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提交予立法會的法案,旨在對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條文。按照該條文規定,引致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人受到人身損害的工作意外,或因他們本身行為而導致其損害的工作意外,列為不給予彌補權之情況。
此外,亦為適當配合有關保障暴力 罪行受害人的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三條的規定,因此有必要作出上述的修改。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內容如下:
f) 經考慮受害人在侵害事實作出前或作出時之行為,以及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或受害人與行為人的活動圈子之關係後,證實純屬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從事職業活動時發生者亦然。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