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6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有委員會經過詳細討論的意見書,在這份意見書中,委員會提出一個問題,在細則性討論的問題上,特別在中文本有些文字上的問題,希望不在此大會細緻地一個個字討論,留下給編撰委員會去做,這件事我本人相當同意,以往立法會花了很多時間,為了一個字眼或標點,有時覺得這個字用得不好,用了很多時間,委員會提出這個問題,希望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成員和立法會輔助部門工作小組在開大會時,盡量記下這些問題,到最後編撰委員會詳細做這項工作,我們不是一個個字去討論,令開大會的時間可以集中討論有關方向性,有關立法會政治取向討論得較好一些。

我想請問委員會主席對這份草案修改過程,委員會討論時,發現的問題有否一些解釋,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委員會就有關法案召開多次會議,亦詳細分析有關法案,為何我們同意方案所建議的內容,因為整個法案除了財政制度部分以外,對於現行的法律是沒有作出重大修改的,在討論當中,在財政自主方面來說,要增加財產等字眼的規定,因此委員會提出有關方面的修訂,基於這方面的提出,亦將其他新的項目,包括財產管理制度,以及作為立法會收入來源都作出調整,委員會在討論中涉及一些較大的修改,其中對於技術輔助處,是否作為一個處級部門,還是按照現在新的草案精神,其實辦公室方面較為適合,經研究後,較適宜將原來草案中的輔助處由辦公室的架構去取代,因此,在行文上作出動議修訂,至於技術的調整,由於剛才提及有關問題,故在條文編譯上作出技術上的建議,其他方面,沒有大問題,至於剛才介紹在技術行文上,特別是文字,尤其是中文文本上修訂,由於得到委員會同事和技術輔助部門的合作,我們發覺包括第一條是用界定還是用訂定,用機制還是用工具,基本第五條中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用薪俸點還是用公職薪俸點,第八條用監督還是用監察,有某些部分需要加上書名號,或者是第十條中用職責還是職務範圍,第三十四條用必須還是用需要,以及第五十條智力產品還是物質產品等等,我覺得尤其在中文問題上只需要技術上的處理,而不涉及細則性,因此在上述問題中,我們覺得建議採取在最後編撰上處理,我補充的意見到此,多謝。

主席:多謝梁議員的介紹,我們現在進入細則性對這份草案的討論,現在開始討論,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

在細則性討論之前,我有幾句話想發表一下,立法會這個組織修訂了立法會組織法,獲得一般性通過,今天細則性討論,本人在上次已贊成了,在一般性時亦有支持過,但有一件事,立法會新的大樓落成,亦已修葺了,立法會架構在這張紙上看得很清楚,是主席給我們的,細則性上的字我不會看,看圖案較容易些看,立法會大樓大了,感覺上議員細小了,有些走了,尤其是有一個顧問團是直接附屬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當然,財政自治,例如梁議員和小組上研究過,自身收支自如,沒人管當然好一點,很多外人說立法會沒人管,只有自己顧自己,我聽到外界的流言,但如果有錢有自治能力,希望能發揮工作,不像以前那麼多繁複手續,這個我是全力支持的,但在這裏面的顧問團,我覺得有少許憂慮,既然我們財政上的運作方便了,聘請人的資源亦充裕了,這個顧問團裏面的成員,主要是在哪方面的工作呢?其資格的審核和其對澳門立法會的運作,以致在憲法上的看法,是否由這個顧問團去參詳,這個我有少許憂慮,立法會當然希望能夠獨當一面,在澳門基本法上是三權分立的,希望能在顧問團方面加強其辦事能力和技術性,以致提供憲法上的理解,除了技術輔助處,我想那些所謂法律顧問是否參與顧問團會好些,多謝。

主席:周議員,我想關於顧問團的問題,第十八條是專講顧問團的,與技術輔助處是兩回事,技術輔助處這次在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已改名為辦公室,可能以往的名字令議員有所混淆,以往這個部門叫技術輔助處,實在不包括做會刊和圖書館的,所以現在委員會經討論後都覺得這個名字可能有些問題,而將名字改了,這個名字可能引起周錦輝議員混淆,覺得顧問團是否技術輔助處,其實顧問團在委員會討論時,對顧問團的工作亦有相應的修改,這是在條文中的修改,這個圖表在初時做出來時,六位簽名的議員做了這個圖表,根據現在委員會修改後,應該在此有一些差別,是與原來的圖表有所差別,第十八條細則性時候,會講到顧問團,顧問團到底包括哪些人員,顧問團是做哪些工作,剛才周錦輝議員提到,到第十八條時,我們可詳細討論,不過,這裏已講明是根據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或議員的指引,協助草議法案或議案等等,我們談到第十八條時,可以再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可從第一條開始討論。現在因為我們本身有一個文本,委員會亦做了一個建議,對於有修改的條文,他們有個建議,所以第一條委員會的建議是,除第一條外,委員會對於第一款沒有任何意見,建議取消第一條議案文本中的第二款,而加上第一條A,所以我想請問對於第一條各位議員在細則性上,他們的意見書亦解釋了為何會取消第二款,為何要加入第一A款,在意見書上亦作出解釋了,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意見書中解釋了,其實理由在於我們覺得這兩款中,一個是標的,一個是性質,從技術上來說,分開是較適合的,這是第一個,另外的是由於這裏第一A,涉及同意增加財產自治權的話,最大的修訂是這個,至於分開是一個技術性,但原則性是要確定同意財產自治權的問題,對具體到時在法律上是否要編列為一A,我相信應該不會的,待真正在法律上編定時,再將有關的條款再更正,我補充這個內容。多謝。

主席:多謝梁議員,現在我們對文本有所根據地討論,到時你們建議取消幾條,所以條文一定會重新編排,否則的話,當中會空出幾條,有些是你們已經建議取消的,所以根據你們的意見書,和我們原來的文本,用條文號碼來討論,否則大家會跟不上,至於將來的條文,肯定是會重新編排的,因為你們建議取消三條,若通過的話,這些號碼肯定要重新編排,我想請問對於現時的討論有誰要發言,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我想問小組增加一條財產自治權,其目的是甚麼,如果有財產自治權,立法會變成一個公產法人的團體,因此現在我們是否有那麼多手續,是否全部都要做,我想問這個問題,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回應。

