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0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林綺濤:可以繼續。進入議程,第一項是引介「修改五月三日第二/九零/M號法律」。這法律草案是由行政教育及安全委員會提出的,上一屆立法會的保安專責委員會修正了刑事法例,在這立法會期,行政教育及安全委員會得到新同事的合作,在這方面繼續努力,調整單元的刑事法律,作出了今天的草案,並將會作出引介,目的是修改第二/九零/M號法律(秘密移民法)。這個法律的標題是「修改秘密移民法」,由艾維斯、高開賢、廖玉麟、吳國昌及羅立文聯名提出的。現在交由其中一名成員引介。

艾維斯:主席……

主席:艾維斯議員請講。

艾維斯:我相信其他同事亦同意我作出引介,我很簡短地介紹一下,不會花很多時間。

我們提出這份法律草案的主要原因在理由陳述內已說明,但是,我在此只想整體粗略說一說一些事情。在很多場合很多實體向立法會轉達意見,即關於第二/九零/M號法律的處罰方式,結合一些刑事訴訟的規則,出現了一個情況,就是法院很困難很快捷地對一些處於不法狀況的人士(秘密移民)進行司法程序。

一般來說,他們有時會作出其他罪行,如使用偽證、使用他人證件,常見的是對自己身份提供假證明,這些人甚至很多都是累犯,即不是第一次非法入境,他們或者用另外一個名稱再進入本地區。由於審判這些人的程序很緩慢,經常出現罪犯缺席受審的情況。為甚麼呢?因為拘捕他們後才組織有關的程序,當到審判時,他們大部分已不在澳門,甚至感受不到他們在澳門犯了罪。根據我們得到的一些資料顯示,這些情況大約佔百分之六十,即在普通管轄法院所處理的刑事罪案中這類佔百分之六十。

由於這些罪行的嚴重性,我們在九零年通過了有關的法律,在新、舊刑事訴訟法典都有規定這些審判要以比較莊嚴的方式及程序處理。現時按照一般程序,必需普通管轄法院三個或四個法官審理,這點執行權亦支持,即是說,在秘密移民法內,不論以後的一般刑事訴訟規則怎樣,都可以較整體地處理這事項。我們考慮過這問題,但另一方面我們亦考慮到這些情況應該是以一些簡易程序處理,就是較快捷的程序,只需要一個法官審理,最終可以回應我們的目的,即時審判這些即場被捕的非法移民。我們知道,對初次非法入境者,我們不會以刑事處分他,只在第二次再犯時才會受罰。現在希望他們在被驅逐出境前可以被判罪,不會像現時的情況,就是缺席受審。

對於刑罰量方面,在九零年通過的法律,由於當時我們看到秘密移民的嚴重出現,即在該年三月這情況是非常嚴重,根據之前的刑法典,他們被處以較高的刑期。但是,我們亦知道,實際上,法院不會執行這刑罰,在他們缺席受審時,法官嘗試執行較低的刑期,傾向作出減刑,通常不會超過一年。我們現時建議三年刑期的上限,是基於一個意向,因為按現時的簡易程序,當他沒有兼犯其他罪行時,處以最高三年的刑期。我們不是想更改規則,只想將這些罪行的刑罰改為三年,因為它亦跟其他有同類問題地方的刑罰相同,亦使到法院能以快捷的方式,在他們被驅逐出境前在簡易程序審判,因為如果程序過於複雜,便需要多些時間,需要扣留他們更長時間,所以,我們希望能在三十天內完成,當然是以一般程序處理。但是,當他兼犯其他較嚴重的罪行時,一定要以一種較複雜的方式處理,即由刑事訴訟法典一般所講的普通程序處理。

我們亦看到執行權的建議,很多時跟秘密移民法有關的罪行,通常有些較小的罪行,由於他們處於秘密的狀況生活,為著本身的需要,他們盜竊、偷竊、或者侵犯他人等,當拘捕他們後才發現他們是非法入境者。如果他們是秘密移民,亦同時犯了小罪行,而其罪行可被處以最高三年的徒刑,這時,構思到不應該以普通程序處理,因為一般我們的證據是很容易提出的,最終涉及只需筆錄,有些證人在場,捉非法入境者的警察做證人,亦看到這些情況,我們覺得應該以簡易程序去審判,簡略說來,就是我剛才所建議的。

有一個問題,在我們通過法律時亦提出過,就是這個法律名稱的中文譯名。對於這一點,曹其真議員亦提出過,我不知道議員是否想講一講剛才向我講過的說話,以便我可以更清楚解釋,因為你的中文程度較我好。

主席:曹其真議員請講。

曹其真:主席,各位議員:

我記得在九零年這法律公布之後,在立法會曾引起一次對翻譯詞句的討論,當時,這法例中文稱為「非法移民法」,但政府在公布時改為「秘密移民法」。我們在立法會提出這問題時,亦說到一個原則問題,就是我們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訂了中文名稱後,政府應否更改?我記得在座多位當時已是立法議員,當時的政務司說:「大家不要爭論,立法會釐定一個名稱後,政府不會更改」。我們亦要求他更正,因為我們討論時是「非法移民」,他更改為「秘密移民」。我們提出後,他回覆會更正,用「非法移民」這個詞句。現在看來,政府沒有做這項工作。時至今天,澳督及政務司都更換了。我想,當時不只我一人在座,當時已經是議員的一定會記得這事宜。

我覺得為了我們將來的工作更嚴謹,因為我們立法會在做一個法律時,有我們自己的看法,對某一件事有我們的定義。當時,關於「非法」及「秘密」兩個字眼,我們都經過一番辯論,我們覺得在此用「秘密移民」是不對的,所以,我現在希望趁這次機會更正,因為這不是現時要求更正,已是當年(九零年)要求政府更改,但它沒有更正。當然,現在這個責任落在立法會,我亦趁這機會要求主席提醒輔助部門跟進立法會討論的事,如果政府疏忽,我們立法會不應該疏忽。這點關於中文的問題,可能我們懂中文的議員會較著緊,但我覺得這是關乎法律的嚴謹性問題,是否懂中文,法律都要正確,如果葡文字不正確,雖然不懂葡文的人士不懂得看,但是,若果政府隨意更改葡文,我想,懂葡文的議員一定不肯放過。因此,亦不應隨便更改中文。你們可以查閱九零年的資料,當時是這樣訂定的,是「非法移民法」,不是「秘密移民法」。我想在這�埵陷X位議員當時都在座,如何厚鏵議員、劉焯華議員和吳榮恪議員都知道這件事,主席都應該知道,當時政務司回覆會更正這字眼,並答應將來不會更改立法會所定的法律文本,我的講話 完了。

主席:多謝!劉焯華議員請講。

劉焯華:主席,我對剛才的法律引介想提出一些疑問,希望能得到提案人的解釋。關於法律邏輯上的問題,本來我們考慮一個刑法,特別在量刑方面,是根據罪行的嚴重性。刑罰的輕重是否應根據罪行對人、財物、社會的傷害程度去衡量。我似乎有一種感覺,就是現在我們考慮量刑的問題,是基於法律的架構,例如,三年以上屬於重刑,要由合議庭審議;三年以下可由覆審庭審議。現在這類涉及非法移民的案件很多,剛才說六成以上的案件都涉及這方面,是否因為要使到一些程序能快捷點進行,將量刑降低,俾能以這種簡易的程序進行審訊,快些結案,將刑期去遷就,不知是否這樣的邏輯?是否可以得到一些解釋?多謝!

主席:現在交由提案人回答。

艾維斯:劉焯華議員提出的問題,在我的發言內已有答案,因此,我不需要再回答。我考慮一下現時的法定問題,當然刑罰的措施跟程序的形式有關,亦考慮,正如剛才我講過,實際上法院的運作,因為法院不僅審理這類型的罪案,亦需要考慮其他罪行。據我所知,法院沒有一個方式減輕這類型的罪行,因為如果是這樣,當實施法例時會跟其想法完全不同,這方面在我的意見書內已寫明。當然可能是錯的,但是,我想弄清楚,這秘密移民,是澳門希望撲滅的一個現象,不是用更重的刑罰來控制它,就可使這些人不進入澳門,是有政治和社會的條件,使他們做秘密移民。

但是,我亦考慮第二個可能性,就是採取香港的做法。在香港秘密移民是一項罪行,因此,秘密移民如果被發現的話,將會在法院審訊,接著就是罰款,通常他們都沒有財政資源支付罰款,就需要入獄,即是徒刑,但期限很短,通常是緩刑後被驅逐出境。但是,我在這�堣ㄛO用這個邏輯,即九零年時的邏輯不是這樣,因為「澳門組織章程」給予總督權限驅逐某些人士,我們這方面的慣例是這樣,但我們希望很清楚地指明這個方式,就是秘密移民一定要受審訊。當然這些人會被驅逐出境,我們對任何人都是這樣說,譬如執行權、檢察院,實際上訂出這種關係。如果是秘密移民,使用假證件,他必須受審訊,之後被驅逐出境,否則秘密移民永遠不會覺得自己在澳門所做的一切是一種罪行,是會受到譴責的,他們不會有這種感覺。因此,我們的意思最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第一,是關於這類罪的嚴重性,我們用簡易程序。第二,我們要實事求是,意思是我們要知道這些法律怎樣適用於法院,我們沒有修改它的概念。法院是如何實施這法律?因為它從來沒有實施二至八年的判刑,因此,我們找一個方式來減輕這罪行的刑罰,我相信三年已經足夠,對於這情況來說已有阻嚇力,當然,我們會考慮大家的意見。

主席:多謝你的解釋!我問一問,是否需要提出另一些問題?劉焯華議員已滿意這答案,沒有任何要求解釋,是項議程暫時到此為止。曹其真議員所講的翻譯問題,我們盡可能會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