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林綺濤:會議繼續。
現在開始審議今天議程第二項《公職人員財產利益的聲明》法律草案。
我首先多謝反貪污公署高級專員斐明達先生及其助理李年龍先生、何超明先生,執行權代表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薛尼路先生和副司長李麗如女士的出席。
現在審議《公職人員財產利益的聲明》法律草案。《公職人員財產利益的聲明》法律草案與《政務司財產利益的聲明》法律草案互有關連,單獨進行審議存在困難,此外,我是在同一日接獲這兩份草案;而委員會亦是一起進行研究這兩份草案的工作。事實上,這兩份法案有許多共同的地方,法案的原則亦是相同的。
在經過詳盡的分析後,委員會基本上同意這兩份草案的立法原則,而只對於部分解決方法不表同意,因而制定了一份替代文本,連同兩份法律草案一起交由全體會議審議。這兩份替代文本是根據章程的規定提出,建議替代由吳國昌議員提出的兩份法律草案,亦同時替代八月十七日第一三/九二/M號《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利益申報》法律。
現在宣布開始一般性討論。本人認為將兩份法律草案一起審議不會帶來任何不便,相反,單獨審議卻存在一定的困難。
現在首先交由吳國昌議員發言。
吳國昌:多謝主席。
各位政府官員,
各位同事:
要建立一個廉政的環境需要多方面的因素配合。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利益及公眾監察是建立廉政環境的其中一個必須執行的制度。為了盡快設定這樣的一個制度,本人提出了兩份有關的法律草案。
委員會經過審議後,提出了一份替代文本。本人認為這份替代文本基本上能達到本人的兩份草案的目的,且能將範圍進一步適當地擴大。因此,本人樂意地撤回兩份已提出的法律草案,改而支持委員會的替代文本。
為使澳門能建立一個廉政的環境,必須給予一個配合的因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月入一萬元的人擁有二百萬元的財產,這又是否屬於違法呢?委員會對這個問題的意見如何?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發言。
華年達:關於第二款,主席提出了兩個問題。在葡文文本內,分別規定了聲明人的配偶及與聲明人處於類同配偶狀況生活的人士必須作出財產申報。本人相信中文文本亦是一樣的。因此,第一個問題已回答了。
關於填報不實資料方面,文本第十七條第四款已明確規定,凡聲明人提交了不完整的資料或不正確的資料,會受處罰。請大家參看附件的表格,聲明人以名譽作出真實無誤的聲明,作出虛假聲明或錯誤聲明的,聲明人便觸犯了《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並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議員是否清楚呢?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還未看到第十七條那麼遠。假如一個曾經作貪污活動或有其他收入來源的人,反正是每月實際收入多於擔任公職所獲得的月報酬,那麼,在作出聲明時,是否需要作出解釋呢?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每月實際的收入不符合擔任公職所獲得的月報酬時,便存在不合理富有表象。那麼,在作出聲明時,聲明人是否需要同時解釋原因呢?若不能作出明確的解釋,屬於不合理富有表象嗎?
請委員會主席為我解釋。
多謝。
華年達:主席
本人嘗試…
主席…啊!對不起!