梁慶庭:多謝主席。

因為在討論這個法案時,剛巧立法會的畫掛了出來,這些畫又不是作為政府,作為有關方面送給立法會,怎樣處理呢?如果在過程中是否可以考慮這個問題,基本上從這個角度出發,剛才同事提到更加深入進一步的問題,正是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但基於這一點,而且在財產管理上,過去的一些制度,由政府撥給我們使用,當然我們要遵守有關制度,但如果類似這些的捐贈,那麼作為一個議會,我們是否需要考慮設定這方面的制度,基於此,我們作出這方面的思考和提出修訂。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除了剛才梁議員提出畫的問題外,我想提一個問題,現時立法會大樓的資產,究竟屬於立法會,還是屬於政府的,我問因為我不知道,既然有財產的話,理論上是否作為立法會的財產,還是政府交給立法會用的財產,當然,我們給大家考慮這個問題,因為下面有一條條文,可以將財產轉移,所謂轉移可以包括收入和賣出,收入的程序有了,賣出是通過誰人去賣出呢?譬如立法會通過要賣畫,要有一個程序,我提醒這件事就是這個道理,多謝。

主席:關於財產自治權,我們通過廉政公署法案時,其中有一條是,廉政公署部門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據我所知,以往立法會是沒有財產自治權的,我們所有的東西,包括一桌一椅,全都是澳門政府財政局,所以今次第一次,因為我們有些不屬於公款所購得的東西,至於立法會大樓,不是立法會的,我不知道委員會討論時有否討論這一點,我想委員會亦沒有問政府轉回業權,我沒有聽到有這樣的提出,假如今次這個不是一個先例,我們通過審計處好像也有這條,廉政公署亦有這條,恰巧這是我們第一次收到不屬於澳門公款購得的東西,所以委員會討論時增加了這個內容,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認為有一件事要考慮的,財產是包括每年的盈餘,以前全部都要交回給財政局,如果不交的話,盈餘都是屬於這個會的,這可說是一個財產,所以我加入財產這個字,我沒有問題了。

主席:你說加入財產這個問題怎樣呢?沒有問題?

吳榮恪:我說加入財產自治沒有問題。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有何疑問,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現在我明白小組因為立法會有一批珍貴的,屬於自己財產的畫,所以寫了這個,當然沒有想到以後立法會是否擁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資產,或者動產,是沒有想到的,那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澳門立法會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屬行政區政府,這個前提要很明確,審計處也好,廉政公署也好,同樣是屬特別行政區的,不是政府的,屬於行政區政府機關,是沒有財產自治權,除了臨時市政局,過去叫市政廳,便有了,因為當時它是一個自治機構,當時是給多它的,但後來大家也發覺過去的市政機構自己出賣自己的物業,本來是不應該出賣的,它是屬於澳門人的財產,我想提的問題是,既然要有這個權限,當然我現在明白,要把立法會大樓以立法會為一個公產法人,向政府要求轉移擁有這個公產,立法會是一個法人,擁有這個公產,但如果要行這條,要擁有自己將來其他東西,相信我們現時內部的規則不足夠,要訂定一些其他的內部規則,我相信現在未達到這點,原則又沒有,我想問現時立法會大廈是否有意思馬上轉到立法會管轄,包括其業權也轉移,現在沒有這樣,但如果有的話,我相信規則是不足夠的,要內部補充一些規則,這是我的意思,多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有何疑問,梁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在我們討論的時間都很開放,包括了大樓,由於我們知道大樓本身是財產,如果有一天,特區政府將這個產業給予我們立法會,這是另外的一個問題,或者會否再有一些捐贈,過去沒有發生這些事,因此儘管是一些畫,但因為不是利用公帑去購買,既然這樣,便引申到要設立一定制度,這些制度會隨著今後的發展而逐步發展,我相信剛才的討論大家也較為清晰地瞭解到,具體來說,還要配合本身發展的需要。

主席:若各位議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便表決第一條和第一條A,將來怎樣排法是另一回事。第一條通過了,第二條委員會作出了少許修改,這個修改相信會與第一條所通過的有關係,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既然第一條通過財產自治權,即它擁有,那第二條會址是否討論會址擁有的設施和本身的資產,如果沒有這句,也不會防礙立法會的運作,過去為何寫上它擁有本身的設施呢?因為過去沒有一個固定地方,是澳門過去沒有立法會大樓,現在既然固定了有立法會大樓,下面那句便是多餘的,我的意思是這樣,多謝。

主席:我想唐議員的意見大家也明白,即第一條通過了,因為這是第一次,以前我們在前朝澳督府辦公,在外面設立一個辦事處,是澳門市,所以這個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如果明白的話,有沒有修改的動議。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

我同意後面那句取消,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

我想問一下,因為我不清楚,大樓的準確名稱是甚麼,是立法會大樓,還是澳門立法會大樓,這個我不清楚,請問有沒有人能解釋一下。

主席:這個名稱那天我們也探討過,現時的名稱好像是沒有的,那天我到委員會那邊,想找街名,原來街名是立法會前地,現在這裏也叫立法會前地,所以委員會沒有寫地址,本來寫了澳門市,以往設在澳門,梁慶庭議員,那天我們也談起這個問題,究竟寫甚麼,我想到目前為止,沒有寫明立法會大廈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廈,名稱好像沒有,所以現時出現好像也是第一次,許輝年議員,你認為有何問題呢?

許輝年:沒有問題,因為說澳門立法會大樓,可能重覆了,在以前我們只是簡單地說立法會,準確的名稱應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可能長了點,平常的法例我們會用較短的名稱,立法會,當沒有準確的名稱,我提議不要放澳門等字眼,可以用立法會大樓,這是一個提議,可能小組在議事規則中,當時是那樣寫中文,因為葡文沒有那樣寫,這裏有少許出入,葡文是設立在澳門,在立法會大樓,這不是大問題,只是一個提議。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討論這一條,原來是提及立法會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市,我覺得澳門市有點問題,當時我參考立法會已通過決議,關於議事規則,其中第三十四條,立法會運作這一篇,其中一款說到立法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立法會大樓,擁有設施及本身資產,基本上我們將這部分抄錄到這裏,究竟是澳門立法會大樓,還是立法會大樓,亦有同事說葡文沒有澳門字眼,我想作出解釋是我們參考了已通過了,在決議中關於會址的條文,引述了一款,究竟是否用立法會大樓,如果現在修改,在議事規則要作出相應的適應,當然,後面那個部分是否應該存在,如果說會址不需要寫,我想委員會中,我個人不能代表全體同事,但我們確實在做這個建議時,參考了議事規則的條文,我補充這個內容,多謝。

主席:議事規則中,中文有澳門立法會大樓,葡文只寫立法會大樓,現在沿用下來,在葡文中沒有澳門這字眼,葡文和中文是完全按照議事規則,中文按議事規則的中文,葡文按議事規則的葡文,我想各位議員覺得問題不大的話,我們暫時以這個問題按議事規則去做,將來在議事規則中怎樣,不知各位議員有何看法,現在葡文的確沒有澳門這兩個字,在議事規則中沒有,這裏也沒有,若對於這個沒有意見的話,我先表決,唐志堅議員提出第二條用回前面那句,立法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立法會大樓,後面那句不要,這是最新的動議,我現在表決。這條亦通過了,即不要後面那句。

