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一、本法律的標的是界定和規範立法會開展活動所必需的行政與財政管理及技術輔助的機制。
二、立法會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具等級從屬關係的部門,稱之為立法會輔助部門。
立法會總辦事處設在澳門市,並在立法會大樓設有專門設施。
立法會可取得,承租或向行政長官徵用對其運作所必需的設施。
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
(一)立法會主席;
(二)執行委員會;
(三)行政委員會。
一、立法會主席具有基本法、法律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賦予的權限。
二、主席監管立法會的行政管理。
立法會主席得將上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限授予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的任何成員。
一、透過執行委員會議決,屬立法會輔助部門的顧問、技術顧問、高級技術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得直屬執行委員會且成為其履行職務的輔助結構。
二、上述人員如其薪俸點低於650點,執行委員會得透過議決為其訂定 一額外報酬,該額外報酬總額與各自薪俸之和不得超過薪俸的650點。
一、立法會主席有一名由其本人自由挑選,以編制外合同或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秘書,該職務也可通過徵用或派駐的方式任用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
二、主席得隨時決定終止其秘書的職務,但無論如何,秘書職務到立法屆告滿時即終止。
三、私人秘書的報酬為485點,不得享有任何酬勞或超時工作津貼。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直屬於執行委員會。
二、執行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就管理及其執行所必需的措施制定一般政策;
(二)監督立法會的財政管理;
(三)行使對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的領導權;
(四)進行與立法會輔助部門的公務員、服務人員、散位人員的任用和狀況調整有關的行為;
(五)按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行使紀律懲戒權;
(六)制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技術與行政部門的內部組織規章,並將其公佈在立法會會刊第二組內。
三、立法屆告滿時,執行委員會行使上述權限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
行政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全體會議選出的一名議員,並由其任主席;
(二)立法會秘書長;
(三)執行委員會指定的屬立法會輔助部門編制的一名公務員。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編制立法會預算案;
(二)編制立法會報告書及帳目;
(三)執行立法會的財政管理。
一、行政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指定系為整個立法屆而作出。
二、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時,行政委員會的成員維持其職務,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
一、輔助部門向立法會的管理機關及議員提供技術與行政輔助。
二、立法會輔助部門包括: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顧問與技術顧問;
(四)翻譯辦公室;
(五)公關辦公室;
(六)圖書館;
(七)資訊辦公室
(八)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九)技術輔助處。
一、對立法會工作的專門技術輔助包括,尤其是:
(一)中葡、葡中的書面翻譯與口頭傳譯;
(二)圖書資料的輔助;
(三)全體會議與其他認為必需的會議的錄音與書面記錄;
(四)立法會以及行政部門文獻資料的登記和歸檔;
(五)與過往立法屆有關的文獻資料的整理;
(六)對主席、委員會以及議員的技術輔助;
(七)立法會會刊及其它出版物的準備。
二、行政輔助包括對立法會正常運作必不可少的所有行政職能的履行,特別是人員的管理、帳目、有關立法會動產與不動產的保養以及立法會運作紀錄的整理與保存。
在不妨礙第五條與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下,秘書長協調行政與技術部門的工作,對需由上級作出決定的事項呈報上級作出批示。
一、秘書長負責:
(一)對立法會人員編制的調整以及內部組織和部門運作所必需的規章提出建議;
(二)建議對非領導人員的開考與任用;
(三)協調制訂有關活動計劃、預算、報告和帳目的草案;
(四)在自身權限範圍內核准取得資產與服務;
(五)行使執行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秘書長得將上款(一)、(二)(三)及(四)項所規定的權限授予他人,並且在有明示許可時得將獲授予的權限轉授權。