主席:請講。
華年達:法律規定有關人士作出財產申報聲明書,目的不是以此聲明書作證據對聲明人處以刑罰。事實上,貪污是《刑法典》內所載的一項犯罪行為。凡《刑法典》內沒有載明的罪行,只可視為一種行政罪行,處以行政紀律處分。所以,當聲明人不能解釋所擁有的財富時,我們只能處以紀律處分。而申報財產只是一項工具,有助找尋證據,打擊貪污罪行。當一個人觸犯了貪污罪,我們也要掌握足夠證據,才能將之入罪。多年前,本地區已將貪污罪列入《刑法典》內。但由於舉證困難,因而很難入罪。現在,通過財產聲明,有助找尋足夠證據,將貪污者定罪。當聲明人不能解釋財產來源時,我們可以懷疑聲明人從事不法行為,繼而對聲明人展開調查。
當然,其他別的情況我們也需要考慮,例如聲明人打算以非法途徑獲取利益,因而有意識地在聲明書內申報虛假的財產,這樣,雖然沒有觸犯貪污罪,但觸犯了作假聲明罪。在這情況下,我們首先需要證明聲明人作出了假聲明,然後才能將之入罪。
我們再不可以將範圍拉得太遠了。反貪污所遇到的困難一直是執行者無法可依,缺乏工具打擊貪污。很久以前本地區已經將貪污列為刑事罪行,所缺乏的只是證明的工具。故此,我們提出申報財產法案,希望藉著這個途徑有效打擊貪污。同時,亦希望藉著聲明書制度,增加行政當局的透明度。幸好,這個法案亦獲得執行權的支持。
除了「聲明書」外,亦有些意見認為應將利益衝突引入法案內。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自九二年以來,第一三/九二/M號《政治職位權利人財產利益的聲明》法案主要的目的是增加透明度,讓市民知悉政治職位的權利人維護的是集體的利益或是個人的利益。但這個法案並沒有規範行政當局的公務人員,故此,此等人員無須根據這法律作出利益聲明,只是原則上禁止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由於對公務人員的利益衝突規定並不明確,所以一直效力不大。在討論《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與公眾監察》法案時,有些意見認為應同時對行政當局據位人的利益衝突情況作出規範,並賦予行政當局權限終止一些不明確的利益衝突情況;委員會則認為將這方面的事宜納入《公職人員章程》內規範更為適合,所以,並沒有在意見書內作出建議。
主席:多謝議員。
吳榮恪議員現在是否清楚?清楚了。
我們可以繼續餘下的工作。
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法案可以讓大家清楚知道一個事實。就是法律通過後,當一位曾進行貪污活動的公職人員據實填報了自己的財富後,該聲明人毋須因此直接負上任何刑事的責任,因為聲明人不作假聲明的,便無須負上法律責任。當然,這不妨礙反貪污專責機構根據有關的聲明展開調查,獲得證據後提交法院審理定罪。但是,《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與公眾監察》法案絕對不會使聲明人因貪污罪而負上刑事責任。若反貪污專責機構從聲明書上的申報而懷疑存在貪污行為,從而展開調查,最終聲明人獲定罪時,這個責任,絕對不是根據申報財產法案直接促成。法案只是將存在的貪污活動浮現出來罷了。
另一方面,有意見認為應採取「既往不咎」的方式,以避免聲明人作假聲明。本人認為貪污已是一項刑事罪,因此,我們無須為此顧慮太多。當然,世界上曾有特赦貪污罪行的先例,但此等情況只在打擊貪污活動進行得很具規模及得力,因而引起很大的迴響時出現。我們不能一開始便想得太遠,這是沒有可能的。
本人相信這法律對一些如實申報的聲明人絕對不曾產生任何法律後果。
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本人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主要是向委員會提出。隨後所指的聲明書,聲明內容只包括第三條所規範的事項嗎?由於法案亦規定某些人員需要提交財產聲明書,那麼,他們聲明的內容是否也包括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的內容。
既然先前已有議員提出了一些細則性的問題,本人亦想就特別價值的藝術品或珠寶的聲明方面表達個人的意見。本人贊成以劃一的標準去訂定申報財產的價值,即以超出薪俸點五百點的價值為標準,否則,因各人收入的不同,考慮申報的物品亦有所不同。若規定為月收入約五倍,那月收入為五萬元的,聲明人擁有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物品便不用申報了。這樣是否公平呢?而以薪俸點五百點為標準,以現在每點五十元計,即二萬五千元的有價物品都需申報,本人認為這個數值很恰當,這個標準亦充分表現公平原則。
多謝。
(暫停)
主席:是否還有議員想表達意見呢?