現在委員會對於第三、四、五、六條沒有修改的意見,我知道這四條與以往立法會組織法沒有出入,這四條我們一起討論,委員會對於這四條沒有意見,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主席。

關於第四條,我有問題想提出來,第四條是說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構,亦提到立法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是屬於行政管理機構,因為這是屬於立法會的組織法,應包括所有的架構、人員,特別是一些比較重要的職位,我覺得在基本法裏副主席的職位是有特別提到的,在立法會組織法裏,特別在行政管理架構裏,沒有副主席,不知是否需要考慮把他放回去,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我想問剛才第一和第一A表決了沒有,好像只是表決了一個刪除的動議。

主席:已經表決了,第二條才是表決了刪除的動議,因為刪除動議是最後的動議。容永恩議員對於第四條提出了一個問題,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副主席的問題,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事實上基本法的規定是有副主席的職位,但在基本法沒有賦予副主席的職權,實際上是當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的職權,是有這個意思,所以我覺得第四條的領導機關,一個是立法會主席,當然主席不在場時,副主席可代行主席的職權,另外執行委員會中,還有一個行政委員會,對於這個寫法我認為是適宜的,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

秘書先生、各位議員,我想補充一點,建議各位議員查看第6條,該條規定:“立法會主席得將上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限授予副主席”,這裡所指的權限是指“監管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我們明白到副主席職位實際是政治職位,但我們不清楚“副主席職位”是否為立法會架構內的“行政管理機關”。事實上,副主席是政治職位是一回事,而這職位是否納入立法會架構內、是否一個有本身權限的機關則是另一回事。

然而,我認為它不是!

就劉焯華議員所提出的,有需要強調一點:副主席並非是以本身為機關身份作出行為,而是作為主席的代表,即以立法會主席的名義作出行為。

我要指出的就是這些!

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於三、四、五、六條有何意見,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基本法只是規定了當立法會的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我想問委員會,第五條二款,主席所行使的權限,到第六條時,他可授權副主席和執行委員會任何成員,這裏我想解釋少許,這裏指主席的權限,而整體來看,主席的權限是行使到第五條第二款,那裏才可以授權副主席,主席任何時間都可以,缺席又可,不缺席而需要副主席協助做事也可,但對執行委員會成員,是否局限第五條二款,我想問清楚,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這條條文,相信與原來的原法律沒有改變,剛才唐議員所問及的,確實是他所理解的,即是將第五條第二款,行政管理這方面權限授予,不是其他的,與唐議員的理解是一樣的,文字上的理解是指出了上一條第二款,多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三、四、五、六條還有何疑問,如果沒有,我們四條一起表決。三、四、五、六條我們通過了,第七條委員會做了少許修改,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我作出少許解釋,我們覺得這一條在法律上的具體排列上建議放在下一節,即屬執行委員會這個範疇的編制去處理,但具體內容,其中兩款,這裏有少許訂正,而這個訂正與草案起草人曾交換意見,是符合原來的看法,原來的寫法是說這個提及可以被指派為執行委員會或主席工作,沒有主席這個,另外一個是第二款中,如果獲發一個額外的報酬,這個報酬連同薪俸的總額超過650點,這個規定應是不能兼收超時工作報酬,由於原來文本沒有這個內容,我們只不過將這個由文字上去補充,我作出這方面的解釋,多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第七條條文有何意見,若沒有疑問的話,我們表決。

現在我們討論第八條,第八條與以往的組織法沒有修改過,請問各位議員對第八條內容有何意見,若沒有的話,我們表決。通過。

現在是第九條,第九條委員會作了少許修改,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修改主要是原來的第三款提及立法會屆滿的時間,根據技術部門的研究,是應該用立法會被解散時,是較為準確的,我根據這方面,在條文上作出調動,但基本上並沒有修改裏面所有的原則,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主席,我有少許提議,關於第三段寫到,上兩款所指定的權限,我想代替的字眼用維持其職務,因為解散立法會,便有很多上述第一、第二的權限執行委員會沒有可能使用,這與第十二條相統一其寫法,維持其職務直至新立法會,即改了中間的少許部分。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不理解委員會為何刪除立法會屆滿時,當然我同意其寫法,加上立法會被解散,但我認為立法會屆滿時,我想這句不能刪,舉個例子,因為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的會期,附件中第一屆會期到2001年10月15日,這是立法屆到10月15日,但這個日子不等於下一屆的首次會議的時間,意思是,2001年第一屆立法會到10月15日屆滿,第二屆立法會可能10月17日開會,或10月18日開會,因此這裏就存在著二、三天的真空,應該立法屆告滿時,部門要做到下一屆首次會議才行,否則便會有空隙時間,空隙時間意思是,如果沒將屆滿連接在一起,假設三、四天後才開第一次會議,下一屆的立法會會議,那麼在空隙期間,人們不用辦公也可以,因為沒有寫立法屆滿時,要等到下次的首次會議才行,不知各位議員能否明白我的意思,所以我建議這句話要保留,可以加上委員會的意見,即被解散時,亦要做到下一屆立法會首次會議時為止,不知我的話大家能否明白,意思是我們這一屆做到明年10月15日屆滿,但下一屆的第一次會議未必是10月15日,可能是其他日子,因為要就其他因素,這裏有時間的空檔,所以我認為舊的條文寫這句還是需要的,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想提一個意見,是關於第二款,立法會輔助部門直屬於執行委員會,這些表述,我覺得體現不到執行委員會的權限,因為權限應是主導的位置,即執行委員會應有這個權限,但現在直屬,我們也明白是這個意思,但在文字的表達,我覺得不夠穩重,所以我建議這個行文可以改為立法會輔助部門直接管轄委員會之類,我這些是不正當的字眼,直屬是否意思是說,輔助部門是執行會有這個權限去監管它,或去管理它,或管轄它,如果說直屬於執行委員會,便不能表達執行委員會對這個輔助部門的權限,意思沒有改變,是字眼的問題,另外,關於唐志堅議員提出的問題,如果我們看立法屆和議員章程第四和第五條中的寫法是,第四條第二款中,每一立法會會期一年由10月16日開始,就不妨礙下款的規定,但第五條說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期由10月16日開始至翌年8月15日,我的理解是10月16日是一定要遵循,不可改變,所以首先要理解議員章程中這兩句話是否可以改變,根據立法屆和議員章程的第四和第五條,16日能否改變,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剛才許輝年議員提及到文字上可否統一,我們考慮第九條指權限,稍後討論的是說職務,因此在表述上有不同的說法,由於這是權限,故我們維持在表述上用權限,第十二條維持職務,這是一個問題,另外一個問題同事所提及的是原來立法屆滿,在意見書上我們提及到,因為是緊接著的,沒有一個空檔,至於是否在新的一屆立法會出現空檔,這個問題確實提對了,但亦要考慮一個問題,在首次會議之前,究竟是屬於怎樣的一個狀況,原來議員任期到了終止,那執行委員會本身的成員是否也到了一個終止,還是要召開會議才算終止,這點要聽取其他同事更多的意見,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回應吳議員的問題,立法屆的開始日期,和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日期可以不相同,立法屆的開始日期是10月16日,意思是議員到那天已經是立法屆的開始,但首次日期未必可以到那天,這是容許的,日子是可以不同的,作為立法屆的開始是法律界訂定的,作為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我想要按照當時的情況,如果那天是星期天,一定不開會,所以首次會議時間不等於立法屆開始那天的時間,因為立法屆開始是法律訂定的,我解釋到此,多謝。

