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2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林綺濤:今天全體會議議程的第一點和第二點都是和反貪污公署有關的,第一點是有關「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及公眾監察」法律草案。對於這份草案,我有一些消息知會大家,據我所知,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的主席華年達議員是負責這份草案的,前天我曾和他通過電話,由於他有要事,現在正在葡國,所以不能列席今天的全體會議,而這個委員會的另一位成員歐若堅議員現正在香港醫院,昨天早上他接受了一個脊椎手術,今早我也曾和他通話,他的手術進行得很成功,現情況很好。由於這個委員會還有其他成員在場,因此我認為適宜交給這個委員會負責這份草案的另一位成員來知會全體會議關於他們進展中的工作情況,同時告訴我們現在是否可審議和通過餘下有待通過的十條條文,或者現在請委員會其中一位成員發言,劉焯華議員請發言。

劉焯華: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現在這個文本我們已討論大概一半了,餘下的條文是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我不知有沒有說漏或說錯,如果有說漏的話,請給予指正,這十條條文是需要我們繼續審議和表決。在上兩次會議裏,其中有些條文不能進行討論而要押後表決,是因為這些條文需要我們議員再深入思考研究,這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亦有部分條文是涉及刑事方面,需要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票表決方可通過,現在由於委員會的主席在葡國,不能出席會議,而另一位議員亦在香港做手術。上次召開的會議是在四月三十曰,我記得在本月三日之前,委員會主席曾經就有關未表決的條文做了一份指引性的文本,它是一份草稿,目的是希望能夠放在委員會裏討論。可惜主席離開澳門後,委員會就沒有對這些條文進行討論,而這些條文亦已派給了大家,它涉及到一些需要大家深入研究的問題,比方有些條文需要對知情權和私隱權方面作出抉擇,另一些條文又涉及刑事舉證責任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作深入考慮。

由於這些條文已發給了大家,而委員會對這些條文還沒有進行討論,起碼暫時我們仍未收到大家對這方面的意見。昨天晚上,我們議員有一個聚會,在聚會上,我聽到不少議員表示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對這些問題作進一步的思考,使能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由於主席今天不在場,那麼我或許以個人身份向主席提出一個建議,對於餘下條文的討論和表決,我建議押後至下星期。

為甚麼我提議在下星期呢?因為我的意思是希望等待華年達主席回來,但我不知他能否在這個星期內回來?至於甚麼時候才適宜開會,這個問題就交由主席來掌握,我只是建議押後討論和表決這個草案剩下的條文。多謝。

主席:剛才我很留心地聽過議員的發言,對於議員所提出的問題,現在我總結一下。在二十六條條文中,我們曾逐條的審議和討論,已通過了十六條,中止了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而這十條條文中的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表決是需要有十六票才可通過,這是現時的情況。

我通知大家,議員明天便會在澳門,或者我們可以利用等待的時間,或者在星期三或星期四進行交換意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重大,所以剛才劉焯華議員提出的意見是值得我們深思考慮,或者在下星期我們再重新在全體會議審議這個事項。

現在有關委員會的成員都在場,由於委員會有一個很大的參與,所以我也要得到大家的同意,我們是否可以在下星期再審議這事宜呢?為了使這十條條文可以得到通過,委員會現在是否建議中止審議這些條文?如我沒理解錯誤的話,委員會的意思是留待下星期進行審議。劉焯華議員請發言。

劉焯華:主席,我的建議是將這些條文押後審議。由於主席不在場,所以我不知道主席何時才可召集我們委員會就有關事宜作詳細的討論,或者現在我們先押後審議這個草案,至於甚麼時候才召開會議,它可以在委員會研究之後,或全體會議主席和委員會主席聯繫決定召開下一個會議的時間,這樣好嗎?多謝主席。

主席:相信我是理解錯誤了,原來議員的意思是交由全體會議決定這個草案是否押後審議,而不是決定下一次全體會議開會的日期。

現在大家是否都清楚嗎?現在表決是否押後這個審議,當然我也希望能盡快再次開會,但這部分不是現在表決的內容,現在只不過表決是否押後審議。

這是屬於委員會的建議,現在進行表決,同意押後審議這個草案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只有一票棄權,表決獲大多數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