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圖片、照片、影片,總而言之,任何印刷品及視聽傳播物品或方式等,其內容有涉及色情或猥褻者,一律禁止在公眾地方標貼或陳列、販賣、展出或以其他方式作宣揚。
一、凡上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尤其是描繪涉及性方面,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一、對本法律條文的違犯,將導致違犯者受至六個月監禁及同刑期罰款的處罰。
二、再犯時,監禁的處罰不得以罰款代替。
三、社會傳播機構的負責人,倘其工具附有渲染色情或猥褻言詞或形象時,將以共犯身份答辯。
四、倘將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售給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或透過彼等販賣者,將構成加重處罰情況,所受處罰相等於有關監禁及罰款額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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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人:林綺濤、黎祖智議員。
本法律所禁止的任何行為,任何司法警察、行政當局或其他賦予監察職能的部門有責任舉報,而任何市民均有權透過檢察院人員或司法警察,向檢察院舉報犯罪。
一、檢察院或警察當局、行政當局及其他賦予監察職能的部門得扣押本法律第一條所指情況的色情或猥褻物品及工具,作為預防及保存措施,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提交予有權限的司法當局。
二、最終判決書中應對所指物品作出判決,有關判決作出後,所指物品應銷毀。
本法律自 起生效。
通過
立法會主席
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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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