主席:吳榮恪,請發言。

吳榮恪:主席,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每個立法會期,一年來算,是15日至16日,至於完成一屆,開始新的一屆,應該也是15日和16日,當然結束不會在15日結束,因為有一個選舉期,這個不會,但開始時,當然可能遇上假期會延遲一、兩天,但實際上原來議員的任期會一直到新的會期開始,才會沒有原來任期,是開始了新的任期才取消舊的任期,簡單地說,發薪會到那天,是接著的,大家知道這個情況,即議員的任期到新的立法會開會才完結,那怕會因假期而相差一、兩天,但任期結束和任期開始是接著的,沒有空檔是因為星期天或假期而可以存在,任期是到那天,按立法會過去的習慣,議員的薪金,雖然有三個月選舉,但是會一直發薪到那天,如果一個連續當選的議員是沒有停止的,是這樣的,多謝。

主席:這個問題是說,假如第一次會議是10月19日才開會,可否理解執行委員會和主席可以上任到18日呢?我覺得是不可以的,可能其議員資格也沒有,或者沒有當選,立法屆,我個人理解到10月15日為止,因為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都可以不當選的,不是繼續的,如果不是議員,那在立法會怎樣主持工作呢?這一點我覺得是到10月15日完畢,即使有三天時間不能開會,議員的責任是到那天屆滿的,不可能因為不開會,可以繼續做主席到第一次開會,這是我的看法是不可以的,但這個問題我們沒有探討過,因為委員會討論這一條時我沒有參與過,你們當時改立法屆告滿時,是否基於這個原因,剛才梁慶庭議員解釋了少許是沒有可能發生這種情形,只會有解散的情形,是嗎?因為你們的理解是解散時才會有一個空隙,正常是一屆滿了到另一屆,沒有空隙時間。

梁慶庭:主席,我們在討論時,確實是沒有這樣細緻討論這個問題,但我們討論時,是作為立法屆滿時,是沒有空隙的,但同事提出,在距離新的立法會首次會議會有時間上的差異,這是事實,我看到原來法案上,第九條和第十二條有不同的講法,第九條說立法屆滿,我覺得這條有問題,我意見是除了解散的情況下,其權限一直維持到新的立法屆首次會議為止,因為出現一個非常狀況,原來第十二條寫著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它考慮兩個情況,但維持其職務,這個權限和職務有相關亦有分別,如果不是的話,就不需要分條,所以同事所提出的問題,在法律上怎樣能準確地表達,我覺得是有價值的,在這方面,需要有法律顧問,或同事在這方面有所理解的,可以作出一些協助。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其實解散後,議員也變成沒有資格的,你的意思解釋這一條,一樣是解釋不通,因為議員也沒有資格,又怎樣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我想這條存在一個法律的問題,因為議員資格沒有了,亦要保證立法機關不要到解散後沒人去辦事,或者15日屆滿,首次會議未召開時,沒有人做事,其實這條的精神最重要是對於輔助部門,因為他們要做到首次會議時,要保證新的立法屆首次會議順利舉行,立法會的運作不能停止,立法會本身是特區的立法機關,沒理由真空一、兩天,要保證整個輔助部門不要有真空,至於議員、主席的權力行使,相信以法律來解釋是絕對的,因為到立法會屆滿已沒有權力,或者立法會被解散時已經沒有權力了,這是我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確,但要保證整個立法會運作是會到下一屆首次會議時,能夠舉行新一屆立法會,舊的要保證新的能順利運作,我想精神是在於此,所以是否寫在執行委員會呢?如果要寫在執行委員會,只能到立法屆為止便結束,立法屆結束便結束執行委員會,行政委員會都是議員做的,但輔助部門要涉及到主席、秘書,到那時要結束,這有些問題,原來立法會組織法寫這句,當時是有其意思的,保證到首次會議時能順利,剛才有議員提到16日,保證會召開會議。但在17日開會是可以的,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在立法屆和議員章程第三條中,寫著立法會應根據本身權利,在每一立法屆首日舉行會議,首日是否指16日,如果首日指16日的話,那是緊接著的,不能任意延遲的,這是我的理解,不能延期的,除非有假期。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

第3條的目的僅為了有必要消除因立法會一旦被解散而可能出現的一種疑慮,就是在數天或數月內,不知道哪個輔助部門可提供輔助,以及不知道誰是負責人。事實上,所述的條文可解決這具體情況。

所以,若立法會被解散,誰人負責管理行政部門?而另一個問題:一屆立法會結束與另一屆立法會開始之間是不可以中斷的。換言之,不可有二或三天“真空”,甚至不知道誰人“指揮”或統籌立法會的各個行政部門。雖然一直強調第4條的重要性,在某程度上使我們有跡可尋,但《議員章程》 第8條第2款給我們提供了最佳的解決辦法,因為它規定“任期由舉行立 法屆首次會議開始,至下一立法屆首次會議終止”,這意味著在2001年,任期由10月20日舉行的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開始,而“我們”現時的任期將延至10月20日。我作為執行委員會的秘書,將繼續擔任該職務至那天,所以並不會發生中斷情況。換言之,若其他原因(颱風、公眾假期甚或政治原因) 致使首次會議延期舉行,我們假設延期一星期,我在先前立法屆的任期便延長,而我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亦將自動延長,故不須為了延長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而於15號在先前立法屆的成員之間進行新的選舉。