由於第三條押後討論,我們現在審議的是第四條「聲明是以聲明人的名譽作出」。這一條文剛才委員會已解釋了。
可以進行表決了嗎?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五條「提交的期限」。
(暫停)
吳榮恪:主席
我可以發言嗎?
主席:請講。
吳榮恪:第五條第三款為「續任再當選續期」。那麼,在法律通過後,議員連任是否需要重新申報財產呢?
根據現行的法律,我們是否需要重新申報?
主席:是的。最後部分規定了連任議員需要再次遞交申報書。
羅立文議員請講。
羅立文:我提出一個關於第四段行文的細節問題。由於規定公職人員在更改職務上的法律狀況因而引致職業變動時,需要作出聲明。現在大部分公務人員如果每年的評核連續兩年獲得「優」或連續三年獲得「良」時,可以在原職程晉升一級。如果平均每二年或三年遞交一份申報書,會否過於重複?針對這個情況,我們可否考慮一個簡單的替代方法?
主席:這方面與監管的原則有關。由於這規定是由委員會訂定的,故此,本人認為交由委員會主席解釋較為適合。
華年達:本人亦想就此方面聽取執行權或反貪污專員的意見。現正值過渡期末,所以,公共行政部門內的晉升情況較多。將來情況或會改變,待出現空缺時,人員才能有晉升的機會。本人亦不妨直言,我對此方面的了解不多,也不清楚掌握的是否是新的資料,故此,我不能作出正確解釋,希望執行權能給我幫忙。
雖然每兩年提交一次聲明書可能頻密了一點。但是請大家留意隨後有一條條文規定若五年內沒有更改職務上的法律狀況,則只須遞交一份簡單的證明,證明沒有任何更改便可以了。當然,若有議員提出更簡單的建議,我們亦會考慮接納。
執行權代表可否為我們解釋公職人員的「晉升」制度?
主席:議員指的是橫向的「晉升」嗎?
現在將發言權交給行政暨公職司司長。
請講。
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薛尼路:議員提出的問題十分好。確實,公職人員每兩年有更改一次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可能性,直至公職人員到達職階的頂層才終止。除了「晉升」會使薪酬有所更改外,橫向的「晉階」亦會造成薪酬的改變。有一點我們需要注意的,橫向的「晉階」並不需要通過任何的考試制度,只需服務滿一定的時間便可。
現在我回答剛才華年達議員提出的問題。關於公職人員職等的轉變會根據職程進行。因此,立法會在討論這個問題時,首先決定的是一些輕微的薪酬改變是否需要納入規範的範圍內,這方面涉及立法取向的問題。當然,當中也涉及很多工作的程序。無論如何,最終的決定權仍在立法會手上。
主席:通常公職人員的「晉升」至少需要服務滿三年的時間,當然,亦有因連續兩年評核獲得「優」而「晉升」一次的情況。過去,在沒有限制的情況,兩年「晉升」一次的情況較多,現在,領導人不可以隨便評「優」,致使兩年「晉升」一次的情況也減少了。
在這個問題上,本人認為全體會議首先需要決定的是立法取向。
歐若堅議員請發言。
歐若堅:本人認為現在公職人員的「晉升」過於頻密了。過去,本人還在行政工作的時候,每一次晉升都要進行篩選。現在的情況變了,只要評核較佳的,便可以每兩年自動「晉升」一次。本人認為行政當局對公職人員十分慷慨。
主席:這確是實情。曾有很多人對這種情況反映不滿。
對於第四款,議員有沒有任何修改建議呢?其他各款相信已達成共識了。各位議員認為在提交的期限方面,五年提交一次是否合理?
