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細則性分析《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法案及其預算。
按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立法會主席的批示,《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法案及有關預算派發給本委員會,以便進行分析及編製意見書。
鑑於通過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迫切性,委員會於本月十四日召開會議,對有關法案及預算進行審議,並就所提出的疑問,於本月十七日及十八日與政府代表舉行會議。
在對所有問題進行討論及聽取解釋後,委員會編製了有關意見書,意見書分成下列兩部分:
1. 法案的分析;
2. 二零零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分析。
I 有關法律方面
《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審議及通過政府所提交預算案的權限。
此權限載於該法第七十一條(二)項,涉及賦予立法會一項新的責任。
即以往立法會只有權透過許可收支的法律,許可總督徵收收入及繳付公共開支及本地區總預算所登錄的投資開支。至於編製、通過、執行、修改及修正預算方面,則屬總督的權限,換言之,以往澳門在預算方面的制度是一項權限分享的二元制度。
《基本法》中關於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制度與十二月十九日前的制度完全不同。
即在這方面的立法主動為政府的專屬權限。
立法會擁有審核及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權限。
儘管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III第七點“廢止”了第41/83/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委員會認為修正的通過應採取通過預算所採用的程序,換句話說,預算修正應透過立法會的法律來通過。
II
由政府送交立法會進行分析及通過的預算法案是根據過去的“預算法”及有關預算執行的法令編製的。
委員會認為基於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通過的制度需要完善,且法案的提交及審議的時間並不充裕,認為整體上對政府提交的法案予以支持。
委員會就政府提交的取替文本進行審議,並接納所提出的修改。
第一條
委員會審議了並同意第一條的條文,該條通過和核准二零零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執行,法律的生效追溯至本年一月一日。
第二條
委員會同意政府建議對第二條第二款原文的修改。
第三條
委員會認為,如對特區政府欠款年金額為一百元以下亦予以徵收,對庫房並無大裨益。由於徵收時牽涉行政費用,因此同意政府對有關數額的地租和租金不予徵收。
第四條
委員會希望將來預算法能列出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總金額。
第五條
這一條規定核准公共實體使用本身的收入支付有關開支——這一點符合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對自治實體財政法律規定的制度。
第六條
委員會審議了並同意這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七條
在這一條規定中所縷述的原則和標準,載於九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預算網要制度)第十六條。
委員會決定接納政府所建議的這一條條文。
第八條
委員會接納政府提出的條文。
第九條
這一條規則將自治實體和臨時市政機構的補充預算的修改援引至有關法例,因此,委員會予以同意。
第十條
第十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動用登錄於撥款金額時的限制,第三、四、五款規定不遵守前三款規定時的罰則。
在這一條最後三款所規定事項分別於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有所規範。
委員會決定接納由政府提交的這一條條文。
第十一條
委員會決定採納所建議的規則。
第十二條
委員會同意政府所提出的內容。
第十三條
委員會接納政府提出的條文。
二零零零年度特別行政區預算
1. ﹣預算的分析
特別行政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整體上是平衡的(見表I),預算經常收入金額超過經常開支的預算總額(表II),因而可提供資源予資本開支,其金額佔投資計劃(PIDDA)金額的81.69%。
收入的其餘部分由資本收入確保,尤其是一九九九年的結餘:澳門幣306,421,300元,相當於開支表內登錄在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的備用撥款:澳門幣589,868,900元。
特別行政區二零零零年預算預計運用的財政資源12,924,559,400元,分類如下:
經常 9,215,050,400
資本 345,211,300
指定帳目 3,364,287,700
根據二零零零年預算,編製成一些表附於本意見書內,從中可得到下列結論:
1.1 ﹣收入的預算
根據表I及表III,總收入、經常收入、資本收入的組成如下:



a)特別行政區二零零零年預算與一九九九年者相比,減少了3,848,762,200元(一九九九年為16,773,321,600元,而二零零零年為12,924,559,400元),即減少約23%。
