,那其實很多的公務部門的人員他都應該知道,作為議員他應該有一些甚麼當他履行議員職責的時候那個權利,和作為這些行政部門要給予那個協助和支持和方便。這點來講,可能是另外一個問題了,但現在先搞掂個證,因為過去長期都,那怎麼個搞法呢?是這麼小的了,式樣是這樣的了,那我們的同事動議,就說不用那個權利、豁免權和特權,那可能是基於地方太小,不如不要了,但是不是說地方太小不寫呢?我覺得就有一個保留,特別講那件事,就方便有關的實務工作。過去,我沒用過那個證,講真的,我自己未用過,是用來袋的。但確實,剛才曹主席所講到,當有些這樣的狀況的情況底下,如果能夠方便到我們去行使我們那個權的話,這樣,是一個這樣的一個工具。所以應該是一個很有建設性的討論。但我們委員會談過之後,我們真的沒有在這方面提出一個動議。但是,畢竟,委員會就幾個人,集合大家的意見可能會談過之後有動議的話,一定會能夠得到了一個支持的。我只是想表達委員會討論當中其實顧及到,亦都有包括了我們同事所提及到的問題。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正如周錦輝議員講的,已經討論了很長時間了,關於這一點。我想,現在唯一的一個動議其實就是高開賢議員的。看看高開賢議員......他去了哪�堙H因為吳榮恪議員就表明了他不是一個動議,只要大家同意的話,放到編撰委員會。我會以這個精神去表決。因為高開賢議員就正式動議刪除上面的幾個字,要刪除那個“豁免權、權利及特權”。我會表決這件事,因為這個是令到那張咭是有些變化的,其他的意見都是那張咭怎樣寫下去的,其實內容是沒變動過的。我現在正式表決高開賢議員的動議,在這張咭背面就刪除了那個“豁免權、權利及特權”。同意高開賢議員的動議的議員請舉手......六票,請放下,那即是不過。那現在原則上面同意這個版本的,而亦都同意慢慢編撰委員會重新排版,排到靚為止,因為內容完全沒變的,因為你有幾個建議的,搬下去,又搬左搬右。這樣,同意這個版本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票,好了,那這個就通過了。這個亦就是第一條,那其他的條文,我想請問,這麼多條文,有九條條文,除了第一條之外,對這個決議有甚麼......任何一條條文都可以發表意見。有沒有意見?副主席。

劉焯華: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因為那個第五條,“權利、豁免權及特權”和那個證的先排“豁免權、權利及特權”,即要統一了就行了。

主席:即文字上面要重新統一。那委員會在慢慢做那個條文那時,應該把豁免權排在權利及特權前面,即要同那個咭一致。我想請問,除了第一條,其他第二條到第九條......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對第四條有一點疑問,因為它後面那句話說的是“只用作證明持有人的議員身份”。這樣,似乎這樣講“身份”的話,就從這張證�堶控o到的特權,是有一點點分別在那�堙C我想,或者是委員會主席解釋一下這個第四條這樣寫法和這個我們現在已經通過了要標明是要有個豁免權、權利及特權,起碼不只是證明議員身份了,還證明了他有這個權利了。希望委員會主席解釋一下。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委員會在討論當中無任何疑問,或者請提案人解釋一下好些。我們無任何疑問,這個。

主席:我想,這個,提案人是不是有解釋?兩位提案人?

