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6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曹其真:今日議程前的發言全部到此結束了。現在請各位議員稍候,政府的代表正在進來。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等進入會場)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今日的議程有兩個,第一個議程就是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法案。

在我們未開始今日的這個議程之前,我代表立法會很多謝陳司長及各位官員的蒞臨。另外在這�堨N表各位議員向陳司長和各位官員拜個晚年,希望各位身體健康,事事如意。

現在,首先應該由政府即司長引介這個法律。

請陳司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我也代表我自己和我的同事向主席閣下及各位議員,恭祝工作順利和龍馬精神。或者我現在可以開始引介,今日是《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的法案。

尊敬的立法會主席、各位議員:

本法案之目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內,制訂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具體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的規範,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國際承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得以全面遵守。

雖然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區在適當領域自行處理若干對外事務,但這並不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事實上,作為聯合國組織成員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澳門特別行政區。

然而,根據《基本法》,在履行安全理事會的決議所訂定的義務時,就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應按照特區本身的法律體系行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安全理事會在決議中所作的決定具強制力及直接效力。故此,為了履行有關決定而須在域內採取特定執行措施時(包括制定法律或其他措施),該等措施是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身作出的。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的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制訂法案以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的急切性就更突顯。事實上,安全理事會曾表示,“所有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均對國際和平及安全構成威脅”。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了第1373號決議,要求各成員國承擔一系列義務,以預防、遏止和消除恐怖主義。因此,本法案所涉及的事宜亦屬廣泛的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全球行動的其中一環。

法案的第一部分包含了屬刑事性質的實體規定。將違反國際制裁,即違反任何性質(包括軍事、財政或其他方面)的禁制的行為,定為刑事不法行為。為�曲N有關行為刑事化,以所涉及的國際文書作出具體決定的部分作為基礎,訂定了構成有關犯罪的元素。法案第三條所訂定的單一性原則正好反映這一技術。故此,在理解、解釋及適用有關國際文書及域內法律時,應將兩者視為一體。

基於有關事項涉及不同決議,當中包括上指第1373號決議,且考慮到該等決議所載的規定,以及犯罪的嚴重性和經常涉及法人的參與等事實,因此規定了法人須負的刑事責任。

同時,按照行為人的屬人原則,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管轄權範圍擴展至法案所規定的犯罪。

有必要指出,上述事宜並非特區法律體系的一項新事物,同時,法案第十條所規定的在時間上的適用亦非新產物,該規定只不過是說明《刑法典》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法案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

法案的第二部分則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及實體的權力及權限,具體而言是指該等部門之間,以及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及與安全理事會的有權限委員會之間的連繫事宜。

本法案如獲得通過,將會成為鞏固特區法律體系的法律工具,藉此遏止違反安全理事會所訂定的制裁的行為(即遏止損害國際和平及安全這些法益的行為),以及通過特區不同部門及實體的相應配合有效地預防該等行為。

除需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承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得以全面遵守外,如果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採取必要措施,亦不自我保護,將要承擔無意中變成罪犯的庇護所及被國際社會摒棄的風險。以上各點是提交本法案予立法會審議的理由。

多謝主席。

主席:很多謝陳司長的引介。

那我現在請各位議員就這個法案的一般性進行討論。請問各位議員,就這個法案的一般性方面有些甚麼問題想提出來的?我看好似沒有哪位議員想就這個法案的一般性發表意見,亦都好似沒有甚麼疑問,即沒有任何的問題。若果是沒有議員想發言的話,就這個法案的一般性,不知是不是可以表決呢?若果可以表決的話,我就請各位議員準備現在可以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很多謝陳司長的引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