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宋玉生:我們繼續審議規範新聞出版的法律草案。
正在審議的是第25條。
我記得昨天的表決結果是第四章不立即生效,要暫緩一年。
(停頓)
主席:現在就第25條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一致通過。
現在我們開始討論第26條。
這裡有兩個打字錯誤,b)項中的respectivamente應為relativamente,還有c)項中的prejudicadas應為prejudicados。
(停頓)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我想請求對出版委員會做出的意見書做個解釋,它們有約束力嗎?若有,範圍有多大?
華年達: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華年達議員發言。
華年達:出版委員會不以威嚇為目的,因而也就不具備有約束力的決定權。它不是任何意義上的法庭,它依照倫理和道義標準行事,那是特別為規範報刊和新聞工作者活動制定的行為準則。它不具備干預能力,但如果它盡全力用道德操守來強化它的架構及其成員的社會文化特性的話,那毫無疑問它的意見書就很有參考價值。例如,某一份報刊經常發表一些錯誤或不道德的消息,這個由記者和其他市民組成的出版委員會若想代表社會上各個階層和領域的思想和看法,它就應該說這份報刊發表的消息是錯誤的,是不可信的,等等。出版委員會不會強迫任何人遵從它的指令,它僅僅是發表意見,並試圖對道德表現不良的某個新聞出版機構或某位從業人員略施壓力而已。這決不是判決,出版委員會也不會以法院自居來評判新聞出版機構的操守舉止。當它說“審議定期刊物所有人、社長、記者和其他任何人的投訴”時,委員會意見書中唯一最有份量卻又無約束力的就是它的道德力量了。所以,如若出版委員會的成員都是些社會理念上受推崇的人物,那它的意見書就可以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如果它的成員根本得不到社會的尊重,它的意見書自然也就毫無價值。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多謝華年達議員的解釋,我還想請求就我對e)項的一個疑問做出解釋。我的理解是當個人權利受到傷害時,任何人都可以向出版委員會提出投訴。但如果這個人是位記者呢?比如說,一位記者投訴說他寫了一篇稿件交給編輯發表,但該編輯既不採納也不發表。於是出版委員會可以就此事發表意見書,畢竟這位編輯侵犯了記者的權利,但是編輯也是有他拒絕任何記者稿件的權利的。出版委員會還要聽取這位記者的意見嗎?報刊可以因這個問題解僱他嗎?
我還有另一個疑問,是關f)項的。該項規定“對委員會應發表意見的事宜,要求報刊、編印或新聞通訊等企業的社長或所有人予以澄清”。我不明白這項規定的目的。有甚麼理由要求報刊的社長或所有人必須徵求出版委員會的意見?
主席:恰恰相反,議員先生,是出版委員會要徵求社長的意見。委員會在審議事務時,如有需要,會聽取一些報刊社長的意見。
吳榮恪:但是,如果事務已在委員會討論,為什麼它還須聽取報刊社長的意見呢?按照這裡的情況,其實不是要求澄清而是提出意見。如果是件有關報刊領導人員違法的事,社長又將怎樣發表意見呢?
主席:也可能不是違法的事嘛,比如立法會邀請出版委員會就一部正在討論的法律發表意見。在此之前出版委員會就可以徵求報刊社長的意見,我認為這樣做是非常有益的,只需把d)項和f)項結合起來就夠了。
吳榮恪:我不能同意的是“澄清”這個詞,因為出版委員會不只是要求澄清,還要提出意見。
主席:請議員設想一下c)項的情況。某人投訴受到傷害,出版委員會在提出意見書前應不應該聽取報刊社長的意見並要求做出必要的澄清呢?
原則上它是應該聽取的。
主席:至於澄清的問題,我不太明白您為什麼這麼反對使用這個詞。
吳榮恪:我不接受“澄清”這個詞,應該把它換成“提出意見”。如果一個人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就不能要求他做出澄清。
主席:我明白了。對您來說,澄清這個詞意味著被指控違反規定時做出的答辯,是這樣嗎?
