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四)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 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 -- 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 -- 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 -- 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 -- 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權利、豁免權和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 -- 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 -- 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 -- 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 -- 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 月 日於澳門。
主席 曹其真
根據第3/2000號法律(有關議員章程)第三十三條(四)項的規定,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應以決議形式通過。
因此,本決議案純為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對議員證的使用和效力訂定一系列最基本的規則,同時將該證件的具體圖樣繪出。
證件的格式方面,可以說已有共識,但對使用方面的具體制度,必須在委員會作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