b)這情況主要是由於“其他資本收入”及“指定帳目”等收入明顯下降,相對於一九九九年分別下降89.08%及24.07%(表III);
c)一如所發現的,“經常收入”的預計持續下降,與一九九九年比較下降了1.15%,涉及的金額少了107,637,000元,這一點具有一定意義,因為當考慮與一九九八年地區總帳目比較,一九九九年這類型收入的預計金額下降了7.2%,相當於727,435,300元,更何況九八年錄得的降幅,為對上五年所錄得的最大的降幅。
d)“經常收入”繼續成為預算資金的最大來源,佔總收入的71.3%,“專營的批給”繼續為其主要組成部分,佔該項目預算金額的58.85%及總預算收入的41.96%。
e)自治實體“指定帳目”的收入佔總預算收入的26.03%,與九九年總預算的26.42%大致上比重相同,雖然在對數額上有關下降產生明顯影響,不論在收入的減少(一九九九年為4,430,995,500元;二零零零年為3,364,287,700元)或在開支的限制上都一樣——參閱第1項;
f)資本收入只佔總預算收入的2.67%,與一九九九年比較,明題下 降,數額為2,674,417,400元(一九九九年為3,019,638,700元;二零零零年為345,221,300元),主要是由於沒有將“歷年滾存”而只是將一九九九年的結餘306,421,300元列入二零零零年預算內。與一九九九年的做法不同,該年的有關項目登錄了2,806,285,700元滾存。
g)在收入的範圍,首次將來自“土地基金”的200,000,000元的收益列作預算的資源。
1.2 - 開支的預算

h)預算的經常開支(表I及表IV)為63.78%,佔總開支的半數以上,明顯的是“經常性轉移” ,撥款為3,973,216,600元,佔總數的30.74%,高於“指定帳目”的金額,該帳目的款項為3,364,287,700元,即總數的26.03%。
i)相對於一九九九年,二零零零年預算的經常開支下降了22.87%,絕對數額為2,444,557,900元(一九九九年為10,687,691,800元;二零零零年為 8,243,133,900元),主要是由於“備用撥款”明顯減少了2,295,346,200元(一九九九年為2,885,215,100元;二零零零年為589,868,900元),在收入的角度上,一如所見,這差額相當於所列入的“歷年滾存”的總數。
j)預算的資本開支是1,317,137,800元,與九九年地區總預算的 1,654,634,300元比較,下降了20.4%,即337,496,500元。
k)投資計劃的預計開支是1,189,749,200元,與一九九九年金額為 1,200,000,000元的同類開支比較,輕微下降了0.85%,絕對值為10,250,800元。
l)“指定帳目”在二零零零年預計的開支為3,364,287,700元,與一九九九年的4,430,995,500元比較,減少1,066,707,800元,即減少24.07%。 因此,撥給自治實體的經常轉移須增加511,242,100元(一九九九年為 2,716,732,500元;二零零零年為3,227,974,600元),見表VIII,IX成及X。
m)“指定帳目”加“經常轉移”涉及的款項達6,592,262,300元,佔二零零零年預算的總開支的51%。這一點直接反映在各司的辦公室和第十二章“共用開支”所登錄的負擔內。
n)在“經常轉移”方面,給予“私人機構”的528,815,600元和給予“私人”的142,615,200元的財政資助,合佔經常開支的8.1%,佔投資計劃的56.43%。
o)“共用開支”仍佔開支方面的最大比重,佔總開支的 18.11%,相應金額為2,340,839,000元(表V)。雖然較一九九九年所預算的4,715,715,100元減少2,374,876,100元,但在總開支方面,并無減輕比重,因為備用撥款雖減少(見i項)和沒有登錄任何款項給予土地基金(一九九九年為449,300,000元),卻由上述撥款的其他項目的增加而抵銷,如撥給自治實體的轉移。
P)除“投資計劃”和“指定帳目”外,緊接“共用開支”的是“一般事務”,“澳門保安部隊”和“教育暨青年局”,分別佔總開支的17.83%, 9.8%和7.43%(表V)。
q)從表 VI 中,可以看到政府各範疇開支的分配,而從分配中可看到那些範疇便用特區的資源最多,現以圖表方式表示:



r). 在預算的開支中佔最大比重的是社會文化司,佔總開支的21.18%,相當於3,770,859,100元;其次是經濟財政司及保安司的開支,分別為 1,857,591,800元(14.37%)及1,597,691,300元(12.36%),即上述三個範疇所預計的開支,約佔預算總開支的56%。
s). 表XIII關於政府辦公室登錄的開支,顯示如下:

相對於九九年地區總預算,二零零零年的有關開支增加了6.68%,即 139,099,000元,主要是由於“經常轉移”的金額有所增加,如表XIV所指一樣。
t)從表VII中可以看到二零零零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正如 i 中所提及行政範疇的經常性負擔有所緊縮,只有教育、保安及衛生的範疇一如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一樣獲得特別重視。
2. ﹣委員會向政府提出的問題
為了對預算案進行細則性分析,委員會曾要求與政府舉行會議以清楚了解某些情況。有關會議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及十八日舉行,列席者有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先生、顧問吳海恩先生、及財政局公共會計廳廳長Vict�ria Alice da Concei?o女士。
委員會提出了如下問題,並由政府代表作答:
1. 問:由於自治實體佔總預算的財政資源達澳門幣 6,592,262,300元,對有關自治實體有無有效的監察系統?