我想指出,議員任期的延長同樣必使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延長。

因此,委員會分析這個我認為恰當的問題時(若我沒記錯,最初的草案指出,“在立法屆完結時,有必要規定執行委員會亦行使該權限”),我們的結論是:由於現行的《議員章程》第4條嚴格規定每一立法會會期的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而第8條第2款指出議員的任期在新一立法屆開始時終止,故“制定規章和立法權限”的中斷問題只可能發生在立法會被解散的情況下。

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條有何意見,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主席。

第九條提到執行委員會,我們看第十條提到行政委員會,我感覺執行委員會說到權限,行政委員會甚至組成也提及到,是分兩節的,作為一個組織法,好像沒有平衡地說到權限和組成。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剛才聽歐安利議員發言,當然議員章程有這一條,第八條正說明在組織法中,要加上立法屆結束的時候,因為這邊說議員,那邊說立法會組織,議員可以到此,但立法會組織亦要說明立法屆滿時,亦可以行使職權到第一次會議開始時,我想加入這句才算完整,否則的話,議員行使能到此,但組織法沒有寫明白可以到此,因此執行委員會不能行使權力,議員可以繼續當議員直到那天,但作為組織法沒有到那裏,是有一個缺陷,所以我聽到歐安利議員解釋後,我反而更加覺得需要加上立法屆告滿時,否則的話,執行委員會不能到那時,不知大家能否明白,多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條有何意見,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剛才容議員提及的問題,在議員章程也說明了執行委員會的構成,是否需要在現行法律再重覆一次,我覺得這是觀點和角度,而且亦沒有對原有法律有任何改變,我只是作出這方面的分析,即是說,原來已有的規定,包括提出刪除的兩條,亦是基於這個理由,我在這方面回應議員的詢問,至於剛才唐議員再分析有關的問題,目前來說,這個修改是要多謝委員會內,對於這方面較為熟悉的同事,以及顧問團的成員在這方面作出的貢獻,具體來說,究竟重覆去寫有否不方便,我初步感覺是,重覆去寫沒有不方便,但如果不寫這個問題,執行委員會就不能履行呢?我覺得需要時間再作參考。

主席: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

我想對小組主席梁議員的解釋作些補充。的確,其他法規亦提及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但這個法規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個決議,這就是立法會議事規則,其第十六條提到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但這是一個決議,不是法律。現在訂定輔助部門的組織法,是採用法律的形式制定。

主席:對於第九條,最大的疑問是第三款,我想問原來提案的議員,在第九條中的寫法是立法屆告滿時,但在第十二條寫上立法屆告滿時和立法會被解散時,現在委員會作了一個統一,全部改為被解散時,原來的草案第九條只得一種情形,即立法屆告滿,執行委員會繼續工作,第十二條有兩種情形,一是立法屆告滿,一是立法會被解散時,如果第九條我們寫上兩種情形,現在有議員有這樣的提議,那對於法律有沒有影響,這是一個問題,另外第十二條行政委員會中,原來的草案寫兩種情況,我相信行政委員會執行的權限和執行委員會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當然,有少許差別,行政委員會的組成是只得一位議員,另外兩位是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所以我想問唐志堅議員是否正式的動議,你覺得兩種情況也要寫上,即立法界告滿和立法會被解散時,執行委員會可繼續行使權限到首次會議為止,所以若這個情況,請問各位議員,特別是起草的議員有何意見。

許輝年:多謝主席。

這裏可能有兩種解釋,第一是錯了,沒有放在第一段中,第二段關於解散立法會,有第二個方案來看的,正式來說,行政委員會方面,過渡性方面要管理的,可以理解很多東西在解散了便不能做,但在財務上怎樣也得找人來管理,所以我們寫了兩個情況,屆滿和解散,後面那一段沒有想到解散的情況,所以提案應該兩個也放進行,才算平衡。多謝。

主席:沒有特別理由,在第九條上不寫被解散,在第十二條寫了解散,在第十二條行政委員會寫了兩個情況,第九條寫了一個情況,原提案人沒有特別將其分開,剛才許議員也說錯了,第九條沒有寫兩種情形,在第十二條寫了兩種情形,唐志堅議員作了一個正式的動議,但第九條寫回兩種情況,是屆滿時和被解散時,請問各位議員對這種情況有何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對唐議員的動議先作表決,第九條同意的可以投票。

至於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問題,因為並沒有牽涉實際的問題,我希望編撰委員會加以考慮,在此不作任何討論。

現在第十和十一條,委員會沒有任何修改的動議,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投票。通過了。

第十二條,與第九條類似,請問唐志堅議員是否作同樣的動議,因為委員會寫了一個情況,被解散的情況,若唐志堅議員有正式的動議,理由在第九條大家也討論了較多時間,我想表決,我們現在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我希望各位議員能注意這裏的第九項,原來的草案中,技術輔助處改了成為這裏的第五,紀律及編輯辦公室,在剛才委員會主席梁慶庭議員已經對這項,在委員會作出草案分析時,作出較大的修改,已作出一些解釋,另外排列方面,不是有太大問題,將處排在前,辦公室排後,這是排列的問題。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建議由於我們未通過將處改為辦公室,或者這條待稍後通過了再作表決。否則的話,若我們通過了,會出現矛盾,多謝。

主席:這條可以押後,等我們通過處改為辦公室後,反過來再通過這條。我們現在討論第十四條。

請問各位議員對第十四條有何疑問,若沒有,我們現在表決,現在開始表決。通過。

對於十五、十六、十七條,委員會沒有修改,相信這些條文與組織法沒有大出入,這三條一起討論,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這三條有何意見,如果沒有,我們表決,現在開始表決。

現在討論第十八條,委員會作出了行文上的改善,實質的內容沒有大變化,請問各位議員對第十八條有何意見,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主席。

第十八條第二款與第九條第一款都是說立法會輔助部門,一條說到顧問團,第九條說直屬執行委員會,但第十八條第二款說到在輔助部門裏的功能完全隸屬主席和執行委員會,為何要特別聲明顧問團和執行委員會隸屬於主席的規定的目的,我想委員會作出解釋,多謝。

主席:這問題委員會主席和我也可以答覆你,因為這是輔助部門裏,分開有行政部門和技術,現時的顧問團是技術方面的,很多時的工作,除了執行委員會外,主席是直接可以分配工作,譬如現在我們討論法案,交給哪個顧問團,哪個工作組,這由主席直接分配,不是通過秘書長去分配的,我這樣解釋可能會較明白。請問梁慶庭議員有否其他補充。

梁慶庭:基本上我們沒有修改在原案的內容,整個輔助部門是直屬於執行委員會,我們在架構上講清楚,而這個部分是較為細則在職責上指明了主席和執行委員會,我覺得這只不過是在技術上的處理,沒有原則上的衝突,但我相信更好的解決是草案的提案人。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條有何意見,若沒有,我們表決。