吳榮恪:是的,主席。
主席:這麼說“澄清”這個詞中文的意思比葡文的要窄得多。在葡文�堙A如果某人被控違法,他要做的事是為自己辯護或提出反駁而不是做出澄清。
吳榮恪:如果不替換“澄清”這個詞,亦或不增加補充說明的專門資料的話,這一條或許還會引出一個片面的解釋。所以我認為應該使用“提出意見”這個表達方式。
主席:我們繼續討論第26條。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我只是提一些單純的形式問題。我認為對b)項和f)項規定中提及的實體應有一個相同的表述,既然提到了定期刊物的所有人、社長和記者,我認為應該把編印和新聞通訊企業也包括在內。
當然這是一個單純的寫法問題,目的是為了使這兩項的規定一致。
關於c)項,我想集中在兩個方面:我更願使用在b)項中使用的“pelas pessoas”來替換“todos aqueles”的表述,就是為了不只局限於那些感覺個人權利受到傷害的人提出投訴,且還應把這項特權擴大到法人,鑒於他們的性質,他們的權利也應受到保護,這樣他們才有可能使用向出版委員會提出投訴的權利。
所以我建議應該用“pessoas”來代替“aqueles”,雖然這只是個小問題。我還建議去掉“個人”這個詞,改為“認為其權利受損”,因為權利是應該從整體來看的。
關於d)項,我認為使用“規範性提議”勝過使用“立法性提議”。我在想本法律第63條提到的情況,就是官方援助,故且先不論批示這個方式是否是確定這些措施的正確方式,因為它更像是一個預算性質的問題。我認為支出其實應該由訓令批准,但可能會有一些不具有立法性質的措施,就像這些批示應該發到出版委員會的情況。所以我建議用“規範性措施”代替“立法性”。
接著是f)項,我認為最好是能找到一種寫法去掉最後的“委員會”這個詞,因為在本條的開頭已講明是“委員會的權限”了。
最後是i)項規定的“對職業道德和職業保密的遵守事宜發表意見”。我不知道要不要對這裡說的職業道德加以解釋,因為有各種不同的職業道德。這裡說的好像應該只是新聞出版界的,即便如此也是社長有社長的,所有人有所有人的,記者有記者的。我不知道是否這裡也不可以對有關職責和權限做出限定。我認為需要明確講述這裡所說的職業道德,因為這不是律師或醫生而是記者和所有與新聞出版事業有關的人的職業道德。實質上就是不用道德這個概念而對其做個具體的闡述。
主席:我們繼續審議第26條。
請汪長南議員發言。
汪長南:主席,我想就出版委員會提一個的問題。
昨天我們表決了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的條款,但要在一年以後才生效,為的是讓新聞出版界的從業人員有時間組織起來並由他們自己來設立這個委員會。但我感覺這與本法不相符合。
此外,讓所有的新聞出版從業人員,包括中文和葡文報刊以及電台和電視台的記者在內的所有從業人員團結起來是有必要的。但眼下,我覺得他們之間存在意見分歧,又怎麼能夠設立一個出版委員會呢?我也可以成立一個,我認為它很理想,但其他的人就可能持有不同意見,那出版委員會又將怎樣履行它的職責和權限呢?
主席:我想答案是明顯的。既然立法會確認有必要設立一個出版委員會來履行特定的職責和使用有此效力的特定權限,那麼一經確定,噢已經確定了,立法會相信新聞工作者是有能力建立起他們自己的這個具有這些特定權限的出版委員會來履行那些或其他職責的;當然啦,他們也有可能沒有這個能力。如果立法會看到在規定期限內建立起了一個出版委員會,那麼這一章將被廢除;如若相反,立法會自然也不會廢除它了。
有鑒於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委員會再次得到這個訊息,立法會相信新聞出版界的從業人員是能夠建立起這個團體的,這裡的權限也不只是針對公共行為,其中也可以針對私人行為。關鍵是出版委員會成員的聲望,的確,它能夠使這個委員會更有權威。
我認為達成協議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我深信這一點。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昨天我曾提出過另一種假設,但是,對於不熟悉這些事情的人來說,或許值得重申一下它們,畢竟立法會曾在這方面立過法了。
這是一個公法團體的問題,或者說是私人性質的結社現象。一些人為了某項計劃而聯合起來,但是為了從事某種類型的活動,它需要有一個合法的公共地位。他們提出他們的建議書,而只要建議書變成法律,就允許他們行使權力,否則就做不到。這使我想起了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事,它原本是私人企業,立法會所做的是給了它一個合法的地位,使它能夠在某些特定領域行使權力。這裡可以發生同樣的事情。既然已為新聞出版從業人員確定了一個至今無人擁有的模式,他們在這方面可以做的就是向澳門具有立法權的總督或立法會建議給予它一個合法的地位。總督再向立法會引介這項提議,或者也可以由立法議員採取這個行動。
這或許是一個讓我們走出困境的方法。
