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執行治安警察局警犬隊職務及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的職務具有一定危險性,所以發放予執行該等工作的人員一項附加報酬是合理的。
執行警犬隊職務的軍事化人員,其工作是高度專業的,需要與警犬建立深厚的關係,因而須全情投入於訓練和工作。
負責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的軍事化人員,其工作屬相當危險,需要接受專門培訓,隨時候命,需要高度專注,因而在心理和體力上均消耗極大,所以亦應收取所建議的附加報酬。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為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執行該局的警犬隊職務及執行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職務設定一項附加報酬,並就該報酬的發放作出規範。
一、因執行警犬隊職務而獲發的附加報酬,其每月金額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相應金額的30%。
二、上款所指報酬每月發放,但在缺勤、年假、無薪假、特別假,以及基於紀律原因而不擔任職務期間,有關人員不獲發放該報酬。
一、因執行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職務而獲發的附加報酬,其每日金額為上條所指薪俸表100點相應金額的2.1%;該報酬係發放予曾受專門技術培訓而獲指派擔任該職務之軍事化人員。
二、上款所指報酬每月發放,並按進行有關工作的日數計算,但每日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
對收取任何專業或危險津貼者,不適用本法律所設定的報酬制度。
本法律設定的報酬,不用以計算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亦不用以計算為退休金及撫卹金而須作的扣除金額。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 月 日通過。
二零零零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