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依照本法律規定設立一個新基金會,其名稱為澳門基金會(Fundação Macau),以下簡稱“基金會”。
基金會為一公法人。
基金會之存續為無限期,其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基金會之宗旨為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包括旨在推廣澳門的活動。
二、為達至上款所指宗旨,基金會得按適用法規及章程之規定與公私實體展開合作及給予資助。
一、基金會受本法律及其章程規範。
二、除本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基金會受其他適用法規規範,特別係下述法規:
(一)《行政程序法典》;
(二)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
一、基金會擁有本身財產,並享有財政自主權。
二、除本法律及其章程另有規定外,自治實體之一般法律制度補充適用於基金會之財政管理。
三、基金會之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之所有資產、權利及義務構成。
四、基金會之資源來自:
(一)根據經澳門政府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之澳門地區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約有關向基金會撥款之條款而獲得之款項;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撥款;
(三)根據法規、其他合約、法院裁判或仲裁裁決而應收或指定之其他收入;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五)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之收益;
(六)基金會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資產。
基金會簽署或參與之行為、合同及從事其活動時所獲取之收益,豁免繳納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
基金會人員制度由其章程規範。
一、基金會設有下述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 上款所指機關之組成、權限及運作由其章程訂定。
一、基金會之監督實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監督實體行使本法律、其他適用法規及章程規定之權限。
一、基金會之組織變更及撤銷由行政長官依法定程序提交立法會通過。
二、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一、七月七日第74/84/M號法令設立之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之全部財產,包括其全部資產、權利與義務轉移至基金會。
二、上款所述之兩個基金會的全部檔案及文件移交基金會。
一、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撤銷七月七日第74/84/M號法令設立之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
二、廢止與本法律相抵觸之其他法律規範,特別係下述法規:
(一)七月七日第74/84/M號法令;
(二)二月二十四日第12/92/M號法令;
(三)五月十一日第18/98/M號法令。
一、自本法律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七月七日第74/84/M號法令設立之澳門基金會之管理委員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之行政委員會分別製作一份財產清單,並呈交行政長官。
二、以合約形式招聘之七月七日第74/84/M號法令設立之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人員,按原職級/職務自動轉入本法律設立之基金會,並承認其依合約享有之待遇及福利。
三、所有引述七月七日第74/84/M號法令設立之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之法規、文件、證件、合約或協議,皆指本法律設立之基金會。
基金會章程由行政法規訂定。
一、本法律於公佈後第三十日生效,但不妨礙在此期間公佈基金會章程的行政法規。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自本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