三、對秘書長的決定,得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必要訴願。
一、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二、秘書長不在或因故缺席時,將由副秘書長代替,並擔任由秘書長所授予的職務。
一、顧問團由顧問和技術顧問組成。
二、顧問和技術顧問直接隸屬于主席和執行委員會。
三、顧問與技術顧問負責提供對主席和執行委員會以及根據章程規定由委員會和議員所決定的技術意見。
四、顧問和技術顧問特別負責:
(一)根據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會或議員的指引,協助草擬法案;
(二)對交予其研究的處於立法程序中的規範性文本,審查法律技術的嚴謹性,並建議作出必要的修改;
(三)按照立法會有關機構的議決,審查有關文本的最後行文,並在其公佈後進行跟進以確認是否有必要作出可能的更正;
(四)根據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會或議員的要求進行研究及編制意見書。
在不妨礙下條規定的情況下,高級技術員對由主席、執行委員會、議員或秘書長交付的任何事項,編制意見書和資料以及從事其他方面的工作。
當認為適宜且透過執行委員會的議決,高級技術員由顧問團成員負責協調。
一、翻譯辦公室負責確保翻譯及傳譯服務。
二、翻譯辦公室特別負責:
(一)中葡、葡中的書面翻譯;
(二)口頭傳譯;
(三)確保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及其他認為必需的會議的即時傳譯;
(四)與其他專業的公共實體合作,制訂雙語法律技術詞條。
翻譯辦公室由執行委員會在有關的技術員中以議決指定的一名負責協調。
公關辦公室負責:
(一)確保公眾接待及諮詢服務;
(二)對立法會代表團對外的官方任務提供輔助;
(三)策劃及協助舉辦莊嚴儀式,紀念儀式及參觀立法會活動,並確保有關議定書的簽訂;
(四)協助傳媒機構對有關立法會工作的報道活動;
(五)協助分析和處理市民對立法會所制訂法例的建議和異議;
(六)對市民向立法會的投訴和詢問作出指引;
(七)對傳媒機構就立法會有關的資訊進行收集、分析、整理與歸檔。
公關辦公室由執行委員會在有關的技術員中以議決指定的一名負責協調。
一、圖書館負責:
(一)接收、整理、保存及公開通過法定存放制度所收到的或通過購買、贈與或交換所獲取的資料;
(二)確保對立法會工作的文件及圖書輔助;
(三)確保圖書館的管理,收集、分析、整理與立法會有關的文件、圖書提要、法例及其他科技資訊的資料;
(四)建議取得新的文件及圖書提要,並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特別是續訂事宜;
(五)對使用者所要求的圖書資料的提供進行必要的研究;
(六)定期進行文件及圖書資料的有選擇性的公開;
(七)維持圖書目錄的最新資料;
(八)促進對文件資料庫的電腦化處理;
二、圖書館由執行委員會在有關的技術員中以議決指定的一名負責協調。
行政當局的所有部門和機構,包括市政機構和公務法人,必須依照法定存放制度,將非屬部門內部傳閱的所有官方或非官方出版刊物的三份樣本送交立法會,以便存入其圖書館。
一、資訊辦公室負責:
(一)開展並實施對立法會資訊系統與需要屬適宜的資訊科技應用;
(二)確保對資料庫的維護、整理與更新的正常進行以及資訊科技在研究方面的應用;
(三)為保證資訊資料庫中資訊的安全與完整,研究並健全規範以及使程序規範化;
(四)在簡化行政流程及使文件在立法會的利用規範化方面進行合作;
(五)協調資訊設備的取得並管理立法會的電腦系統。
二、資訊辦公室由由執行委員會在有關的技術員中以議決指定的一名負責協調。
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負責:
(一)管理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力資源;
(二)建立議員及立法會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並維持最新資料;
(三)確保有關設施、設備及車輛的管理和保養,並對有關記錄維持最新資料;
(四)與行政委員會合作編制預算案、報告書及帳目;
(五)執行預算;
(六)處理議員及立法會工作人員的報酬及其他補助事宜;
(七)確保財物的供應及服務的取得;
(八)保證複製的製作。
二、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設有一財政及財產管理科。
技術輔助處負責:
(一)協調編制《立法會會刊》並促使其官方公佈;
(二)對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及其他認為必需的會議進行錄音與書面記錄;
(三)確保對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可能進行的會議視聽技術方面的輔助。
一、處長有權監督、指導及協調各自處的活動,以及令其組織單位人員保持勤謹與紀律。
二、處長特別負責:
(一)協助秘書長執行其職務,並對所有能影響部門運作的事宜,立即報告秘書長。
(二)監管處內工作,促進其正常運作並解答其屬下所提出的全部疑問;
(三)促進紀律程序的提起;
(四)對需交由秘書長審查的卷宗,發表意見;
(五)實施獲授權的所有行為;
(六)在處的職責範圍內,處理秘書長交辦的所有事項。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法組成部分的附表一。
