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附 加 報 酬

第三常設委員會

第1/2001號意見書

事由:《附加報酬》法案

1. 立法會主席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將獲得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附加報酬法案派發予本委員會分析審議並編制意見書。

委員會為此先後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二零零一年一月二日以及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召開了會議。

2. 委員會首先就法案一般性提出下列問題:

(1)現時保安範疇已有哪些部門和人員收取該類報酬?該類附加報酬有多少種及其附加幅度為何?每種年支出多少?政府每年為這些報酬開支的總負擔是多少?

(2)按照本法案,政府每年將會增加多少支出?

(3)政府未來還有沒有類似的法案提出?

委員會認為上述問題是審議本法案的重要資料,因而書面要求政府方面予以解答。

政府應委員會的要求派出包括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治安警察局局長白英偉和一名司長辦公室顧問等在內的代表參加了委員會二零零一年一月二日的會議,回答了議員提出的問題,並提供了相關資料(見本意見書附件)。

3. 根據政府代表的解答,目前保安部隊領域中共有六項各類津貼,年實際支付金額為132,537,251.00元。司法警察領域中之增補性報酬年支出金額為5,986,250.00元。監獄人員之補充薪酬年支出金額為8,415,485.40元。三個範疇之年支出總額為146,938,986.40(見本意見書附件一)。

法案所涉及的警犬隊每年支出金額為1,008,000.00元。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組每年支出總額為1,546,020.00元。兩項合計年支出2,554,020.00元(見本意見書附件二)。並且根據政府代表的解釋,按照法案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第三條第二款,享受年假的同時不收取該兩項報酬,所以這兩項報酬只計十一個月。

政府代表亦表示,除本法案外,在中短期內將不會再提出類似的法案。

4. 經審議及聽取政府方面的解答,委員會認為法案有利於保障有關警員的權益,因為這些警員從事特別的專門工作,面臨比沒有專門任務的同僚更多的風險,也需要具備一些專業的資格,所以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因而對法案表示同意。

5. 在細則性法律技術層面,委員會認為法案的標題過於廣泛,缺乏針對性,故建議將其改為《警犬隊及保護要人與重要設施組附加報酬》。

委員會亦對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缺勤、年假及其他情況下不發放該報酬的計算方法提出疑問,是否亦為按月計算?經政府代表解釋,扣除方式為採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方法按日計算。委員會同時就該條款葡文行文提出疑問,指出,中文行文當中有無薪假以及特別假兩種假,而葡文當中僅有 licença一個詞,因此建議將葡文修改為 licença sem vencimentolicença especial,使其與中文相一致。

此外,委員會亦問及第四條收取專業或危險津貼者的範圍,政府代表解釋了有關的範圍(見本意見書附件一),其中包括保安部隊特別行動組以及拆彈組,不再收取法案所設立的報酬。

6. 結論:委員會認為,法案已具備議事規則所訂定的形式要件以及實質要件,可提交全體會議討論並作出細則性表決。

同時建議請求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

委員會:吳榮恪(主席)、林綺濤、容永恩、許世元、許輝年、廖玉麟、梁官漢(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