主席:我們繼續討論第26條。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關於c)項,它給我的感覺是用於保障新聞出版從業人員的私人權利的,但我認為通過這項規定也許會給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帶來麻煩,這是我提出的一種可能性。
至於f)項,我還是建議用“意見”這個詞代替“澄清”。
主席:在葡文版不能改,因為opini
�es這個詞的涵義比較窄而esclarecimentos這個詞的涵義就比較寬。關於這個詞的中文意思,我也看不出有改動的理由,意見就是純粹的觀點嘛。如果有一個對報刊企業的投訴,出版委員會可以推定它應該聽取它的意見並要求澄清。梁金泉: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梁金泉議員發言。
梁金泉:我也感覺“澄清”這個詞不十分妥當,至少在中文版是這樣的。我還想在“要求”這個詞後應該加上“有關的”這個詞,變成“要求有關的……的社長或所有人……”
主席:我相信已經暗含這個意思了。做出澄清的要求只會向報刊、編印或新聞通訊企業而不會向其它任何實體提出,那些實體只可以發表意見書而永遠不會做出澄清。或許應改寫成這樣:“要求有關的……的社長或所有人對正在討論的事宜予以澄清”。我想可以是這種陳述方法,專責委員會也許可以找到更準確的詞彙來表達。
華年達:正是這個意思,主席。或許還有必要說明一下的是社長們不是非要做出澄清不可,沒有人能這樣要求他們,如果他們不願做就不做。如果出版委員會向一家報刊企業或向一家通訊社的社長徵求意見,它的所有人及其社長顯然可以不發表任何意見。出版委員會可以公開地說它曾試圖與有關負責人接觸,徵求意見或做出澄清,但他們不接受,此種情況可在輿論中產生它的效力,如此而已。事實上,沒有人能夠強迫報刊或通訊社的社長發表意見或做出澄清,這是肯定的。
主席:我認為可以進行表決了,我想知道的是分項表決呢還是整體表決。艾維斯議員講的東西繼續保留,我想專責委員會不會介意那些小改動的。至於吳榮恪議員對中文文本提出的建議,就是有關f)項中的“澄清”這個詞的改動,可以和翻譯人員共同研究一下。
現在我們表決第26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不同意的議員舉手。
一致通過。
現在我們審議第27條。
梁金泉:關於第27條,我認為只有當新聞出版從業人員成立不了他們自己的出版委員會時,這一條才會以定好的模式生效。如果真是這樣,請允許我就第3款的a)項和b)項提一個建議。我認為這裡只有兩名葡文刊物的記者和兩名中文刊物的記者太少了。我認為應該總共八人,即四名葡文刊物的記者和四名中文刊物的記者。
華年達: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華年達議員發言。
華年達:有關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問題,我想指出的是我們專責委員會提出和保留這一條現在的寫法,並不太在乎它能否被通過。在與新聞出版從業人員的討論中,也曾就出版委員會成員的任命方式進行過爭論。記者們擔心,也可以說是某些公共領域如讀者都擔心,這個機構如果由政府來指定的話,它就會變成一個官方或半官方的機構,而不能代表他們自己的界別,他們不願意看到它變成這樣。他們所希望的自然是出版委員會是一個公眾和新聞出版從業人員的代表機構,而不要加入其他任何人。這是作出的一個讓步,但後來又感覺到有些人,比如助理總檢察長也不是非有不可,有他或許也沒有多大意義,至少這是我個人的意見,然而在出版委員會成員中有一位法律界人士確實是有意義的。也許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用至少一名法律專家或一名司法官來代替擔任官職的助理總檢察長。司法官一般都有較高聲望,輿論也認為他們一般都有公眾意識和與新聞出版界的關系意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與這種形式的相互關係打交道。有鑒於他們的修養和專業職能的特性,他們通常比較公正,旁觀者清嘛,且具有高度的理智和分寸感。從這一點看,在出版委員會中有一位在職司法官或者任何一位接受過法律培訓的人並非不合適,但也決不是在出版委員會成員中必須有這種專業的人士。這裡提到在出版委員會中有新聞司司長,不是因為他是官職據位人,也不是因為他與當局或政府有聯繫,而是因為在一般社會傳播出版機構與新聞司之間存在的正常關係。這裡值得一提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就是還沒有一份報刊投訴新聞司對報刊管理的干預。在澳門,新聞司有其無可爭議的重要作用,包括提供資訊資料、消息、照片等等,它還不強迫社會傳媒機構發表它們。大家不會不知道新聞司給予新聞出版界的援助,具體說有經濟方面的,它不會要求任何回報,也不會強迫他們做任何損害準則或出版旨趣的事情。