二、上款所指人員編制得透過執行委員會的建議由立法會的決議修改。
一、在不妨礙本法律規定下,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的招聘、任用、晉階、晉升根據一般法律的規定進行。
二、在不妨礙本法律規定下,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員具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三、立法會的任何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但執行委員會考慮到兼任和抵觸的法例後而給予的個別許可除外。
一、被執行委員會指定協助全體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工作的人員,如果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有權收取不高於各自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額外報酬,但該項報酬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的報酬或補助一併兼收。
二、上款所定的報酬與有關薪俸的總額,不得超過公職薪俸表六百五十點的金額;如超過該金額,則從所指報酬中減除超出有關限制的部分。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員對在行使職務時知悉的事實和文件受保密義務約束。
二、當在紀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中為自身辯護時,與各自程序有關的事宜,保密義務終止。
三、全體會議、各委員會會議或其他會議所作的記錄,視作保密性質的文件,有關文件的查閱須事先取得主席經聽取執行委員會意見後所作出的許可,但根據章程規定,議員必須查閱者除外。
秘書長具有局長(二欄)的地位,對其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當局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副秘書長具有副局長(二欄)的地位,對其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當局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一、顧問及技術顧問由執行委員會主動或應各委員會建議,從具有從事職務所需的較高學術水平或特別專長的人士中聘用。
二、顧問及技術顧問以定期委任制度、編制外合同、徵用、派駐或私法上的合同方式履行其職務。
三、顧問及技術顧問的報酬分別為公共行政當局部門領導及主管職位中最高薪俸索引點的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八十。
四、顧問及技術顧問不得因超時工作而享有任何酬勞或補助。
五、當因工作原因而終止職務時,顧問及技術顧問有權收取依據經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而計算的賠償。
六、顧問及技術顧問享有空中運輸商務客位的權利。
七、本法律未有規定的事宜,對顧問及技術顧問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制度及屬外聘情況下的外聘人員特別規定。
一、執行委員會得主動或經委員會建議,聘用技術員、專家或其他人士,以協助立法會的工作。
二、有關聘用得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徵用或派駐制度作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適用於該等人員。
三、在例外情況下,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可以定期委任制度履行職務。
一、中文文牘及葡文文牘的職程是依二等、一等、首席及主任文牘的職級而劃分,分別相當於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載的第一、二、三及四職等。
二、職程是通過考試而進入,從第一職等開始,投考人需具備十一年級學歷,且其所受教育適合職務的特定要求。
三、職程的晉階、晉升按照公職的一般制度進行。
一、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得:
(一)委託研究與提供服務;
(二)邀請有關實體進行臨時性質的研究、調查或工作;
(三)以包工制度聘用人員。
二、提供服務的方式及其取得的一般條件由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訂定。
一、立法會的預算是依照執行委員會的指示,由行政委員會編制,並由全體會議通過。
二、預算獲通過後,立法會即將新一經濟年度的收入與支出總額通知行政長官。
三、立法會預算撥款項目之間的轉移須透過執行委員會議決的許可,無需任何其他手續。
對立法會預算總額的修正以補充預算的方式進行,補充預算不得超過三次,且須按上一條的規定編制。
立法會的收入由以下構成:
(一)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中的撥款;
(二)往年管理的結餘;
(三)由法律、合同所賦予或因其活動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收入。
一、立法會的支出由以下構成:
(一)立法會運作所固有的,特別是與人員、資產及勞務的取得、經常性轉移及其他經常性開支與資本開支有關的負擔;
(二)因退休金及撫恤金的月補償而轉移予退休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機構而產生的有關負擔。
二、關於秘書長及行政委員會核准支出的權限範圍,由執行委員會以議決訂定。
立法會預算的執行由輔助部門根據本法律的規定執行。
一、行政委員會每季度向財政局請求在其總撥款帳目中撥付其應得的十二分之一款額。
二、第一次季度請求在緊接財政年度開始後十日內進行,其他的在所指季度前十天內進行。
除上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外,行政委員會在獲得執行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有權請求提前撥付十二分之一款額的全部或部分。
一、為獲全體會議通過,行政委員會編制立法會財務活動的報告書及帳目並呈交於執行委員會。
二、報告書及帳目一旦獲通過,為遵守相關法律,特別是第11/99/M號法律的規定,即將其呈交於審計署。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中凡不與本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部分,補充適用於立法會的財政制度。
一、立法會因運作而產生的所有智力產品,立法會是唯一的所有權人,但不妨礙議員的著作權。
二、未經事先取得立法會主席根據法律或通過合同表示的許可,禁止任何公共行政機構、部門與私人實體將上款所指產品出版或出售。
一、在不妨礙採用所規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其他調動方式下,公共部門、自治機構、自治基金組織的翻譯員得以派駐方式協助全體會議或委員會會議。
二、上款後半部分所指翻譯員對參加的每一會議有權收取相當於索引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十五的出席費;如會議超過四小時,超過的每小時另收同一索引點的百分之五的附加出席費,等於或超過半小時作一小時計。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的編制內人員轉入本法律附表一的編制內職位,並維持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二、轉入以提名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需其他手續。
三、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派駐或徵用制度在服務中的人員或處於定期委任的人員維持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直至合同期滿。
一、工人及助理員在協助全體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時,不受一般法律就有關超時工作所定限額的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員超時工作的限額由執行委員會訂定。
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在本經濟年度將按本年度立法會預算中的可動用款項支付,或在必要時,以歷年預算盈餘滾存的款項開立信用支付。
廢止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號法律、三月三十一日第1/97/M號法律及其他同本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法例。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法律在緊接其公佈的下個月第一日開始生效。
二、本法律所規定的財政制度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表一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
職層 |
職位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處長 科長 |
1 1 2 1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6 |
資訊人員 |
9 8 7 |
高級資訊技術員 資訊技術員 資訊督導員 |
1 2 2 |
傳譯及翻譯 |
8 |
翻譯員 |
6 |
文案 |
|
文案 |
3 |
文牘 |
7 7 |
中文文牘 葡文文牘 |
4 4 |
公關助理 |
7 |
公關助理 |
2 |
專業技術員 |
7 5 |
督導員 助理技術員 |
4 3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8 |
工人及助理員
一) |
1 |
助理員 |
1 |
|
|
合計 |
51 |
一)出缺時將取消的職位
表二
葡文文牘職程
職等 |
職級 |
|
職階 |
|
1 |
2 |
3 |
||
4 |
主任 |
455 |
470 |
485 |
3 |
首席 |
400 |
420 |
440 |
2 |
一等 |
335 |
355 |
375 |
1 |
二等 |
265 |
285 |
300 |
表三
中文文牘職程
職等 |
職級 |
|
職階 |
|
1 |
2 |
3 |
||
4 |
主任 |
455 |