羅立文議員請發言。
羅立文:雖然委員會主席離開了會場,但是本人也希望藉此機會表達一點意見。
個人認為公職人員職程「晉升」無須重新遞交財產聲明。但是涉及委任的情況則有所不同,必須再次遞交財產聲明。
此外,對剛才吳榮恪議員提出關於公職人員續任、重任或續期的問題,本人亦有疑問。議員的任期為四年,四年提交一次聲明也不過份;但是,公職領導層的定期委任期為二年,那麼,是否需要每二年提交一次聲明呢?這樣,會否使聲明的制度變得官僚化呢?
我覺得這個問題值得會議花時間討論的。
主席:羅立文議員詢問定期委任期為二年的公職領導層,是否需要每二年提交一次聲明?但在過渡期內,部分領導層的定期委任期只得一年!羅立文議員的意見十分正確,確實這樣會使財產制度變得官僚化。這是本人及各位議員都不希望出現的情況。
華年達議員請發言。
華年達:本人絕對不同意。六個月內成為富翁的例子數不勝數,這方面要視乎我們的態度是否認真吧!
首先,我們要清楚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的目的。這個制度主要是增加透明度,而不是針對任何人。
本人嘗試採用另一個較簡單的方式解釋。《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制度已獲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當然,細則性方面可能還存在一些困難。當委員會研究第五條時,我們手上的資料並不是最新的,當時,還以為職等的變換是每三年進行一次,若連續兩年評核為「優」,更可以每二年「晉升」一次!本人絕不會隱瞞所犯的錯誤。由於個人的錯誤理解,所以,本人同意有改善行文的需要。如果聲明人變更的職務差別不大的,則無須強制職等變更的人士遞交財產申報聲明。
關於領導及主管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變更,由於任期是一年至四年不等,所以,本人認為再沒有別的解決方法比法案的更完善了。
在此,多謝議員提出的建議,同時亦多謝行政暨公職司司長所給予的解釋。
主席:我請各位翻看第八六/八九/M號 《公職人員章程》,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針對的是公職人員「晉升」的問題。垂直及橫向職程的「晉升」視工作時間而定;隨後則規定晉升者每年評核不得低於「良」。第二款規定在每一職階的垂直職程的晉升至少為兩年。第三款規定橫向職程的晉升,從第一職階晉升至第二職階至少為兩年,從第二職階晉升至第三職階至少為三年;晉升至第五、六職階至少為四年;晉升至第七、八職階至少為五年。這條文值得我們參考。
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我想向行政暨公職司司長提出一個問題,橫向晉階的職務有沒有改變?如果職務沒有改變,則無須申報了。這一點我們需要注意的。
至於垂直的職級晉升肯定有改變職務的情況,因此必須申報。所以本人認為橫向晉階不適用第四款。
這是本人的想法,到底是否正確?我希望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能夠給我解釋一下。
主席:司長請發言。
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薛尼路:主席,
各位議員:
唐志堅議員剛才的發言是非常正確的。橫向晉階沒有改變職務的情況,剛才主席所指的條文中規定,橫向的只是晉階;但垂直的職級晉升肯定有改變職務的情況。
對於剛才歐若堅議員所指關於垂直的職級晉升的事情,本人想藉著現在的機會解釋一下;關於職程的事情是屬於立法會的專屬權限。去年,執行權亦曾向立法會提交一個相關的法律提案,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亦曾就這個提案召開了多次會議,本人亦有幸參與。
言歸正傳。橫向晉階不需特別的條件,只需要在原職階服務了一段規定的時間;至於垂直的職級晉升,由於涉及改變職務的情況,故此,必須經過特定的考核制度─以前的情況是內部審查文件。自澳門總督提交了一個草案,要求改變內部審查文件制度,從而規定了一些特定的要求。提出更改主要基於某些人士自以為擁有一定的學歷便很了不起,可惜,當要求他們準時上下班以及保持工作質量和履行一定責任時,便叫苦連天。為此,我們要向公務員表達一個訊息:我們是市民的公僕,必須服務公眾,有必要提升他們的服務質素。基此,執行權建議更改晉升制度,藉此改善公務人員的責任心以及服務質素。建立本地區公務員隊伍的效率及具質素的作風,以便過渡一九九九年的政權移交。
主席:多謝司長。
因為第三款及第四款出現了很多疑問,是否還有議員就此方面提出修改動議呢?