委員會現在建議取消第十九和二十條,委員會在報告意見書上已寫明為何要取消,請問各位議員對取消刪除這兩條的建議,與本來的內容,大家可以提出意見,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請委員會解釋取消這兩條的目的在哪裏,高級技術員的職責,如顧問團有顧問團的一個機構,技術顧問有一個機構,高級技術員是否一個機構,如果不是,那便取消,即高級技術員沒有專門的機構,那便取消,是否這個意思,我想明白,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正如唐議員所說的,它不是一個機構,在第十三條的輔助部門組成部分,經過通過,我們會清楚列明其中的機構部分,所以它不是作為一個機構去處理,正因這個理由,委員會作出這方面的提出。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這兩條的刪除,和現在委員會的意見要刪除有何意見,若沒有議員想發言,我們現在表決。委員會刪除的建議通過了。

現在討論第二十一條,關於翻譯辦公室,如沒有議員想發言,我們現在表決。通過。

現在討論第二十二條,委員會建議刪除,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作出解釋,因為在辦公室有關的條文規定下,每個辦公室都會有協調,因此跟著有很多辦公室,包括圖書館、資訊辦公室等等都會單獨列出一條,因此這個刪除不是認為協調規定不應該,而是認為應將有關的職能歸納,單獨列作一條,在意見書稍後的部分將會整體上去處理這件事,多謝。

主席:在後面有一條增加的條文,所以在分節中,每個辦公室的協調取消了,後面有幾條在同樣情況下被建議取消的,請問各位議員有何疑問,若沒有疑問,我們投票刪除原來草案第二十二條。

梁慶庭:我想向主席提出一個建議,希望能夠休息十分鐘。

主席:我想完成下一條後才休息,我們現在休息也沒有問題,休息十五分鐘。

(休會)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想請問小組會主席第二十三條牽涉到接待市民公眾服務的決議,不知小組主席有否關注到,接待公眾服務第十一條第二款最後一段是,由立法會協助其行使有關權利,提出請願和申訴,我看這個條文沒有包括這兩類,當然,這個接待公眾是指立法會,並不是說公關辦公室,我看小組主席怎樣理解和處理,有關接待公眾第十一條第二款最後那句話的情況,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委員會在這方面只作出對第五款和第七款的修正,原來的第五款提及對於分析處理市民對立法會制定法例的建議和異議,我們只說接收,不會由公關去分析,這只是配合有關立法會接待公眾的有關規定,剛才吳議員所提及,我們沒有研究,但我個人的看法是,在第六項已解決了,市民向立法會投訴和詢問作出指引,如果在指引方面,根據立法會接待公眾有關的規定,相信有關的公關部門會作出處理,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亦由於提出了修改,所以亦作出相應的解釋,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想問委員會主席關於第五款的法例,為何寫法例而不寫法案,是立法會通過的,我想法例的字眼應該寫法案較好,這是小問題,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基本上我們跟草案的原文,我同意在稍後編制時再加以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第二十三條有何意見,如果沒有,我們便投票,因為我一按按鈕,會關掉擴音機,所以若未投票的議員,若看到我結束,你們便提醒我,因為時間上的問題。有時我看不到你們投了票沒有。通過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是刪除的建議,與上述第二十二條一樣,若沒有意見,我賦予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委員會沒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見,我們就這四條作一個討論,在文本上第二十六條沒有標題,在中文上沒有標題,可能在中文本漏了,這是法定的存放,第二十六條的標題,可能是在打字時漏了。請問各位議員對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有何意見,若沒有,我們便投票。通過。

現在我們進行第廿九條討論,因為第廿九條是剛才我們說有一條要押後討論,是因為要看大家同意與否委員會的建議,才可以決定,這裏是關於處,本來這裏有一個技術輔助處,現在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記錄及編輯辦公室,這個理由,梁慶庭議員在開始時已作出解釋,請問各位議員有何意見,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現在討論第幾條,主席。

主席:現在討論第廿九條,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我想請問委員會第廿九條是否改為記錄及編輯辦公室,有沒有其他較新較好的名字,不要這麼老套和低俗,我建議再想另一個名稱,不要改為記錄及編輯,我建議你們再想一下,或者可以叫文書處理辦公室,因為它是處理文字記錄和編輯東西。

主席:梁慶庭議員,現在唐志堅議員有一個建議,我想聽取其他議員對這條名稱上有何意見,否則的話,我希望梁慶庭議員讓編撰委員會去參考意見,其實這個名稱,我想委員會也想了很久。

梁慶庭:多謝主席。

正如主席所說,我們確實對於當時名稱怎樣改法,那時曾想過編輯辦公室,故用了記錄,因為是根據現時其職能,是出會刊和有關的記錄,我很希望聽取其他同事的集體智慧,想出更好的名稱,委員會沒有想過剛才唐議員所說的文書處理辦公室,如果其他同事想到有其他更好的名字提出來,我個人是沒有問題的,主要是可以反映辦公室便可,如果兩個名稱任擇其一,我兩個名稱也會贊成。

主席:我認為這個問題不要在此討論,因為名稱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其內容對於辦公室來說,是做這些事,到時在會後,編撰委員會可再徵求各位議員的意見,來反映辦公室實際情況的名字,現在對這一條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投票。這條通過了。

第三十條是關於處長的職責,因為現在我們立法會通過這條後,本來有兩個處,現在剩下一個處和幾個辦公室,現在辦公室有翻譯辦公室、記錄和編輯辦公室、公關辦公室、資訊辦公室和圖書館,所以現在的排列,希望照現在的排列,另外因為前面取消了兩條條文,取消了原來廿二條和廿四條,現在劃一起見,這裏增加一條條文對每一辦公室,其條文是我們的意見書第十頁,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由於這條條文將上述廿二條和廿四條組合,但目前來說,其意見是放在第幾條,是沒有列明的,故要在編排時再將其排在適當位置,另外第三十條我們建議刪除,因為只有一個規定是關於處長,基於相信立法會人員是適用於公職人員的制度,所以建議將第三十條刪除。

主席:這變成刪除第三十條,另一是增加一條條文,而這條文是否放在這裏,將來編撰委員會再作最後的決定,是根據我們刪除的條文,可能前後也會有另一種排列,現在我先表決刪除第三十條,現在表決。通過。

現在我們表決增加的條文,至於第幾條將來再說,請問各位議員有何疑問,如果沒有,我們現在表決。

委員會對於第四章和第五章完全沒有修改的建議,完全按照提案人的提案,相信第四章和第五章與以往組織法沒有太大差別,我想請問對於第四章和第五章條文,這裏共有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各位有何意見,我們一起表決,如果問題,我們可以找出來討論,如果沒有問題,我們現在表決。