由於新聞司具有有益於新聞出版和新聞工作者的架構,任命或指定其司長作為出版委員會的成員的想法就是為了使公共行政和社會傳播機構之間的交往變得可能和更加容易。從來就沒有過讓司長干預社會傳播機構的企圖,反而是允許出版委員會利用新聞司的架構和設施以及最基本的管理開銷,如水、電、空調和其他設備,以至日常運作中的官方支援。重要的出版委員會成員不必浪費時間處理行政組織和有關開支就可以獲得設施。這是一個簡單的似有合理理由的時機觀念。如果將成為出版委員會成員的人認為不需要新聞司做任何事,他們寧願自己去支付開銷和行政人員費用並自己處理租賃合約及購置設備等等,那也沒問題,這是他們的權利。他們的想法是採用提到的這個解決辦法和利用新聞司所擁有的設施和支援架構也許更實際一些。
儘管第二種建議可能有它積極的方面,但本專責委員會不建議出版委員會必須擁有諸如助理總檢察長和新聞司長這樣的當然委員。
關於梁金泉議員提出的問題,增加代表人數和選擇另一種代表比例都無不當之處,因為大家都知道中文傳媒在居民中的影響要比葡文傳媒大得多。其實,無論是兩個中文傳媒代表和兩個葡文傳媒代表,還是四位中文傳媒代表和兩位葡文傳媒代表,亦或是其他比例,都不會有反對意見,這不是很重要。只要根據全體會議認定的新聞出版界或社會傳播機構及公眾各方最適當的代表比例來設立一個倘有的出版委員會,一切都是可以討論和協調的。
也許有人會感到奇怪,這裡沒有說一句廣播和電視的代表。之所以沒有在任何一項中明確提及他們,是因為第4款已經講明根據9月4日第8/89/M號法律設立的廣播委員會的成員是出版委員會固有的組成部分,再提也沒有意思。總之,無人反對設立一個包括文字、廣播和電視媒體在內的唯一一個出版委員會。
非常感謝。
汪長南: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汪長南議員發言。
汪長南:考慮到中文和葡文刊物的數量以及各自讀者的數量,的確應該對出版委員會的代表重新進行分配。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我想提出的一個問題恰恰是有關廣播委員會的成員是出版委員會的組成部分這件事,我認為廣播或電視媒體與文字媒體的表達方式是不一樣的。通過前二者發布的消息比文字媒體發布的影響更大,因而也就變得很難向廣播和電視要求答辯權。
主席:立法會為廣播通過的法律也規定了答辯權。
吳榮恪:但是使用這個答辯權的可能性很渺茫。例如,電視播出的一條消息指向某個人,但卻與事實不符;如果這個人提出投訴或要求做出解釋的話,那他肯定不會像涉及文字媒體的個案那樣容易得到答覆。
所以,我認為出版委員會中這部分固有成員的數目應該取消。在聽取了許多同事的意見後,我想提出另一個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建議。我真的希望我們再好好考慮一下這個細節問題。
主席:我只想提醒的是我們的專責委員會在它的意見書的第5頁這樣寫道:“在決定扶持出版委員會時,本委員會建議考慮另一個組成方案”。這是意見書結論的第二點。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很明顯,這是一條難以討論的條款,我也不想重複其他同事已經說過的理由,但總體來講,我想說的是我不同意當然委員這種思想。想想我們自己吧,在修訂『澳門組織章程』時,我們曾關注過取消諮詢會的角色;我也不看好廣播委員會成員是出版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不過也犯不上過多批評這個方法,專責委員會已經對它做出了解釋,它也不同意嘛,所以,還是再找另一個的好。
關於這個問題,我相信必須要找到新的理念,其中之一是出版委員會委員的數目,比如十三人是多還是少。考慮到現實,委員的數目似還可以再少些。另一個問題是誰應該成為這個委員會的成員,據我所了解的葡人方面的情況,答案多傾向於只包含與這個領域有關的從業人員、記者和非編輯職能的工作人員,當然公眾也可以選出他們的代表。
(停頓)
主席:我們繼續審議第27條。
華年達: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華年達議員發言。
華年達:關於艾維斯議員的一番話,我想提起注意的是,如果說記者已有若干至少已初有輪廓的社團組織,相對比較容易選出他們的代表的話,那我就看不出一般民眾如何選出他們在這個出版委員會當中的代表人物。
所以,除了差不多已經組織起來的新聞出版從業人員的問題以外,還要注意的問題是很難想像廣大民眾會自發地指定一個他們誰都不認識的人做他們的代表,他們也不可能集合在一起互選出代表。預估的形勢就是這樣,也曾力求找出答案表明這是條可行的路。我承認還有其它的路可循,但請不要忘記的是它不是一個記者委員會而是一個出版委員會,它是由各個領域和階層的民眾代表而不只是由一個界別的從業人員組成,它只能履行立法會賦予它的職能。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做個解釋嗎?