(暫停)
歐若堅議員請發言。
歐若堅:本人要求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解釋「轉階」是否等於升職呢?
主席:「轉階」並不是升職,只是增加薪俸索引點罷了。
歐若堅:那即是「晉升」了。
主席:晉升是指垂直職級的,並不是橫向的。
羅立文:一個具體的例子,「晉升」是指三等文員轉為二等文員或二等文員轉為一等文員。連續二年的評核為「優」或連續三年的評核為「良」便有條件晉升了。
主席:每兩年便可以作一次橫向的晉階。
歐若堅:橫向的是另一個問題。
華年達:議員理解錯了。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在此,本人首先想弄清楚一些問題。法律規定無論是橫向或垂直的晉階,在變動時必須提交申報聲明。聲明的內容包括什麼?和第一次提交的聲明一樣嗎?那即是重新申報一次,就正如剛才唐志堅議員所講的嗎?
本人認為公務人員的橫向晉階或垂直晉升都是公開的資料,而執行權完全掌握此等資料。因此,若每一次橫向晉階都要重新申報,行政暨公職司除了要處理一萬多個基本聲明外,還要處理晉階後重新遞交的聲明,這樣,是否會為行政暨公職司帶來沉重的負擔呢?而且它實質的意義亦不大。因為橫向晉階或垂直晉升都是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月報酬增加多少,完全有資料可查,所以,若每次橫向晉階或垂直晉升都重新申報財產,便沒有意義了。故此,本人希望獲悉橫向晉階或垂直晉升時財產申報的內容,假如是重新申報使沒有意義了,同時,向有關機關聲明已晉階或晉升,必要性亦不大,因為晉階及晉升的程序是公開的。
本人認為只要聲明人從實申報了所有財產資料,當行政當局發現有不合理富有表象時,此等資料可以作為刑事偵查的依據便可以了。本人對要求頻繁地作出申報存有保留,此外,若每一次晉階或晉升都要重新申報所有資料,不但手續過於繁複,也完全沒有必要。
最後,希望委員會主席向本人解釋何謂「相同聲明」?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發言。
華年達:主席:
本人希望將第五款改為「沒有任何最新的資料」。這樣,不但條文容易理解,手續也比較簡單。當確認了已申報的聲明後,便無須再重新填寫新的聲明。雖然修改後的行文易理解,但是我們仍要解決晉升的問題。到底,聲明人在晉階或晉升後是否需要重新申報財產?有些意見認為當聲明人薪酬索引點顯著提升時,才須重新填寫聲明,而輕微的變更,且變更職務的重要性不大,則沒有重新申報的必要。但是,某些負很大責任的職務,收取特別收益的機會較多,所以,委員會要求擔任此等職務的人員的財產申報較為頻密。
我們切勿把所有情況一概而論。否則,門關上後,窗戶仍然打開,這樣,也是無補於事。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我不妨再三重複。
第一、二款已沒有問題了。第三款的問題只在於續任方面。一個定期委任的人,那怕委任期為半年,凡是續任的,本人認為作出簡單的聲明是必要的,並根據第五款的規定作出處理。在這一個問題上,本人同意華年達議員的意見。
關於第四款的問題並不在行文上。本人認為橫向晉階並不適用這條條文,因為我覺得公職人員薪酬索引點的更改無須重新申報,主要基於職務沒有改變。原是三等文員的,現在仍是三等文員,同時,這個改變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工人職階的人員,從第一階晉至第七階才是頂點,其中至少需十五年的時間,涉及晉階的次數達六次之多,加上沒有職務上的改變,所以,本人認為無須每一次晉階都重新聲明。此外,我們別忘了法案亦規定,在沒有任何職務變更的情況下,每五年亦要重新提交一次聲明。
將橫向晉階排除在聲明的範圍外,對重要職位的監督亦不會構成影響,因為公共行政領導層,即定期委任的職位沒有橫向晉階,保安部隊的情況除外,因為保安部隊的領導層有二職階的晉階。
倘本人的理解有偏差,絕不介意行政暨公職司司長給予糾正。
本人認為晉升的情況有所不同、因為晉升涉及職務上的變更。一位原是助理技術員的公務員,經過考核或其他方式晉升為高級技術員,薪俸索引點從二百六十升為四百三十,或由高級技術員升為顧問技術員等等的晉升,我認為必須重新申報財產。因為除涉及職務上的變動外,薪俸索引點亦有大的躍升。