現在討論第六章,第六章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條,因為我們前面通過立法會財產制度,所以標題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財政及財產制度,這裏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條,和第六章的名稱,請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想問委員會第四十二條,這是舊條文,其補充預算是按第一條的補充編製,第一條原來的名稱,第二條是編製和通過是兩個內容,在第四十一條中,這裏只寫編製,意思是在有修改預算時,不要立法會大會通過,是嗎?我想問委員會是否這個意思,我認為應該有修改預算時,應根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來做,除了編製是需要通過的,多謝。

主席:我想問委員會或原提案人,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多謝主席。

這個補充預算當然需要通過,這標題加上去沒有問題,意思是要通過,這是沒問題的。

主席:在第四十二條文字上是規定的編製是否通過,崔世昌議員,請發言。

崔世昌:多謝主席。

第四十二條我建議是否可以減編製這兩個字,按上一條規定還好,編製兩個字不要,只是要這需要按上一條的規定。

主席:在葡文中是很清楚的,中文可能有少許不對,葡文完全沒有問題,其實是根據上一條精神,翻譯可能不很理解,是根據上一條的規定,所以這裏放在編撰委員會,因為葡文完全沒有問題,如各位議員同意,可以理解除了編製,還要通過的,請問各位議員有何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條,與及第六章標題一起表決。通過。

現在我們討論第四十三條,委員會有新的建議,是因為前面我們通過我們有自己的財產,所以作出相應的改變,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請問關於第三行的轉讓,我剛才提到,意思是否轉讓的程序是否待稍後才作出一個規範。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這條提及收入,原來只有一、二、五款,我們在此增加兩款,因為由於有財產,那必然出現一個可能轉讓的時間,如果有所得,便要想像有收入,至於具體怎樣轉讓,相信不會在此作出規範,另外在討論當中,利息也應較為細緻地寫進去,至於吳議員說轉讓的規定,我們確實不是準備在此作出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有何意見,根據我們前不久通過的反貪專員的條文,原則上可說是一模一樣,除了中文有個別字眼不同外,其條文是一樣的,我想公產肯定有其制度,不是說賣就賣的,一定根據法律的程序,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認為這個問題,為何要有制度是必須的,因為不要跟廉政和審計或市政局一樣,因為它們有監管實體,立法會是一個狹義機關,既然要擁有自己的財產,我們要自己監管自己,所以是不同的,不要照搬過來,現在我同意,既然有這條便應有那條,我是完全同意的,但將來如果有的話,立法會沒有一個完整的內部規章,我們不同於其他部門,它們有監管實體,我不是對這個有任何修改,只是講道理,立法會必須有一個自己管理自己資產的一個內部制度,因為性質不同,就是這樣,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

我認為在第43條內加入3、4款只是為了使條文更有份量,因為依我所見,可以完全把這些內容排除在該條的範圍之外,尤其是如委員會主席所述的“利息”問題。我相信立法會將沒有可動用資金,故不需要在條文內加多一項,規定“利息是立法會的收入”。

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委員會成員對在該條內增加幾款規定是否可構成“公共收入”是非常清楚的。

至於“制定規章和監察”的問題,我想加以補充。首先要提出一個問題:誰人有權轉讓立法會“本身的資產”呢?會是立法會本身的執行委員會嗎?但通過了的條文不是這樣規定!若不是執行委員會的權限,又不是立法會的其他機關,即主席或諮詢會,那麼我們只能相信是全會的權限。因此,由23名議員監察轉讓行為。總之,概念是自我監控。

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這條有何疑問,如果沒有,我們進行表決。通過。

現在討論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這三條我們一起討論,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主席。

第四十六條的行文,我難以理解,行政委員會每季度,以前是每個月,向財政局請求在總撥款中撥款其應得的十二分之一的款項,這是否應改一改行文,是按十二分之一的制度去撥款,或改成應得的四分一款項是否更清晰呢?不好意思,主席,原來剛才有份文件放在桌上,我看不見。

主席: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條有何問題,如果沒有,我們表決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

現在討論第四十七條,委員會有些修改,另外建議增加一條,其次序放在哪裏,最後由編撰委員會去做,因為立法會有財產,所以要增加一條,財產怎樣得來,怎樣管理。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其標題是財產,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條增加的條文有何意見,如果沒有,我們現在投票。通過。

現在討論第四十八條,請問各位議員對這條文有何意見,若沒有的話,我們表決。通過。

現在討論第四十九條,這條有少許修改,因為前面通過財產的問題,請問各位議員有何意見,沒有的話,我們表決。通過。

現在討論第七章,由五十條至五十五條,請問各位議員對這五條條文有何意見,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關於第五十條,我有個問題,第一款講明立法會是唯一的所有權人,但不妨礙議員的著作權,一般的自作權是包括了除了其署名權、修改權、出版發行的權利,這裏是否有矛盾的字樣,而第二款亦談到,所有的事要經過立法會主席根據法律合同許可,才能出版,那麼議員的權利與立法會的唯一所有權有沒有衝突,我希望能解釋一下,多謝。

主席:這條請原提案人發言。

許輝年:這條條款與舊法例一樣,沒有修改到,坦白地說,我們不很明白條款,可能是保留舊有立法會沒有財產權、自治權,這個可能是保留立法會擁有一些權利去制作一些東西,現在有財產自治制度,便要考慮應否保留這一條,關於每個議員的著作權,現時也有法例是對付關於著作權。

主席:許輝年議員,你的意思是前面有了財產自治權,這一條可能不一定要保留。

許輝年:當年法例定出要保留,考慮立法會制作出來的東西應否公用,但因為法例跟舊有的,沒有修改的,現在當是刪除那些又是不通的。

主席:我想容永恩議員所提的不是反對這條,是看不明白為何這樣寫,議員的權利是那些,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

容永恩:現在看來,立法會的唯一權人,其版權也是立法會發行或轉移等等,但亦不妨礙議員的著作權,即是說,議員也可做出剛才所說的所有事情,唯一所有權人和議員也可做這些事,有沒有衝突,而下面的所有東西都要經過立法會主席的批准通過,議員本身的著作要經主席批准才可以去做,這會否有矛盾。