唐志堅:多謝主席。

因為我不知道他是要我解釋,主席又讓不讓我解釋。

主席:請你解釋,請你解釋。

周錦輝:別生氣別生氣,繼續努力。

唐志堅:我想這個決議,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是連帶性的條文來的。一個證,你說第二條,“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誰專有呢?那還用說的嗎!第三條,“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那已經是這樣一直下去的了,那第四條呢,是證明他的議員身份,第五條即刻就講了,即如果不出示這個證,亦都不是說那個議員就沒有那個豁免權、權利及特權,意思即是說,那個證只不過是給你證明你是議員,權利是已經具有了的,出不出示那個證,不等於那個議員有沒有這個權利。四、五連下去就是這樣的意思的了。但是,這個證既然成為證件,那證件即是證明你的身份,不是證明你有甚麼權,但為甚麼要在背面寫上那些呢?亦都是提醒一下有關要驗你那個證的時候,或者要即刻判斷你有沒有這樣的權利而給他一個方便而已。他不看反面,不看背面,只要證明你是議員的身份你就已經具有這樣的豁免權,具有這樣的權利,具有這樣的特權的了。我的意思就是這樣的,很明確。你不出示,只要他說:“啊,吳榮恪議員,你好!”就是這樣的了,不用出示,你都有這樣的權利,是不是?我們看這個條文,四、五就是這樣的意思了。另外我想請大家明白,證件是證明你的身份的這個目的的,不是證明你有這樣的權利的。證件,從“證件”兩個字的含意,是需要時是要證明你的身份的了,已經足夠的了,我覺得。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我都理解唐議員的解釋,但是,關於第七條──講第七條──“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按照我的理解,議員證只是證明你的身份。其實,議員證除了證明你的身份之外,其他是沒有用的,其他是沒甚麼效力的,除了證明你的身份之外,就可以這麼說你甚麼都沒有了。不知是不是這樣理解?我不是反對你的寫法,我只是要求解釋,我絕無反對的意思,只是要你解釋。現在又是同一樣的理由,如果你的用途,這個用途,按照第四條的寫法,是證明你的身份而已。其實,這個證,除了證明身份之外,你可以拿�有o張證,當你......這張證有甚麼用處呢?起碼──起碼就是那兩項所指的權利,特別是第一、不受逮捕,當然,這個是《議員章程》�堶惟瓞g的,但是這個證,我認為都存在�有o個作用的。你拿個證出來,你是議員身份,那當你進入......特別是卅三條是講“根據法律規定自由進出受通行限制的公共場所”,是有這個作用在的。雖然這個條文是在《議員章程》�堶情A但拿�有o個證,除了證明你議員身份之後,你還有第二十六條和第卅三條這兩條所寫的這樣的權利。我覺得是這樣。我現在的理解是這樣,要求你解釋清楚,就這個意思,我沒有反對你的意思。

主席:唐志堅議員。

我想先回應一下吳榮恪議員的意見。

我覺得唐志堅議員剛剛解釋是對的,因為不是說因為你有張咭你才有這個權,這張咭是你要有了議員的身份才會有這些權的,你是議員才有這些權。當人家要求你出示議員證的時候,人家不認識你的時候就知道你是議員。那為甚麼不可以用作其他用途呢?譬如你去立契官那�媗蝯孛鞢A行不行呢?不行的,是不是?即你要用身份證去驗筆跡的,你是不可以用這張證的,這張證明只是證明你是議員,不可以當身份證用。你不可以過香港,去珠海用這張過關,是不是?這個是證明你是議員的身份證,是議員的證明,證明你的議員身份,不可以當作其他證件用,因為你一樣有簽字,一樣有你的名,你可不可以去驗筆跡呢?不可以的,是不是?我的理解是這樣,所以,這張證跟身份證是有它的差別的,身份證是可以用的地方,這�堿O證明你是議員,但你的權利不是因為你有這張咭就有這個權利,剛剛唐志堅議員解釋過了。

不好意思,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

很多謝你,因為你幫我解釋了前面的部分了。至於其他的用途,我相信就是,你譬如用這張證去代替身份證,我相信就不行的了,當然,你沒帶身份證,查證,你說對不起,我沒帶,掏這張出來,如果阿Sir說:“啊,是議員!”放你一馬,那無所謂,這個是他的酌情權。你說有沒有這樣的呢?這是他的酌情權。好了,又說你拿這張證證明我是甚麼公司法人,沒有的,其他是無法證明的,是不是?或者你說拿張證去銀行貸款,說我就是議員我來貸款、借錢,因為我是議員,不行的,是不是?我想,這個是需要的,因為其他用途,我認為這張證只是證明你是議員身份,我的意思就是這樣。那你既然做了議員了,就已經是具有甚麼權利,這個就是法律賦予的了,是不是?至於剛才有些人說可能某些公職人員不知道法律賦予你議員甚麼權利,這個是另一回事,是另一回事,我們將來可以建議有關部門要知道議員是有這種權利的,你在公民教育或者甚麼公共行政教育要講的,認一下議員的Mark頭。這個是另一回事。但是,我相信,你的權利是已經在你當上議員的時候就由法律賦予了你有這樣的權利、特權和豁免權的了。意思就是這樣,不需要用這張證甚麼的,這張證只是證明你是議員身份,足夠了的。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吳榮恪議員你明白沒有?請講。

吳榮恪:我明白,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我覺得第七條沒甚麼必要:第七條其實就等於第四條的重複。當然,我不會動議刪除,有也是一樣這麼理解,但是第七條即是第四條的延續而已。我只是在這�奡ㄔX我的意見,我沒有動議。

主席:好了,我想請問各位議員還有沒有疑問?亦都沒有動議。這樣,我就一次過全部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好了,今日的議程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