另一方面,本人認為「聲明書」應有明確具體的含義,因為一份「聲明書」包括附件一至四的表格。此外,隨後的條文還涉及如何理解「聲明」這個字眼。這些問題,本人留待討論有關條文時才提出。
對於第四條條文,本人認為橫向的晉階沒有改變職務,所以無須申報,但垂直的職級晉升則肯定有改變職務的情況,那怕是晉升或定期委任又或續期,都必須再申報。我覺得這樣情況下的申報不存在任何困難。
(暫停)
主席:唐志堅議員認為轉變職級需要重新申報財產,橫向晉階則無須申報。
委員會在聽取了各位同事的意見後,打算重新編寫另一份行文嗎?明天將會召開諮詢委員會,星期四有安全委員會及律師公會的座談會,我知道在座其中一位議員是該會的主席,星期五在澳門大學有一個關於立法本地化的研討會。所以本人建議下星期二才召開全體會議繼續審議未完成的工作。在這段期間,我們可有較多深入討論的時間。
委員會主席同意將第五條同時押後討論,以便再作深入的研究嗎?
現在將第六條「提交的地點」交由會議審議。聲明書的提交地點有兩個,一個為高等法院,另一個為反貪污公署。
羅立文議員請發言。
羅立文:主席
本人想提出一個問題,委員會有沒有考慮將所有聲明書都交由高等法院處理及保存?
主席:哪一位委員會成員想回答這個問題呢?
華年達:委員會曾考慮將全部聲明交到反貪污公署處理及保存,議員的聲明則仍然交由高等法院處理及保存。經過委員會的討論後,最終決定採用現行法案的規定。主要由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當局的高級官員之聲明書必須交由終審法院處理及保存。過渡期間終審法院還未設立時,則交由高等法院處理及保存。當終審法院設立後,全部個案將轉交終審法院。所以,委員會建議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聲明書交由終審法院處理及保存。同時,委員會考慮到法院還未具足夠的設施容納所有聲明人的卷宗,故將行政當局的一般職位據位人及若干承批公司的人員(數目約為二萬人)的聲明書交由反貪污公署處理及保存。
無可置疑,處理首次的聲明個案手續較為繁複,隨後的則相對較容易了。經委員會與反貪污公署開會後,得悉公署對處理這方面的卷宗不存在困難。目前,專員公署有足夠的空間容納此等卷宗。
基於以上的理由,委員會建議將聲明書分別交由高等法院及反貪污公署處理。凡是屬於政治職位據位人的卷宗交由高等法院保管及處理,餘下的交由反貪污公署。有若干的公共職位較為敏感,委員會經過考慮後最終決定同時交由高等法院處理。當然,若議員有別的意見是可以提出的。就個人而言,我覺得這樣的安排已十分適合。
羅立文議員對此方面有什麼憂慮呢?是否關於卷宗的取閱方面?取閱卷宗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定進行,它視乎卷宗存放地點賦予不同的人士有取閱權。基本上,存放在專員公署的卷宗,專員有取閱卷宗的權利。這方面法案已有明確的規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取閱他人的卷宗,取閱時也必須作出登記和具有足夠的理由。
也有意見認為取閱卷宗必須事先向法院申請並獲得批准,這方面仍有待研究。
什麼原因促使委員會將聲明書分別保存在兩處不同的地方?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政治職位據位人相對於行政當局據位人負有較大的責任,他們日常工作的影響性較大,故受公眾監管的必要性較大,所需的透明度也較高;第二、基於兩者的級別不同,職別的權力及職務的影響的嚴重性亦有所不同;第三、由於行政當局的據位人有上級領導人員的監管,相反,政治職位的據位人則沒有此等監管。基於種種原因,所以委員會建議將兩者的聲明書分開兩處地方存放及處理。
本人認為將數目約為二萬多的卷宗交由反貪污公署保存及處理,將不會對公署帶來不便。當然,全體會議可以有別的見解。
至於遞交聲明書的程序,根據香港的經驗,聲明書首先交給上級人員,然後再轉送廉政公署。這個程序可成為我們的參考。
主席:是否還有議員想發言呢?