主席:我想第一條所指的是開大會時,或立法會做出來的,即立法會的運作,後面那條我想是另一樣東西,因為我對這條文的理解,例如我們現在的輔助部門有專人去做,即法律的匯編,將來這份匯編要出版,這屬於立法會的,但我們不會去印刷,我們會與印務局去合作印製匯編,他們要得我們同意,才可取得我們工作的成果去印,這與頒佈的法律不同,澳門頒佈的法律,政府可以去印,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例如我們現在印製匯編,我們與印務局商量怎樣去出版,在這種情形下,他們要得到我們的同意才可以出版,這是立法會內的工作成果,是我對於這條條文的理解。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們具體在討論這條的時間,除了對於智力產品這個詞,我們覺得需要有一個處理外,沒有對這條文有任何異議,一方面是基於這條條文與原法案沒有分別,我們的同事問及這個問題,是怕有矛盾,唯一的所有權人,亦不妨礙議員的著作權,舉個例,如果議會因為運作而需要出版一些刊物,這些刊物有一些議員的文章或著作,但這會刊本身屬於立法會,立法會是作為一個所有權人,但它不會妨礙議員對於著作權的擁有,至於其他部門要出版,當然我們在第二款有所規定,從字面上,這不存在議員所說的矛盾,這是一個看法。

主席:請問容議員對於這條有何疑問。我們現在對第五十條至五十五條進行表決。

許輝年:主席,我建議第五十條為獨立的一條來投票。

主席:請你們取消剛才這個投票,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主席,我建議第五十四條押後,因為這條涉及第五十六條的問題。我想提議法例在2001年1月1日實施,因為當時提案是七月多,政府可能會中途討論這個法例,現在十月多,我想不需要有兩個執行時間,故我提議五十四條押後。

主席:如果沒有疑問,我們先單獨表決第五十條。

現在表決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條,第五十四條押後,現在表決。

第五十四條,許輝年議員有建議。

許輝年:第五十六條是關於何時實行法例,當時提案是七月底,以為可以早一點通過法例,當時分開兩個時間執行,但現在已十月底,我覺得沒有需要分兩個時間執行法例,我有一個動議是關於第五十六條,整個法例在2001年1月1日實施,如果通過,第五十四條便沒有這個需要。

主席:我想各位議員也聽到許輝年議員的動議,因為這與五十六條有關連,若通過五十六條,他建議可取消五十四條,我們先根據委員會的建議討論第五十六條,通過這條,許輝年議員建議取消第五十六條,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提及剛才第十三條未通過,如果第十三條未通過,是通過第五十六條後才完成嗎?

主席:我們還有兩個圖表沒有通過,所以五十六條後我會重申剛才幾條,因為後面有兩個表,我們現在表決。

林綺濤:請主席原諒我打斷了表決,但我不明白,在這最後階段,全會所表決的是甚麼提案!

是許輝年議員提出的新文本嗎?

主席:不是。

許輝年議員沒有提出任何提案。他只提出如果第五十六條通過的話,就取消第五十四條。

林綺濤:依我理解,許輝年議員的提案是“全條法律自1月1日起生效”。

主席:我想這個意見巳列入委員會的提案內!

許輝年:沒有,主席。

林綺濤:主席,委員會的提案僅針對關乎“財政制度”的事宜,而許輝年議員的意見主要是希望這些法律自1月1日起生效。

主席:是的。

許輝年:我解釋不清楚,不好意思。全個法例是1月1號,不是只是那個財政方面的。

主席:對不起,是我可能聽錯了。現在委員會有一個建議是五十六條的財政制度由2001年1月1日開始,若這個動議過了,許輝年議員建議取消五十四條,故我提前表決五十六條,但委員會建議不取消五十四條,而保留五十六條成為財政制度,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委員會提出的時間,這個建議已在意見書中講明白,原來的兩款,我們建議將第一款刪除,而保留第二款,其理由在於我們可採取一般文法典規定的生效期已處理了,而不需要特別去訂定一個時間,這是我們的理據,當然,許輝年議員已提及,現在已到11月16日,那倒不如全部放在明年1月1日,這裏有兩個不相同的說法,但基於委員會當時考慮,我們取消第一款也是基於這個理由,因為沒有一個特殊性,不一定要訂定一個時間,如果沒有一個特別的理由,法律便不需要作出一個特別的規定,我只想補充這方面的資料,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

我想對委員會主席的說話作出補充,希望各位同事注意:我認為第32條關於“額外報酬”和“被執行委員會指定協助全體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工作的人員”的規定,以及另一條關於“主席的秘書”──或擔任執行委員會的秘書職務的人──的規定,若我沒記錯,應是第9條,不自12月份起生效是沒有道理的──請各位注意,我現在所依據的文本其條文是重新編號的,可能與主席和同事手中文本的編號並不相符。

事實上,第9條提及“輔助人員”和指出“...得直屬執行委員會和主席,人員有權收取不超過索引點650點的報酬”。

因此,我認為這條文僅自1月1日起生效是沒有道理的。

我不知道是否已令到各位明白!我的意思是,有些規定無疑可以自1月1日起生效,即延遲生效;但另一些規定,或者可以在短期內實施,尤其是涉及“輔助執行委員會的人員”。

謝謝。

主席:這裏還有一個是我們現在通過前面的條文,將處改為辦公室,若這個法律全部是1月1日生效,那全部工作要推遲一個半月,當然,到現在也不是大問題,但現在要做這些工作,其中一個原因,除了關於歐安利提出報酬問題,所以請許輝年議員再考慮一下。

許輝年:多謝主席。

執行委員會是較瞭解立法會的運作,我當時提出的意見,是當時提案的時間問題,有其急切的需要要執行一部分,我沒有問題,我不會提出任何動議。

主席:多謝梁議員的提醒,因為可能今天很累,燈光已經改善了,但我的眼睛是睜不開的,今天已較好了,前幾天我要這樣才看到你們,所以不好意思,多謝梁議員的提醒,我們現在表決第五十六條,許輝年議員收回他的動議,現在表決委員會的動議,即財政方面由1月1日開始,但其他的根據一般法律,即我們通過後,有五天的時間,由行政長官簽署後生效,公佈後五天,我們現在表決第五十六條委員會的建議。

在這情形下,第五十四條,因為許輝年議員收回他的動議,現在我們討論第五十四條,請問各位議員有否意見要發表,若沒有,我們現在表決。通過。

我們現在討論原來草案第十三條,剛才押後了,因為我們取消了一個處,變成一個辦公室,所以委員會作了一個修改的建議,亦吻合這個改變,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若沒有的話,我們表決。這一條通過。

後面有兩個附表,表一中,因為我們現在取消了一個處,人員有少許變動,你們看這個表,現在我們只有一個處,處長只有一名,總數是五十名,表一的人員編制上,不是五十一,而是五十,另外,表二、表三,即職程,這個職程據我瞭解,只有立法會才有,而不是其他公職,所以我們一定要做這樣的附表,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疑問,若沒有的話,我們表決。

今天的組織法討論到這裏,全部條文通過了,現在希望編撰委員會在最短時間內能夠取得文件後,再做一份出來,現在我宣佈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