470 |
485 |
3 |
首席 |
400 |
420 |
440 |
2 |
一等 |
335 |
355 |
375 |
1 |
二等 |
265 |
285 |
300 |
第四十六條的中文本改為:
一、行政委員會每季度向財政局申請從總撥款中按十二分之一制度計算的該季度應得的款額。
二、第一次季度申請在緊接財政年度開始後十日內進行,其他的在所指季度前十天內進行。”
第四十七條的中文本改為:
除上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外,行政委員會在獲得執行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有權提前申請按十二分之一制度計算的全年或若干個月的款額。 ”
1.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的立法屆,有必要就其內部運作程序的某些方面,特別是立法會輔助部門作出改變,以便於使其更富有效率以及使其現行的架構能適應立法會越來越多的要求。
立法會運作上的變化使提案人確信,現行組織法必須修改,以使立法會擁有能充分行使職權的財政制度和組織架構。
正是為著完善立法會的架溝和運作的目的,現時的提案人提出立法會組織法的重組法案。
2.就所提議的修改來說,本法案的簽署人認為最重要之處在於賦予立法會財政自治權以及組織架構的重組。具體如下:
--取消公關處;
--取消技術辦公室;
--將文件領域從技術輔助處中獨立出來;
--設立資訊辦公室;
--重新調整人員編制。
3.立法會現在在管理其輔助部門方面僅具有行政自治權。這種僅具行政上的自治權使得立法會須強制性地按月向財政局請求其預算中每個撥款項目的十二分之一,也須強制性地將往年節餘歸還,不得將其滾入下一年的預算。這些程序除引起過多的官僚手續外,也對立法會的財政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難,影響了輔助部門人力資源作用的發揮。
隨現在所提議的修改,將改為每季度請求撥付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總撥款的十二分之一,而不是預算中每個開支項目的十二分之一。
這種修改將使立法會在財政管理上更具靈活性和自主性,且可採取一種更有效的財政管理,使相關的部門非官僚化並優化人力資源的利用效果。
4.提案人認為公關這一領域在立法會的組織架構中沒有必要具備處一級的建制。
具處一級層次的附屬組織單位須以具備適當的人力資源履行其職責為前提,而實際的人員編制僅包括兩個公關職程的職位,在現時的環境下也不適宜將立法會的預算過多地用於該領域以增加人員。
另外現職的兩名工作人員已能滿足需要,沒有預見將來立法會對該領域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員。
有鑒於此,提議設立一個符合立法會真正需要的架構,取消公關處並建議設立公關辦公室。
5.現行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技術辦公室一直未有設立,因而在立法會並不存在該等架構。
現時無論是顧問團還是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都直接從屬於立法會主席和執行委員會。
所以,取消技術辦公室並規定顧問團和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從屬於立法會主席和執行委員會將更好地體現立法會的現實,也借此以清晰的方式界定技術範疇的行政管理範圍。
6.立法會需擁有藏書豐富、能滿足使用者需要的圖書館,而這只有通過大量的搜集及取得新資料的工作且採用新的運作規則才能得以實現。這項工作要求該部門的責任人員專司其職,不可兼任其他職責。
基於編制“立法會會刊”的迫切性所要求並為將該刊物及時出版之考慮,應從技術輔助及文件處中抽出文件這一領域,因為將本屬圖書館的工作分給了該處,以致於其負擔過重。
考慮到這些因素,宜將圖書館從技術輔助及文件處中獨立出來,將其以獨立形式納入輔助部門的架構中。
7.提案人認為在組織方面應當改變的另一領域是資訊方面,提議設置資訊辦公室。
這是在組織方面越來越重要的領域,立法會也不例外。當前,立法會的資訊系統正在引入互聯網,以及設立“網頁”。其他可使立法會通過資訊系統進行內部溝通的措施也正在研究之中,以使方法更合理,服務更有效率。
該等措施自然體現了資訊領域責任的加重,而現行立法會的架構不具備該方面的組織支持。
8.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的修改方面,認為宜設立六個高級技術員職程的職位,目的在於使現有的在立法會任職的高級技術員,能夠進入立法會的人員編制。該措施是為了穩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員,使輔助部門具有一個能完善履行職責的人員編制。
在財政方面,該項人員編制的改變並不引致立法會預算的增加,因為該等將來納入編制的工作人員將從現在所屬職程的第一職等進入編制且相對於進入編制的人員來說,意味著編制外人員的減少。
9.法案中所引入的其他方面的修改在於使組織法更好的系統化與某些權限的重新界定,無論是立法會機關的權限,還是其附屬組織單位或者其他輔助架構的權限。
10.總體上看,對立法會組織法所建議的修改將使在人員開支方面的預算減少約四十萬澳門幣,正如附件表四所說明。
1.現行的《立法會組織法》制定於一九九三年,曾於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被修改。
現在所提議的修改,目的在於鞏固立法會的自治和完善其組織結構。
因此,請參閱如下:
第一條