唐議員的問題解決了嗎?清楚了。
(暫停)
反貪污專員想發言?
請講。
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斐明達:本人認為最大的問題是容許取閱聲明書與否?以及如何規範取閱的權力?
我藉此機會向全體會議表示,公署絕對有設施及條件處理及保存這些卷宗。
多謝。
主席:多謝專員。
(暫停)
相信各位議員都很清楚了。可以進行表決嗎?
羅立文議員提出的問題已解決了嗎?可以表決?
表決第六條條文。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十一票贊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沒有反對票;二票棄權。
現在繼續審議第七條「聲明書的提交」的條文。
(暫停)
第一三/九二/M號法律亦有相同的條文,所以現在討論的條文深受該法律的影響。條文內容是關於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聲明方面。
若各位議員都清楚,現在便可以進行表決。
表決第七條條文,同意的議員請舉手。這條條文獲全體會議一致通過。
繼續審議第八條的條文。委員會建議在四十八小時內提交財產申報聲明。現在將提交期限更改為二個工作日,這是否更完善呢?若剛碰上是週末及假期,便不足四十八小時了。這會造成遞交上的困難。
委員會是否贊成這個修改?
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第一款規定聲明書的副本上必須明確註明收訖妥當。本人相信可能是蓋上印章或是什麼的。那麼,四份聲明書的副本都需要蓋上印章嗎?在這程序中,負責收件的公務員不是可以很容易地獲悉各聲明人的詳細資料嗎?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發言。
華年達:法律規定負責收件的公務員需要在表格下端簽名以證明收妥並將副本交還聲明人。新法案並沒有對此方面作任何修改。
主席:唐議員,這是第一三/九二/M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若聲明人不是以郵寄方式遞交聲明書的,負責收件的公務員會當聲明人面前將表格下端可摘除的部分摘下蓋章交還聲明人,以茲證明收妥。
議員是否已清楚了。本人至今也弄不清閣下的疑問。所以,若議員還有不清楚,可以提出來。
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本人雖然也曾遞交過財產申報聲明書,但相隔很久,已完全忘記了。
聲明書有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正本作密封式處理;一份副本則由負責收件的公務員蓋章或簽名,然後交還聲明人,另一份則由該負責收件的公務員保存。本人認為在這一個過程中,收件的公務員可以很容易知悉聲明人的資料。或者會有「啊!原來唐志堅議員財產總數共有六億元。」這是一個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到底,收件的公務員有取閱的資格嗎?這是本人的疑問。理論上,負責收件的公務員沒有這個權利的。
劉焯華:聲明書不是全部密封的嗎?
