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細則性分析《議員證的格式及使用規則》決議案
《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決議案已於本月二十一日的全體會議獲得一般性通過。
立法會主席於同日作出批示,將該決議案發給第二常設委員會分析並編撰意見書。
委員會於本月二十八日召開會議,就決議案的內容及議員證的式樣進行詳細的分析。
經討論有關條文和分析所建議議員證的使用規則後,委員會現發表其意見。
由於第3/2000號法律通過了《議員章程》,其中規定議員有權擁有議員證,因此有需要通過一個新的議員證格式。
委員會認為,根據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四)項規定,擁有議員證的權利是議員的重要權利之一,當議員有需要被確認其立法會成員身分時,它是一項方便而有效的識別工具。
另一方面,議員證可以作為行使議員權利時的有效工具,如進出某些通行受限制的場所。
在豁免權方面,議員可藉證件識別而避免其議員身分受損害。
委員會在考慮上述各種問題下,分析了本決議案的內容和證件的格式,並對全部條文表示贊同,因此同意所建議的使用規則,尤其是第四條規定該證件只供用作證明議員身分。
至於附入決議案內的證件格式,委員會予以審議通過。
然而,委員會內有成員認為證件背面的內容應加以充實,把議員的其他權利列入。
但大多數委員會成員認為,這既然是認別證件,就毋須將議員全部權利列入,只需列出在出示證件時可立即行使的權利便可。
經作出分析後,委員會認為適宜:
a) 將決議案中文本第四條和議員證內中文的“持有人”一詞改為“持證人”。
b) 建議證件為白底、黑字、綠色區徽,以塑膠製成。
另一方面,對議員證背面提出另一版本的建議,供全體會議選擇,該版本在引用有關條文時編排方式與原來的不同,因此有別於原來的式樣。
經細則性分析《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決議案後,委員會認為:
1. 上述決議案已經具備條件提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2. 動議將決議案中文本和議員證內中文的“持有人”一詞更改為“持證人”,而葡文則不變;
3. 動議在附件格式中增加規定議員證的規格,議員證為白底、黑字、綠色區徽、以塑膠製成;
4. 對議員證背面提出另一版本的建議,供全體會議選擇,該版本在引用《議員章程》的條文時編排方式與原來的不同。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吳國昌、區宗傑、張偉基、關翠杏、黃顯輝(秘書)。
根據第3/2000號法律(有關議員章程)第三十三條(四)項的規定,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應以決議形式通過。
因此,本決議案純為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對議員證的使用和效力訂定一系列最基本的規則,同時將該證件的具體圖樣繪出。
證件的格式方面,可以說已有共識,但對使用方面的具體制度,必須在委員會作細則性討論。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四)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 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 — 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 — 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 — 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 — 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權利、豁免權和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 — 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 — 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 — 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 — 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 月 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