主席:請吧,艾維斯議員。
艾維斯:我已經說過我不十分贊同那些有關這件事的自發和含糊的提議,不過我並沒有說到公眾代表的事。我唯一想說的其實也沒有甚麼獨創性,因為這個解決辦法以前已經有過。在這些不同領域的代表,具體說就是記者、非編輯職能的報刊人員或曰報刊的所有人和社長的代表中,是存在與其它領域人士合作並讓他們參加這個委員會的可能性的。儘管這個參與是正當行為,但一直以來就有這樣一種想法,就是危及新聞出版的獨立性。這個獨立性是可以做到脫離開政府的。
大家知道在葡萄牙就這個問題曾有過一場轟動的辯論,起因是憲法規定設立一個社會傳播高級管理局,而新聞出版界從業人員認為它是一個高度政府化和政治化的機構,因為其中部分成員是政府指派的議員或官員。雖然也有傳媒界的從業人員,但共和國議會和政府的人員在其中佔有很大比重。
關於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我們的理解似乎是,如果我們要設立一個出版委員會的話,就應該讓它最大限度地脫離開政府,就是那些尚未組織起來的職業也是會有辦法做到的。例如,如果是由一位葡文報刊的社長和兩位中文報刊的社長的話,那麼報刊的社長們就可能聚在一起並從他們中間選出代表。我相信這是不難做到的。其實這裡應該通過的一件事是讓出版委員會更多成為新聞出版界的事而儘量減少與政府的聯繫。所以,我反對有當然成員。
我說的多了點,對不起。
主席:大家已經發表了不少意見,我想現在最好是休息一會,以讓諸位議員再好好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和提出更具體的動議。
現在休會,休息20分鐘。
(休會20分鐘)
主席:現在重新開會。
我們繼續審議第27條。
我想知道對這一條是否還有其他動議?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我不清楚艾維斯議員的建議是否具有動議形式,如果是動議,我收回我剛才講的話。
主席:我想您指的是艾維斯議員提出的待到本章生效之前再來確定組成成分和運作的替代方案。
是這個意思吧?
吳榮恪:是的,主席。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雖然恩賜給我們休息時間,卻仍無可能為已提出的出版委員會的組成找到一個替代動議,儘管這肯定令包括動議人在內的所有人都不滿意。昨天我們通過的是本法有關出版委員會的規定要到一年以後才生效,有鑒於這個事實,看來我們利用這段時間更加深入地研討這個問題才是最明智的。首先要同新聞出版界的代表加強聯繫,以便我們就這個問題進行一次深刻的辯論。除了組成和運作問題外,也許我們還能為現時我們尚未注意到的其他問題制定規章呢。一旦我們開始把這些權限分開,我們就還可以看看是否需要賦予它其它的權力,或是以不同的方式規定出版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因此我建議第27、30和31條用以下的規定代替:“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由法律規定(或確定)”。還要注意的是,由於立法會就出版委員會的生效問題所採取的態度,它必須在本法律生效後的一年之內通過有關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
主席:您是說替代第27、30和31條吧,那第29條呢?
艾維斯:主席,我也刪去第29條,只留下第28條,因為這一條與出版委員會成員的身分有關,這個內容我們是絕對不會改的。
主席:好了,現在我們有了這樣一個動議,就是第27條以及第29到第31條用下面這一條代替:“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由法律訂定”。
何思謙: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何思謙議員發言。
何思謙:我完全同意這個動議,我想輿論將不會放棄確認它們效力的約定和機會的。
我希望新聞出版從業人員能夠在一年期限內組成他們的出版委員會,那樣我們也就有理由去慶賀了。
非常感謝。
主席:現在我想提出一個問題,就是怎樣安排這些改動。
如果把這個規定放在第四章,那過渡規定這一個章又怎樣設計呢?第四章難道也擱置一年嗎?定義也挂起一年?