答:有。透過第14/98/M號,第53/93/M號及第11/93/M號等法令,以及在特別行政區預算附表中出現的自治實體本身預算。
2. 問:“博彩專營批給合同”所定港幣150,000,000元的年溢金,有關兌換差額是否歸金融管理局所有?
答:150,000,000元的年溢金是專營批給合同所規定的,過去一直有徵收。兌換差額為3%,過去全數撥給金融管理局,現則撥給半數即1.5%,餘下1.5%撥歸政府。
3. 問:在開支表內登錄予AMCM的72,000,000元金額的依據是什麼?
答:載於第十二章(共用開支),涉及登錄予金融管理局的1.5%的兌換差額。
4. 問:根據有關預算收入,澳門港口有限公司在二零零零年是否會全數償還貸款,或只收回第四期年金四百四十萬元?
答:二零零零年預算的金額為八百八十萬元,這是根據分期攤還計劃每年還款四百四十萬元的最後二期的款項。至於利息方面,也有交還政府。
5. 問:有沒有想辦法討回政府根據七月十九日第5/93/M號法律為機場管理公司作擔保而代為支付的金額(還款連利息)?
答:這問題屬運輸工務司的監督範圍,但機場管理公司應提交攤還計劃。
6. 問:有無考慮將“共用開支”撤銷,或最低限度減少有關金額?
答:預算的嚴謹透明解釋了須保持該項目,因為有些款項並不屬於各司長的監督範圍,如:出外公幹、對自治實體的轉移、備用撥款及對澳廣視虧損的參資等。
7. 問:與葡新社之合約計劃的期限如何?
答:沒有可提供的資料。一九九九年的預算為16,000,000元,而二零零零年的預計金額為5,000,000元。
8. 問:未來會否打算向享用特區設施的自治實體和其他部門收取租金?
答:關於租金的問題,第122/84/M號法令規範了有關租賃。其中部分設施,政府無償租出,有些則收取租金。
9. 問:有無預計向澳廣視收取租用行政大樓的租金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器材的租金?
答:沒有可提供的資料。
10. 問:對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辦公室預算開支增加有何解釋?
答:與一九九九年比較,本年的人員開支減少了10.5%,金額相當於三千多萬元。
11. 問:會否跟進澳廣視的管理,以確保政府所分擔的虧損不會超出所預算的30,000,000元?
答:沒有明確答覆。
基於其中部分所涉及問題的複雜性,政府代表當時並未能向委員會提供明確解釋,但表示將分析有關問題。
結論
經細則性分析二零零零年預算案後,委員會認為:
1. 二零零零年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法案已具備條件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討論和表決;
2. 應盡快檢討及修訂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預算綱要制度,以便在編製和通過二零零一年財政預算時能遵從現時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3. 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盡量善用現有資源特別是自治實體的資源;
4. 建議政府在制定二零零一年預算時考慮本意見書所載的事項以利於公共帳目的嚴謹性,尤其是在“共用開支”和“總體撥款”等方面;
5. 關注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以尋求避免其營運大量虧本,導致加重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虧損中的參資。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
委員會:馮志強(主席)、周錦輝、唐志堅、高開賢、崔世昌、賀定一、戴明揚(秘書)。
表一QUADR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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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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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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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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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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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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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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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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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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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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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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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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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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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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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制定本法律。
