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細則性分析《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法案。
I . 引言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法案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一般性通過。
立法會主席透過同日作出的第72/II/2001號批示將該法案派發給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意見書。
為此,委員會於一月十七日及二十二日舉行會議,對上述法案進行了詳細分析。
II . 細則性分析
立法會根據政府提案,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通過了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的第11/2001號法律,該機關為一擁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主要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以及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的職務。
立法會希望能給予海關執行其職責的必要工具。刑事警察當局的身份在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尤為重要,因為,具備這種身份的人在刑事訴訟及打擊犯罪方面扮演著一個特殊的角色。
在通過上述法律時,由於尚未訂定海關的組織架構,因此,只給予海關關長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第十條第一款)。然而,當時立法者已考慮到該身份僅給予關長並不足夠,有必要在行政法規通過及訂定海關的組織架構後(第十七條),將該身份擴大至其他有資格的人員。
隨後,十月二十二日第21/2001號行政法規通過了海關的組織及運作的規範。
因此,現在可以完成制訂規範海關行動的法律工具。分析中的法案的理由陳述表明:“隨?海關的組織架構的訂定,設立了各個具備不同職能的附屬單位以履行海關獲賦予的法定職責,根據並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必須確定各附屬單位內有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除海關關長外,本法案還將屬海關範疇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給予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行動管理廳廳長、口岸監察廳廳長、知識產權廳廳長和海上監察廳廳長。
理由陳述還提及“確定海關範圍內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對海關履行其本身的職責非常重要。因而,有關據位人,特別是負責警務及刑事偵查工作的人員,獲賦予權力以命令推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獲得證據所需的方法,如檢查、搜查和扣押等。這些方法,對確保有效地履行海關的職責是不可或缺和至為重要者。”
在細則性討論及分析本法案後,委員會認同增加海關中具備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人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為這將有助於海關執行預防及遏止不法交易、打擊海關方面的詐騙以及撲滅罪行等任務。
最後,經審議及分析本法案後,委員會認為其具備提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所必需的要件。
委員會建議政府代表列席細則性表決本法案的全體會議,以便作出所需的解釋。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委員會:馮志強(主席)、戴明揚(秘書)、唐志堅、賀定一、周錦輝、崔世昌、徐偉坤、陳澤武、區錦新。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委員會
馮志強
(主席)
戴明揚
(秘書)
唐志堅
賀定一
周錦輝
崔世昌
徐偉坤
陳澤武
區錦新
第11/2001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為一主要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以及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職務的公共機關。
隨著海關的組織架構的訂定,設立了各個具備不同職能的附屬單位以履行海關獲賦予的法定職責,根據並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必須確定各附屬單位內有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確定海關範圍內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對海關履行其本身的職責非常重要。因而,有關據位人,特別是負責警務及刑事偵查工作的人員,獲賦予權力以命令推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獲得證據所需的方法,如檢查、搜查和扣押等。這些方法,對確保有效地履行海關的職責是不可或缺和至為重要者。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內,除海關關長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一)副海關關長;
(二)助理海關關長;
(三)行動管理廳廳長;
(四)口岸監察廳廳長;
(五)知識產權廳廳長;
(六)海上監察廳廳長。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