解決辦法也許是現在不就第27、29、30和31條進行表決而只表決第28條;然後在最後和過渡規定這個部分里將第四章擱置一年。在上款所定的一年期限結束前,由立法會訂定出版委員會的權限。
我相信這是處理這個問題的最正確的方式。
艾維斯:從技術方面看它確實是唯一的正確方式,除此之外它還清晰地闡明了兩個事件在時間上的聯繫,一是出版委員會運作的生效時間,一是立法會在它生效之前訂出法律的責任。
(停頓)
主席: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們來審議第28條和為最後一章擬定兩款規定:一款說第四章的內容擱置一年,一年以後生效;另一款說在第四章生效之前,立法會將確定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我相信這是最正確的。
現在我們進行表決。同意這個動議,即取消上述四條並在最後和過渡部分增加另一條文的議員請舉手;不同意的請舉手。
一致通過。
還剩第28條,我們現在進行審議。
(停頓)
主席:我已在許多法律中見過這種說法,但我不太同意不承擔責任之人的說法,聽著總有點不舒服。
我認為這樣講好一些:“出版委員會的成員不對執行職務時做出的表決和發表的意見承擔民事、刑事和紀律責任”。
當然也可以維持原來的講法,我也確實在不少共和國議會的法律中見過,這只是一個寫法的問題。
我們來表決這個將成為第27條的第28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現在請不同意的議員舉手。
一致通過。
現在我們來看最後及過渡規定這個部分。
這裡有一條與第7條有聯系。
那就把第61條和第7條一起討論吧。
(停頓)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昨天我說過有關新聞工作者獨立性的第7條也許與設立和組成出版委員會的條款有聯繫,所以應該在其它條款後表決。現在,既然我們已經表決通過這兩條只在明年才開始生效,我想我們不該再把它們聯繫起來,因此我收回我昨天的話。
非常感謝。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鑒於在前幾次會上也曾說過這件事,我相信已經把好幾個問題與這項規定連在一起了,而這個規定又與那個尚未討論的第7條分不開。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應不應該有一個新聞工作者通則。在所有先進也就是現代化的法律制度�堻ㄕ酗@個新聞工作者通則存在,目的是為了保護新聞工作者自己的活動,保護其政治和經濟權力方面的活動,保護其接近消息來源並在其活動中不受干預,也在面對那些自稱是實際上根本不是的假新聞工作者時保護他們的活動。
總之,我個人認為應該有一個新聞工作者通則,但又不應該把新聞工作者通則與道德法典混為一談,就像一封致立法會的信一樣。雖然這些問題相互關聯,但道德法典是為新聞工作者的義務而制定的,所以應該由這個界別自己的組織來檢查他們自己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就如同向律師執行紀律的是他們自己的組織一樣,醫生當然也是如此,依此類推。至於新聞工作者的道德義務也應由他們自己的組織來確定並保證它們的執行。
另一個是形式問題,就是把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責任轉給總督是否合理?考慮到立法會和總督的權限分工,考慮到這件事免不了觸及權利、自由和保障,至少也觸及資訊權、接近資訊來源權等等,我不知道如果乾脆不講明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是誰的權限是否更好些,因為無論是總督還是立法會都有這個權限。
還有一個問題與期限有關。這裡提到一個120天的期限。據我所參加的專責委員會會議以及與記者交換意見得出的感覺是沒有技術條件在這個期限內讓他們組織起來並在120天內由他們提出通則草案。在葡萄牙採用的解決辦法是記者工會建議由政府來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儘管最後是由共和國議會制定的。
所以,我認為或許用不著指定澳門政府的任何一個機關來公佈這個通則。至於確定期限,我們該規定得較比寬鬆一些。
綜上所述,我認為還是不規定的好,不過這並不代表從一個政治觀點出發,立法會會放棄通過與記者的對話說服他們訂立這樣一個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善意和好處。畢竟是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首先受到這個有法律效力的通則的保護。
主席:差不多兩年前就提出過一個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草案,現時在澳門生效的一部法律名為新聞記者通則。
華年達: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華年達議員發言。
華年達:我也正想談談這方面的問題呢。現時在澳門生效的1966年2月5日的第46873號法令為從事新聞出版活動做出了嚴格的限制,但在許多情況下卻並未遵照執行。我有一個想法恰與專責委員會的提議不謀而合,那就是建議廢除這項法令,因為它既不符合當前的現實也不適應現在的時代,這是很自然的,畢竟通過它是24年前的事了,通過的時代和定出的目標也都是為那時的政治環境服務的。
如若根本不提這部新聞記者通則可能會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乾脆廢除掉這部全部生效的法規,還是要按照規定遵照執行?現在我接著主席的話說,那份新聞工作者通則草案是政府起草的,並在一年多以前,我不願說兩年多前就交到新聞工作者手�堙A但至今沒有任何意見反饋回來。因此我擔心按照澳門社會的組成狀況,它的各個階層和領域,特別是正在組織之中的新聞工作者界別,借助他們的主動性而自然產生出一個新聞工作者通則絕非易事。
我還想提起注意的是這個事實,那份在兩年多前就已出台的草案雖早已交給有關人員限期評議,但就一直未見任何反應。
主席:而且是把葡文和中文版本都交給公開討論。
問題是這樣的:專責委員會建議最好在替代文本的最後一條,即第65條中廢除這部限制頗多的現行法令。現在的問題是廢除了舊的卻沒有新的替代,好像是要取消新聞工作者通則似的,這可不是我們的本意。另外,總要尊重法案的起草者吧,是現任總督提交給公開討論的。
我們繼續討論第61條和第7條。
吳榮恪: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通常來說,應該由新聞工作者的社團來起草制定他們自己的通則,因而我不明白為甚麼這份事關澳門記者團體的法典是由總督制定的。
即便是這樣,我認為我們不應該只局限於聽取記者的意見,聽取並不意味著接納意見嘛。還須遵守職業道德,為此最佳人選也就莫過於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了。所以我想問的是,由相關人員來制定它豈不更好?