通過作為本法組成部份之二零零零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00),並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及執行。
一、稅捐、直接與間接稅及其他收入之總所得預計為澳門幣 12,924,559,400.00圓,並於二零零零年內按照現規範或將規範有關徵收之法律規定進行徵收;該總所得應根據現行法規之規定,用於支付二零零零年內所作之開支。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獲許可徵收上款所指之收入。
三、依 k定方式獲許可之收入,方得徵收;所有該等收入,不論其性質及來源或有否特別用途,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均在規定期間內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並在年終將之載於有關年度之帳目內。
在二零零零年內,應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低於澳門幣100.00圓之年金額不予以徵收,亦不退回總額低於此數之金額。
二零零零財政年度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澳門幣12,924,559,400.00圓。
一、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未予規範之公共實體,在其財政預算經行政長官核准後,亦獲准運用本身收入以支付法律所許可且登錄在每一本身預算內之開支。
二、上款所指之實體在管理其撥款時,必須遵守本法所定之原則及專門對其適用之財政制度。
各自治實體及各臨時市政局於二零零零年之本身收入及指定收入預計為澳門幣3,364,287,700.00圓。
一、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係按照關於財政預算及公共帳目之法規而編製,並已顧及各自治實體及各臨時市政局財政制度之專有情況。
二、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制定及執行工作之目標,旨在貫徹二零零零年政府各項施政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並根據下列原則為之:
一)控制各機關之運作開支之增長,使其穩定在因薪酬演變而達至的水平,並使之配合公共收入之發展情況;
二)在貫徹就業及使經濟活躍的目標的策略下,按照社會文化及經濟性質之優先考慮維持公共投資的水平;
三)繼續遵循為開支的一般及特別情況制定法律制度的計劃,旨在簡化流程及將監督的責任轉往直接與程序有關的實體。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採取平衡公共帳目及使司庫部獲正常補充所需之措施,為此,得使資源配合需要。
二、如出現確實使公共帳目陷於不平衡之異常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限制、縮減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訂立之合同所定之開支,以及給予任何機關、組織或實體之津貼。
三、具指定用途收入之相應款項,僅在進行有關徵收後,並在遵守適用之法律規定下,方許可轉移。
四,考慮到已獲許可之收入之徵收進展情況,並考慮到使財政資源獲得最佳之利用,得接受最初財政預算撥款之追加或修改,以及提前調動可動用之資源,以實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優先目標。
各自治實體及各臨時市政局於二零零零財政年度所呈交之補充預算內之調整,須根據適用於此類機構之特別法規之規定為之。
一、登錄於每項撥款之款額,不得用於被視為不相應之財政預算項目上。
二 、須每月對人員之各項目內可能出現之盈餘進行決算,並由財政局保留該等盈餘,以便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訂之標準使用之。
三、禁止使用上述盈餘以增加其他經濟章表內項目之款項.但行政長官在審閱財政局之建議後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引致超出所獲許可之撥款之承諾或責任之行為;如發生此等事實,將構成違紀行為,但法律有相反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根據適用法規之規定,上述程序亦適用於各自治實體及各臨時市政局,但第二款所指者除外。
六、為上述各款規定之效力,財政局須採取適當措施以便經常跟進公共開支,並查核是否遵守有關之現行規定,但不影響各機關應負之責任。
一、在二零零零年內,應遵守十二分一之制度,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受該制度限制:
一)金額等於或低於澳門幣300,000.00圓之撥款;
二)支付於確定日期到期之每月固定負擔之撥款.或支付因履行關於工程之實施或取得財產與勞務之書面合同而引致之每月固定負擔之撥款;
三)應立即運用之增加款項或登錄款項之金額;
四)登錄於非自治機關或僅享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之運作預算內之資本撥款,以及登錄於各自治實體及各臨時市政局之本身預算內之資本撥款;
五)分配予政府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撥款;
六)按上級核准之有關計劃、標準及期限,用作給予補貼之撥款;
七)經有關機關提出充分理由,且行政長官在聽取財政局意見後而作出預先許可之其他撥款。
二、上款所指之特權,須在不影響司庫之正確管理及保障有關之財政平衡下行使,而財政局得建議全部或部分中止該等特權。
一、使用與整體款項有關之資金,須在聽取財政局意見後按經濟及職能分類之適當項目預先分配。
二、在執行財政預算時所作之不須額外動用資源之調整,須根據為修改財政預算而訂定之法律制度為之。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清楚載明之津貼、共同分享及指定收入,係根據各自治實體及各臨時市政局之財政制度之規定處理。
二、上款之規定不排除在獲行政長官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而許可之特定情況下,可全部或部分預收將到期之津貼。
三、以指定收入名義徵收之款項超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最初預計時,則最初的預計被視為默示追加,並對相應之開支項目作同等調整。
四、如出現上款規定之情況,則新增之金額須每月在由財政局局長簽署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聲明書內列明。
二零零零年三月 日通過。
二零零零年三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