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之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九條條文作為同條之第一款,並附加第二款,其行文如下:
二、為上款之效力,凡在建築工地上發現無證人士實際從事建築工作時,推定存在勞務關係。
現行之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十四條條文作為同條之第二款,並附加第一款,其行文如下:
一、被驅逐之人士如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禁止再次入境,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徒刑,如為累犯,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徒刑。
本法規自公布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