這是我的疑問。
主席:艾維斯議員剛剛已做過解釋,新聞工作者通則和新聞工作者的道德規定是不同的。道德部分講的是新聞工作者的義務,通則則包括義務與權利,諸如資訊權、使用資訊、面對政治權力的獨立性、面對經濟權力的獨立性,等等。這些事物都要求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而決不是某個個人就可以做出的強制規定。我感覺對甚麼是新聞工作者通則好像有點混淆。
當談到新聞工作者通則時,我們涉及的是只能用法律來訂定的東西,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工作者的獨立性必須由法律來規定,這是個不能由私人來制定的一般的、抽象的、強制性的和命令式的規定。
在澳門發生的情況是自1966年起生效的一部法令已經訂立了一個新聞記者通則,我想它只是未被執行而已。專責委員會甚至向所有有關人員分發了這部法令的中文版本。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我只是想證實一下主席所說的話和舉幾個例子。在我們此時通過的法律中也有兩項規定是典型的新聞工作者通則中的規定: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和第6條職業保密的保障。這是兩條新聞工作者通則上的規定,所以可以說我們已經開始通過新聞工作者通則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要不要通過更多一些條文,因為除了在這裡已經確定的以外,新聞工作者肯定願意見到採納其它的一般原則。法例不允許新聞工作者由於他們的職業行為而被報社解僱,若真如此,法律應該保護他得到賠償。通常,新聞工作者有從事職業活動的規定,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際性的規定。國際法規定,只要新聞工作者沒有違法,就不能逮捕他們,也不能驅逐他們離開採訪地點,當然有些地點只有指定人員才能進入,更不能沒收他們的工作用品如攝影機、錄音機等。
在澳門卻對這些特權做過一些限制,新聞工作者也曾抱怨為他們確定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我們該怎麼辦?要還是不要新聞工作者通則?
無論是華年達議員還是主席所說的理由我都有同感。是的,與其有一部因內容空洞過時雖然生效卻像新聞出版法一樣無人遵照執行的新聞記者通則,倒不如重新制定一個新的。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那麼,新聞工作者組織起社團考慮這件事並提出有關建議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呢?
這個時間可以用不同的方法計算,或者從一個我們現在確定的時刻開始,亦或也可以從他們提出他們的建議的時刻算起。
主席:也許他們永遠提不出來……
艾維斯:那個草案是在1988年4月11日公開散發的。
主席:已經過去兩年了!
權利、自由和保障是總督和立法會共同承擔的立法事務,雖然立法會利用第61條把問題推給了總督,但立法會並不是在傳球,它僅僅是承認政府在這方面做出的工作成果而已。這個成果既然已經交到立法會同時也散發給公眾討論,立法會絕無推卸本身責任的意思。
此外,既然想要廢除現正生效的法令,我認為最好是就已經公佈的也說上幾句。
時限問題是個小問題。我認為最好是在序言中說明為甚麼把最後文本交給總督,甚至還可以提一下已經交與公眾討論的有中文本的草案的事。
歐安利: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歐安利議員發言。
歐安利:我只想闡述兩點,第一是專責委員會已與政府代表討論過第61條;第二是這120天的期限,一開始我也覺得太短,但政府代表對我說這一條已經過討論,也與這個通則涉及的有關人士談過,所以這個期限是非常合理的。
這不是專責委員會的提議而是政府的意思,這個起初都認為不夠用的120天期限也是他們說足夠用的。
艾維斯:主席,能允許我發言嗎?