在履行其管理職責方面,立法會現時僅擁有行政上的自治。換句話說,在財政管理方面,立法會須強制性地每月向財政局請求其預算款項的十二分之一,並每月向財政局呈送賬目表。
另一方面,須強制性地歸還往年節餘,不能將節餘納入下一年的預算並根據需要作出開支。
現在所提議的財政制度的修改,從實際來說,將使立法會在其預算的管理方方面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因此,與過去每月向財政局請求每個開支項目十二分之一的款項不同,將改為季度性地向財政局請求登錄在特別行政區預算案中總撥款帳目應得的十二分之一的撥款(法案第四十六條)。
除此機制外,也無須每月向財政局呈送帳目表。這些機制本身不僅有助消除工作上的煩瑣程序,還可減少立法會財政管理上的相關程序,令財政管理更有活力,財政調動能力更大。
在此範圍內,還規定了在例外情況下可請求提前撥付將來十二分之一款項的全部或部分(法案第四十七條)。
應指出,法案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自治實體財政法律制度(補充適用於現在所提議的制度)的例外,因為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條規定收入之轉移須每月進行。
賦予立法會財政自治權並不意味著其財政活動的開展有重大改變,其可繼續採用現行的會計機制。
第六條
限定立法會主席的授權範圍。
第七條
修改法條,規定對直屬執行委員會的人員得給予額外報酬,與對各委員會提供輔助的工作人員的規定相似。
第八條
改變第一款的行文是為使規範更清晰,因為產生了一些概念上的混亂。為使其內容更加系統化和明確,選擇了以兩款劃分。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在現行的組織法中散見於不同的規範中。
基於系統化的原因,將在現行法第九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中規定的權限集中在一個條文加以規範。
另一方面,為配合賦予財政自治權,也賦予執行委員會對立法會財務活動的監察職能,因為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a)項規定,只要各自的組織法沒有規定存有一監察或核查委員會,則自治實體的行政委員會須有一名財政局的代表參與。
因此,賦予執行委員會對財務管理的監察權限,而實際上也是這樣做的。
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改善行文。
第十二條
現行法律第十二條涉及到行政委員會成員在立法屆告滿及立法會解散的情形下終止職務的問題,我們覺得在規範中應包括成員的任期,所以對本條增加一款。
第十三條
列出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架構以便於對其組織一目了然。
第十四條
改變行文以使規範更清晰。
第十五條
刪除本條第二款並將其移到下一條中,因為此處規範的事宜屬于秘書長的權限,並籍此對秘書長的職責作更明晰的界定。
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
基於系統化的理由,在同一條中集中規定顧問和技術顧問的權限,因為他們彼此擔任的職務相同。
為反映立法會的現實,具體列舉了顧問團的權限以及規定顧問團在等級上從屬于立法會主席和執行委員會。
對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規定重新行文,也規定了他們可由顧問團成員進行協調(法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取消技術辦公室,其權限被納入到有關顧問和高級技術員的規範中。之所以採取此種解決辦法,是因為事實上技術輔助直接從屬于立法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一般行政與財政管理處包括一在立法會組織架構中未細分且未特別指明的科,即納入到該獨立附屬單位的財政及財產管理科。
第二十五條
從技術輔助及文件處的職責中抽出文件這一範圍,將其自主化,設立圖書館這一架構。選擇該解決方法是由於有必要存有一個組織良好,藏書豐富,能滿足立法會需要的圖書館。相應地,現技術輔助及文件處將改稱為技術輔助處。
第二十六條
以法定存放制度由各機關送交立法會以存入其圖書館的樣本數目改為三本。
第二十七條
刪除第二十七條,將立法會會刊製作程序的協調納入到界定技術輔助處職責的規範中,因為立法會會刊的製作程序是該部門的職責,沒有理由將該事宜從該等規範中獨立出來。
第二十八條
立法會人員編制中設有兩個公關職位及一個處長職位,鑒於在該範圍內所行使的職能和在立法會內不具太大的重要性,已無須維持其現時在立法會組織架構中所處的處級建制,故選擇取消公關處,以辦公室的級別設立,象現時存在的其他辦公室一樣,規定其工作可由其中一名技術人員協調。
第三十條
修改第一款的行文以使規範內容更明確。
第三十一條
因為該條關乎人員通則,將第三十二條的內容納入到該條中將比單獨作規定更有意義。
另一方面,第一款將公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的適用局限于立法會編制內的人員,現經修訂後,立法會所有工作人員均適用公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這樣才合理。
從該條中抽出由協助委員會工作的人員報酬的規定,予以獨立規範,因為這不屬人員通則的事宜。
原來的第二款規定只有輔助部門的行政文員方可協助委員會工作。
這種限制應予廢除,以便將來有需要時立法會的任何工作人員均可被指派擔任有關職務。
第三十三條
對該條第一款重新行文,以簡化其內容。
第三十六條
