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選 民 登 記 法
事由:《選民登記法》法案。
1. 立法會主席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批示,將按規則一般性通過的選民登記法案派發給本委員會,以分析及編製意見書。
委員會於十月二十五日舉行非正式會議,並於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七日、八日、十三日、十四日舉行正式會議,分析有關法案,政府代表列席其中兩次會議。
2. 根據理由簡述,本法案是施政方針中司法領域的首要工作之一。這份法案最重要的概念是需配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也參考了本地區的相關法律,以配合新的現實環境。
法案的主要革新包括除上述所指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才享有選民登記權外;亦引進條文規定除了在選舉年外,可全年進行選民登記,簡化登記手續。
3. 在一般性方面,委員會認為本法案符合選民登記程序現代化和合理化的目的,選民登記是市民行使其權利尤其是選舉權的重要一環,這種使選舉程序簡單、方便和吸引市民的規定,對加強市民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活動極為重要。
為了簡化選民登記程序,法案需致力在本地區法律體系內尋找革新的解決方法,例如,全年均可作選民登記,並集中由一個實體負責;其他有關登記程序的解決方法,例如,可以不需要親身遞交登記表;有關收集資料的,例如,個人的數據庫,與其他行政機關的數據互聯。本委員會深入考慮了這些解決方法,雖然明白這些解決方法的目的,但可能有預料不到的不良後果,儘管如此,委員會聽取了行政當局對這方面的解釋,並理解政府代表所提出解決方法的可行性的信心。
4. 在細則性方面,委員會曾提出一些修改法案條文的建議。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討論後,政府對法案草案作出下列修改:
a) 第二條第一款:修改中文文本,使公民一詞只修飾義務;
b) 第六條(八)項:將地址一詞改為常居所;
c) 第六條:增加關於法人資料的第二款,行文如下:
二. 第一款所指的數據庫亦應存有法人的認別資料如下:
(一)登記號碼;
(二)名稱;
(三)所代表的社會利益;
(四)在身份證明局的登記號碼;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其章程的公報編號和日期;
(六)代表人全名;
(七)法人住所。
d) 第八條:準用修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二)至(七)項;
e) 第十條:將標題改為資格;
f) 第十六條(三)項:將行文改為... ...第十一條(二)項所指之人 ... ...;
g) 第十七條第三款: 將由其指定... ...的代表改為由他人代為 ... ...;
h) 第十七條第四款:準用修改為第六條第一款(四)項;
i) 第十八條:將尤其是居所改為尤其是其常居所;
j) 第二十四條:增加... ...但當涉及到有關期間時,應自訂出選舉之日起中止選民登記。的表述;
l)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刪除或社團三個字;
m)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行政暨公職局... ....作出決定改為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作出決定;
n)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暨公職局的決定... ...改為所指的決定... ...;
o) 第二十八條:將標題改為資格;
p) 第二十九條:將下列行文取代原文:
一. 上條所指的社會利益,按其社會宗旨而劃分成下列組別:
(一)僱主利益;
(二)勞工利益;
(三)專業利益;
(四)慈善、文化、教育和體育利益。
二. 為作出上款所指的歸類,對每一社團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界定,是按該社團的社會宗旨為之。
q) 第三十條第二款:刪除;
r)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增加第二十九條所指的表述;
s)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增加按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社會利益依次的表述;
t) 第三十三條:將本章改為法人;
u)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改善中文文本的行文。
v)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在須在一份中文報章... ...之前加至少一詞。
5. 委員會認為選民登記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生活及政治活動十分重要,因此,認為本法案獲得通過後,應大力宣傳,使市民知悉他們擁有選民登記權利,並鼓勵他們有效地行使這項權利。
6. 最後,經審議及分析本法案後,委員會認為法案具備提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的要件。委員會建議政府代表列席細則性討論並表決本法案的全體會議,以便提出所需的解釋。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
委員會: 吳榮恪(主席)、林綺濤、容永恩、許世元、許輝年、廖玉麟、梁官漢(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