主席: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我有一個建議如下:就說“總督在聽取新聞工作者職業社團的意見後,將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的180天(代替120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
主席:如果沒有職業團體呢?至少到今天還沒有。
艾維斯:如果沒有,我就看不出法律的正當性。
我覺得我們在原地踏步,還在辯論之初,仍是各持己見。如果要問那些記者在想甚麼,我可以說出曾與我談過話的記者甲、乙和丙的想法。但如果問這個界別在想甚麼,我就不知道了。當然,如果該界別有人宣佈成立了一個團體,那麼就找這個或其它倘有的團體協商好了。
主席:可以改成這樣“總督在聽取有關界別從業人員和倘有的社團的意見後公佈……”
華年達:完全同意,我支持這個寫法。
主席:我們來對這個動議進行表決。如下所說:“總督在聽取有關界別從業人員和倘有的社團的意見後,將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好,請同意的議員舉手;不同意的議員請舉手。
一票棄權,通過。
吳榮恪:我想做個表決聲明。
我發現往往當一位沒有法律知識的議員就一些正在審議的法律原則提出相對的意見時,他就會變成一個很可笑的人物。有鑒於此,當議員必須發表自己的意見時總感覺有一種思想上的束縛,就是害怕成為笑柄。我認為無論用甚麼方式令人產生這種感覺都是不公平的。
剛才我曾說過為正在制定的法律增加一個條款,對這件事我確實是個外行,但我是以一種建設性的態度提出的,是憑我要公平對待新聞出版工作者的意識提出的,據此我在表決第61條時棄權。
主席:我想告訴議員的是沒有人嘲笑過您。比如我吧,我不認為懂得法律和成為議員就是一種特權。當我們在這裡討論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問題時,我就感到自己很渺小,我所做的就是不發言,那是因為我對它一竅不通;但決不是因為我害怕有人嘲笑我或是有人有意限制我的自由。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專長,立法會缺了誰都不行。
我想請議員千萬放寬心,這裡沒有人想嘲笑您。如果您這樣想過,您就是誤會了。如果說有誰只懂得法律和少許其他事情,那就是我。
吳榮恪:非常感謝,主席。
主席:現在我們就第7條進行表決。同意第7條的議員請舉手,現在請不同意的議員舉手。
現在我們審議第62條:設立出版登記。對不起,不是這個。在葡文的替代文本中少了兩條。
漏掉了第64條:已設立的企業,還有有關廢除的內容。
我的疑問在於問題是否合乎情理,就是說在替代的法規尚未公佈之前是否應該廢除正在生效的法令。我不知道如果分成兩款來寫是否可以加快另一個的頒佈。第一款規定:廢除下列法規:a)、b)和d);第二款規定:第某某號法令自新聞工作者通則生效之日起廢除。
我還想讓大家討論一下專責委員會建議全體會議審議的前言部分。
我想建議專責委員會在前言中寫明,首先是立法會推遲一年才讓那些規定生效的理由,那是為了讓業內人士自己去設立一個擁有立法會已經規定好權限和職責的出版委員會;其次是由總督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理由,那是因為提交給立法會的法案是政府制定的。
(停頓)
主席:這只是些小小的意見,我相信原則上全體會議會通過這個前言。
艾維斯:我可以再提一個建議,就是在這裡寫明:思想表達自由是自由社會的一項基本權利,體現它的最佳工具就是出版界。當然這裡所說的不僅僅是表達自由,還包括出版自由和社會傳播媒介自由。但我不清楚的是,這裡可否提及這些自由原本已在澳門法律體系內有效,這裡只不過是規定它的實施細則。實際上這些自由是訂定好的,問題是它所規範的已不合適,這才是這部法律重訂的目的。
主席:這也是我十分不情願在第三段提及外交工具的理由,因為共和國憲法已於1976年在澳門生效,因而憲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利,自由和保障早就在這裡生根執行了。
專責委員會照章提出了這份法案的替代文本,我們現在就對整個替代文本進行最後的整體表決,來結束對它的審議。
現在我把在最近幾次全體會議上討論的法案付諸最後的整體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不同意的請舉手。
一致通過。
我們完成了對法案的表決,也完成了今天的議事日程。
現在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