刪除該條。因為無須規定處長是按公共行政當局人員通則的規定委任,規定公職制度適用於立法會人員的一般規定中已包含這一規則。
第三十七條
顧問和技術顧問的報酬和權利集中於一個條文中加以規定,這與將其權限系統化時的做法相近。
同時還規定這些人員可透過私法合同的方式被聘用。
第三十八條
基於上述理由,刪除該條。
第四十條
以一般規範的方式規定了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同樣的入職及晉升制度,因規定在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的細則性內容系屬多餘,且這些細則性規範已載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所以將其刪除。
第四十一條
刪除該規範的第三款,因為該等類型的開支款項已規定在立法會的預算中。
第七章
我們在該說明的開始部分已談到賦予立法會財政自治權的事宜,為貫徹該建議,關於財政制度的本章全部被修改。
為使對立法會報告及帳目監察的規定適應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現行法第四十五條),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將由審計署監察立法會的帳目。
第四十九條
該規範中的事宜已被納入執行委員會的權限,因為立法會議事規則已不再規定設立具有該等職責的常設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本法律規定兩個不同的生效時間,以使行政部門有時間適應新的財政制度。
2.為使在立法會工作的高級技術員能進入編制,在人員編制內設六個高級技術員職程的職位。
因在討論第二十五條中已經說明的理由,將圖書館設置為獨立架構。
鑒於立法會的自然擴展和新技術在立法會運作所具有的重要性,設立資訊辦公室。這是在立法會內部不斷擴大的一個領域,正在建立不同的服務,如“網頁”和“互聯網”。因此認為有必要設立一個能回應在該領域不斷出現的演進的適當架構。
3. 現在所提議的對立法會組織架構的修改,將使立法會在人員開支方面的預算每年大約減少四十萬澳門幣,如附件表四所說明。
對照表
現行組織法 |
法案 |
備註 |
第一條 標的 |
第一條 標的 |
修改
--賦予立法會財政自治權 |
第二條 總辦事處 |
第二條 總辦事處 |
沒有修改 |
第三條 設施 |
第三條 設施 |
重新行文以適應現行政治制度 |
第四條 管理機關 |
第四條 管理機關 |
沒有修改 |
第五條 主席(權限) |
第五條 主席(權限) |
重新行文 |
第六條 權限的授予 |
第六條 權限的授予 |
限制了主席授權的範圍 |
第七條 輔助人員 |
第七條 輔助人員 |
修改條文,規定對直屬執行委員會的人員得給予額外報酬 |
第八條 主席秘書 |
第八條 主席秘書 |
對原條文重新行文以使內容更清晰;維持現行的報酬不變 |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 |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 |
修改條文 --因賦予立法會財政自治權而産生新的權
限 --把分散於不同規範中的權限集中於一個條文中(現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
第十條 行政委員會 組成 |
第十條 行政委員會 組成 |
行文作少許修改 |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 權限 |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 權限 |
沒有修改 |
第十二條 職務的開始 |
第十二條 職務的開始與終止 |
增加一款 規定行政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指定系為整個立法屆而作出 |
第十三條 立法會輔助部門 |
第十三條 立法會輔助部門 |
增加一款作第二款 --具體列舉輔助部門的組織架構 |
第十四條 技術與行政輔助 |
第十四條 技術與行政輔助 |
行文作少許修改 |
第十五條 秘書長 職責與權限 |
第十五條 秘書長 職責 |
--抽出第二款將其納入到規範職責範圍的規範中 --改變現行第一款的行文 --改變標題以使術語嚴謹。 |
第十六條 特定權限 |
第十六條 職責範圍 |
--改變標題 --增加一項以規定權限的轉授予 |
第十七條 副秘書長 |
第十七條 副秘書長 |
改變標題 |
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 顧問及技術顧問 |
第十八條 顧問及技術顧問 |
--將有關顧問及技術顧問的事宜集中於一個條文中加以規範 --具體列舉顧問團的職責 |
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 技術辦公室 |
----- |
取消技術辦公室,因爲已沒有用處 |
|
第十九條 高級技術員 |
創設規範以界定高級技術員的職責 |
第二十二條 翻譯辦公室 |
第二十條 協調 |
規定高級技術員可由顧問團成員協調 |
第二十一條 翻譯辦公室 |
行文作少許修改 |
|
第二十三條 協調 |
第二十二條 協調 |
沒有修改 |
第二十四條 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
第二十八條 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
改變行文 --增加一款,指出納入到該附屬組織單位的科的名稱 |
