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6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林綺濤:會議繼續,歐明德政務司,我先向你道歉,因為延誤了時間,由於外面的委員會與黎祖智政務司及安娜比莉蕬商約今星期的會議,因此,延長了少許的時間。本人以大會的名義多謝政務司的出席,我現在交由政務司或你的直接合作者,對這法律提案作出引介,就是「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歐明德:主席閣下:

我作出一個簡短的引介關於今日議程的這法律提案。這法律提案是一九五七年六月廿七日第四一二0四號的法律,透過一九六一年四月五日的訓令伸展到澳門,定出有關危害經濟及公共衛生的制度,這法規在一九六三年、一九六四年、一九七一年及一九七三年曾作出修改,這方面是不適應於本地區的實況。另一方面,已沒有效率去維護消費者,並且這是來自葡國的規範,因此,是適宜將之本地化,上述所講的法規尚未譯成中文,因此,行政當局在一九九一年採取決定而進行其重新的公佈及編制一個新的制度。

關於這個個體所處理的事宜,立法事務辦公室被委任進行初稿,引進了一些修改,是透過七月十五日總督的第四一號批示,由辦公室主任、經濟司、保安政務司、勞工暨就業司、市政廳及離島市政廳的成員組成隊伍。草稿完結的時間是一九九二年十月。之後,在一九九三年作出了意見書,經濟政務司及衛生政務司,行政政務司及保安政務司,並消費者委員會作出了,他們分析了上述實體的意見。

之後,草案交予常設委員會,經過八次執行委員會的會議,而當時出席的代表,很多是職業社團的代表,他們分析後,提出了修改動議。顧及到在常設委員會的意見,並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時,反貪署所提出的意見,這法律提案由司法政務司辦公室改革了,由於它有澳門刑事法典所涉及的事情及需銜接法典的第二百六十九條。在四月,關於這事宜的法律草案,再次交予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作出了贊成的意見,這樣,經過詳盡而複雜的時間,希望得到多些合作方面的意見,故今日交來立法會。

新制度的主要方針是攻擊反經濟的事情,這些人不遵守澳門的自由經濟至少的規定及確保消費者的權利,並且說出,這法律提案由於是涉及特別的刑事法,它不是關於一般的法律規定於刑事法典內,因此,這法律提案應該與刑事法一起生效。關於法人的刑事責任,在這方面,這法律特別遠離「刑事法」,就是說,可以對法人追究責任,這是唯一的方法以針對很多罪行所作出的事情及其來源,並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很審慎考慮,經常考慮到自然人及法人的關係。

關於罪行方面,這法律所規定和處分的,主要是反經濟及公共衛生,即非法販賣、偽造物品及賣黃牛票的事情,處分的模式是來自「刑事法典」方面,監禁期最高是三年,是類似現時的關係重返的罪行,適宜反經濟的罪行,因為經濟的罪犯是非常敏感關於處分方面,而它對金錢的損失是不關心,但是可由罰款轉為監禁。

關於賣黃牛船票方面,是一個危害經濟的事情,在這提案亦顧及維持現行的六月廿二日第三0/九二/M號法令的部分,行政的違法性行為以避免這類事情,本法律提案亦有規定幾種的行政違法性,而它沒有危害經濟公共衛生,它的處分當然是沒有刑事性質的,這權限歸於行政當局,透過經濟司司長執行。非常多謝主席!

主席:非常多謝政務司閣下,我問各位議員是否想要求解釋,或想得到甚麼資料關於這個法律提案。政務司閣下,這一點細則的事宜,大家都知道,公共行政委員會對這方面的工作特別關注,在細則性分析「租務法」時,知道政務司亦有參與這些會議,我問政務司有否不便將這事宜在下一個立法會期才開始在大會分析,因為我們希望找到解決的辦法以銜接「刑事法典」,而我已知道行政事務委員會想將這事宜在十月份討論,我不知這方面有沒有甚麼不便。

歐明德:主席閣下:

我沒有任何反對,我反而認為這法律提案在執行權方面所需時間差不多三年,是非常複雜的,其急速性並非如此急速,因為與新刑事法典一起生效,我們預料只是第二年的年初,並且行政當局在這方面已審慎進行了技術性的規範,而亦需要通過的,因此,行政當局看不到有甚麼不便以在十月時才討論這事宜。

主席:非常多謝,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政務司閣下:

我聽聞這提案是諮詢過很多的團體,他們都反映了很多的意見而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不知在諮詢的團體或者團體的本身,有沒有書面資料交予當時的有關部門,如果有的話,我有一個不知是否正確的請求,他們的意見是否可以供我們參考?很多謝。

歐明德:主席閣下:

是有很多社團,包括消費者委員會,提出了本身書面上的意見。這樣,在執行委員會的有關記錄�堙A亦載明了各社團所提出的意見,尤其是出席會議那些社團,我們可以將有關人士的社團的意見獨立或廣泛地提交給專責委員會審議。

主席:多謝政務司,本會多謝你今天所作出的解釋,多謝你及你的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