唐志堅:密封的只是正本。副本要負責收件的公務員簽收,以證明收妥。
主席明白我的問題嗎?首先,我想知道負責收件的公務員有取閱聲明書的資格嗎?因為其中一份聲明書的副本是交由收件的公務員處理。那麼這份聲明書存放在哪�堙H如果是隨便擺放的,其他人士也可以容易地取閱這些卷宗了。本人絕非顧慮太多,這情況確實有可能出現。根據法律的規定,交由反貪污公署處理的卷宗,只有反貪污專員有權取閱,而每次取閱必須登記。但是,由於處理的程序存在漏洞,會出現個人資料被公開的可能性。
這是本人的疑問,誰可以為我解釋呢?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發言。
華年達: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議員提得十分正確。
委員會亦打算就此方面改善有關文本,但考慮到這是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所以未作任何更改。現行法律規定,聲明書正本在交到負責收件的公務員手上時便立即密封,除有關人員外,其他人一律不能取閱。既然議員指出了程序中存有漏洞,或許,我們利用現在到下一次會議的一段時間內研究一個更為完善的方法。或許可以改善信封的模式。最近,政府憲報刊登了一種信封格式,我們可以考慮將這個格式引入法律草案的附件內。我希望藉此能解決這個問題,同時亦可顯示對規範公共部門使用信封格式的法律的尊重。
委員會試嘗以一個更明確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由於第八條條文與第十條條文互有關連,主要規定那些需要用信封密封的文件。
委員會將研究在法律附件內規定密封用信封的格式。
主席:現在對於唐志堅議員提出的問題的重要性是毫無疑問的。
當第一三/九二/M號法律《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利益申報法律》通過後,本人亦曾向法院提交財產聲明。本人記得遞交時所有程序都是在聲明人面前進行的,收件的公務員當時只察看所有資料是否填報妥當及遞交的文件是否足夠,便隨即密封了。在這過程中,負責收件的公務員絕對沒有詳細察看內容的時間。此外,大多數情況遞交聲明書的人很多。所以,本人不敢相信聲明人的個人資料會被公開。
這是本人記憶中的情況,現在向大家提供有關的資料。本人相信所有程序都是在迅速的情況下進行,故此,收件的公務員絕對沒有時間細心察看。雖然如此,議員提出的問題亦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關於這個問題,本人認為無須過於敏感;但亦不容忽視。有一點我們需要留意的,便是並非所有程序收件公務員都是在聲明人面前進行,因為法律容許以郵寄的方式遞交。所以,絕對有時間讓公務員取閱聲明人的資料。既然存在漏洞,便應該避免。當然,法律同時亦規定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不許發布任何資料。故此,本人認為私隱權已獲得一定的保障。
(暫停)
主席:全體會議有否足夠條件表決第八條的條文呢?
華年達議員請發言。
華年達:私隱權是全體會議所共識的精神。若各位議員信任專責委員會隨後會對行文進行的改善,本人認為現在亦可以進行表決的。當然,專責委員會將會在事後對條文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以杜絕聲明內容被公開的危險。若有需要的,亦可再次交到全體會議審議。
至於第一款遞交的時間,委員會同意將「四十八小時內」更改為「兩個工作日內」。
請各位議員翻看第十條第六款的條文。條文規定法院院長及反貪污專員將委任一位或數位公務員負責收件的工作。被委任的公務員需要承擔保密的義務,以確保聲明內容不會被公開。原則上,負責的人員數目只為一位。
議員的顧慮相信可以消除了。
主席:第十條規定:負責公務員在未獲聲明人的同意下,將聲明內容全部或局部發布的,將受處罰。這條條文主要確保聲明書的保密性。
若全體會議已清楚,現在可以進行表決。
表決第八條的條文。請各位議員注意,遞交時間由「四十八小時內」更改為「兩個工作日內」。同時,專責委員會將會根據私隱權的原則,對條文進行改善。
現在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繼續審議第九條的條文。
是否有議員要求發言?可以進行表決嗎?
同意第九條條文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本人希望可以完結今天的工作,因為章程規定的時間快到了。我們將於下星期二再次召開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