第二十五條 技術輔助及文件處 |
第二十九條 技術輔助處 |
從法條中抽出涉及文件(圖書館)的事宜,相應地修改標題 |
第二十六條 法定存放 |
第二十六條 法定存放 |
爲法定存放制度而送交立法會的樣本增加爲三份 |
第二十七條 立法會會刊 |
----- |
該條規範的事宜歸爲技術輔助處 |
第二十八條 公關處 |
第二十三條 公關辦公室 |
取消公關處改爲辦公室 爲保持一致,將公關辦公室放在翻譯辦公室之後 |
----- |
第二十五條 圖書館 |
將圖書館獨立出來 |
----- |
第二十七條 資訊辦公室 |
在資訊方面設立一個新的架構---辦公室 |
第二十九條 處長 |
第三十條 處長 |
行文略作修改 |
第三十條 人員制度 (人員編制) |
第三十一條 人員制度 (人員編制) |
行文略作修改 |
第三十一條 人員通則 |
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 人員通則與額外報酬 |
更改現行法第三十一條的法條,將其擴展爲兩條規範 |
第三十二條 適用法律 |
第三十二條 人員通則 |
對該條重新行文 |
第三十三條 保密義務 |
第三十四條 保密義務 |
修改行文 |
第三十四條與第三十五條 領導及主管人員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
第三十五條與第三十六條 領導及主管人員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
維持不變 |
第三十六條 處長 |
----- |
因不必要而取消 |
第三十七條與第三十八條 顧問及技術顧問 |
第三十七條 顧問及技術顧問 |
將涉及顧問以及技術顧問的事宜集中在同一個規範中 |
第三十九條 技術員及專家 |
第三十八條 技術員及專家 |
修改法條,爲更清晰起見,增加第三款 |
第四十條 文牘 |
第三十九條 文牘 |
修改第三款與第四款,對該事宜准用公職一般制度 |
第四十一條 服務的提供 |
第四十條 服務的提供 |
行文略作修改 |
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及四十五條 財政制度 |
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及四十九條 財政制度 |
由於提議賦予立法會財政自治權,所有涉及財政制度的條文都被修改 |
第四十六條 所有權的保留 |
第五十條 所有權的保留 |
維持不變 |
第四十七條與第四十九條 內部組織及立法屆的告滿 |
----- |
因所規範的事宜被納入到執行委員會的權限中,所以被取消(第九條) |
第四十八條 翻譯員 |
第五十一條 翻譯員 |
沒有修改 |
第五十條 人員的轉入 |
第五十二條 人員的轉入 |
該條第二款的行文略作修改 |
第五十一條 工人及助理員的報酬 |
第五十三條 工人及助理員的報酬 |
沒有修改 |
第五十二條 適用法例及補充法 |
----- |
因多餘被取消 |
第五十三條 財政負擔 |
第五十四條 財政負擔 |
沒有修改 |
第五十四條 廢止 |
第五十五條 廢止 |
規範的內容一樣,被廢止的法規不同 |
第五十五條 開始生效 |
第五十六條 開始生效 |
建議新法律在兩個不同的時刻生效 |
表二
人員編制(現行)
人員組別 |
職層 |
職位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處長 科長 |
1 1 3 1 |
資訊人員 |
9 8 7 |
高級資訊技術員 資訊技術員 資訊督導員 |
1 2 2 |
傳譯及翻譯 |
8 |
翻譯員 |
6 |
文案 |
8 |
文案 |
3 |
專業技術員 |
7 7 7 7 5 |
中文文牘 葡文文牘 督導員 公關助理 助理技術員 |
4 4 4 2 3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8 |
工人及助理員一) |
1 |
助理員 |
1 |
|
|
合計 |
46 |
編制內人員的負擔爲$9.309.000.00 一)出缺時將取消的職位 |
表三
人員編制(將來)
人員組別 |
職層 |
職位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處長 科長 |
1 1 2 1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6 |
資訊人員 |
9 8 7 |
高級咨詢技術員 咨詢技術員 咨詢督導員 |
1 2 2 |
傳譯及翻譯 |
8 |
翻譯員 |
6 |
文案 |
8 |
文案 |
3 |
專業技術員 |
7 7 7 7 5 |
中文文牘 葡文文牘 督導員 公關助理 助理技術員 |
4 4 4 2 3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8 |
工人及助理員一) |
1 |
助理員 |
1 |
|
|
合計 |
51 |
編制內人員的負擔爲$10.857.000.00 一)出缺時將取消的職位 |
表四
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的年負擔
|
現在 |
將來 |
編制內人員 |
$9,309,000.00
一) |
$10,857,000.00
一) |
編制外合同人員 |
$3,468,000.00 |
$2,697,000.00 |
散位人員 |
$2,028,000.00 |
$864,000.00 |
合計 |
$14,805,000.00 |
$14,418,000.00 |
一)不包括已設置但未被填補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