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四)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 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 -- 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 -- 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 -- 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 -- 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豁免權、權利及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 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 -- 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 -- 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 -- 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