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可歸責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這種現象並非近來才出現,無論是本地還是國際上都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這種手段雖然在跨境販運麻醉品的罪行中出現較多,但在其他性質的犯罪中亦有出現。
犯罪行為人利用因年齡或精神失常而不可歸責者犯罪,主要目的是逃避刑事責任,顯然這種行為在道德上必須受到嚴厲的譴責,由於它是特別對無保護能力的人士進行利用,因此應該引起全社會的強烈關注。
澳門刑法中對於利用未成年人作出某些罪行所適用的刑罰加重已有專門的規定,但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刑罰加重並沒有作出概括性的規定。
本法案旨在對《澳門刑法典》引進一個新的普通加重的改變性情節,當事實由不可歸責者作出時,將間接正犯所適用的最低刑罰限度提高,最終的目的是防止這類個案發生,以及對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給予更大保護。
另一方面,鑑於法律體系的連貫性,必須對將販運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的行為刑事化的單行性法規,即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引進修改,專門規定對透過未成年人販運麻醉品的罪行加重刑罰。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
一、在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透過不可歸責人士實行犯罪事實者,適用有關罪行刑罰之最低限度加三分之一。
二、對於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而言,上款所指加重情節不予考慮。
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十條之行文,改為如下:
屬下列情況者,第八條及第九條所指刑罰之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加三分之一:
a)(......)
b)(......)
c)(......)
d)(......)
e)(......)
f)(......)
g)(......)
h)(......)
i)透過不可歸責人士實行犯罪事實者。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